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会议现在开始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尊敬的夏区长、甄贞检察长、王副局长、文光部长,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由北京市检察官协会、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承办的第八期京西法治沙龙——“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科学发展专题研讨会暨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保障助推园区科学发展签约仪式”现在开始。首先让我代表石景山院全体干警对各位领导、专家和与会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首先,我介绍一下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和来宾。 石景山区委副书记、区长夏林茂;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甄贞副检察长;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王淑贤; 石景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文光。 还有,《检察日报》编委、理论部主任李国明; 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主编徐鹤喃教授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周洪波博士; 《人民检察》杂志副主编张建升; 《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蔡巍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城院副检察长田宏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志伟;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教授,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阴建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董常青;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二审处处长庄伟,一分院行政检察处副处长常国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孙春雨;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党工委副书记、科委主任王亚迅; 石景山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于海春,区文委副主任刘跃华,区文化执法队队长王援朝。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还有朝阳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傅强、门头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张庆祥等兄弟检察院领导和干警代表,文化创意企业代表,检察日报、正义网、石景山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代表。另外,我院党组全体成员、中层干部、调研骨干也参加了研讨会,不再一一介绍。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下面我报告一下这次研讨会召开的背景和前期筹备的一些情况。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2011年市检察院制定并下发了《服务和保障“十二五”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关于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要求各基层检察院结合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文件下发后,我院党组多次进行认真学习、讨论,探讨我院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在深入分析我区情的基础上,院党组初步形成了“以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科学发展”为结合点、“以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为着力点的工作思路。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在石景山园区管委会大力支持下,院党组先后委派刘泽钢、杨秀莉副检察长带领院相关处室的中层干部,三次到园区进行调研,深入了解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存在问题和对策,直接参加调研的企业多达15家。之后我院研究室跟园区管委会又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完成了《石景山检察院服务区文化创意产业的调研报告》,并先后制定了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和保障我区文化创意产业科学发展的意见》、《关于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检察保护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派驻中关村石景山园区网络检察联络室工作办法(试行)》三个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制定和落实为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为进一步扎实做好工作,我们与市检察官协会、区政府积极请示、协商,决定共同举办一次专题研讨会,同时,检察院与石景山园区合作签约仪式今天也一并举行。通过专题研讨,听取专家的意见、学习兄弟院的宝贵经验,集思广益,把服务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工作做的更好。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这次专题研讨会得到区政府及各方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夏林茂区长致辞。 夏林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尊敬的甄检,尊敬的王局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夏林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区长):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业产业科学发展专题研讨会暨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保障助推园区科学发展签约仪式”。首先我代表区政府对同志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市知识产权局,今天到会的领导、专家们长期以来对石景山区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夏林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当前,石景山区正处于深化全面转型的关键期,“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全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市区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首都文化娱乐休闲区的功能定位,加快新兴产业的培育,实现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 夏林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关村石景山园作为中关村一区十园中的文化创意特色园,成为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龙头引擎。近年来,园区平均增速达35%以上,增速一直位居中关村一区十园前列。与此同时,园区特色产业迅猛发展。我区文化创意企业从2006年不足300家到现在的3000余家,占全区经济比重12%以上。形成了网络游戏、动漫影视、新媒体、设计等为特色的产业结构,其中动漫游戏产值占到了全市动漫游戏创意产业的一半以上,占到了全国的七分之一。石景山区已经成为北京市乃至全国最大的游戏动漫产业基地。 夏林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区长):知识产权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资源,在石景山区产业转型发展的历程中地位至关重要。刚刚结束的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要进一步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在首都经济中的支柱地位。我区进一步提出在石景山区深化全面转型过程中,产业结构调整是关键,核心就是要加快构建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的发展格局。 夏林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区长):以检察机关服务为代表的司法保障通过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营造良好创新发展环境,有力促进了科技和文化在石景山区的融合发展,为我区实现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双轮驱动奠定了扎实基础。在本次研讨会上,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将与园区签署《司法保障助推中关村石景山园发展》的合作协议,将进一步发挥双方职能优势,细化服务产业发展的方式,这种模式非常好。 夏林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区长):我相信,在市人民检察院和市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强大的司法保障将进一步完善和提升“石景山服务”内涵,有力保障双轮驱动战略在石景山的落地实施,为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为首都西部经济转型提升,为北京打造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夏林茂(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区长):最后,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接下来,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甄贞副检察长致辞。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夏区长,尊敬的王局长,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各位与会的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首先我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代表检察官学会对今天所有与会的各位嘉宾、各位领导、各位学者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对你们在百忙之中来参加这次研讨会表示衷心的感谢。特别要感谢,也是这次会议的主办方,我们石景山区区委、区政府和夏区长亲临这次会议,给我们这次会议很多重要的指示和大力的支持,我想在这里代表慕检向夏区长和区委区政府表现感谢。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今天的会议应该说非常重要,因为刚才夏区长在致辞时已经提到了,我们石景山区科技园的建立,实际上是在整个北京市打造我们文化创意产业,加强文化大发展的前提之下做的非常有特色的区域,整个经济发展的一个整体规划。在这个发展过程当中,确实会遇到很多的问题,而且目前我们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当中也接触了大量的案件。从我们区里提出的一些数据和全市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方面的数据来看,近些年来这方面的犯罪案件有所增长。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从发挥检察职能、服务首都中心工作,服务大局这个角度来讲,市院这一两年持续发文要求各区域的检察机关要加强检察职能的发挥,服务本区域的经济发展。我们石景山区这样一个有特色的科技园区的建立,以及CRD平台的打造,刚才夏区长已经介绍了,经济的增长实际上在全区,甚至在全市都占了很重要的比重。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服务工作、保障工作,以及包括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的打击和预防的职能发挥,实际上都是非常重要,而且也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研讨平台上也能够听到很多专家、学者们的建议。所以,我想我从三个方面对我们研讨会提一点要求。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一,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击保护服务预防和宣传服务区域发展作出检察机关的应有贡献。通过检察机关各个检察职能的职能履行来做好我们本职工作。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探索实践,我们在司法保障助推科技园区发展的工作当中,积极的、大量的进行这方面的司法实践。这方面包括我们要做好预防工作。实际上在整个CRD打造过程当中,很多企业都有司法保护的需求。检察机关还是要深入到企业当中去,了解他们的需求,把他们的需求点和我们的职能履行点很好的结合起来,这样我们在服务时就能够把职能的发挥落到实处,不仅仅停留在口号上。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从保障权益的角度上讲,打击犯罪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我们通过打击来保护企业的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从宣传、预防上要做工作。因为很多工作做在之前,把制度建立好,可能对后期的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是一个很好的预防,能够起到修复的作用。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这个领域里有很多问题是新问题。因为毕竟刚才说到的,像动漫、网络游戏这些都是近些年来迅猛发展的新的企业。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新的问题需要研究、认识,就需要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今天的研讨会,实际上为我们研究这类的问题奠定了一个基础,也打造了这样一个平台。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谢谢甄检的致辞。下面,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王淑贤致辞。 王淑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尊敬的夏区长,甄检察长,各位嘉宾和来宾,大家好。非常高兴参加“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科学发展专题研讨会暨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保障助推园区科学发展签约仪式”,对研讨会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也非常感谢市检察院和石景山区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 王淑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创新,载体是知识产权,文化产业的价值实现需要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因此十分有必要加强在司法领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王淑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与此同时,石景山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推进专利实施,推进首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走在了全市前列。刚才石景山区检察院春风检察长也提到了,已经开展了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业产业的专题调研,而且专门成立文化产业检察工作领导小组,这些都是走在全市前列的。今天我们在这里专题研讨,可以说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司法保护这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了一个好头。 王淑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在首都新的发展阶段,推动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模式,成为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文化创业之城,这对我们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同志提出了更高新的要求,这需要我们付出更为艰苦的努力,将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融入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的重点工作中,更好的发挥知识产权的支撑引领,保障和示范的作用。 王淑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我们希望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关心支持首都的知识产权工作,为把北京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核心区、先行区、创新区、窗口区而努力奋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关注、继续支持石景山区产业园区的工作。 王淑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和签约仪式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感谢各位领导的致辞以及对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工作的指导,下面进入第二环节,由我院刘泽刚副检察长、石景山园党工委副书记、区科委主任王亚迅,代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有请夏区长、甄检、王局长、王部长上台,共同见证双方签约仪式。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秀莉):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同志们,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主持第一阶段的研讨活动。这个单元的研讨活动主题是“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理论问题”,共包括两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主题发言,第二部分专家点评。因为内容比较多,大概用一个小时的时间来完成第一单位的研讨。所以我们有一个限定,主题发言每个人限定六分钟,专家点评每人限定八分钟。下面我们进行主题发言阶段。首先有请来自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于海春同志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石景山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概况》,大家欢迎! 于海春(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与会的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来跟各位汇报一下近年来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概况。提到石景山的文化创意产业,这里有两个重要问题特别值得一提,一是首钢产业搬迁改造。首钢的搬迁直接影响到石景山区的改制。 于海春(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二是市委市政府赋予检察机关的定位,刚才我们夏区长也提到了“一区三中心”,这一区三中心在早些年开始石景山区就开始谋划,经过前期的调研,我们感觉石景山区在科技加文化这两个领域应该说有独到的优势。所以,当时我们定位为数字娱乐产业。经过这几年的发展,石景山的产业从无到有,相对收入突破2点多个亿,被誉为特色非常鲜明的一个文化产业聚集区。它的发展,我感觉是呈现三个特点和“六个一批”。 于海春(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其中一个特点是发展速度非常快。刚才提到的就是2003年我们从一个设想到一个软科学研究的成果或者是一个调研报告,到最后的报告和指导实践,应该来说目前我们石景山的文化创业产业基本上相当于全国文化产业总产值的七分之一到八分之一。 于海春(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二是产业特色非常鲜明。我们在九大类23项内的产业当中,我们确定了以游戏和新媒体,包括影视动漫为三个小的产业领域作为石景山产业发展的突破口。 于海春(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三是辐射带动能力特别强。依托石景山园个大企业,逐步协调CRD大产业的协同和可持续的发展,形成了一批产业布局的形成。 于海春(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六个“一批”目前在国内文化产业是11个部委,其中7个部委联手,一是说这在国内只有石景山一家。 于海春(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二是聚集了一批文化企业,比如说搜狐畅游等这样的企业持续落户石景山,这说明石景山区的产业发展得到了企业的认可。 三是聚集了一批高端的人才。其中从业人员已经突破了7万人,复合型人才达到了2万人,目前高级人才15万人,这为石景山的发展也注入了新的活力。 四是推出了一批原创文化产业的产品。比如说搜狐畅游的《天龙八部》,我们感觉到企业入住石景山,人才入住石景山都找到了自己的空间,热情都是非常的高涨,活跃度也是非常的好。 五是聚集了一批国家级的中国动漫游戏。 六是我们做了一批活动。包括今天的活动在内,包括在前些时间做的世界中国动漫大会,全面的推进了石景山和推进了石景山的发展。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们还希望继续得到石景山区委和各政府机关的大力支持。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各位。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秀莉):感谢于主任的介绍。下面有请来自石景山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主任韩哲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的问题和对策》,大家欢迎!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各位领导、专家、检察官同仁:大家好!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我的报告共分三部分:一是近五年针对我区文化创意产业犯罪的总体状况;二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问题和原因;三是对策和建议。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一、犯罪总体状况。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五年来,针对我区文化创意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共 43件125人。从统计的数据来看,犯罪数量有逐渐增多趋势,仅2012年上半年,我院集中受理了3件4人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件,这些犯罪严重危害企业财产权益,一些被害企业还是我区龙头企业。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犯罪特点和规律如下:一是犯罪手段以网络侵权犯罪为主,涉案罪名相对集中。据统计,侵权方式大多以网络侵权犯罪为主,犯罪行为涉及私自设立服务器、外挂、盗号、诈骗、黑客及淫秽色情六个方面,涉案罪名包括侵犯著作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中“私服”行为大量分流游戏玩家,“外挂”破坏游戏公平性,“盗号”直接侵害玩家利益,三类行为均严重侵犯企业的财产权益。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二是大部分犯罪发生在北京以外的地区。犯罪发生地在我区,共16件,占案件总数38%,发生在我区以外的地区和省份,共27件,占案件总数的62%。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三是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大多受过高等教育,以团伙作案为主。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四是犯罪专业性和隐蔽性较强,查处难度大。比如制作“外挂”、“木马”的犯罪分子,通常使用“IP跳转”、“肉鸡控制”等技术隐藏身份,难以被锁定,甚至连他们下属的总代理商也不知其真实身份,加大打击难度。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一是打击犯罪方面存在一些司法难题。主要表现为:犯罪管辖存在争议,刑事证据取证、鉴定方面存在困难,网络虚拟财产性质认定存在争议,存在罪名竞合问题,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缺乏统一司法适用标准。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二是工作机制方面不太完善。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公检法三机关需要定期开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专项行动,政府各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行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形成威慑;另一方面,行刑衔接机制不顺畅,“信息共享”平台进展缓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源单一。最后,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需要不断完善。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三是文化创意企业法律保护工作不均衡。通过对我区15家企业深入调查,发现有的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十分重视,成果显著,如畅游公司成立30余人专门的维权团队,积极收集违法犯罪的相关信息,密切配合司法机关,积极打击犯罪。但是,有的企业法律保护意识弱,企业既不聘请法律顾问,内部也无专人负责法律事务,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才临时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比如我区从事手机游戏研发业务的一些企业,因受到违法犯罪的严重侵害,对企业自身的生存构成严重的威胁。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三、对策与建议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一是建立公、检、法的司法保护联盟,建立统一司法适用标准。针对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应积极派员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引导侦查取证;在审判阶段,加强检法沟通,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二是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加快我区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强化对上下游违法犯罪的侦破和查处,加大对漏犯、漏罪的追捕、追诉力度,从根源上打破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链条,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三是完善检察机关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院管委会各项合作机制。在区管委会网站上建立网络检察联络室,通过网站宣传和微博互动等方式加强同园区企业之间的联络。建立法律咨询、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四是通过执法办案引导我区文化创意企业要树立以知识产权权利人预防为核心的综合治理理念,加强企业法律保护的意识,夯实法律保护的各项工作。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五是加强检察机关文化创意产业检察保护组织体系建设。我院成立检察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区文化创意产业检察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和协调相关问题,建立和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助和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文化创意产业检察保护的整体合力。 韩 哲(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法学博士):六是加快知识产权检察官的专业化人才建设。重点培养一批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精通网络运营与管理的高素质检察官。通过参加理论学习、实践操作,接受培训等方式,造就一批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检察官。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秀莉):感谢韩主任的发言,下面有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孙春雨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设立行业检察联络室的理论与实践》,大家欢迎!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各位代表,上午好。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来谈设立行业检察联络室的理论与实践。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一、设立行业检察联络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直辖市分院级检察机关由于“二级行政、三级司法”的体制特点,致使其在延伸职能方面缺乏着陆点,存在空间和领域均有限的问题。与此同时,直辖市分院级检察机关具有承办大案、要案的独特优势。针对这一优劣势,我们借鉴基层检察室的实践经验,探索建立行业检察室制度,利用主管部门、总部机关、行业协会的职能优势,促进行业性社会管理问题的解决。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探索设立行业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开拓创新检察工作的现实需求,符合强化法律监督的司法改革方向。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于:一是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二是健全检察室制度的需要。三是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需要。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二、行业检察联络室的制度设计和工作原则。在先期大量的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检察室的职责任务、工作原则和目标。我们认为行业检察室主要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职责任务:一是送法进行业,二是开展行业性职务犯罪预防,三是促进行业性管理问题的解决,四是探索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工作,五是发现案源线索,六是深化检务公开。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具体工作中,我们坚持“先期试点、突出实效、逐步完善、有序推进”的工作原则。并确定了工作目标:通过探索实践,使行业检察室成为融“宣传法制、提供服务,健全制度、预防犯罪,共享信息、发现案源”等功能为一体的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强化职务犯罪预防的新平台。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三、行业检察联络室的实践运行机制。通过调查了解住所地在我院辖区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结合本院工作特点和执法办案实际,我们选择了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北京市烟草专卖局两家试点单位,并签订了合作协议,在中煤集团设立检察联络室,在市烟草局设立检察联络员。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中煤集团为检察联络室配备了办公用房,制作了内容丰富的“检察联络室”专门网页,通过该网页,双方可上传、浏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法律监督职能宣传等内容,中煤集团员工还能与检察联络员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在线沟通。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在北京市烟草专卖局设立“检察联络员”制度,将使检察机关能够利用这一平台,深入北京烟草行业搞好法律监督服务,促进北京烟草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在卷烟打假打私、维护烟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目前,我院正进一步加强与中煤集团和市烟草局的沟通联系,通过制定菜单式工作计划,稳步推进行业检察联络室工作。实行“行业检察联络室工作日志”制度,日常联络员通过“日志”每月向反贪局办公室汇报一次工作。检委会每季度听取一次行业检察联络室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年底召开一次与对方单位的联席会、座谈会,听取对方单位对行业检察联络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在两家单位试点的基础上,我院又与中铁置业集团公司、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等单位签订协议,计划将检察联络室制度向更多的行业推广;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社会管理问题,拟建立与辖区区委的联络机制,通过加强与案发地区委的沟通联系,在该区委的统一领导下,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力求形成形式多样、点线面相结合的行业检察联络室格局。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秀莉):感谢孙主任的发言。下面有请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冯冠华发言,她发言的题目是《网络检察联络室的设立与运行模式》。大家欢迎! 冯冠华(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主要结合我们石景山检察院的实践对网络检察联络室的问题做进一步探讨。我的发言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冯冠华(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一、网络检察联络室的概念。网络检察联络室,即为检察机关面向公共信息网络提供的以检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一站式互联网查询、接访、普法、预防宣传窗口。其意在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优势,综合运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探索建立一种以官方网站为主、官方微博为辅的全新检察联络工作模式。 冯冠华(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二、建立网络检察联络室的意义。建立网络检察联络室,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首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办公特点。如搜狐畅游、趣游等企业,工作信息化、自动化程度高,日常办公均在互联网上操作,采用网络方式,便于及时传达企业诉求。其次,符合文化创意产业人群特征。文化创意工作群体呈现出年轻化、高学历化、接受新鲜事物快等特点,网络模式兼具图片、视频、音频等形式,使工作的开展既主题鲜明又富有活力。再次,实现了功能融合。网络检察联络室有效拓展了检务接待窗口,其功能集法制宣传、矛盾化解和代表联络为一体,实现了举报、控告申诉和吸纳社情民意的有效整合。最后,降低了检察工作成本。网络检察联络工作减少了办公地点、后勤保障等费用,如干警间可通过QQ群、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布工作通知、布置工作任务,提高保障和服务工作的质量。 冯冠华(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三、检察联络室“网络模式”的优势。选择“网络模式”,具有独特优势。首先,信息量大。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宣传法律知识、检察职能,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大量的法律法规、案例研究等资料,并实现及时更新。其次,工作时效性强。网络可以跨越空间的距离,检察干警可以用最快的速度、最精炼的语言传达最大容量的信息,方便企业办事。最后,互动性强。网络检察联络室突出与企业的互联互动,可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共同探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问题等,提高法律服务的针对性。 冯冠华(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四、工作原则。网络检察联络工作应坚持“虚实结合、部门联动、专兼互补”的原则。虚实结合。即实现虚拟网络与实体机构的有机结合,“网络”即设置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下的网络检察联络室;“实体”即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检察保护领导小组,负责与园区管委会的对接,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门联动。即日常工作由公诉、控申、预防等作为主力部门协同开展;同时鼓励其他部门积极参与。专兼互补。即网站设置检察职能、理论研讨等板块,统一开设群众电子意见箱,开通案件受理绿色通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快捷通道,开设官方微博;同时鼓励其他干警以个人身份参与公益性质的法律咨询、理论研讨等活动。 冯冠华(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五、人员配备。人员配备方面,各部门均指派一名干警担任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对内出台《派驻中关村石景山园区网络检察联络室工作办法》,明确各部门间的任务分工;对外制定《网络舆情应急处理办法》、《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舆情信息。在绩效评价方面,可以采取人大代表网上巡视、网络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冯冠华(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综上,该项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我们必须在吸取以往经验的同时,勇于实践,逐步规范,不断提高联络室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使之更好地发挥畅通群众诉求,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秀莉):感谢冯冠华的发言。我们安排的主题发言就到此结束,下面进入专家点评阶段。首先有请来自《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蔡巍发言,大家欢迎! 蔡 巍(《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各位领导、专家学者,上午好!首先感谢石景山区检察院给我提供了一个在这里学习的机会,通过刚才几位发言人分别介绍了石景山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情况,以及石景山区检察院服务于文化创业产业的基本情况和遇到的一些问题,特别介绍了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区域建设发展、科学发展采取了举措。听了这些做法我有几点体会: 蔡 巍(《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一是检察机关采取这些创新举措,自觉把检察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当中谋划和推进,符合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和要求。石景山区检察院设立网络检察联络室,市检二分院依据直辖市分院将检察机关设置的二级立法和三级司法权利的配制,探索建立行业检察室,利用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优势,促进行业性社会的管理解决,找到了自己的前沿阵地。 蔡 巍(《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二是找准了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充分延伸了检察触角,发挥检察职能,有效促进检察机关参与和突出社会管理创新。 蔡 巍(《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三是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确实符合了这些要求,找到了检察事业发展的根基。以上是我听了几位主题发言以后的一点体会。 蔡 巍(《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下面谈一点看法,因为通过几位的发言,特别是前面同志介绍的信息量非常大,我也了解不是太清楚,但是对检察联络室我特别感兴趣,我也专门仔细看了两位发言人准备的材料,对网络检察联络室和行业检察联络室设置的一些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但是我也有一点看法。我不知道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派驻检察室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说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发生了越权办案、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这些情况就导致了检察机关对派驻检察室纷纷调整和撤销,从一度的争议到最后保住了职能。 蔡 巍(《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我们这一次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这个角度,延伸检察监督触角,从这方面考虑,把建设网络检察室和联络室作为了一个手段和途径,总的来说是找准了切入点。但是怎么样把它建设好,使它不出现以前出现过的问题,包括对其他检察联络室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经验,我觉得这一点是需要认真思考的,特别是对于网络检察联络室,本身这个概念我觉得很新,而且内容怎么样设置虽然介绍了,但怎么样工作,这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蔡 巍(《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针对以前的派驻检察联络室已经出现了问题,预见一下有可能在我们网络检察联络室和行业检察联络室在设置和工作当中是否有可能出现问题呢?从这几方面我有一些看法,一是关于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定位方面,应该还是要突出检察联络室的职能定位,不管是网络检察联络室还是行业检察联络室,我都仔细看了,在职能定位上有两个部分,一个是石景山区检察院,一个是市检二分院,在规定上应该还是非常全面的,基本上把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指导意见,里面有七项职责,我们基本上把七项职责都落实了,这一点是比较好的,也是一个大的框架不会有错。但是更应该突出自己的特点,比如说网络检察联络室,我觉得要起到宣传和法治的作用,主要服务于文化创业产业,现在主要矛盾问题焦点就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我对知识产权保护我也不太懂,我觉得我们工作重心是否是怎么样围绕知识产权、著作权,加强这方面的司法保护力度,这一方面应该是工作重点和着力要突出的一个职能定位。其他方面也可以说一下,但是属于辅助性,这是我的感觉,要不然网络联络室的意义在哪里呢?这是需要考虑的。 蔡 巍(《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我看了材料,里面提到利用网络的形式,到底是利用网络形式去了解网络舆情,宣传检察职能?还是把它变成一个多功能的平台,还是说要保护网络环境下容易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 蔡 巍(《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通过发言人的介绍,网络检察室依托是网络信息技术,采用新媒体的方式开展检察工作。刚才提到的都是属于我们现代人普通使用沟通的交流工具,这些交流工具又发挥检察职能,怎么样发挥呢?刚才说通过建立一个网站的形式,那检察机关通过网站提供法律服务,如果仅仅采取这些形式的话,那仅仅就是检察机关网站下面设一个内容,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放在这里面,关于这方面我也不太了解。 蔡 巍(《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通过网络检察联络室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当中有一些问题,最后这些问题通过网络发现以后,这些信息的管理和线索的获取,这些有可能成为将来的案源,这方面应该有一些规定。 蔡 巍(《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另外关于人员素质、经费保障问题。我看到经费保障没有怎么提到,经费保障也对网络联络室能够独立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到底能够走多远呢?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是我没有太多的看到这这些的具体做法。关于人员素质方面,我看了这两个单位在设置网络检察联络室和行业联络室的时候,一般是有一位人员负责日常的工作,然后再实现人员联动,比如说检察机关预防处对应哪各部门,比如说反贪局对应哪个部门,联络员不是一个网站管理员,他是否也应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比如说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储备,这样他才能够及时发现一些问题,并且向派驻机构的负责部门反应相关的情况。 蔡 巍(《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副主任):另外,我觉得除了联络员本身的素质提高以外,还有派驻联络室还要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方面的案件处理和认定需要有相当的专业知识,这样的人员才能够从事这方面的工作。除了检察机关本身培养这方面的人才,是否也要借助一些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家学者呢?谢谢!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秀莉):谢谢蔡巍主任的点评。下面有请《人民检察》副主编张建升点评。大家欢迎! 张建升(《人民检察》副主编):刚才的发言从人才、保障、技术方面确实给我们思路非常开阔。通过刚才的签约仪式我们也感觉到,石景山确实在这方面领先了一步。在创业产业这样前沿的一个行业,我们检察院能够做出这样一个选择是非常崇高的。我还想说的是调研,看了调查报告以后调查的非常深入,涉及的案件人员、对策等等都非常强。基于这么扎实的调研来作出选择,作出服务的措施,从实体和虚的也好,最终都落到了实处 。 张建升(《人民检察》副主编):另外发言确实有创新精神。 张建升(《人民检察》副主编):下面我说一下我自己的两点感受,一是文化创意产业在这么好的地方,石景山检察院应该充分利用这个资源,把我们检察也跟他们结合起来,比如说网上检察室,把它搞成更高含量的。二是我们检察院要加大宣传,提高影响力。但是在影响方面和了解方面我们大家都还不是太多,这是一个好的趋势,但是我们要把它做好。原来石景山检察院做的网上办理的案件,包括外挂,外挂之前是在深圳,其实这很多都是宣传、影响力也要,这样可以听到反馈意见,他们的反馈意见可以对我们自我完善。 张建升(《人民检察》副主编):巴特说过,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对于石景山的人来说是最明显的,天的变化、环境的变化是最明显的。我们法律机关想为社会更好的服务,就要像石景山检察院这样做,这样会做得更好。谢谢大家!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秀莉):感谢张建升副主编的精彩点评。下面有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董长青点评,大家欢迎! 董长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专家学者大家上好。我前一段时间才到市院工作,前一阵也到国外学习了几个月,今天第一天上班,也是第一次来石景山上班。刚才听了大家的发言和点评有几点感受:一是特别感谢石景山检察院搭建了一个平台。刚才甄贞检察长在致辞时也表达了意思,如果我们作为主办方,北京市检察官学会,也是主办方之一,经过大家共同的努力及尤其是石景山检察院前期认真细致的准备,包括兄弟院的关心和支持,以及区委的支持才得以我们这次研讨会的顺利召开。 董长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大家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视角和各自的工作岗位出发,实际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跟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应该说我们这次研讨会的成果已经初步摆到了我们面前。就像刚才甄贞检察长说的,对我们研究这个问题搭建了一个很好的平台,所以我很有幸向各位学习,同时也迅速的了解这个领域所发生的新变化。在这个领域当中,石景山院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不仅出台了意见,而且还搭建了工作小组的平台,同时也进行了一些理论跟实践操作层面的大量初步探索,取得了很多的实践成果。所以,我也觉得这次会议,包括这项工作也非常有意义。 董长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二,针对刚才第一单元这四位同志的发言,我也有一个特别深刻的感受。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我们这个职能一直有,但是在新的历史阶段,在新的发展视角下,在我们的工作岗位职责来讲,依然它有很新的意义。我总体听了大家的感觉以后,一个字“新”,这个理论应该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并不是说它以前没有,而是他的发展内容有所发展,无论是科技、理念和具体的内容都有一个与时俱进的意思在里面,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作为区域政府也好,知识产权部门也好,要不断跟进的过程,这个新是要求我们去不断把握。 董长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针对这种新,我们的研究方法也要新。因为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让我们没有过多理论背景和实践经验来借鉴,以完全创新的思维,用一种全新的视角去解读,这一点是研究方法和解决办法要非常新。所以从刚才四位同志的发言当中,我也深刻的体会到了这一点意思,大家对一些新鲜事务的研究和把握,包括去解读和寻找具体的办法都有了很好的途径。 董长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听了四位同志的发言,也有一个关键词“难”。面对全新的事务,我们可能还需要一些积累、经验的累加,我们才能够找到更加准确的办法。现在有很多,我们的方式处于初步探讨的阶段。实际上我们无论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论研究方面也好,还是实践操作层面也好,还是要不断的深入和细致的改进。 董长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四位同志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实际上也是在啃一块硬骨头。所以我这是整体感觉这样两个关键词。 董长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我认真读了四位同志的报告,细细研读他们的报告,实际上每一篇论文里还是有很深的理论研究的意味在里面,包括像二分院有省级分院的夹层地位,如何在服务大局新的要求下开辟好头,包括石景山院韩哲主任非常深入细致的调研报告,包括冯冠华同志以网络检察室为特别集中的点拓展的研究。在这个问题研究之处我们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起点,也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方法。包括于主任向我们展示了石景山区整个发展的两个背景,三个特点和六个一批,不仅让我们可以看到石景山区的数字园区起源的源头,也为我们展示了它的发展过程和将来的发展愿景,实际上对我们检察机关服务区域发展是一个非常好的参考意见,也是我们努力服务的目标。 董长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三,听了几位的发言和刚才的背景介绍,也想简单提几点不是特别成熟的建议。因为这毕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领域,也是我们检察机关服务区域发展的重要职能,也是一个新的延伸职能,肯定还需要我们后续跟进很多工作。在这里提出供大家参考和批评指正: 董长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一是从研究的角度来讲对这样一个新的课题,我们检察机关还是从实政研究角度入手,不断加深这个研究的深度。四位同志有了初步的成果,但是这方面是学无止境的。我们检察机关实际上有了大量的案件,包括在服务创意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当中遇到一些具体的问题,这是我们的优势。从实政角度来研究再提升到理论层次,这是我们能够做到的。这方面也是我们一个加强的方面。 董长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二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包括服务各区域发展,还有一个问题是要更加拓展我们的视野。因为原来我们的检察职能不是特别被社会和公众了解,我们也习惯于坐在家里办案,可能我们视野不是那么宽。近几年来市院倡导和各院实践,我们也不断走出检察机关深入社会来不断拓展,这方面实际上我们还有很多方面的工作要做。认真读了韩哲主任报告第三部分,里面提到了很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对策和建议,但是可能今天上午的介绍大家的注意力更集中在网络检察室,或者是实体的检察室方面,其实我们还有很多工作大有可为,还有很多的空间,希望在这方面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董长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三是有一个问题,包括刚才专家也提到,因为我们要服务文化创意产业,肯定要采取新媒体的工作办法才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服务。这些方面对于检察院来讲是一个全新的事务,在这方面我想也不仅是石景山检察院一家,我们所有检察机关都赋有这个职责。高检和市院已经对工作机构和原则有了一个要求,但是如何能够真正的有效服务区域的发展,能切实把我们检察职能发挥到位,实际上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的。 董长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这期间肯定会发生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我们肯定是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当中不断取得经验来不断完善我们的工作机制。所以,我觉得不断的深化我们的工作内容来确保取得工作实效,是我们今后时期长期的一项工作,并且最后形成一个机制的重要基础。这一方面我们市院也会持续的关注,也希望我们各个级检察院不断的研究探索,积累经验,也希望各位专家学者提供宝贵经验。针对刚才四位同志的发言就谈几点体会和感受,谢谢!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秀莉):下面有请《检察日报》理论部主任李国明主任点评,大家欢迎! 李国明(《检察日报》编委、理论部主任):谢谢大家!首先要表达的也是感谢。因为我和田教授还不一样,他是专家教授,我是做编辑点评,编辑工作主要是幕后工作,所以我要特别感谢,感谢主办方石景山院给了我一个从幕后走到前台的机会。 李国明(《检察日报》编委、理论部主任):参加这个会议感觉主题非常好,体现了从治理到管理,管理到服务的理念,体现了我们在执法理念的更新和升华。刚才听了四位的发言,也有很深的感受,听于主任的介绍和夏区长的介绍,讲到石景山文化创意产业占的比重我听到以后非常振奋。三位检察官的发言也非常实,立足检察实际,有三个共同特点: 李国明(《检察日报》编委、理论部主任):一是关注相关工作机制的建设。比如说韩哲博士提出的司法保护联络、信息共享平台等等。二是关于专门机构的建设,或者是平台,刚才三位检察官都提到了。比如说韩哲博士和冯冠华副处长提到的网络联络室,包括孙春雨博士提到的检察联络室,而且还在烟草集团进行了尝试,我是对此充满了好奇。我们平时遇到设立检察室,或者是联络站,大部分都是基层,感觉只是基层的事情,分院级是否可以做尝试,这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李国明(《检察日报》编委、理论部主任):关于检察室,我想多说两句,我们检察室的建设从历史上看有教训,但是经验也不少。总之要因地制宜,像曹检多次讲到,不能一哄而上,而是要因地制宜。当然派驻检察室的定位恐怕不同于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可能突出于办案服务,省级院和市级院作为调研,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李国明(《检察日报》编委、理论部主任):三位检察官的发言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关注专业化的人才建设。不仅是像韩哲博士提到的,这几点我体会比较深,同时也非常赞同。 李国明(《检察日报》编委、理论部主任):结合刚才几位的发言,在此也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依法介入。检察机关服务大局,这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具体怎么来做?这还是值得研究。包括服务区域经济服务,这是很符合我们定位的。但是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这一点还是值得研究的。二是立足职能。立足职能主要讲的就是检察职能,这方面都要综合考虑,同时要紧扣检察职能。三是创意方式。文化创意产业相对来说是一个新兴产业,与此相对应,检察执法办案,的办案模式恐怕也面临一个创新方式的问题。包括它所建立专业化的办案模式,从人员、机构、机制上探索适合文化创意产业特点的办案模式,这也是值得探讨的。时间关系,我就简单说这些,再次感谢大家!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秀莉):感谢李国明主任的精彩点评。能够听到专家点评的机会也难得,另外点评的内容也比较精彩。我们、进入第二阶段,由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主编徐鹤喃主持。 主持人(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徐鹤喃):尊敬的甄检、王检、专家学者和同行们,大家上午好!按照会议的安排,第二单元的讨论由我负责主持。我也利用这次机会首先表示感谢,感谢石景山检察院给我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这个主题对我来说非常陌生,京西法治论坛也是闻名已久,它不断在展现石景山检察院的创新和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所以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很荣幸的机会。 主持人(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徐鹤喃):接下来进行今天会议的第二单元的讨论,这个单元题目中心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相比较来讲,跟上个议题相比这个是稍微有一点传统的题目,我们这个主题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这个题目也是我们检察机关服务于文化创意产业服务过程当中一个最核心、最基本和最后的一个工作职能,也可以说是手段,也就是司法认定的问题。这一个专题会议安排了有四位发言人,四位发言人围绕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当中的问题进行发言。在这之后我们也有四位重量级的点评人,所以我们很期待这一单元的研讨,能够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思想上、理论上的冲击和收获。 李国龙(畅游公司公关部政府事务总监):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首先非常高兴能有这次宝贵的交流发言的机会。下面我以搜狐畅游近四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践和经验,简要谈一下网游知识产权(主要指著作权)侵权的类型、和追责存在的困难,不足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李国龙(畅游公司公关部政府事务总监):一、侵权类型及罪名适用 李国龙(畅游公司公关部政府事务总监):1.抄袭。主要是指网游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所导致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他人通过技术手段或侵犯著作权人商业秘密的手段,非法获取游戏软件的源程序,经过简单加工和编辑,更换游戏场景、游戏人物、游戏情节等非实质性资源,而打造出一款看似完全不同的网游。对于此种行为,可以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但目前鲜有成功案例 李国龙(畅游公司公关部政府事务总监):2.私服。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他人合法出版、享有著作权的网游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而非法获得服务器端程序后,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并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私服属于赤裸裸的网络盗版,可以适用侵犯著作权罪;而私服的架设者都没有取得网游出版资质、版号审批和经营资质,亦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 李国龙(畅游公司公关部政府事务总监):3.外挂。是指基于对网游源程序的部分复制或调用,通过反编译、修改而制造出来的,从而达到改变、限制、增加游戏功能、修改游戏参数设定、模拟游戏动作的目的,以获取不正当收益的作弊程序。目前定罪很不一致,有的定侵犯著作权罪、有的定非法经营罪、还有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李国龙(畅游公司公关部政府事务总监):4.盗号。是指利用木马盗取或利用钓鱼网站骗取等方式,在未经他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和控制他人游戏账号、密码以及游戏内虚拟物品的行为。一般都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李国龙(畅游公司公关部政府事务总监):二、追责难点分析 李国龙(畅游公司公关部政府事务总监):1.各地对于外挂案件能否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观点很不一致。肯定者认为,外挂软件本身虽然仅复制了极少部分的源代码,但其运行必须依附于原有软件存在,故也实施了复制、发行原有网络游戏软件的行为。反对者认为,外挂软件仅复制极少部分的源代码,不构成对原有著作权的复制和发行。 李国龙(畅游公司公关部政府事务总监):2.各地对于非法经营罪的使用尺度存在差别。有的地方把非法经营罪作为口袋罪使用,也有地方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如果恰巧这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不认可对外挂适用侵犯著作权罪,那么很有可能该违法行为就无法受到刑事处罚。 李国龙(畅游公司公关部政府事务总监):3.侵权行为给游戏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认定。私服、外挂给游戏公司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十分巨大的,但又是难以论证的,他们破坏游戏的平衡性、分流玩家,甚至会直接导致一款游戏寿命的缩短,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游戏整体收入往往是持续增长,导致其所造成的损失很难有直接的标准去衡量,也缺乏专门的机构去认定。尤其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时,会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 李国龙(畅游公司公关部政府事务总监):4.互联网技术更新迅速,新型案件不断出现。互联网技术瞬息万变,针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侵权类型也在不断变换花样,现有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就需要有更多的司法机关敢于摸索和创新。 李国龙(畅游公司公关部政府事务总监):综上,在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我们公司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难,还需要司法和行政机关的保护与支持。作为常年工作在网游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第一线的我们,也希望可以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为司法实践的创新和立法的推进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主持人(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徐鹤喃):谢谢李国龙总监的发言,他对互联网游戏的侵权情况提出了几个问题,很专业的发言。下面有请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监察员薛洁松发言,她的题目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问题》,大家欢迎! 薛洁松(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员):各位领导、同仁,以及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参加此次沙龙,我的报告将结合案例展开,首先是分析一下案情。其次是探讨管辖所存在的本案争议。最后是评析意见。 薛洁松(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员):一、案例。张某,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哈尼”店铺;李某,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2010年年初,李某开发了《乾坤英雄》网络游戏外挂,二人约定由李某负责外挂程序的维护更新,张某在淘宝店铺中销售,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0余万元。该软件系被害公司凯祥时代有限公司开发的产品,所在地为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2011年11月,该公司发现此软件在网上被销售后向该区公安机关报警。 薛洁松(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员):本案争议:玉溪市红塔区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受理。 薛洁松(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员):(一)管辖争议。本案定性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另一种认为构成侵犯著作产权罪;并导致如下管辖争议,如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犯罪行为地不在红塔区,该区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如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地包括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结果发生地,该区司法机关有管辖权。 薛洁松(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员):(二)管辖争议产生原因。因并非所有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均可被认定为知识产权犯罪,而据《意见》,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在犯罪地方面规定不同,造成不同的管辖归属。 薛洁松(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员):(三)本案管辖争议造成的后果。本案管辖争议有悖于先确定管辖再审理案件的逻辑顺序;还可能使本有管辖权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司法机关管辖权落空,造成更多的管辖争议,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投入,不利于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 薛洁松(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员):三、评析意见 本人认为,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管辖地包括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薛洁松(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员):(一)犯罪结果发生地当然在犯罪地的范围内 犯罪本身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当然均应认定为犯罪地,故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结果发生地当然应包括在犯罪地内。 薛洁松(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员):(二)同时符合刑事地域管辖设定的初衷和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情况 以犯罪地作为刑事地域管辖的基础,是因该地是证据最多的地方;被害人、证人也往往集中在此,便于法院办理案件及相关人员参与诉讼活动;更便于结合案件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虽可能被认定为各种罪名,但该类犯罪仍兼具网络和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性。网络造成犯罪分子行为地的不易确定以及被告人所在地的困难,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复杂性要求又常常导致法院管辖推诿。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时符合上述要求。该地域常常为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取证最容易的地方,更是被害人集中的地方。网络犯罪的行为地不易确定,但结果地却非常容易,直接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为该类犯罪的管辖地也将使法院无从畏难推诿。 薛洁松(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员):三)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所在地就是权利人可能受到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侵害结果发生地,为了能够及时地保护知识产权,文化创意产业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具有当然的义务和先天的优势,不论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最后被认定为何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出于保护文化创业产业的目的,也应当赋予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司法机关的刑事地域管辖权。我的发言完毕,有不当之处请各位专家和学者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主持人(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徐鹤喃):谢谢薛洁松的发言,她通过案例做了一个分析,提出了她自己的观点,当然这个观点我们也期待着几位点评人的回应。下面有请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二处干警法肖静发言,大家欢迎! 张静(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二处干警):首先我想说明一点的是,这篇文章是翁凯一同志的文章,因为他身体不适,现在由我代替。各位领导,今天向大家汇报的题目是“销售游戏软件的破解文件的行为性质认定”,从微观角度探讨检察机关如何从刑事司法角度保护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张静(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二处干警):一、基本案情。A公司对B游戏软件享有著作权。该游戏软件的主要销售模式是:在网站提供免费下载游戏软件,玩家安装后需要购买该公司销售的激活码才能使用,激活码每个价值50元。周某从互联网上购买到B游戏软件的破解文件,根据说明将该破解文件置于游戏软件Bin文件夹下,即可正常运行该游戏软件。后周某在其淘宝网店销售该破解文件,每个价值1.7元,至案发时销售3000个。 张静(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二处干警):二、观点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由于“软件免费下载+销售激活码”是一个权利整体,安装破解文件实质上实现了对游戏软件的全面复制,销售破解文件实质上是构成了复制发行该游戏软件的行为。 张静(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二处干警):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1)周某的行为是传播“规避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程序”的行为。该破解文件的工作原理是避开原有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使用人能够直接使用该网络软件。(2)依据2010年《著作权法》(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刑法中只规定了复制发行软件的行为,依据文义解释方法,传播“规避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程序”不属第一款的情形。 张静(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二处干警):三、评析意见。本文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张静(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二处干警):(一)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理解。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是“实质相似加接触”标准,从三个方面判断是否复制:一是代码相似,二是深层逻辑设计相似,三是程序的“外观与感受”相似。根据传统复制发行的理解,在单纯销售破解文件的情况下,由于破解文件与软件著作权文件具有实质性差异,根本不可能认定为两者之间存在复制。但是,软件与激活码只是一个享有著作权的权利载体,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权利整体。 张静(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二处干警):(二)云储存时代应当考虑刑法适用应当回应发行模式的革命性变化。在当前网络空间以及云存储时代,基本数据存储在网络空间或“云端”,呈现出“免费下载+有偿激活使用”的著作权产品销售模式,需要对传统复制发行进行实质的、与时俱进的理解。 张静(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二处干警):基于刑法的实质保护原则,由于软件基本数据是免费下载的,提供软件破解码、破解插件、绕过文件,虽然没有复制源文件,但是该破解文件使源文件的保护措施失效,能够全面使用源软件,实质上实现了源软件的所有功能,等同于完全复制了源软件。而销售破解文件的行为,在实质意义上实现了软件的发行功能,应当将免费下载的软件和激活码作为整体理解其著作权。 张静(石景山检察院公诉二处干警):因此,在“软件免费下载+销售激活码”销售模式下,下载的软件与激活码应当视为一个著作权整体。在软件基本数据免费下载的云存储时代,销售软件破解文件,实质上实现了复制发行该软件的功能,应当理解为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谢谢。 主持人(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徐鹤喃):下面请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戚劲松发言。 戚劲松(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首先非常感谢主办方给我这个学习的机会。 戚劲松(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我的发言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存在的问题。 戚劲松(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一)收集单位犯罪主体证据存在困难。实践中,由于涉案公司多没有相对正规的经营账目和公司治理制度,难以证明其主要业务活动。案发主要负责人不能到案,难以找到合适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戚劲松(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二)证明主观“明知”存在困难。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很多个罪构成要件都规定了“明知”,“应知”,司法机关很难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还有共犯的“明知”问题,事中明知能否认定为共犯,也很难认定。 戚劲松(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三)追诉犯罪既遂证据规格过高。假冒侵权产品一旦被销售出去,其数量、价格、去向等事实均难以查证。如果没有起获实物,调取买家证言,就无法对已经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真伪和权源鉴定,也无法确定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 戚劲松(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四)电子证据的取证和审查困难。电子证据容易被人为的改动和破坏,取证需要专业的技术,相关法律没有制定操作规程,容易导致越权取证。除了取证难外,电子证据内容的“海量性”决定对其审查也十分困难。 戚劲松(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五)取证不规范致使认定犯罪困难,包括“陷阱取证”,“警察圈套”。又如取证行为不规范,有的不进行当面清点。再如收集证据不全面,不能有意识地区分成品与半成品,不注意审核注册商标内容等。 戚劲松(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二、规范和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证据取得、运用水平的建议。 戚劲松(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一)规范运用陷阱取证。首先,通过“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获取的证据应予以承认。其次,严格禁止犯意诱发型的陷阱取证。再次,陷阱取证只能用于查明犯罪,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最后,陷阱取证获得的侵权犯罪证据应予以补强,不宜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戚劲松(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二)规范电子证据的取得和运用。首先,立法应当界定搜查、扣押电子证据的范围。其次,在取证时必须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最后,应当明确第三方的技术协助义务,确保搜查、扣押措施的实施。 戚劲松(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三)正确运用推论、推定破解“明知”等证明难题。如判断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的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可从商品进货渠道、买卖价格、会计帐目、销售手段、获利情况、行为经营史等多方面搜集调查客观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行业惯例及心智水平来认定。又如对于共犯“明知”的认定,必须收集证据证明其接触侵权事实的密切性、参与侵权行为的长期性、反复性,以及被告知犯罪事实的直接性等情况。对于事中故意,即行为人事先没有与他人共同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预谋故意,只是受他人雇佣从事业务活动,可能意识到他人可能在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没有多想继续为他人提供了便利或帮助的情形,不宜认定其成立共犯。 戚劲松(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特定情形下对于控方证明“明知”明显困难或者几乎不可能时,可以运用推定规范,但是推定应有两个前提:第一,控诉方需要承担基础事实的证明责任。第二,被告人对推定事实的反驳证明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 戚劲松(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四)尝试转变办案思路。侵犯知识产权各罪在犯罪对象上存在一定的竞合,如计算机软件,既可以登记为著作权,也可以借助一定的物理介质如光盘贴上商标作为商品出售。对于生产、销售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如果追诉侵犯著作权罪比较困难,但如果有注册商标的,可以考虑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主持人(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徐鹤喃):谢谢戚劲松的发言,以上四位简单阐述了他们的观点,这是一个很深度、全面、专业的思想成果,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我们也很期待下面四位重量级的点评人来进行点评。首先有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处处长,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庄伟同志做点评。大家欢迎! 庄 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处处长):谢谢各位领导,谢谢各位同志。我非常感谢石景山院给我这次学习交流的机会,能让我对这个话题进行一个重温,使我感觉到非常的有意义。因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这个话题是我曾经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我这个环节主要谈对司法认定的问题,谈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认定的问题,我还是要罗嗦一下,把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跟大家简要做一个概述。 庄 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处处长):从上世纪20年代80年代到90年代期间,由于知识经济的发展迅速,也是源于我们要加入WTO,整个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双重影响下,我国在短短20年内建立了门类齐全的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包括行政法律,可以说门类比较齐全的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但是运行了这么多年以来,可以说外界,包括内部对我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不是十分满意。这方面可能有我们根深蒂固的传统原因,比如说像我们传统文化对于知识的共享性,重来没有把知识的专有性当作一回事来看待。所以,这跟我们传统文化有关。 庄 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处处长):另一方面,可能也是源于我们的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就拿刑事立法来讲,可以说刑法当中第三章第七节实际上也就只要七条法律跟我们主题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七条可以说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非常不完善的,有很多的预备行为,种类、犯罪工具的行为都没有被纳入到七条的法律当中。另外是更有很多的犯罪对象也是没有被纳入到七条法律所保护的行为当中。 庄 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处处长):知识产权刑罚设置比较单一,这七条基本上都是自由刑处置。比如说像他的资格刑在我国没有体现,这是立法当中的第二个缺陷。第三个缺陷是在知识产权犯罪条款中,对于主观要件规定的比较不明显。总体来讲,主观要件本来是像刚才戚劲松说,主观要件当中本来就是一个难点。这无疑对我们司法,想加大打击力度或者提高打击犯罪的精准度来讲都是给我们提出了一道难题。 庄 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处处长):以上归纳出,刑事立法当中的一些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也是造成我们今天开这样一个研讨会的原因。我们也欣慰的感觉到,从2004年以来到去年为止,我们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包括意见可以说出了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意见,也是对于我们法律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了一定的补偿。比如说我记得2006年我在海淀写了一篇论文当中也提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的问题,当时理论结合实务界的认定,有人认为销售罪不应该由这种。但是后来我信息的看到,在去年两高一部的意见当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对销售侵权复制品当中,销售的行为对于侵权著作权当中对复制发行这两个四字的怎么理解,是否包括销售行为?去年两高一部意见当中对发行的行为,把销售纳入进去,也作为一个法律规定固定下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庄 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处处长):所以,我国的法律也是在这方面不断的进行努力,但是司法实践当中仍然有很多问题还是需要我们实践部门人员在实践当中不断的理解、操作和运用。下面我就提几个方面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庄 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处处长):一是在司法认定方面,我的建议是需要大家思维打开一些,不要局限于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的七条法律规定之中。如果非常专业的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很专业的就是在于七条法律当中。但实际上我们去关注一下,包括刚才第一位发言的李国龙同志,涉及到网络犯罪当中的罪名到底有多少种?还有包括实践当中,可能各个地区的特点也不一样,因为据我了解,比如说石景山15家企业,大概主要涉及的是网络游戏,而海淀区的知识产权可能涉及的面就比较多,可能涉及到商标、著作权方方面面都有。但是所有的这些类型的罪名是可以涉及到,比如说像除了213—220条之外,还有285条到287条关于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一系列的犯罪行为。所以,我们在认定处罚罪名行为的时候,专业化的标准可能涉及的稍微宽一些,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侵犯知识产权那一节,还是应该把我们思维打开一些。原因是因为我们实践当中他的行为涉及到了法条,侵犯是非常多的。另外我们还要对于一些相关的行政行为、经济法律了解之后,也会发现某些行为可能也不仅仅是局限于七条法律之中。就拿我们外挂行为来讲,实际上从2005年今年为止,经过了三个阶段,最初阶段可能是海淀院起诉是按照侵犯著作权起诉的,最终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而处罚。后来经过我了解,上海那一个判例从最高法院来讲是不认可的,他认为那是判例,不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后期我又跟海淀法院进行了解,这类的行为到目前为止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来定罪处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也是提醒大家注意,因为225条的条款,现在最高法院对于这个规定有了严格的限制解释。所以这是我们具体司法层面的一个变化,在225条运用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慎重。 庄 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处处长):二是在证据标准方面需要和大家提醒注意的是,因为知识产权方面证据标准可以说专业性非常强。所以,我就要提到,大家一定不要忽视在这类犯罪当中鉴定的作用。这个鉴定不仅仅是说我们传统意义上,包括刑诉法规定上的鉴定结论,因为在整个知识产权犯罪当中的社会鉴定非常多,比如说非法出版物的鉴定,价格的鉴定,质量的鉴定,商标权属的鉴定等等,所以这几方面的鉴定我认为如果我们在初步设计这些案件的时候一定要看一下有没有这些专业的鉴定。在那样一种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专业人士,至少是一个证言形式的了解下,仅评我们知识水平不太可能准确的把握住破解。所以,我的建议是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当中,无论是将来罪名的走向是否会涉及到著作权和商标权。 庄 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处处长):另一方面是因为电子证据取证方面,由于我国目前为止这个规范比较的缺失,目前好像只有(电子签名法),所以我们在审查起诉过程当中审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电子证据的规范,要保持审查过程当中不会让嫌疑人或者辩护律师对证据的完整性或者保密性,或者是不可代替性这方面提出疑虑。 庄 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处处长):最后,我想在我们办案专业化方面也提出一些小小的建议。因为也是基于海淀在2005年知识产权案件产生之后,2006年成立了专业化办案组。所以这么多年来,因为我们也确实在这个领域,如果没有相关的知识、经验去把握这类案件,可能在处理过程当中会产生很多不利的后果。所以至今海淀成立了知识产权处,这也是我们一个比较好的先例。但是实际上这个专业化不仅需要在我们检察机关内部自己需要产生,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专业化引导公安机关的取证和调查。 庄 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处处长):我在海淀的时候曾经也跟公安机关提出过,我说你们应该在这方面打击的时候也应该有专门的人员办理。因为这类案件取证过程当中规范的缺失、确证方向的不明确等等,造成了这个案件后续处理了很多麻烦事项。所以,这类案件的专业化的侦查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如果石景山不仅有自己的专业人才,也能够辐射引导公安机关和侦查机关有专业侦查的人员,我想知识产权的保护前景是非常大的。以上是我的发言,谢谢! 庄 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处处长):谢谢庄伟处长的点评,她的发言很全面、很到位。下面有请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周期同志给大家做一个精彩的点评,大家欢迎! 周洪波(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刚才四位同志的发言对我个人来说受益匪浅,尽管他们没有理论上的构建,也没有宏大的叙事,但是他们确确实实的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且四位发言人尽管没有把所有的内容涵盖,但是他们所提出的问题确实是目前侵犯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问题。李国龙同志主要企业在维权过程当中遇到的难题,事实上我感觉到他所谈到的问题对于我们惩治和打击知识产权侵犯,我们的司法保护应该提出了具体的方向。 周洪波(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薛洁松检察官提出的是知识产权管辖的问题,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可能是我们在所有管辖问题当中最难解决的问题,但是薛洁松检察官仅仅以一个很小的案例就把这个问题解决掉了。张静检察官谈的是销售游戏破解文件的行为的性质认定,我对这样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不是很理解,通过这个案例,重要的是这个软件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这是这个案子的关键。 周洪波(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检察官》杂志总编辑):戚劲松副主任谈的是对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这个问题确实很难,他提出的问题也是我们经常所碰到的。如果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讲,对于戚劲松副主任的这篇文章提一点建议,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讲不要谈证据的收集,我们只谈审查,因为收集是公安机关做的事情。因为我们知道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证据的发现,这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但是这更是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我就讲这么多。 主持人(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徐鹤喃):下面有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教授,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阴建峰教授进行点评,大家欢迎! 阴建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主持人,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参加这样一个研讨会谈一些自己的看法。这个单元四位发言人既有来自实务一线的专家,也有文化创意产业的代表,他们谈的确实非常务实、具体,又是当下司法环境当中面临的问题。尽管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知识产权犯罪认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是从他们的发言当中也可以发现一个共性的问题,都是围绕网络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展开,确实对这个问题我也比较感兴趣。随着知识产权和新兴知识的迅猛发展,以网络为基础支撑和时空环境的新兴知识产权的犯罪不断的泛滥,使网络知识产权陷入了新的热点,也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很大的难题,也给我们相关的理论带来一些冲击和挑战。 阴建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想第一个挑战主要体现在网络侵权目的多元性。我们知道刑法当中知识产权犯罪都是处于盈利的目的。在网络环境下往往并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竞争,比如说纯粹的娱乐。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快捷和便利使这样的一些非法传播性带来了一个危害同样也非常严重。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侵权多样化,对我们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模式也提出了挑战,要重新绅士这样立法上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合适,是否要合理的取舍。 阴建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点知识产权外延的扩张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带来了一定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涵已经非常丰富,外延也不断的扩张。比如说在著作权法里,我们已经从印刷版权过渡到电子版权,过渡到互联网网络版权,一些网络数据化多媒体作品等等成为了版权保护新的内容。大家知道计算机网络程序等等这样一些新的专业属性进行了分析和探索,这都是表明,随着网络的发展,至今知识产权外延不断的扩张,给我们知识产权犯罪对象带来一些冲击,比如说公安机关的电子方法,实际上在传统的专利法当中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但是在网络当中,随着电子商务网络版面的结合,在电子商务的大量应用,已经逐渐成为专利权所侵害的对象,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需要刑法的规制。 阴建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点新法的出现给传统的行为模式带来了冲击和挑战。在网络环境下,时间和传统现实空间的危害行为是有重大区别的。利用互联网是网络犯罪的显著特征,在实施这样具体犯罪过程当中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来处理数据化的信息和资料,这样的一些行为只是外在的表现为一些收集、按住鼠标这样的简单动作来操作活动。这样的操作活动相当于我们传统的危害行为来讲实际上并没有轻重缓急之分,因此这给我们在实践当中怎么来这些罪定性为,这些就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阴建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四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出现也给我们既有的危害后果的判断标准带来了一些影响。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有时候并不是具有贪利的目的,是网络的多样化所举行的,其他因素也是我们判断犯罪构成的一个标准。从这个角度来讲,应该说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体现形式的多样性对我们丰富危害后果判断标准提出了依据。 阴建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五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本身的超地域性的特征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网络知识产权有超地域性的特征,在这样一个场合下,传统以地域为前提的刑事司法管辖权就存在一定的困难。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网络发展确实给我们传统刑法理论和实务带来冲击和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应该怎么做?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应该加以应对,从立法角度来讲应该危险性的刑法作出相对的调整和修正。从司法角度来讲加强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以提高电子证据收集的采集的能力和运用等等。 阴建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刚才四位发言人都就问题作出了发言,实际上也涉及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听到他们的发言确实很有感触和启发。确实现在网络知识产权发展需要我们正视,谢谢! 主持人(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徐鹤喃):感谢阴教授的宏观思考和他的点评。最后有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宏杰教授做点评。宏杰教授她的刑法研究功底对法理深度的思考、法律逻辑方面的成就是我们很佩服的。所以,我们也非常的期待宏杰教授给我们做一个总结点评。大家欢迎!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谢谢主持人,也谢谢主办方的邀请,才使我有了这样一次很宝贵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的机会。下面我主要围绕四位主题发言人的主题报告结合我研究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犯罪十年来的经历。尤其是在参加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最高法刑二庭和高法这几年来全国法院系统调研的一个优秀的评选,这里面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一些问题跟大家做一个交流。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今天四位主题发言人的报告对我来说启发很深。首先第一个感触是研究宽度。应该说这第二个单元在四位主题发言人的研究方面,从李国龙总监关于网络游戏产业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到我们三位检察官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到实体法的适用,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在一起。实际上在这里面我看到的是议程的良苦用心,恰恰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特点所在。从民事、行政到刑事,从实体到程序,所以一个知识产权的办理,尤其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一定要有这样的知识结构,而这恰恰也给检察机关在人才培训、调研等等方面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挑战。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实际上法院几年前就做好了这样的应对,记得在2007年我带着我的博士生做了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调研,从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当时我们调研的结果,我们发现深圳南山当时是广东省高院有三家基层法院,深圳南山法院为首,包括我们对华为等等进行了调研,他们当时推出的三审合一的模式,集民事、行政、刑事为一体,这样的审判模式在2009年3月底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有一部分的环境案件也是三审合一,这样也就对我们公诉部门、侦监、调研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能够看出这次议程的主办方把这四篇文章安排在一个单元,从三大领域,从实体到程序两个层面,应该说这样的安排非常有科学性,也可见他们的良苦用心,这是我的第一个感触。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个感触是关于研究的深度。应该来说这四篇文章所谈到的问题都是在我们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过程当中,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遇到了问题,也是大家在实践当中渴望破解的问题。比如说以管辖为例,管辖确实不仅是知识产权案例,也是我们网络电信诈骗的一系列案件,所共同遇到的,我们的管辖如何从真实的空间通过向虚拟网络空间网络规则当中突破。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实际上在去年1月10号,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因为我作为最高法刑二庭要求的专家,我参与了去年1月10号意见的起草。在第二条中,我们就明确了整个对知识产权,这也应该是我们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管辖所要确定的,实际上没有突破我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的规定。刑法规定的是管辖权,而刑诉法规定的是管辖权行使的规则。因为在我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犯罪地和居住地,作为犯罪地来说这是由刑法来解决的,所以就作为知识产权尤其知识网络侵权侵权作品,侵权作品通过网络传播,那么它的散传地和服务器接触地和网站的建立者和管理者等等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地,有的是预备行为地,有的是实际行为地。至于说犯罪被害人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实际结果的发生地,这当然属于犯罪结果地。这只不过是我们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则的具体解释和适用而已。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比如说大家谈到,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没有未遂,前年我们在起草,尤其在12月份讨论,去年1月出台办理案件时候我们就讨论这个问题有没有必要明确。其实这是不需要做规定的,而且办理意见也不可能去突破法律的规定,司法权不能侵入立法权,在立法给予的空间之内加以适用而已,因为直接故意犯罪肯定是有犯罪的既遂和未犯罪的行为之分的,只要是直接故意犯罪,刑法分则是以既遂为蓝本作为犯罪为规定的。这好比就是定罪的下线,因此在这样的幅度之内,追诉的标准权就交给了司法机关。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因为它是完全可以重新制作,所以我登陆这个侵权人的电脑打开,在那个时段他的网页现实的是这样的内容,实际上人家侵权人的电脑打开登陆显示的是不同的内容,也就是说证据是可以的。因此在这样的证据恰恰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的重点,大家觉得证据都很多,也都很齐全,但是证据的效率有问题。这是我们目前在知识产权办理过程当中一个最大的问题。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因为管辖刚才我也说了,只不过是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证据问题。所有实体法的适用解释来说,主要是宽度,宽度决定深度。知识产权案件所有的刑事案件的疑难问题不在于刑法本身,而在于民商法的行商法。决定它的本质的是在于他的民商法和行政法。作为知识产权法来说,其中一个很大的争议,也是涉及到损失,尤其侵害商业秘密的损失标准,到底是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还是应该以侵权使得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还是以什么作为标准来计算,实际上在商标、著作权案件当中都存在,这个从实战的角度来说我国是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权,知识产权为辅,这是从实案的角度。我们所用的所有标准都是违法所得数额,点击率因为贸易使我所损失的是市场贸易份额,这才是最终的规则。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由于是这样一个标准,而这个标准可能跟美国的标准不一样,因为美国的知识产权犯罪是以物权法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我们跟德国是一个模式,以知识产权私权作为法律的次要法律。这样就解决的正是这个本质研究问题的深度,也就解决了我们实体法适用的一系列问题,比如说以盈利为目的要不要强调?当然要强调,它是要达到商业规模的知识产权侵权,这也是周洪波博士所谈到知识产权度的问题。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个问题,至于损失的计算也是以市场贸易份额为核心来进行损失认定和计算的。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最后我想简单说两句的是研究问题的高度。这个高度其实有理论的高度,无论是从理论的高度还是知识产权的高度来说,比如说在著作权的保护当中,强调的就是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应该阻碍全球公众对知识产权共同的分享,保护是为了更好的分享,而不是阻碍大家去分享,如果这样就为违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 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所以这些问题也就涉及到,比如说像销售游戏软件,他使用了其中一部分的代码,实际上那篇文章一直觉得想商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销售破解文件,但是我觉得在这里面认定行为选出有偏差,认为他要捆绑使用破解文件所需要破解的游戏软件说要复制他一部分代码,如果这样的话就是两个行为,对游戏原代码是涉及到商业权的问题。司法我们要在立法的框架之内,这是我们知识产权贸易刑事政策保护所要注意的一个方向,就是保护与发展的利益平衡,以发展为主,以保护为辅,以贸易发展为主,这才是知识产权所应该把握的一个政策发展的方向。谢谢大家! 主持人(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徐鹤喃):最后一个环节,有请石景山检察院王检察长主持最后的闭幕式,请大家欢迎!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谢谢大家!前面三各环节都已经完毕,具体的评价刚才徐主任也说得非常到位。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再细说。下面进入最后一个环节,首先有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志伟发言,大家欢迎!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同仁,大家中午好!按照会议的安排,由我代表会议的主办方就会议做一个简要的总结。到现在为止会议的研讨部分已经结束,我想大家和我有一个共同的感受,今天的会议开得很圆满,很成功。我的体会之所以会议很圆满的结束,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第一,各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在会议的筹备阶段,我了解像石景山检察院事先跟各级检察机关、石景山区政府就会议的筹备工作做了报告,也得到了指导和支持。今天检察院的领导,像甄检出席会议,还有王局长以及区政府等等领导都亲自莅临会议。此外还有来自于北京市检察系统16个区县院的领导,还有各个杂志和著名的新闻媒体代表,还有高校的专家学者,甚至还有很多人事先精心准备了论文,而且今天有做主题报告和专家点评,我想会议的成功与各位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第二,会议的主题吸引、前沿,契合经济发展形式,具有重大意义。我们知道经过改革开放30周年,我们生产加工制造等传统产业获得了很大的成就。与此同时,像创业文化产业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石景山检察院及时的抓住难得的机遇,提出了检察机关服务创意文化产业新的思路,并以此为题做了研讨。我想提出检察机关服务创意文化产业这个主题不是为了追求创新而创新,而是契合了当前经济发展战略和发展形式。因此,具有坚实的基础和明确的工作着力点。所以,我相信关于这个问题,我们绝不会停止在口头和会议上的研讨,肯定会把它落实到实际检察工作当中去,进而为我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第三,会议的研讨深入,成果丰硕。为什么这样说呢?尽管我们研讨时间很短,但是研究的问题和角度多。而且主题报告精彩,专家点评精辟,特别是会议有这么厚厚一本论文集,使我们会议成果显得丰硕和厚重。而且今天还有著名的杂志、正义网等等这样的媒体参加,我想会后他们肯定会对我们这次会议的成果进行深入的、广泛的报道,在更大范围内产生更大的效果。 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总之,会议主题鲜明、前沿,研讨深入,达到了我们预期的效果。当然,最重要的是由我代表主办单位向各位的大力支持和参与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感谢刘教授的总结点评。下面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甄贞检察长做最后的总结,大家欢迎!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本来不应该再说了,按照议程刘志伟教授的总结已经是最后的总结了。而且我个人非常赞同他们的总结,但是王检的盛请,我还是想说两句。特别是刚才这一个专题的研讨,非常的具体,是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碰到的问题,无论是来自企业的发言还是检察官的发言,特别是我们几位教授的精彩点评都对我由感而发。我特别赞成志伟教授的一个说法,我们的研讨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确实是我们整个首都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是在经济领域的一个很重要的决策,也是我们经济发展的模式转变在石景山区带有很突出的特点的经济发展方式。实际上从首钢搬迁之后,我们整个的石景山区一直在研究我们到底确定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模式,寻找什么样的经济增长点。CRD的打造,实际上源于我们长期以来的考虑。现在这个平台搭建起来了,相应的很多问题出现,这里面既有需要我们刑法方面研究的问题,也有刚才宏杰教授讲到的行政方面的问题,还有民事上需要研究的问题。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所以,我们今天的研究,包括我们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服务经济发展,服务大局,这个说起来像是一个大话、套话,但是落到我们石景山区,落到我们今天研讨的这个主题,我认为就是实实在在的,我们的工作和经济发展的最好的一个切合点。所以,我们今天的研讨紧扣了主题。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非常赞同今天的这个研讨只是一个开始,我们希望石景山区把这方面继续研究好,继续为我们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这是一点我想要强调和重申的。另外感谢这些专家们的到场,这些专家们的到场帮我们开拓了思路。刚才说到的这个话题,其实说新也不新,从我们加入世贸之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年国家的层面,首都这个层面做了大量立法方面的贡献,同时司法实践这个层面也做了很多的探索。现在北京市的定位是大力发展,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而且世界城市主要特征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保护,所以我们还是大有作为的。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刚才专家给我们提出了很多宏观层面、意识层面等等方面一些要加强探讨的领域,比如说刚才洪波教授谈到的要掌握一个平衡,掌握一个的度,也使我们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还有庄伟处长从实践的层面,对我们怎么认定知识产权的犯罪,怎么应用证据来证明这一类新兴的犯罪,恐怕对我们都非常有启发。所以,我个人非常赞同他们提的提法,以及包括我们在座的检察官们,其实很多检察官未必是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但是多一点这方面知识的熏陶和灌输,对于我们更好的履职是很有作用的。最后包括宏杰教授帮我们扫了盲,有了你们的发言和参与,我们的会议真正的达到了高度和深度。 甄 贞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还要感谢管委会和企业的这些领导,你们从实践层面给我们检察机关提供了企业到底需要什么,我们履行职责的时候怎么跟企业找准结合点。我想今后石景山院还是要保持我们以往研讨的风格,贴近实务,为实践服务。同时研究的层面有难度、有新度、有高度,最后把我们研讨会的平台打造的更好。我们希望这个研讨不停留在我们这个层面上,有这么多媒体和新闻机构、杂志社参加,也希望把我们研究成果宣传出去。因为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我们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发展的模式转变上,恐怕都是需要老百姓、企业、社会广泛知道。谢谢! 主持人(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春风):感谢甄检,石景山检察院也绝不会辜负各级领导和同志们对我们的希望。最后让我代表市检察院、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石景山人民检察院感谢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检察院的同仁,还有企业和媒体的代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帮助,最后我宣布,研讨会圆满成功,散会! 正义网: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收看,下次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