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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一)
直播时间:2012-4-14 9:00:00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诉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章,并对办案审案人员要求、保障辩护权、审前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4月14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检察日报社、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将在江苏常州举行。届时,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专家及科研院所的学者将就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等话题进行探讨,欢迎收看。

研讨会现场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宋英辉主持开幕式

江苏省常州市市委书记阎立致辞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群致辞

《检察日报》总编辑王松苗致辞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巳春致辞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致辞

与会代表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

参会代表合影留念

刑诉法修改与实施专题报告(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甄贞主持刑诉法修改与实施(上)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发言

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黄太云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张智辉主持刑诉法修改与实施(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发言

与会代表认真学习研讨会材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发言

陈光中教授与谢佑平教授讨论代表发言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发言

现场播放《路在脚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创新纪实》资料短片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各位专家、各位嘉宾,“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现在开始。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今天到会的主要领导和嘉宾,首先介绍主席台就坐的各位领导和嘉宾: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江苏省常州市市委书记阎立同志;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学界泰斗陈光中先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先生;
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黄太云先生;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群先生;
江苏省常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国建
检察日报社总编辑王松苗先生;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巳春;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今天到会的还有来自中央各政法机关有关部门领导,还有知名高校的学者,他们是: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先生;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陈海光先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刘雅清女士;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张智辉;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
中华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甄贞女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王敏远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熊秋红女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刘万奇教授;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卢勤忠教授;
上海政法学院姚建龙教授;
南京师范大学李建明教授;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到会的还有地方实务部门的代表,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律师的代表,还有各大媒体的记者,以及出版社的代表。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莅临会议,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下面首先请江苏省常州市委书记阎立同志致辞,大家欢迎!

阎立(江苏省常州市市委书记)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

阎立(江苏省常州市市委书记)全国刑诉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创新机制研讨会今天在常州召开,我们感到十分的荣幸。在此我代表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研讨会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参加本次研讨会的领导、专家学者和各位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

阎立(江苏省常州市市委书记)常州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古城,也是充满活力现代创新之城,更是一座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和谐之城。常州加快创新驱动,推动转型升级,突出城乡一体,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常州先后荣获园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等称号,在综合评价报告中位居科学发展综合评价的第5位,其中居民实际享有水平在全国名列第一。特别是深入推进平安常州、法治常州建设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阎立(江苏省常州市市委书记)加强未成年人工作是长远的重大工作,常州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引入心理矫正等创新工作机制,走出了一条杜绝犯罪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新路子。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大突破。也给我们提供了大有作为的空间。我们一定要抓住这次难得的机会,在加快构建法治建设中担当更大责任,力求更大作为,发挥更大作用。

阎立(江苏省常州市市委书记)最后也真诚希望各位学者和来宾朋友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常州的工作,经常到常州来走一走,看一看,为常州经济社会发展司法工作多提宝贵意见。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也祝愿各位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合家幸福,谢谢各位!

阎立(江苏省常州市市委书记)谢谢阎立书记的致辞。下面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群致辞,大家欢迎!

范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四月江南花红柳绿,在常州我们非常高兴地迎来了参加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的各位领导和各位学者。在此我谨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徐安检察长对此次研讨会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范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江苏历史悠久,是富饶之地,鱼米之乡,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经济迅速增长,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尤其是近年来江苏紧紧围绕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型服务业,努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推动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范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11年江苏实现地区生产总值位居全国第二,人均GDP首次突破6万元。大力加强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着力营造社会环境。综合绩效考核和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当前,全省上下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两会上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凝聚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展科学发展新局面。

范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江苏省检察机关共有114个基层检察院,检察人数10374人,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高检院和省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力推动了全省检察工作创新创优发展,得到了上级领导肯定和人民群众好评。在去年底,审计检察机关开展的第四次完人给予检察作风活动中,人民群众对省检察院作风的满意率也达到了96.69%,去年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视察江苏检察院时给予了高度评价,目前,全省检察机关按照上级领导对江苏工作的新希望、新要求,倍加珍惜当前的大好机遇。

范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江苏检察院一贯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和司法保护工作,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工作,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秉承对未成年人特别关注,特别办理,特别保护的工作方法 ,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们坚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处理,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针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等诉讼权益的平等保护司法现状,检察机关主动牵头依托企业和社区建立管护教育基地,目前全省有10个省辖市成立了117个管护教育基地,在源头上防范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范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近年来我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整体呈下降趋势。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尤其是这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修改,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程序写入了章程,也对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省检察机关在机制等方面感觉到还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最近我们正在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积极为做好刑事诉讼法各项工作做准备。

范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出台的特殊背景下,对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司法工作机制创新进行研讨,希望各位专家指导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也期望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帮助我们集思广益,积极创新有效破解难题,促进我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范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衷心的祝愿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衷心的祝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在江苏期间生活愉快,谢谢!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下面请《检察日报》总编辑王松苗致辞。

王松苗(《检察日报》总编辑)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嘉宾:上午好!

王松苗(《检察日报》总编辑)仲春时节,我们共聚名城常州,探讨新刑诉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作为会议的主办方之一,我代表检察日报社,向莅临会议的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王松苗(《检察日报》总编辑)在新刑诉法通过刚好一个月的今天,讨论这样一个话题,既是时间的巧合,也是使命的倒逼;既是实践的呼唤,也是执法的对接;既是一次司法研讨,也是一堂爱心盛会。

王松苗(《检察日报》总编辑)有人总结去年中国社会的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顶层设计,一个是社会管理创新。按图索骥,我们不难发现,这次会议的主题,正好契合了这两个关键词的精神内核。从顶层设计而言,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实现了新世纪以来人权保护的第三次飞跃。同时,系统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从而为保护边缘少年、问题少年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和具体的法律依据。从社会管理创新而言,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司法保护,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和工作机制进行创新,是尊重保障人权、彰显司法温情、推动社会进步的重大探索。

王松苗(《检察日报》总编辑)从时代的角度审读这次会议的命题,不是为了追赶时髦,而是一种职业的本能。众所周知,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蕾、民族的希望。但未成年人的成长始终充满了不确定性。正如荀子所言,"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往往与外界复杂环境的诱惑密切相关。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早已经成为世界共识。很多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规则等,都清晰地传达了这样的理念。

王松苗(《检察日报》总编辑)在我国,除了宪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渗透着这种人文关切之外,更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传递着这种法治的温情。这次通过的新刑诉法更是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设计了一些特别程序。这就为司法实践对涉罪未成年人体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的"三非"处遇,提供了坚实的支撑,同时也把中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护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王松苗(《检察日报》总编辑)"拉一把是大学生,推一把是少年犯"。长期以来,中国检察机关一直为此努力探索。1986年,全国第一个少年犯罪起诉组在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诞生,正式开启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专业化的探索大门。此后,"少年司法一条龙"成为全国司法机关的一种法治自觉。

王松苗(《检察日报》总编辑)今天,全国许多大中城市如上海、无锡等地普遍建立了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化机构与社会化帮教观护体系,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赞誉。此次课题组调研的常州检察机关后来居上,探索的"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和"重在形成社会参与大格局"的经验再次引起各界关注也就势在必然。将这种实践经验文本化、制度化,必将烛照着中国刑事法治的辉煌前程!

王松苗(《检察日报》总编辑)社会越发展,新闻越发达;法治愈进步,宣传愈重要。中央领导在上个月刚刚闭幕的全国政法工作宣传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政法、宣传两条战线的同志,统筹把握新闻传播规律和政法工作规律,将新闻宣传工作与政法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不断增强政法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为政法机关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王松苗(《检察日报》总编辑)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主力重镇与刑事司法理论研究的前沿阵地,检察日报及下属正义网多年来一直持续关注、努力倡导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先进理念,积极搭建交流平台。同时,恪守新闻职业底线,避免新闻"二次伤害",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王松苗(《检察日报》总编辑)本次会议,正义网将进行现场直播,《检察日报》及其下属《人民检察》杂志也将进行重头报道。因此,盼望各位与会嘉宾,解放表达,畅所欲言,共同使本次会议过程精彩,内容丰硕。在今后的法治新闻报道中,本报将坚定政治站位、严格法治把关、注重文化兜底,继续为保护未成年人等各项司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以出色的法治新闻报道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王松苗(《检察日报》总编辑)最后,衷心感谢各位代表对中检报业的大力支持,祝大家生活愉快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谢谢松苗总编,非常简明扼要,同时又非常抓住重点的简短致辞。下面有请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巳春致辞。

游巳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先欢迎大家在龙年来到龙城常州,在全国人大第十一届五次全会刚刚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我们在这里举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具有重要的开创性的学术意义。

游巳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承办方之一,我们倍感荣幸。在这里,我谨代表这次主办单位之一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前来参加此次研讨会的各位领导、各位学者、各位嘉宾以及各位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向给予这次研讨会给予关心支持的常州市委、市政府表示诚挚的谢意。

游巳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今天,为了共同的使命,来自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等相关领导,全国高校科研机构相关学者以及地方实务部门代表共同构建了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的大讲堂,规模之大,专家之多,对我们来说是第一次,机会也是难得的,意义也更深远。我作为曹建明检察长的工作联系点,近几年来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当中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我们也相信,全体与会代表一定有强烈的荣誉感和使命感,按照研讨会的日程完成研讨会的各项议程,也深信本次研讨会在各位的领导下,收获新的科研成果。

游巳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嘉宾在常州期间身体健康,生活愉快,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谢谢游检的致辞。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致辞,大家欢迎!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能够在这样一个规模比较大的研讨会能够做一个开幕式的致辞非常高兴。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今天会议有两个主题,一个是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另外一个是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的研讨。这个主题结合了未成年人,实际上也是刑事诉讼法实施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我个人很荣幸有机会参加刑事诉讼法制定过程,但是我还要认真学习研究。我认为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非常成功的,应该说取得了历史性重大的进步。我们讲进步,实际上是有一些重要的标志。这个标志,我认为就是在刑事诉讼里面人权的保障,这一次明显加强。特别是在辩护制度这方面,应该说有非常大的亮点,比如说法律援助的力度加大。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二是对公权力的行使,进一步加强了规范,使它能够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三是采取了比较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司法实践里比较突出一点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比如说关于刑讯逼供现象、超期羁押现象,还有律师“三难”的问题,还有出庭作证难这些问题,这些问题都成为了刑事诉讼法修改比较重点关注的问题,也是重点采取措施解决的。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类似这些问题,我觉得从以上三个方面集中的看,我们的进步还是很大的,进步也来之不易。因为我们2003年就开始酝酿,2006—2007年我们也参加了讨论,当时意见分歧非常大,但是现在经过2009年启动以后的三年努力,取得了这么大的成绩,确实不容易。但是还有一些问题还需要解决,还需要进一步推进,进一步健全。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所以,我觉得现在的问题,我们法律已经制定了,关键就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实施。现在我们的实施,我个人认为我们需要做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的,以及法律文献上的准备工作。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思想上,也就是说我们思想上要跟得上,因为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的问题确实加强了人权保障,确实有一些问题有争论。如果要真正实施的好,一定要在理念上到位,行动上才能真正的跟得上。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所以,我个人认为理念的转变,理念的真正梳理,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并重,程序与实体并重这样的一些理念才能够真正的贯彻好。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当然,有物质上的准备,有组织上的准备。法律再怎么规定,一方面解决了许多问题,但是有些问题还是有一点原则性的规定,还有一些规定的不是特别的明确。还有一点实事求是的说,还有一些缺陷。在这些问题上我注意了,如果我们本着真正的正确的理念,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念的精神去做司法工作,我们有可能把立法中的不足加以弥补。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在司法解释的问题上,过去我们有很多很丰富的经验,也有一些教训。一般来说司法解释各个部门做,一是容易产生矛盾,二是有可能被本单位稍微有利一点的。现在我们一定要共同把司法解释做好,统一到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来,而且不明确的地方应该说我们经过研究,不能从扩权上来解释,应该更多的从保障人权、保障程序公正、保证宪权这方面的努力,这样可能使我们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更加有效一点。这是作为学者个人的一点看法和希望,但是我相信还有半年多和不到一年的努力,明年一定会是刑事诉讼法司法工作登上民主、法治的新台阶。谢谢大家!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谢谢陈老师。这次会议得到了常州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阎立书记亲自莅临会议,并且在开幕式上作热情洋溢的致辞,表示感谢。另外这次会议得到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还有检察日报社为这一次会议组织了强大报道的队伍,对他们表示感谢。

甄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这个时段的研讨现在开始,由我来担任主持人。这个时段请来了两位重要的发言人,他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非常有影响的。一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先生;另外是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黄太云先生。首先我们有请王尚新先生。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我就讲两块内容。一方面讲一讲我自己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一点体会;另一方面介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些情况和考虑。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今年3月14日,11届全国人大代表第5次会议,以92%的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一次重大的修改。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1979年—2012年,在这33年之间,我们共同的走过和见证了中国刑事诉讼的改革和完善之路,期间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一次是1979年,1979年我国在总结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总结文革教训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这一次变革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开创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制之路;第二个方面,它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总体经得住历史考验;第三个方面,在这部法律当中,提出了惩治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理念。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第二次是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次重要的改革。从诉讼制度的完善角度讲,它的重要意义主要在五个方面:一是奠定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或者说确定了走向;二是将无罪推定合理的内涵引入到刑事诉讼法中;三是提出了既要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又要切实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四是将抗辩的机制引入到了中国的刑事诉讼中,进行了庭审方式的改革;五是废除了收容审查,维护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法制化和严肃性。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而这一次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的又一次重要的完善,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要的改革和完善。从诉讼制度的角度讲,其重要意义我自己通过学习我把它归纳为三个方面,希望大家在这方面进行研究。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第一,形成和逐步的树立了社会主义现代诉讼理念,我觉得有这样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既要有利于惩治犯罪又要切实加强公民保护的理念得以进一步的强化。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二是在刑事诉讼中要贯彻落实尊重保障人权的原则,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同时也是我们司法机关的任务。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不止是惩罚,同时要保障人权。公检法三机关,或者说司法机关都有尊重保障人权的责任。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三是刑事诉讼要维护和保障程序公正。这部刑事诉讼法修改当中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将程序公正推到了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位置。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我自己觉得,本次修改有三大亮点,不一定对,供大家讨论:一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到了法律当中;二是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三是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什么讲这些是亮点?就是刚才我讲个意思,把程序公正放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我们的学者,包括我们的实务工作者,过去都讲过很多年的程序公正,但是更多的是一种希望,或者是一种比较空谈或是奢谈。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设立才真正的通向了程序正义的大门。这是我讲的第一方面的重大意义。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比较成功地形成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色。比如说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规定当中,注重地解决了惩治犯罪方面的一些实际问题、突出问题。比如说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适当延长了拘传和传唤的时间。同时,我们注重解决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实际问题,比如说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增加了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程序等等。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同时,注意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权利方面的均衡。比如说我们在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一个例外规定,在工作过程当中要注意这方面的均衡,最后留了一个小小的口子,将拘留中可以不通知的情形仅限于两种犯罪,这样既考虑了公民权益的保护,又注意到了在惩治犯罪当中的一些重要需求。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第三,进一步地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和完善的方向,使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地科学合理。这方面包括很多内容,我在这里可以点几个方面。比如说,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具体规范的规定当中,注重推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再举例,我们加强和完善了诉讼程序的监督机制。我刚才讲的第三个意义进一步使我们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合理化,明确了我们进一步改革的方向。比如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阻碍其行使诉讼程序的申诉和控告的机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的申诉和控告的机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机制,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和监视居住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机制等等,这些大家可以进一步看。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质上是进一步打开了诉讼法学研究的空间,我希望看到大家更多的研究成果。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讲三句话:我觉得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第一,要想法律实施的好,首先要尊重法,敬畏法,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如果都没有权威,还谈何实施?在修改当中,我们的学者、实务工作者都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为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但是,现在尘埃落定了重点,我们主要做的是认识和发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意义,要帮助大家和实务部门正确的解读这一次的修改,研究落实当中遇到的问题,也不要纠结在遗憾当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一部法律不实施的话,它就是一张写了字的纸,就没有其它的意义。法律的实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现是将比立法更为艰巨和伟大的事业。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第二句话,要解读法,要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第三句话要从国家法治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要从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更新观念。尤其是实务部门和公检法会面临着诉讼制度进一步改革后的一些困难,我觉得在立法当中,有争论、有不同点非常正常,否则立法就成了单一的话题。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第二个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点一点。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些立法的考虑。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第一个要点,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范当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中都做了规定,这一次在刑事诉讼法当中也做了规定,不仅是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同时也是我们这次设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范当中都遵循的方针和原则。也可以说在整个程序涉及当中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大家可以在学习中体会。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第二个要点,程序设置要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心声情况、身体状况都决定了他们具有许多与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刑事诉讼法当中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们心智尚不成熟,认识问题的能力还不足,尚不能完全以自身的能力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独立的行使诉讼权利。二是未成年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一旦他们真诚悔罪,认识错误,可以转变为合法的公民,成为对社会有利的人。根据这两个特点,在这一章的设定当中,我们特别注意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特别注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程序的设置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根据这两个特点,在这一章的设定当中,我们特别注意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特别注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程序的设置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三是在立法当中要吸收成熟的经验,对尚不成熟的,根据情况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留下探索的空间。这样既与时俱进,吸取了经验,又体现了两个精神,又符合循序渐进的原则。这章的修改是由两部分主要的,一部分是原来在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当中都有规定的,这一次修改经过进一步的研究。还有一部分是我们根据实际经验新设置的规定,主要有六方面的规定。

王尚新(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设立,应当说离不开在座的诸位的司法实践,有的同志讲为将来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根据,法工委也做了重要的探讨。我认为有些经验成熟了,有利的空间还可以给大家进一步探索。我就介绍到这里,有不到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甄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刚才王尚新主任对刑事诉讼法有了更多的了解,而且他还谈到了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特别是重大意义的理解,帮助我们很好的去认识这部法律。王尚新主任应该说全程参加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包括他自己的很多认识见解实际上在法律上都有所体现。他给我们做这样一个演讲和解读,使我们对这部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下面我们请黄太云所长为我们主讲。

黄太云(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大家上午好!首先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向广大学者和实务部门学习。关于刑事诉讼法和修改的主要亮点刚才王尚新主任都说了。我是刚从刑法室调到政法委研究所。我想从中央司改来谈一下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黄太云(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大家知道我们这两年,去年搞了一个刑法修正案(八),今年已经通过。如果我们认真看一下中央这几年关于司改的文件,尤其是中央2008年的19号文件,就会发现我们这些年来,我们法律所有进行的完善的主要任务,在中央关于2008年19号文件,包括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当中都有明确规定。

黄太云(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比如说我们完善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一审二审再审和死刑复核刑罚的执行制度,还完善了法律的监督,这些在中央19号文件里都有非常具体的明确。关于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关于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的问题,因为犯罪证据的消灭,把它封存更准确。我们现在完成了这些问题,这些在中央2008年19号文件里也都有规定。

黄太云(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关于这一次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完善都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方针,这也是在中央文件里提出来的。比如说要建立犯罪记录的消灭,这是在一个什么样的背景下?中央提出来要建立一个和谐社会,怎么样来处理和应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怎么样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当中能够体现我们教育、感化、挽救这样一个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别的刑事诉讼的办案方式。这些年专家学者也好,实务部门也好进行了大胆的探索、积极的探索,并且现在出现了一种非常好的趋势,就是专家和实务部门结合在一起,我们这一次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实务部门、专家学者在共同探索过程当中要经验介绍。这两天我们要听介绍,我觉得非常好。

黄太云(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有一点我们吸收了国外比较好的做法。当然,都是国家法律文化的一个部分,可以相互学习和借鉴。这些都是非常好的一个做法。

黄太云(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当然,现在法律出来了,刚才尚新主任也好,陈光中先生也好,也提到了一点,就是刑事诉讼法这一次有很多亮点,怎么把刑事诉讼法认真的得到执行,这个地方也涉及到我们的一些观念的变化。我们观念的变化是什么呢?我们过去都引以为傲,我们法已经制出来了,我们是一个法制国家了,这一点误解了,我们现在不能说是无法可依,我们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这个状况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杆称去评价。包括理念上,还有法律出来以后,还有一些细则方面的问题,有一些细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定本身的一些不足,一些缺陷可以弥补起来,这个问题我们要吸取以往的教训。

黄太云(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1996年刑事诉讼法出来以后,各家都搞了条文非常庞大的关于实施细则。如果各从有利于自己办案的角度,加强部门权益的角度来制定细则的话,那就把刑诉法体现的一些好的思想,比如说尊重与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以保障司法等等这样一些好的原则很可能就掏空了。现在我们司改办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现在有一个初步的想法,凡是刑事诉讼法当中涉及到的取保候审的问题,绝不能各个部门各搞一套,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一定要几家联合就这一个问题共同实施,要不然就得不到严格的执行。

黄太云(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另外关于下一步的司法改革。因为司法体制的改革要追求一些比较朴实的共同目标,比如说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提高执法的公信力,这是世界各地不管搞改革还是什么都要追求这样一个目标。我们这些年第二个改革已经迈出了步伐,我们下一步还要继续下去。在这个地方,我们就想到一个初步的想法,要多多的加强和实务部门、专家学者的联系,多多的了解实务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我们下一步司改有哪些问题真是妨害执法公信力的,这些问题一定要从实际的角度好好了解,到底要改什么。

黄太云(中央政法委研究所所长)所以下一轮我们将要做很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在这里我也希望实务部门也好,专家也好,在刑事诉讼法贯彻的同时,也要关注和研究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些重大问题,要加强论证,最后要提出一些方案,这些都离不开在座的实际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盘子最后还要中央来定,在这里我也希望大家多多关注这方面。我就讲这么多,不对的地方且大家批评指正。

甄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感谢黄太云所长。这个时段的发言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大家好!我们第二单元的专题讲座现在开始,由我来担任主持人。这个单元还是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实施。特别请了三位司法实务部门最高机关的同志作报告,第一位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少年法庭指导小组成员马东。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谢谢主持人。大家上午好!首先我要感谢主办单位,特别是宋英辉教授,能邀请我参加这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使我能够参与这个有益于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同时安排我做一个简要的发言,使我有机会谈谈研究刑事诉讼法后的一些个人认识。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当中的重要任务。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是全社会高度关注并积极解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一社会背景的有效途径。近几年年来,司法机关各个职能部门,我要特别提到人民法庭的少年法庭,目的就是为了切实推动有关改革目标与任务的实现和完成,更是为了有效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不断创新。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这次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一些刑事诉讼制度领域当中的重大理论认识问题,比如说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一些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实务问题,比如说有关的证人出庭的问题、二审开庭问题等等。对于一些刑事诉讼实务和刑事诉讼理论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比如说刑事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等这些问题,都有不同程度的重要突破和及时解决,有效拓展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科学发展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置特别程序的专门规定,充分贯彻落实了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所提出的改革工作要求,使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司法原则,在刑事立法层面的切实体现,同时也是一些长期积累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经验和司法改革成果得到了最有效的法律评价和确认。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专门规定,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特别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深远的历史影响。一定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制定,可以说是为建立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制度打下了基础,揭开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首页。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据有关统计表明,目前我国有3.6亿未成年人。都说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是必须和不得不给予特殊优先司法保护和社会关注的群体,在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人生道路上,可能引发和已经产生的违法犯罪的问题,也是国际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也是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并大力着手积极解决的社会问题。近几年来,我国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但是平均每年7万名未成年人罪犯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数据。这其中还不包括审判时已经年满18周岁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角度不能松懈,任重而道远。如果就保护未成年人及其犯罪预防和矫正工作的实质而言,对于那些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审判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司法保护和预防矫正的过程。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就是突出体现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保护,诉讼权利的特殊司法保护,诉讼实体权益保护的优先司法保护,特有的犯罪司法矫治的特殊措施,加快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创新的发展进程具有实质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应该说研读刑事诉讼法既是一个学习掌握的过程,也是一个思想感悟的过程。今天有立法机关的领导和参与修法的专家学者出席这次会议,对于刑事诉讼法的解读更为准确全面。所以,在这里我谨就个人解读刑事诉讼法由感而发谈一点体会。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一是思想一致。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中,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的方针和原则。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规定至关重要。这就为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一明确了宏观指导思想和奠定了刑事诉讼的总体基调,保证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无论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任意环节都能得到实施贯彻,进而保证了不同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性和确定性。对于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上是否应当给予特殊司法保护,是否应当采取特殊司法矫治措施,是否应当贯彻执行特殊的司法理念,在此之前,各方的认识还是不尽一致的。这也是为什么在一些地方长期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探索总是反反复复、起起落落,始终没有实现工作合力,始终没能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机制。思想认识上的不一致,司法理念上的差异,应该说是这方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同司法机关不能因分工不同、职能不同而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要实现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在宏观指导思想和刑事诉讼总体基调上有所差异。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刑事诉讼法设置为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明确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职能,明确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突出彰显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质,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为我们指明了共同努力的方向。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第二,司法实践助推立法。改革是原动力,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任务的提出,为我们通过司法实践探索完善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途径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立法提供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和借鉴。刑事诉讼法在保障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权利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升。特别是突出关注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应当有别于成年人的差异,进而应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并给予必要的特殊对待。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比如,因为未成年人一般缺乏法律知识,或者不懂法律,而特别强调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的规定。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心智不成熟,因为未成年人一般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尚不具备自我辩护的能力,而特别指出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只派律师提供辩护的规定。因为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般可能情绪容易波动和不能实现自我保护,而特别规定开庭时法庭代理人不能或者无法到场时,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规定。此外,诸如有利于教育和矫治未成年人罪犯设置的审前或者作为社会调查制度等等,这些规定其实在先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已经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有力探索,有些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法律规定后,必须得到切实执行和遵守。那么,刚才在尚新主任和太云所长有关的讲话中都强调了注重法律的实施。我想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司法活动,更应如此。即使对于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地方及有关的继续改革和探索也应该统一归置在刑事诉讼法之下。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规定,应当是我们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该遵守的准则和基本模式。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第三,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未尽人意,尚有瑕疵。刑事诉讼法既是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在为不断努力司法改革探索所取得的这一重大立法进展和改革成果,积极展望未来发展的欣喜之余,同时也感到立法层面的未尽人意。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专门设置的特有刑事诉讼程序,其系统性相当完整性,应当是最为基本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在具体条文当中可以看出,有关规定内容是司法改革实践已经实行的,这次希纳上升到了立法层面。二是对于在其他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或者倡导的一些司法改革实践做法或者成果。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没有明确涉及和体现。刚才我跟尚新主任也探讨过了,因为学习不够,还没有体会到立法的力度,但是至少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些条文当中没有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感到法庭教育对于实现特别程序所要求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目的和未成年人罪犯本身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审判环节。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三是规定内容过于简单,立法不够明确。也没有规定形成调查报告,其法律意义何在?这种调查报告作为裁量刑法的参考依据,是其应有的法律属性,也是有利于开展法庭教育的基础。法律赋予明确规定,就可能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难点,极易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再比如法庭代理人开庭时不在场,可以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其他被告人的亲属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其法律地位,法律不予明确规定,使这一制度我认为是形同虚设。即使想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也无从着手。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在这里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比如说立法就好比是盖房子,司法解释就好比属于装修。立法制定一个有关具体司法制度,完善的程度决定了这一司法制度是一个精装修的房子还是一个毛坯房。前者要想充分发挥其功能,明确强化功能和司法解释是必要的。后者有缺陷的这样一个制度,必须要经过司法解释来进行所谓的装修才能够准确有效的发挥立法建立其之法律供销。严重缺陷的制度,不仅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装修,甚至可能不得不进行一些垒砖的搭建。

马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第四,法律规定存在的一些冲突。比如规定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也就是说犯罪时不满18岁,审判时已满18岁的应当公开审理。可是又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该再行封存。同时法律规定宣判案件一律公开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宣判没有规定例外。此外,审判与审理,在一个条文里出现,是否同意法律意义的概念?此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何落实,这些问题如何理解和解决,恐怕都需要通盘进行考量。当然,刑诉法整体修改是非常成功的,应该说是瑕不掩瑜。所以,我们期待刑事诉讼法今后的进一步完善,以上仅是个人理解,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主任发言,大家欢迎!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因为这个专题主要是讨论刑诉法实施的问题,我想讲一个主题,就是要严格的遵循立法的精神,准确的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我国刑事制度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修改,创设了很多新的概念和制度。包括我国的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也是重大的改革和完善。我们现在要认真的研究怎么样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执行好、贯彻好。现在刑事诉讼法里面有很多重要的概念,也有一些制度上的涉及。包括有一些制度上的涉及,对我们执法,包括对诉讼法学的研究都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现在,我觉得关键是怎么样更好地准确按照法律精神把制度执行好和贯彻好。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高检院现在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了一系列的部署,要求在全系统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意义。要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在思想和观念上、制度建设和工作衔接等方面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下半年研究怎么样实施好刑事诉讼法是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觉得在立法上,从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上总的意图是正确的,我们现在的解释和规定,就是要从立法的精神出发,要准确地理解立法的精神,把这部法律解释好。因为要执行法律,肯定是要解释法律,解释法律是执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说像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个在立法上涉及的一个非常好的制度。现在因为刑事诉讼法对这个制度只有一个条例,我们也要研究怎么样把这个制度贯彻好、执行好。必要性审查也是要严格执行逮捕的条件,尽量的减少羁押,需要变更的就要及时变更。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提起,包括检察机关是主动审查还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后审查,审查工作的机制和工作要求、期限都要进行严格的规定,使这项制度得到比较好的贯彻。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讲的核心意思是,一定要把刑事诉讼法执行好、贯彻好,关键是要按照立法的精神解释和执行,避免过去在解释过程当中出现的矛盾,要树立法律形象,真正把我们这次修改非常成功的刑事诉讼法执行好、贯彻好。我就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谢谢国庆主任。下面请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发言,大家欢迎!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谢谢国庆主任。下面请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局长发言,大家欢迎!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各位老师、法律实务界的同仁,大家好!给大家介绍一点情况和想法。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当前应该说一部很好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在公安机关已经形成了一个很浓厚学习贯彻和实施的氛围,这是我们当前公安工作当中的一个主题和关健词,从上到下是非常重视这部法律的学习和实施。两会结束以后,整个机关在学习贯彻两会,其中我们领导专门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做了一个专门的传达学习。目前,我们已经正在部署一系列学习和贯彻实施的措施。现在在各地学习、办班和讲座都比较浓厚。我相信在座的有很多要去公安机关解惑,希望大家支持。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下面有几点突出的想法:第一,在我们这个队伍里很重要的一点是端正思想,更新理念,转变观点。思想认识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前提。我们深深认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性。刚才王尚新主任关于立法在过程当中有几句话是对我们的体谅,我认为是对我们的一点表扬,非常感谢。下一步实施当中,我想核心的一个思想观念,就是解决打击犯罪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关系,要利用法律手段、法律措施侦查破案,但是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来侦查破案。要严格的反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这些说法、想法是很明确的,从上到下要贯彻落实显然有一个普遍的问题。我个人理解,对这个事的理解,四个字“保障人权”,保障多数人的人权,以及保障少数人的人权。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公安机关肩负一个很重要的历史使命,现阶段非常重大的一个使命是保护多数人的权益。让社会能够安定、安宁,包括让在座的各位安居乐业,能够及时、准确的侦查破案,使受害人,使多数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同时,对于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他的诉讼权利和健康生命、财产等权利也必须得到严格的保护。让两者结合起来达到一个完善和理想的目标。我也注意到大家,尤其是学界和各界对我们这一块对保障人权方面还有一些更好的、更多的期待和要求,这也是我们工作提升的空间,我们会坚定的朝着这个目标努力。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我们要树立的一个理念,就是要尊重现实,尊重和把握治安、犯罪的规律来合理构筑保护人权,构建和谐社会。我说了这么多,我也希望大家了解和对待这些事情上更加努力,然后稳步、扎实的前进。但是在这一点上贯彻刑事诉讼法,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要不折不扣的落实。这些年我们也做了铺垫和探索,包括我们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建议大家有兴趣的,或者方便的时候去我们基层看一看。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第二,贯彻刑事诉讼法和完善相关措施。比如刑诉法里的“证人保护”,那怎么来进行保护?公安机关内部有这么多的警种,巡警、特警、派出所、刑警办案等,谁来进行保护?对一个住宅进行无衔接的保护,都用民警行吗?没有民警,其他辅助力量怎么参加其中?对于这些,我们正在抓紧完善进行配套制度,要保证明年1月1号生效实施能够到位。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第三,说一点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当中,就这个问题我们主要提了一个意见,就是附条件不起诉时,建议通过复议、复合多听公安机关的意见。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意见呢?我们还是力求在把握一个分寸。对待未成年人的问题,教育、挽救、改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立场,这一点是不折不扣的,一定要贯彻执行。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关注对嫌疑人青少年的关怀教育的同时,对教育的风气,对校园的安全,对其他孩子,对人的个体差异有一个现实证实,不知道说的对不对,以上问题仅供个人参考,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三位从不同角度讲到了贯彻刑事诉讼法工作当中和问题的思考,也结合到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问题。由于三位发言人都是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制定规则部门的同志。所以,他们的发言让我们可以看到下一步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和制定有关规则方面的一些思考。我相信对我们这一次会议要讨论的主题,对我们以后研究刑事诉讼法,让我们更多的了解最高司法机关的一些思维方式,思考问题的角度是会很有帮助的。下面播放一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资料短片视频,请大家看大屏幕。

正义网现场播放《路在脚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创新纪实》资料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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