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嘉宾已纷纷入场,今天的论坛即将开始。 正义网:本阶段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的韩鲁红主持。 韩鲁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各位早上好!感谢论坛组委会安排我主持本阶段的活动,在我们研讨正式开始之前,我向大家隆重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光临论坛,参加我们今天上午的研讨,让我们热烈欢迎! 韩鲁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今天我们进行本次论坛第三单元的研讨,主题是“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昨天上午我们对两权优化配置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在检察内部设立专门必要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研究,今天我们在昨天研讨的基础上,继续对两权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进行一些探讨。首先有请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陈卫东发言,题目是检察机关角色矛盾的解决之策。 陈卫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谢韩检,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邀请我参加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议。我们的孙检百忙中亲自到会听取发言。多年以来,我一直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追诉机关,行使是国家的追诉权力,这些年研究过程中我对自己建立的观点也在不断的反思,不断的修正。 陈卫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觉得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如果把检察机关单纯定位就是一个追诉机关,很难去解读宪法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也很难去解释出我们的刑事法、诉讼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所规定检察机关担负的诉讼监督的职责。如果把我们的检察机关纯粹理解为一个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把检察权和监督权做同一个解释,我们也很难去解释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的职能,批捕的职能等等。我们应当把中国的检察机关定性为追诉机关与监督机关双重的机关。检察机关诞生80年来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整个国家司法体制中,在国家法制建设中都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 陈卫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首先,应当树立检察机关这种职能,这种权能的双重属性。如果我们就把检察机关定为法律监督机关,这个监督的范围很窄,仅仅诉讼监督不能说我是一个监督机关。说检察机关自行侦查,人家说公安机关的侦查不是法律监督?基于这样的分析,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有必要厘清现行法律中规定的哪些是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哪些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凡是办理案件,行使案件的实体这一部分就是行使职能,包括批准逮捕、抗诉等等。因为这样一种权利它是我们检察机关直接处分案件,这是一种诉讼的职能。凡是不亲自处分案件,而是对处分案件的实体予于监督的可以划分到监督职权和监督职能范围内。比如说对法院审判活动中合法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可以把它划分为这样一种范围。 陈卫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而且我认为法律监督的对象一定是公权,这是我们设定法律监督的根本出发点,私权利不应该在法律监督的范围内,检察机关和辩护人之间的关系是诉讼两方这样一个关系,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陈卫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二点,如何在检察实践中更好优化配置这两种权力,过去检察机关进行诉讼职能又实行监督职能,一方面提起公诉,另外一方面又要监督执法过程中是否合法,导致了对检察监督的质疑,谁来监督监督者,这样一种质疑。我们检察机关对法官的监督又处于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冲突。2004年的时候北京市一分检有一个杂志对我有一个访谈,我提出在现行宪法的框架内,我们能不能把两种职权划分,两种职权划分就要有两种不同的主体行使职权,行使侦查职能,检察人员行使监督的职能,这样就符合了监督的特点。我认为监督的特点,第一,中立性,监督人在诉讼中有角色,有诉讼利益,监督对方无论走到哪里都不被人信服,我没有任何权益,这种监督就具有了中立性和公正性。第二,这种监督具有的是单向性,人民检察院有监督,也有分工制约的关系,必须厘清监督和制约的关系,二者最大的区别监督是单向性的,被监督的主体被反向监督监督者,但是制约是相互的,检察机关制约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反过来制约我检察机关,这个制约发生在诉讼职能行使过程中,在诉讼程序内完成的。第三,这样一种监督应当是社会性的,我们的监督有人说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我认为事前不是监督,事中也不能监督,只能事后监督,你监督一个行为,必须这个行为完成了,必须足以判断它是否合法才能发表意见,人家进行当中你怎么有理由说人家行为是违法的进行监督的。第四,具有建议性,监督者本身不能对案件进行处分,也不能直接对被监督者做出任何的处分,你发现问题,提出意见,这是我们监督的特征。如果说我们有着直接的处分权,这就不是监督,这是领导。 陈卫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鉴于这样一种关系,我认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很好的对目前的内部机构,进行重新的整合,把行使诉讼的职能和行使监督的职能做以科学的划分。这里面随之而来的,是如何来建立一种分配?分开了以后监督部门如何监督?我认为不是难题。我在文章中提了四点,备案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制度、跟踪制度等等。其实,我认为还有一个制度这里面我再补充进去“办理诉讼职能的检察人员向监督部门报告内容”,你发现了违法直接纠正,我现在不纠正了,任何一个违法必须向监督部门报告,如果不报告,我建议人民检察院考核指标扣分。建立这样一种职能保证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没有争议前提下健康发展,为中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韩鲁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感谢陈教授精彩发言,接下来我们有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孙春雨发言,题目是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的路径选择,有请孙主任。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仁,上午好!接下来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我粗浅的认识。应该说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优化配置问题是一个检察基础研究问题,也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虽然两个职权都是检察机关重要的职权,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关系的。无论是一元的还是二元,还是多元的,尽管议论的角度不同,站度不同,不否认这两种职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分离。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而职权分离必然涉及到这两个权力的优化组织和最佳路径的选择问题,因此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认为优化两权配置理想模式,第一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和名称选择上彰显法律监督的属性,第二,配合组合好要得当。第三,在检察权运行机理和模式上高效,有利于形成监督整体合理效果。具体来说,路径的选择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一,应当改变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模式,重新建立内部机构称谓,突出监督的权能,彰显属性。总体上看我们在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历来比较重视人员的配备,对机构的设置关注不够,重视决策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的设置,对业务机构的设置关注不多,重视诉讼职权的配置、对监督职权的配置关注不多,尤其对如何科学设置业务机构、优化配置各种检察职权,缺乏比较系统的考量等等这些问题。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我认为显然高检院公诉厅没有反映职责的内容,也没有反映作为监督和一定范围监督的职能。监所检察厅不仅对场所的监督,还是对劳教活动的监督机构,是否有必要将公诉厅设置为审判监督厅,将反贪局合并设置公职人员犯罪侦查局,对区县级的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梳理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逐步构建法律监督为中心设置内部机构的模式。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二,应该细化监督部门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尝试两个职权适度分离,确保监督客观公正。结合各地检察机关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两权配置的方式。首先针对咱们高检院主要职能统领全国检察业务工作,一般不办理具体案件的情况,我觉得有必要在这方面进行两种职权的有机融合,以便高检院掌握全国的情况,适时调整决策,保证两权有效运行又有效互补,我觉得可以设立立案监督厅,侦查监督查,刑事审判监督厅、侦查局、民事诉讼监督厅等。第二,在省级检察厅这一层面实行两种执行轻度分离,比如说可以在省厅院设置公诉处等等。第三,针对地市级主要办理业务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在这一层面检察机关实行两种职权的相对分离,在这一层级在侦查监督方面可以设立监督一处,主要负责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可以设立侦查二处或者科监督我们的案件。在公诉方面可以设立公诉一处或者二处,甚至有的地方设置三处或者科等等。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三,我认为严格监督检察官的资格和条件,全面提升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专业的法律监督机关,从事具体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我认为应当是专业监督人员,因此对他在专业知识、能力素质水平、经历经验方面要求高于被监督者,高于被监督者才能积极有效有针对性的监督,有条件的时候从事侦查监督的检察官具备多年的工作经历并且办案丰富,要有审判工作经验和经历。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四,对监督岗位检察官实行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检察机关与被监督对象之间定期轮岗交流,形成监督工作与其他工作的良性互动。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五,定期对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情况效果进行总结和提升。在检察机关两种职权行使的情况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价体系,有必要建立科学合理被监督者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公众广泛参与的操作体系,定期评估两种职权存在的情况,提出问题,提出建议,为检察机关进一步优化配置职权提供决策依据。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要修改完善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种类,既突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对检察权提出法律依据,对地方检察机关内部的权限实行统一规划设置,分级管理。从机构改革来看有必要将检察机关设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优化规划设计机构。比如地市级机构的设计报省级院审批,省检察院的设计。探索业务部门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监督检察官的设计,认证资格条件,岗位交流为专业化建设奠定基础创立条件。应当畅通检察官的渠道,比如说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海关对应的工作岗位,从根本上改善这一领域的结构,提升整体的监督素质和水平。为了有效防治检察机关两权行使过程中各自为政信息不畅通的现象有必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两个职能部门信息沟通交流,相互配合机制,以便形成合力。以上是我不成熟的观点和看法,请各位领导和专家批评指正。 韩鲁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感谢孙春雨主任的发言,接下来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曾军发言,题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和诉讼权优化配置的价值和技术分析。 曾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各位老师,各位同仁,我发言的题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和诉讼权优化配置价值和技术分析。下面我分三个大问题简要的汇报主要的内容:第一,关于两权配置的价值理念和规则。第二,关于两权关系的价值和技术问题存在的问题。第三,两权配置上的一些构想。 曾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一,价值理念和规则方面。从技术来说有一些技术规范和规则,法律把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其本身是价值的技术化,所以我们这两权的配置上有这个特点和规则规律。一是法律监督权和诉讼权具有历史性和振荡性,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延伸。二是法律监督权和诉讼权要体现它的特点,因为技术规则是法律的一部分,还具有检察的特点,所以要遵从应该体现它的特点。三是要体现科学性和人文性的特点,法律监督权和诉讼权真正起到解决问题的作用,需要找到解决问题方法和手段,能够对面对的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既有可操作性。 曾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二,主要问题。关于两权的争论是价值的争论,不同的价值观之下,肯定是观点不一样,权利平等价值诉讼平等价值,两个不同的价值不同的平台上肯定找不到交汇点,矛盾是难免的。这就形成了法律监督权和诉讼关系技术和价值不一致性,由此可见技术不能完全反映价值的和服务价值是一元权力结构中的价值矛盾的主要问题。 曾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二元结构权力中价值问题分两个层面,一是关系层面,逻辑表面看法律监督权和诉讼权的价值都是各自独立的运行空间,彼此之间没有冲突和矛盾,但是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就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二是,诉讼权如果没有法律监督权做后盾,只能听审判权的指挥,只有法院的审判标准,失去了检察机关监督权权威性。两权分离之后,对于法律监督权来言,其价值将是重要组成部分,运行机制上诉讼职能的批捕权,抗诉权均可做适当的分离。 曾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三,配置构想,目前运行的情况来看是相对合适的选择,从各市试点来看将两权适当分离符合诉讼价值的基本要求,遵从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相对分离技术要求,一是诉讼法律方面要保持和诉讼信息同步共享,二是诉讼职权方面,如果仅仅是原来的状况,没有多大进步,在技术上需要进一步精细化,操作上需要更加精细化,这样才能更加提高效率。 曾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设想模式,内部最后一个小问题是职权的模式,专门负责诉讼职能的部门和专门负责诉讼监督职能的部门,这是两个分开设的部门,最好这两个部门有一个分管领导,在侦查监督部门可以设立若干个办案组立案监督工作审查批捕工作。汇报完毕。 韩鲁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感谢曾军主任的发言,接下来专家点评,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教授主持。 卞建林(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我们有三位重量级的人物点评,这个研讨会是二分检和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合办的,首先有请陈光中教授,他是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发言。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感谢邀请!结合三位的发言,同时我昨天晚上又专门在我自己的邮箱上看了昨天一天的发言的情况,因为我想知道昨天的发言,昨天我没有参加,简单的知道昨天的一些基本的发言评论,要点情况。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简单的就这个问题上结合评论讲几点看法:第一,现在的题目叫做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这两个职权,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它本身的划分从理论到实践的划分很难说是非常清晰的,从法律规定,法律上哪一个职权是叫做诉讼职权,哪一个职权叫做监督职权?当然也可以注意分,这里有一个概念定义问题。在武汉那次会议上我又讲法律监督有广义监督、狭义监督之分。广义的监督所有的诉讼职权,狭义的监督对人家的一种违法的行为的监督。现在显然指的是诉讼职权支持的检察院自己所实施的职权,检察院自己直接进行的,刚才陈卫东教授提到,比如说进行自侦、提起公诉类似这些职权所理解的诉讼职权重点指的就是这些方面。监督职权,现在这里头的监督职权应该指的是对人家所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监督。比如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比如讲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人家执行进行的诉讼职权,对人家进行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叫做监督职权。现在这个题目,我个人的理解好像是这样的理解。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比如说批捕算在哪一块?是诉讼职权还是监督职权?批捕又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进行的监督,自侦案件是自我的监督,作为其他的侦查机关当然通过批捕是很强有力的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包括批捕够不够证据的要求。通过批捕这一块才能真正的监督到侦查,你没有批捕权,你对侦查的监督是空话。你批捕究竟是诉讼职权还是监督职权?有些东西是交叉的,你发现检察机关检察里头有证据的非法性,然后到了你们审查结束排除了,从这个意义上应该属于监督,对人家的一种非法的收集证据,通过非法证据排除,你把它排除掉,对它的侦查非法的收集行为。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这里头当然有一些是可分的,有的也比较难分。这里头归根结底,我们现在法律规定没有那么严格的职能,法律是一揽子规定,总的包括现在马上要搞《检察组织法》要进行修改,修改也要照样按照宪法规定,就是国家监督机关。狭义具体职能里头,大体上可以分几类,现在的法律监督有的未必是诉讼上的法律监督,对监所的监督未必都是诉讼监督,监所的管理行为很多程度是行政行为,对于大多数是对诉讼行为的监督,前面侦查,后面审判,最终是执行。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刚才陈卫东教授讲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我说的是对人家的监督,有一定的中立性,我主张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中立性,这个理念我老早都讲了开始有的人不太接受,现在逐渐接受的人越来越多。你批捕的时候,你对侦查,对辩护人提出意见,两方面要保持中立、客观,然后你才能把批捕工作做的更加公正。同样更重要的是审查结束,审查结束侦查方面的材料、意见同辩护方面材料意见。现在我们的辩护人,现在准备从侦查阶段正式作为辩护人介入。所以这些东西,双方的意见对你来说你要先保持中立,然后才能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一旦到法庭你是控方。所以这里头就相对的中立,而且卫东教授刚才讲的其他的也是涉及的问题,我们要相对的中立,因此就要对双方保持一定的距离。监督同被监督者不能合二为一,当然我们现在还是对于侦查的某些重大案件在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我们有的是适当进行介入,但是提前介入我一再表达我的观点,提前介入一定要有一个度,这个度不能提前介入以后同侦查机关合二为一,成为侦查的参与者,甚至是退一点说是配合者,参与者、配合者这都有点问题,你应该是观察者,提出建议者,这比较合适。现在正式给检察机关介入合法的条款了,但是这个条款写的有分寸的,不是让你介入帮忙去了,如果你帮忙弄到一块搞侦查,不是以监督者的身份,那恐怕监督的作用也就起不了。所以这里头一定要注意,你进行法律监督,你什么样的身份?以什么样的态度。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我听了今天的发言,我感觉到大家内部的机构现在为了加强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内部机构的调整有一些新的设置。这个问题是内部机构的调整设置,从法律的规定职权的行使有所不完全一致,但是内部的调整里面的思路,我注意是加强法律监督,为了加强法律监督,比如说要从法律监督有一个独立的机构,有的已经率先做了。我觉得这里头有些东西试点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定型要统一总结经验。最高检察院我不知道为了加强法律监督,如何监督。如果说侦查监督厅,你要把侦查监督厅怎么区分开,侦查、反贪、反渎那是另外一回事。审判,我们现在没有审判专门机构,往往是公诉的机构兼有对审判的监督。对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现在审判里头,我们既是公诉人,同时又是法律监督者,这个矛盾是很难协调的。上次刑事法的修改对这个问题做了修正。总体来说法庭审查阶段当场进行法律监督,这里头总的来说还是在审判监督方面事后监督是比较适宜的,事后监督同公诉角色职责不会表面化。我觉得对于审判这块的监督,作为公诉人的角色要在组织上处理好,两个角色集中在一个人,一身两任,同时表现出来,在法庭上很难处理,法庭怎么说,法官是主角。法庭上法官是主角,审判长是法庭的组织者,也是指挥者。你要监督,被监督者起码与你平起平坐,甚至比你高一点,刚才陈卫东讲我也很同意,监督是单向监督,你现在法庭是下面的位置,原来想平起平坐,现在改成控辩双方对证的位置,法庭究竟谁是主角。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合与分上要总结经验,如何设置内设机构同时符合诉讼规律,又符合加强法律监督的需要,这个要摸索。从法律本身的改变来说,应该说是个别的,不可能在法律上做更大的修改。有的条款现在该改的不改,像立案该立案不立案,现在力度还不够。学者提出来不该立案立案了,你把无辜人立案了,已经告上检察院了,检察院有没有监督权?既可以监督又追究,同时无罪立案应当监督,现在立案上没有提。我简单的说拿一些其他的意见,总结发言还有其他同志,谢谢大家! 卞建林(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有请第二名点评者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 宋英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谢!刚才发言的陈卫东教授在中青年学者当中,是最早研究检察理论的专家,这么多年他一直不断的思考,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到现在我觉得已日趋完备。另外两位是实践经验非常丰富,又有很高的理论素养的两位来自实务部门的领导。 宋英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讲到检察机关作为单纯追诉机关都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诉讼监督职权同诉讼职权分离,它的区分界定诉讼职权同诉讼监督职权的标准看是不是涉及处分?这个界限不好划分,其实陈卫东教授是比较清楚的。这个基础之上对监督制约或者监督的特点事后性和单向性归纳的非常好。最后提到两权分离后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监督信息不畅,论文里提了四点,发言中提了五点,如果真正两权分离按照他的思路进行解决应该没有问题。 宋英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二位发言是孙主任,孙主任给我最深的印象非常全面,非常系统,而且非常的具体。首先他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非常系统的梳理,从一开始到后来的变化非常的系统全面,从最高检到基层检察院都有实例。其次,他主张适度分离,陈卫东教授比较坚决,一定就是彻底分离,他讲适度分离讲突出诉讼监督职能,给我最深刻的印象他不是一刀切,不是高检设什么机构,下级检察院设什么机构,根据不同级别的检察机关功能定位,法律定位机构设置上严格区别,比如说高检统领全国检察机关,所以机构设置上突出监督性。地方各级检察院又有监督又有诉讼职能,所以是适当的分离。他对适当分离之后,两权适当分离优化配置之后,他的人员的要求,包括人员的任职资格、轮换,内设机构,包括权力机构冲突如何协调都是非常有启发性的。 宋英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三位发言人是曾主任,曾主任给我们提供了方法论新的视角,因为一元论也好,二元论也好,不同的角度各说各自的道理,都有道理,很难说服对方。曾主任的论文从价值和技术分析两个分析了一元论和二元论在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读后确实很受启发。 宋英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借这个机会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第一,从文本,法律规范角度来讲,我们讨论两权优化配置,诉讼监督职权,诉讼与职权,还是考虑《宪法》文本的规定,因为《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同诉讼职权什么关系?还是回到《宪法》的定位上,包括诉讼监督和非诉讼的监督还是基于宪法总体的位置。 宋英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二,诉讼监督它的对象,刚才陈卫东教授发言当中其实涉及到这个问题,包括它的法律关系,它的监督对象范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什么样的? 宋英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三,行使监督权,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同诉讼法律关系之间的配置怎么处理?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应当尊重法律为诉讼职权配置,比方说有的职权分配给了公安机关,有的分配给了法院,你是监督者更应该尊重其他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实践中有一个倾向,同法院的关系,比如说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公诉法请求权的一部分,又是法院的审判权的范围,还是以法院的判决为标准,所以不能是我说什么他应该判什么,按照诉讼原则控审分离,应该是检察机关没有起诉,法院不能审判,但是反过来我起诉了什么你判什么就有问题。同公安的关系,如果公安侦查过程当中有问题,我们检察机关自己直接干,这也是有问题,别人干不好自己干,是不是干得好,也是有问题,要尊重法律关于职权的配置。 宋英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四,检察机关自身的权力行使监督问题,我同意陈卫东教授的观点,除了内部的强化制约监督之外,还要引进外部的监督,但是现在可以看到可喜的现象,人民监督员归上级检察院选任,可以摆脱自己聘任、自己监督,将来的方向还要逐渐的向更加外部化的监督走,我看改革方案里面讲到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搞一两个试点,完全外聘监督员进行监督,我觉得还是一个方向。 宋英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五,还是要搞一些实证研究,一元论也好,二元论也好,实际效果到底怎么样?但是没有实证数据支持,我觉得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应该很好的进行一些数据分析整理,进行一些实证分析。这是一些心得体会,谈的不合适大家批评指正。 卞建林(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谢谢宋英辉教授,下一个点评者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查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挂职副厅长汤维建教授,有请! 汤维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大家上午好!我想有几个问题重点谈一谈。第一,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以及理论界对检察机关理性的认识,这里面保持统一性的问题。换句话说,我们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以什么为出发点?是以宪法还是以法律根据为出发点,还是以理论探索为出发点?我想还是很多问题的思考。如果从宪法上来看,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明确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这一点立法不存在模糊问题。从命题上来讲这个问题说的很清楚。但是宪法对于检察机关的定位是不是意味着将来对于定位的内涵?是否可以有所重新的解释或者与时俱进的进行一些法律的理解,我觉得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汤维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现在有一元论,有二元论,二元论是现在提出来的越来越变得有利的观点,一元论是一个传统的观点。或者更准确的说二元论提的更多一些,不能说哪一个为主导。究竟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更有助于我们检察改革,或者有利于指导检察改革有针对性的进行,这是我们理论研究的出发点。 汤维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现在来看,一元论里面有些问题不太好解决,尤其公诉人角色问题,这充分的表现了一元论的实践困境。正如陈老师所说当场监督和事后监督还是有点区别,比如说我们关于民事和刑事检察监督其中就有一个规定,我们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官如何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或者审判程序有一些违法的情况,应该事后向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通过检委会讨论提出监督的意见,这似乎也是一种分离。当然它的有效性或者它的效率性究竟怎么样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这是第一个问题,一元论和二元论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汤维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二,按照二元论的说法,现在要实行检察监督与追诉权的分离,我从一些外家者的角度提一些问题,我们以检察监督为主,还是追诉职能公诉职能为主?以什么为主业?如果以公诉职能为主,监督职能就边缘了,监督职能为主公诉职能就会弱化,这里面就有需要探讨的问题。另外,需要探讨的问题,诉讼监督厅或者诉讼监督局他对公诉能不能监督?他对审判不能监督,公诉机关发现审判的问题,包括给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可以监督,他对公诉机构本身能不能监督?他如果要监督的话,他是不是能够保证他的中立性,他能不能恪守监督者应有的中立性的立场,得到是不是对于名分是不是适合?名义上分开的,但是事实上合在一起的,归根到底这种分离它的有效性会成为问题。如果对公诉不能监督的话,就存在一个问题,“中立性”怎么理解?你的中立客观性如何保证?这样进一步引申一个问题,能不能共立一个机构?是不是把检察院一分为二?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汤维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三,我们通常说公诉人与一般的人不一样,他有客观义务,如果分离了之后,公诉人有没有客观义务,是不是就是一方当事人了,公诉人没有监督的职能,会不会动摇它的客观义务的职能。我们讲两权分离还是一元论,这与诉讼模式有没有关系?比如说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是不是更多的强调一元论,比如对抗式的诉讼模式可能更倾向于二元分离论,我们现在建构的诉讼模式是不是适应二元论发展的需要,换句话说二元论是不是符合目前的刑事程序改革的需要,是不是超前或者说还是有引领意义?这一点我觉得还是需要探讨的。 汤维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四,我们职权体系分离和配置的问题,比如说监督权,监督权公诉权权力配置不一样,比如说民事诉讼当中监督有一个调查核实权,专门为监督权配置的。两权分离,公诉人享有的职权和监督者所享有的职权在体系上面,结构上面没有很大的不同。 汤维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五,公诉和监督分离了,他们机构的名称是否还一致的? 汤维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六,从民事诉讼来看两权分离,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基本上不存在两权分离的问题,因为它基本上都是法律监督,所以它的职权比较单纯。但是现在我们公益诉讼还是开展了,将来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公益诉讼可能就要入法,为此检察机关内部就要设立公益诉讼独立的机构。公益诉讼处或者公益诉讼厅实际上与诉讼监督厅是分开的,分开了之后里面的关系好像比较清晰的,提起公益诉讼的时候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特权,因为提起公益诉讼有一个理论障碍,公益诉讼理论者同时是监督者的话,在当事人诉讼平台地位上就会打破应有的结构,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待原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从形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监督,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刑事诉讼当中的公诉权和监督权的分离都会提供某种佐证。谢谢,我就表达到这儿。 卞建林(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谢谢汤维建教授,感谢三位点评人做了精彩的点评。 正义网:论坛进入闭幕阶段,将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卢希主持。 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大家上午好!在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与会嘉宾的积极参与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为期三天的2011年直辖市分院检察长论坛暨“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研讨会即将落下帷幕。我代表主办方对出席论坛闭幕式的各位领导、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各直辖市检察分院、各位专家学者、法学报刊杂志的领导及新闻媒体代表所给予的关心支持表示由衷的敬意!对为此次论坛举办付出辛勤劳动的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首先,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在主席台就座的各位领导和嘉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项明。 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下面进行闭幕式第一项议程,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讲话,大家欢迎!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我结合这次诉讼刑事法的修改,结合这次会议的内容,有一点真心话想讲,主要是两个问题。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第一,结合我们检察机关的性质或者两个职权,讲讲《宪法》所规定的除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之外,《刑事诉讼法》里三权分立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事刑事案件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根本没有规定“司法”两个字,也没有规定“司法机关”是谁。为了要同三权分立划清界限,不提司法,不提司法机关,就提审判,审判机关。我个人认为,现在讲中国特色的政治体系,还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应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一府两院”的制度,是各级政府,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向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关系,是由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这就是“一府两院”,法院、检察院是平级关系,从《宪法》角度来说对人大负责,同政府也是平级关系。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现在法院、检察院是不是司法机关?如果按西方观点,法院是司法机关,很多西方国家按照三权分立,只承认法院是司法机关,检察院那就有争议。有一些国家明确的说检察院就是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是不是行政机关另当别论。像美国、英国都把它看作是一种行政体系上的制度。但是也要承认公诉权的性质不是单纯的行政权。大陆法系不完全一样,大陆法系把检察机关看成司法机关还是有的,典型的是意大利,法院、检察院都属于司法委员会,它有一个司法委员会总统担任主席,然后是法院、检察院两大系统构成,就是司法官,意大利是很明确的。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现在还有一种趋势,在大陆法系,检察机关法律司法化,原来不承认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现在逐渐的往司法机关这方面靠拢。最典型的是法国,我这里顺便宣传一下《法学》杂志第9期,今天总编老宋也过来了。《法学》杂志第九期登了戴尔马斯教授的一篇文章,法国把原来的侦查法官,日审法官逐渐削弱,甚至接近取消,它的能力由检察官取而代之,检察机关越来越司法化,往这边靠拢,而且有的人就承认是司法机关。这个司法机关化在大陆法学我认为以法国为代表,往意大利方向化,不仅仅是法国,法国是一种方向。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我国检察机关既是公诉又是法律监督,所以我们定性为司法机关,有很多的带有权威性的中央的文件可作为根据。首先,“十五大”“十六大”的文件,“十五大”“十六大”都讲要保证司法机关公正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很明显就是司法机关。还有一句话“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前面一开始定性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倒过来,我们看一看现在为什么提这个问题?现在的刑讼法修改草案,我认为这方面出了问题,问题在哪里呢?96年有两个条文,出现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协助和38条讲律师违法等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这两条将公安机关俗称是司法机关,但是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我自己的教材,我自己的观点,历来讲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我从来没有提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其他的我认为专门提司法机关的这些教科书我也没有看到,就把公安机关看作是司法机关。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又增加了至少五条,有若干条都是明确的用司法机关来代替公、检、法,把司法机关进一步推向在刑事诉讼法,把公安机关变成司法机关是一种趋势,这种趋势通过了之后,至少在刑事诉讼上公安机关就是司法机关,三机关关系就是明确的定为司法机关内部各机关之间的关系,第一,违背了《宪法》的精神;第二,涉及了走向民主法制国家方向问题。我把这个问题看的比较敏感,《宪法》规定“一府两院”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没有公安机关向人大负责,各级政府是包括公安机关在内,公安部是国务院下面的一个部,《宪法》89条明文规定“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里头有若干个职权,第6项明确规定“领导民政工作、公安工作、司法行政工作、监察工作等等”,公安工作是属于《宪法》里国务院领导下的重要工作之一,通过司法行政并列的。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现在有一个理由,侦查活动是属于诉讼活动,或者一定意义也可以说是属于司法活动,因为是诉讼活动不是行政活动,不是行政活动,我也赞成是司法活动也能说的通,我明确表示过,诉讼活动都是司法活动。现在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在全国范围,总体来说是行政机关,但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行使司法权,在这个问题上行使了司法权,因此是司法机关。我觉得这个推论有一定问题的。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侦查机关的活动,我们说是司法活动,但是并不等于行使侦查活动的机关就是司法机关,这个不能倒推。我们简单举一个例子,安全部门,我们的各级安全部门是不是进行侦查活动?也是。安全部门今天的侦查活动,安全部门是不是也是公安机关,当时的安全部门是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的,当时配合的原则是1979年的法律,79年安全部门还没有分出来,96年出来了。如果你现在说公安机关行使了侦查权是司法活动,安全部门是不是司法机关?所以说要把行使部分的司法权同是不是司法机关,这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我认为有几个性是必须具备的,一是独立性,二是中立性,没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叫做司法机关讲不通了,公安机关有这个性吗?宪法明确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是独立性的职权,检察机关同法院尽管有区别,但是很多时候有些东西是比较接近的。我觉得确实一部分的司法权说成就是司法机关是不行的。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我们另外有一些对外人权的白皮书都是提公安司法机关,对外讲都是“公安司法机关”。我之所以讲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国务院通过关于警察的条例,以及其他的文件提出我们公安机关是一个重要的武装力量,因为有武警,同时也将行使一部分的司法权,也是属于我们国家的一部分司法力量。行使部分司法权也是司法力量,提到这个地步就已经明确他是侦查重要的力量,也就是司法力量。但是不能倒推称为司法机关。像澳门司法警察局专门是侦查部门,调出司法警察局,但是不能叫做司法机关,司法警察并不等于是司法机关,所以这个问题,为什么我要讲?我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涉及到一个民主法制国家里头公安机关的地位,没有一个民主法制国家把司法机关看作公安机关。检察院应该往司法机关靠,这还是属于过去,但是公安机关往司法机关看,这并不是民主法制发展的方向,不是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的方向,不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进一步改革走向更加民主、法制的方向。公安机关权力越大,在某种意义上削弱了法制的色彩,这不是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在这个问题上,我专门讲一下。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第二,我想讲一下“三机关”,我们要很好的对待在惩治犯罪过程坚持的重要原则,就是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并重或者相平衡,相结合都可以。现在我们部门文件里面都提并重,我个人觉得并重比较机械,所以我提相结合。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这个问题也涉及到刑事法的修改,也涉及到我们指导思想,我们刑事案件当然要打击犯罪,不打击犯罪无法维持社会安定,无法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这显然不利于我们国家。但是在保障人权领域,在打击犯罪过程里头,如果注意保障人权,始终在理念,特别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的解决好问题,都涉及到一些惩治犯罪,保障人权问题。我们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侦查机关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我想提几点:现在我们的刑诉法,尽管理念大家都承认,刑诉法第一条理念我也呼吁要改,第一条如果大家认真看一看就知道了,第一条为了保障刑法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这个条文第一条同第二条是我们刑诉法的纲,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是“纲”,后面的各种条文是“目”,现在我们的“纲”是什么“纲”是惩罚犯罪的纲,不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纲。第二条要准确查明真相,这一条加的很强,但是不全面,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对了,但是有罪的人也要进行公正的惩罚,不能轻罪重判,第二条也没有充分的反映人权保障。我从头到尾看就是“惩罚犯罪为纲”,大家认真去看一看,在1979年规定以后,1996年修改过一次,但是保障人权的意识当时还没有明确。我们这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法律元素加强了,人权保障加强了,可惜第一条跟后面的条文脱节,而且我认为也是没有把宪法的精神体现,我们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规定充分保障人权,宪法规定也要惩罚犯罪,为什么宪法规定这一条视而不见呢?现在不是说归到这一条好像是超前了,我说不是超前。现在如果不规定保障人权滞后了,不仅滞后社会的潮流,而且滞后宪法。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就检察院追究犯罪也好,侦查案件也好,特别是搞法律监督,必须要在追究犯罪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的非常重要的标志性权利,就是辩护权。这个问题上,我们检察院在法律监督的时候好说,但是检察院在搞自侦案件的时候就很难讲了。公诉机关或者法律监督者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义务。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作为检察机关作为我们法律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我们一定坚持公正,而且要落实到行动上来,才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检察官,才是真正的法律监督者。谢谢大家! 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谢谢陈教授!下面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甄贞副检察长讲话。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座的有我们法学界诉讼法学界老前辈陈光中教授,也有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各位会长和副会长,都是这方面的研究专家。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不管我们以往探讨的所谓的检察机关坚持法律监督的定位的一元论的观点,还是我们这两天会议主题探讨二元论的观点,包括我们近一段时间里面来二元论司法方面的实践,我觉得都是非常有意义的。这样一种探讨能够使我们更加清晰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机关到底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我自己想说的,恐怕没有任何两个国家的检察制度完全一模一样的。尽管很多优秀的文化遗产,世界各国共同的诉讼规律需要我们遵循继承发扬,但是依然要把这些东西同本国的司法实践、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相结合,这样我们产生出来的制度才能根治于我们国家,才能在我们的司法实践当中真正发挥因此有的作用。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定位,一是宪法的规定,在讨论当中很多学者都提出来了。这样一个宪法定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的权力的授权和分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平行的司法机关。现有的宪政体制之下,坚持现有的宪法定位是我们检察机关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是第一点。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点,目前我们的检察职能除了诉讼监督之外,反贪、预防、刑事检察的工作都是法律监督职能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监督仅仅是我们三大职能当中,三大职能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从这个角度上讲,坚持我们诉讼监督,同时实际上也在坚持我们检察机关基本地位和监督的职能。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点,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是要产生在自己的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基础之上的。回顾我们中国的历史,尽管有很长时间封建时代的统治,可以看到我们监督机制还是相当发达的,从秦一直到清,实际上历史督查文化在中国一直有传承的,恰恰中国缺少用权力制约权力,缺少制约机制所以而产生出来的需要由外部的力量来进行监督的这样一种监督文化。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的检察机关带有中国的特色,在这样一种体制当中,我们更加注重的是对公权力的控制和制约,对于公权力的控制体现在检察机关各种职能当中,其中诉讼职能是一方面的体现,但是比如说我们反贪部门做的自侦案件的,我觉得更多体现我们对公权力运行当中的控制,以及包括国家权力结构当中对公权力的控制。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个人有一个观点,以往出的诉讼言论当中提出来了,我们监督言论实际上应该放到中国政治架构上去看,应该放到中国控权机构当中来看,这样就跳出诉讼的模式或者这样的结构来看中国的检察机关。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四点,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二者之间,我个人认为是密不可分的,我们的办案人员通过在办案过程中履行诉讼职能,发现诉讼活动,对于其他相应的机关比如公安机关、法院执行机关进行监督。如果把这二者完全隔离开,一是没有发现渠道,二是没有身处其中,很难起到监督的作用。诉讼职能诉讼监督互相之间也是相互依存的。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五点,近些年,我们发现国外推进司法改革当中,也是把检察机关的职权配置作为改革工作重点,而这种改革的方向也是在越来越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六点,检察机关监督职权很有自己的特点,首先没有实体裁决的权利,更多是程序性的权利,在他运用过程当中,如果说监督者是不是需要监督,当然需要监督,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需要监督,是不是要和拥有实体裁决权力的机关进行并行监督,也是值得商榷的。我们不要陷于监督的循环,很多没有这样一种设置的其他一些机制也能发挥监督作用,而且检察机关通过履行监督职责,其中最终的东西促使其他的机关内生的监督机制发挥作用,这样保证它正确法律赋予他相应的职责。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七点,中国的法律制度处于发展过程当中,监督的权力是法律文明的标志,从有法律的时候,我们说它不是一个法律的国家,它仅仅有法律,没有对权力运行监督的话,法律只是文本的法律。对中国检察机关的完善,对中国法律监督职权的配置的完善,还任重道远,希望大家继续探讨,谢谢! 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谢谢甄检!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讲话。 正义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讲话。 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同志们,刚才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甄贞副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充分肯定了论坛所取得的成效,从我们执法司法活动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角度进行了深刻的阐释,也是他们真知灼见,不仅仅开拓了视野,对我们很有启迪,特别对我们法学理论研究,实践活动寄予了殷切的希望,我再次代表主办方对各位领导和专家对这次论坛给予支持和指导给予的感谢,我们将认真学习各位专家学者领导讲话的精神,真正对我们检察理论研究起到真正的作用。 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在为期三天的论坛中,大家围绕主题,重点就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的基本理论问题、检察机关设立专门诉讼监督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论坛时间虽然不长,但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良好成效。 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一是加强了理论研讨。在此次论坛上,与会人员从不同角度,分别阐述了对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的独到见解:各直辖市分院从检察实务出发,认真思考,精心准备论坛发言;与会专家学者们从检察理论出发,深入论证,精彩点评,进一步从理论上厘清了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之间的关系,为检察机关整合现有检力资源、优化职权配置、强化法律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提供理论和决策依据。 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二是深化了思想认识。此次论坛着眼于深化对检察机关性质和职能的认识,分三个单元,从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优化配置的理论根基到实践模式,再到具体路径,层层递进,系统全面地进行了研讨。期间,各位专家学者和兄弟检察机关的同仁们所发表的真知灼见,体现了理论性、思想性、针对性的有机结合,使我们对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有了更深刻的把握和理解,有效解决了检察实践中遇到的困惑,为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三是增进了学习交流。此次论坛既是一次理论研讨会,也是直辖市分院级检察机关重要聚会,为直辖市分院检察机关打造了交流的平台,架设了沟通的桥梁。借助这一平台,大家一方面集中展示了各院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拓宽了研究视角,深化了理论研讨,促进了学习借鉴;另一方面也得以暂时放下手头紧张的工作,相互沟通思想,加深了解,共同探讨如何优化直辖市分院职能定位,如何充分发挥直辖市分院检察机关的作用。 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四是开拓了工作思路。论坛期间,高检院、市委政法委、市检院领导的讲话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方向,专家学者们的发言开阔了我们的视野,提升了我们认识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高度和深度。同时,在与各直辖市分院检察机关的短暂接触中,各兄弟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也给了我们不少触动和启发。这些宝贵财富,我们将在会后认真进行整理,及时吸收借鉴,丰富工作思路,将论坛研讨的成果切切实实地体现在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上。 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同志们,这次论坛即将结束,但我相信,直辖市分院检察机关之间的合作交流并不会就此终止,我们与法学理论界之间的研究探讨并不会就此终止,我们对法学理论界之间的研究探讨,也不会就此终止,检察理论的深入思考和探索并不会就此终止,我们将努力促成这种交流研讨常态化、制度化,为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作出自己的贡献。 卢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对此次论坛成功举办所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让我们携手同心,共同致力于检察理论的发展与繁荣!祝愿我们的交流研讨持续深化!友谊长存!最后顺祝各位嘉宾,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旅途愉快!谢谢大家!散会! 正义网:本次论坛结束,感谢广大网友的持续关注。本次图文直播由正义网高鑫、于潇负责,由胡玲担任文字速录,王宪江负责摄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