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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三)
直播时间:2012-4-15 9:00:00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诉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章,并对办案审案人员要求、保障辩护权、审前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4月14日-15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检察日报社、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将在江苏常州举行。届时,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专家及科研院所的学者将就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等话题进行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主持《附条件不起诉》研讨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史卫忠发言

《附条件不起诉》研讨会现场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主诉检察官莫非发言

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军发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钟发言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杨淑红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作点评发言

《刑事记录封存机制》研讨会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张远煌主持《刑事记录封存机制》研讨会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陈海光发言

参会代表认真学习材料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洪巍发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樊荣庆发言

贵州省瓮安县委政法委员会公职律师冷玉珠发言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叶青作点评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吴宗宪主持《未成年人矫正机制》研讨会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金勇发言

共青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操学诚发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庭长王萍发言

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清伟发言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漫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卢勤忠发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王敏远作点评发言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乐平主持闭幕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副组长、监察局长王洪祥致辞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宋英辉致闭幕辞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七单元的发言和讨论现在开始,第七单元的主题是“附条件不起诉”。由我来担任主持人。我们这个单元里一共有5位发言人,1位评论人。首先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院史卫忠发言。大家欢迎!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借这次宝贵机会表达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我先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高检院最近关于未检工作的一些最近情况和一些计划安排。多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非常重视未成年人刑检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也存在很多问题。所以,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和党组都非常重视,借新刑事诉讼法的契机,去年年底高检院在公诉厅专门设立了未检处,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未检工作的指导和相关单位联系。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同时,高检院计划在近期召开一次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会议,目前在筹集这次会议。在会上将对未检工作的一些情况做一个总结,取得的成效有哪些,出现了哪些问题。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二是想提出一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检察机关未检工作发展思路和目标。过去未检工作,地方检察机关自发的做了一些探索和摸索,高检院也做了一些工作,但是系统的、有组织的推动比较少。所以,我们要明确思路和目标。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三是我们要研究一下有关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怎么在检察环节贯彻落实,概括起来就是少捕、慎诉,这个政策怎么把握,我们要提出一些意见和标准。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四是要推动全国检察机关未检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我想在这次会议上明确一下省级、市级包括基层检察院要把未检机构和司法范围的职能模式要全部明确下来。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五是强化其他部门的联系,工作机制上要提出意见和建议。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六是把近几年来来有关未成年人特殊的突出机制,包括一些活动,我们这次研讨会所研讨的对羁押措施的问题、附条件不起诉等等问题,工作制度怎么落实要归纳起来做一个部署。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七是在促进未成年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上,也想做一些部署提一些要求。做好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管靠检察院一家还不行,更多要借助社会力量来共同促进工作。这是高检院最新的一些情况和下一步的计划安排,目前我们正在进紧锣密鼓的做这些事情。希望各位专家多给我们这项工作提有益的见解,希望得到大家的支持。更希望全国检察机关共同协力一块把全国未检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第二,我简单提一些想法。大概围绕不起诉可能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共同研究的。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一是如何厘清附条件不起诉和符合条件不起诉之间的关系,这是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从法律上来看,相对不起诉符合条件一般就不起诉了。但是有条件的不起诉,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明确,一个是我们过去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是否太宽了。二是在未成年人案件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这个应该选择哪一个?这个问题也需要我们下一步和今后明确。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二是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怎么把握?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三是要对适用附条件程序进行完善。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和过去不太一样,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随时面临着公诉。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不起诉有一些程序需要怎么设置就要考虑。如果征求公安机关包括被害人、监护人等等意见要落实到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当中去。三是文书怎么制定,包括我们宣读不条件不起诉的文书怎么宣读,包括内容怎么制作也要规范。如何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设置当中弥补由于缺乏精神这块导致的教育不缺失如何弥补,各地也在探索,我们怎么进行规范。这也是需要我们共同研究的,要在程序设置上怎么来设定。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四是如何确保矫治和教育的效果。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四了项条件,最后一个条件是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接受矫治和教育。这是带来的问题,我们下一步要确定,确定矫治的方式是什么,如何确定。程序是什么样的程序,更重要涉及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与监护人配合、衔接沟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下一步明确,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实实在在的矫治,确保效果。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五是我们如何鼓励大家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总而言之附条件不起诉与不起诉工作相比,工作量加大。同时对执法人来讲,对检察机关来说责任也加大了。所以,在这个情况下,如何打消大家的顾虑,更好的鼓励大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是需要我们在考核机制、评价机制上多研究,提出一些指导性的内容。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这是我大概要讲的五个方面的问题,希望大家多提意见,促进工作的发展。由于时间关系,我就简单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莫非(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主诉检察官)下面有请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主诉检察官莫非女士发言。

莫非(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主诉检察官)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大会能给我这样一个发言机会。我来自基层实践部门,所以我今天的发言主要从实践出发。题目是“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需要明确和细化的几个问题”。

莫非(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主诉检察官)我们海淀检察院是从2004年就开始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研究,当时是由在我院挂职的黄京平教授带领我们试点的。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依据而被叫停。时至今日,新修正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当中确定了附条件不成熟制度使我们倍受鼓舞。就在前不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经确立我院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院,我们立刻制定出了相关实施细则,并将提交检委会讨论第一个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下面我就结合我院制定的细则和以往的一些探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该在哪几方面进行细化谈一下我们的认识。

莫非(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主诉检察官)一是决定主题。和其他三种不起诉不一样,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附条件不起诉由谁决定作出规定。我们认为,虽然在新刑事诉讼法上并未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主题,但是实际上并未给这个问题留下自由抉择的空间。依照刑事诉讼法123条规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撤销附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就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就相当赋予了检察长可以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我们认为,首先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不利,还是要上检委会讨论。

莫非(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主诉检察官)二是附条件不起诉如何区别适用当事人和解之后的相对不起诉。需要注意的是附条件不起诉是存在和当事人公诉案件适用条件冲突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附条件不起诉毕竟会给嫌疑人增加更多的义务,对于那些初犯、偶犯可依法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

莫非(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主诉检察官)三是考察制度。考察程序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环节。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在考验期的情况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相应依据。考察制度包括考察主体、考察期限和考察内容三个方面。然而作为一种考察性的观护措施,只靠检察机关一家是不够的,对于有条件吸纳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检察院,可以由检察院牵头成立考察小组,小组成员由案件承办人和外设人员组成。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矫治教育工作则可以交给社工组织等专业人员。

莫非(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主诉检察官)我们认为六个月的考验期限过于长,不利于结案,会使未成年人产生不利的心理。而且考验期的期限并非固定不变,可以根据嫌疑人的悔罪表现适当的缩短和延长,但是必须要有检察长的同意。实践部门在应用时还需进一步细化,我们认为对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应该根据嫌疑人的自身特点来进行区别,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比如说对被害人道歉,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或社区提供公益劳动,还有根据案件情况责令期不能进入特定场所。关于这块的规定,我们还特意征询了姚建龙教授的意见。

莫非(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少检处主诉检察官)最后,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项,情节严重这一条,如何界定情节严重?我们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情形:一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之后被治安处罚的。二是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等等。谢谢,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谢莫非检察官。下面有请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韩军检察长发言,大家欢迎!

韩军(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分感谢主办方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难得的机会,连日来听取专家学者和同仁的发言,非常受教育,也非常受启发。本人也没有带来什么经验,只能谈一谈学习的体会

韩军(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正如我们学界泰斗陈光中先生所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觉得作为实务界尤其是检察机关,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当务之急是要通过理念、规范和实践的三维度的优化来真正发挥这项制度的预设功能和积极作用。尤其是要关注的是在新的制度语境下,如何有效的平衡犯罪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刑罚与关爱矫正等价值关系,切实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

韩军(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先我想谈一谈关于理念方面,从长期的检察实践来看,我们检察机关至少是我所在的地区,这方面的理念可能更多的是重打击、轻保护。这个毋庸置疑,尤其是在未成年人上。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方面,由于司法者的顾虑,比如说对于附条件不起诉,会顾及影响打击的力度,我认为这不是多余的担忧。

韩军(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关于业务的考评问题。当然刚才高检院的领导已经指出来了,可能在附条件不起诉这项工作里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这个工作量很大,责任也很大。

韩军(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是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在理念中,对于目的性、教育性的理解比较弱,既有司法工作人员的理念方面,也有社会公众对于这个问题的误解。

韩军(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在程序方面。对于起诉法定主义的执着要强于对辩护主义的理解。这些理念都需要我们尽快强化。

韩军(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关于机制方面。我认为要把这项工作做好,恐怕要尽快强化这方面的制度、机制建设,包括机构、人员。长期以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工作据我所了解,可能做得最好的是上海市,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都有正式的机构,大部分的地区还没有正式的机构,有的是内设机构,有的是专人或者是小组,我们期待中央有关部门尽快把这个机构明确下来。这是关于理念方面。

韩军(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关于制度设计方面。专家学者提出的问题,在这个地方就个别问题发表自己的个人见解。比如说对于适用范围的问题,包括一年以下徒刑的问题,专家学者认为过于条件严格,范围狭窄,但是本人也有自己的看法,我认为有这样一个过渡期也不是多余。我讲的过渡期是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从司法者到社会公众对这个制度的理解。举一个例子,比如说在我们限制死刑的时候,我们的出发点无疑是正确的,效果也是显著的,但是同时在司法实践当中就出现了死刑立即执行,马上就有死者的家属来上访、闹访、缠访。对于这样一个制度的设置,也许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有一个缓冲和磨合的过程。

韩军(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后想谈一谈关于对考察这方面工作方法的想法。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否则的话考察就是流于形式,落不到实处。另外,我想这一块也是要结合社会管理创新,结合一些载体,结合一些已经行之有效的做法把它整合起来,来真正把这个考察落到实处。比如说除了要发动嫌疑人家属代理案件的律师,包括我们的观护组织。还有对于社区矫正作用的发挥,以及我们宁夏检察机关这几年力图实现的在基层依托司法所在街道、社区、乡镇设立派驻检察室,整合力量,真正把考察落到实处。我就谈这些体会,不正确的地方尽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下面有请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钟发言!

李钟(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位专家同仁大家好,我来自浙江宁波北仑区检察院。

李钟(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3年我们创立了特色的北仑量刑建议模式,2010年,我们又推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在内容上我们有所突破。

李钟(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附条件起诉的工作刚刚起步还需要拓展和完善。我们作为司法实践的一线,我们积极要求,一是我们要对考察期能否区分并包括3个月、6个月和一年,不要限制在几个月。这样的话会产生不利的因素。

李钟(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另外是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如果考察期太长,他就不能正常的养家糊口,可能还会再次犯罪,我们认为考察期限不能过于太长。

李钟(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是一年以下对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是否太窄,能否一般情况下三年以下都可以纳入到我们附条件不起诉里面。因为三年以下到了法院也可以判缓刑的,等他判了缓刑再去跟他教育、挽救,我们既然是很好的一个制度,我们为什么不及时教育挽救呢?比如说迟来的公正是不公正,那我们迟来的教育是否也是不理想呢?我想这方面能否我们再突破一下。就是这个特殊的情况五年以下也做个别案例?我想这样附条件副起诉可能适用的面更宽,意义更大。

李钟(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除了未成年人以外,一些纯粹的过失犯罪是否也应该纳入到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北仑港是四大港口之一,我们每天有六万辆机卡车的进出。如果没有酒驾等违规交通的情况之下,由于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而造成了交通肇事,那我们为什么不能够做到非监禁化?意外在所难免,赔付的好,家属谅解,这样让他尽早的回归社会。

李钟(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年初我们浙江省召开了全省的政法工作会议,我们的李强书记就讲了,我摆脱各位在座的公检法的领导们,我们浙江有十万大军的监狱,压力非常大,现在还在修监狱。你们认为一些轻微犯罪能够通过其他途径改造的,是否效果会更好?那么就犯罪态度太恶劣,能够有所挽救的请我们不要关进监狱这个大浴缸里去。关于这一点,我们非常希望专家和法学界的老师能够到一线来搞搞调研,或者我们做一些试点,这样可能就会做的更好。谢谢大家!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下面最后一位发言人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杨淑红女士讲话,大家欢迎!

杨淑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大家好。上海90年代就开始有了一个附条件不起诉的探索,只不过我们要把文书的名称从诉前考察教育改为附条件不起诉,这是我的一个前提。现在我说的第一大点是诉前考察制度的成效。我们浦东2004年开始探索,对67名未成年人进行了考察,基本上都通过了考察,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社会的效果也很好。通过我本人的经验来说,我从2006年到2010年一共对17名嫌疑人做了考察,他们基本上都是抢劫,我的统计是本市未成年人8人,其中学生12人,打工人员4人等。除了2人提起公诉,其他的均做了相对不起诉。可以说这项工作应该是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杨淑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我接下来要提到的第二大问题是附条件不起诉运行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对对策。附条件不起诉,我个人认为仅是对诉前教育考察制度有限的确认。它切合了上海司法实践的尝试,从我们经验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我们可以提供另外一种视角,在未来的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与对策。

杨淑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一是适用范围的限定,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缩小。因为我们本院的诉前考察对象基本上都是抢劫罪、寻衅姿势罪占大多数。他的基本现状是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按照新法,这一部分人显然是要排除在不起诉之外。现在法律已经这样规定了,我们时间要么要具体进行呢?做还是不做?我觉得这是两难的问题。

杨淑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如果做的话,专家和学者和最高检可能认为你违法实践,如果不做的话,你把他诉到法院去,我就觉得于心不忍。通过司法解释来扩张这个范围是不大现实的,只能期望在遥远的将来,你把他适用范围扩张到有可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也希望最高检可以开一个小小的口子,在司法条件比较成熟的地方可以把范围扩大一点,为将来的立法修订提供经验,这是第一点。

杨淑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第二点,考察期限的延长,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监护人放弃附条件不起诉。其实刚才还有几位都说到了,合理的考察期限,我们说三个月到一年,为什么这样说呢?既然是一年有期徒刑的案件,但是有的案件只能判到6个月,这样的考察期限对于很多对来上海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要是这样的考察6个月以上,他说你不如把我放到法院判刑,我个人认为,考察期限要与法院的量刑基本相当。因为比较轻的案件我们都相对不诉了,对于6个月以上的,我们会设置在6个月到12个月的期限。

杨淑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在整个诉前考察过程当中,检察机关充当着监督者的地位,而考察帮教的日常性工作都是交给帮教小组或者是社会帮教基地。我们上海的实践就是把社区矫正这两个概念引入到了期间。而我们检察官只是要跟踪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实现办案专业化。我觉得如果像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这样,如果这样的帮教都交给检察院来做的话,我们就会陷入烦琐和笼统的工作过程当中。

杨淑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实践当中,办案人员会把办案的轻微案件直接送到法院,一是工作量的加大。对于我们承办人的检察官而言,如果我们实施这样一个细则,那我需要做大量的案前准备工作。尤其是说附条件不起诉现在考察期限是6个月到一年,期限的延长会给承办人增加很大的工作量,这样相当于把一个案件诉到法院去。

杨淑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在我们浦东院的办案过程当中,如果做附条件不起诉需要报副检察长和检察长,甚至要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办结以后,检察机关内部和上级机关要经常检察,是否是看自由裁量权做的过度了。

杨淑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对于一个承办人来说,需要应付我们督导的检察。我的同事很多人就会觉得附条件不起诉太复杂了,一个简单的案子需要搞6个月和一年的话,考核起来怎么办?所以就会导致检察人员容易产生可诉就不诉这样一个习惯。

杨淑红(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主任检察官)因此在目前案多人少的考核机制的情况之下,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推动附条件不起诉的应用,我们需要在制度上予以完善。在基层检察院方面需要配备足够的具备耐心的少年检察官,需要简化对附条件不起诉内部审批程序机制。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先生点评。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感谢会议主办方提供了这么好的一次学习机会,见到了会议的材料,就是来自于实践中第一手的材料,确实对我们的了解下面实施的状况,研究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未成年人程序如何进一步的实施,我觉得意义非常大的重大。未成年人程序是这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特别程序中制定的最为详细的一个程序,一共有11个条文,当时修改的时候我就说,这个条文是否太多了,接近20%。这个条文而且从讨论当中修改一直到大会几乎没有修改过,在整个过程当中几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刚才听了史卫忠厅长和几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介绍的情况来看,我发现附条件不起诉搞得如此复杂,看起来这个程序可以想象得到在实践当中的执行,可能会出现不少的争议和不少的分歧的点。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所以,我们下一步刑事诉讼法在明年1月1号实施之前,我们面临两个重要的任务:一是如何从操作细则这方面,包括起草司法解释这个层面细化我们的程序规定。坦率地说,未成年人规定了必要条件了,因为我们未成年人程序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并不陌生,多年来一直在实践当中探索,问题不是未成年人,问题是和解程序、陌生程序和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这对我们来说都是全新的,我们没有任何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和总结。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刚才史卫忠提出了这么多的问题,我谈一谈我个人的想法。首先附条件不起诉立法的背景我们大家都知道,这个制度是在实践中作为一个改革的措施,并且在实践中一定广泛的运用的一个制度。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未成年程序有一个特别大的特点,因为放在特别程序中,就是因为这个程序既和普通程序相区别,有自身的独特性,特殊性,另外一个比较大的特点就是开放性,可以不受任何程序诸多方面的限制,所以把它放在特别程序里,我们要理解“特别”,怎么不一样都是可以的,因为特别。在这个问题上,附条件不起诉,包括我们所说的犯罪记录的封存,包括社会的调查报告机制的形成,这些都是一些探索性的,为其他案件在今后的适用做探索。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提出来的问题就是,如何来理解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关系。特别是当一年以下既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又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选择哪一个?我个人理解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这两个最大的区别在哪里呢?区别在于适用的条件上。相对不起诉就是可以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必须起诉,首先符合了起诉的条件。如果说他可以不起诉,那么就直接作出相应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因为他应当起诉,但是由于他罪刑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悔罪的这样一个情况下作出的一个有条件的不起诉。所以,有人说附条件不起诉是一个不起诉,其实我个人更倾向于附条件不起诉本身就是一个起诉的性质,不能把它作为一个不起诉。因为不起诉是经过了条件的实现之后才完成的,在条件还没有成熟之前实际上它就是一个起诉的案件。我觉得这就是二者的最大不同。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如何理解不起诉的条件?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常明确,三个条件,适用的主体是未成年,适用的案件是刑法分则四五六,判处刑罚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另外是符合起诉的条件,并且犯罪嫌疑人有悔罪的表现,实际上就是这样的一个条件的范围规定。这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卫忠提到一年,我认为一年不能突破,刚才很多同志谈到了,跟我们实践中的试点和我们的愿望不符合,希望能够扩大到三年,这绝不可以,一年就是上限。除了一年有期徒刑刑罚以外,我认为还可以下限,这个往下走是可以的,不能往上走。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什么叫做悔罪,我认为悔罪就是认罪,认罪的表现,认罪的体现就是他交代和他实施犯罪的事实,并且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悔改的诚意。我看海淀检察院作出的这一次细则文件里,他们有一个出具被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出具的保证书,我认为有保证书就可以做考察的方式,他有悔罪,并且保证改正的承诺。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因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通过接下来进行的六个月到一年的考验期来进行考察,如果说你能够不经过六个月到一年的考验期就能够判断他没有社会危害性,那就直接作出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他就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正是因为他应当起诉,而且又无权判断他是否有这样一种社会的危害性,是否不羁押、不审判就有危害性,所以我要通过六个月和一年的期限。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另外就是关于程序的问题。程序太复杂了,我刚才听了史卫忠的介绍,海淀检察院的细则,我认为不要把附条件不起诉这样一个程序搞的过于复杂化,还是要相对的简单。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如说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那么,他就可以把犯罪嫌疑人提起移送起诉公安机关的人找来,这个可以设定一个见面程序,把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说一下,然后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公安机关的意见。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七单元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讨论就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现在进入第八单元,主题是“刑事记录封存机制”,由我来担任主持人。本单元就这个话题发表见解的一共4位发言人和一位点评人。首先有请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陈海光先生发言!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谢谢主持人。很高兴也很荣幸参加这次研讨。关于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特殊程序的规定,刚才陈卫东教授也谈了个人的见解,我觉得确实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度重视。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有一个上升。我掌握一个数据,从2007—2010年最高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被告人达到了467万,5000多人。其中未成年人达到了42万,未成年人占到犯罪被告人、嫌疑人的比例达到8.99%。所以,国家重视是必然的。

陈海光(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二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也和我们司法实务届和学术界分不开的。最高法院一直也在做这方面的工作。不管是审理涉及到未成年人方面的犯罪,还有刑事、行政方面的,这方面一直在努力,使我们在立法上可以有比较成熟的经验采纳。

陈海光(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具体归纳到犯罪记录的封存机制,以前在司法改革的文件里提的是轻罪犯罪记录的消除机制的构建。这时候我觉得可能要从两个角度来考虑,因为这项制度经过了多次的实验,反复的论证,有一个实践的过程。在新刑事诉讼法一个条文里就把这个内容确定下来了,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我们实践当中多种多样,也是各有特色。刑事诉讼法一个条文就像一把刀切一样进行了裁剪。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就要尊重和落实,这是我们的一个态度。对一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深入的探索。对于学术界来讲,哪怕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学术界照样可以批评。

陈海光(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我想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对275条谈一谈自己的简要理解和认识,供大家批评。我想谈三二一的方式。三是三个方面,这个条文里有三个关键词,一是犯罪记录的封存的名称。这个名称在司法解释改革里叫做犯罪记录的消灭,这种消灭机制,犯罪记录是一把双刃剑,有双重作用。为什么没有采纳以前的?

陈海光(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我想可能是一个理解和适用的方面,便于大家更多的接受。要真正两者之间有什么大的区别,可能最后是查询有一点不同的区别。实践对被告人来讲,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来讲意义是和相近的。

陈海光(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二是如果犯罪记录消灭,在档案保存上来讲是一样的,记录不是说档案就不再保存了,只是断裂了查找的渠道。从名称上来讲,我觉得可能有些差别,但是很小,特别是对有悔改心理的未成年人来讲是很大的区别。

陈海光(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三是适用条件。在我们这次试点过程当中,在没有立法之前,适用条件是五花八门,比较多。除了刑期的考虑之外,还有其他的考虑,比如说犯罪的刑种,还有改造的主观恶性上有没有悔改。现在法律规定的时候就比较实在, 就是五年以下徒刑。除了五年以下的徒刑以外,更加轻微的也应该列到里面去。我觉得这个考虑和我们的司法经验有些不一样,个人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还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法律是有专门的考虑的。

陈海光(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另外一个关键词是关于适用的主体。这个是大家必须认真对待的。以前我们改革的时候,里面有一些申请的主体,现在主体是应当的时候应该怎么做?我觉得可能就有两个问题,就是生效的判决裁定,我们实践过程当中就是法院和检察院。法院就是裁定,检察院可能是决定,这是三个关键词。

陈海光(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另外有两个概念可能需要进一步明确。国家的规定是哪些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人大制定的还是国务院?可能这一点也要明确。

陈海光(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最后一个是关于系统工程。就是未成年人记录封存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希望大家在以后的实施过程当中在这方面,国家部门要统一协调和共同努力把这项任务能够完成好。以上这些见解不一定正确,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谢谢陈院长,开了一个好头。下面有请广西大学法学院张鸿巍教授发言!

张洪巍(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首先感谢宋英辉教授的邀请,有机会来学习和交流。我想向各位领导和专家汇报一下自己的想法。

张洪巍(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今天的题目叫做刑事记录封存机制。我对“刑事”两个字有点想法,我对美国的情况有一些体会。我们中国有一个治安管理处罚这块的内容,这块英美国家是没有的,这一块如果放英美国家这应该是没有很大的争议的。问题在于我们多了一个治安管理处罚法。

张洪巍(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刚才几位专家提到了,目前讲刑事犯罪的趋势和大的方向。我们去年年底做了一个调研,对广西公检法机关的数据进行了统计,但总的发现这几家的裁量数据是上升的。所以现在在总量庞大的情况下,我们对未成年人到底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张洪巍(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从另外的角度来说什么是少年司法刑事化?对于这部分人,是轻微犯罪的话采取记录封存是没有大问题的。美国在1903年到1909年的时候就发现不对了,认为少年法院处理少年犯罪太轻微了,按照成人的程序进行处理,是没有任何保护的,完全让成年人的处
理来做,通过立法或者通过检察官,或者包括少年法院放弃管辖权,趋势越来越明显。当时美国出现了两种斗争,理论届觉得是否太严了,所以我觉得刑事记录封存是一个很好的东西,但是在借鉴的基础上引来了一个东西,在变化很大的情况下如何发挥作用,而且我们在治安管理处罚情况下怎么发挥作用,是值得很期待和值得探讨的事情。

张洪巍(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有一个行业规范,在1979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一句话,未成年人在保护的基础上要重视对被害人和社区保护。到2009年就提出检察机关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更加重视被害人和社会的保护。简单跟大家汇报一下,谢谢!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谢谢张鸿巍教授。下面有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樊荣庆先生发言,大家欢迎!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这样一个机会。犯罪记录封存这项工作在上海市,我们从2004年就开始了。现在已经进入了正式的立法通过,包括修正案(八)和我们刑事诉讼法都通过了,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聚焦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刚才两位学者对制度的一些问题已经做了深的论述。我的文章在本次研讨会上的论文也是在收集当中,主要是五大问题是三个建议来供我们这次研讨。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第一,关于名称问题,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名称问题前办部分有的中政委的条件是轻罪记录,有的地方,像我们上海市是刑修点,有的是前科。后半部分主要有三个不同的做法,我们叫做限制公开,也有的叫做消灭,有的叫做封存。总之,既然刑事诉讼法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就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把它定位在犯罪记录的封存。包括我们这次论文当中也是刑事记录封存,我觉得还是以立法确定为主更合适。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第二,这一制度适用范围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我们司法实践中,能否扩展?过去上海的做法主要定位在相对不起诉的限制公开,这是从法律的修订来看,主要是判处五年以下。我觉得可能上限在五年以下,在下限,特别是对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相对不起诉,包括一些处罚,都可能会对他的一生产生标签的效益。所以,我觉得在我们的适用范围上,从下限来说,可以做一些适度的扩展,要减少标签效益,使这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第三,封存的决定程序和模式问题。就是启动的程序,从司法实践当中主要有两种,一是司法机关启动;二是以当事人的申请来启动这样一个程序。鉴于这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对这些未成年人五年以下应当是封存,我觉得这应当首先是由我们有权的机关从政权上启动,应该更符合我们立法的精神。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第四,主要是封存的模式操作性的问题,这一段相对来说在实践当中比较复杂。今后如果法院的判决,或者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包括公安机关有关的决定以后,一般来说,纸制的比较封存,电子就不一定了。即使上海市进行封存,其他地方可以从电子网上查询系统上进行查询。所以关于这一方面上海市现在也在进一步研究,从我们全市系统来看需要和有关部门来协调问题。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第五,封存的效率问题。现在刑诉法修正案是2013年1月1号生效。在去年年底,有一个孩子家长到检察院,他说立法已经审议了,我的小孩之前做了五年以下的处罚,能否封存,说明我们现在一些家长包括当事人非常注重立法。所以,我认为只要是符合275条规定,无论犯罪记录产生何时,都均一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封存。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这是五个问题,我觉得下一步我们探索有三个方面的应对:一是要按照立法的探索。也就是说无论从我们的名称、调整和适度范围要严格依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为法律依据,积极开展研判刑事诉讼法对工程带来的一些应对和挑战。实际上我们要调整我们的思路,解决我们的配套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我刚才说的纸制和电子版封存的基础上面的问题。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二是要逐步规范。因为从现行我国160多部法律规定,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在权利上做了限制规定,但是并未对未成年人作出限制规定。如果这些方面我们不做一些调整的话,可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会有一定影响。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三是当前我们在实践当中需要至关重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行动联动。从上海我们闸北、虹口、杨浦、卢湾,找在前几年之前我们公检法是和相关的社会政府管理部门已经会签了文件。因此,我建议应当由政法委和中政委前头建立公安、检察、法院,以及教育、劳动、民政和档案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操作性和衔接性进行协调,以利于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职的情况下相互协作,形成合力来贯彻落实我们新的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当中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下面请贵州省瓮安县委政法委员会公职律师冷玉珠发言,大家欢迎!

冷玉珠(贵州省瓮安县委政法委员会公职律师)2008年中央提出有条件的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贵州省先后在瓮安试点。在此期间我参加了调研,同时就轻罪犯罪记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撰写了一篇未成年人使用违法和轻罪犯罪记录消除适用法律的初刊,通过省政法委转交省人大。省人大于是在2010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增加了一条,就是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50条。可以说这些年来贵州省在全国率先把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法治化。这一个封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中央的高度肯定。

冷玉珠(贵州省瓮安县委政法委员会公职律师)刑法修正案八已经通过,可以说这一部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现在我就封存制度讲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做好封存工作,首先要围绕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下面交流的时间都遇到了一些问题,很多地方党委政府对封存工作不是那么重视,所以说要人没人,要钱没钱。我们落实了一个帮教办等组织,这些单位都作为帮助单位,就专门解决封存问题和帮教问题,全方面进行帮教。

冷玉珠(贵州省瓮安县委政法委员会公职律师)二是应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检查、审查、帮教转化及封存记录几个阶段专门办案的机构和专门办案制度,相对稳定办案队伍,就可以缩小未成年人刑事信息在升学过程当中产生的负面效果最小化。所以说要做好情理法的结合,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当中要尽量不要穿制服。一般说不再公众场合逮捕,除了现行犯和在逃犯。

冷玉珠(贵州省瓮安县委政法委员会公职律师)三是卷宗资料样式要确定保管。对共同犯罪有未成年人的,要将全案的材料规定专人进行保管。

冷玉珠(贵州省瓮安县委政法委员会公职律师)四是电子档案的制作与管理。电子档案要有专门的设备,另外记录作出决定之后,要通过审计公安机关再往上进行消除。另外辩护人的卷宗同样要标明未成年人字样。

冷玉珠(贵州省瓮安县委政法委员会公职律师)五是帮教信息的管理,犯罪记录消除之后还要进行帮教,帮教信息一旦得到了上级部门的决定,消除决定之后就要作出谁来处理,然后进行帮教。

冷玉珠(贵州省瓮安县委政法委员会公职律师)以上就是我的发言,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下面请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叶青点评。

叶青(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首先非常感谢三家研讨会的主办单位,特别是我们尊敬的宋英辉教授对我的邀请,并安排我在这个环节做一个点评。

叶青(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从整个讲的情况来讲,给我的一个特点既有宏观的层面上的信息,也有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在2013年将要实施,对我们有关机关怎么样应对的一些具体对策和思考,我觉得都是非常好。通过刚才听了四位的发言,我想有几点需要注意:

叶青(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一是要充分的肯定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价值。也就是刚才最高法院的陈院长讲了,五年里面我们有40多万未成年人被各级法院判处有罪。从未成年人的身心来讲这个制度也是有合理性的,从加强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讲,也是有必要性的,所以要充分肯定这样一个制度,从指导思想和理念上来讲。

叶青(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二是要充分的注意,在这一段时间到2013年的实施前的这一段时间的培训、学习、理解、领会在这个过程当中要全面地、准确地理解275条这个制度适用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的程序。是否可以像我们上海市检察院樊处讲的能够做扩大的解释,是否可以像贵州瓮安县律师介绍的贵州的这样一些做法,我认为从我个人的意见角度来讲,还得要统一到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法律规定上来。我前面讲了,这是我个人的理解,不一定准确。

叶青(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三是操作上的技术性问题。如何具体的实施记录封存的问题?刚才几位发言人都谈到了,电子化的程度越来越高,电子化的管理文档的问题和纸制的文档的保管是不一样的,这里有技术问题,我觉得技术部门有用武之地了。我就谈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谢谢叶青教授,我们这个单元的四位发言人和一位点评人已经全部发言完毕,我们这一单元的研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各位代表,第九单元的研讨现在开始,由我担任主持人。从第九单元的内容来看“未成年人矫正机制”,从矫正来看有两类矫正,一是以监狱矫正为典型代表。二是涉罪人员的矫正。下面请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金勇先生发言,大家欢迎!

金勇(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各位代表、专家很荣幸汇报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开展情况。

金勇(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近三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比较迅速,2001年2月份,我国接受社区矫正人数22万,2011年2月份达到了不到32万,今年42万,3月份初步统计达到了44万左右。第三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数逐年上升,2010年2月人数7926人。2011年2月份8420人,到今年2月份11971人,上升的幅度很大。特别是去年一年的增长,我们大家都知道,我国现在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两扩大、两减少”。在这种趋势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的人数上升接近40%,这一点在这两天大家的发言当中反映了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实际情况。

金勇(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从目前来看,社区矫正人员来看盗窃罪、伤害罪、寻衅滋事等等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90%,多数属于拘役、有期徒刑、缓刑。

金勇(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另外,我们通过这些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比去年和前年都有一些新的变化,一是基本上各省,特别是东部发达沿海省份,模式上有一种比较明显的特生,创建了专门的平台。

金勇(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这个平台大体总结起来叫做“1+3+1+1”。第一个1是司法内部专职人员。“3”是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合起来一起开展工作,这属于政府部门人员。“1”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友。“1”是社区矫正人员。这方面比较好的是北京市、浙江以及广东。浙江比较突出一点,2010年就下发了文件,省高法、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十家单位启动了社区矫正阳光志愿者站,在社区都成立了相对的组织。广州市在政府的主导下,搭建了一个平台,同时引进了社会力量,这一点取得了比较好的社区矫正效果。

金勇(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另外是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过程当中,审前评估得到了比较好的。在对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过程当中主要通过司法所或者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加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的原来学校、社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他们的成长情况,对他的家庭结构和日常表现和犯罪原因和犯罪前和后了解他的悔罪情况。综合这些资料,形成一个评估包括,提交给审判的法庭。从目前来看,这项制度得到了很好的推行。北京、上海、江苏、重庆、湖南、湖北等等各地基本上得到了对未成年人案件逐一进行社会调查。

金勇(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从社会上来看,2011年北京的丰台和海淀对48名未成年人进行了调查,对未成年人案件捂一漏管和拖管。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来看,生理矫治和矫正得到了显著成效。心理咨询、心理矫治这种技术的运用还是非常重要的。从我们司法行政这个系统来看,有这样几个地方做的非常好,一是北京。司法行政系统注重与社会专业机构的合作,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动态的行为变化进行专业的测评,然后根据这些测评的结果及时调整对他们的矫正措施,这个效果比较好。

金勇(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另外是广东,他们社区矫正中心在个案辅导方面,专职社工运用危险性和服务需求的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服务提供了一个比较客观的、完整的工作,深入介入了个案矫正,这种效果也比较好。另外还有上海市,上海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无论是诉前还是审判以后都是有很多的经验和途径。

金勇(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另外一个大的亮点是,各地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逐步体系化。我们大家知道对未成年人的帮扶,应当说相当于成年人更重要。特别是他的就学和就业方面,应该说是他重新融入社会的一个基础。在这个方面,我们有的地方有一个口号,对他的帮扶措施好就挽救了他的一生,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就是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把未成年人整个帮扶依附在两个基地对他们进行帮教,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另外上海搞了六个基地,北京搞了几个保护,一个是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效果都很好。谢谢大家!

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下面请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操学诚先生发言,大家欢迎!

操学诚(共青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感谢主办方和各位专家,特别是宋教授邀请我参加这个会议。

操学诚(共青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我首先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机制的角度做一个简单的发言。从2009年到2010年我们在全国进行了调查,刚才听了几位专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判断,我们总体的判断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但是近三年来,总体有下降的趋势,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有所下降。

操学诚(共青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我们在调查当中也发现了一个基本的判断,可能跟我们矫治有关。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故意斗殴等六项罪名。还有激情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当中比较普遍。

操学诚(共青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大多来自弱视群体、家庭困难等使其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操学诚(共青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未成年人犯罪人格心理有儿童时代的影响,从不良行为到犯罪行为有客观的规律,在这个过程当中大多缺乏有效的帮助,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存在一定责任,这一点很明显。逃学旷课46%的未成年犯选择经常有,逃课原因调查中65%的人想出去玩。逃学后上网占71%,朋友在社会上混的3%, 也就是说他们在逃课之后属于游离状态,这缺乏学校和家长的有效干预。还有一个判断是,我们未成年犯受网络的不良影响很大,

操学诚(共青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我想说的是我们青少年犯罪很多是因为个人因素之外,还有家庭、社会。我们对他们在惩罚的同时也应该给他们更多的人文关怀,我们需要社区矫正,我感觉现在一个是机构的矫正。社区是一个大的方向之外,我觉得我们已有的未成年犯和管教所、学校的矫正也要加强,特别是我跑到30多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学校,我们在专业人士的矫正下,怎么样让他们回归社会,从心理辅导到怎么样回归社会,这方面缺少专家的帮助。我们管教所应该是一个特殊的学校,这一点我觉得是很重要的一点。我们怎么样吸收各位专家来参与社区矫正,可供问题少年矫正。

操学诚(共青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犯过错误的少年和犯过罪的少年怎么样回归社会,我们要形成一套比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的项目。我觉得社区矫正每年人数在上升,但是总体占的数量还有限,这一点需要专业人士共同探讨。从我的角度来看,我们还要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共同参与。我们要发展社会教育,特别是专业人士的建立,共同来参与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这是很有帮助的。因为时间关系,我就简单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下面请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庭长王萍女士发言,大家欢迎!

王萍(江苏南京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因为时间关系,我仅结合我们在未成年审判实践存在的问题加以阐述。从事少年法庭工作多年,我们在未成年人审判中,尤其是刑事审判当中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王萍(江苏南京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在90年代我们通过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测试表,家庭调查表,掌握未成年人的犯罪轨迹和犯罪原因。在庭前我们通过梳理犯罪轨迹,发现闪光点,触使他们积极配合庭审。帮助失足的未成年人找会自信,宣判后建立对未成年犯结合社区矫正的开展,联合学校、单位对未成年人跟踪帮教。同时我们借助社会力量建立了三大矫正基地,如我们借助辖区的社区网络,建立了青少年德育基地,定期开展传统教育。还有相关的企业建立了成长基地,为他们搭建宝贵的社会平台。

王萍(江苏南京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庭长)我们同时也注重将审判实践经验转化为成果,我们每一项探索都有相关的论文加以总结。但是缺乏立法的支撑,我们的一些有效尝试都被叫停。多年德实践让我们的体会是,对未成年人的矫正不能做狭义的理解。同时,需要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各界通力配合。

王萍(江苏南京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在实践当中我们认为矫正中存在下列问题,一是缺乏完善的未成年人矫正帮教体系。只有在家长配合未成年人犯本人服从的时候,我们的矫正才有效,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矫正的效果。

王萍(江苏南京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庭长)二是现实中存在对未成年人犯的减刑的问题。三是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缺乏心理辅导。除了多种社会因素的形成之外,对心理关注不足,辅导缺乏,也是导致未成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实践中我们认为短期的羁押有时对一个未成年人是较好的保护,在实践中,我们从2006年开始社区矫正以后,发现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没有羁押的高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在实践中,有一个孩子一天没有被羁押过,判了缓刑以后他不服从管理,后来我们在带他到看守所去,让他有一个对照,对照了以后他的态度有了很大的改观。所以,我们认为对这个羁押与否不能机械的认定。

王萍(江苏南京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庭长)目前缓刑执行机关和社区矫正机关不属于统一部门,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行政司法部门是矫正机关。因此,我们觉得应当提倡公检法关工委团委等相关机构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鼓励和提倡在校大学生从事心理咨询的工作人员充当志愿者,发动全社会有能力、够条件肯奉献的有识之士来参与工作,以保证社区矫正的效果。

王萍(江苏南京玄武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对社区矫正期间必须做到禁止性的规定,比如说对未成年人必须参加几次集中性的教育培训,必须禁止赌博等规定让他有据可依。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参与一些减刑的评估,往往减刑的都是一些经济犯罪的成年人,我们也曾经在社区矫正机构多次呼吁,对未成年人能否建立一个科学考量的减刑的机制。以上是我们实践当中的一些体会,有不到之处请指正,谢谢大家!

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下面有请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清伟先生发言,大家欢迎!

李清伟(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宁夏固原市青少年的群体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一是既有常年在校的中学生,还有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到外地打工人员等等,他们的犯罪主要的群体是在校学校。尽管数量不太大,但是从2009年以来呈一个上升趋势,有个别的恶性案件发生。矫治工作主要依托学校和帮教组织,这方面谈不上经验,仅仅还是一个模式。承蒙邀请以后,在学习过程当中很多疑惑得到了解答,还有很多省区的经验也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李清伟(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执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过程当中,或者说在今后的执行中还面临着一些疑惑或者是工作的压力,也在这里向各位领导提出,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或者予以解答。我感觉今后要做的工作有以下几方面:

李清伟(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是实际上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面临着检察机关有两个新的职能。一是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应该说已经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能。这一点刚才大家都做了很好的介绍。二是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按照法律的规定,主体明确就是公检法机关,以及委托的单位。以联合国司法规定的内容,以及我们原来一些制度规定的,以前有一些规定把调查作为证据在庭审时要质证。

李清伟(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矫正从法律规定来看涉及到272条,从刑事法律和一些实践经验来看,矫正涉及要不羁押和非监禁矫正的问题,这实际上都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刑事和解制度、被害人救治制度等等这些内容都是涉及到制度衔接中的机制完善,这恐怕也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需要从事的一项工作压力。 在熟人社会里的记录封存由谁来封存?前面都谈到了很多问题,其中有一个问题是谁来封存,达到个什么样的效果,这也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李清伟(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一般传统意义上大众认为,执行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立,未成年人权力保障,从过去转向了社会承担更多的责任,学校、社会组织,还有人员,应该说是从过去的配合试点研究,到要和司法机关一样来执行刑事法的内容,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达不到要求的时候谁来起到推动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恐怕从法律的定位来讲还是检察机关要承担更多的推动作用。这三个方面可能是我理解我们今后工作过程当中非常大的工作压力。

李清伟(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后还有一点感想,从90年代以来,很多大型的法律都做了修改和完善,作为法律人来讲应该说是倍感欢欣鼓舞,因为毕竟是一种民主法治方面的进步。作为实务部门,我们通常感觉机遇和挑战并重,在实践经历证明了我们很多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的设立,包括一些很具体的刑事诉讼中的某个程序的设立,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很多问题可能都得到了印证。

李清伟(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包括未成年人可能是闲散人员、外地务工和学校学生,这三类人都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的重要内容。我想还是通过社会管理的加强和创新,能够使这些未成年人能够原离犯罪,安全健康的成长。谢谢大家!

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下面有请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漫女士发言,大家欢迎!

王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大家好!非常荣幸来到美丽的常州参加这次研讨会。这次宝贵的时间,我想就我院在未成年人做刑事检察工作过程当中引入心理辅导的工作做一个汇报。希望能够得到各位领导和各位专家和同仁的指点和帮助。

王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我汇报的第一个方面是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工作的模式。雁江区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区,经济欠发达,地方财政十分困难,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我们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社会管理相对滞后。这一实际情况使我院在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工作过程当中面临人、财、物的许多情况。因此在进行这项工作之初,我们就确定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社会人士为协作的模式。

王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我院从2008年开始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工作。从2010年开始,我们转向与四川省大雁劳教所合作,四川大雁劳教所关工委和劳教所一起合作,大雁劳教所他们有专职的心理咨询师,而且他们对违法人员教育、帮助、辅导矫正的工作经验。他们从社会学、犯罪学的角度提出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的方案,对我们来说他们的方案非常有针对性,而且在实施过程当中非常实用。团区委和关工委因为他们拥有自己的志愿者和关工委成员,他们的这种优势在帮教过程当中也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而且能够对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所以,这种模式我们现在一直在运行。

王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但是,由于条件所限,我院没有专门的心理辅导指导中心和专门的设施。因此,我们一般做心理辅导的时候,都是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带到大雁劳教所。因为大雁劳教所距离我们单位比较远,而且要进入他们心理辅导室,要经过很多的铁门,同时要经过劳教所的监管区,这种程度对未成年人的心里会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我们认为他们不能保证心理测试出来的数据准确性,这样就影响我们辅导和矫治方案。在目前,我院投资了几十万,也专门建立了自己的心理辅导中心。现在这个辅导中心经投入运行。

王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在这种模式应该说由我们检察机关为主导,社会各方力量义务协作的模式,在我们雁江应该说开展以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目前我们已经对18名涉足未成年人进行了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从目前情况来看,除了判刑的以外,进入社会他们都能够很快的回归社会,而且没有再犯罪和违法的记录。

王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个方面,我想汇报一下涉罪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的流程。办案人员觉得要进行心理辅导的就由办案人员劳教所的心理咨询室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正的方案,然后做出来之后,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我们用他们的心理咨询师进行辅导。问题比较轻的我们就由办案人员进行辅导。辅导之后,如果我们认为还要继续进行心理辅导的,就由团委、关工委指派志愿者继续进行矫治,然后我们进行跟踪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又反馈心理师他能否继续矫治,或者改变矫治方案。对于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治的方案,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同时参考,同时建议人民法院在交互执行的时候供执行机关参考。

王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当然,我们在运行过程当中还有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下,很多机关都愿意义务的协助我们,但是离开了这种大的背景,我们这种模式还有没有生命力?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另外在矫治过程当中很多家长也有心理问题,而家长的心理如何解决,这也是我们遇到的困难。这些问题我们希望得到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各位同仁的指点。谢谢大家!

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下面有请华东政法大学卢勤忠教授发言。

卢勤忠(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我简单谈四点看法。第一点:从执法跟立法的关系理念来看,我们认为现在未成年人的司法和执法的关系更主要的是要注意未成年人司法方面的落实或者执行。也有很多观点提出来,现在未成年人的矫正和制度还需要制定法律和完善一些法律制度。这种主张,我认为确实也有道理,但是通过从执法的角度和落实的角度讲,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落实角度。

卢勤忠(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现有的法律制度,实际上还是比较齐全,从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后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有最高法院、公安部、检察院都有相关的规则,还有司法机关还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另外还有关于2010年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的配套意见。所以,实际上从总体上来讲我们的司法解释还比较完善。但是从落实上比较困难。比如说我们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禁制令制度,对未成年人制度我们到底具体怎么执行和落实,这方面的问题还不少。还有未成年人的分管分押有的方面有没有落实,社区矫正存在一些制度,经费方面也有困难。这是第一个我认为落实可能要比立法更重要。

卢勤忠(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第二,从试点跟法治的关系来讲,我的观点认为任何一个试点都要坚持法治的框架之内来进行。很多实务部门的试点创新给我们立法机关很多帮助,甚至最后被立法吸纳,这样可能造成的现象就是我们是否可以试点先行。我认为无论试点还是创新,法治的原则还是不能违背的。就像我们立法规定还是很明确的,六部委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该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办理。我们有些创新上,比如说暂缓判决,以前没有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的先科消灭之所以被叫停,还是由于这些因素引起的。

卢勤忠(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从实体法上来讲,我们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政策的运用上有时候还不是很准确。我的观点是刑事政策的运用还是要遵守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如果是事实和证据上没有问题的话,不能用刑事政策。因为罪刑法定如果如何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用刑事政策来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卢勤忠(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第三,我们要注意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未成年人都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一般都是讲宽。未成年人里面能不能有严的问题?我认为不能把宽严相济政策在这里过分的从宽,有的案件宽严相济有一个“济”的问题,有的宽严相济该严则严该宽则宽。

卢勤忠(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要注意共性和个性的关系问题。未成年人是跟成年人相比是一个个性问题。在个性里,未成年人也要进行区别。比如说未成年人内部,无论是14周岁还是跟16周岁,16周岁跟18周岁的应用政策上还是要有区别。未成年人内部男未成年人跟女未成年人应该也有所区别。在有些制度的运用上,比如说对于一些其他的罚金和财产性的适用上,可能未成年人也有他的一些特殊的东西,也不能用成年人的一般方式来实施。时间关系,我就简单从这四个方面作发言,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首先感谢宋英辉教授的邀请,因为他的邀请我能参加这次会议,并且学到了很多东西。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第一,机制问题的研究和现在要探讨的未成年人矫正,在我看来机制特别重要,我们大家也很重视。它的方法问题是否特别的受到关注。矫正的机制是否能够代替方法,这个肯定要研究,但是我想一个机制是我们从体系、体制、管理角度出发的。从方法而言,我们就是把一个问题具体化。我刚才听到的很多的主题发言也是这样,实际上针对的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问题,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实际上方法的要求特别突出。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么强调的话,方法我觉得看到了其中的宋英辉教授报告里有一段话在111页上有心理辅导与矫治的主题上有一段话,“心理辅导与矫治在于帮助对象切实解决现实的上学、就业、情感观护等问题”,报告里认为解决问题可能并不需要有咨询师很深厚资质的问题,我们办案人员可以兼职心理辅导和矫治。我看了很受启发,由此我有产生了疑问。就是说这样的问题,我们现在遇到的很多未成年问题,有多少是心理问题,有多少是境遇问题。他上不了学,就不了业,这是心理问题呢还是什么问题呢?或者是通过心理治疗的问题还是矫治也好,心理矫治可以解决这样的问题吗?或者通过多大程度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呢?我觉得这是一个要考虑的,我们要在方法上就要特别重视。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第二个问题是“只有获得心理师资质的人员才能够进行心理指导和心理矫治”,他们认为这个跟后面是矛盾的,如果不具有这样机制的人进行心理治疗或者矫治的话,可能还会形成心理上的不当干预,我认为这一句话也是特别有启发。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我想把方法问题,也就是我最后想表达的观点,就是把方法问题和我们的心理矫治问题、机制问题如何结合起来,可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只有真正的做到了我们把机制问题和方法问题能够很好的结合起来,发现了他们能够解决不同的问题,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问题的解决才能够真正做到对症下药。我简短的心得就谈到这里,谢谢大家!

李乐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乐平:下面进行下一个程序,闭幕式,首先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长王洪祥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副组长、监察局长)讲一点感受,因为我的教育背景和我曾经从事过的工作和我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浓厚的兴趣。我本身就是研究刑事诉讼法的。由于工作的经历我全程参与了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我有一些感受。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副组长、监察局长)关于今天的研讨会,我想讲三句话:一句话,研讨会是一次成功的高端研讨会。从今年3月14号11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新刑诉法以来,到现在的新的修正案问世到今天刚好“满月”。在各地各部门进行普及性培训教育的时候,我们在这里进行了一个很鲜明的主题突出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而且,我们这一次研讨会应该说群英荟萃、群贤毕至。除了我们司法体系的检察、法院、公安和司法的人员之外,还有律师、团工委、保护中心、研究机构,特别是我们有一批顶尖的国内一流的专家学者,他们应该说全程参与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副组长、监察局长)同时,在这一次研讨会中,宋英辉教授主持的课题具有前瞻性的,是以敏锐的眼光对这一次研讨会做了充分的准备。我们会议的承办方常州市检察院,在这些年来的改革创新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进行了很多的探索、创新,积累了不少的经验。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副组长、监察局长)这些经验在不同的媒体、不同的平台,先后都刊载过,这也是他们能够作为这一次会议的承办方给我们很多启示启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我想这次研讨会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务虚和务实相结合。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行使程序没有规定圆桌会议这个名称,但是我想我们今天这个研讨会应当是多方参与的一次联席会议,一次圆桌会议。我想大家应当能够认同我对这一点的评价。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副组长、监察局长)我们要正确认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特别程序里相对比较具体、比较成熟,而且有一定的时间经验作为基础的就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应当说这一次刑事诉讼法对这一特别程序的规定,吸收、借鉴、肯定了这些年来我们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有益的、成熟的、达成共识的经验和做法。而且在这一次刑事诉讼法当中,对我们过去的一些探索,应当说给予了一个说法。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副组长、监察局长)比如说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载入刑事诉讼法。同时,我们对其中规定的一些内容也要作正确的解读和把握。应该说从立法上来讲,它是站在一个全局的高度,来统筹考虑坚固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比如说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当中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我们今天研讨当中仅仅限于一点,我记得在审议过程当中有的专家就说过,刑罚当中最高法定性一年的只有两个罪名,其中就包括我们刑法修正案八新进写入的醉驾,这个范围太小。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副组长、监察局长)比如说大家想强调的是关于考察期限的问题,曾经也提出过不同的意见,很多在校大学生在六个月的时间里肯定有很多机会,比如说他面临着就业、升学,六个月期限未满就不能涉及到他的权利问题,他的可塑性特别大,最后立法考虑的还是三个月到一年。比如说社区社会调查的问题,大家有反应,社会调查明确了公检法机关作为调查的主体,而不是社会的一些组织机构。为什么这样呢?立法是要考虑最后的社会调查报告要对案件最终的处理联系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非司法机关的主体作为社会调查,怎么能够有如此的效益?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副组长、监察局长)比如说考察机关,我们也曾经提出过检察院是附条件不起诉做了决定,但是对于他是否在学校里上学时表现很好,在社区工作时应该是积极劳动,承担公益工作,检察院无法深入,但是最后立法考虑到既然考察结果与最后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联系起来是否取消你附的条件来决定是否起诉,而检察院就必须承担这样的考察义务。我们不能仅仅站在某一个部门的角度,应该站在全局的角度来理解刑事诉讼法作出的规定。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副组长、监察局长)应该说我们昨天和今天的研讨,涉及面甚广,探讨也很深入,既是一次全面的解读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的一个内涵,又对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进行了一次共同的会诊,提出了我们很多曾经想到过,或者我们目前为止尚未想到过的一些问题。大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比如说完善机制的问题。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副组长、监察局长)我们的创新和探索,必须在法治的范围内来进行。我们要考虑到立法上之所以规定的这么细致,反映了立法的一种心态。什么样的心态?我考虑这一次立法有很多特点,其中的一个特点就是,既要积极地推进改革,又要神圣的推进。对于一些符合刑事政策大方向是正确的、基本价值是肯定的,但是又没有把握的,写上但是限于诸多的限制。大家看到我们一个未成年人,就一个附条件不起诉,从案件条件上,从在作出决定的时候要征求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而且公安机关以复议被害人可以提出申诉,最后还有一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人,如果有异议的话就要撤销和起诉到法院上去,反映到立法上的一种心态和担心、顾虑。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副组长、监察局长)因为在立法过程当中是有不同的声音,担心这种起诉裁量权被滥用,担心以一种错误来纠正另外一种错误,担心导致拿钱买刑这样一种情况的出现。所以,立法者对于一些新的制度宁可约束的严一点,积累了经验以后再去逐步的完善。所以,我想我们应当关注,包括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这一章的规定在内的刑事诉讼法执行中的问题,但是我们首先的责任应当是作为一个执法者,首先的责任应该是保证我们刚刚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在为我们的职业实践中切实的严格的,不折不扣的进行义务,这是我们的责任。谢谢大家!

李乐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有请这次研讨会的组织者、策划者宋英辉先生致闭幕辞,大家欢迎!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这个会议主题是两个,一个是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另外一个是社会管理创新。其中的结合点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就整个刑诉法的评价,我觉得如果说它是不是进步,可以从一个角度来讲,这是跟过去的立法比。跟过去的规定比,从这个角度来讲它肯定是进步了。记得过去有人也讲过这个意思,如果说它是否是非常理想和非常完备,那可能从两个唯独来看,一个是从联合国的司法准则和国际上的先进做法,还有一个是它能否满足实践的需要。从这两个唯独来讲,它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成年人程序,规定了实质性的条文是10个,占的篇幅相当大。这里面有些具体问题要谈一些自己的具体想法。法律通过了,昨天王尚新讲要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要严格执法,这个我完全赞成。但是严格执法不等于机械执法,这两者一定要区分开。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刑事政策当中一旦有效的政策,同法律执行的关系。比如说我举一个例子,刑事犯罪记录封存,没有规定不起诉封存,或者是刑事强制措施封存。但是是否不起诉或者是刑事强制措施就可以公开的宣传和宣扬、泄露、披露?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我觉得可能还不能这样理解。因为刑诉法规定,在定罪之前严格上是无罪的,并不说明这个是有罪的。在座的和学者都非常明白这个问题,刑诉法不好规定的是不起诉也要封存起来,这可以从学理上和立法的角度很难说得通。但是,在我国现实当中,不起诉也好,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也好,对他的就学、就业都有很大的影响。在老百姓看来,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没有什么区别。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根据综治委等几个部门的规定,比如说不起诉、刑事强制措施,但是那里面还规定了行政的,因为我们讨论的不是行政,这样我觉得该封存的还是可以继续做下去,因为它仍然是有效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总的来说凡是影响他健康成长,影响他融入社会和对他不利品行的一些问题要封存,要营造他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这是立法包括政策制定的初衷和目的。目前我们的法律规定分几种情况,一是非常明确的规定,那我们觉得还是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明确规定了,那就要遵守。有一些案件适用的范围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那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来做。还有的是比较笼统,这个需要进一步探索。在刑事诉讼法有一些规定的比较严格和比较笼统,但是要不要进一步细化?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还有一类是严格限制氛围。严格限制范围不是说一直就这样干,有的经验还不够,现在规定比较小,经过探索以后有可能扩大,但是也有可能缩小。比如说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就是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比如说一年以下的限制。这些我觉得法律明确规定严格执行,不是说它将来也是一成不变的,还是要看一看。但是有一些规定原则的,还是留有探索的空间,需要进一步探索。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总的来说,如果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和没有明确界限的限定,凡是有利于犯罪人成长,有利于他融入社会的,我们都可以进一步探索。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三是根据法律理念转变的问题,昨天和今天很多领导和专家都谈到了,理念转变是最关键的。实际上有一个问题,包括记录的封存,包括附条件不起诉,这里面涉及到一个理念的问题。就是说我们是否一定要有罪必诉,有罪必罚,一定要有报应?还是从教育、感化、挽救这个教育,区分情况,我是赞同区分情况的。比如说所有的未成年人我们都给他们一律的宽。但是要看多数未成年人,他对自己的行为法律后果判断的不是很准确,有很多都是初犯,有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犯罪,这一类害是要区分对待,不是说要都诉到法院,如果都诉到法院社会对立面就会越来越多。我们要减少社会对立面。包括我们在座的很多实务部门都做了很多探索,我想这方面的理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原本我还想讲一下有关未成年人规定的具体理解,但是时间关系就没有时间讲了。最后大家都谈到司法解释,我想司法解释因为规定了原则,有一些需要细化,增强可操作性,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司法解释也不要过于机械,还是要分情况规定处理的方式,这样更能适合发展不平衡的特别地区。另外不易过繁琐,不起诉,因为内部程序太烦琐功能没有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如果搞的那么烦琐,还要考察,又没有激励机制,谁会去做?我认为程序不要太繁琐,另外一定要激励机制。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另外说一下观护基地,现在在探索,法律规定严格适用逮捕。怎么规定严格适用逮捕?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经验还不是特别成熟。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我觉得在探索当中一定要注意。一是基地的一个功能就是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提供一个支持,提供保证的条件。所以不能把他弄成像对待罪犯一样去改造他,对未成年人他进入基地以后首先是保证他遵守有关取保和监视居住的履行义务,而不是把他对待罪犯一样来对待。当然他们有一些问题可以进行心理疏导,这方面可以做,因为要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不能和矫正对象混在一起。现在基地里有一个功能就是对矫正的、缓刑的进行矫正,那是另外一个情况,不能混在一起,如果混在一起,将来就成了问题。

李乐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请允许我代表宋英辉先生、王松苗先生、游巳春先生宣布,“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正式闭幕,谢谢大家!

正义网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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