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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二)
直播时间:2012-4-14 9:00:00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诉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章,并对办案审案人员要求、保障辩护权、审前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4月14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检察日报社、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将在江苏常州举行。届时,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专家及科研院所的学者将就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等话题进行探讨。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主持《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研讨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巳春发言

参会代表认真记录代表发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吴燕发言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长蒋长兰发言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邹志强发言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海研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刘雅清发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刘万奇点评发言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研究处处长彭伶主持《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研讨会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发言

参会代表认真做笔记

中华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发言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建明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发言

英国救助儿童会未成年人司法项目经理姜敏发言

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卞争发言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谢佑平作点评发言

宁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学军主持《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作用》研讨会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发言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越飞发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阳发言

李建明教授与叶青教授会上交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夏芳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熊秋红作点评发言

正义网下午的直播开始。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下午继续开会。时间比较紧,一共有6位发言人,还有1位点评人。7位专家学者来谈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每人平均10分钟左右的时间发言。请各位领导和专家把握时间。首先要感谢主办人,让我有这次学习机会,非常感谢。

游巳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作为主办方之一,我非常有幸能够上台发言,介绍常州检察工作情况、参加专题交流,希望各位专家给予指导。

游巳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近年来,常州正值加快转型升级、奋力争创“两个率先”的重要时期,建设平安常州、法治常州、营造和谐发展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我时检察机关始终牢记责任使命,秉承“慎察、衡平、精进、致诚”的专业精神,强化法律监督,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层实践,加快自身科学发展。目前,我时由市检察院、7个基层院、1个排出检察院、13个基层检察室组成,有全国模范检察院1家、全国先进检察院2家。

游巳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8年,被确定为最高间曹建明检察长基层联系单位,曹建明检察长已连续4年来常视察调研。我们有20年发展史的乡镇检察室焕发新活力,主动贴近群众开展工作,发挥了接待来访、法制宣传、预防犯罪、化解矛盾、延伸监督、参与综治的职能作用;我们以深化检察改革委契机,事中庭审远程观摩、检察长列席审委会、量刑建议、违法行为调查,事后开展类案复查、检察建议、抗诉等举措;我们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建立了社会风险研判、重大事件快速反应、驻点重大工程项目化预防、突出问题集中治理等机制,构建与社会“大调解”相衔接的权利保护的管护帮教基地;我们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突出位置,专门建立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案件监督管理中心、检务督察中心,最大限度落实检务公开,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我们坚持文化育检亮检兴检,创立法治文化平台“纪萍工作室”,形成以“女检察官手机”为主导的检察文化系列产品,成为全国有影响的法治文化品牌。以上这些经验做法,为最高检创新工作机制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有益信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直是我时检察机关品牌,在检察系统和地方都有较大影响,戚墅堰区检察院在该区学生中实施的“蓝色、橙色、红色”三级预防工程的做法,曾代表全国检察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堂作了大会发言。近期最高检还专门前来调研,要求在制定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范把常州好的做法吸收进去。下面,我就“五位一体”工作模式的做法作一重点介绍:

游巳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以降低审前羁押率为目标,改革审查逮捕程序坚持少捕慎捕,加强逮捕必要性审查,并依托“观护矫正工作站”,适度延伸检察职能,全面开展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试点和探索。自2009年以来,我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受理数和批捕率均呈明显下降趋势。一是建立立案前审查制度,严把报捕关。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扩大介入范围,对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提前介入,对于明显无逮捕必要的又缺少帮教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建议公安机关将其直接入驻“观护矫正工作站”。
二是实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严把逮捕关。重点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对外来未成年人还需提供在本地有无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经济来源及社会关系等材料,坚持“不捕为原则,逮捕为例外”。
三是以“观护矫正工作站”为平台,创新取保候审方式。
二、以适度扩大检察裁量权为核心,改革审查起诉程序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适当扩大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既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处罚的大趋势。一是湿度扩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补起诉范围;二是探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三是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建议制度。
此外,积极构建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向适当的周末审理、亲情会见、掀起结案、分按起诉等办案机制,探索实施社会 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刑事和解、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以实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目标。

游巳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以规范社区矫正为重点,创新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监督
我们在对未成年人贯彻“非羁押化”、“非监禁化”理念的同时,把执行未成年犯非监禁刑作为监督重点,重点围绕社区矫正的规范运行,完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一是明确“观护矫正工作站”,接纳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将观护校正工作站工作流程与社区矫正制度相互衔接,相互配套。规定在工作站入住的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可以申请继续留在工作站接受帮教。其社区矫正工作一并纳入工作站,从而有效解决了外来未成年犯在监外执行期间考察帮教难的问题。
二是加强对未成年犯的监督考察与帮教,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工作站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室,并聘请社会上具有政法教育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员共同组成帮教小组,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矫正,亲情感化,法律教育等活动。同时,为未成年人犯提供劳动技能培训,从而有效对未成年犯进行行为矫正、心理矫正,增强其回归社会的能力和信心。
三是加大监督力度。重点对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的监管,帮教工作是否依法公正的进行,各项工作措施是否落实开展监督,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游巳春(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以维护合法权益为重点,构建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监察制度
立足于检察职能,突破传统的监督方式,探索维护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利的途径和方法,构建全程全方位的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一是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针对抗诉作为事后监督的局限性。从全程监督动态监督的角度出发,在未成年人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及时与法院或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监督纠正。
二是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改变座谈等案上门的方式,发挥检察能动性,从已经构建的青少年、社工、企业、家庭、学校社会网络资源去发挥案源,通过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教会未成年人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帮助他们找到救济途径。
三是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及时维护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权益。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充分关注未成年人监护条件,家庭、学校、社区环境,重视从中发现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线索。如抚养费是否执行到位,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是否已经影响到了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等问题,并及时给予救济。
四是支持和督促起诉。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监护人不行使监护权,未成年人被剥夺受教育权等重点案件,支持和督促青保办、居委会、妇联等有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下面有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吴燕发言。

吴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谢谢龙教授,谢谢主办方给我这么好的学习机会。作为从事10多年未检工作的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说职业的自豪感油然而生。从我今天要探讨的话题来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审前羁押审查制度明确概念,但是我国现行的规定从其是值得内容来看,审查逮捕,以及取保候审审查的量刑相关规定,其实都具有审查羁押的限制。同时,第269条第一款也规定了,应当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等等,这些也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区别对待。

吴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在这里,我以检察官为视角,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适用羁押。首先结合上海市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目前未成年人审前羁押。虽然检察机关对无逮捕必要对未成年人相对不捕的决定逐年在增加,但是强制措施由羁押变更为非羁押的比例,这几年一直保持在五分之一左右。

吴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此外,审前羁押时间较长。另外,羁押替代措施适用比例比较少。取保候审的适用比例,我们上海已经从2007年19.5%逐年上升到2011年的33.9%,特别要提醒大家的就是,我们受理审查起诉的总人数当中,82%是外来未成年人。所以,应该说我们现在的实践已经取得了明显的实效。此外,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比例,这些年一直保持在15%左右。

吴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从现状看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问题原因有几大问题。

吴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第一思想认识层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无罪推定的理念没有深入;二是审前羁押的负面效应认识不够;三是忽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区别对待;四是缺乏全程审查、多次审查。

吴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第二,现行立法层面的原因。一是审前羁押的适用条件规定含糊,缺乏操作性;二是拘留、逮捕与羁押不分;三是审前羁押的适用及期限没有体现比例性原则;四是审前羁押审查程序的行政化色彩浓厚。

吴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第三,实践操作层面的原因。一是出于工作便利和规避风险考虑影响了非羁押措施的适用;二是办案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和考核办法存在一定的羁押导向;三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羁押条件的把握缺乏有效沟通。

吴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我汇报的第三大部分,就是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建议。这些建议一是基于现有的或者说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我们刑事政策的要求。第二方面是基于我们上海目前已经在开展的大量的实践。应该说,这些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我们需要根据我们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一共是四大方面:

吴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第一,建立符合比例性原则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标准。具体而言,要落实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细化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以未成年人罪行轻重作为羁押的程序性条件。同时还要将是否具备帮教条件作为关键性要素。

吴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第二,构建具有三角诉讼结构的审前羁押程序。一是建立听取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制度;二是落实法律援助,并建立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三是建议审查逮捕当面听取审查人员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意见制度;四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申请重新审查的机制;五是建立羁押复审制度,可分为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

吴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第三,建立符合诉讼规律的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审查机制。一是将犯罪嫌疑人是否油基压必要作为特征的程序性事实;二是提出羁押申请的侦查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三是对羁押必要性事实的证明要求可以低于实体性事实。应该说这些就是主要的内容。

吴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羁押必要性事实调查机制,一是建立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二是强化控辩双方的调查取证机制。我在这里,尤其是第一种,我们上海通过填写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非羁押可行性评估表对他们进行全面和综合的评估。在这方面,还要建立羁押必要性的说明说理机制,这是我们目前实践当中已经开展的审查逮捕阶段的双向说理机制。

吴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第四,健全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制度的配套衔接机制。其中包括非羁押诉讼的社会支持条件,当中有我们的建议。二是完善考核标准,建立以非羁押为导向的考核标准,将未成年人的非羁押措施适用率和直诉率作为考核指标。三是深化相关诉讼机制改革和完善。特别是要积极引导和推动公安机关全面的极早落实法律援助和社会调查制度,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免受羁押。以上是我个人的观点,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下面有请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蒋长兰发言,大家欢迎!

蒋长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长)谢谢大家!我是来自于最基层的单位,今天有各位很多学者领导,我从自身的角度。众所周知监禁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如何采用非羁押措施,我从事未检工作12年,我在12年的工作经历当中,我最深刻的感受就是,如果使非羁押未成年人改过自新,我最深刻的感受就是帮他们编织一只最温暖的网。张爱林说这是一张舒适的网,这是家庭、单位、学校、社会的,我们检察官的职责是要找寻这些网的连接点。我今天的汇报的主题是“找寻那些最合适的点”。

蒋长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长)相对于传统的社会控制,比如说监禁和国家制裁等等,我们这个更强调跟社会组织,比如说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等等的控制功能。我们的主要着眼从家庭、学校、单位、社区、观护基地等五个方面确定联系点,确定最合适的监护人。家庭毋庸置疑,家庭是未成年人最依赖的一个地方,而这也是我们通常在实践当中的首要考虑的。主要是原生家庭,这是最常见的一类,当中最主要的是具备本地户籍的,又或者说没有本地户籍但是又常住本地的,我们也把他们与家庭作为一个连接点。二是临时的家庭,因为种种的原因,他的原生家庭,就是监护能力、监护条件,又或者监护意愿等等方面存在缺陷,作为这样的一个监护单位的不合适,我们就尽力帮他们建立临时的家庭。

蒋长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长)第二个就是学校。学校是仅次于家庭的一个未成年人最有依恋的连接点。外地学生,我们把他们作为首选。

蒋长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长)第三个是单位。比如说学生在技校实习的单位,比如说我曾经自己本人办过一个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他自小是一个残缺的家人,也是跟着父亲。案发一个多月前,父亲因为工伤事情不幸世逝,我们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必须到公安机关讯问。当时考虑到虽然他的案额比较大,但是他有自首,价值三四万,我们考虑到如果把他采取逮捕等等措施,他的整个家庭将会面临毁灭,他的爷爷可能都是没有办法过春节。所以,多少方走访,联系到他的姑妈,后来才知道他的姑妈和姑父是当地非常大的房地产企业的老板。结果由他的姑妈垫付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定他的师傅担任保护人和监护人。最后我们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逮捕的决定,效果确实不错,现在他是一个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因为他的工作表现比较优异,中央电视台12频道在汶川地震一周年回访时,我们这个案件也被他们遴选。因为我们跟他有一个前期互动,后来他姑父的这家企业,也就成为了我们区院第一家正式挂牌的观护教育基地。

蒋长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长)第四个就是社区居委。在某些案件当中,我们除了要求他的家庭作为监护人共同监护,当地的社区居委也要协同帮教。

蒋长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长)第五个就是观护教育基地。这个我就不再赘述了。

蒋长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长)以2011年为例,我们惠山区检察院非羁押比例达到47%。最后这个47%的未成年人均被判处比较轻缓的非监禁刑,就整个非羁押的比例来讲将近一半对一半。

蒋长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长)我们主要有三项配套工作机制,前期跟上海也差不多,如果你要提捕,公安也好和检察机关承办人必须要出具逮捕必要性的说明,还有一些依据。另外一个方面,未成年人非羁押有一个评估体制,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在后期处理过程当中,我们有一个附条件不起诉,现在已经被吸收进入到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总共到目前为止,我们总共附条件不起诉的22人,经过一定时间的追踪和回访,都没有发现再犯罪的情况。

蒋长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长)在这里,我想强调的一点是,我们的措施是延伸的预防帮教措施,我们称未成年人帮教机制。很多时间我们着重的是涉罪的未成年人,多年的司法实践我们感觉到,还有一个涉案,比如说他在这里面根本不涉及到犯罪,但是在我们的卷宗当中发现他有严重的不良行为,因为情节和年龄等等各方面他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我们把他界定为涉案未成年人。我个人觉得犯罪跟其他的很多都是一样,犯罪是一个成长过程,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为此,我们为了阻挡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我们推出了一项制度,就是涉案未成年人干涉机制,并且设置了干涉的操作方法,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并且,我们跟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社区也建立了合作机制,通过限制活动场所,责令他们参加一些公益劳动等方式,尽量帮他们建筑起一堵防火墙。

蒋长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长)12年的未检工作,我们也有很多困惑,借助今天的机会求教于各位学者。一是我觉得一些成功办理的未成年人案件固然依赖于优秀检察官的爱心跟责任,但是我们觉得更需要整个社会的有利社会支撑。比如说学校,我们在案件当中也发现很多学校并不配合。还有一个单位的配合。比如说又怎么样对非羁押的评估也好,帮教也好,矫正也好,如何进一步地科学跟进。

蒋长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长)二是应当说未成年人对同伴的依恋不同于同龄人。怎么建立起同龄帮教者的团队,我想我们需要更进一步的探索。又比如可能跟各位学者的观点有一个很大的差异,我基于这些经验的办案实践,我们经验的发现,短暂的羁押似乎存在正向的功效,更利于阻止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但是,我们似乎经验的发现,短暂的监禁也会预防他的犯罪有一个正向的功能。在这里,我通过查阅一些资料,有一本书叫做《犯罪之形成,人身道路及其专责点》利用哈佛的几大箱资料实证研究的,这本书我也发现了类似的观点,短暂的羁押有一个正向的功能,这也得到了他实践的引证。就是说短暂的监禁也利于未成年人和嫌疑人的改过自新。

蒋长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侦监科长)三是刑事诉讼法当中有一个监视居住,似乎规定了跟以往不一样的地方。我们在以往的构成当中,我们在嫌疑人当中从来没有用过监视居住这一个强制措施。也就是说这个措施基本上是被控制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有一个更为具体的规定,规定可以采取电子监控对他进行监督等等。我们就在想,这个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是有比较类似的地方,都是限制人生自由的强制措施,只不过限制的程度不一样。监视居住如何作为替代羁押的替代措施,对监视居住怎么适用于涉罪的未成年人,为他们的非羁押措施提供新的空间。我想,我们在这个方面可能也值得进一步的探索。鉴于时间关系,我的汇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小蒋,后面提到了一些体会和短暂羁押有利于帮教,这对我们很有启示,感谢你。下面清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邹志强发言,大家欢迎!

邹志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着重汇报非羁押措施的探讨。比如说江阴2011年向法院提起公诉和申请的,其中80%是外来人口,里面有51%是轻罪。2008年开始进行探索,当时本着一个理念,一个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适用取保候审。在企业成立由辅导员老师、基地领导人、基地负责人成立的帮教小组进行日常管理,这样一个理念。两项保证是责任人到基地去进行进一步的法律评估,同时,要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有没有人生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如果符合就应该严格按照不捕的不捕,不诉的不诉。

邹志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追求的是四个效果,一个是在候审期间我们的时间是两个月左右,技能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社会责任心得到深化。根据三年来2008年到现在一共运转了370人左右,其中未成年人61名,其中女犯11名。运行下来以后觉得没有发现一例出逃的,也没有羁押。管理是专业化,我们要求是每个基地配3个大学生,干部和老师,共同形成一个六帮一的模式,争取效果最大化。

邹志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总的来讲,我们认为这项工作的探索降低了羁押,节约了诉讼成本。我们认为一个地方的司法程度提高以后,核心力也会增强。时间关系我就简单汇报到这里,谢谢大家!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下面有请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海研发言,大家欢迎!

吴海研(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今天参加这个研讨会的达多来自检察机关的代表,应该说我们检察机关在这块非常重视。但是为减少羁押率,提高非羁押率,难道不应该从侦查开始就进行吗?但是我不是质疑公安环节在这个里面有什么问题,而是说我们检察环节赋有法定职能的机关能否在这方面做一下我们的工作呢?另外一个概念就是取保方式的问题,取保方式对未成年人的最有效的方式是法定代表人。确实我们外来人口的犯罪比例越来越高,观护不得不是一个重要的选择。我们观护教育基地的名字叫做“阳光驿站”,职能是整合了四项职能,这样的话就避免了各个机关,每个机关建立一个基地。现在确实各个部门都有任务和要求,如果每个机关都去建立几个基地的话,可能我们社会资源得到浪费。

吴海研(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第二个特点是我们从最开始就走一条和社会公益组织相结合的基地,我们能够保障不出事。第三个特点是我们目前开始尝试一条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思路,从而能够最大限度鼓励企业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

吴海研(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个问题是取保前评估的问题,现在检察机关办案确实面临着很大的执法风险,尤其是相对比较苛刻的责任倒插机制。我们采取了三个方式:一是我们自己进行调查。在这个方面除了到他日常学校、工厂、单位进行调查的话,从实践角度来看,确实是非常需要的一个问题,因为一个未成年人从他关爱以后,他是如何开展供述的,他的供述过程当中心里的变化确实反映了他人生危险性,也反映了他是否具有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所以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是我们决定对一个案件是否作出逮捕的一个必经程序。

吴海研(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四个方面我们借助了第三方的力量。这方面我就不多介绍了。

吴海研(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通过我们日常的工作,对于非羁押有五点体会:一是从实践效果来讲,减少对未成年人羁押,确实挽救了很多未成年人和他们家庭。二是因为刑事诉讼涉及到公检法三个主要的司法机关,而各个司法机关在这个方面的理念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法院可能更偏重于轻,而检察机关相对来说比较理性,有轻有重,而公安机关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说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是没有区别的。这种理念上的不同确实也会导致各个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候的区别。

吴海研(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个方面,在未成年人方面办案机关投入的精力确实是相当多的,人力物力,不管是执法风险的防范还是社会调动的进行,确实要投入非常多的经历。

吴海研(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四个方面,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项社会工程。我们希望把他们从看守所中提出来,但是学校不接受,收取不接受,甚至他的父母都不接受。在这个方面的工作可能远比办一个案件更多。

吴海研(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一个方面,我想接着我们惠山区院讲的话,刚才他提到再羁押的效果问题,我举一个我们实践当中的例子,2009年,我们崇安检察院一共办理未成年人案件33人,33人全部逮捕,最后最低的实际量刑是有期徒刑3年,这反映一个问题,目前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确实还是相当严峻的。我们已经发现了很多的未成年人教唆成年人去犯罪的现象。未成年人虽然非羁押是我们应该提倡的,是我们努力工作的一个方向,但是我们还是觉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能我们确实要结合个案的情况,结合未成年人个别的情况来决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所以,在我们的工作中,虽然我们的奉行以非羁押作为原则,但是我们该逮捕的还是要逮捕。谢谢!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刘雅清发言,大家欢迎!

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这个研讨会非常的珍贵,非常感谢主办方。关于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严格限制适用这样的概念。这个概念基本上就颠覆了以往逮捕强制措施的传统做法,从多数被羁押被批捕转向少数被羁押被批捕,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所以,这一提法和这一个概念为我们进一步认识好、实施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重大的课题和艰巨的任务。我想今天我奉献给大会一点什么呢?想把近几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情况介绍一下,供各位研究参考。

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大家都知道,在我国法制当中羁押分成刑事羁押和行政羁押。刑事羁押里又分为审前羁押和判前羁押。审前羁押是刑事拘留和逮捕两种。在刑事拘留和逮捕的羁押当中,刑事逮捕显得司法更为重。来的时候我查阅了2007年以来5年一直到2011年的数字,5年的数字有这样几个特点:

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第一,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数是逐年小幅上升。

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第二个特点是,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人数逐年下降。

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第三个特点,全国不捕率上升。

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第四个特点,对未成年人批捕人数下降明显,不捕率增幅较大。

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第二,分析一下不捕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不捕率显示检察机关非羁押措施的极大努力与进步。主要原因一是中央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观的指引。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关于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三是司法改革中的改革精神、理念、措施。如引入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概念,制定全国性的逮捕质量标准,未成年人逮捕专门规定。四是社区帮教系统的完善,提供了更多的强制措施的替代模式,使更多可不羁押的人的人逐渐的进入了非羁押措施当中。

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第三,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有两大方面,比如说重打击,轻保护。以前检察机关哪个省不捕率超过3%可能会受到批评。像这样的一种执法理念,现在我们要转变过来,是一个艰巨的任务。二是重实体轻程序。三是重配合,轻监督。公安机关报过来就一定要捕,基本上是一种配合思路。四是适用法律错误和审查错误。这是传统和原始的一些问题。

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现实的一些问题有这样几个:一是政策性误区。比如说一些应急性的措施有滥用的情况。二是程序上的误区。目前检察机关实践当中不批捕案件比批捕案件程序上要严格得多,程序也复杂得多。比如说要逐级上报,还要报检委会讨论,还要给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家属写不捕说理的说明书,考评机制也非常的严格,使得办案人员在繁忙的工作当中,认为不批捕是一个奢侈行为。三是责任性的误区。比如说案件的质量责任,还有赔偿责任,还有被害方集体上访,影响稳定,承办人都要承担责任。

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下一步的对策。一是进一步研究非羁押措施的社会效果意义。二是鼓励以刑诉法实施为统领的工作机制与创新。三是加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非羁押措施的制度的完善。四是加强社会与帮教系统的衔接机制。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帮教体系江苏做的最好,尤其是江苏检察机关做了很多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感谢刘检察员,数据和建议对我们研究非常有用。下面有请刘万奇教授作点评。

刘万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感谢会议的安排让我做一个点评,我感到很荣幸。因为我们这一单元的发言,我注意到都是检察机关的同志,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志,也有基层检察院的同志。有东道主游巳春检察长,还有来自江苏其他地方的江阴、无锡和上海的同志。我觉得他们的讲话具体、实在,听了他们发言的内容我很受启发。

刘万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游检察长在五位一体令人印象深刻。吴燕既有分析,又有对策,很到位。来自基层检察院的蒋科长她编织一个温暖的网,她说到暂缓羁押并不一定都是坏事,这个观点令人耳目一新。邹检察长提到的江阴模式简单扼要,让人听了以后有很大启发。吴海研检察长的发言,更是邻人耳目一新,她提到为什么不能从公安侦查阶段就开始关注未成年人羁押替代性措施,这个发问令人深思。

刘万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最后高检院的刘雅清给我们介绍了对未成年人批捕的情况,使我们了解到了很多平时书本上找不到的东西,这一点很受启发,对整个未成年人来说批捕率是下降的,不捕率是上升的。未成年人的不捕占五分之一,这些情况都是我们以往不能很好接收到的。同时,刘雅清还分析了上述问题的原因,同时还清醒地认识到在这些问题背后存在的问题,还提出了改进措施。

刘万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总而言之,以上六位同志的发言,是我们平时在以学界为主的研讨会上很难听到的。我觉得对于未成年人的问题,尤其是我们法律界,我们有责任做好这件事情,这次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给了11条,我觉得不多。就像上午立法机关的同志说给了我们一个方向和空间。因为我们都曾经年轻过,我们的孩子正在年轻,年轻人是我们的未来,我们从事法律和法学工作,让我们法律和法学为年轻人付出多少都不过分。我们所做的,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我们的未来,我的点评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彭伶(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研究处处长)这个单元的内容是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我考虑到主办方安排我来主持这个单元,主要考虑到会议参与的广泛性,要让大家来关注到我们中国法学会。所以,我也非常感谢主办方的安排,也希望大家以后给我们中国法学会进一步的支持。现在,我们这个讨论就正式开始。

彭伶(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研究处处长)第一位发言的是上海政法学院姚建龙教授。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谢谢主持人,谢谢会议主办方。很荣幸能跟诸位交流对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的看法。我之前提出了两个建议,这必须是英国有特色的,而且是有教训的。因为在英国少年发展史上有一个案件,针对这个案件,其中有一个少年他父亲持续上访,最后英国女皇下令,就出台了一个菲利普的报告,就促成了1984年英国程序证据法的出台。我们在研讨这个制度引入到中国的时候,以及在我参与的过程当中有三点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当时英国的法律类似于96年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要通知辩护人。很多的案件造成的教训是,立法不能得到空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应该彻底。所以,这给我留下了一个深刻的印象,保护要必须彻底,不要留下余地。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引入中国是在2003年,2004年在上海开始试点。我们在思考为什么在改革过程当中,这样一个制度可以在中国马上就可以落地生根,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我觉得这个制度给了我们很多少年司改的启发。这个制度解决了少年司法最近的一个难题,就是随着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化,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都面临一个监护人不能到场的问题,所以,我们在上海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实现平等保护。二是我们合适成员到场制度,随着这个队伍的建立,为我们少年司法体系提供了一个专门性的社会支持力量。由这支队伍承担司法所谓的职能之外的教育感化和未成年人所必须承担的事务全部由这些人去做,也就有了这样一支专门的力量。从2004年在我国就形成了三种基本模式,第一种就是就近模式。也就是在家长不能到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情况下,我们就近由合适人充当代理家长。二是不管家长到不到场,都可以由合适成员到场。第三种模式是包围模式。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里面有明显几点供我们思考。合适人到场是谁的权利?我个人认为应当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所以,我们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我们在一些具体的规定可能值得我们思考。比如说监护人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可以通知他的近亲属,学校、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谁来选择?显然我们现在刑事诉讼法把这个选择权交给了我们办案机关;我们监护人是否必须到场?享有天然的优先权?如果不能到场,我觉得第一点必须明确,合适人到场,这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所以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来确定他的立场。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二是我们的合适成员人到场的重心不是成年人到场,而是合适的成年人到场,这个角色的资质和能力我们必须要经过考量,而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我们现在立法的立场是保证一个成年人到场就行,这种立法的思路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进一步完善。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三是现在我们可以再去面对证实这样一个问题,当时我们争论了很长时间,没有监护人,没有法律代理人和合适人到场所取得的口供是否是非法证据?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这就是非法证据应该排除,但是这种意见是不会被接受的。现在刑事诉讼法通过,我们是否可以把它作为适用我们刑事诉讼法的54条作为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一种予以排除?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四是是否每一次讯问的时候都应该到场?现在我们必须申明,必须每一次讯问都必须到场。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五是必须要思考合适人到场他到底干什么用?难道他仅仅是一个摆设吗?我曾经把它概括为五种功能,一是抚慰。二是监督;三是沟通;四是见证者对讯问的合法性;五是教育。而我想这五点的功能定位可能对我们会有一些启发。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最后一点,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我们很多人感到很高兴,我国少年司法改革将近30年,少年司法终于增加到了刑事诉讼法里了。

彭伶(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研究处处长)姚教授发言非常富有激情。下面有请中华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先生发言。

李贵方(中华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合适成年人这个词恐怕还难以成为中国的一种法律语言。但是这个制度,我在这里只想发表一个意见,合适成年人由什么人组成,其中有一个意见,律师能否做合适的成年人?我的观点的回答是肯定的,我认为律师可以。就是说律师群体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一个库和后备理念是没有问题的,可以由资格、条件和能力具备的律师作为合适成年人。

李贵方(中华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副主任)二是案件的辩护人能否成为合适的成年人?我的回答是否定的。我认为这个不行。我想根据合适成年人和会议材料提供的职能我想具体做一点分析。第一,按照立法的规定,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侦查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

李贵方(中华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副主任)第二参与批捕。参与批捕律师发表意见没有问题,尤其是风险评估,律师提供的不能是风险评估。这里讲的社会调查跟律师的调查也有区别,从这一点来说也不是律师合适做的。

李贵方(中华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副主任)第三个是参与审判,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的时候要在场。律师当然要裁量审判,但是不是合适成年人的功能。正像我们反对公诉人对本庭进行监督一样,我认为辩护人也不能倒过来对于本庭进行监督。所以双方都不能。因此这一方功能也不合适。

李贵方(中华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副主任)第四项功能参与刑事和解,我想这一点没有问题,律师做和合适成年人做也是没有太大关系。最后一项跟踪帮教,这个工作也是完全可以的。但是这时候辩护已经结束,因为都终审才有了跟踪帮教,这时候律师可以做这项工作。这就是合适成年人的工作,而不是辩护人的工作。

李贵方(中华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副主任)总的来讲合适成年人这个制度是一个好制度,律师可以成为合适成年人,但是我认为律师不能在本案当中既当辩护人又做合适成年人,这在角色上是有冲突的,将来我们要把这些功能细化,可能将来做下去的时候可能使这项制度出现内部的困难,也会给律师带来很多问题。因为律师要为当事人负责,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和合适成年人不一样,立法设立这个制度是独立公检法和犯罪嫌疑人之外的一个角色。我就发表这些意见,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谢谢!

彭伶(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研究处处长)谢谢李律师。下面第三位发言人是南京师范大学李建明教授。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首先非常感谢三家会议的主办单位给我机会参加今天会议的研讨,并且安排我发言。昨天晚上也拜读了一些调研资料,内容写的非常丰富,非常有水平,从报告当中也看到了我国很多地方已经进行了非常可贵的实践。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这项制度正式写进法律,但是对我们很多人来讲还是比较陌生。因为毕竟时间的面还不是非常的广。我首先想讲几点认识:第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功能。它到底执行什么功能?从好多材料上看和大家的介绍来看功能方方面面很多,但是我觉得总的来讲,这样一个角色参与到审讯和审判当中去,它的功能主要是监督功能,而且是属于社会监督,是代表社会成员的代表。尽管审判活动整体上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功能,但是就它来讲主要是继续执行这种功能。他的在场就是以监督的形式,而且讯问行为如果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可以提出意见,更是监督。在其他方面,我觉得毕竟不是诉讼的参与人,他跟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不同。所以,我不主张他做更多的工作,他没有诉讼权利,也不应该实施其他方面的诉讼权利,他即便可以阅读审讯的笔录,甚至他可以对不对的地方也可以提出质疑,这也是他行使监督的权利,执行是监督的功能。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这项制度的价值,这个意义我们要充分的认识。只有充分认识它的价值意义我们才能够做好这项工作。第一个价值是人权保障的价值,人权侵犯现象主要发生在羁押和讯问环节。尤其对未成年人来讲更容易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并不一定是刑讯逼供,对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讲刑讯逼供可能更容易受到人权,但是对成年人来讲一个无所谓的恐吓都是一个心理上的伤害。二是保障诉讼权利的价值。在及时审判和及时讯问过程当中,未成年人是一个享有诉讼的主体,显然对他来讲他对诉讼的掌握程度,以及他行使这方面都缺乏能力,这样他就更容易受到侵犯,这样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就可以避免这样事情的发生。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第三,增强诉讼公开性。我觉得诉讼公开是诉讼程序公正里的应有之意,而程序公正也是我们重要诉讼价值,再加上未成年人审判不公开性,使得这样未成年人的案件显得几乎没有公开的,看不到公开透明的成分。现在我们合适成年人代表着社会其他的成员,代表其他成员的代表诉讼介入,这样就有限的公开弥补了这类案件不公开的不足,这样就增强了公信力,这也是他的价值。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谈几点关于合适成年人的几点建议。合适成年人哪里来?我认为建立一个合适成年人库,可以以未成年人保护合作机构招一些志愿者,以各种形式进行严格的遴选形成一个库,随时要随时找,而不至于要临时找。二是成年人库的这些工作人员应该隶属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工作机构,这里要增强未成年人工作机构的独立性和责任感,这样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作用。三是这些工作人员要代表社会进行监督,还要进行法律诉讼的培训。四是要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合理的督察。五是在尊重法律代理人意愿的前提下,我认为与法律代理人同时到场。六是合适成年人只能在场监督,不要参与其他工作。谢谢大家,请大家批评指正。

彭伶(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研究处处长)谢谢李教授的发言。下面第四位发言人是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大家欢迎!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合适成年人如果用于社会学概念是可以的,如果用于法律和司法领域作为法律俗语来说是很不规范的。在刑事诉讼当中如果要想将这类人做一个标签和归类的话,我觉得德、日、台湾地区他们用的辅佐人是有一点接近的。他们辅佐人的范围跟我们还是略有差异,另外他们的辅佐人不能在起诉之后就要在诉讼当中,可以做法律所允许的一些诉讼行为。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想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工作机制,这里面必须要注意的是在建立这种机制时候要避免使这种机制成为成年人的一种伪善。为什么这样说未成年人的司法人权保障,实际上在整个司法人权的总体的保障基础之上存在的,未成年人人权保障也不可能一支独秀。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如果要是整体的司法人权没有到位,未成年人的司法人权还存在这样的缺陷,再合适的成年人介入到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当中他又有多大的空间?在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其他的亲属等人到场,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必要到场制度,这个必要到场制度显然在讯问过程当中他们是有权到场的,这是显而易见的。恰恰在讯问当中最应该、最适合到场,并且在场的律师却不做规定,这是一种成年人的伪善。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感觉到未成年人制度是一个好的规定,但是还有人对这个耿耿于怀,还不喜欢这个制度,使被封闭的侦查被打开了一个缺口,打开了一面窗户。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产生,他们在场,我们看到实践当中有一个非常的细节,就是在场人要在笔录中签字,如果要拒绝签字,这个笔录的证明能力如何?如果他拒绝签字,干脆就换掉,因为有多项选择,我们选择友好人的签字,这种拒绝签字的笔录是否还可以用?有许多还需要在未来的涉及过程当中还要继续加以考虑的。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我们要避免劣质的司法文化在未成年人的司法当中产生影响。比如说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管分押。我觉得最佳的办法是在看守所外另设少年观护所,不要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里,即使分区也是一个不好的观护。应该像台湾一样,看守所之外设有少年观护所。观护所除了保安严密之外,其实很像一个学校。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彭伶(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研究处处长)下面有请英国救助儿童会未成年人司法项目经理姜敏女士发言,大家欢迎!

姜敏(英国救助儿童会未成年人司法项目经理)谢谢大家。

姜敏(英国救助儿童会未成年人司法项目经理)我想就这个机会就刑事诉讼法270条关于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制度谈一点看法。我的观点是,让合适成年人朝着专门化、专职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更合适。二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应该注重各阶段的连续综合保护,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和回归。

姜敏(英国救助儿童会未成年人司法项目经理)在台湾地区的具体做法上有一些不同,在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上,台湾地区的做法是专职的独立行使保护权利的这样一群人,属于专门机构来管理的。他们的到场并不受到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的影响。在功能作用上,除了维护诉讼当中的权利以外,还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

姜敏(英国救助儿童会未成年人司法项目经理)之所以对合适成年人赋予和综合保护的功能或者是这样的定位,实际上基于对儿童权利和保护的基本认识,尤其是对特殊保护的落实。在刑事司法探索的过程当中种种措施无不在说明大家都在形成这样一种共识。我们认为这些措施不应该孤立来做,应该衔接起来服务于统一的目标,就是有利于未成年人矫正的回归,当然这也是恢复性司法的回归。台湾地区的做法证明,作为专业的人员能够较好解决司法程序当中以及程序之后的综合的保护的需求。

姜敏(英国救助儿童会未成年人司法项目经理)我就说这些,谢谢!

彭伶(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研究处处长)谢谢姜女士的发言。下面由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卞争同志发言。

卞争(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我院作为天津市检察系统最早成立未检科的单位,最早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审查工作,在2010年,在全市率先尝试将合适成年人引入刑事诉讼法程序,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益,进一步规范刑法行为上取得了成效。

卞争(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观护教育未成年人工作站和社区教师资源是引入合适成年人的组织保障。2010年5月14日我们和平区院和和平教育局共同建立了和平区观护教育未成年人工作站,通过检察官与社区教师联手,针对失足未成年人人文关怀,触使他成为一名知法、守法心理健康的公民。在建立工作站之后,为了切实保障为未成年人,借助我院独立工作站的优势,选派优秀教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在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无法或者无法到场的时候参与案件批捕和起诉的提讯工作,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与公安机关共同出台的意见是引入合适成年人司法实践的机制保障。

卞争(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在2010年7月,我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出台了关于讯问在押未成年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工作意见,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把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应用于司法实践。

卞争(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第二,我院合适成年人司法的操作。我院联系社区教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并且聘请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征求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告知合适成年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且到场的合适成年人仅为一人。同时合适成年人到场时应该携带身份证件。讯问在押未成年人时,合适成年人在场旁听,经检察人员允许,合适成年人可以在押与未成年人进行交谈,帮助他们理解讯问的含义。要求其如实回答问题,如果合适成年人未经允许,或者擅自发言,或者扰乱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检察人员会立即制止,并且将合适成年人带离监管场所。

卞争(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此外,为了使社区教师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我院未检科的干警定期为工作站的社区老师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然后准备法律书籍,使社区教师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还有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把相关的法律知识让他们有进一步的了解,以便开展此项工作。

卞争(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第三,我院合适成年人司法实践的效果。在2010—2012年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22人适用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制度。我准备了几个案例,但是为了节省时间,我就直接说效果。通过该制度在我院的应用,我们认识到司法人员以涉罪青少年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隔阂和距离,有时很难进行顺利的沟通。合适成年人教师身份更具有亲和力,更容易取得他们的信任。社区教师作为社区工作者,通常为人比较热情,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以及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他们担任合适成年人能够与未成年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可以消除司法人员和涉罪青少年的障碍,弱化嫌疑人的抵触情绪。

卞争(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二是合适成年人参与有助于理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的背景和原因,为他们提供一些有必要的法律咨询,为未成年人后期的矫正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合适成年人参与提讯从心理上有助于缓解未成年人紧张的情绪,使他们更多了解自己享有被保护的权利。

卞争(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第四,在工作当中面临的具体困难。一是经费保障方面。和平区院合适成年人主要是社区教师担任,老师在完成他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增加了担任合适成年人的工作。虽然老师们的态度非常积极,对检察院的工作也非常配合,现阶段无任何费用上的保障。社区教师完全是在义务工作,长此以往可能会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希望建立补贴机制。

卞争(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二是活动场所。我们和平区院担任合适成年人的社区教师到现在还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所以无法对社区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未成年人心理情况的培训。

卞争(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未检科副科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考评工作,基于我刚才讲的上述的工作现在还无法展开。制度完善方面,如果合适成年人与嫌疑人存在利害关系,但是又不如实告知就会导致案件一些意外的情况,没有制度上的制约。法律依据方面,合适成年人的到场讯问制度只是个别地区在推行,所依据的也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纪要,没有法律的支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可以通知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属或者是基层单位的保护组织代表到场,对合适成年人的司法实践有了初步的规定,希望能够解决立法说的空白问题。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是我院增强社会管理创新意识的一次常识,经过积极的努力,受到了良好的效果,对今后我院办理未成年人捕诉案件形成长效机制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彭伶(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研究处处长)下面请复旦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作精彩点评。

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我想讲两个意思:一是我们这次立法关于未成年人方面的规定,可以说是没有什么争议,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法工委拿出来的稿子吸收了近几年年来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研究的所有成果,这是我认为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关怀是发自内心的,未成年人的思维定性和心理完全不成熟,这种情况下在成年人看来应该给他一定的宽容性。

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再加上中国是一个很特殊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很多家庭是一个小孩,有过多的在刑事诉讼程序法当中有不太人道和跟成年人一样的待遇,实际上我们心里也不能接受。所以从关怀、人道和国情这些来理解,我觉得对未成年人所有的关怀都不过分,都是应当的。甚至我还建议在我们刑诉法学者要把未成年人的标准提高,是否一定是要18岁以下,有的国家就可以到20岁和22岁。比如说在执行死刑方面,在22岁以下的不能执行,要在一定成熟以后,这些都是可以研究的,这是对未成年人的管护,因为他们是国家的未来。

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二,今天大家讨论的问题给我一种感想,在未来刑事诉讼法实施当中可能确实要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说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队伍建设,到底应该怎么设计,是一个专业化的还是临时指定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要有一系列的人员进来,到底由谁来规划和谁来统一,或者怎么样建立这支队伍,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这些制度在实施当中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总结经验来推广。

谢佑平(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就讲这么多,我平时对未成年人研究比较少,所以我要向大会学习,谢谢。

彭伶(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学术研究处处长)谢谢谢教授的点评。大家的发言意犹未尽,有很多东西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下面请下一单元的主持人点评和发言人到台上就坐。

李学军(宁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实务界的各位领导和同仁,按照会议的安排,最后一个单元由我主持。这个单元交流的主题是“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这个单元一共安排了5位嘉宾进行发言交流,时间很紧,按照会议的安排,下面就开始进行交流发言。下面先请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律师进行发言。

张青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我个人认为所谓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该是追诉对象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而不是说是认为有罪的。我是基于这样一个理解,我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张青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我觉得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追诉程序和其他的其它刑事案件有两点不同的地方:一是方针和原则,这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所规定的以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这样一个秩序的排列的不同应该有本质的区别。

张青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二个不同之处是有很多特别的制度,我大概总结了一下有四个方面:一是监护;二是成年人在场,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第四是记录封存。我觉得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这样一个主题,律师在场有一个独到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律师作为一个角色的优势,律师作为未成年人的辩护人,首先从他的参与诉讼的角色上来讲,他和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一种天然上的性质接近,更容易被信任。所以在实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过程当中,律师的角色有鲜明的优势。二是律师的经验优势。因为律师一般来讲是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样的经验感受和心理历程,就我20年来的经验,是公检法机关所不能体会的。我们完全能够感受到未成年人或者任何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体现出公检法人员是缺乏这种经验和经历的。我认为这两方面律师都有优势。

张青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三个是在这样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有八个方面需要在技术上加以注意的。时间关系我只说一下其中一句话,一是在职业理念上要有非常准确的职业目标,就是时刻考虑到教育感化和挽救是律师在职业过程当中不可放弃的一个基本目标之一。

张青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二是律师应该努力的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为未成年人辩护的律师队伍。

张青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三是律师辩护的时候应该本着一种柔性辩护的策略。柔性辩护就是尽量避免与办案机关发生正面冲突,尤其是在未成年人在场时。我想我们即使在我们辩护工作不能达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但是我们至少应该保证我们不至于通过我们的辩护导致未成年人对法治和社会仇恨的加深。我觉得这应该是我们的基本底线。

张青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四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无罪辩护要采取及其慎重的态度,并且讲究策略。我想决定对做无罪辩护的时候要做反复的论证,并且要考虑比较适当的辩护策略,能够使辩护在尽可能达到目标的情况下,使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不至于产生逆反心理。

张青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五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过程当中的社会调查这样一项制度作为职业操守和律师的职业义务。

张青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六是保密义务。律师在整个职业过程当中了解未成年人的情况应该有所保密,要加强这方面理念的培养。

张青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七是在为未成年人辩护的时候应当注意与新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刑事和解相结合。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当中,实际上相当多的案件,或者绝大部分的案件我认为都是适合采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觉得可以时刻的在对于辩。所以说,我护律师来讲要充分的运用这样一种制度,为保护犯罪嫌疑人。

张青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八是在整个的辩护或者代理的过程当中,保持与办案机关的密切沟通。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李学军(宁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下面请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发言,大家欢迎!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律师作为合适成年人,按照我们宋英辉教授所作出的选题,我觉得总结四点非常好,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是这四个作用,监督作用、沟通作用、抚慰作用和教育的作用。我们所有的合适成年人的参与模式,我觉得是让律师才能真正展现的一种模式。这就是关于律师作为大人的一个作用。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对律师来讲,律师就是一个高人。所谓高人,就是要给未成年人在知识方面,在心理方面,更重要的是在程序方面和法律方面提供帮助。一是关于审查逮捕的问题,刚才刘雅清检察长提到了,这也正说明除了检察官的作用之外,律师的作用不可否认,这一点也是如何把审查逮捕当成越少捕越好,当成一个常态,不能当成一个例外。我相信在检察官当中,如果接受我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话,能不捕就不捕。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另外是在约见方面,通过约见获得未成年人能够无罪,这样跟检察官有效沟通。如何促成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就是要靠孩子的表现,这是在第二个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审理阶段,如果说在侦查阶段律师是大人,起诉阶段是高人,在审理阶段律师就是一个贵人。所谓贵人就是要帮助未成年人不受处罚,如果说在侦查阶段我们争取不捕,起诉阶段争取不诉,我们在审理阶段推崇的是不判。也就是说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就不诉,能不判就不判,能不关的就不关。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这里面主要是在几个方面,一是辩护,毫无疑问,刚才张青松律师讲得如何辩论的问题,包括他讲的八个方面的问题,我们的律师辩护应该比成年人的辩护要站的更高。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二是在建议上。建议上是减缓。比如说减轻、缓刑。我们作为法律人来讲,我们同样是代表国家行使监护人的权利。如果律师的辩护有可能是保护的话,其他辩护人应该站的更高看的更远,与其说是保护不如说是弊。我们如果把他当做自己的孩子,如果我们把自己当做孩子的亲人,我相信我们在处理的时候,在起诉的时候,在判决的时候,我们就会在理念上可能站的更高,看的更远。因为任何一个人在未成年人的时候,一不留神,一不注意就有可能走弯路。对这些孩子来讲,我一直认为有悔过自新,我们就不要把他推向对立面,一定要把他拉回来。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作为法律人应该站的高看得更远,也就是说如何让孩子获得更大的利益化。同样在我们法律人看来,无论你是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或警官,在孩子面临处罚的时候,我们是把法条当做法条还是信条,把孩子当做自己的孩子还是别人的孩子,这是考验我们未成年人程序如何对待怎么对待的问题。谢谢大家!

李学军(宁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下面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越飞发言。

王越飞(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我认为今天主题非常好,下面我介绍一下廊坊法院的做法,围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讲三个观点。

王越飞(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是关于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下决心改变司法机关的模式和相对静态的证据应用模式,强化证据的采信。并且我们三机关联合下文,对于自首、立功、有异议,或者有重大瑕疵的案件,警察和承办人必须出庭作证。

王越飞(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三是推进未成年人案件的综合审判工作。在这方面我们一是与对抗式的审查方式相对应,建立协作式的审查方式,强调协商合作平和与和谐,营造一种既有利于诉讼的任务,有适合未成年人和解的审查方式;

王越飞(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是推动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落实期间,采取适合社会化的司法举措,司法与社会的司法互动,有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减少违法犯罪。

王越飞(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但是当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预防极端化的问题。未成年人的案件具备一般犯罪的特征,虽然有区别和差别,但是侦查起诉过程中不能一味的宽容和容忍,或者在方式方法上只强调特性,不强调一般,而失去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价值意义。

王越飞(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是注意个别化和差别化的问题。有些犯罪人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不能因为他们特殊而适用一般性的规定。无论国内还是国际,对这部分人都采取了不适用与宽容的政策。我们知道有些少年犯他比成年犯有过之而无不及,不能因为我们心慈手软,而忘了农夫与蛇的故事。不对地方请大家批判。

李学军(宁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下面有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夏阳检察长发言。

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感谢主办方提供发言机会。我到渝中区担任检察长也是去年年底,重庆基层院大换届。说句老实话,每次参加华东地区的研讨会,和他们交流给我们重庆基层检察院在这方面的工作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和帮助。

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个阶段讨论的是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作用,我通过以往的实践认为,律师充当合适成年人,律师有专业知识,不会需要培训,更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律师充当合适成年人更有利于案件的保密。

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个观点是律师应该充当社会调查员。在重庆有的检察院在社会调查中也有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进行,但是我们感觉相比而言,由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社会调查,不但成本更低,而且专业性更强。调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能够为以后的诉讼阶段所使用,这就是我们通过实践以后形成的两个观点,时间关系就简要汇报到这里,谢谢大家!

夏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很荣幸作为会议的最后一位发言者。在本单元中我发言的主题是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此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在第219条就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严格限制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虽然刑事诉讼法要到明年1月1号才成效,但是从2011年开始,我们上海就在工作当中积极开展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做法是有三点:

夏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一是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在2010年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会签的关于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中都谈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以前,应当听取本人法定代理人、律师等有关人的意见。我们未检科充分体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规定,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积极探索开展相关工作。

夏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二是建立配套工作机制。首先,我们将法律援助工作前置到公安侦查阶段。这一机制建立以后,我们2011年全年在侦查阶段得到了法律援助,占整个受理起诉未成年人的76%。社会调查工作提前启动,有助于律师提出无逮捕必要,不构成犯罪或者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他提出意见的有效性。

夏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此次,我们听取意见是规范开展。明确了该项工作开展的内容和程序,包括告知权力,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律师能够为未成年人申请取保候审,听取的范围包括本人、法定代理人、侦查人员、被害人还有律师,听取的方式既有书面也有当面听取,审查的决定就是将律师提供的意见写入我们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反馈结果就是将我们审查的结果及时的告知律师和家长等六个程序。

夏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三是我们取得的明显效果。一是法律的效果大大提高。我们接受法律援助的比例达到95%以上;二是减少羁押率。我们通过开展相关的工作,今年,我们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有10件19人,已经有6个人作出了不捕率的决定,不捕率达到30人。三是能够让律师更好的协助检察官开展工作,包括我们刑事和解工作,并且能够帮助检察官一起对未成年人和家长进行法治教育等一些工作。

夏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总之,开展相关工作以后,我们觉得这项工作有助于未成年人进行依法保护,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于时间宝贵,我的发言到此结束,把宝贵时间留给大会,谢谢!

李学军(宁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下面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熊秋红教授进行点评!

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我们这一单元一共有5个发言人,有法官、检察官也有律师,我觉得他们分别是代表控辩裁三方。刘桂明虽然担任总编,但是他过去是中国律师杂志的总编。因此,我也把他视为辩方的代表。我觉得他们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其实他们在所有的发言里,我觉得都有一个基本的着眼点,那就是要侧重于来看,就是我们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里律师所发挥得作用和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究竟有什么不同。究竟有什么样的不同呢?我觉得通过他们的发言,至少是展示了以下几点不同。

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一是基本的理论前提的不同。学术界经常把刑事诉讼分为两种模式,如果说在成年人案件中,我们实施的是对抗模式,那么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他实施的是家庭模式。因此,我们的张青松律师所说的柔性辩护以及律师要与法官、检察官和公安机关的警察要进行密切沟通等等这样的一些做法,还有我们的刘桂明先生所强调的能轻则轻这样的一种宽缓化的原则,还有我们的王越飞院长所提出来的协作式的审判方式,实际上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体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现的是一种家庭模式,尤其是刘桂明先生以非常形象生动的语言来描述了在少年刑事司法这个大家庭里,律师所扮演的不仅仅是原来意义上的和控方进行对抗的这样一个单一的角色,而是具有很多元化的假设。

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二是从他们的发言里,我们可以看出,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里,律师参与的程度是要高于成年人司法的。根据我们全国律协的有关统计,在一般刑事案件里,现在的辩护律一般不超过30%,有的地方甚至不达到12%。但是,根据我们现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未成年人案件,律师的参与率要达到100%。所以,这是律师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刚才张青松律师已经具体说明了,比如说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块有哪些特殊保护。比如说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等,这些都是来说明我们在未成年人案件里律师所发挥的作用要高于成年人案件。

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另外一点的不同是,实际上是参与的内容不同。因为围绕着未成年人案件所遵循的教育感化挽救这样一个原则的话,我们就需要和未成年人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今天我记得有一位检察官就提到,我们成年人的语言系统和未成年人的语言系统是不一样的。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法律职业群体的专门化问题,我们看到这个专门化首先从法院做起来,和少年法庭,而现在检察机关也有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现在公安机关也在加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警察专门化的工作,相应在律师这一块,那是理所当然,也需要加强辩护律师的专门化。

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而且我们可能从各国的比较中可以看到,在未成年人案件里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的组成,这种法律援助的律师远远要多于委托律师。像刚才有的发言人已经提到,法院援助达到了95%。据我所了解法国的情况已经达到了85%,很大程度上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担任辩护律师的是法律援助律师。而且在一些西方国家,在一些律师事务所里有专门的专长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相应我们未来要呼吁在法律援助之度的完善过程当中,要强调对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化。

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三是通过他们的发言,实际上也揭示了我们现在围绕着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这样一个改革的方向。大家可以看到,这个方向当然是服务于怎么样促进司法的公正。这种公正实际上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加强过程的公正性,另外一个是提高结果的公正性。再加上过程的公正性方面,如果说我们过去的刑事司法,尤其是在审判前的程序里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比如说我们现在的感官举措,律师对审查批捕的参与实际上是加强了诉讼化的色彩,这样是服务于过程的公正性。

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另一方面,我们原来只关注审判结果的公正性,现在要延伸到关注审判前的公正性。但是作为一个很特殊的情况是关于羁押与否的公正性问题,实际上羁押在定性上我们说他是一种程序上的措施,但是他又有某种实体性的效果。比如说你要羁押,从他严厉的程度就体现了实体性的效果。另外这种羁押还影响到最终的定罪量刑。实际上大家刚才的发言里已经揭示出,如果审前羁押了,他在审判过程中获得无罪的可能性,或者非监禁刑处理的可能性都会大大下降。

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最后,他们4位的发言给我们两点起事:一是实际上所有的这样一些改革制度、措施,大家可以看到实际上是比照审判程序来进行的。我们审判程序最主要的特点要贯彻直接延迟原则。在审判前程序里,这个原则贯彻的程度有所下降。但是,他可能越来越往这个方面趋近。还有我们审判程序里强调判决书要说理,比如说审判中的辩护,他要在审判程序中进行有效的辩护,他需要在审判前的程序里做很多辩护的准备。那么,相应我们的律师想要在审查逮捕程序里发挥有效的作用,其他配套性的措施,保障他的约见权、调查权等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他要跟上。

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二是今天上一场的发言人,比如说我们的张建伟教授有点忧心忡忡,觉得在我们目前整体的司法环境、诉讼体制还不尽人意的情况之下,我们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之路究竟能够走多远。对于同一个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如果张教授有一点从悲观主义的角度来看,我更愿意选择从乐观主义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这一块,往往是实践先行,有很多时候,比如说扩大取保候审的使用,还有审查逮捕听取律师的意见,很多改革的举措,实际上我们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是为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提供了试验田,也提供了改革的突破口。最后我想说,让我们对我国的未来刑事司法充满信心。我的评论就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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