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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检察长蓝向东谈探索流动人口不捕机制
直播时间:2012-4-25 9:00:00
  4月北京市各级政法机关统一联动,集中开展了“爱民月”和“开放日”活动。北京市检察机关采取“送温暖、送法律、送服务”等多种形式,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基层单位倾听意见、解决问题,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执法司法环节和执法为民实践中。
  正义网结合此次“爱民月”活动,策划了“北京市检察长系列访谈”。25日9时,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蓝向东将做客本网进行访谈,与网友在线交流怀柔检察院在探索流动人口不捕机制方面的经验,敬请关注。

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长蓝向东做客正义网。闫昭摄

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长蓝向东介绍怀柔检察工作。闫昭摄

正义网主持人。闫昭摄

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长蓝向东回答主持人提问。闫昭摄

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长蓝向东寄语正义网。闫昭摄

正义网嘉宾已来到直播室,访谈即将开始。本次访谈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吴平主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今天的“北京市检察长系列访谈”。今天我们请到了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蓝向东检察长。

主持人蓝检您好,首先给我们网友打声招呼吧。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走进正义网访谈直播间。

主持人蓝检,大家可能对怀柔区检察院不是特别了解,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贵院的情况。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首先我介绍一下怀柔区的基本情况。怀柔区是北京市最北部的区县,面积2128.7平方公里,总人口37万,流动人口12万。怀柔全区98%以上地区属于北京市一级、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全区林木覆盖率达到75%,被誉为“天然氧吧”和“首都后花园”。怀柔历史悠久,1300多年前的唐代已经建县,区内有著名的慕田峪长城和红螺寺等名胜古迹。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就是在怀柔举行。如今,怀柔区是北京市十二五规划中确定的四个重点发展的高端产业新区之一,发展定位是“文化科技新区、国际交往新城、现代产业基地、生态宜居典范”。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目前,怀柔区检察院内设处室16个,干警113人。一直以来,我院以“弘扬亮剑精神,打造过硬队伍”为目标,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发展大局,在参与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比如说在去年,为加强检务公开和检察公共关系建设,我院在新浪、腾讯还有咱们正义网开通了官方微博;我们在全市首先建立了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站,加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为了维护流动人口诉讼权益,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我们也是在全市检察机关首先探索了流动人口不捕机制。

主持人谢谢蓝检。刚才您提到怀柔区总人口37万,流动人口达到12万,接近三分之一。目前,尤其是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和治安情况,也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之一,请您介绍一下怀柔检察院探索流动人口不捕机制的工作。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好的。多数网友可能都知道,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针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审查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我院是从2010年年底开始试行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风险评估机制的。这个机制可以简称为“不捕风险评估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时,对逮捕必要性进行量化评估之后,决定是否对嫌疑人批准逮捕。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检察机关的批捕机制是一项重要职能,是否就意味着如果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后,公安机关要放人?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这也正是我想首先向大家说明的一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其中逮捕是一项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逮捕及其产生的审前羁押主要有提供程序性保障和预防社会危险性两个方面的目的。其中提供程序性保障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确保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场或到庭;二是保障侦查机关顺利收集证据、调查事实真相,从而为起诉做准备;三是为将来可能进行的刑罚执行活动提供必要的保证。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是关于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的不捕风险评估问题,检察机关对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属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嫌疑人是“附条件”的释放。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应遵守诸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等9项规定,如果是我们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之后,公安机关对嫌疑人作出监视居住了,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法院的规定也应该遵守至少6项规定,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逮捕。

主持人怀柔检察院在北京市首先建立了流动人口不捕风险评估机制,当时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流动人口一般只从农村流动到城市打工、谋生的群体。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1年《社会建设白皮书》,北京登记的流动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40%,2000年以来,平均每年增长70万流动人口,据有关部门的分析,目前已经突破1000万。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毋庸置疑,流动人口应该说为北京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流动人口的无序流动给社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困难。比如说由于流动人口的城市秩序的混乱、公共资源不足、治安秩序混乱等。特别是城市中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同时也感觉到流动人口到了城市以后,也是最容易被边缘化的群体。所以说他们权利保障是需要引起重视的。但是恰恰我们在执法过程当中发现,对于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的诉讼权益保障这个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重视。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发现与本市人员相比,流动人口犯罪“三率”比较突出:一是高发案率。据统计,近几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占批准逮捕总数70%,也就是说三分之二强的犯罪嫌疑人是流动人员,这是一个比较高的比率。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二是高逮捕率。以怀柔检察院为例,在2008-2010年三年中,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的批捕率平均达到85%,比本地人口高出11个百分点。也就是说流动人口比本地人口逮捕的比率要高出11个百分点。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三是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被判实刑率高。这里的“实刑”是相对于缓刑而言的。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达到70%,但判处缓刑的仅为15%。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可以说,在强制措施的适用和刑罚的适用上,对于流动人口是比较严厉的。而相比之下,对于本市涉嫌犯罪人员则比较宽缓。实践当中的这一习惯性做法,我个人觉得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冲突之嫌,应该是有点矛盾的。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从表相看,法律的适用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性,那么,人们可能会提出一个问题,这里面是不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呢?应该说这是一个司法实践中令人很尴尬的问题。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为什么这样说呢?司法实践中,对于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只要构成犯罪就逮捕的做法实在是无奈之举,因为办案人员担心一旦嫌疑人经依法传唤而不能到案。那么,重新抓捕嫌疑人必然加大司法成本,而且有可能由于嫌疑人不到案而导致刑罚落空,正义就难以实现。在权衡利弊之后,司法人员往往采取相对谨慎的做法,也就是说对嫌疑人一般首先采取的是逮捕的强制措施。因此,实践中,存在盗窃1000元就被批准逮捕的情况就不足为奇了,这应该是一个司法的困境。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因此,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从大的方面讲,是涉及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管理的问题,具体而言,是一个既关于程序的问题,又是关于实体的问题;一个关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问题;一个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落实的问题;还是一个关于公正与效率的问题。

主持人我们这个机制是大概哪年出台的?当时实施的时候是为了达到怎样的效果?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正如刚才提到的执法过程当中的困境,我们也想立足找到一个解决的办法,从2010年,我们怀柔检察院就着手召开了一些调研和论证工作,在这个基础上制定了两个文件:一是《流动人口涉嫌轻微刑事犯罪不捕工作办法》;二是《关于对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适用不捕措施风险评估办法》,力图从司法实践中寻求流动人口适用强制措施的公平、公正、效率问题的解决路径。

主持人刚才蓝检提到的流动人口批捕上升的一些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到底为什么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的情况呢?具体是在执法上,还是立法上导致了这些差异?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导致到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我认为有多方面,任何一个人不能同时步入同一条河。实际上就个案来说都具有差异性,没有完全相同的一个案子。这种个案的差异性是必然存在的,但我认为实践中存在对涉嫌犯罪流动人口适用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和刑罚,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一是立法上规定过于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前两条,比较好理解,分别是逮捕的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第三条是必要性条件,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但规定第三条恰恰规定的是比较原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但哪些情形视为发生社会危险性,法律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这种比较原则的规定,我认为它可能导致两个后果,一个是给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容易滥用或者执法方面有些不统一。二是过于原则就缺乏可操作性。我觉得是有这样的一个问题。

主持人今年新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后,是否会对您提到之前立法上的欠缺有一定的促进和改善?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说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特别是对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这方面做了比较完备的修缮。比如说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特别是对逮捕必要性这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明确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二是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三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四是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五是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应该说这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这为我们今后开展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风险评估提供了较为具体和明确的标准。这是从立法角度上讲的一个问题。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二个造成“同罪不同罚”的因素是流动人口自身流动性的特点。在办理流动人口刑事犯罪中,司法机关最担心的是如果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嫌疑人或被告人很可能一走了之,诉讼就进行不下去。在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践中,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大多无法在犯罪地提供保证人,要不就是所提供的保证人同样是流动人口,容易出现保证人和犯罪嫌疑人一起消失的风险,导致无法履行保证义务。而在采取保证金保证方式中,流动人员一般经济状况比较差,如何确定合适的保证金又成为一个难题,因为流动人口很多来自打工的,经济状况比较差,如果规定太高的保证金他们也掏不起,如果规定太少又对他们发挥不了什么作用。但是这些人一旦发生逃跑、自杀或者再次危害社会等影响诉讼的问题,会对流动人口适用不捕措施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就使得对流动人口适用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成为一个司法实践难题。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三,司法机关及公众对逮捕措施的本质存在认识偏差。我觉得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或者在社会当中也有一些体现。应该说逮捕从本质上讲只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危害社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但在实际办案中,有的执法人员片面强调逮捕的作用,“以捕代侦”的思想比较严重。而对于公众而言,“犯了罪就必须抓起来”是普遍的认识,因而对取保候审存有偏见,特别是被害人很容易因此对公正执法产生质疑。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在实践中,尽管我们的办案人员就犯罪人员作出不捕的案件对被害人开展了大量的释法说理工作,但是仍存在被害人强烈要求逮捕嫌疑人并坚持上访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比较凸出的,我们也遇到过一些这样的问题。对逮捕措施本质认识的偏差,导致逮捕成为衡量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力度大小的标志,某种意义上讲还是缓解社会矛盾的措施。因此,在逮捕可以降低嫌疑人逃跑、串供的诉讼风险,可以抚慰被害人情绪,还可以消除公众对司法公正质疑的情况下,对于一名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可能更愿意采取选择逮捕而不是取保候审措施。

主持人刚才您也提到2009年我们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调研,2010年出台了文件。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批捕问题,怀柔检察院得出怎样的结论?有无批捕必要?

主持人刚才您也提到2009年我们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调研,2010年出台了文件。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批捕问题,怀柔检察院得出怎样的结论?有无批捕必要?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刚才我们是把问题的原因找出来了,你刚才提的问题是到底有没有必要逮捕,对这个问题我们通过调研也进行了分析,分析认为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考虑两个规定:一是流动人口犯罪的规律;二是流动人口的流动规律,把这两个规律搞清楚了,我看这个问题就回答清楚了。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首先讲讲流动人口犯罪的规律,以北京为例,据统计,在流动人口犯罪中,70%是轻微刑事犯罪,90%属于初犯、偶犯。因此,实际上,从犯罪性质严重程度上看,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的逮捕必要性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迫切和严重。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关于流动人口的流动规律。以北京市为例,流动人口的特点也正在逐步发生着变化:一是家庭化明显。流动人口家庭化的趋势明显。据有关部门调查,1994年,北京市流动人口中未婚者所占比例为34.1%;1997年,该比例为42.1%,2006年则大幅度降至22%。在已婚流动人口中,75.3%为夫妻双方同时在京流动。这就说明,因夫妻双方在北京,家庭纽带关系使他们生活和居住相对稳定。二是滞留时间比较长。流动人口在京滞留时间较长,半年以上者居多。三是工作相对稳定。据我了解,浙江省景宁县在北京开超市的人就将近一万,因此,不论是打工的也好,还是自己做点小买卖也好,不少流动人口的工作关系实际上是相对稳定的,很多人甚至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北京人”,这一点我觉得也是非常重要的。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以上两个“规律”,为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适用不捕措施提供了实践基础。我院的流动人口不捕风险评估办法就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个人情况、犯罪后表现和是否具有帮教条件等四个方面进行“打分”,综合评估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最终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主持人“打分”这个方式,大家听起来比较新鲜,做法也很新颖,具体实践中,流动人口轻微犯罪不捕机制是如何操作的?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这也是我跟大家交流的一个重点吧。我院采取“打分”的办法,实际上就是将逮捕必要性量化。我们遵循“客观全面、充分调查、公平公正”的原则,探索了“明确范围、评估风险、严格审查、后续跟踪”的“四步走”工作法。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一步,明确范围,就是适用流动人口不捕机制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轻微刑事案件;第二步,明确风险评估等级。我们把等级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低风险的可以不捕;第三步,严格审查取保候审条件,确保不捕措施严格依法进行;第四步,注重后续工作跟进,加强机制建设,确保流动人口不捕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主持人“打分”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标准是怎样设置出来的?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我手上有一个风险评估的表,是比较详细的。下面我就向各位网友作个介绍。为增强流动人口不捕工作的可操作性与客观性,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我们共设置了四类十四项评估项,将逮捕必要性量化,这四类是这样的。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一是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进行评估。个人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了四个档,14至16岁,16至18岁,这两档都是属于未成年人的,第三档就是18岁以上的。另外是居住状况。在这个方面我们也分为了三个档,一种是有固定居所、居住一年以上有暂时居所;二是居住半年一以上;三是无居所。另外是个人资产、违法犯罪记录(前科劣迹)、不良嗜好(酗酒、吸毒、赌博)情况等。

主持人这一类中,我注意到贵院对未成年的刑事司法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今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有所加强,在涉及流动人口未成年不捕工作方面,我们有没有实际的案例?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有,我们曾经办过几个案子就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比如说有一位未成年人是涉案人员武某(河北丰宁县人,17岁),在怀柔区某网吧盗走他人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的手包。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其为未成年人,我院启动了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机制,综合评估后,做出了不捕决定。

主持人后来效果怎样?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据我了解这个人被起诉到法院以后判了缓刑,他的监护人对这个结果也是比较满意吧。比如说未成年人犯罪这块,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到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判处缓刑的,应该说对他今后的发展,包括犯罪记录封存等,应该说有非常好的方面。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我们“打分”标准中设置的第二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估。这里面的犯罪行为包括是否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从犯、胁从犯等)、作案次数、是否有余罪或者有其他犯罪嫌疑等评估内容。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三类是对犯罪后表现进行评估。包括认罪悔改情况、追赃退赔情况、是否刑事和解等。刑事和解这块,这一次新刑事诉讼法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我们充分利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机会,重点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后表现,必要时征求公安机关承办人意见。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涉嫌犯罪的流动人口经常有赔偿的愿望与能力,但却因为没有沟通的桥梁,导致无法进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无法得到补偿。为此,我们要求干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尽可能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主持人刚才提到在刑事和解方面,也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很大的亮点。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来说,在刑事和解方面又是如何具体实践的?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虽然这一次新刑事诉讼法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实践当中应该说全国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都做了探索和实践。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当中,应该说也做过这方面的一些案例。在流动人口方面我们曾经做过一个案件,如在办理苏某、闫某诈骗一案时,二人均要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提供了在京亲属的联系电话。承办人在与二人的亲属联系后,由二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也为对二人做出不捕决定奠定了基础。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第四类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帮教条件进行评估。包括家庭、就业、收入情况等。针对家庭情况,比如说他成家了没有,他在北京有没有家属。刚才我们讲的家庭化情况比较突出,这是一个方面。另外他是否就业了,还是属于无业状态。就业可能是一个比较广泛的说法,但是有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地方。收入状况如何?在这方面我们也有一个案例,我们曾经办过一位河北定州市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涉案人员姓赵,盗窃某商店人民币1000元。结合盗窃数额、赔偿被害人损失情况,并且其所在建筑单位能够保证其及时到案,我院对其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以上我所介绍的这些评估内容,每项都设置了高、中、低三档风险值,承办人员结合案情,会填写一张风险评估表,按照设定的评估内容逐项进行分析、评判,测算每项评估内容的风险值,并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对低风险对象建议不予批准逮捕;对中风险对象慎重对待,酌情处理;对高风险对象建议批准逮捕。

主持人不捕机制“四步走”的工作法要求严格审查,具体要审查哪些内容?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一方面,严格审查工作、学习和居住条件。犯罪嫌疑人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在本市是否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住所,或者是否在本市连续工作、学习、居住一年以上,犯罪嫌疑人在外地有正式工作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加以考虑。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在这里正好有一个案例,如河南人季某、和安徽人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审查,二人收购赃物已起获发还,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同时,二人均为初犯,也无证据证明二人有其他犯罪事实,且二人已来京多年,在我区均有固定、合法住所和职业,子女也在我区上学,最后我院对二人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另一方面,严格审查保证条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保证人是否在本地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的帮教条件。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取保候审基本上是坚持以收取保证金为主、提供保证人为辅的原则。因为流动人口的经济条件相对来讲大多较差,保证金对其约束力较高,一般不会冒着保证金被没收的后果而逃避刑事诉讼。根据办案实际,一些流动人口来到本地是因为在本地有亲属,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有亲属愿意提供担保的,也应加以考虑。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另外,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担当保证人也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这表明单位愿意继续接纳犯罪嫌疑人,不仅确保其工作稳定,还能够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督。如2011年我院办理的吉林人蔡某诈骗一案。蔡某案发前系北京市某公司配送员,在骗取事主刘某的信任后,以能为其办理驾驶本、外地进京户口、帮忙找工作为由,骗取刘某人民币20000余元。我院审查后认为: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且其老板愿意继续接纳蔡某,能够保证蔡某在取保候审后及时到案。在这种情况下,承办人对蔡某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其为低风险,没有逮捕必要,最终我院对蔡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主持人如何去确保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案件质量?有没有具体的监督措施?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很多人会怀疑这个问题,特别是谈到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很有意见,甚至导致一些上访和矛盾的发生。在处理这个问题方面,实际上我们把不捕案件作为内部监督或者案件质量考核的重点。主要有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从机制上保证这些案件的质量。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一是案件逐级审批制度。对于批捕案件的承办人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办案人员提出一个捕和不捕的建议,然后由他部门负责人,比如说批捕处的处长要拿出一个意见,然后再由检察长批准,这是第一个程序。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二是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中的相互制约,特别是审查起诉环节对不捕案件将全面审查。对于一个案件的流程是有内部制约机制的。也就是说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就是对前面批捕的案件要进行全面审查,审查以后认为你捕错了没有,不捕到底是否对,起诉时要对这个案件要有说法。对这个案件业务流程的设计,实际上后面是对前面的一种制约。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三是不捕案件备案制度,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案件都要向本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备案,由其对案件是否属于错案、有无质量瑕疵进行审查评定。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北京市检察系统的案件质量考评体系的考核。此外,案件质量监督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还通过对案卷的抽查、复查、当事人的申请、申诉等方式加强对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案件的监督检查。这应该说也是一个比较成熟和规范的内部制约的方式。拿北京市检察机关来讲,各个基层院办理的刑事案件都是在内网办案。每个案子都时时上网,实际上也就向市检察院备案。这里面就有一个案件考评体系,把案件分为A—C类案件。A类案件是最好的,C类就是有问题的,B类可能就差一点。不捕的案件也是一样,只要这个案件办结了,市检察院就可以在网上看到。因为检察机关在业务上有很强的指导性,他们可以指导出你的问题,然后对你进行考核。至少,这四个方面可以说对不捕的案件,在内部还是有一个严格的制约。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对外我们也有一些制约的方式,比如说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捕的决定,受害人可以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启动对案件复查的程序,甚至是否要追究责任。这些问题都是对这项工作的一种有效监督。此外,还有媒体、舆论、公众等。

主持人可以看出我们监督还是非常全面的。对于大部分网友来说还有一个问题,在对涉案流动人口做出不捕决定后,是不是批捕阶段的工作就结束了?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好,如果你仅仅是把批捕不捕就得了,后面就没有活了我认为这是只做了一步工作。诉讼活动当中捕和不捕、取保候审,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实际上在作出不捕决定之后,我们还是要做一些后续的工作,我手头也有我们流动人口适用不捕措施跟踪回访跟踪表,这实际上也是为了使我们工作规范化。在以下几个方面我们也进行了规范。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一是开展跟踪回访工作。我们要求不捕即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每两周与案件承办人联系1次,直至案件移送至公诉部门。如上面我介绍的蔡某涉嫌诈骗一案。在对蔡某取保候审后,办案人员曾到他的工作单位进行回访,对他进行批评教育,要求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蔡某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给自己悔过自新的机会,表示绝不违反法律规定。每次的跟踪我们登记表都有详细的记录,比如说哪天跟谁联系,联系的具体情况怎么样,我们都进行了登记,登记后我们是要入卷的。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二是积极探索建立不捕后的帮教机制。我们结合区域实际,加强与公安、法院、政府职能部门及学校、企业、社区、村(居)委会等方面的沟通合作,依托乡镇检察联络室,对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引导。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及时对被害人进行释法说理。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处理意见等方面,全面准确阐释对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与依据,消除被害人的猜疑与误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此外,我们积极与司法局、派出所等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动态,保证诉讼中能够对这些人员“随传随到”。

主持人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机制实施了近两年,取得了怎么样的效果?有没有一些可量化的数据。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通过一年多的实践,效果也是不错的。我们做了统计,我们手头也有一些数据。2011年,我院共对83人因犯罪情节较轻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其中83人当中流动人口37名,占44.58%。这个数字比前三年要高多了,前三年我们的比例是24.31%的比例。这些人我们给他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之后,改成取保候审之后,效果是什么呢?是否是原来我们担心的问题,比如说会逃跑、串供等等这样的情况呢?通过我们的了解,截止到目前仅有1名嫌疑人因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而变更强制措施,其余均未发生脱保情况。在36名流动人口中,公安机关尚未移送起诉2人;7人公诉部门正在审查阶段,1人已经起诉至法院。关键是其余的26人,法院均判处缓刑或单处附加刑。前几年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中的高批捕率、高实刑率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从上面的数字可以看出,对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流动人口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较好地贯彻了“罪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既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保障了流动人口的人权;不仅避免了审前羁押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叉感染,还有利于涉嫌犯罪人员的再社会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比较好的。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此外,通过细化逮捕必要性审查标准,特别是刚才谈的加强内部监督的措施,减少了人为因素对执法办案的干扰,促进了司法公正,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主持人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实施以后,这项工作又将应该如何实施下去?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应该说目前我们只是在流动人口轻微刑事案件不捕这块做的一些探索。当然,我感觉到这项工作要继续做下去觉得还是有很多工作要做,也有很多工作可能还会面临一些新问题。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来接受采访之前我也考虑到一个问题,北京市流动人口比较多,特别是朝阳、海淀、丰台的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是比较多的,我印象当中三个区的刑事案件要占到一半以上,这三个区跟怀柔区的情况有所不一样。我们虽然小一点,但是办案的程序不太一样。在这方面,某种意义上来讲,不逮机制还会增加一些工作量,但是这又是我们办案当中要做的。我觉得可能会面临一些小的矛盾,办案量大的区怎么去做这种工作,可能是实践当中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怎么样工作和效率结合好,这是一个方面。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另外,也是一个比较大的方面。下一步需要我们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我觉得你讲的非常好。下一步我们可能要做的比较多的是,紧紧围绕刑诉法的修改,提出一些新的规定之后怎么进一步规划和细化流动人口不捕风险的评估机制,保证工作做得更好。我初步思考了一下,大概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我们可以接下来去做的。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一,进一步细化逮捕必要性评估内容。根据今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关于逮捕必要性的五个方面的规定,对于流动人口不捕风险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做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通过严格执行逮捕标准,切实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二,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刑诉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的相关规定: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二是审查批准逮捕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三是对于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及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通过与公安、司法机关探索建立流动人口犯罪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四是对未成年人,以及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三,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根据新修订的刑诉法第277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和解自愿、合法、真实、有效,在综合评估后,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第四,认真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落实新修订刑诉法第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规定。要将羁押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审查的重点之一。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五,加大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的研究。本月27日,我院将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流动人口犯罪司法应对”专题研讨会。届时,我们将邀请国内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同仁共同探讨如何在法治原则的指引下,积极地运用刑事法制和措施妥善应对流动人口犯罪,实现权利平等保障与有效打击犯罪等问题。我也很期待能在这次研讨会上激起思想火花。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毕竟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条件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实现两者完全同等对待是不太现实的。我院建立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风险评估机制是对降低流动人口逮捕率的一种探索,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完善。

主持人感谢蓝检这么详细对工作深入的介绍。怀柔检察院的流动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不捕机制实质上就是对“正义”的维护。相信您对“正义”这个词有着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请您与网友分享一下。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应该说我从检的时间不短,加起来大概有18年时间。检察工作的主题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可以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是这样说的:“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格言中提到的“看得见”的正义指的就是程序正义。

蓝向东(北京市怀柔区检察院检察长)我们只有在检察工作既重实体,又重程序,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让百姓感受得到、看得到公平和正义的存在,我们的工作才能得到百姓认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才能够得到提升,这也就是我们不断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原因所在。这是我对正义的一些粗浅看法。

主持人谢谢蓝检。今天我们的访谈就到此结束,感谢正义网网友对本次访谈的关注,谢谢!

正义网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访谈速录由瞿丽飞负责,摄影由闫昭负责。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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