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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研讨会(二)
直播时间:2012-5-25 13:30:00
  5月25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检察日报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的“创新与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研讨会将在上海举行。届时,正义网将对会议进行全程直播,欢迎收看。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郭云忠(中)

重庆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阳(中)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朱先琼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建明

复旦大学教授徐美君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倪绍霞

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王占其(中)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朱先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很荣幸担任第三单元的主持人,让我有机会聆听各位专家的高见。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把附条件不起诉上升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如何把这一制度落实好,让它发挥更好的作用,既需要实务部门的同志依法实践,也需要我们专家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支持。下面请国家检察官学院郭云忠教授发表他的高见,大家欢迎!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我谈四个方面,一是附什么条件?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现在我们是附什么条件?青少年犯罪就我了解来看,主要是两抢一盗一伤害。针对青少年犯罪的这些特点研究附什么条件。一是要明确一般的要附什么条件,然后再加上一个特殊的附什么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这一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情况,我通过最近时间的调查,感觉到可能在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情况不容乐观,因为地广人稀,很多父母外出打工,留守人不容易管理。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二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次数。我国刑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但是现在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几次,我想应该是一次为限,我认为宽要有一个限度。另外,如果对一个未成年人的犯罪而言,以后他又出现了犯罪,应该在量刑时适当的从严把握。对于未成年人轻到什么程度?我想现在我觉得轻得有点过了。是否所有人都能够改造好?是否对所有人都有改造的必要?是否对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要轻,轻到什么程度?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第三是决定程序。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起诉应该一是上检委会,另外要报上级院报备。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时候要上检委会,考察期间不管是起诉还是不起诉也应该再上检委会讨论。有人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不起诉的内容,最后不起诉是正常的,不起诉的话就不用上检委会了,我认为不是这样,附条件不起诉本身是一种待定。另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应该是要考虑公平,实质上的公平还有刑事上的公平,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问题会导致实质上的腐败和形式上的腐败。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四是检察机关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工作能力和法学教育以及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现在社会调查和考察也好,我们缺乏犯罪学的知识,还有矫正知识。矫正包括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可能大多数人是不具备这方面能力的。总的来说要做好这个工作需要大法学的知识,大人文法的知识。我们现在大学法学教育这块不行,比如说司法考试就没有设犯罪学和监狱学这方面的知识,司法考试也是一个指挥棒。在职培训这方面也欠缺,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制标准明确规定了这些问题,我想这个问题也是特别重要的。谢谢大家!

朱先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谢谢郭教授分享了他的研究成果。下面有请重庆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阳发言,大家欢迎!

夏 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给我发言的机会。新的刑事诉讼法明年就要实施了,这部法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好和执行好这个制度,按照法律的精神办好案件?原来在很多基层院搞的暂缓起诉类似的一些探索,结合这一次的新法律我们也做了一些思考,感觉操作上有几个问题,提出来进行探讨。

夏 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一,畏罪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关系。应该说法律对其使用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区分,但是在我们实践中畏罪不起诉制度被作出了更为宽缓的扩大解释,这使得以附条件不起诉存在选择上的矛盾,由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畏罪不起诉的范围作出了解释,犯罪条件只有犯罪情节轻微,我们会发现两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在我们具体操作当中,我们觉得肯定是用畏罪不起诉的时候更简便一点。

夏 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两者在检察机关内部操作基本相同。而附条件不起诉更烦琐一点,检察机关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成本,检察机关的理性往往触使他们直接起诉,这样既保证涉罪未成年人尽快得到诉讼,又能减轻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达到诉讼的效率。鉴于两者之间的逻辑矛盾和成本考虑,我们往往会优化选择,倾向于作出畏罪不起诉的处理。因此,我们建议对两者的适用范围,特别是情节轻微的鉴定应当作出区分以便引导和规范我们的实务。

夏 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如何对不起诉未成年人情形进行切实有效的考察,我们认为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有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考察对象情节性大。从我们院办的案件涉及外来未成年人来看,如何对流动考察对象执行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是一个新问题。同时对不起诉未成年人在离开或者迁居后是继续由原机关考察还是委托考察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从我们渝中区检察院来看案件比较多,办案人员相对比较少,短期内没有条件解决的情况下,执行考察有心无力。三是监督考察手段上,考察的结果有待解决。所以,我们认为将监督考察对象限定在本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的未成年人才是落实附条件不起诉中考察制度现实而有效的选择。

夏 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我们建议建立社会考察机制,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仅靠检察机关可能完成不了。

夏 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想这三个问题是明年我们在执行刑事诉讼法当中必须要面对的。所以提出在座各位专家学者和同行进行交流,希望寻求一个合理的答案。谢谢大家!

朱先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下面有请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建明老师为上述发言作点评。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各位专家和检察官朋友,非常高兴主办单位邀请我参加今天的研讨会,而且让我有这样一个点评发言的机会。上海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不仅做的早也做得好,这项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刚才听了两位专家的发言,一位是既是学者,又是实践工作者,另一位是第一线的检察长,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谈了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两位的发言都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大家都是问题意识非常详略。郭教授提出了四个问题,夏检察长提出了三大问题,都是我们这项工作必须要考虑的,也是明年1月1号必须要面对和继续研究解决的问题,非常务实。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郭教授提出了四大问题,前三个问题特别好,附条件,附什么条件?讲的都是条件。他们问题抓的比较好,一是到底适用哪些条件可以附条件不起诉。虽然我们法律有规定了,特别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时候也有条件,这些条件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是落实到具体实践当中的时候,还会有非常复杂的问题。特别是郭教授的观点提出,我特别赞同,要注意城乡地区的差异,确实在这方面在附条件不起诉的方面各地要发挥创造性的才能和探索,怎样附的条件是符合这个未成年人的。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次数是否要限制,我认为是要限制的,我非常赞同。他认为是一次,不管一次还是两次反正都是有限制的,也是毫无疑问的。如果这个人曾经附条件宽大过一次了,但是现在还在实施犯罪,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我们第一次附条件不起诉是一个失败。所以,毫无疑问不仅是对附条件不起诉要有所限制,以后再用的时候可能就不行了。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我很赞成的是郭教授强调的附条件不能一味的宽。我理解的就是有几项宽严相济的政策,我们在程序上要严格把关。他有一个观点我非常赞同,附条件不起诉最终的结果是选择什么?我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客观上最终的结果是绝大部分是不起诉。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夏阳检察长提到无罪不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之间有矛盾,那么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表面上我们也看到了一个矛盾,为什么三年以下不附条件?这个其实没有错误,讲的跟清楚,我理解是现在附条件不起诉是在原来的不起诉的范围之外又扩大了一部分,新增了一部分也是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是范围扩大了,不是在原来的条件中附上了一个条件。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第二,是关于留守未成年人的,目前江苏也搞了关护基地,是针对流动和外地的未成年当事人给他们进行关护基地,不羁押,这是基于六个月的考察可能不一定做得到。考察以及诉讼原则上等于是结束了,如果再放在这种基地里,有可能涉嫌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这就不适宜了。如果他真的要回老家,这时候我们也不能限制他的人生自由。所以,我觉得必须在原则上要稳妥一点,应该先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这样一种未成年人开始。 只有我们取得了经验,以后成熟了我们再逐步扩大,总体上要先易后难。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第三,关于实施过程当中的矛盾。我们的考察工作可能满腹热情,但最后做了人家不欢迎的事情。我们大张旗鼓考察的时候,也就同时意味着很多人知道了这个未成年人做了坏事,这些情况尽量要注意。所以我们在考察的时候可以探索一些方式方法,我们也可以稍微悄悄一点,只要达到目的就行。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第四,我们这项工作做起来比较烦琐和复杂,甚至要付出很大的劳动。我想我们今后检察官的工作在这方面要涉及到很多考核评价的问题,考核评价我们尽量要科学一点。像其他地方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这些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不作为正式的工作来考核,但是等到全国都做这项工作的时候肯定要进入考核机制,最后谁做得好和做得不好,要自然而然的形成这样的一种格局,于是各个地方就要有一个机制,我觉得这项考核很难。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我觉得我们这项工作要认真的抓,但是要淡化一点量化的考核。正因为我们这项工作在探索,有一定的风险,对于一些本来应该起诉的小孩,我们采取了附条件不起诉,虽然六个月过去了,说不定后来一个月又犯罪了,像这一类犯罪我们不能做负面的评价。谢谢!

朱先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侦监一处处长)下面有请下一单元的主持人和主题发言人上台,谢谢!

倪绍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各位来宾、各位朋友,我来自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我叫倪绍霞。很荣幸今天能够担任这一单元研讨会的主持人,对此我真诚的感谢主办方。新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为了使这项制度真正的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我认为需要我们理论界的专家们给我们提供进一步的支持,同时也需要实务界的同仁积极地建言献策。接下来有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林维教授发表真知灼见,大家欢迎!

林 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修正案八里100条规定的是前科报告的免除。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是犯罪记录的封存。这两个是从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加以规定的,我从技术方面讲几点我对法条规范用语的理解。

林 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一是有关刑事诉讼法275条的溯及力理解,在实务部门里也有不同的观点提出。大体上实务部门的人主要认为在新的刑事诉讼法的法条生效之前的未成年人的记录要不要封存。我的理解是对现实的记录进行封存,这一点确实不太现实,二是也没有什么封存的意义。但是也不能认为我们对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的记录就可以不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275条规定的是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能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我的理解是所谓的不能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仅仅局限于基于新的法律而被封存的犯罪记录。那些过去没有被封存,现在在现实当中可能也存在封存各方面的现实困难的案子,或者这个案子是发生在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的这些记录也不能在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也不能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因此,不能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样的一种义务不仅仅是针对所谓的在诉讼法275条生效以后的犯罪记录,所有前后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从此以后都不能无正当理由向单位和个人提供。

林 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二是前科的范围。所谓的前科不仅仅是指被判处刑罚的前科,还包括做有罪的宣告,但是免予刑事处罚的,以及单纯的被检察机关定罪做相对不诉的,这些在刑法意义上也都是属于前科。我个人的观点是,定罪或者是判处其他的非刑法处分的或者前科记录,同样对未成年人有不利的影响,没有任何理由把他排除前科封存的记录之内。所以我认为对这些也应该予以封存,任何个人无正当理由,司法机关应该拒绝其查询。

林 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三是封存的主体和程序的启动。封存的主体在草案里规定了为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但是现行的275条规定里没有规定封存的主体。正是因为对封存的主体没有加以规定,我个人认为封存的主体应该包括所有跟未成年人有关的犯罪记录接触的或者拥有这些记录的任何人和单位,不仅仅局限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所谓广义的司法机关,也应该包括律师事务所,也还包括看守所、监狱、管教所等等这一类拥有或者接触到刑事判决书的这些犯罪前科记录的相关单位,法律也没有规定主体的限制,我们也不能人为的进行限制,所以封存的义务和主体应该广泛一点。

林 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第四查询的主体和事由。按照275条的规定查询的主体是两个,一个是司法机关对办案的需要,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显然根据第一个个人肯定不允许,第二个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我个人的理解应该是限制为办理一个具体案件的需要,而且应该出具有关立案的材料以及说明有关需要的真实性作出一个书面的说明向有关单位提交以后,然后由相应的机关作出决定。当然,司法机关也包括侦查机关和公安机关,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很多侦查的事务当中可能遇到需要排除类似的情形。

林 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另外是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的单位。我的理解国家规定应该限制性的解释,一是地方法规不允许,二是国家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允许。因此,所谓的国家规定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规定的法律和决定,并且依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这些单位在提出查询请求的时候应该明确的附上在哪个法律里,哪条文里明确的写了前科会影响他所作出的对其他事项的决定。如果他没有找到这样的条文,换句话说,在他所作出决定的时候,不应该有前科产生一定的影响,或者前科不应该在这样的事务里产生影响的,那么他就不应该进行查询。所以,在所谓提交的书面的请求,要告诉决定的机关在哪个条文里规定了,有前科是一个什么样的后果,没有前科是一个什么样的后果。除此以外相应的机关也不应该接受这样的请求。

林 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第五,对查询作出决定的主体或者是程序。我的理解是以后应该有一个特定的批准或者决定的程序,这个决定的主体也只能限制在司法机关。虽然像律师事务所有封存的权利,但是他没有权利提交查询的决定。决定的主体我的理解应该是在原有案件中作出最终处分的司法机关。比如说检察机关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这一点检察机关可以接收申请。或者在法院不应该有一审,应该是在二审作出生效判决的二审的法院。我个人的理解是,如果以后我们有合适条件的,在相应的机关里应该明确的批准,或者专门受理的机构,或者哪怕有一个兼职的机构来做这些事务,但是不能由承办人草率地作出决定。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么多,谢谢!

倪绍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接下来有请实务界的代表,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的副处长李俊琳发言,大家欢迎!

李俊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学者大家好,我来自山西省太原市检察院,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这次发言的机会,可以向大家学习和互相交流。基于我这次发言的机会,我想在这次发言机会上简单介绍一下太原的未检工作情况,我们从2000年成立未检处,到2011年12月底,我们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234件,456人,提起公诉197件,397人,不起诉30件40人。

李俊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我们太原去年一年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触犯率占80%左右,惯犯、再犯占20%。目前服刑释放后再放的为4人。通过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是触犯、偶犯,主观恶意性小。因此,对于这些未成年人更多的应该是警戒和教育,而不是永久的惩戒。为了帮助这些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我们也曾经对犯罪封存进行过一些探索。主要是适用对象是在校未成年人,因为在校的未成年人更便于考察、跟踪和帮教。具体的做法是由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犯罪记录封存的申请,根据申请检察机关的承办人确定考察的计划,一般要求不起诉人每月进行一次思想汇报,承办人定期向社区、学校相对了解对嫌疑人的情况,考察为六个月,六个月满后我们会对记录进行封存。

李俊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新的刑事诉讼法给我们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仅仅对封存制度进行了制度构建,对于程序问题没有提起。作为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我感觉在具体操作中有以下困惑。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的条件为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里面对于有关单位还有国家规定没有进行具体的解释和限制。就是说作为实务的人员,如果明年制度要实行的话,有人来查询我们会感到很困惑,哪些机关可以接待,哪些不可以接待,哪些可以查和提供,哪些不能提供,所以说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也感到很困惑。现在对于未成年人面临得罪主要的就是升学、就业,还有公务员录用、参军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那这些初中就没有办法体现了,这是我的第一个困惑。

李俊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第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一些现行的法律是相冲突的。修改后的刑诉法和刑法修正案八100条的免除前科报告虽然相一致,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等等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因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不能做教师、警察、法官等等。可以说法律之间的冲突使该制度受到了很大的障碍。

李俊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第三,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不仅应当是公检法以及未成年人管教场所人员,此外在未成年人程序审查中的学校、社区和法律援助机构等等都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他们都应该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但是作为这么多的单位和机关,如何形成联动机制?这么多的单位机关如何统一启动进行犯罪记录的封存,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如何操作,这是一个困惑。

李俊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第四,对于封存方式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一般的犯罪档案分为两种,一是纸质的,另外是电子的。纸质的比较好封存,也比较好理解。我们将这个档案作为另行保存就可以了。但是作为电子档案,我们都知道在实践当中公安机关通过上网的数据系统可以对涉罪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查询,网上查询系统有公安部户籍人口管理系统,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等等,办案人员都可以通过浏览不同的系统得到想要的信息,所以说这些电子档案如何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也是制约该制度落实的一个瓶颈。

李俊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这是我带着几个困惑来进行探讨的,希望在座的专家、学者能够尽快地对这些困惑有一个解释,以便于明年我们在具体实行这些制度时能够有配套的规定,使我们具体实施,使这些制度能够落到实处,真正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谢谢大家!

倪绍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感谢林处长的发言。接下来让我们听一听复旦大学徐美君教授的高论,大家欢迎!

徐美君(复旦大学教授)感谢会议的主办方。按照会议的议题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运作与衔接,我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是犯罪前科封存制度面临的困境。二是在实践当中如何衔接。

徐美君(复旦大学教授)首先,刚才李处长讲到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的封存是跟我们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是有相冲突的。除了她刚才所讲的我们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还有公务员法,包括我们的公司法、档案法等等都有一些这样的规定,就是对这些记录要教师归档,所以这跟犯罪前科的封存是相冲突的。另外我们也看到,刚才前面两位都讲到了,我个人认为跟刑法也有冲突,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讲到了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人的犯罪不构成累犯。但是在刑法第66条有一个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类最的都以累犯论处。这个在理论上我们就把它称之为特殊的纽带。事实上在这个特殊的纽带里我们看到未成年人如果再犯上述的这几类罪行的话,他是否也是作为累犯的呢?事实上也是根据累犯处理的,这实际上也跟我们犯罪记录封存不是很契合的。

徐美君(复旦大学教授)这样就导致我们在实践当中如何操作和衔接呢?我个人有这样几个想法,一是我觉得必须要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不能把未成年人犯了这几类罪行也作为特殊累犯来进行处理。

徐美君(复旦大学教授)第二,关于查询权。刚才李处长也谈到了,她说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度的涉及里面没有对有关单位和按法律规定作出明确的限定。另外我们在实践当中按照公安机关的查询、电子查询数据来看,只要具有电子查询的权限都是可以看到所有犯罪嫌疑人的所有信息。在这里我想,要实现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预期目标的话,必须要对这些权限进行严格的限制,包括修改相应的数据库。另外我还觉得如果有关单位经过查询的话,要经过一个审批的程序。对有关单位和其他特殊的程序权限进行限制。

徐美君(复旦大学教授)第三就讲到了程序的配套。在刑事诉讼法里关于未成年人的前科犯罪封存,实际上只是一个制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到任何的程序。刚才林教授也讲到了对程序的启动,对文书的送达等等,希望今后的司法解释应该及时地进行填充。我个人觉得至少应该有这样几个方面必须要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是对封存决定作出的时间点;二是封存的主体;三是裁判文书的送达范围;四是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的犯罪记录封存。这几个方面我觉得是关乎到实践当中如何切实实施、运行这项制度,是很关键的几个方面。

徐美君(复旦大学教授)就检察机关而言,因为这一次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事实上是扩大了,或者是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这样一个新的制度,我觉得我们也必须要强调检察机关在对这项制度实施过程当中的法律监督。这个法律监督主要是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对应该要封存的记录没有封存,或者说有一些办案机关没有及时记录封存,或者是玩忽职守的等等,检察机关予以提出检察建议,甚至是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方面。二是对保密的监督。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应该要保密,如果故意的泄露,或者该保密的没有及时完好的保密,那么检察机关也应该予以监督,这也是跟我们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精神是相一致的。

徐美君(复旦大学教授)第四,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记录封存的制度涉及和假设前提是记录,或者说他的前科会影响未成年人的顺利回归社会。我去年也跟樊处长做了一个调查,我们在四川和上海做了一个影响因素的分析。我们调查下来,应该承认未成年人的前科肯定会对未成年人的顺利回归社会有一定阻碍作用的,但是我觉得要切实地实现未成年人顺利的回归社会实施,实现挽救教育的目标的话我觉得仅仅是依赖这项制度是不够的。因为我们在调查的过程当中发现有一些未成年人素质很差,生活状态萎靡不正,对事实的表达我觉得跟现在年轻人的阳光和精力充沛非常大。

徐美君(复旦大学教授)我觉得要实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回归社会目标的话,我想这项制度当然是很足够的,但是还是需要加强其他部门的合作。我知道现在检察机关工作做的很多,诉前和诉后都做了很多工作,但是是否跟其他单位委托,这是很好的加强对他家庭的教育,或者对未成年人素质提高培训的项目,这当然是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所必须要做的,但是这当然不是一个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本身所内含的内容。

徐美君(复旦大学教授)这是我以上对这个制度粗浅的看法,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指正,谢谢!

倪绍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感谢徐美君教授的发言。下面请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教授对本单元的发言进行点评。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这个单元涉及到的是刑事诉讼条文的275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以内刑罚的应该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封存的不应该向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看起来这是一个蛮周到的规定,实际上细致的追问的话,我们会发现这一条实际上只是为犯罪记录生存画了一个很粗的框架。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虽然经过了两次修正,也仅仅达到了290条,我认为很多内容还很粗糙。在这个问题上就产生了很多的困惑。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林维教授在他的发言当中就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从刑法的角度来进行解读,解读的很细致。首先是以前的记录是否要封存,他的解释是以前没有封存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也不得向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信息。还有关于前科的范围和封存的范围,应该覆盖审判权的相关记录。还有在封存主体方面不限于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和看守所相关单位。在启动方面,显然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应该是自动提供。他谈到关于文书送达,查询的主体和事由,其中谈到查询的主体和事由的时候讲到,这个法律规定应当限制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作的相关规定,另外建议申请查询的,应该附上国家规定的依据。还有对查询决定的主体应当限制为司法机关。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关于本单元的讨论我觉得好像还可以有其他的一些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思考。我们看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确定了案件封存的范围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是五年以下的刑罚处理,封存的要求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犯罪记录的。那么我们解读这个规定看到的是这是一个强制封存,法律的要求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另外在设置方面,一个是为办案需要而查询,这就需要细化办案的需要具体有哪些需要是允许查询的,不能笼统的一个办案需要就查询,还有就是有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查询,这些单位他们所依据的国家规定,这些国家规定还有哪些,应该还包括哪些单位。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整个刑事诉讼法第275条,我们在理解和执行的时候应该重在功能、目的。我们在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对于刑诉法实施之前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我们要不要予以封存,要不要按照相同的规定进行运作,我们就看这个制度的功能和目的是什么。还有我们在对于刑诉法275条把它内容具体化的过程当中,我们也要以最好的能够实现其功能目的的依归,我们要避免烦琐化和形式化。我看到一些制度的涉及和整个制度的制作总感觉到有一些眼花心乱和复杂,只要把功能和目的很好的达到,不要太讲究花哨的形式。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在刑事诉讼法275条框架之下我们还有有一些制度创新空间,大的主体就是创新与发展。其实我特别期待在创新方面能够听到有睿智的,有很好创建的东西。这就是我的一点点见解,谢谢!

倪绍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非常感谢张建伟教授的精彩点评和独到见解。本单元的研讨和互动非常的精彩,特别是专家积极的参与。因为时间的关系本单元就结束了,非常感谢大家对我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下面休会!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各位专家、各位代表、各位同仁,按照今天整个研讨会的程序安排,下面进行第五单元的研讨。第五单元的研讨主要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首先有请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尹红伟发言,大家欢迎!

尹红伟(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各位领导、专家、学者,下午好!今天非常荣幸能够代表上海市公安局参加此次研讨会。刚才聆听了各位专家、检察官的发言,深受启发。我的题目是配套的体系,主要是介绍公安机关这块工作的情况。

尹红伟(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上海市公安局历来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管护教育工作,我们在检察院和司法局、法院的配套下也采取了一些机制性的措施。一方面我们落实了一个专办机制。从2006年开始我局率先在刑侦部门探索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机制。在各个分县区的刑侦部门审理过程当中也落实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确保未成年人相对独立的诉讼规律。今年我们跟市检察院会签了一个关于办案当中刑事案件专办机制,在每一个具体办案职能过程当中我们都成立了专门组办理审核未成年人案件。

尹红伟(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对在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及时将其申请送达法律援助机构。今年我们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申请得到了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第二块是严格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制度,在2010年我们几家单位制订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我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中80%左右的案件都有法庭代理人到场,12%的案件是由合适成年人参加,剩余的案件一般要求办案所在地的居委会、学校派员参与讯问。

尹红伟(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三是慎用羁押强制措施。在侦办未成年人犯罪过程时通过评估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我们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对于监护人没有监管条件的,通过未成年人社会管护基地也填补了未成年人取保候审期间的帮教空白。

尹红伟(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四是在规范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一是严格案件的抽查工作,主要是除了案件的情况和证据材料之外,还注意搜集其生活学习的环境、成长经历和性格特点、心理状态以及社会交往等青年,在看管方面坚持分管分押的原则。在侦查过程当中执行不公开,这是我们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所做的一些工作。

尹红伟(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第三方面是我们在争取社会资源支持,采取教育挽救活动。一是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感化工作,技能培训工作,心灵矫治帮教。二是通过特邀监督员进行心理矫治,召开家属座谈会,开设亲情电话等制度增强未成年人在押人员的社会帮教及感化的成效。三是针对未成年人在押人员的行为特点、文化机构,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尹红伟(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当然,我局虽然落实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配套工作体系,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任务很重,公安机关尚未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部门,检察系统有未检,法院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指导处,但是在我们公安这一块比较欠缺。所以,我们这部分的工作也处在摸索阶段。二是公安机关感觉到犯罪的低龄化的趋势特别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渐攀升。现在对未成年人又有特别的程序上的要求,所以对我们工作压力相当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任重道远,我局继续努力探索创新,为我们检察、法院、司法以及社会各界一起共落实好各项法律规定。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第二位代表是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王占其同志发言!

王占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这个单元的主题是工作体系问题,我理解工作体系和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配制,这个问题应该是一个首要的基础性课题。我就这个问题谈谈河北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以及和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王占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我觉得我们这个单元的主题虽然是最后一个主题,但是它的重要性要远远大于前面几个单元的主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前面的好多工作无从作起,都很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我们河北的情况是这样的,中央六部委的文件和意见下发以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非常重视,马上与省编委写报告,申请在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很快就收到批复了,同意在河北省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王占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我们河北省十一个地级市,要求所有的市级院都要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基层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是这样的,近三年来,以审查批捕工作为依据,基层检察院都要成立单设的未检科,要求2011年底前落实,目前我们工作已经同意设立未检处,基层院已经成立了64个,当然有个别院的人员还没有完全到位。

王占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前两天我们有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大家在讨论的时候有些地方认为难度很大,也确实如此。

王占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我们积极的建未检机构,我理解起码有这样几方面的意义,我简单点一点,一是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照。二是社会管理创新;三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内在客观的需求。四是符合司法工作专业化、精细化发展趋势和方向。五是对我国的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王占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感谢王处长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杨飞雪同志发言!

杨飞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首先感谢会议主办方给我发言机会能够跟大家交流。今天针对主办方的要求,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谈一点自己的感受。关于未成年人配套体系,按照我的理解是指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一条龙的工作机制,应该是指这样一种工作机制或者工作体系。在2010年8月,我国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对于建立这个配套体系提供了条件,并且也提供了一个依据,对这个工作体系是一个推动。针对它具体的运用,我想以重庆市作为一个运用的例子来跟大家进行交流。

杨飞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我着重介绍一下重庆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独具特色的特点。其中一个内容,我们出台的暂行办法跟总则、组织机构以及职责,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调查、刑事和解、帮教及社区矫正、考核与奖惩等等一共九个章节,内容跟特点一是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纳入总则作为配套工作的一个指导原则。为什么做这样一个界定呢?我们的目的在于,我们的配套意见不仅仅是限于刑事案件,也为以后的民事案件以及其他的案件的办理预留了一个空间,打下了一个政策基础,或者提供了一个相关的依据。

杨飞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第二个特点吸纳了重庆市司法实践当中处于前沿的一些探索经验,比如说判前考察,还有社会服务节令,还有律师侦查阶段的结前介入,这些基于重庆的实践基础从这上面提炼下来的。另外补充一点社会调查相应的制度,我们也是同时出台的,相当于配套意见当中的某一个社会调查的细则规定独立出来的。

杨飞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第三具有几点突破的内容。一是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其次是关于合适成年人作为诉讼参与的过程,在几各部门交换意见的时候最终没有通过,实际上是赋予了他们的身份,这是我们文件上没有固定下来的。作为一个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部门法律代理人的权益。在合适成年人的内容当中,我们为社会组织人员的参与开了一个空间。因为现在我们试点的合适成年人的介入我们的刑事诉讼,我们的主题选择就是非政府组织的NGO,我们在这个文件当中也就为这些非政府组织介入我们刑事案件预留了一个空间。还有社会力量参与解决他出庭的问题,就是应对不公开审理原则的相关规定。然后就是公权力的介入未成年人权益人身管护。

杨飞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我最后简单说一下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社会力量介入的身份问题;二是社会调查的强制力保障的问题,这个是实施了26年,但是到现在这个机制都不算是非常的完善,我们觉得这也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三是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被告人的帮教考察问题。四是配套意见的执行力问题;五是配套意见当中的某些内容与实践脱节。基于时间的原因,我就不再展开,谢谢大家!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下面有请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矫正处处长杨挺同志发言,大家欢迎!

杨 挺(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矫正处副处长)各位领导、专家,各位同仁下午好!今天非常荣幸有机会坐在这里和大家分享我们上海市未成年人刑事配套体系工作情况。刚才听了公检法的发言,受益匪浅。在这里我想先做一个介绍,刚才刘总编也问我,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我也做一下自我宣传,因为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同志,因为各地的设置都是不一样的。社区矫正大家都知道,从刑法修正案八确定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司法部门2003年9月17号下发了一个关于试点推动社区矫正的通知,选定了六个省市开展工作,上海是从2003年8月份开始,2003年得益于上海市预防体系建设,一共是上海市成立了三个办公室,都是副局级单位。另外一个是社区矫正办公室。

杨 挺(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矫正处副处长)同样与刚才公检法各家开展20多年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相比,我们刚刚开展了10年的社区矫正工作,我们目前无论从理念上还是从实践上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所以我们也看到,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规定上,到了执行这块也戛然而止,我也认为这是非常现实的。

杨 挺(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矫正处副处长)刚才宋老师也说过,社区矫正工作从各方面来讲是不成熟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就给我们开辟了一片天地,我们愿意在这里面施展拳脚。同时我们也理解社区矫正或者是刑罚执行,在刑事诉讼中占领着这种地位。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讲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最长时间可能五年。所以,我也非常赞同郭云忠教授的一个观点,现在我们不仅缺法学人才,包括心理学、教育学,特别是在我们社区矫正领域也更加有需求。

杨 挺(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矫正处副处长)我们在十年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感觉到,无论从国际上的实践还是从国内的立法意图来讲,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人员都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当然,也是我们工作中的难点。因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接受一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要比接受一个一般的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多的精力。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为了每一个孩子就是为了我们每一个在座人的未来。对于不适合社区矫正的人员,我们也会出具适合矫正的建议。

杨 挺(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矫正处副处长)接下来我介绍一下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一是落实部门和人员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建设工作,完善本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顶层设计。这一点我们主要是借助2010年4月在市检察院召开的公检法司第一次的联席会议,正式确立了本市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的正式平台。司法局作为一个成员单位,只派矫正处作为联动单位,只派专人就司法行政工作的社区矫正与政法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几年来通过与相关部门制定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若干意见的文件,积极参与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立法性工作。

杨 挺(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矫正处副处长)二是接受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委托,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调查。根据这一个若干意见规定,我们市矫正办要求各区县司法机关在接到相关单位的通知进行调查,我们就调查报告的主题、期限、内容、格式以及作用做了进一步规范,明确社会调动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需要有两名工作人员实施,并且做好笔录,报告的内容我们也统一规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庭背景、个性特点、认罪态度、帮教调整等内容,以及提供调查评估结论,帮助决定机关做裁定的规范性文本。同时,我们与公检法司各部门协商一致后,对委托函的样章进行补充事项予以规范。截至今年5月份,本市依照该省以上的规定对89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开展了审前调查。

杨 挺(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矫正处副处长)三是为了加强判处非监禁刑进行未成年人的了解和帮助,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提前介入判处非监禁刑未成年人法庭宣判活动。我们要求是未成年人被告人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借到通知后参加,我们正在向外地的人员进行延伸。

杨 挺(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矫正处副处长)四是我们运用社会力量,挖掘社会资源,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创造一个好的帮教体系。上海市的特色也就在这个地方,我们有两个社团,一个叫做新行社区服务总站,目前有539名社工,还有一个帮教社会协会,运用专业化的帮教手段来进行帮教。后者主要是由社会人士,主要是一共来进行帮教,我们和检察院配合的也非常好。此外,我们在今年2月份还协调法院部门与公安、检察部门签署了相关事项。

杨 挺(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矫正处副处长)我就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谢谢杨处长的发言,这一单元的特点主要是实务部门关于公检法司相互配套的体系研讨。接下来我们有请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进行点评,大家欢迎!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四位来自司法实务的专家和领导,根据从各个不同工作的角度、岗位和领域、地点,还是工作的过程都做了详细和全面的介绍,我对于他们的介绍是对我的一个学习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对前面四个单元更重要的注释和解释以及说明。我用一个关健词概括一下四位人,第一个人的关健词是尹红伟主任,他讲的是“保”,比如说机制上有保证,比如说权益上有保证,强制措施上有保证,社会治安上有保证,我觉得在公安这个阶段非常重要。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第二个阶段就是刚才王占其处长用了一个字来概括,用了一个“正”,不是保证的“证”,而是正确的“正”。比如说要有正式的文件、证件、批复和正式的过程。任何一个地方的未检处的成立都要有这么多“证”,不管是河北还是上海,未检处都必须要经历这样的过程。成立未检处工作之后对未成年人这一块,我们需要什么?需要一个证明自己的过程,并需要一个为未成年人证明的过程。前面的“正”就是正确的“正”,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来讲就要强调两个“证”,一个是证据,一个是证明。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第三位是杨飞雪同志讲到一个非常关键的地方,重庆的情况主要讲的是一个字“突”,因为杨飞雪给我们介绍了重庆关于突破方面的内容,比如说合适成年人的问题,社会组织的问题,尤其是非社会政府的问题。现在我国很多地方对非政府组织重视不够,都以为非政府组织就是有点来头的,其实我们现在社会管理创新更重要的是要重点关注,重点使用,重点安排,非政府组织也就是社会组织。在重庆法院审判的过程当中有非常大的突破,我觉得这是值得其他地方法院参考和借鉴的。所以,我给她的关健词是“突”。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到了杨挺主任这里,他作为社区矫正来讲,我想我们社区矫正的目的,我们想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出人、出钱,更重要的是让这个人出去。出去除了前面讲的公检法的出去之外,更重要的是让所有的人都到社区矫正成为合格的产品,要完完全全的正常的走向社会。所以我给他的关健词叫做“出”。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我的点评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下面请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总结本次会议。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想讲五个问题,一是经过一天的研讨会的努力,大家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以及最后的配套机制的建立等五个主题方面都进行了研讨,而且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会议的开法也很新颖,采取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办法。另外通过一天的发言,大家也抓住了刑诉法这次修改关于未成年人程序的重点、难点以及争点,更重要的是我们很多实务部门一定有一些初步的设想,明确了一些做法。像上海吴燕副处长讲了具体的做法,很受启发。我想我们的刑事诉讼法明年1月1号实施生效,我们已经做了很多的准备,同时大家对立法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建议。我总结了四句话:一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二是抓住了重点和难点、争议点;三是明确了具体的细则和实施方法;四是对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一个问题关于审前羁押的问题,如何解决审前羁押的透明度和律师介入的问题,关于羁押的司法属性问题,诉讼法问题。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想讲四个观念来作为大家发表论文的补充。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一个观点,如何从法哲学的高度来认识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作为法哲学的高度,就是要从哲学的高度的思维来认识未成年人程序的特殊性。具体来讲,如何有人文主义,以人为本、人文关怀,以及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用这些哲学的理念来认识未成年人程序的特殊性、重要性,一定要上升到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要正确评估、认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二个观点,如何从犯罪控制论转向法律程序正当论,要从诉讼程序上来看待未成年人案件少捕慎诉,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是用一种简单平等保护的原则来看待少捕慎诉。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三个观点,要从社会创新管理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把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的建设来实现社会制度,要从社会制度来认识未成年人司法程序。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四个观点,要从司法现代化,从后现代化的矛盾和冲突如何来处理。后现代化是上个世纪60年代西方出现的一种法哲学思维,这个思维强调多元性、多变性、变化性,反对统一性。所以,在司法程序上重点讲到附条件不起诉、简易程序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一个高度。包括羁押措施、非羁押措施,这种后现代化的思潮我们中华民族要还是不要?二是要的话步子要迈得大,要有一种后现代化思维的方法来赶超潮流。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提出这四点目的是需要在认识上再提高一步。我要强调的第二的问题就是我们创新发展问题,就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创新发展。根据这次会议提出的,包括我们这次理论提出后,希望各位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创新和发展。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一,如何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到办案的始终。要处理好办案同教育、感化、挽救的关系,要体现到各个环节中。还要讲究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要用什么样的方式把这个方针落实到案件中,落实到当事人身上。我们刑事诉讼法这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把教育、感化、挽救写到了刑事诉讼法典中,作为我这样的老人非常的激动。我们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认识如何创新、发展,把教育、感化、挽救,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落实到我们的办案过程当中。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二,这次会议上明确了几个制度,我总结为六个制度着力加强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的机构建设。在制度上的创造提出来六个制度,一是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制度,什么是成年人,这个成年人怎么产生?他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二是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三是分案起诉;四是亲情会见制度;五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六是预防机制的建立;这几个制度的设置还靠大家在工作当中有一种创新思维和发展的思维把我们这个制度完善起来。希望各位同志学习以后以上海为榜样,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我的综述意见完毕,谢谢大家!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本次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检察日报》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创新与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研讨会”即将结束,经过一天的讨论,本次研讨会汇集了众多国内形势诉讼法学界知名专家的支持。尤其是今天的研讨会,我们在座各位教授自始自终参加研讨。我们也很荣幸邀请到了11个省市的副检察长和业务部门的同志参加了研讨,我们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研讨,对于我们澄清一些实践如何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通过我们的研讨,我们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立法、背景和理论基础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对于一些实践操作问题也有了更为明确的共识。当然对于这些具体问题,还存在的一些分歧和争议,这正好为我们今后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很好的素材。总之,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本次研讨会各单元的主题发言人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发言的内容十分丰富,点评人点评非常到位,而且精彩。各位主持人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确保我们本次研讨会高质量、高水平的举行。上述成果的取得离不开我们各位专家和实务部门的认真参与和支持,我最后代表本次研讨会的主办方向各位与会人员表示最为诚挚的谢意。

樊荣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处长)下面我宣布“创新与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研讨会”闭幕,感谢各位的参与。

正义网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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