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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预告: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研讨会
直播时间:2012-3-24 9:00:00
  3月24日9时,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研讨会”将在重庆举行。届时,正义网将对研讨会进行全程直播,欢迎收看。

研讨会现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胜才。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孙长永。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海龙。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于天敏。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梁木生。

西南政法大学潘金贵教授。

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施鹏鹏教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刘晴。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李昌林。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王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王军。

西南大学张步文教授。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周伟。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黄常明。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阳春三月、鲜花盛开、气侯宜人,在这个美好的时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联合举办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研讨会。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会议的嘉宾: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胜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王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周伟;
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海龙;
《检察日报》副总编王守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于天敏;
《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副总编丁英华;
《人民检察》杂志社记者魏化鹏;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李钺锋;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王冲;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黄常明;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昌林;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刘晴;
西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步文;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副检察长陆军;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梁木生;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职侦局局长陈卫民;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出席今天会议的还有来自正义网、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等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代表。对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于天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上午好!

于天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在这鲜花盛开的美好时节,我们齐聚一堂,共同研究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在此,我谨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莅临本次研讨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各位领导,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各位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法制日报社、正义网、重庆晚报、重庆法制报等媒体的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

于天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时隔十六年,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再次修改,可以称为“大修”。这次修改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对于更好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与1996年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相比,这次修改的力度更大,涉及面更广。

于天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1996年改刑事诉讼法,条文数量增加了60个,字数增加了6千字;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条文数量增加了65个,字数增加了1.1万字。1996年把修改的重点放在强制措施、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庭审方式、诉讼监督四个方面;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涉及到基本原则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等八大方面的100多处内容,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于天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对职务犯罪侦查而言,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限,赋予了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确立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增设了侦查终结听取律师意见程序。

于天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对侦查监督而言,新刑事诉讼法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逮捕程序,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权力,以及在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

于天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对公诉而言,新刑事诉讼法恢复了卷宗移送制度,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设立了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对监所检察而言,新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进行了重大修改。

于天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机遇总是与挑战并存。立法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执法者的一次全新挑战。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更新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如何在新刑事诉讼法强化法律监督的背景下,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是本次研讨会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于天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修订后的每一条款的执行和落实,都需要我们执法部门的实际际操作来完成。我们将按照高检院和市院的要求,在前期对修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的基础上,把学习贯彻新刑诉法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抓好学习培训,切实更新理念;

于天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制度机制;抓紧衔接准备,做到有序过渡,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

于天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我们相信,有各位领导高屋建瓴的指导,有各位专家学者鞭辟入里的分析,此次研讨会必将拓宽我们的视野,为我们正确理解、全面贯彻新刑事诉讼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于天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莅临本次研讨会!祝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这次研讨会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高检院职能部门来了七位领导来指导这次会议。下面有请直接参与刑事诉讼法修订工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先生讲话,大家欢迎!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首先感谢邀请我参加这次会议,大家知道,96刑事诉讼法是十多年前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诉法通过后,重庆一分院非常敏锐地抓住这个机会,召开了这次研讨会,这说明我们检察机关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有清晰的认识。刚才于天敏检察长讲的很好,我非常同意。这次会议确实是恰逢其时。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大家知道,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我有一个感觉,是对我国司法制度,包括检察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大家知道,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我们参加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在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职权,一般概括为四项,一是侦查,二是公诉,三是审查逮捕,四是诉讼监督。可以说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这四项职权都有了重大的改革和完善。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一是提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这里面有很多内容。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二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这一点我概括了十个方面,从不起诉的制度,包括增加没有犯罪事实对证据不足不起诉也做了调整,包括简易程序,检察官的举证责任、案卷移送制度、二审阅卷时间、再审强制措施、附条件不起诉等等,这些方面无论是从刑事政策和具体制度方面,对公诉制度都进行了重大完善。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三是改革审查逮捕的程序,使我们批捕程序具有公开性,特别是具有司法性和诉讼性,逮捕条件等等都进行了细化。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四是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监督。包括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等内容都做了强化。特别是最后设置了强制医疗的程序,现在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必须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都要进行监督,这个可以说是从很多方面全面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度。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前两天高检院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贯彻了人大会议的精神,曹建明检察长对学习刑事诉讼法专门提出了三点要求,刚才于天敏检察长也讲了,我们现在一是要认真学习、研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因为研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很多新的制度,提出了很多新概念,这些概念怎么理解?我们需要做研究。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二是要按照立法的精神,准确地理解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要按照立法的精神来解释法律、尊重法律。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现在一分院很重视对新刑诉法的培训和学习,从高检院来说,现在也在研究贯彻实施方案,对我们来说,我们现在正在启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工作,目前工作已经开始。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这里面我们就要对涉及到检察机关一系列新的概念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争取在10月份之前能够出台。另外有很多问题,比如说羁押必要性审查,比如说刑事诉讼法写了一句话或者写了一个条文,对我们来说要涉及一个完整的程序,比如说审查多长期限内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多长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没有复议的权利等等,这都需要一套程序来进行完善。这些需要大家共同研究。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在不完备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注意新旧法的衔接,逐步向新法靠近。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我特别同意这次会议的题目,叫做“机遇与挑战”,确实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机遇,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挑战。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我们也要自觉接受这次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的一些制约性规定。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比如说侦查贪污案件,律师凭三证就可以会见。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比如说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需要许可,但是我们要把这个界定清楚。我们不能搞到最后说检察机关的贿赂犯罪大部分不能会见,少量才能够会见,这就和立法的精神和宗旨相违背。还有这次修改的证据制度,重要的证人都要出庭,这对我们公诉工作、侦查工作都提出了很大的挑战,都要研究怎么样进行应对。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陈国庆主任的讲话为今天研讨会提供了很有利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建议,很多想法是高检院目前也正在研究的问题,我们下面讨论时还可以进一步深化。下面进行下一个议程,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胜才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陈胜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在阳春三月,刑事诉讼法刚刚通过,我们就迎来了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在这里共同研讨如何学习贯彻落实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此,受余敏检察长的委托,我谨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前来参会的高检院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多年来一直关心支持重庆检察工作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陈胜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职能和监督手段,同时也对我们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甚至是严峻的考验。

陈胜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作为参与刑事诉讼法全过程的检察机关,我们必须按照曹建明检察长的要求,认真地组织学习,深刻的领会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全面地掌握修订的内容、准确的理解原法原意,真正做到学懂用通,正确使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改革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这次研讨会,为我市检察机关深入学习研究后的刑事诉讼法搭建了一个良好的交流沟通平台。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的指教必将帮助我们准确地学习、把握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更好地指导我们的工作。

陈胜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衷心祝愿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在重庆期间生活愉快、身体健康,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谢谢陈胜才检察长。我们的开幕式也到此结束,下面我们进入正式的研讨,第一阶段研讨的内容涉及到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怎么样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主持人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刘晴。

刘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我们开始第一阶段的研讨。主题是“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如何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主要围绕审查逮捕程序、逮捕必要性审查、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的配制等问题来展开。这一阶段主题发言人有三人,每人主题发言的时间规定在8分钟。首先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海龙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事,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来参加今天的研讨会,这对我们来说也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举办这样的研讨会,在全国检察机关算是比较早的。刚才于天敏检察长、国庆主任、陈胜才检察长的讲话我听了以后很受启发、很受教育,相信一会儿各位专家、学者的高见对我们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必定有更大的帮助。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说句实话,我对新刑事诉讼法确实研究不够,参加这次会议,按照会议主题我也做一个发言,讲一些我自己的粗浅认识。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首先我要和大家分享一点心得体会。近期,我们在高检院参加了一次类似的座谈会,昨天上午又听了一次辅导报告,听了高检院有关领导的讲话和专家的发言,主要学习全国两会精神,主要对刑事诉讼法有几点体会:一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近几年来司法改革的成果,吸收了司法实践的经验,吸收了最新的舆论研究成果,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这次修改不仅在加强人权保障方面,而且在增强有效打击犯罪方面,以及完善诉讼程序方面都有了许多新的规定。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很多专家都讲,这次修改,我们刑事诉讼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进步。刚才于天敏检察长也讲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法律必须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彰显其生命力。在公检法几个司法部门中,检察机关最应该规规矩矩,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他部门如果出现了违法现象,我们要开展监督,纠正。所以说,我们检察机关自身更要严于律己,保证中规中矩的严格执法,这是我的一点体会。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二是贯彻执行好新刑事诉讼法首先要更新执法理念,进一步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权限意识。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特别是要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取向,把它贯穿到刑事诉讼当中。再一次强调转变观念,我看了也不是多余的,现在还有一些同志认为,我国当前处在一种社会转型矛盾突显期,刑事案件还在高位运行,严重暴力犯罪还在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同志很担心,强调保障人权,有这种观点的人可能还不少。从我们司法实践来看,片面地强调打击犯罪和忽视保障人权方面,也是存在的。所以,我们要通过学习新的刑诉法,还是要强调转变观念。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三是检察机关要全面地履行职责,既要严格依法履行诉讼职能,又要依法加强监督。同时,要强化自身监督。大家从网络上看到,包括从其他媒体看,社会各界都对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很关注,担心执法部门超越权限,不按照法律要求来执行。比如说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通知而未通知的,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社会各界对我们法律监督也给予了很大的期望。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四是增加规定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程序。还增加了被采取逮捕扣押、冻结采取措施的规定,这两个规定拓展了侦查监督的领域和内容,给我们解决问题还有很多方面。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讲到挑战,也就是讲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任务,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问题,新要求、新任务。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过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强调对逮捕必要性要加强审查,现在法律对逮捕必要性已经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我们现在的一个主要任务,要和有关部门建立逮捕必要审查工作机制,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向侦查监督部门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提供犯罪事实这方面的证据,而且要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证据。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刚才上面讲到逮捕必要性法律规定比过去具体,但是在实践中还是要进一步具体化。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法律规定的,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有证据证明。比如说认为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可能性,但不能凭空说,得有一定证据证明他有实施的可能,这个方面需要加强研究和完善工作机制。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二是关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的配置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我在和一些同志探讨时,有同志提出,上提一级还要不要继续实施,我个人认为:一是上提一级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一个重要措施,所以应当继续坚持。虽然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上提一级,但是刑事诉讼法是把逮捕权赋予了检察机关,那么,如何来行使这样的职权?我们内部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这个规定应该继续实施。二是过去因为审查的期限比较短,所以有一些地方存在同级审,流于形式,我们在今后工作过程当中要扭转这种局面。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三是发现有应当排除证据的,应该予以依法排除。怎么理解呢?在我看来,这是一个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就是立法上没有把审查逮捕作为一个对立的诉讼阶段,而是把它视为侦查阶段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看待。所以,它讲的侦查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应该排除,那么应该包括审查逮捕阶段。我们在审查逮捕过程当中,发现非法证据应当也予以排除。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四是关于建立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的工作机制,实际上前几年已经列为司法改革的一项。我们跟公安部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正在会签过程中。因为会签过程中正好现在刑事诉讼法通过,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协商,这一块将来要有一个规范性文件指导我们工作。当然,我也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则时,也把这方面规定的具体一些。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五是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高检院在规范性问题里已经有要求,我们应该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来执行。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六是有个问题需要研究,刚才提到逮捕之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里面可能涉及到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可能都要开展这项工作。开展这项工作涉及到各个部门的职责区分、启动,还有什么时间来审查,是否要设立一个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来投诉,这些问题都需要经过进一步研究以后才能确定下来。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刘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谢谢黄厅长,我们特别希望听到高检院的声音。所以,我们时间用的多了一点。但是我们也很希望听到学者们的意见,接着我们请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施鹏鹏作主题发言。

施鹏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我记得龙宗智教授在西南政法大学讲过的讲座不少于七八场,我个人的想法也是说今后肯定是还是比较大的。但是我因为背景比较特殊,我可能没有想到说,我们的比较可能更多的是纵向的比较,时间的比较。比如说于天敏检察长刚才讲话时就做了96刑事诉讼修改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比较。

施鹏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所谓的“善意释法”,很多学者都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可能是重头戏,更大的重头戏在以后出台的司法解释,还有立法毕竟是比较抽象的立法。我一直觉得一部再好的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因为中国还没有像大陆法系一样有这样一个判例制度,它可以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很多情况尽可能地详细解释。

施鹏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第二个问题我主要想讲逮捕程序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强化。今天主题是机遇与挑战,我也认为是一个权力与职责的问题。比如说这一次改革的批捕程序,应该也说吸收了学界的观点,长期以来我们希望在审前程序,尤其是在逮捕很强的侵犯人身权利羁押性的措施进行对抗性的设置,这就是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强化了对抗性的要素,这一点进步是很大的。但是我还是要提出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司法解释的问题,比如说其中提出了审查时侦查活动有重大违法行为的,需要强化他的对抗性。什么叫做重大违法行为?这需要进一步解释。二是对抗性程序机制的设立,这个能否有效的实施?这还取决于检察机关。在以往我们通常是一个内部的协调机制,现在我们设立了一个对抗性的听取律师意见,这些意见我们是否需要给公安机关的一个程序机制来给他一个机会说明,或者还是说听取律师意见以后我们检察机关再跟公安机关私自协调?如果跟公安机关没有处理好,可能按照我们现行的话,这个条款可能落实起来也有很大的困难。

施鹏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第二个问题关于逮捕必要性的细化问题。我觉得有一个问题很重要,也提出来供大家参考,大家可能一会儿有相关的看法。比如说逮捕必要性的证明问题,我们先把逮捕必要性明确,比如说可能实施性犯罪的、危害社会公共关系的等等,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这里面怎么证明?谁来证明?证据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能算是犯罪?

施鹏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审查逮捕程序中的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这个实际上相关的研究很多,我觉得我主要提出一些在执法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一个问题。比如说同步录音录像,我们现在设置是两个分档,一个是可以。这个可以的话,我就觉得这个可以的权力就很大了。我们讲同步录音录像在全国各地都是一个通病,同步录音录像这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是维护司法人员的权益。现在设立了一个可以,就有一个问题,我们应该明确一下,哪个地方是可以的,可以的话界限在什么地方?

刘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接下来请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作主题发言。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首先感谢会议主办方给我这样一个机会。我今天有两次发言机会,我想讲具体问题,但是因为最近我与检察官约了一个稿子,我做了一点准备,但是有了一个提纲,我就对比较重要的宏观问题。这种看法是从学者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我认为大问题的把握要比大家开会的思路要更加有意义一点,当然也会提到相关的问题。时间可能不够,但是我有两次机会,我也遵守规则。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我今天发言的题目叫做“理性对待法律修改,慎重使用新增权力”。这次刑诉法修改中,主要是增加了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诉讼手段,有限的条件下适用特定对象的附条件不起诉。针对公民,针对当事人或者辩护人、代理人权利受到损害时给予救济,不能说一般的法律监督,这就是一种权力救济,也是司法救济权,这是比较典型的司法救济。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同时,检察权可能面临着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赋予权力的同时被国家给予厚望,被社会给予厚望,我们能否不负重望?这是检察机关面临最大的问题。但是难题在于,检察机关本身担负侦查起诉的责任,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他是代表国家的控诉方的当事人,是法理上的当事人,不是法律上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是不是当事人的当事人。同时法律涉及,又要让他当程序的仲裁者,实际上有一个仲裁者的含义了。我们现在法院不介入审前程序。审前程序的监督,包括司法救济是由检察机关来承担责任的,这一次就更加明确了。过去主要是司法监督,现在还包括司法救济权给检察机关。要充当诉讼对方,一方面是对手,另一方面还要保护诉讼对方的权利,这本身有一定矛盾。这实际上使检察机关面临着一种两难的选择。

现场提问(一分院侦监处副处长王婷)新刑事诉讼法对我们侦查监督工作修改的内容挺多,对我们确实是一个机遇,我们在下一步的工作中,从实践方面我谈几点理解。关于逮捕必要性的问题,我觉得这一次刑诉法对我们的工作做了一个很多细化,便于我们后面具体的操作。但是有一点,就是第二项关于社会危险性,如何确定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以及社会秩序,这个情形必须有一段明确的理解和解释,防止这个口子开的过于大,使立法目的落空。

现场提问(一分院侦监处副处长王婷)二是关于拘捕通知家属有碍侦查。这个也需要有解释。

现场提问(一分院侦监处副处长王婷)三是新刑事诉讼法排除非法证据,对于我们审查逮捕工作的一个新的做工作的内容。在我们实践中,我们平时监督的方法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提前介入,还有听取律师意见来排除非法证据的一些方法。在程序上,因为刑事诉讼法对这个没有明确规定,我们理解是否还是可以按照侦查活动监督程序来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内容上,我认为主要是注重对客观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还有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由于我们的办案期限很短,可能在工作中更多的是对程序上存在一些瑕疵的证据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让这些证据在我们审查逮捕阶段合法的转换,为后面的公诉工作打好基础,这也是我们应该加大力度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责的一个方面。

现场提问(一分院侦监处副处长王婷)四是职务犯罪侦查上提一级以后,从拘捕到决定作出逮捕决定,增加了三天的时间。这三天应当如何的来分配?来全部在侦查部门,还是留一些给审查逮捕部门,这个也需要高检对这一点明确。谢谢!

刘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我们接着第二阶段的讨论。第二阶段是“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主要围绕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的侦查讯问规则、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规则、律师在侦查终结程序中的作用等问题来展开。也是三个主题发言,每位发言人的时间8分钟。请第一位发言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梁木生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梁木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今天我发言的题目是“同步录音录像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的挑战”

梁木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纳入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及侦讯工作提出了更高、更难的要求。立法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执法的一次挑战。

梁木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一、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带来的积极作用。

梁木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同步录音录像对检察机关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规范侦查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办案工作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

梁木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另一方面,有利于全面固定证据、防止嫌疑人翻供。

梁木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二、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带来的挑战

梁木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一是审讯策略可能被归为“诱供、指供”。审讯策略是灵活运用的讯问方法,利用矛盾,利用薄弱环节,进行政策法律教育,瓦解嫌疑人思想防线,是突破案件必不可少的策略。这些讯问策略与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手段有本质区别,通常被认为是允许使用。但是这种讯问手法很可能被辩方指责为 “诱供、指供”,而法院也会由于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陷入两难。

梁木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二是证据瑕疵可能被放大上升为非法证据。由于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倚重于嫌疑人口供,而嫌疑人的言词证据易变,不确定性较一般刑事案件更为明显。因此,一些有瑕疵的证据是否应当与非法证据等同予以排除。

梁木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挑战的应对。

梁木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一是规范讯问及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凡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必须按照三全要求录音录像。讯问人员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当场制作讯问笔录应当忠于原话,真实反映嫌疑人供述原意。同步录音录像的摄制要求,讯问中因设备故障等客观原因中断的处理,录音录像资料的签封、保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执行。

梁木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二是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的界定,建议采用合法性、合理性与真实性的标准。合法性即禁止以法律不允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等;合理性,即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实施;真实性是指方法的使用是否会让没有犯罪的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不以虚假的承诺或虚假的案件事实和情节套供、诱供。

刘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接下来请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潘金贵作发言,大家欢迎!

潘金贵(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感谢主持人,感谢大会邀请。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我们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确实是一个利好的消息,给了我们很多的强力,确实也会给我们提出很严峻的挑战。结合今天讨论的主题,刚才梁的主题发言里已经从宏观到微观,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何应对刑诉法的修改,应该说非常全面地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再加上我本人一贯可能对实践的关注远超过对理论的研究,我想言简意赅地就我发言的三个主题,我谈一下我的观点,供大家参考。我谈的基本上是技术性的。

潘金贵(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一是关于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的侦查讯问规则。侦查讯问的规则,法律有明确规定。当然,在把同步录音录像上升到刑诉法以后,如果在我看来,在某种意义上实际上是对侦查机关加了一个“紧箍咒”,为什么这样讲呢?2007年3月份,检察机关就在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由于是一个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严格来讲是一个工作要求,连司法解释都谈不上,所以我们在司法解释上我们可以搞技术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我称之为技术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所以刑事诉讼法把同步录音录像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严的要求。

潘金贵(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本职要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同步录音录像。我的建议是,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还是要坚持。同步录音录像最大的功能就是录音录像,这样就保护侦查人员的免遭诬告和陷害。但是从证据规定的角度来说,同步录音录像我个人认为是口供真实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所以,我个人认为所有职务犯罪案件之中都应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潘金贵(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二是必须真正严格的贯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精神。刚才梁检讲话过程当中,谈到的“三全”要求,包括刚才各位学者和高检院的领导也谈到了要按照立法的精神来贯彻新刑事诉讼法。

潘金贵(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三是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当中注意即时性。

潘金贵(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我建议侦查部门、侦察员加强跟律师的沟通。学理上有一种提法,叫做争辩交易,我们不搞交易,但是我们可以多搞沟通。实际上律师可以帮助我们侦查部门做很多事。一是不要把律师完全当做一个对立面。二是在侦查终结时要听取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律师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听取。三是要注意侦查终结时,律师通知程序的问题。

潘金贵(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的生命关于不在于颁布,而在于有效的实施。

刘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谢谢潘教授,下面有请龙教授接着给我们讲。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我接着刚才讲,我们要重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注重保障人权,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同时,检察机关的绩效考核要实现科学化,这有利于检察官履行好客观义务。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二是谈一下尊重律师权利,这里面一是会见问题。一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问题的界定;二是对律师取证权、约见权的保障。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三是坚持取供取证的文明规范。要严禁威胁引诱欺骗,但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又是强调的刑讯逼供,那么诱供的证据是否排除,这个值得研究。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四是我原来说过,要坚持一个底线排除规则。如果没有这个底线原则的话,法律规定就会落空。

龙宗智(四川大学教授)五是审查逮捕的改革。新刑诉法增强了该程序的司法化。

李昌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现在第二阶段的会议开始,下面分成两个阶段,一个是公诉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二是刑罚执行监督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检察机关侦查审判监督权应该说在一定意义上得到了加强,我们认为更主要的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以保证案件质量为前提,保证案件质量可能是最好的一种监督。所以第一阶段的研讨主题主要是围绕卷宗移送问题、庭前预备会议问题、关键证人住听作证问题、刑事和解、量刑建议等问题展开。首先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王军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王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我想说的是,新刑诉法已经正式颁布,现在正在掀起一个学习高潮。学习刑事诉讼法目的是什么?我们现在这个阶段,是局限于在知道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什么东西。如果我们仅仅局限于了解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什么内容,这不是我们的目的。在了解过程当中我们甚至可以研究像刚才龙老师讲到,刑事诉讼法当中还存在什么问题。通过这样的研究我们要达到最终的目的,什么目的?就是如何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了这样的一些新规定怎么做?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现在看来,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涉及到公诉工作的相关若干问题都有研究的余地。怎么操作都有很多问题有待于我们研究。我想下面围绕这个怎么做,我谈一点我的想法。

王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一,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这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简易程序做了一个比较大的改动。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原来有一个比较成熟的规范,应该说从操作的主体到操作的程序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这次刑事诉讼法把简易程序的适用面扩大到了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同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全部派员出席法庭。这样,一是诉讼法的修改是要使我们的诉讼法符合诉讼规律。二是使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现实的需要。公诉人作为指控犯罪机关的代表,应该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所以这个是对的。但同时必须还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人员力量和案件量如何匹配的问题,怎样提供诉讼效率,这个值得考虑和研究。

王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高检院公诉厅准备在5月上下在江苏再开一个会议,在成都这次调研上我梳理出了25个问题,就在简易程序当中有25个环节我们可以通过总结各地经验归纳出来,我们准备形成一个纪要。当中最主要是解决效率的问题,这样才能够达到简易程序改革的目的。

王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为了达到这一点,我们确定了一个基本方式方法,就是相对集中一种起诉,法院相对集中开庭,围绕这两个相对,我们公诉部门在这样一个相对的办案人员要和法律建立一定的联系机制。在我们审查报告和出庭意见等等进行建立,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我们面临的案件量与工作量不适应的问题。

王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二,如何进行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我想我们一分院是否可以带头在这方面做一个实验、试点,为我们创造一些经验。另外,逮捕羁押进行逮捕必要性程序,使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个对法院是否适用?有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对法院适用,但是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在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语境下所讲的,能否适用到法院?

王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三,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环节对排除的程序做了相关规定。在两高三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很多观点在立法时被采纳。我认为在不冲突的情况下两高三部的规定可以用。不知道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三个步骤怎么做?研究问题是侦查环节怎么开庭?我们要研究在起诉部门发现非法证据怎么排除?我们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和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怎么排除?这个也是需要基层检察院和一分院做一些研究给我们提供经验。但是有一些东西是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总结经验,我们才好具体规范。最好这些东西在这几个月之内你们赶快形成经验,形成你们的一些比较有效的做法给高检,这个至关重要。

王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四,关于量刑。我的观点,一是新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改变现行法律关于法定审理的基本框架和基本模式;二是在法庭调查阶段,不是必须将定罪的事实和量刑的事实分开调查,分成两个程序调查;三是强调了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中都要注重对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和辩论。我想这个修改是明确的这样三个观点,也可以得出这样三个结论。

王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五,关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了我们一个法律依据,但是大家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现行法律规定赋予我们的权力,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一个基本原则,这个程序跟过去是不一样的,大家要好好研究。这里面还有一条措施,就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公诉环节怎么体现犯罪记录的封存?封存是否在实践中真正能够得到实现?怎么有效执行?值得我们研究。

王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六,当事人和解和公诉人的程序。高检院也下发了规定,这个可以做,既是立法改革又属于司法改革。我们过去搞的刑事和解是立足于做非罪处理,本身刑事是不能和解,和解就是六部委规定的第四条,这个在这里不讨论。但是现在诉讼法的规定,不是立足于做非罪处理,而是做刑事和解以后依法从宽,公安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法院也可以,最后要做不起诉还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就是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另外还增加了不能适用的条件。

王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所以在贯彻实行刑事诉讼法当中,总体上,我感觉重庆一分院带了一个头,已经开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下一步有机会我建议能否分成若干的专题,再更加深入的讨论,形成一个规范性的意见。

李昌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接下来有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王冲作发言,大家欢迎!

王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专家、各位同仁、朋友,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从司法务实这个层面谈一些自己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看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于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2013年1月将生效实施。本次修法在平衡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原则的指导下,对刑事诉讼中的各项程序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总体上强化了检察职能,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增加了公诉职能的内容,如明确要求公诉机关听取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排除非法证据、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简易程序公诉人全面出庭履职、询问出庭证人、鉴定人等。因此,新刑事诉讼法对公诉人正确把握理解国家刑事政策,严格适用法律,准确打击犯罪,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我们在研读和学习后,新刑诉法的修改、颁布和实施,对公诉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下面就实务层面谈几点个人看法。

王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一、关于保障辩护人有效参与与指控犯罪。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阅卷和调查证据的权利,第170条明确规定公诉机关要听取其意见,第182条规定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第193条规定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有平等的举证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一方面,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有效参与诉讼,有助于公诉方较早地了解辨方证据和观点,全面客观审查案件,平和、理性、规范执法;另一方面,控辩平等也对公诉人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素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诉案件风险防控、质量督导、强化对侦查与审判的法律监督等机制建设提出了要求。

王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二、关于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新法第54条、第171条规定了审查起诉环节对非法证据和不能补正的瑕疵证据强制排除。非法证据排除正式入法,体现了我国在逐步建立证据规则体系。要执行好新规定,就要求公诉办案人员进一步深化证据意识,提高准确判断证据的能力,以形成合法有效的控诉证明体系。同时,针对第54条,也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对"非法方法"进行列举,对"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进行诠释,对形式非法、陈述内容自愿真实的言词证据如何处理进行判定,公诉方要求侦查人员进行合法性说明,如何进行,是否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接轨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其他证据证实侦查行为合法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王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三、处理好“刑事和解”“意思自治”与“司法审查”的关系。新法第277条具体规定了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条件,278条、27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和对刑事和解案件量刑从宽。我们认为,新法的规定较为笼统,如何操作还有待相关司法规范的出台。依据新法规定,在刑事和解中公诉机关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相当于"公证员"角色。与检调对接有何关系,如何有效地审查当事人确属真实自愿,如何督促和解协议的履行和刑事和解不起诉案后回访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的规范和解释。作为分院公诉部门,我们的任务主要是做好对基层院刑事和解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新问题,总结办案经验,出台具有指导意义的机制、措施和办法。

王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四、关于量刑证据举示与意见发表。新法第193条规定,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一样要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非常遗憾,新法未明确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进行规定,现行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双送是否继续。新法的规定实际上强调了公诉工作的双向职责,即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这就要求公诉人员必须切实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观念,既要重视定罪证据的收集、举示,又要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举示和意见发表。但新法中还有一些内容不太明晰,如庭审流程如何设置,是否设置为定罪、量刑两段式,量刑证据的类型如何把握,品格等证据是否也纳入量刑证据范畴,量刑证据证明标准如何规定,分院是否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案件发表量刑意见等都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总结。

王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五、关于询问控辨双方证人。新法第187条、第188条、第192条等条文规定了关键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的出庭制度。哑巴证人、书面证言"一统天下"的局面将被打破,庭审控辩对抗将大为增强,由此对公诉人具备庭审询问控辨双方证人的正确思维、策略和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位、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具体操作方式、如何认定"重大影响"、询问本方和对方证人的询问规则如何设定等内容都需要法律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予以明晰。

王冲(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为应对以上种种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将以修法为契机,注重对新刑诉法内容的学习适用和经验总结,以多种方式加强理论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升分院公诉队伍的履职能力。谢谢大家!

李昌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下面有请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孙长永教授发言,大家欢迎!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就公诉环节来说,检察机关怎么样在依法有效的行使公诉权与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力之间维持一种平衡?我觉得这是一个需要认证和解决的问题。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从公诉成效的角度来说,我们可能习惯于尽量使用书面证据,对瑕疵证据尽量给予补强,这样促进被告人认罪,尽可能地在庭前审查过程当中让法官接受控方的意见,尽可能在法庭审判之外与法院进行协调,必要的时候使用言词审理、补充侦查等一些手段。作为保障公正审判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事实证明责任,控诉证据出现争议的时候,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责任以及对辩方证据反驳的意见,及时安排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且为证人安全提供有效的保证,而且不得妨碍辩方证人出庭作证,对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要在公诉和开庭之前进行持续的严格审查,或者对辩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予反驳。同时还要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公正进行量刑辩证,自觉维护法院公正审判的形象,这是从公正审判权的角度来说。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现在的法律我个人觉得有这样几个要求,从立法精神上来看,新的法律已经明确了基层法院管辖案件尽可能使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要注意公正的提出量刑建议,特别是要保护、保证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因为我们简易程序没有规定必须有辩护人参与。检察机关绝不能利用职权强迫被告人认罪,可能导致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对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被害人认罪的可以适当放宽程序要求。我们是要重点关注的,从公诉环节来说,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在起诉阶段和审前阶段要充分保护辩方的权利,尤其是在公诉环节和庭前审查阶段,公诉环节一贯的要求要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现在阅卷的问题不是一个问题了,这个从检察机关来说首先要尊重辩方的意见,没有走这个程序就不了解辩方可能在法庭上提出什么样的主张。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第二点建议,在庭前准备建议当中,要对证据进行协调,尽量达成共识。我特别赞成刚才王厅讲的一个意见,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不应该在审理过程当中纠缠,而应该在庭审之前达成共识,这可以说是对抗制审判模式之下一种规定。因为庭审是为了使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被告人是否有罪来进行,而不仅仅针对程序问题进行。我们现在庭审当中纠缠这个证人要出庭,这个证人要排除,使我们审判对象不能集中指控犯罪事实,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都相对受到影响。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第三点建议,对有争议的证人证言要尽可能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要注重质证程序的公正性。程序的公正性我觉得有两个方面:一是从新法律的精神来看,希望庭审尽可能实质化,就是关于案件最后处理结论,要形成法律之上而不是法庭之下。检察机关一定要注意这样的一个立法精神,所以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威胁到我们指控犯罪事实成立不成立,我觉得就应该作为检察机关来说,就应该主动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现在有代表性律师有一种声音,检察机关就不希望证人出庭怎么办?我觉得这是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一种挑战,我们要去回应,不能回避。刚才各位专家和领导一再强调,检察机关要转变执法观念,我认为这个是对检察机关的考验,不能再像以前一样,证人不愿意出庭一句话打发了。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第四个建议,要根据量刑程序的需求做好定罪量刑不同事实的调查和辩论意见的准备。刚才王厅长讲的意见,法庭的审判结构并没有因为新刑事诉讼的事实而得到改变,这条意见我完全赞成。但是从司法改革的方法上来看,从审判公正的需求上来看,最终必然会导致定罪和量刑程序适当的分工,如果被告人认罪,调查阶段可以在融合在一起,如果被告人坚决不认罪,把量刑证据在调查阶段就过早出现,这样对法官公正的审判造成不应该的影响。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第五个建议,刚才龙教授已经讲了,公诉人在法庭上要尊重审判长的指挥,有意见,程序合不合法应该在休庭之后提出来,特别是要慎用对审判结果的判决权。我觉得我们检察官,如果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我们要慎重使用抗诉,有一些教训我们是要总结的。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公正审判不仅仅是法院的任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公诉人作为法庭上的官方代表,有责任维护法庭审理的公正性,有责任维护辩护方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形象公正、程序公正来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为此,我觉得我们检察机关要确立程序先于实体,在尊重法庭程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起诉的成功。只有这样,我们的公诉人和检察官才能成为人民心中真正认可的法律守护人。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谢谢!

李昌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接下来进行自由发言。

张步文(西南大学教授)特别感谢一分院和西南政法大学给我这样一个机会。我本来想谈谈全案移送的问题,听了以后我还是觉得谈谈其他的一些问题。一是刚才陈老师提到诉讼模式,我发现我们的模式越来越中国特色,而要与传统学界的职权主义模式也好,当事人模式也好,还是混合模式的模式也好,将来我们究竟会不会形成一个清晰的诉讼模式,我真没有把握。

张步文(西南大学教授)总体上我感觉到,确实我们这两次大修的刑事诉讼法,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受到保障的。特别是被害人、受害人他们的权利也在扩张,但是我认为还不太均衡。作为检察机关,一是检察机关要走良性技术路线。就是我们将来在制定检察院规则的时候,要把这一次立法当中积极的精神尽量贯穿进去。二是在执法当中我们检察官确实有一个守护神的角色。不管怎么讲,检察官有客观公正义务,这确确实实等待检察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改变。不当的地方请批评指正,谢谢!

李昌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谢。我们这一个阶段有三位主题发言、一位自由发言,分别讲到公诉工作当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和我们怎样贯彻公诉工作。由于时间关系,我们这一次研讨会应该说是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第一步,不能说研讨会结束了,像王厅长说的一样,我们应该还有系列专题研讨会。下面进入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刑罚执行监督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在所有的四个环节里,可以说这个是检察机关的明显监督权。这次修改的主要又是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修改的角度比较大,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周伟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周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很感谢重庆一分院和西南政法大学给我一个发言机会,就刑罚执行监督方面谈一些自己的学习

心得和工作体会。

周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第一,对新法修改以及相关的刑罚进行监督的总体评价。我把它概括为四句话:立足国情、稳中求进、贯穿始终、关乎效果。

周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第二,关于在刑罚执行环节里,执行的主体多元化,公安的执行,看守所的执行,监狱的执行,还有社区矫正机构,怎么加快建设社区矫正机构。

周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第三,我们大量都讲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里看守所的监督,究竟应该怎样监督?在刑事诉讼法里找不到依据。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看守所的监督行为是否是诉讼行为。

周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另外是贯穿始终,从羁押到判决,到交付执行到执行完毕,整个环节谁贯穿始终?只有监所。交付执行跟变更执行这两块在执行程序中,
体现了刑事诉讼在执行环节里有诉讼性的一面。另一方面,如果紧紧把监所检察纳入检察院示范工作中的诉讼监督这一块是不完整的,它不是一个诉讼活动。刑罚执行活动包括监管活动,这是一种非诉性的活动。刑罚执行的监管活动有一部分是诉讼,就是交付执行跟变更执行,这种监督是诉讼监督。前面提量刑、行刑,最后的结果还是落实在执行环节,这是一个整体的态势。

周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另外是未成年人犯的问题。还有保外就医,提请和批准保外就医,这里面的一些条件、程序和标准怎么把握,包括后面的监管问题。在
看守所里存在着漏气的问题,还有一些假义工,这都是在监管活动当中发生的问题。

周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觉得有几大亮点,一是看守所的羁押职能进一步明确。二是拘留逮捕首先要送看守所,说明讯问
要在看守所进行,如果证据不是在看守所讯问得到的,这个证据就存在着是否合法性的问题。三是律师要会见,如果看守所不安排怎么办?四是同步录音录像,这也在看守所讯问。我觉得这几点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来是监所监督的职能,但是在立法过程中这里面一系列的问题,是寄予监所监督厚望的。五是对由于有精神疾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

周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对这样一些行为,我觉得目前构成几大挑战。一是刑事诉讼法里的一些社区矫正机构,什么叫做社区矫正,包括我们在量刑程序中管制的
时候要进行社区调查,叫做审前调查,也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二是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我们这种监督体制怎么来进行拓展?能否适应?我们对97%以上的监狱派出所要实行快速检查。三是现在工作量肯定大了,拘留所条例征求我们意见的时候也要我们进行监督。现在强制戒毒也需要我们监督。

周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下一步应该怎么做?要借助刑诉法的修改更新我们的观念,一是要重视诉讼监督,同时要注重监管活动刑罚执行监督。我并不认为监管活
动跟刑罚执行监督就是诉讼监督。二是要树立检察一体化的理念和机制。现在很多问题,比如说超期限羁押,我们并不是对他的审判进行监督,案子问题、程序问题是否超过了时限?那还需要包括公诉部门和侦监部门。没有一体化的机制肯定是搞不好了。三是把诉讼权力跟诉讼监督的权力在检察机关内部要适当分离。

周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完善机制,要细化规则。不管是刑事诉讼法也好还是刑罚也好,是一个方向的导向,真正执行的是刑事诉讼的规则。对监所检察的刑罚执行要细化几个方面的规则,一是对看守所检察办法要进行修改,包括定位、工作内容都有变化。社区矫正的工作理念、执法主体、监督内容和程序与监外执行是不一样的,这两个产生的背景、法律依据也都是不一样的,监督的重点也不一样,这一点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三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是羁押必要性审查里的监所检察的定位。

周伟(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理性体制、强化监督。现在监督的体制我只讲一个大的方向,就是对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这块,以后会越来越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后怎么进行监督?我想这种方向,就是要落实高检院下发的《延伸检察触角加强检察乡镇检察室建设》,由监所检察部门具体承担,相关各个部门配合,通过这样一种工作的衔接促进整个工作的开展。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李昌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谢周厅长,讲的很全面。接下来有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黄常明主任发言,大家欢迎!

黄常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谈一谈自己的一些感受。刚才周厅长已经讲的非常全面了。对于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刑罚执行条款的修改,我看了整个刑事诉讼法整体修改以后,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还处于一个比较弱势的状况,也就是说修改的条文比较少。从机遇和挑战这个角度,我感觉可能机遇有,但是挑战更大。

黄常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一,在253条,有关于交付执行,对于交付执行要求法院有一个时限,时限对于交付执行可能有一个很大的约束。第二,对于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刑罚的变更执行,我觉得是确认了部分的和有效的同步监督权。因为这里面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要超出检察机关监督的,在超出的同时在不影响进程的过程当中,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审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这期间有意见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黄常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三,检察机关对强化暂予监督执行给予了一些程序设置,优化了一些条件。比如说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以后,罪刑还没有执行完以前,收监规定了两个条件,自开始以来就严重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这种情况发现以后要及时收监。另外是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要及时收监。这里没有说谁来发现,谁来收监。我的理解是,首先是发现了这种情况之后,检察机关应该有监督权,另外实际上是为了保证执行的公正,检察机关有落实收监的监督义务,增加了检察机关的责任。

黄常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检察机关是否是社区矫正监督主体还不太明确。一旦我们有效的同步监督的条件创建以后,实际上间接地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

黄常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第二,刑事诉讼法虽然现在有了一些修改和优化,但是执行起来,缺乏一个更直观的操作性。比如说我刚才说的暂予监外执行不大要及时收监,这种情况谁提出,谁纠正,这一套具体的程序实际上检察机关现在的主要措施就是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书面纠正意见的性质现在可能比较模糊。另外,对于监督的信息发现的渠道非常有限。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谢谢!各位领导、各位老师,本来有很多想说的,刚才周厅长已经说的很全面了。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后,对执行监督整体的评价,我说有两个问题,一是监督看守所羁押行为,二是监督范围扩大。因为社区矫正的范围现在越来越广,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都是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实际上这都是我们监督的范围。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有一些执行的问题没有规定,主要体现在像财产刑的执行。另一方面,没有将对每一种监督具体的执行监督制度化、程序化,这实际上就被形成实践中的各种做法很不规范。比如说新的刑事诉讼法条款当中,对于很多具体程序的执行,有很多执行是可以提书面意见,有可以提出纠正通知书,但是对于执行机关是否应当答复,没有在刑诉法里规定。这是整体评价。

高一飞(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第二,我谈一下对将来我们加强执行监督的思考。一是对一些内设机构进行改革。主要是指乡镇的机构要常态化。现在我们主要做的是试点,应该说没有一个特别好的依据,将来应该从法律的角度解决这个问题。二是在监督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与执行机关、监督机关配合与制约之间的关系问题。第一个方面需要有权力,另一方面还需要一些特殊的机制。这个方面我们也注意到,社区矫正的实施办法做的就非常好,三是在执行过程中,我觉得它应该坚固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保障人权;二是要严格依法执行;三是维护实体公正。能够把这些问题通过专业化的观察和监督及时的交给有关部门解决,维护实体公正。我就说到这里,谢谢!

李昌林(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谢高一飞教授。下面进行最后一个环节,有请孙长永教授致闭幕词。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各位来宾、各位代表,我们今天的会议有三个特点:一是时间及时。刑诉法修正案对我们学习研究刑事诉讼法的热潮是有促进。二是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两个阶段四个单元的讨论,主题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当中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各个方面,包括侦查监督问题、公诉问题、刑罚执行监督问题等等,内容比较丰富。三是主题发言人和自由发言人都有一定的代表性,对部分问题的讨论有一定的深入和高度,特别是高检院几位领导的讲话和龙宗智教授的讲话高屋建瓴。

孙长永(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我代表会议主办方对各位代表和来宾对研讨会的积极参与,特别高检院的领导在百忙之中莅临,表示衷心的感谢!祝各位来宾在渝期间心情愉快,祝各位专家和教授在研究过程当中出更多的研究成果,谢谢大家!

正义网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欢迎收看,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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