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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报道风险与艺术研讨会
直播时间:2012-7-11 9:30:00
  案件报道历来是各大媒体都非常重视的报道内容,对法治类媒体来说尤其重要。怎么样才能做好案例报道?7月11日,检察日报社将举行案例报道风险与艺术研讨会,欢迎收看。

研讨会会场

《检察日报》新闻研究室主任骆兰兰主持会议

《检察日报·明镜周刊》主编郑海啸发言

《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李国民发言

《方圆》杂志首席记者邰筐发言

《检察日报》廉政周刊主任王治国发言

《检察日报》声音周刊主任庄永廉发言

正义网执行总裁覃匡龙发言

《人民检察》社长徐建波发言

《检察日报》总编辑王松苗作总结发言

骆兰兰(《检察日报》新闻研究室主任)现在研讨会正式开始。很高兴能够担任这次研讨会的主持人。感谢在座的各位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这次研讨活动。

骆兰兰(《检察日报》新闻研究室主任)案件报道是各大媒体都非常重视的报道内容,对法治类媒体来说尤其重要。本报在案件报道方面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也有很多次出色的案件成功报道。

骆兰兰(《检察日报》新闻研究室主任)我先介绍一下这次会议的安排,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主题发言,二是自由讨论。主题发言由四位同志从案例报道的风险与艺术方面进行研讨,他们将围绕如何做好案例报道,案例报道采访难题,编辑策划与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发言。

骆兰兰(《检察日报》新闻研究室主任)下面有请第一位发言人,本报资深名记者韦洪乾发言,大家欢迎!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好像有人都写过几本书,专门研究案件报道的,中国政法大学开有法制新闻专业,也有一门课程是案件报道。翻开报纸,每天都会有形形色色的案件报道,我觉得,还是从自己熟悉的领域入手,就是和大家一起探讨:如何将一个案件做成一篇深度报道。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一、什么是深度报道?美国的新闻产业比较发达,我们以其为例。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1950年代,美国参议员麦卡锡掀起一股反共、反民主浪潮,指控美国很多人为共产党。为了捞取政治资本,他四处游说,几乎天天发表讲话。那时,新闻追求所谓的客观报道,新闻媒体对其游说一一如实报道。到麦卡锡身败名裂时,美国新闻界的名声也狼籍一片。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这时一批美国记者意识到,报纸象传声筒似的传播事实,追求所谓"客观性"效应,就可能被人利用,危及民众和国家利益,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因此,深度报道逐渐被新闻界和受众接受。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美国报刊把揭露丑闻--即揭露政府的腐败及其与私人企业交易,当作自己的首要任务。最有名的深度报道是"水门事件"和"五角大楼事件",在美国新闻史上产生了决定性意义。1972年6月17日,五个窃贼闯入美国华盛顿水门饭店的民主党总部,企图把窃听器安装在电话上,在逃走时被捕。当时美国民主、共和两党正在竞选,很少有人注意此事与白宫有关。美国《华盛顿邮报》的两个记者罗伯特.伍德沃德和卡尔.伯恩斯坦每天工作12-15个小时,一星期工作7天,4个月内采访1000多人,前后报道达2年,最后终于导致尼克松在1974年下台。"水门事件"的成功报道使该报获得了1973年普利策公共服务奖。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1971年春,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送了长达1小时题为《五角大楼的出卖》节目,揭露了国防部宣传机器的内幕,被认为代表了最好的揭露丑闻的传统。随后《纽约时报》开始系统披露美国越战内幕的绝密文件,涉及美国卷入印度支那战争20多年来的全部情况,用以说明美国政府的错误、愚蠢和虚伪。美国政府当局试图阻止,但经过联邦法院的裁决,没有成功。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至此,深度报道的影响在美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1978年《世纪大百科》把深度报道列为20世纪美国新闻世界的一大趋势。翻开今天的美国报纸,从总体上看,一些著名的大报,如《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洛杉机时报》等,深度报道占了70%的版面,而其他国家,英国、法国、日本等深度报道也都占据了50%的报纸版面。所以美国新闻学者把深度报道认为是继党派新闻、客观新闻后的"新闻写作的第三次革命"。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如今,深度报道已经遍地开花。检验一个新闻单位能力有多强,就要看这个单位有多少个写深度报道的记者,写怎么样的深度报道,能写多少篇有影响的深度报道。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什么是深度报道?有的报道尽管篇幅长、题材重大,但由于缺乏一些必要的元素,只能称作长消息,譬如一些灾害现场的描述性报道。那么,一些案件纪实报道,算不算深度报道?有人这样说,如果一篇报道不需要过多解释,读者就很容易能看出是"讲述了好人得到好报,坏人受到严惩"的故事,这种报道就不是深度报道。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美国哥伦比亚新闻研究生院在教程中谈到新闻报道的层次时,曾提出"三层报道"概念:第一层报道是事实性的直截了当的报道;第二层报道是发掘表象背后实质的调查性报道;第三层报道则是在事实性和调查性的基础上所作的解释性和分析性的报道,深度报道指的就是第三层报道。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新闻学大词典》给深度报道的定义是:运用解释、分析、预测等方法,从历史渊源,因果关系,矛盾演变,影响作用,发展趋势等方面报道新闻的方式。一篇优秀的深度报道通常包括如下12项具体指标的部分或全部:事件、背景、有关资料、说明、原因、意义、过程、分析、前景、时效、时态和建设性意见。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二、案例报道的时机.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关于这个问题,报社总编王松苗有一篇文章,题目叫做《案件报道的时机与跟进》,他将案件报道时机概括为"三种主张":一是立案说。即案件一立案就可以报道。但这时候进行报道,比较困难,因为在这个阶段很难取得充分的第一手资料,更谈不上得到办案人员的支持。二是结案说。即案件办理完结以后,才允许采访报道。三是文责自负说。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目前,新闻界明显赞成"文责自负说"。这种说法的来源是1998年4月15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时指出,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民旁听外,允许新闻机构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我们要把一个案件做成深度报道,选择的时机并不是越早越好。记得以前我写过一个东西,是说重大新闻事件发生后,如何"跟新闻",我认为对案件同样可以借鉴。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我的判断是一周以后,这个时候介入,时机是恰当的。一方面,大部分媒体已经离开,当地有关部门放松了警惕;另一方面,众多媒体的报道,给我们作了铺垫,我们可以全方位来审视案件,找出深度报道的最佳视角。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一般的刑事案件,深度报道的介入时机是案件发生一周后。但是,对一些特殊案件,譬如省部级高官犯罪案件,报道的时机还要推迟,一般选在一审判决以后。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就我目前的认识水平,我认为,案件类深度报道的主要任务,不是还原案件事实本身。对案情的报道,主要是消息类文体的任务,在中国目前新闻管制的情况下,案情有时需要调查类报道来完成。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前段时间,和朋友聊天,说起媒体的法治报道,重点是案例报道。这位朋友说,目前中国的案例报道,还停留在"挖料"阶段,包括一些较有影响的媒体在内,大家比拼的还是看谁拿到了"猛料"。当然,这与中国目前的新闻环境有关。这个问题就不再深入了。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三、把案例写成深度报道的技巧。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任何一个案件的发生,都不是孤立的。都有它发生、发展的规律,各种社会因素的综合作用,引发了相关的案件。而案件的发生,又对它周围的环境、人物产生重大的影响。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譬如,赵作海案件,出狱10天后,邰筐才到赵作海的家乡采访,这时,案情已经非常明朗了,选个什么角度?邰筐写了冤案对一个人一生的影响,就非常震撼。从公民到草民,那是一种胆怯的,顺从的,迷惘的,无助的,绝望的眼神。写儿子去监狱看望父亲,赵作海这样说:"谁都不信俺,只有俺自己知道自己没杀人,但别人不信咋办?连俺的4个孩也不信,他们也把俺当成杀人犯了,他们心里恨俺,觉得有个杀人犯的爹给他们丢了人,在乡亲们面前抬不起头,这么多年,只有二孩去年来看过一次,放下800元钱,一句话没说,爹也没叫一声,这事始终像在俺心头戳了一把刀子。俺只好认命了。你想不认命有啥用?你是个劳改犯,还说啥?就好好劳动,挣分减刑,争取早点出去。每月6分,够120分,就能减刑,如果这次不是放出来又快减刑了。"

韦洪乾(《检察日报》资深记者)总之,当我们面对一个案件时,不要孤立地看待它,而要把这个案件放在一个社会大背景下分析。

骆兰兰(《检察日报》新闻研究室主任)谢谢韦老师精彩的发言,他总结了技巧和思考对我们做好案件报道都提出了宝贵的经验,谢谢。下面有请《明镜周刊》主编郑海啸主任发言,大家欢迎!

郑海啸(《检察日报·明镜周刊》主编)我跟韦洪乾也一样,我只向跟大家交流一样,不算发言,我今天想随便说说。我非常喜欢的事情是,作者向读者提供他不明白的地方,我讲三个不明白。我不明白我们写的稿子是给谁看的;二是我不明白怎么写。三是困惑是稿源的难和队伍作者的难建立。

郑海啸(《检察日报·明镜周刊》主编)一是我不知道我的目标读者是谁。现在都讲细分,叫做分众时代。一定要搞明白到底是谁在看我们写的案件报道。你说我们的报纸检察长不看,办案的人也不看,最后看的也是写稿子的通讯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看吗?可能性也很小。所以我对这个问题一直很困惑。

郑海啸(《检察日报·明镜周刊》主编)第二个困惑是,如果我不明白稿子写给谁看的,所以就不明白怎么写。是写得高深一点还是通俗一点?这一点就很困惑。

郑海啸(《检察日报·明镜周刊》主编)第三个困惑是稿源的难和队伍作者的难建立。要有良好的稿源和作者队伍非常难,我们一直在提倡一个良好的作者队伍,这么多年来写得好的人员一个一个都流失了。还有一些作者领导不重视,他也不写了,所以良好的作者队伍越来越少。这就是我讲的一些困惑。

骆兰兰(《检察日报》新闻研究室主任)下面有请方圆王鹏女士发言,大家欢迎!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刚才两位老师介绍了自己的经验和心得,收获很大。下面,我就按照孙丽主编安排,给各位领导和同事介绍一下《方圆》案例报道的一些做法和我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欢迎拍砖。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不同的案件每天都在发生。哪些是我们要报道的,哪些是我们要舍弃的,这里有一个初始的标准就是新闻判断,立足于新闻事件。“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回到新闻的本源上来说,反常的、近期发生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才是新闻关注的范围。比如,抚顺市原国土局局长罗亚平的案子。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一直以来,社领导、主编都明确要求我们要多发掘原创新闻,所以,马上通知了记者跟进这个选题,并交代了采访要点:一直按照人物去写,而不是简单地收集法律文书,要注意留意收集关于这个人的细节、故事和性格等素材。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后来,经过记者艰难的采访、求证,反馈回来,发现罗亚平的故事确实很多,案情也比较复杂。然后,就结合其他的通讯员提供的国土腐败的案件顺势策划了一组封面报道。立体式报道这个事件,等于是放大式,由点到面扩充了新闻事实,而不仅仅局限于一个案,发散到一组案例,一个现象,一个社会切片。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二、 杂志案例的选取——丰富的案件内涵。第二个问题就是,哪些是杂志要报道的案例?立足于杂志的特点,我们在选取案例时,有不同于网络媒体和报纸的不同标准,那就是有没有丰富的案件内涵,当然也存在时效性的问题。我们是半月刊,当我们报道出来的时候,读者早已经被劈天盖地的报道整晕了,谁还会愿意读一下我们的报道?这一点,上次主编在封面策划的时候有很详细的介绍。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我就简要给大家交流一下心得体会,如何判断这个案例是否有丰富的内涵,这里可以有三个标准:1、故事是否复杂,存在一定写作空间。2、人物命运是否曲折动人,打动人心。3、案情是否存在一定争议,可以折射法律问题和社会深层次问题,存在思考探索的余地。过于清晰明了的案件,我们是不会去跟的。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比如,杂志近期选取的pos机亿元套现案。这是河南管城检察官通讯员投来的稿件,主编转给我来处理。我在初审这个稿件过程中发现,这是一篇很有看点的新闻,满足了三个条件: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1、故事复杂。这个亿元套现案件,是由一分钱案发的。2011年8月13日,河南郑州警方接到消息,辖区内一家店铺的POS机实实在在地为客户刷了一分钱。什么商品仅价值一分钱呢?为什么郑州警方会将注意力放在一台不起眼的POS机上呢?原来这个pos机早已经被公安机关绑定,背后埋藏着一个国内罕见的POS机骗领、倒卖、解码、非法套现案件。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二、人物命运曲折。这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高红振,1986年生于河南濮阳农村,2006年考入大学学习,2009年毕业。与众多刚毕业四处求职的大学生截然不同,毕业没几年的高红振已经拥有了自己的一番“事业”——坐拥8台POS机,每台每月租金7000元,月收入近6万元!他是如何走向这条犯罪道路的,中间的故事就很让人好奇,想要去知道。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三、案情重大。同时期,还有一个海淀区涉案金额达5亿元人民币的POS机刷卡套现案,犯罪嫌疑人共15名,作案时间长达两年多。一下子,信用卡套现问题集中出现,背后是否存在一定的社会问题,我们决定跟踪挖掘报道,推出一组封面报道。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三、 案例报道的风格艺术——让你焦灼,让你疼。同一题材的报道写多了,很容易形成固定模式,而对于案例报道来说,这是致命伤,也很容易俗不可耐。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杂志的一个口号就是,做有质感的法治新闻。质感何来?就是不一样的讲述,文字表达,就像同样一个笑话,不同的人讲出来的感觉是不一样的。除了信息量之外,还有耐人寻味的三日绕梁,这是我们要追求的。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四、 案例报道的编辑注意事项。一般来说,案例报道最好看,影响力最大,但是编辑起来也比较费劲,因为牵扯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司法机关的关系协调和杂志的出版风险,所以,每次遇到这种稿件,主编总是千叮咛万叮嘱严格把关。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结合稿件来说,有三个雷区是值得注意的。一、当事人的隐私要格外注意保护。比如,婚姻家庭中的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比如对于侦查中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案情报道,比如不能使用贬损性的词汇,例如蛀虫等,猎奇、捕风捉影写点花边新闻。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二、绘声绘色的细节一定不能要。我们是要追求生动的新闻,但是,绝对不能舍弃真实的新闻底线。不是亲眼所见、亲口讲述,没有真凭实据的案件细节一定删除,不能想当然如何如何,天花乱坠。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三、采访一定要充分,不能一边倒,尤其是民事案件。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的权利,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官或者律师的观念尽量都采访到,客观、理性去写。不能轻易地给人贴上好人、坏人的标签。这种善恶的判断,不是一篇新闻所能决定的。比如,资深记者汪文涛常常惆怅的告诉我们说,这个稿子不能交,因为只采访了检察官,还要再采访一下律师、联系一下他的熟人同事?记者自己就严格把住第一道关口。

王鹏(《方圆》主编助理)四、关于具体哪里存在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难题和控制,李国民老师肯定更有研究。我就简单介绍这些了。欢迎大家拍砖。谢谢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新华社原来的社长曾经说过,记者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毁誉中间,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人命关天。我觉得他说的这几句话把记者的职业性说的很清楚,这种重要性一方面给记者职业的荣耀感,但是同时他意味着风险。记者在从事案例报道的过程中,有哪些雷区是可能要面对的呢?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如果他在这方面一无所知的话,他踏进这个雷区就要付出代价,有的是民事方面的,有的甚至是刑事上的,有案例都在那里摆着,让人触目惊心。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我先说说有哪些雷区。侵害他人民权,这应该是记者面对的一个最大的法律风险。我们曾经做过一个研究近几年发展的800个侵权案例的课题。侵害名誉权的案子总结起来很简单,就是“失实”。不是说有任何失实就构成侵权的风险,主要是基本事实。基本事实就包括案件的定性失实和最终结论的失实和张冠李戴主体的实失。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说一下能构成失实构成的要件,一是报道里面含有失实的内容,而且造成了社会对他人的评价,还有一点是报道的主体有过错。这种过错有故意,也有过失。比如说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肯定是失实,另外是道听途说造成失实这同样有过错。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规避失实也比较简单,主要是采访的扎实。还有一个是一定要有在报道中尽量减少伤害。凡是涉及到他人名誉、声誉、地位造成不利影响一定要谨慎,这是减少失实的一个最好途径。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对报道的真实,虽然中国没有新闻法,但是在行规里是非常明确的。还有一点采访的时候可能是真实情况,但是在采访当中没有证据意识,没有保留采访的东西作为证据,最后如果涉及到诉讼的话,可能也会面临着不利的后果,这就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就是说在采访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有搜集证据、固定证据的意识,就像律师做案子一样,把采访搞的更扎实,这样面对诉讼的时候就不会手足无措,不会非常被动。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还想说的是,在失实方面,采编人员长期存在的几种误解。一种误解是认为,只要我是客观转述的,而且我交代了真实来源,哪怕失实也不是我的责任。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还有一种误解是利用他人的资料就可以避免诽谤和不实。比如说我引用其他新闻媒体的报道,这个媒体是这样说的我就直接引用,这当然可以作为一个减轻的情节,但是不能作为抗辩失实指控的情节。如果那个报道不实直接拿来用这也逃避不了责任。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另外就是侮辱。侮辱只有一种故意的心态,如果在新闻报道里使用侮辱性的言词,或者直接辱骂他人。还有一种用图象或者文字对他人进行丑化,比如说有过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把一个人说得非常不堪,或者说他长得多么猥琐,这也是认定侵权的。有可能这个人本来就是这样,但是你这样写出来是不能容忍的。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其实避免侮辱这要比避免失实要容易多,只要把言词换成理性和平和,完全可以避免。其实侮辱没有完全的利益,不会对你意见的表达有什么有利的效果,所以说避免侮辱是一个基本的修养。现在的司法事件对侮辱性言词的鉴定是有很大得分歧,有的人认定比较严,有的人鉴定比较的宽松。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还有一个比较大的雷区是侵害隐私。隐私一般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比如说私人活动、私人空间,还有一些日记、婚姻状况、疾病等等私人信息。侵害因斯的方式一是在采访过程当中的刺探窥视他人隐私的行为。很多偷拍偷录就侵害他人的隐私。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前法律是间接的保护,现在隐私法律已经单独提出来了,从间接保护到了直接保护,所以以后的案例当中要注意这些问题。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我想重点的说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隐私的保护。因为对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法律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而且预防未成年人法里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报道都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图象等资料。以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是有区别的,以前是在案件判决之前不能公开,但是现在不一样了。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隐私权怎么规避侵犯呢?主要有两点:一是经被害人同意,如果被告人同意公开的,但是同意不要是口头,一定要有录音,或者有他在你记录上的签字,如果将来涉诉的话才有效。另外一点是,如果某人得了艾滋病,如果你把他的姓名、住址模糊掉,不能被别人辨别,这也可以规避一种风险。还有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的案件,因为肖像权法律规定的比较严格,要构成盈利性的使用才造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而且法院对肖像合理使用规定了很宽松的条件,所以在这方面形成侵权的案例不是特别多,我就不展开说了。

李国民(《检察日报·法治评论》副主任)最终想说一点的是,记者是一个很有职业荣耀感,但是记者的职业也有很大的风险。如何防控风险?记者应该引起注意,不能看着别人的受了民事追究和刑事追究在那里幸灾乐祸,如果真正到自己身上就晚了。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骆兰兰(《检察日报》新闻研究室主任)谢谢国民给我们上了这么精彩的一课。这一阶段的主旨发言就结束了,下面是自由交流的环节。

邰筐(《方圆》杂志首席记者)我第一做报道的时候,尤其是做深度调查类,我觉得事实、真相第一位。这时候我的目标把事实和真相要挖出来。如果今年再问我的话我再也不敢这样回答,我觉得基于人性上的好多东西更重要。在很多采访时可能听了这些消息未必可靠,听到的内容不如眼睛看到的更可靠。眼睛和耳朵还不行,还要经过脑子,经过脑子以后思索的东西会有很多,要始终用心,用心的时候才能够站在一个人性的角度,才会带着温度,写出的作品才能更打动人。

邰筐(《方圆》杂志首席记者)我始终觉得管理新闻处于猎奇化,大家都在找一个噱头,吸引大家的眼球。现在是全媒体时代,自媒体时代,好多事情可能几分钟之后通过微博全国都知道。还有新闻背后的新闻,我觉得在一个好的记者眼里,尤其是搞深度报道,眼里是没有新闻,都是旧闻,如果从旧闻里写出稿子那才是最厉害的。谢谢大家!

王丽丽(《公诉人》杂志副主编)当我们不停在研究一个一个报道选题的时候,尤其是忽略了对职业操作模式理念风险的研究,这一点给我很大启发。在我们具体研究过程当中我觉得还是要以法为依据,再以案例为依据,以便充分了解这个行业。

王治国(《检察日报》廉政周刊主任)我说两个问题,这几年一直琢磨新闻和宣传关系,新闻就是新闻,宣传就是宣传,只不过我们把新闻里加一个宣传的元素。我们考虑到案件报道的问题,我们要立足于案件报道、社会关注的事实。实际上所有的案件报道社会上还是比较认可的,就得看什么层次的人在关注。

王治国(《检察日报》廉政周刊主任)二是我们在宣传稿里加新闻元素的时候,尤其是对热点案件的报道,尤其是特别敏感的案件报道,有时候还得适当加一些宣传的因素。

庄永廉(《检察日报》声音周刊主任)声音周刊案件报道是以人大监督形式出现的。在案例报道方面有两点体会:做真实客观是最基本的,还是要有人文关怀。一是被害人一方,从报道这些人的时候能不能不局限这一点,然后出来制度性的深度关怀。另外要考虑到被告人,就是失害方也对他们要有一种人文关怀,这也是要规避职业风险,在报道中是否会侵权,这样在报道的时候就会非常的慎重,包括证据的掌握和应有的名誉权等等。

庄永廉(《检察日报》声音周刊主任)声音周刊案件报道是以人大监督形式出现的。在案例报道方面有两点体会:做真实客观是最基本的,还是要有人文关怀。一是被害人一方,从报道这些人的时候能不能不局限这一点,然后出来制度性的深度关怀。另外要考虑到被告人,就是失害方也对他们要有一种人文关怀,这也是要规避职业风险,在报道中是否会侵权,这样在报道的时候就会非常的慎重,包括证据的掌握和应有的名誉权等等。

覃匡龙(正义网执行总裁)刚才我们交流的几位资深记者的案例报道形式,跟我们平时接触到的一些案例报道是完全不一样的。这就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我们有多少记者来进行采访?我们有多少成本投入?这是需要我们权衡的。很多情况下我们采用的是记者站和通讯员的稿子,有时候他们达不到我们的要求,需要我们告诉他们怎么写。我们如何引导通讯员和驻站记者呢?我想到一个折中的办法,这就需要我们定几个目标,一是要有一个比较好和刁钻的角度。二是新人写作的方法。三是要有一个相对有意义的内容。我就说这些。

徐建波(《人民检察》社长)案例从本质上讲是在传达一种司法的正义。司法在一个国家的正义体系里实际上起到的是一种保护和保障的作用,司法的正义是体现在个案之中的,同时又通过一些个案将社会的法治里面传播,并且辐射到整个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公众的法治认知和价值判断,往往来源于人们对一些个案的感受和阅读。

徐建波(《人民检察》社长)二是案例报道要清楚,目前我国案例是一种什么总体态势和状况。我们重点是放在刑事案例方面,但是我们目前大量的案件是民事和行政案件,并且这一点是我们的弱点,这一点也是我们可以做的。具体说来这里可以说得很细,就不多说。

王松苗(《检察日报社》总编辑)谢谢大家,这次会议其实酝酿了很长时间。《方圆》案件报道可以说是最有深度的,也是最有影响力的。我也想把我的一些心得跟大家一块分享。

王松苗(《检察日报社》总编辑)我想到两句话,一是有没有信心,二是有没有思想。思想是我们的制高点,案件信息是我们报道内容中很大的一块。我们的案件报道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我曾经在检察新闻十三讲里把案件分为五个方面,引导式报道,案情式报道,侦破式报道,质疑式报道,思考式报道。

王松苗(《检察日报社》总编辑)第二法制性。我把我区分事实程序与意见表达的方法说一下,在评论、推测和实施之间划分一条界限。不将评论推测作为认定事实来发表。在事实当中如果要发表评论和推测一些言论必须署名,即便是引用观点也应该明确标识信息来源。这是讲的事实和意见分开的问题,到底是怎么样进行分析。到避嫌的时候有一些什么具体原则呢?我曾经提出过20字原则“准确权威及时动态跟进合法准则专业规范理性平和”。有一些东西还是很有价值的,比如说尊重司法权威,恪守司法权益,不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一是案件报道要结合办案程序,尽量针对案件事实就事论事,不针对当事人、办案人。二是尊重司法程序,正确处理实体性报道和程序性报道。在尊重人格理讲到的是对有罪作者既不妖魔化也不魅力化,也不对案件及其当事人符号化、标签化,这里面可能是我们常常需要注意的。

王松苗(《检察日报社》总编辑)第三思想性。思想性刚才讲了廉政周刊的报道模式,还是有道理的,也讲了问题意识。我个人觉得我们做深度、思想的话,只要我们包装好了,我觉得我们案件总是可以敞开心扉的。在案情跟分析之间做好以后不要害怕,只是我们要把界限进行明晰。在这方面刚才还有小庄讲的人文关怀的问题,这一点也是值得非常重视。要以恶对事、以善待人。“以恶对事”,就是你对任何事情的时候确实要讲这个东西对他是不好的,“以善待人”,需要在座的和我们大家回去以后带动人人动手,带头写案件报道。 检察日报在案件报道这方面,能够把我们的资源、转化为新闻生产力,一定会使我们新闻报道上一个台阶。我们99%的新闻都是在宣传,1%的新闻是与时间赛跑,与真相较劲。

骆兰兰(《检察日报》新闻研究室主任)谢谢王总精彩的总结,也谢谢各位贡献自己的智慧,本次研讨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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