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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二)
直播时间:2011-10-13 8:30:00
  2011年10月12日至13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大连召开。
  届时,来自我国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级检察官齐聚一堂,将围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这一主题展开讨论。正义网将对本届论坛进行全程直播,敬请关注!

论坛第一阶段现场

第一阶段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

第一小组汇报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严奴国

第二小组汇报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沈曙昆

第三小组汇报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尉连东

发言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中华

发言人: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基础理论教研部主任常艳

发言人:重庆市南川区检察院检察长许创业

第二阶段主持人: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李安平

发言人: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秋宁

发言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计划

发言人:国家检察官学院民行检察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刘辉

发言人:浙江省温州市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孔璋

发言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赵永红

闭幕式主持人: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陈德毅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胡卫列致辞

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院长赵进致辞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今天的直播。

正义网在今天上午的论坛中,先有三位汇报人对昨天下午进行的小组讨论情况向与会人员进行汇报。

正义网论坛现在正式开始。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大家上午好!今天上午论坛的第一阶段由我来担当主持。首先欢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严奴国同志为大家做小组汇报。大家欢迎。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好!
非常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给我们提供了这次交流的机会,今天很荣幸受第一组的委托,就昨天下午分组讨论的情况向大家做简要汇报。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一组讨论发言认真,气氛热烈,大家一致认为此次论坛会领导重视、主题鲜明、效果较好,第一组主要围绕检察院组织法原则、结构、内容等问题展开讨论,大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一,大家一致认为现行组织法是1979年,是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32年过去了,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检察事业也蓬勃发展,成绩喜人,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体制重要改进,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检察机关自身建设,特别是检察队伍素质建设也必须有制度保障,特点是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因此大家在讨论当中认为现行检察院组织法根据现有的需要,应该进行修改、完善。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应坚持以下原则:必须以宪法为根据的原则,修改组织法要符合宪法,不能与宪法抵触,以宪法制度准确定位检察权,同时不能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制度,坚持法治原则,坚持科学原则,修改时要克服盲目性、随意性,提高立法效率,要坚持实践与现实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拓宽发展的空间。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借鉴国外检察院组织法,为我们所用。比如我们一些国家的组织法多达上百条,必须完备,我们现有组织法就有三章,要根据内容增加条文数量。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四,在讨论当中,大家一致认为应当增加一些内容,这是对制度的完善。特别是认为在人民检察院工作效率问题,在组织法当中应该有所规定。派出机构的职能、发展方向问题,也应该界定。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五,要重视检察干警的培训工作。
第六,修改组织法结构体系。我国检察院组织法均次于宪法的重要地位,应该按照组织体系、组织职能,进行特殊组织创建。
第七,具体的法律程序不属于组织制度的问题,不应当规定在组织法当中。
以上是第一组讨论的情况,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下面请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沈曙昆同志发言。

沈曙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教授、大家好!组织法的修改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是组织法修改应当处理好十大关系。分为组织法与宪法的关系,组织法与当前实际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组织法与法院组织法等相关诉讼法关系,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的关系,检察机关与行政权关系,检察机关内部各种权利、各种检察权运行关系,检察长与检察官关系,检察院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中国检察权与外国检察权之间的关系。

沈曙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检察职能的完善,对其意义应当进一步明确和优化,要特别注意检察权的边界。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而不是在修改当中盲目的膨胀、扩张。任何部门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防止检察权乱用,部分现有的权利甚至应当适当的收缩与淡化。

沈曙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是检察职能完善,注意理论基础。组织法修改时在立法技巧上,使检察权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范围,有一些权利不必要刻意清晰化。

沈曙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是法律监督权和其他监督权,尤其是人大监督权,对法律监督权应该有一个更加清晰定位。

沈曙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程序保障。

沈曙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六是进一步完善检察院职权表述。要把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对现行法律已经取消的法律形式,以其他法现行规定相一致。

沈曙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七是进一步完善检察一体化,规范上下级领导关系,改变人、财、物受地方牵制的现状,排除检察体制和检察权行使。

沈曙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八是注重检察机关自身权利约束和角度。在修改组织法当中要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行,确定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沈曙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是检察官与检察长之间关系。

沈曙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方面要解决好检察大众化与专业化之间的矛盾,要通过借鉴式发展,逐步做到由中立、客观的第三方监督。

沈曙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一是尽量将检察体制与工作机制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成果,通过修改组织法实现制度化、法律化。比如我们的检察建议、检察官责任制等等。

沈曙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基层检察院留不住人才问题、检察官编制的问题、行政执法等问题在组织法修改当中予以高度重视。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下面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尉连同志发言。

尉连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12日下午,第三组会议代表主要围绕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以及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问题进行了讨论交流,结合与会代表提交的论文,现向大会汇报如下:

尉连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一、关于检察机关领导体制问题
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关乎检察权合理配置与有效行使的重大问题,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我国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有代表指出,现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由于相关的制度安排不够配套,程序设计不具体等原因,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导致检察权地方化,影响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二是导致检察权行政化,致使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导致检察权宽泛化,阻碍了检察队伍专业化的步伐,四是导致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领导的弱化,制约了检察一体制的推行。

尉连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针对现行领导体制存在的问题,与会代表提出以下几种改革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建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中摒弃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实行检察系统内部的垂直领导;第二种方案认为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于率先实行地(市)级以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第三种方案认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应当循序渐进,从人财物管理体制方面强化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逐步实现检察一体化。具体可分三步走:一是近期目标:积极协调沟通,认真做好协管工作,并逐步由协管变为主管;二是中期目标:首先在市以下实行垂直领导,待条件成熟再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三是终极目标:实现全国范围内检察系统的垂直领导。

尉连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二、关于检察机关组织体系问题
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合理规划是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实现其所承担的国家职能的重要保障。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检察组织体系实行四级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县级人民检察院及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和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检察机构。

尉连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有代表指出,目前这种按行政区域设置检察组织体系在设计上存在缺陷,在实践中也暴露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这种设置方式强化了地方检察机关对地方政权的依附性,形成检察权的地方化,不利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一些代表主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当淡化检察权的地方特色,构建一体化的检察组织体系。具体而言,即打破检察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实行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相分离,根据人口及案件的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和交通通讯状况等划分司法辖区,按司法辖区设置检察机关,构建独立于各级行政机关的检察机关,形成跨省、跨市(县)的检察组织体系。

尉连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还有代表建议在组织法中明确乡镇检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认为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未对乡镇检察机构的设置作出规定,而当前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均依法在乡镇基层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和司法所,个别检察机关虽探索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但从制度层面上看,法律依据不足,从实践层面上看,在实现检力下沉、重心下移、服务基层方面力度不够,主张应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之契机,在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部分乡镇设立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

尉连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三、关于检察机关机构设置问题
机构设置问题是本组代表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现有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存在以下三大问题:一是称谓杂乱,名不副实;二是机构过多,力量失衡;三是分工过细,职能重叠。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制约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有必要下功夫进行改革。

尉连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关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原则,有代表提出,关键要把握两点:一是要立足现实需要;二是要坚持先进理念;有代表认为,优化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应当遵循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原则,整合资源、提升效能的原则,主辅分离、分工协作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应需要的原则;有代表认为,科学设置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应当遵循整体强化、协调发展的原则,优化组合、精简效能的原则,统分结合、配合制衡的原则;有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国检察权定位原则,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原则,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整体效能原则;还有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内部业务机构名称改革应当遵循彰显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性质的原则,淡化行政色彩、增强司法属性的原则,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纵横对应统一的原则。

尉连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关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思路和具体构想,有代表主张以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适度分离为视角,优化检察机关内部机构配置,具体路径为:改变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模式,重新界定称谓,突出监督权能,彰显监督属性;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实现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适度分离,防止角色冲突,确保监督客观公正;完善法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建设,为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优化配置提供制度支持;定期对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行使的情况、效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确保优化配置的效果。

尉连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有代表提出优化基层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三局三部”模式,具体方案是:设置职务犯罪检察局,将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和职务犯罪举报中心整合成统一的职务犯罪检察局;设置公诉局,下设两个公诉科;设置诉讼监督局,将现行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职能部门的职能和从公诉部门分离出来的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整合由统一的诉讼监督局行使;设置检察事务部,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检察技术、法警、行政装备等综合管理部门整合;设置政治部,将领导班子建设、检察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的建设的职能整合;设置案件管理部,将检察环节的全部案件交由案件管理部统一进行流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有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在内部机构科学设置上要实现“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察事务”三位一体,即,以检察业务为核心,设立反贪局、刑检局、诉讼监督局三个业务机构;以检察队伍为基础,设立政治部、检务督察部、绩效考核部;以检察事务为保障,设立后勤保障中心、技术中心和法警队;个别代表主张,检察内设业务机构可以统一称为“某某监督庭”,建议将组织法第20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监督庭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相应的监督庭和其他业务机构。

尉连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四、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问题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本组代表讨论的另一个热点问题。与代表认为,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简单地套用行政化管理模式,没有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科学的分类,建立有针对性的管理标准,这种单一的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检察工作需要,有必要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加以解决。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应当遵循三项原则:一是依法分类的原则,即既要坚持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又要符合检察工作基本规律和检察岗位特点;二是稳妥推进的原则,即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检察业务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后勤保障岗位、技术岗位等明确分工,对不同的人员实行不同的分类管理方法;三是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即要从加强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点出发,科学合理地调整内设机构,确定工作岗位、职责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以检察事务官为基础,以后勤行政人员为保障的人员管理模式。

尉连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具体设想是:根据检察工作规律及检察岗位特点可将检察人员分为以下三个序列:其一,检察官序列,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其二,检察事务官序列,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检察辅助人员;其三,行政人员序列,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管理人民检察院内部行政事务的人员。

尉连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此外,本组代表还交流讨论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中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问题,限于时间关系,这里就不一一汇报。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中华教授发言。

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昨天上午通过听取我们陈国庆主任,王洪祥主任,三位专家的主旨发言,下午我参加了第一组的讨论活动,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重大问题有所了解,从学习与交流的体会,我谈自己的感想作为大家的批评的对象,主要是学习。

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修改的组织法的必要性与意义。
现行《组织法》于1979年制定通过,共三章28条,至今已施行32年。由于受当时粗疏立法观念的影响,加之当初我国政治体制、检察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探索性、尝试性特点,其条文较少,内容单薄,不足为奇。但是,随着我国三十多年来的社会经济的巨大变化,法治建设的进步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检察实践的不断发展,《组织法》规范缺失,滞后实际,用语过时等弊端已显而易见。

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当然,一部法律施行了32年没有变化,或可以两个角度进行解读,一个角度是它垂范久远,近乎完美,乃至于几十年用不着修改,另一个角度是它至关重要,可有可无,乃至于几十年不修改也丝毫不影响,检察机关的既有地位和职权的行使。显然,一部只有28条的法律言其完美难为人接受,因而,唯一合理的解读似乎是后一种。应当指出,后一种解读是误读。遗憾的是,受这种误读的影响,有人不大主张对《组织法》进行修改,或者即使主张修改,也认为不那么重要,最多只是把已有的实践应验或改革成果的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而已。

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有人主张,根本法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地位职权已有规定;在基本的法层面,亦有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组织法,检察权的行使也没有问题,而事实上,现行《组织法》的规定许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重复的。

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认为,必须从《组织法》的特有属性与功能的角度、高度来认识修改完善组织法的意义。首先,组织法不是宪法而是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的法律。宪法仅从也只需要着重从国家权力配置的角度对检察机关(还包括其他机关)的权力进行规定,涉及检察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中的权力定位,与其他机关的关系,而只有组织法才可能将之具体化,详实地将检察机关本身的职权及其具体权限、活动基本原则,组织结构等进行全面规范,细致规定。其次,诉讼法对诉讼活动规则、程序的规定,组织法与之在立法目的、价值趋向上明显有异,仅仅通过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体现检察权,不仅是零散、不完整的,而且难以对检察机关的地位,内部组成,活动规则予以的制。因此,宪法规定是具体化,检察权力法治化的要求,修改完善《组织法》的意义重大。

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二、修改《组织法》需要的把握的准则
任何法律的制度修改,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以明确方向解决在设置规范内容和拟定条文上的分期,形成共识。从当前实践与理论基础出发,我认为,修改组织法应当把握如下原则。

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以宪法为根据,与诉讼法相协调,但不设置纯粹的宪法性的规范,避免与诉讼法程序规范混用。
宪法对于检察机关地位职权的原则性规定,在组织法中的不应简单重复,而要有具体化、明确化的实质内容。比如对于“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应侧重于这个“法律监督”的范围,不仅要把对刑事诉讼、民行诉讼的民事公益诉讼,对限制刑事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的监督写进去,而且要体现自侦、批捕等权力属于法律监督内容。此外,这个“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的界限,边界问题要清楚。

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于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程序,在修改组织法当中争议比较大,一般性的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要在组织法中予以规定。例如,在三大诉讼中的调阅、卷宗权力,调阅行政执法机关卷宗权力,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审判权力检察建议等应当规定。但是,诉讼程序性的问题,不宜在组织法中规定。在诉讼中检察机关如何,参与诉讼活动,可由诉讼法及最高检制定规范性文件。

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既要反映司法改革成果与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又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将修法作为进一步推进改革的契机和手段。
有些问题,如检察一体化的领导体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察机关领导机构组成,任职条件,检察官选拔和任用程序、主诉检察官制度等等,中央司法改革文件已经强调或确定,在组织法当中应当确认下来。但是,对于一些在组织上尚存在争议的问题,只要在最高检与最高法等部门之间能够达成共识的,即使理论上有争议,但也是可以规定的。

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谢大家!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下面请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基础理论教研部主任教授常艳同志发言。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基础理论教研部主任、教授)在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过程当中,实际上形成一个刚性法律制度的国家,实际上是硬件的完善,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个人理解,我们研讨过程也是思想认识和统一的过程,形成共识更为重要。与会代表是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专家学者可以提出一些观点,对于学者的观点,我个人理解更多是宽容,学者就是要质疑现有的东西,推动法制的完善和进步,这是职责所在。我们的检察官说,尤其是我们的论坛,尤其是高级检察官的论坛是搭建一个平台。在探讨中加深我们对检察院组织法的认识,使我们的认识不断完善、提高。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基础理论教研部主任、教授)今天要汇报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先谈统一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发展的阶段性内容,包括从03年9月份河北与天津10个省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04年8月份我们在全国检察系统有一个全面启动试点,去年10月份有一个全国的启动。人民监督员从产生开始就备受质疑。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开始创新,包括整个的发展过程当中,我们看到了,04年21号文件,08年19号文件,纳入中政委部署,在这个过程当中,去年10月份启动全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思想统一也是谈到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制度到法治化要形成共识和统一,在法制化必要性当中一是人民监督员法制化的必要性,对必要性的补充,我认为这是我们职责或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下检察官的必然要求,体现政治性,职责的特色禀赋。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基础理论教研部主任、教授)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路径,这也不再展开说,在我的论文当中体现了,借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这个立法的过程当中,更多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在组织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在程序法当中有程序的规定,在条件、时机成熟时,作出人民监督员法,作出一些具体完善性的规定。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基础理论教研部主任、教授)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的转化,应该不断在过程当中完善。谢谢大家!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下面请重庆市南川区检察院检察长许创业同志发言。

许创业(重庆市南川区检察院检察长)我把机构改革的设想以及这方面的建议向各位汇报一下。检察机关机构设置长期以来没有规定,上下之间不是统一的。我们基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数量占80%以上,承办案件也是占80%以上,因此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对这一点,我想大家是没有质疑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内部功能单位,是检察权运行和实现的工作保证。因此,设置是否科学,部门划分是否科学合理,有必要对这些年在机构设置方面有反思。实际上我们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存在以下状况,这些机构的设置存在影响和制约法律监督有效发挥的问题。

许创业(重庆市南川区检察院检察长)我国宪法规定检查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从本质上讲是专门性的法律监督权,是由专门机关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官专业机构检查机关内设机构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体现法律监督的属性,因此,必须要体现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必须体现整合资源,体现效率的原则。必须体现主辅分离,分工协助的原则。必须体现因地制宜,适宜需要的原则。

许创业(重庆市南川区检察院检察长)从本院实际情况出发,依据上面提到的原则,对我们的内设机构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当时在2009年12月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供机构改革试点时,方案就是刚才提出的。由于目前现实情况。最后,我院形成了“三局,两部、一组”工作格局,运行到现在已经有了一年多时间,在形成工作格局时,对每一个科、每一个局及所有的工作岗位进行细化,实行职位调查,从运行一年多的效果看,非常好。但是我有一些遗憾,我们认为目前的实质运行的改革方案离我们理想的模式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提出的是一种办案和监督,诉讼监督和分离模式。总而言之,通过我们的实践,我们的工作得到了促进,干警工作积极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干警提升的空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我们增设了一些局,为干警进一步提升得到了拓展,效果总的来说,我们的评价是皆大欢喜,波澜不惊。

许创业(重庆市南川区检察院检察长)谢谢大家!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感谢以上六位发言人。

李安平(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下面进行论坛第二阶段。有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秋宁同志发言。

王秋宁(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我就人民检察院制度建设做主题发言,涉及三大类,一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理论基础,以宪政理论为基础,从理论研究、实证为基础,论述人民监督员权利属性、人民监督员监督与社会关系、与法律监督关系、与人大监督关系、与检察监督关系,论证了人民检察制度的意义及合法性和必要性。二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架构,人民检察院监督完善,论述了该制度产生和发展过程,分析了现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议,三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治化,即人民监督员立法构想,论述了人民监督员法治化的必要性,法治化的路径和法治化的主要内容。以上三个方面构成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发展完善的相互包容的有机统一整体,本届论坛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论文质量高,有坚实理论根据,鲜活实践经验,精辟的真知灼见。

王秋宁(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交流文章主要内容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内涵界定,人民监督员建设现状与分析,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人民监督员法律制度设计。仅介绍了现状分析和人民监督员设计的基本观点,人民监督员法制制度的创设,进一步健全了检察权和职务犯罪机制,为了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作为制度创新,我国人民监督员建设存在众多不足,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王秋宁(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一是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众所周知,目前在现行法律体系当中,无论是宪法层面还是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当中都没有人民监督员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份颁发规定尽管内容详细,操作性强属于部门规章,效力比较低。二是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等方面存在缺陷,三是监督程序与内容设计不尽合理。四是人民监督员缺乏刚性保障措施。关于人民监督员法律制度设计,完善人民监督员法律规范体系,应以现有的相关立法为基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人民监督员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应该向人民监督员制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部门规章上国家法律,提高效率,应该借助刑事诉讼法修订之机会增加人民检察院制度内容,确定人民监督员法律地位,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具备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等待条件成熟由全国人大制定关于施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单行法规,对人民监督员法律地位任职条件、范围程序、效力等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

王秋宁(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二是科学设定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一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监督的职责,二要充分代表人民意愿,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方式,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可以借鉴由于是对检察机关监督权机关,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选任,这样优势是克服检察机关自己选人、自己监督自己的弊端和不足,体现了国家赋予的职责。

王秋宁(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还要增加人民监督员的社会责任感,真正体现人民间监督员的代表性、人民性。除此之外,还要完善监督程序与监督内容。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完善重点是强化人民监督员知情权,理想模式将现在的报告座谈会模式,改为人民监督员听政模式、监听模式,由于人民监督员非专业特性,决定人民监督员不可能对专业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法律适用和政策考量的问题,超越职权监督,人民监督员范围限定在事实定判定,进一步加强和保证监督的刚性和实效。最后要强化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此外建立必要的惩戒机制,必然附加一些相关的义务,防止人民监督员乱用权利。

李安平(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计划同志发言。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传统检察理论据此认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享有监督权。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第8条的规定,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被认为是落实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地位的立法体现。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也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第205条第3款分别规定的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制度,其性质都是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对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即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抗诉中始终站在客观、中立、公正的立场上,代表国家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实施法律监督”。 然而,在近年来的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关于抗诉的法律性质引发了较大的学术争议,出现了多种学术观点。除“法律监督说”之外,还有“公诉说”(陈卫东教授)、“公诉与法律监督双重属性说”(龙宗智教授)、“具体分析说”(陈光中教授)。 与围绕抗诉性质展开的热烈的理论研究相比,相关的实证性研究缺乏,某种程度上使得不同观点互相难以说服。本文将尝试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对于这一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希冀能够有助于该问题研究的深入。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学术界对抗诉的性质提出质疑,也就不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如果抗诉缺乏客观性、中立性,甚至完全是为了公诉的利益,那么还能称得上“法律监督”吗?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检察官)是法律监督机关,还是当事人?这个问题显然需要重新思考,认真予以回答。为了有助于回答这个问题,我最后给出一个具有比较法意义的“立法例”。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上实现了检察官当事人化和检察官负有客观真实义务二者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明确规定检察官是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第3条(刑事诉讼之当事人)规定:“本法称当事人者,谓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可见,在公诉案件中,检察官和被告人就是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历经多次修改,特别是2003年进行的一次大规模修改,确立了改良的“当事人进行主义”的诉讼模式。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官负有的客观真实义务。表现为,第一,检察官负有于被告不利之情形同等注意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客观性义务)即规定:“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就该管案件,应于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请求前项公务员,为有利于己之必要处分。”第二,检察官得为被告利益而上诉。“刑事诉讼法”第344条即规定,“当事人对于下级法院之判决有不服者,得上诉于上级法院。……检察官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诉。”第三,检察官得为被告人利益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分为“为受判决人利益”与“为受判决人不利益”两种。“刑事诉讼法”第427条(声请再审权——为受判决人利益)规定:“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得由左列各人为之:(1)管辖法院之检察官。(2)受判决人。(3)受判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4)受判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亲属。”由此可见,检察官不仅行使控诉职能,为受判决人不利益申请再审,而且可以为被告人利益申请再审。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综上,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在明确检察官为“当事人”的基础上,强调检察官负有客观真实义务。这表明,检察官是负有客观真实义务的当事人,检察官的当事人地位和其负有的客观真实义务二者之间并不矛盾,而是有机统一的关系。
谢谢大家!

李安平(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下面请国家检察官学院民行检察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刘辉同志发言。

刘辉(国家检察官学院民行检察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大家好!听了这两天会,很受启发,同时坚定了当初一些想法,我的论文是关于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前置条件,讨论前置条件不是讨论改与不改的问题,而是如何改的问题。法律修改的前提是出现了修法的原因,法律修改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立法固有的弊端、相关法律出现的变动等等,光有这样的原因出现,还不能就满足了修法的通俗性条件,我们说起码我认为组织法的修改从前置条件应该有两条满足,一是理论的先导,二是关于框架构造,修法的内容。

刘辉(国家检察官学院民行检察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一是修法理论先导。我思考长久以来的法律研究法学体系,研究者习惯从原理论出发,从绝对正确的理论出发,进行推理、演绎和提出对策,常说对策法学方式,这里坚持法律修改的理论先导原则,强调在法律修改当中社会科学方法的综合性的运用,有一句话说立法者要改造法条文本身很容易,但是法律条文背后的东西却是比较困难改变的。实际上这句话提醒我们千万不要忽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检察院组织法我们大家形成共识,属于宪法类部门法,所以组织法修改先导理论是现实理论,其次是检察机关性质、职能、运行等等基础性的理论。

刘辉(国家检察官学院民行检察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关于这些基础性的理论还有很多的争议,因此,现有的基础性理论研究成果,恐怕还比较困难发挥刚才说理论先导,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些年来对法律内涵、功能、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监督性,合理性等等进行了多个角度研究,总的看涉及法律监督机制层面研究,目前还不够充分,监督研究停留在法律监督基本范畴,正当性的层面,同时对检察权研究基本侧重检察权的概念性质、功能、构造等等,这部分内容组织法修法当中不可或缺的,在研究方法上也亟待加以丰富,比如说实证研究的运用比较少。

刘辉(国家检察官学院民行检察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二是关于组织法修改结构体系问题。结构体系表面上看是修法技术性问题,实际上要关涉到组织法与相关法的协调,说到底是检察权配置的问题,这方面突出的问题,组织法在修改时,关于程序性条款问题,程序性东西拿出去,如果规定程序东西,必须再一个结构当中展开,而组织法是容纳不下这么庞杂内容。监督方式和手段要保留下来,把哪些检查机关行使职权保留下来,这又是有一些争论,组织法修改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不是一蹴而就,通过大家的包括,务实少一些,务虚多一些。发言当中我感觉的东西多一些,发现现实当中状况的内容少一些。我们要改成什么样,实证性的研究少一些,这样司法改革办的领导在,我们尽快把组织法修法工作尽快转入到务实层面的研究,这是有一个专业的团队来长时间从事调研工作,这还是路漫漫的。

刘辉(国家检察官学院民行检察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最后,我觉得到目前我们的讨论还都是就法律的直接修改模式层面而言。从立法学看,当然法律的直接修改确实是最常用的,除此之外修法还应该有法律的间接和无形修改,检察院组织法从颁布以来处于一个间接修改和无形修改的状态,比如说刑诉法等等法律的修改,还有众多的司法解释都构成了对组织法一些间接修改,一些无形修改显得更加隐蔽,法的形成是从逐步产生和发展,最后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周而复始的过程,检察院组织法决没有停留在1979年,因此28条,32年听起来没有想象的匪夷所思,一直都是修改的过程,而不是直接修改,对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更多一些耐心。

李安平(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下面请浙江省温州市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孔璋同志发言。

孔璋(浙江省温州市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非常荣幸论坛安排我发言,论坛主题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这两天交流、发言情况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定性到底是不是宪法性的法律文本,应该还有一定的争议,但是我想组织法是涉及到检察院、检察权利结构运行方面的法律,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大家都知道,从施行价值看,人们非常关注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施行有效性,二是施行的正当性。这两天交流看,我感觉到大家都比较关注是我们这个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该有哪些权利,应该给多少权利,如何行使有效,我感觉到从检察体制看,大家往往都比较关心给我们的权利如何使权利得到有效性的。

孔璋(浙江省温州市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这两天我注意到,在检务督察、监督制约,这些方面的探讨还是不够的,还是没有引起应当有的注意的。实际上,检察院组织法涉及到正当性的问题,说到底如何保证组织法给检察院检察权的不被滥用的问题。我来之前,8月份左右接到论坛通知,写这方面的材料和文章,我们也提交了一篇文章,实际那篇文章题目是检查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论证,实际上来之前我就关心这个问题了,我们写这个文章时,找了一些有关方面的文章,自己写这方面的文章比较少。经过这两天的交流,我进一步坚信了注意到这个题目,这方面的内容,我们认为是有价值的。为什么这么说?

孔璋(浙江省温州市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在本级检察院检察权正当性行使过程中,检察长对检察官的要求,往往把注意力撒向了最广大基层检察官身上了。我感觉到这个问题首先要关注的是检察权顶层权利正当性问题。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李安平(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下面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赵永红同志发言。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自检察机关在直辖市建制以来,特别是直辖市分院成立后的十数年间,关于检察权在直辖市的配置和运行规律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研究。与此相应地,直辖市分院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遭遇到的权力制约监督困境和检察一体化执行困惑,也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种现状不仅直接影响到直辖市分院的职责定位和作用发挥,而且日益成为其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障碍。因此,检察权在直辖市分院如何实现优化配置,是当前直辖市分院检察工作向前迈进时必须解决的理论课题和实践命题。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无论从权力来源还是就级别设置或管理模式而言,直辖市分院在整个检察机构设置体系中的地位和角色都呈现出鲜明的个性特征。
一方面,直辖市分院在整个检察职能体系中,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直接接受市委的领导。直辖市分院的党组由市委派出,接受市委的领导,向市委的职能部门——市委政法委报告工作,分院纪检组由市委派驻。同时,受市委的委托,市院党组领导分院党组,市院纪检组也直接领导分院纪检组。因此,直辖市分院在党内是市级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隶属于市院,要接受双重领导,进行双重报告。二是独立行使检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直辖市分院属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体系内的地市级院,既区别于省级院和县级院,也有别于省级院的派出机构,是与自治州和省辖市院并列的、独立的检察机关。这种独立性表现在:(1)拥有与其他级别或同级别检察机关一样的检察职能部门和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检察人员队伍;(2)行使与其他检察机关一样的检察权;(3)有独立的检察委员会。三是有相对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因此,除任免检察员、检委会委员、副检察长需报请市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正处级以上干部由市院任免外,分院有一定的人事任免权。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另一方面,直辖市分院又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独立性,与省级院和县级院以及自治州和省辖市院相比,具有特有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表现在:一是权力来源依附于市院。二是财政来源依附于市院。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探讨检察权如何在直辖市分院实现合理配置,首先要厘清两个问题:一是直辖市分院所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责,二是直辖市分院工作职能的性质定位。前者旨在研究直辖市分院权力设置的合理性,后者探讨的是直辖市分院的整个检察职能部门体系在运转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共同目标追求。这两个问题彼此关联,共同构成研究直辖市分院检察权配置规律的基础和前提。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关于直辖市分院法律监督职责的探讨。直辖市分院的独立性表明,其负有与省级院或县级院相同的职能,与之相应地,在内设机构上与省级院或县级院也是基本相同。根据我国诉讼法确立的二审终审制和审级对应原则,直辖市分院的法律监督职责既不同于省级院,也区别于县级院,与省级院或县级院各司其职,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和完整性主要缘于诉讼审级制度和级别式司法机关设置的需要,与检察权在纵向配置上的层级要求相一致。因此,直辖市分院行使着属于省级院的下一级院的法律监督职责和属于县级院的上一级院的法律监督职责,发挥着与地市级院相同的功能:通过行使检察权,办理各类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关于直辖市分院工作职能性质定位的探讨。直辖市分院的依附性表明,它既不是县级院的上级院,也不是直辖市院的下级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规定,县级院检察长的任免由“上一级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于直辖市分院没有对应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这一规定在直辖市是变通执行的。因而从权力来源来看,分院不能成为县级院的上一级院。基于此,对直辖市分院可以这样描述:一方面,就整个检察系统机构设置的层级而言,直辖市分院既非省级院的下一级院,又非县级院的上一级院,而是直辖市院的“同级院”;另一方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层面上,直辖市分院又是独立于省级院和县级院的检察权行使主体。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从这一认识出发,对直辖市分院工作职能的性质可作如下定位:直辖市分院是隶属于直辖市院的一级独立办案机关,各项工作职能都围绕办案展开、为办案服务。这一定位包含了三层含义:其一,直辖市分院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独立于市院,严格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其二,直辖市分院的中心职能是通过以办理案件为核心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来实现的,检察业务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均派生于这一职能,并且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一职能;其三,作为隶属于直辖市院的分院,其行使检察权的过程要与市院一同受到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直辖市分院的法律监督职责、功能和工作职能的性质定位,决定了检察权在其中合理配置的规律。主要表现为:(1)从检察权的具体配置内容来看,直辖市分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监督主体,行使的是完整意义上的检察权。这一权力区别于上、下级院,对应于同级审判权 ;(2)从检察权的具体配置形式来看,直辖市分院的检察职权集中表现为检察环节的各种形式的诉讼权,各项检察职权之间要体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一配置规律要求直辖市分院各项检察职权在运行过程中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强化检察官职业群体的专业化要求;(3)从检察权配置的纵向层级关系来看,直辖市分院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遵守上命下从的基本行权规则,要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直辖市院的领导,同时要领导所辖基层院;(4)从权力之间的横向监督制约关系来看,由于具体检察职权在直辖市院和分院的配置不具有重合性、包容性或吸收性,因此如同直辖市院一样,分院的各项工作也应当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督。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三、关于推动检察权在直辖市分院合理配置的对策和建议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既要求实现检察权在纵向层级上的科学配置,又要求实现具体检察职权在各层级上的合理配置。只有这样,各级检察院才能真正遵循这一主题,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充分、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成检察权的历史使命。基于此,从进一步推动检察权在直辖市分院的合理配置和完善检察院组织法的良好期望出发,结合直辖市检察工作的特点和需要,我主张在坚持继续实行直辖市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模式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强化直辖市分院作为独立的办案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综观各直辖市检察机关建制情况,无论直辖市分院建立与否,直辖市检察系统实行的始终都是直辖市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模式 。这一模式重点突出直辖市院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强调直辖市院对分院、基层院在检察干部管理、业务管理甚至经费保障等方面直接领导的力度。例如,直辖市院对分院和基层院直接行使业务管理和考核权,对分院和基层院正处级以上干部有直接提名任免权和考察管理权,对分院检察人员的流动和包括经费管理在内的一切检务保障进行统一管理或调配,对基层院新录用人员进行备案式审查管理等。从理论上讲,这一模式通过强化检察指挥令的直线性,有助于确保检察一体化原则在直辖市检察系统得到贯彻和落实,使“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履行职权、职务中,应当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和活动”,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时这一模式还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检察权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功能。因为“历史证明,我国实行集权监督制度符合强化国家管理、统一法制和迅速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因为集权监督制,在保障法制公正的前提下,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效益优势。”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另外,从实践效果来看,这一模式也符合直辖市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推动检察权在直辖市分院合理配置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不是要简单地否定直辖市以下检察机关直接领导模式,而是要在坚持这种领导模式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发挥直辖市分院的职能,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一模式。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检察权在直辖市分院合理配置的规律决定,充分发挥分院在这种模式中的作用,就是要不断完善其作为隶属于市院的独立办案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不断规范检察权在其中的配置和运行机制,凸显和强化其业务性和专业性。实现这一目的,需要树立“直辖市分院是市院的业务管理主体”的观念,建立“直辖市院通过直接管理和考核分院,实现对全市检察业务工作的统一领导”的业务工作领导机制。直辖市分院对市院的隶属性,决定了这一机制与市院直接领导模式的一致性;直辖市分院的业务性,则决定了这一机制对发展和完善市院直接领导模式的有效性。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在实践中建立和规范上述机制,至少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是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直辖市院、分院与基层院之间的业务管理关系。在直辖市分院与市院、基层院之间的关系上,在明确市院对全市检察业务工作实行直接领导的基础上,规定市院对基层院的业务管理由隶属于市院的分院直接进行,市院直接对分院的各项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进行领导。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其次,是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直辖市分院与市院之间在检察权行使上的彼此独立关系和在行政、人事管理上的隶属关系。明确规定直辖市分院依法自主行使检察权,分院的行政、人事管理以及检务保障等事务由市院统一管理,但市院检察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分院检察长行使部分权力。例如,在检察人员的录用上,规定分院可以根据授权自主选择适合于本院岗位的检察干警,市院只需进行形式上的准入资格审查后即可报相关人事机构批准。又如,在检察官的法律职称评定上,规定由市院检察长授权分院检察长行使本院书记员、助理检察员的直接任免权,规定市院检察长有权委托分院检察长考察、选拔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院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前只需进行形式上的资格审查。再如,在财务、后勤等行政事务方面,由市院进行统一管理,精简分院的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突出分院职能的专一性,保证分院检察官队伍的专业性等。

赵永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政治部教育训练处副处长)最后,是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直辖市分院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其在市院直接领导下合法有效地履行职责。

李安平(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时延安同志点评。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也很荣幸参加此次论坛。刚才听了几位发言人发言,总体感觉两点,一是很务实,二是很扎实,针对的问题都是非常的具体,而且确实是实践当中遇到的非常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看起来不是很显眼的问题,但实际上这些问题与基础性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扎实来讲各位的发言者都用尽了心思,有数据,有论证,都是比较难得的。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辉教授的发言,关于修改分类方式提到了无形修改,实际上这个词是可疑,是解释的问题,还是修改的问题,这是需要值得商榷的。赵处长问题更具体了,北京检察院系统培训比较多,所以分院确实有“尴尬”的之处,论文把这个问题很好的阐述,而且提出了一些解决矛盾的设想,以上是对各位的简要的点评。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最后,谈参加此次会议的感想。我觉得这个务虚比较重要的,某种意义讲是统一思想,统一思想可能是方方面面的,我们现在是两个群体,一个法律研究者和法律工作者,真正进入到立法当中,会有更多群体参加进。立法就是博弈的过程,如何走,我个人理解的思路是从宪法的角度,从法律监督权界定,另外一个理解目前想法,把目前的权利做明晰之后,在这个基础之上稳步推进,对于两者不同思路讲,更倾向现在的思路,这是目前无论哪一些权利都用足,把这些权利整合,逐步的推进,更加稳定的前进,当然这其中强调的是将来很重要的问题。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我的点评完毕,谢谢大家!

李安平(国家检察官学院云南分院院长)非常感谢时教授的点评,我宣布今天上午第二阶段大会交流到此结束!

正义网下面进行本次论坛的闭幕式。

陈德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现在由我主持本届高级检察官论坛的闭幕式!首先有请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胡卫列为闭幕式致辞。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各位检察同仁:
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经过一天半的紧张讨论,已经按计划完成了各项预定的程序,即将圆满结束。我相信,现在,我们已经有理由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这次高级检察官论坛,是一次成功的学术活动。请允许我代表会议的组织者对在座的各位专家学者、检察官的积极参与以及为论坛的成功举办作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也请允许我代表各位会议参加者对承办本次论坛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及为论坛的成功举办作出周到安排付出辛勤劳动的大连市院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高级检察官论坛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支持下,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倡议主办的一个系列学术会议,论坛的宗旨是围绕中国检察制度与检察实践中的前沿问题展开多方位的探索与对话,以推动关于检察实践的理性思考和理论交流,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科学发展。近两年来,高级检察官论坛又成为我们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展战略合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我国法学教育的领头羊和法学理论研究的重镇。人大法学院的参与,极大地提升了高级检察官论坛的学术品位,使论坛成为检察官与学者同台交流、检察实务与法学理论融会、碰撞的高层次学术平台。论坛已经逐步成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学术品牌,学术成果得到了高检院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也越来越受到广大高级检察官的欢迎。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今年论坛的主题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这个主题是由高检院领导根据当前检察改革的需要亲自确定的。在会议的筹备过程中,我们与人民大学法学院就论坛的具体分议题及论坛的开法等进行了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也得到高检院研究室和司改办等有关部门的热情支持。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为此次论坛的成功举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论坛的组织得到了各方的积极响应和热情参与。论坛共收到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等院校专家学者和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同仁的相关论文200余篇,80多位高级检察官和部分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参加了论坛。特别让我们感动的是,几乎所有的会议代表,都自始至终保持高昂的热情,按照论坛的安排,全程认真地参与了论坛的各项议程,积极参加发言交流,据粗略统计,约有70余人在大会主旨发言、小组讨论、大会交流等不同的会议环节中发表了意见,贡献了他们的思考和智慧。让我们印象深刻的是,今天上午,几位大会指定的小组讨论的汇报人对昨天下午各个小组的发言作了极其认真的梳理、归纳,全面而忠实地汇报了各位发言人意见,可以想见,几位汇报人为此作了精心的准备。谢谢你们,谢谢各位会议代表,你们的热情参与和贡献是此次论坛成功举办的根本保证。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这次论坛是开放性的,不光是检察官还有学者们的参与,丰富了组织法修改的视角,有理论阐述,也实务研究,还有关于方法论问题的思考;有历史经验教训的回顾,有国外做法模式的借鉴,更有现实问题的深切关照;有忧虑,有反思,更有检察改革的真诚建言。论坛的观点同样是丰富的,互动的,不仅有现场回应,还有不同观点的交锋和碰撞。我们非常赞成论坛中有代表提出的这样的观点,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与其他所有的检察理论研究一样,不应该是检察机关自己一家的事情,
而应该是开放性的,社会各界的充分参与将使有关检察问题的研究视野更开阔,更加客观公允,更加具有科学性。可以说,本次论坛的开放性和多元性,也是论坛成功的重要标志。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大连市院一流的会务服务为论坛的成功举办的提供了保障。他们缜密周到的安排保证了会议的成功进行,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如大连的风景一样美丽的大连人民和大连检察官们的热情。谢谢你们。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中央电视台、检察日报,辽宁日报、大连日报、大连电视台、半岛晨报、新商报、大连法制报和天健网等新闻媒体为论坛作了新闻报道。正义网还对论坛进行了全程直播,到目前为止,直播点击率已经超过10万人次,也让更多的检察官和社会公众分享了大家的真知灼见。谢谢你们的支持,感谢你们的辛勤劳动。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这次论坛的学术成果也是丰富的。大家围绕着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畅所欲言、热烈讨论,提出了不少问题,发表了许多精辟独到的见解,也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和启发性的建议,达成了不少共识,并且在理性的学理探讨中形成了深层的思想交锋,回应了在我国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已取得明显进展的背景下,如何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强化法律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诸项重要问题。比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原则、性质、内容和立法结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职权和法律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管理、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等等。也形成了许多共识,比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完善必须从我国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成果中汲取营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应当符合法治精神,坚持宪法至上等基本原则;人民检察院的职权配置应以保障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为目标,进行科学配置,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要强化法律监督,也要强化自身监督。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要符合正确法律监督职能履行的要求,实现可持续;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实践“民主监督”的有力措施,亟需法律化与规范化等等。经过大家的深入思考和讨论,对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完善的相关问题有了更清晰的把握和共识,在理论、立法和实践层面作出有益的探索与贡献。会后,我们将汇编会议论文,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作专题栏目,并形成关于会议成果的综合报告供高检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在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中作参考。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再次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最后,我谨代表国家检察官学院对本次论坛的主办方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工作,继续关注和支持论坛,使高级检察官论坛不仅成为检察系统,而且成为学术办和司法实务界一个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品牌。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谢谢大家!

陈德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下面有请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举办方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院长赵进致辞。

赵进(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院长)尊敬的石少侠院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检察官:
首先,非常诚挚地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和本届论坛的承办方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在论坛即将圆满结束之际,给我们提供了交流发言的机会。作为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承办单位,请允许我代表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对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竭诚邀请和欢迎全体与会同仁到湖北武汉参加2012年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

赵进(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院长)作为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全国性会议,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已连续成功举办了七届,在检察理论研究、学术研讨交流、检察实务合作等方面,发挥着日益深远的影响力。作为法治理论研究的高端论坛和学术盛宴,全国法学节的资深专家学者和检察系统的高端人事,共聚一堂,深入探讨中国检察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最前沿,最突出的问题,为中国检察制度的完善和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法会基础作用。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感谢国家检察官学院对我们的信任,使我们有幸成为下一届论坛的承办方,能够为论坛的创新、丰富和发展作出我们的努力。

赵进(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院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检察官,湖北是中部的重要省份,山川秀美,人杰地灵,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长江三峡、武当山,神农架驰名中外。湖北省会武汉市是长江,双江汇聚之地、辛亥首义之城。近年来,湖北省实施以武汉城市圈、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长江经济带的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围绕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点战略支点,加快推进科学发展和跨越式发展。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声威、高检院的正确领导,秉持科学发展历年,强化法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赵进(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院长)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将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新建成的汤逊湖基地举办。湖北分院的建设,是湖北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事业长发展,谋划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百年大计工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湖北分院已顺利完成了以南湖、汤逊湖和九宫山为主的“两湖一山”的教育培训基地建设。今年投入使用的汤逊湖培训基地,占地面积500亩,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包括综合楼、学员楼、专家楼、接待中心等主体建筑,集学术交流、培训教学、学员楼、专家楼、接待中心等主体建筑,集学术交流、培训教学、业务实训为一体,设施先进,功能齐全,具有同时接待四百人的规模;汤逊园按照中式庭院风格设计,凸显文化育检理念,园区环境优美,文化气息厚重,在此,我热忱欢迎大家参观指导!

赵进(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院长)在湖北举办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将是一次全国检察官代表和专家学者开展交流的盛会,也是我们向全国兄弟省市院学习的良好机会。在此,我郑重承诺,我们将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兄弟省市的办会经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当好东道主,举办一届特色,高质量的论坛,为增进全国检察官和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各界 朋友的友谊作出我们的贡献!

赵进(国家检察官学院湖北分院院长)谢谢大家!

陈德毅(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正式闭幕!

正义网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

正义网本次直播工作由正义网记者刘勇担任摄影,杨斯负责直播文字、图片上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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