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首页 > 现场直播
2011年微博崛起系列访谈:邱宝昌谈微博维权需遵守的“底线”
直播时间:2011-12-27 9:00:00
  2011年是微博快速崛起的一年,微博维权轰轰烈烈、微博信息公开备受关注、微博反腐令人期待……但是,微博在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发展中的一些问题。
  岁末年终,正义网特别策划了“2011年终策划微博崛起系列访谈”,选取微博版权、微博反腐、微博信息公开、微博言论尺度、微博维权等话题,邀请公众人物、专家、学者、司法人员等,做客正义网,就这些话题背后的法治问题进行探讨。
  12月27日上午9点,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将做客正义网,与广大网友分享他对微博维权的认识及公民发微博需遵守哪些“底线”,敬请关注!

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做客正义网

邱宝昌谈他对微博维权的认识

邱宝昌认为,诚信和负责任的博友,能赢得更多粉丝。

邱宝昌建议博友要尊重自己的表达权,杜绝虚假谎言和不实的言论。

邱宝昌认为,消费者怒砸产品,企业需反思有无真诚的对待维权?

邱宝昌说:“你的粉丝越多,你的责任就越大,你就更应该遵守底线。”

邱宝昌寄语正义网:引领诚信微博!

正义网嘉宾已来到直播间,访谈马上开始。

主持人邱律师,您好!欢迎做客正义网。记得您去年岁末在正义网许下了未来五年的法治心愿。给大家回顾一下您当时的心愿吧。经过一年的发展,目前有哪些已变为现实?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去年有一个法治心愿,就是希望在未来的几年当中,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不特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能有一个组织代表不同的消费者的权益。当不特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证据的取得、维权的成本,他们往往忍气吞声,造成违法经营者有恃无恐,这些经营者所承受的可能是行政处罚,大量的民事责任却不用承担。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在我们制度上怎样能堵住这个漏洞,不让违法经营者在民事上占便宜,可以借鉴国外的公益诉讼制度。所以我的愿望是,消费者保护组织能够代表不特定的消费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此来规范市场行为。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经过不到一年的时间,我高兴地看到,人大常委、人大法工委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草案)当中,把这一条已经写进去了,就是公益诉讼,主要是两块:一个是环境受害者,有环境保护组织;二是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可以有公益诉讼。所以我认为,离愿望的实现越来越近了。

主持人之前“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也做客正义网,他提出中国缺乏真正的消费者组织,您怎么认为?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认为,消费者保护组织,是真正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从目前来看,它是国家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法定组织。中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做到大量的、积极的工作,对规范市场行为,特别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的作用大家是有目共睹的。不能是因为角度不同、观点不同,来否定这个事实。如果没有消费者保护组织,没有消费者协会的努力,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可能比我们现在看到的更加严重。

主持人近期有罗永浩怒砸冰箱,有人质疑他是在维权还是在做秀,您是如何认识的?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认为维护权益,无论是消费者维护权益,还是其他的公民、法人、组织维护权益,要掌握基本的两点:一是依法,二是理性。依法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都可以理解,都不应该去反对。另外,维权要有理性,要有一个边界。所以在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上维护自身的权益,应该得到全社会支持。

主持人通过罗永浩的维权行为,能反映出消费者维权时的难处吗?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在某些方面、某些领域,消费者维权确实困难重重,个别消费者作出的一些行为,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但不支持、不推广。因为我们看到,在汽车消费者中,汽车反复维修达不到正常的行驶状况,有的是愤怒砸汽车,用马、牛拉车,这种行为不是一次两次。砸产品的事不是第一例出现,他可能是看到有一些人借此引起了社会关注,才去效仿。我认为,只要是不违法,不同的人,不同利益人,可以有不同的看法,对这个现象大家大可有不同的解读和争议。

主持人您在消费时吃过“哑巴亏”吗?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遇到过。我想大家会或多或少都遇到过。比如说,有一些消费是变向强制的,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利,选择的是买不买这个商品,接受不接受这个服务,一旦买了就要尊重他的规则,而他的一些规则,就像老百姓说的不公平、不合理,实际上是霸王表款,这种哑巴亏我想很多人都吃过。还有一些特案和特定的哑巴亏,比如到酒店消费时不能带酒水,到酒店住宿中午12点之前就得走,超过12点钟后,哪怕超过一分钟,酒店就会收你半价的住宿费,这实际上都是不公平的,这也算是哑巴亏,我想很多人都遇到过。

主持人国内发生过此类诉讼吗?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有这样的诉讼,比如说,超过12点钟以后收费的,有公民和消费者提起诉讼。有的是向不公平条款挑战的,如限定自带酒水。有不公平的地方,有欺诈消费者的地方,就有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抗争的事例,比比皆是。

主持人据您了解,现在北京的那些知名酒店、饭店,能否做到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要是常客可能会放宽,一般的偶尔去一次,他们可能就不会放宽,这反映出一个问题,酒店是卖酒的,还是提供一般餐饮服务的?第一,酒店的酒水是否能供消费者选择?第二,你的价格是否是存在暴利?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能够进入酒店卖的酒,进价要远低于超市价,但是他们销售的酒价远高于超市价。所以,酒店通过卖酒,实际上是牟取了很高的利润,但是他又限定了消费者的选择,消费者要喝酒就必须要选他的酒,而他的酒通过门槛以及高额的消费,使消费者选择权很少,比如想选择其他的酒,酒店没有,只能够选他仅仅指定的几种,我认为,这对消费者很不公平。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正是因为对消费者很不公平,北京就有一位消费者王先生状告一家企业,后来一审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但是这个诉讼执行的不太好,虽然一审胜诉了,经营者退款了,但是现在大的酒店,有的烤鸭店就老跟消费者打这种官司。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认为,企业不仅仅要依法经营,还要诚信,做良心。我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比如贵州省,贵州按说是生产酒的大户,贵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就明确规定,如果经营者限定消费者自带酒水,这是违法的,并且要进行处罚。几年前贵州就出台了这种规定,这对市场有好处。我国的法律应该要制定相关的规定,消除此类限定消费者选择的,不仅仅是自带酒水的问题,还有其他的问题。

主持人近日,有位重庆的农民工通过微博发表“讨薪诗”,成了全国“微博讨薪”第一人。您如何看待微博维权?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维权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通过协商、投诉,可以由行政部门帮助,也可以有司法裁判,通过媒体的监督。微博是一种新型媒体,是可以自由表达意见的一种公民的媒体。这种情况下,只要他表达的观点、发表的意见,是遵守法律法规,不捏造事实,不使用侮辱性的语言,不去传播散步有损国家安全的,我认为这种微博维权是正当的。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微博是近两年出现的,原来大家都是写博客来表达自己的观点。通过微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通过微博来发表自己的观点,我认为,这些现象在现实中会越来越多。

主持人网上容易发生“口水战”,您认为如何能使微博维权不仅仅陷入“口水战”?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如果早几天来说,我要呼吁要对微博进行规范,微博的力量非常强大,微博的开通非常便捷,微博对社会方方面面的监督也很有效,这是它正面和积极的一方面,应该公正的发挥好、保护好。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另一面,微博也有一些负面的东西,传播、散步一些谣言。有人通过微博发表不同观点,甚至捏造事实和传播谣言,被拘留和行政处罚的已不是一例两例,有很多。所以,微博得规范。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从本月16号开始,对微博进行实名登记,原来发表微博,比如我不是实名,找不到IP地址,我想骂谁就骂谁,想怎么说怎么说,就好象在真空的地带,又不是实名。所以,北京推进了实名制,有很多地方现在都推进了实名制。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实名解决一个问题,如果你发表了不实的观点,如前段时间有人发布了“有人用了艾滋血……”,散步这种恐怖谣言,最后受到了处分。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认为,博友要尊重自己的表达权,一是守法,二是要对一些不实的言论、虚假的、故意的,一看就是谎言的,不要推波助澜的转发。现今科技手段使传媒方式得到变革,给我们的信息交流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但是怎么用好微博,我认为守法、诚信是非常重要的。

主持人邱律师,您刚才提到每个博友都应该尊重自己的表达权或言论权。您认为,消费者在网上维权时,如何把握度,防止“引祸上身”,微博言论可能涉及到哪些方面的侵权?是否有标准衡量这些侵权行为的危害?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认为,有几点可以供大家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对生产厂家、对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等,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是支持和允许的,是一种舆论监督,是公民自由表达合理意见和建议,是法律予以肯定的。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但是在发表意见时,特别是通过微博的形式,第一要尊重事实,你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遇到什么问题,应该如实表述,不要捏造事实和夸大事实,也不要用一些虚假的信息,为了引起轰动而编造谣言,我认为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只有尊重基本事实,发表言论的时候才有可能是合法的。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另外,不要有过激的行为,不应在微博上通过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故意博得一部分人的同情,或者激发一部分人的愤怒,然后通过微博反映自己的诉求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就会出现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所以,我们博友第一要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就是我们《民法通则》规定的,包括要尊重别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特别是不能通过微博捏造事实,对经营者合法经营的商品进行诋毁,如果这样,轻者可能是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就是损害商品声誉罪和商业信誉罪,当然这个要造成的损失很大才行。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在微博上表达诉求时,也应该注意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他提供的商品、服务不满意,要如实表达,正确表达,你的诉求应该合理。就像索赔一样,《食品安全法》里面规定的是10倍赔偿,缺陷产品法律规定有惩罚性赔偿,至于多少倍,我认为可以协商,你可以要20倍,这是你的权利,但是不能为了达到20倍而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如果采取了这些手段,就可能变成敲诈勒索。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们也看到一些个别的案子,可能超过了消费者的概念,可能就不是消费者了,比如说喝酒的时候把酒里放苍蝇、虫,为了去索赔,这种行为的人被判刑的也有。还有的是借用商品有问题,要几百万和几千万的,当然这些数额多少可以协商,但是不能采取要挟和恐吓的手段。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讲的这些是极端的案例,绝大多数的消费者的表达诉求是合理的,反映的事实基本上是真实的。有的不可能是百分之百的吻合,但是只要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基本事实,是真实的,不是为了故意诋毁他人散播谣言和捏造事实,我认为这样作为企业和社会都应该包容,也可以合理的容忍。可能不是百分之百的正确,因为消费者限于他的知识和水平,以及对商品服务的了解程度,表达能力,所以不要求他完全百分之百的或一丝不差的,可以允许他有一点误差,但是他从主观上不能去捏造事实,为了诋毁一个企业去捏造事实,像这样的情况可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严重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有网友提出,罗永浩怒砸冰箱受到广泛关注,多少沾了一点名人效益。如果换作普通消费者,面对西门子或者比较大的外资品牌,又该如何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砸东西这种情况,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维权形式,从砸车、砸空调,到砸冰箱,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所以主体是什么样的人,我认为,倒不是关注的对象,而是事件反映的是否是事实,企业是否是真诚的对待消费者。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为什么造成消费者怒砸产品?这就反映了产品的质量,产品是否有缺陷,产品是否出现了质量问题和缺陷问题,除了产品质量外,厂家是否真诚的对待消费者,这是我们值得反思的,而不是关注谁去砸。如果现在要把一个东西,放在一个重要的地方或者和大家经常去的地方,把它砸了或者毁坏掉,肯定会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主持人罗永浩砸冰箱时提出温和维权,邱律师您认为类似西门子“质量门”事件,反映出大型企业在应对消费者维权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吗?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温和与过激,我想大家自有看法、观点。对待大的企业,我认为企业应该不能因为它大、知名,就对消费者有偏见、有傲慢的态度,企业小,也不能受到轻视。企业无论大小,首先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他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了,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来承担你的责任。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第二,越是大的企业,我认为他不仅仅要遵守法律,还要高于法律,诚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同。企业越大,越应该善待消费者,因为消费者的选择和信赖,才使你发展到了今天。如果当你远离了消费者,背离了产品的质量来取信于消费者,或者以服务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一个品牌的建立不容易,但一个品牌的损毁有时就在顷刻之间。像三鹿奶粉,建造这个品牌也经过很多年的打拼,后来因为产品质量的信任危机和欺诈,导致其破产。三鹿是前车之鉴,其他企业也应该从中汲取教训。

主持人大家对微博是众口一词的赞扬,或许我们还应该反思,微博维权何以兴起,并发展壮大?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可能是因为微博有便捷和广泛的传播性,它是点对点的,有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性,不像平面媒体,还有出版的周期,微博可以随时随地,跨越了时空,所以它在某些方面,尤其是在表达个人意见,表达诉求时,非常及时和有效,正因为及时有效,大家就去青睐它,包括政府机关、个人和组织,都纷纷开通微博来关注民意、关注民生,有的人是为表达诉求。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认为,正因为它有技术上的创新和便捷,才引起了大家的信任。而正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信信任,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和关注,所以微博必须得到规范。第一,我们要把它正面的意义放大,把它一些不利的要规范好,要使它健康发展,使民众通过微博,表达合理的诉求,反映真实的东西,坚决禁止通过微博来危害国家安全、散步一些黄色、虚假、恐怖信息,这一块一定要通过建微立制。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有人说,微博是草根媒体、公民媒体,微博是一个新媒体,如果不规范好,如果微博里谣言四起,虚假成风,可能大家现在还很关注,过了一段时间,一提到“伪博”,可能大家就离它越来越远了。

主持人微博维权热现象,能否折射出一些社会问题?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有很多深层次的原因,也有一些现实上的问题。有的人反映问题,可能一时得不到反馈,通过微博有时候能够得到及时反馈。但微博里有一个问题,比如某一个单位和某一个主人,开了一个官方微博,如果他的粉丝特别多,他能否满足通过微博发表意见,或者粉丝的要求能否合理满足,我认为,这是我们政府也好、机关也好、组织也好,你开了官方微博,作用和意义是什么,能否及时有效地响应其他博友的诉求?如果你不能够及时有效的反映诉求和解决一问题,开微博的意义又何在?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认为,微博还涉及很多问题,涉及到技术问题,及内容的规范问题。我认为,微博的形式还是一种探求的过程,因为它的时间还不长,所以很多问题需要大家研究、讨论,有的东西可能还要适应。因为人们对微博有需求,所以一定要用积极的心态对待微博。怎样能把微博这种媒体,既让大家能够接受,又能够造福于各方,包括当事方、社会组织、政府,大家都通过微博这个平台,能够解决一些问题,或者通过微博能够获得愉悦。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有时候,微博表达的有喜怒哀乐,微博有很多正面的东西,有教育的意义,还有娱乐的功能,这些东西都能够通过规范,特别是有的人不诚信,通过注册很多微博,然后粉丝多了去用于赢利,我认为,这一点要禁止。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怎样建微立制,不能说你的微博粉丝有一百万甚至一亿,就去牟取一些非法的赢利,我认为,这就是未来对微博规范当中,怎么规范好、保护好、发展好,这是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包括公众,都应该去参与。现在,它是大众传媒,我们怎么把大众传媒发展好、规范好,让大家从中都受益,保证法人、自然人,都能通过微博把自己的思想表达,能够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或者把个人的思想,能把这些搞好,我认为,这还需要有一个研究和讨论的过程。

主持人您是说,对与微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吗?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微博研讨不仅仅是对微博的内容和微博的受众的探讨,更要从微博的建设高度,怎么样正确面对上进行研讨。我认为,对微博的发展,应该有不同的声音,这样既明智,然后又来制规范。我希望,正义网作为媒体,对微博发展建设,应该有一个引领作用。

主持人微博是通过围观形成舆论压力,这是否会带来弊端?微博维权是否反映出相关制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实际上,微博的作用是,能够及时有效的反映出一些东西,例如政府不依法行政,或者不勤政,有的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可以通过微博表达,来揭露这些情况、反映这些问题,然后引起公众的质疑,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能够改变它,这样我认为是非常积极的一面。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就像这么多人关注微博,希望微博好,也反映出我们的一些制度,我们的体制,包括我们人员素质上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大家通过微博的形式,目的是想通过表达让大家都来关注,关注的目的是要把它规范和做好,比如说有的人通过很多方法诉求都没有解决,但是通过微博很快就能解决。所以,这是大家青睐它的一个原因。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有的人通过微博反映拆迁方面、社保、农民工权益等很多问题,可能我们国家在制度上、履职上,存在这样和那样的不足,有不尽如意的地方,通过微博政府可以很好的反省,怎么样做更符合老百姓的诉求,能够真正代表公共的利益。所以微博是一种形式,微博绝对不能把它看成是“洪水猛兽”。有了微博,政府能够致力于全民的监督之下,我认为这是好事,我们的政府就应该是阳光政府,我们的政策就应该受监督,利用微博,我认为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

主持人很多政府机关纷纷建立实名微博。您对这些行政机关或大企业建立微博有哪些建议?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大家都建立了微博,这不是一件坏事。建立微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表达你的意见,或者单位的意见。通过微博的形式,当然很便捷,但怎样能够对微博传播的内容进行过滤,还有通过微博及时获得的信息,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一些问题。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像行政机关开微博,第一,不要跟风;第二,不能花架子,一定要务实。开微博就要起到这些作用。如果开了微博,有很多人表达诉求和反应问题,你不能无动于衷,这样的话还不如不开。一些开了微博的组织,就应该有人力、物力、财力来保证微博的运营。不能微博十天也不上一次和更新一次,这样的微博就只是形式上的。

主持人企业大都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如果他们开了微博,消费者把自己的一些在产品消费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晒出来,您觉得这样对企业来说是优势还是劣势?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的观点是,任何一个企业不可能保证他的产品和服务是百分之百没有问题的,但能做到的是,发现了问题,怎么能够诚信和及时的解决问题。我认为,这点有很多企业通过理念和实际都可以做到。基于这种理念,我认为,开微博,如果你的产品在哪方面出问题了,你不要怕曝光,通过这种曝光去解决问题,使消费者更相信你的产品。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还有一个问题,法律法规对名誉权、荣誉权的保护,微博主要是涉及到名誉权、荣誉权和散播一些虚假信息,这些东西是一个边界和底线,在不越界的情况下,有的人对你表扬的过了一点,有的批评的可能严厉了一点,我认为这些都应该是允许的,底线应该要有。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作为一个好的博友,或者是一个大家比较信任的,不是粉丝越多越好,有的制造一些谣言,没有经过核实很多人登和转。我认为,只有一个诚信的博友和负责任的博友,才能够赢得更多的粉丝。名人和艺人可能粉丝很多,为什么要上他呢?因为通过他的微博可以在茶余饭后获得一些信息和谈资,以及可以得到一些娱乐,有的可以通过微博获得知识,对商品的了解和信息的筛选。微博的功能有很多,负责任的好博友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一定是要是一个诚信的博友。

主持人微博现在这么火,越来越多的网民加入到微博这个行列。请您再次给各位网友明确一下发微博的底线吧,因为这一点对各位博友都是非常重要的。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认为,开微博、发表内容底线就是法律法规。第一,要遵守法律法规,微博是一个媒体,这里面发表的内容一定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不得散步有损国家尊严、安全的言论,这一点是最基本的。第二,不能编造、传播、转发色情、诋毁他人名誉、荣誉或者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第三,要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因为每个人都想获得被尊重,前提是你要尊重他人,遵守法规,要诚信微博。第四,要避免借微博来牟取非法利益,这一点也是一个底线。把握好这四点,你就可以在微博的世界里,有很多自由的空间。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如果超越了底线,即使你的微博很好,粉丝有几万,甚至上亿个,一旦你发布了不良信息,你的粉丝越多,你的责任就越大,你就更应该遵守底线。如果你是为了粉丝,为了转载率,发布了一个虚假信息,涉及到违法犯罪,那你的自由就失去了。

主持人微博目前出现的法律纠纷,您能否举例详细说明,并分析一下他们惹纠纷的心态和原因?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就举个现在比较普遍和典型的例子,通过微博编造和散步虚假恐怖信息。像前两天看到一个车民结婚,恰遇警察从那里经过,后来拍照说是富人,然后制造对立情绪。还有人故意编造一些艾滋血在餐饮中,给民众制造恐慌,这些人的心态是什么?是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还是有他图?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种行为已经违法,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有的还可能是传播散步虚假恐怖信息。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我认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心态,有不同的动机,有不同的目的。有的人可能是为了吸引眼球让更多的人转,无论你是从哪个角度,什么样的想法,一旦客观上造成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他人名誉权、荣誉权和他人的商品信誉,超越了这些底线就违法。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现在处在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大背景下,微博也应该要大发展。微博从注册开通,到内容的运营监管,要有一套制度进行规范。这种制度绝不是限制微博和打击微博,而是为了促进它更好的发展,让大家通过微博的形式能够获得更多的知识、更多的有益、有效的信息。还有,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微博打假,揭露一些犯罪,比如前一段时间通过微博来揭露犯罪的情况,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查处。

主持人博主发表不实言论,对一个企业造成了严重影响,企业在追究博主相关责任时,能否追究相应的微博运营者?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最高院有一个规定,就是网络责任人应该怎么界定的问题,例如有的人利用微博编造虚假信息,那他可能是要承担责任。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有没有责任,是否有连带责任?我认为,他应该是连带责任。按常规媒体来讲,媒体没有经过审查,对于他人造成损害了,那传统媒体一定会有责任。但对微博这一块,因为它的监管和审查不是一般的性审查就够了。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一般没有明显故意的情况下,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在《信息传播管理条例》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有明显过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第36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若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款里面的规定是,网络用户通过网络服务提供侵害他人权益的,权利人如果通知了网络服务人,网络服务人应该及时断开链接,如果没有采取积极措施的,他就要承担扩大的连带责任。第三款是如果他故意实施,他就承担民事责任。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所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微博服务,和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界限有一个明确规定。但是针对微博如何界定,是否及时采取了措施,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我想,应该随着微博的发展,对它有一个规制和细化。

主持人谢谢邱律师,在访谈即将结束之际,请您给正义网一些寄语吧。

邱宝昌(著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去年讲到了希望和愿望。今年的愿望是,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能够在规范微博上尽到力量。给你们提一点希望,希望你们在微博的发展过程当中起到引领作用。

主持人再次感谢邱律师与网友们分享他对微博维权的看法,以及对博友发言应遵守的“底线”提醒大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正义网直播访谈的持续关注。

正义网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正义网记者高鑫担任本次访谈主持人,瞿丽飞负责文字速记,谢天维负责摄影工作。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6,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