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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学术研讨会
直播时间:2012-7-25 10:30:00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热点问题和案件让民意沸腾。然而,社会公众、网民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与法律人并不一致,似乎呈现出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的径庭之分。如何看待这四者的区别,以及四者对司法活动有着怎样的影响?为此,检察日报理论部、正义网拟于7月24日上午9点在检察日报社召开“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研讨会,欢迎收看。

检察日报社总编辑王松苗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

检察日报社编委、理论部主任李国明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金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

正义网执行副总裁、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钱贤良

正义网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和法治化,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进入公众视野,不少热点问题和案件让民意沸腾。“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小悦悦”事件等更是在网络上引起一片哗然。社会公众、网民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与法律人并不一致,似乎呈现出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的径庭之分。如何看待这四者的区别,以及四者对司法活动有着怎样的影响?这都是当前亟待澄清的问题。为此,检察日报理论部、正义网于7月24日上午在检察日报社共同召开“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学术研讨会。

刘卉(检察日报理论部学术版编辑)大家上午好!“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学术研讨会现在正式开始。首先我来介绍一下今天与会的主要专家学者。他们是:

刘卉(检察日报理论部学术版编辑)《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于志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支振锋;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金海;
正义网执行副总裁、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钱贤良。

刘卉(检察日报理论部学术版编辑)参加本次会议还有检察日报社总编辑王松苗,检察日报社编委、正义网执行总裁覃匡龙,检察日报社编委、理论部主任李国明,检察日报社理论部副主任晏向华,正义网总编辑助理曹丽辉。以及对此话题感兴趣的检察日报社其他编辑记者。首先请检察日报社理论部主任李国明致辞。

李国明(检察日报社编委、理论部主任)我这也不算是致辞,作为主办方我主要想表达三层意思:首先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欢迎。二是对各位专家一直以来对本报,尤其是对我们理论部的支持表示最诚挚的感谢。三是一点点期待,期待我们即将开始的研讨能取得一些成果。

李国明(检察日报社编委、理论部主任)“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这个话题如果是一道简答题的话,对于像我们这样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法律人来讲可能不用考虑也能说出个一二三,而且可能会说的八九不离十。但是生活不是一道简答题,尤其是在现实的语境之下,对这个我们认为不是问题的问题,恰恰有时候会变得扑朔迷离,真伪莫辨,这很是耐人寻味。所以对“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不能泛泛的、大而化之的解说,而是要层层解析,深入剖析,找出其背后的深层次的原因和规律。

李国明(检察日报社编委、理论部主任)今天的研讨是一个沙龙性质的讨论。桂明老师一直以来是我仰慕的,建伟教授、志刚教授,都是长期关注网络问题的学者。金海检察长我也比较了解,他身处司法一线,工作在基层实务部门,但对理论始终保有热忱,而且还有一定的建树。参加今天研讨的还有一位我们报业自己的研究人员。希望我们这个精干的讨论小组能在今天这个相对宽松的时间段内,对这个话题有更深的解析。谢谢大家!

刘卉(检察日报理论部学术版编辑)民意与法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到这十年,随着网络兴起,法意与民意的问题就愈加复杂化,呈现出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等多种主体意识之间的互动。以网意为例,它就很复杂。下面我们先请正义网执行副总裁、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钱贤良为我们谈谈网意,以及它是如何形成的。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各位领导、专家、前辈上午好。很荣幸参加这次研讨会,代表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作第一个发言。作为最早从事网络舆情研究与服务的媒体机构之一,在2008年以来正义网一直专注于对政法领域和反腐倡廉专业领域的网络舆情的监测、分析研判以及应对处置。对网络舆情在多大程度上代表着民意,多大程度上代表着公意,进而能与法意相对应我们有一些粗浅的观察,但是这些观察仅供抛砖引玉之用。我们属于长期泡在网络里的,所以我们也非常欢迎拍砖。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我主要说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个人对网意的理解。个人认为所谓的网意就是在网络上所显示、呈现出来的民意。因为现在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民众通过网络评论时事、表达观点成为一个趋势,网络逐渐成为一种民意表达形式。但是网络上的民意与刚才所说的能多大程度上代表着网意和公意,这一点在传播界一直在讨论。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去年2011年10月份人民日报还发表了一系列访谈文章,叫做“聚焦网络舆论生态试问网络民意”,里面有比较深入的研讨。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可以先看看一个数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7月19号刚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的报告”。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这个报告显示,截至到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也就是说互联网的普及率为39.9%,基本上接近40%。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另外一个数据是农村的网民规模达到1.46亿,占整体网民数的27%。而且报告里还有一个数据,大专及以上学历人群中的网民所占的比例基本上饱和,就是说在每一年度所增长的网民中,在网络活跃的人群基本上有一定的知识程度,这个数据也说明很多人在网络上善于利用网络这个渠道表达。整体上我可以下这样一个判断,网络民意基本上等同于民意。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在这个报道里还有另外一个数据,在网民当中,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人群所占的比例提升非常明显,跟去年相比上升26%。以前在分析网络上意见表达时,原来有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收入在1500元以下,空闲时间有5—8小时左右,基本上属于大学生,用现在比较流行的词来说就是“屌丝”阶层。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从个案的分析角度来说,因为我们长期关注政法领域的舆情个案,舆情个案有时候是法律上争议的事件,另外也有引发网络争议的案件。有时候网络上显现出来的民意是人为的,有水军力量存在。最近广东宣判了一个利用网络进行敲诈勒索的刑事案,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搜集相关领导,或者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的负面消息,然后给他发敲诈勒索信。这样的事情其实是挺多的。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还有一些比较典型的例子,在座的专家也会关注到,比如说药家鑫杀人案,还有辽宁夏俊峰案,在这些案子的讨论过程当中网络上就形成的民意压力,给有关部门在对这些案件的判断,乃至于最后司法审判的时候,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影响。这是第一点对于网意粗浅的认识。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下面谈谈我们从事网络舆情工作对网络上民意的形成路径的分析,主要有这样三种路径。其中有一种是占比例特别大的部分,特别是对一些案子和涉及到政法领域的舆情事件。第二个阶段是由主流平面媒体发声,随着网络媒体进行转载放大,特别是一些商业性的网站利用“标题党”,或者设置一个网络的标题,或者是进行引导性话题设置,或者引进微博和引进跟贴评论。第三阶段是在现在微博比较蓬勃发展的阶段,现在所谓的意见领袖的介入也会产生很大的作用。但是意见领袖的介入会把网意所关注的事件和案件形成新一波舆论的关注点,从而能够推动平面媒体第二度的关注。他可能揭发一些信息是新的,另外对这个事件和案件评论和观点是新的。本来从主流媒体进入网络推波助澜,平面媒体再二度介入,这样就形成循环的态势。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在这些路径中,从事网络舆情分析的人经常说一个观点,现在存在两个舆论场,一个是以官方的主流媒体为代表形成话题设置的官方舆论场。另外一个是以微博和网络上的一些论坛社区形成了民间的舆论场。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第二种路径是在一些网络社区里,特别是天涯、凯迪论坛,也有一些比较有深度的思考,比如通过网络社区论坛贴一个视频短片,或者是贴一个申诉、上诉或控告的帖子,但是如果没有平面媒体的介入,也不会形成全国性舆论的热点。现在有一种倾向是,随着微博的发展,网络上发出来一个热的帖子可能有时候不需要平面媒体介入,有时候通过微博进行转发和讨论,能够一下子形成大家的关注,在网络上形成很大浪潮时,然后在官方主流媒体进行报道,这样也是形成了一个循环。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第三种路径就是纯粹在微博上引发的网意。这种网意区别于第一种和第二种路径。第一种是官方主流媒体发声。第二种是跟帖,是所谓底层,也就是像农村和乡镇的底层群体发声所引发的一个议程设置。第三种是微博上引发的网意。微博上所引发网意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利用微博140字表达的时候,必须具有一定网络表达的水准和一定的知识水平。所以,往往在微博上引发的舆情热点事件,基本上是由所谓的意见领袖首发,或者是他们在初期进行转发和推荐,这样就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人民网曾经有一个研究数据说,在去年一年时间内由微博制造全国舆论热点大幅增长。在政法网络舆情分析中,微博所制造出的一些司法个案舆情,或者是司法事件的舆情也逐渐呈现出来。我们在做涉检网络舆情研判报告时,也把它作为一个特点呈现出来。像上海“蟹妈案”,这件事一直在微博上进行流动,这是一个比较显见的例子。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最后提两个问题,根据我们的观察,法治类专业媒体,或者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士,在今天所讨论这个话题当中要发挥什么样的作用?首先要有一个分析研判的中间环节作用。因为有时候在网络上呈现的网意是否真正符合民意,是否代表着公共利益。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二是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何促进法意能够融进民意和网意之中。有时候一个专业的观点可能需要用法言法语结合网言网语,把一些专业性的词汇翻译成网民能够听得懂的。现在随着网民的数量越来越多,理性化也会越来越高,他们会有一定的判断。所以作为专业法律人士需要做一项这样的工作,从法律的角度能够对一些舆情个案能够进行解析,从而引导一些网络上的民意。

钱贤良(正义网执行副总裁)可能我们还要观察是,律师在其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因为可能在一些司法个案当中,律师群体某种程度上会有利益诉求所在。所以有时候他对一些司法个案、司法事件的讨论,往往能够引起很多网民的拥护,但是他有一些判断和观点不一定能够真正代表民意或者是公意。上述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请各位领导、专家多多批评指证。谢谢大家!

刘卉(检察日报理论部学术版编辑)钱总从专业视角为我们介绍了网意形成的三种主要路径,也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了几个问题。我想这也为随后几位老师进一步探讨民意、公意与法意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下面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于志刚发言。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感谢检察日报的邀请。这个话题确实比较有意思,而且也是现在回避不了的话题。我们前一段时间学校里搞了一个学术沙龙,谈的是多数人的情感与法律人的理智。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今天我们的座谈会会议指南列了三个话题,我觉得第一个话题确实值得探讨,就是网意和民意关系的问题。后两个话题已经回到了民意和法意或者是如何看待民意的问题。网络时代的民意和网意,这两个概念恐怕还不一定是一回事。我们得看一个背景问题,互联网发展到今天,过去说一代互联网和二代互联网区别的时候,在第一代互联网的时候没有涉及到法意的问题,因为那一代的互联网是娱乐化的互联网,我们只能够打游戏、看新闻。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但是到了二代互联网的时候就是点对点,这样就表现为从最早的博客到现在的微博乃至于微信等等,我与任何人点对点的互动,甚至我拿着我的手机摇一摇就能看周围谁在玩微信。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这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网络时代在第二代互联网时期,网络本身不再是娱乐化,开始作为一种从第一代的平面媒体的代言转化为第二代公民记者时代。但是到了我们现在,或者是第三代互联网,网络已经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也就是说我们原来用于上网的终端是固定式的,无非是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而现在互联网的终端无限扩大,从国家层面来讲是一个三网合一,从我们个人来讲是三屏合一,而三屏合一到了几乎没有办法分清界限的情况。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过去内容为主,内容为王,我们上网终端也主要是中屏,现在手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占据主导地位,家里的电视也逐渐互联网化。三网合一和三屏合一是一个大的趋势网。刚才钱总谈到一个数字,不知道他是怎么看的,国家刚刚公布这个数字,移动网民数字首次超过使用台式机、笔记本上网的人数。这个背景放到网意里来看的话,也就是说过去一个IP地址可能代表一个人上网,现在有多少个手机号就可以代表多少个身份。过去台式机、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个上网资费的成本问题,而现在智能手机200块钱就可以买一台,基本上打消了成本界限,而且随时随地身份幻化。这样一来网民数量以及上网形式的多样性,发表言论的随意性,地点的不确定性,都对现在网意的形成有很大的冲击和挑战。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第二小点,网意和民意的关系。我们在统计网民的时候是有过上网经历和体验的人,或者我们谈网意的时候,去发出自己的声音,或者意图形成群体性声音的这些人,他们和网民本身之间并不是对等的。就像我们上人民网,上人民网的人多部分人是支持政府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也是上去骂人的。我们所说的网意发声者更多的恐怕是城市人群,有一定的文化层次,甚至有相当的文化层次,生活压力偏小,而且年龄上偏轻。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这个群体本身能否代表社会各个阶层,能否代言?我觉得值得思考。而且发出声音的这些人,他所上的固定网站和所发出声音的网上社区也好,和其他的平台也好,往往是固定化的。这个群体本身有时候不用发声就可以看到他属于哪一群体,会发出什么样的声音,它不像微博通过转载来表达自己的任何观点。所以,我觉得从这一点来看它能否代表社会各阶层是值得思考的。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另一方面,网意能否代表民意?恐怕两者之间也不是一个代表和被代表之间的关系。网络上这种群体声音的发出有时候是被伪造的、曲解、牵引的民意,现在网意受到那么多人的关注,有些时候被伪造,甚至是被制造而形成一种网络暴力去干预司法。从整体来看,网意只是一种公众表达声音的形式。网络是一个新的平台,不可能否认也无法阻止这种声音的发出和意见表达形式,所以还是要正视它。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第三小点,现在网络社会本身就是一个无中心性的社会。过去我们的政府也好,社会管理政策也好,所依靠的是一个个的中心节点。比如说我在大学,通过教育部,通过学校党委肯定能够找到我,像我们学校的著名意见领袖照样也可以找到他,没有任何差别,通过节点我们可以控制任何一个人,让他改变声音和发声的角度,让他降低声音的强度。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我们的传统社会是按照一个个节点来的,但是网络恰恰是无中心化的,你所可以依靠的去影响一个争议的节点都消失了。所以我们面临这些声音的时候,才会可能有些惊慌和有些失措。要建立网络舆论的中心,再依靠传统媒体媒介都不太可能。现在我们很多新闻线索都不是我们记者自己发现的,而是从网上发现的。所以怎么样在网络舆论中再建这种中心,恐怕才是需要考虑的。这个中心有时候由意见领袖所占领,也就是说谁能够抢占舆论的东西,谁就是网络的新闻中心。所以我们应强化信息中心的建设。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我觉得网意也好,民意也好,我们更关注的是声音从哪里发出去。过去我们习惯于一种声音,声音的发出都是先发出再过滤,作为公民时代的编辑记者,你们体会比我更深刻。而现在,网络无国界,能够阻隔信息传播的不是别的因素,阻隔信息传播的只有“语言”。外文网站大部分人都看不懂,获取不到信息。所以我们政府现在在国外争夺网络影响的时候,争夺的是海外中文网站。我说这些话不是跑题,是怎么看待这个时代背景的问题。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下面谈谈民意、法意和公意区别的问题。民意和公意有时候我真不好讲,自古以来都一样,谁也不可能不重视这个东西,但是它是否是真正的民意,是被政府制造出的民意,还是老百姓被误导的民意,还是确实是真实的民意,不好判断。建伟老师很关心这一点,我更多的是隔岸观火,我已经很多年不接受任何采访,因为我自己在搞网络犯罪,我觉得进入这种洪流之后不知道会发生什么样的结果。所以,每个人的取舍态度都不一样。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但是从民意的角度来讲,几乎所有的民意都有理想化色彩,都有追求绝对正义公平的因素在里面。就像我们这个群体里也有很多的尴尬,几乎所谓的民意的形成或者是意见的形成都是站在道德的高地上,而这个道德的高地往往是他人所不能盼的。而且这个高地设的非常之高,有时候这种高地要求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或者结论有非常大的道德虚幻性,甚至道德幻想在里面。这夹杂着民众对于法律案件的个人好恶的东西,有时候会和我们基于法律规则形成的案件处理结果有很大的碰撞。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案件本身的处理有程序,有实体,严格按照规律形成的结论基本是确定的,可以预期的、客观的。这样一来就有一个问题,我们对待同类案件,在案件处理上可以因事而异,都是盗窃,但是客观情况不一样,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数额的大小,数否携带了凶器,是否入户和盗窃的次数、对象等等。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但是民意对待案件不是因事而异,而是因人而异。如果我们过于跟从民意,在民意和法意的天平上过多倒向民意一方,在司法中如果带着这种因人而异的民意评判,不管是我们所说的药家鑫案件也好还是所有案件也好,恐怕将违反我们法律人所坚持的基本前提性底线——人人平等。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在网络时代有一个很尴尬的现象,随着一个事件,特别是一个案件阶段性的进展和公众知晓的差异程度,民意的反复性是非常大的。刚开始他道听途说,舆论一边倒,中间阶段一旦公布了一点事实,舆论又往这边倒,最后阶段舆论又可能会往另一边倒。老百姓要求的争议是一种直观式争议:我觉得这个事该怎么办。但是我们按照法律规则形成的结论就会很尴尬。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也就是说民意关心的是对罪犯的严惩,要求判决绝对合乎正义。但是对判决起绝对作用的最后是法官、检察官对法律规范的遵守,这样一来,公众对于案件的认知、理解和评价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则作出的规范性评价之间,就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在过去没有办法形成紧张关系,而在网络时代为什么能够形成关系?过去一对一的,我对这个案件的评价和法官不同,没有关系,就是我们俩的意见不同。而现在,一个法院,一个合议庭,一个法官是单独的一方,几乎所有评判方的意见都会在网络上汇集在一起,然后形成一个强大的力量,与代表司法机关,乃至代表执政方的一方形成紧张关系。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在这种紧张关系之中最尴尬、最倒霉的就是大学教师,教授也好、专家也好,由于你对于法律规则的熟悉、理解,对于司法程序、理论清楚,一旦表态,基本上会支持司法机关。所以法律精英的“傲慢”和多数人的“偏见”这种现象发生是很正常的。在大部分情况下,法学教授、专家可能处于被同时叫骂的一方,当然我们现在也有很多案件地方和司法机关处理的时候考虑不妥当,或者信息披露不全面,我们很多教师也是领头批判,这种情况也不少见。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但是在总体的两方紧张关系之中,恐怕有时候我们的专家介入是加剧了这种紧张关系。有时候不管什么案件发生,越是有专家解释,可信度越低,而且我觉得有时候政府让专家解释的唯一目的就是把战火引到专家身上,就是由一方被骂形成了两方被骂,分担了痛苦。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第三,法意对于民意,顺应也好,回应也好,应对也好,我觉得现在在中国完全不理他不太可能。一概不理在中国确实也是做不到。很多人跟我讲,你看到了香港法官是没有朋友的。但就像我去桂林山水看的时候一样,看的时候那个地方的风景很好,实际在生活当中又不一样。所以,我觉得完全不理,我们所说的这种民意也好、网意也好,在中国现实当中是做不到的。不管是社会效果还是我们不顾涉案人和案件判决可能传达到的公众群体,不顾他们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评价和接受程度,可能也是对我们司法公信力、权威性的一种挑战,我觉得也不合适。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现在的问题我觉得是“看得见的正义”,但是“看得见的正义”在诉讼法学者眼中更多的是程序正义。而老百姓要的不是程序正义,每一个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至少在中国这个阶段老百姓去呼吁程序正义,要的是程序正义,不管结果怎么样,很难。恐怕更多的人,包括在座的所有人恐怕要的是实体正义。老百姓需要的正义是实体正义。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怎么样让老百姓感受到实体正义?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结果处理具有不可预测性。一个案件在一个法官这里可能是死刑,在另外一个法官那里可能是无期。这时候就麻烦了,在法律精英那里、司法官这里、大学教师和研究者这里可能视为可以接受的物产,但是在老百姓那里就理解为司法黑暗,暗箱操作,官官相护,不管什么样的敏感因素都会进入这里面来。这恰恰是因为实体正义没有传达到老百姓和公众那里。我们都是普通人,一个案件如果我们的看法和我们爹娘的看法真的完全不一样的时候,我们自己要反思。你都解释不清楚,没有办法让自己的爹娘接受这个案件,还怎么样让其他人明白。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同样,不顾民意这恐怕也是有问题的。我在检察院挂职,也干了七年,我们每天也在经手着各种案子,我觉得像这种案件我们还是要想办法打造实体正义,让老百姓接受和认同两者之间的桥梁,减少让老百姓的怀疑。怀疑论者的想象力是最大、最强的,我们现在要强调学者的想象力,但是老百姓的想象力要远远高于我们,他们基于经验,尤其是基于他的逆反心理,道听途说也好,真实的也好,对反面信息,他们的想象力要高于我们。所以搭建公众和实体正义之间的桥梁,通过案件本身,不管是裁决,还是其他的常理、常识、常情化的过程,让老百姓接受他,把实体正义变成“看得见的正义”。

于志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务处处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最近一直在提倡,建立法律信仰,尤其是在学生群体中建立法律信仰。实际上这种法律信仰的建立,不光学生,包括我们,包括普通公众,不是在这种口号中形成的,而是来源于具体案件的细心观察。所以,我想民意,不管用的是顺应、回应还是应对,“顺应”可能就是接受,“回应”更多的是对抗性的东西,“应对”对抗性的因素就更强烈,恐怕最多的是,有时候案件在处理完之前不敢怎么样,但是在案件处理之前、之后及时公布,恐怕是最好对于民意的回应。所以,我觉得在实体正义和公众之间建立一道桥梁,通过他们对案件信息及时的知晓,重建我们所说的网上的信息中心。谢谢大家!

刘卉(检察日报理论部学术版编辑)感谢于老师的精彩发言,于老师不愧是网络法和网络犯罪方面的专家,既有对互联网网络技术的深度了解,也有对网意、民意与法意之间关系的深刻认识。给我印象深刻的有几点:一是他谈到网意、民意不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网意只是一种表达方式。二是网络社会是无中心的社会,有必要强化网络社会信息中心的建设。三是他从刑法学的角度认为应该搭建公众与实体正义的桥梁,把实体正义变成“看得见的正义”。要注重常识、常理、常情。下面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金海发言。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参加这次会议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让我发表观点有点诚惶诚恐,因为在座的各位都是专家和高手,我来自基层,可能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研究没有上升到一些理性的高度。如果说发表观点的话,更多是实务一线的亲身感受而已,可能没有系统的理论,没有一个宏观的视角,有些观点可能也不一定正确。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我谈的主题是“如何从社会学的视角看公众意识表达”。 不管是网意、民意、公意,这些所谓意见的表达,无非是从新闻媒体、新闻媒介得到一个阶段性的东西。过去我们可能依赖于传统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因为这些传统媒体有一个把关的作用,有一个媒体运用部门在进行严格把关,这些更符合社会政治要求。但是现在新兴媒体如网络出现以后,公众的参与程度逐渐增长,同时,缺乏从正面和政治角度考量把关的环境。所以说这种意见的表达就呈现出丰富性、多元性、开放性,甚至还有我们经常讲的不真实性。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今天为什么要关注这种意见的表达呢?就是我们在处理社会问题的过程当中,包括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试图从社会民众公众意思表达中寻找一些观点支持、情感支持以及法律依据的支持。当然从处理案件来讲,法律依据的支持是不需要个人表达的,这是一个规范性的东西,我们之所以要寻找这个东西,可能是一个舆论的支持让我们感觉到这样一个处理结果更符合社会的需求。但是,现在在新兴媒体条件下,出现了社会人群的复杂性,道德操守的多元性,以及利益诉求的不特定性,以及公共媒体开放性,这些特点都是我们在公众意思表达的时候无时不与理想的价值目标追求产生了一些偏差。所以,不管是我们处理事情和案件也好,在针对网意、民意、公意的时候始终要保持值得反思的态度来看待问题。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公众意识表达的影响因素。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第一,参与主体的结构对公众意识表达的影响。在传统媒体的条件下,这些媒体起了一个把关的作用。但是在新兴媒体条件下,谁在制造网意,为什么制造网意?我们必须要从参与主体结构来看。刚才我讲了,我的观点没有专门研究,但是是来自基层一线的感觉。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在生活中感觉,真正在网上通过网络发表意见和看法的人,无非就是这样几个群体,一是网络运营商,因为这些人要把网络炒红、炒火。网络运营的目的是利益,要从网络运营的过程当中获得极大的利益,就必须要把网络运营过程变成所有公众都愿意看到的过程,这个群体因为带有利益性,有追逐利益的行为。所以不管他的动机如何,但是他的手段可能就是多元的。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二是刚才钱总用的那个词“屌丝”群体,这个词比喻的很形象。可能这个群体的人没有特别的事情干,比如从学校毕业没有就业,没事干,经常在网上看看,有时间泡进去,完全可以随意发表自己的观点。所以这个群体是现在网络重要群体。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三是网络水军。这帮人是为了某些人达到一定目的,专门干这个活的网络水军。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对他们来讲似乎不存在,因为他们背后只有利益。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四是事件利益有关方。他为什么要制造这个舆论事件,为什么要在网络媒体上把它抛出来?因为这跟他有一定的利益关系。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五是商业阶层。刚才钱总讲到,这些现象在实践中很多,只要网上出来一个负面的帖子,过不了几天卖书、订报纸和推销东西的都会给你打电话,这样一群人在实践中确实非常厉害,如果今天不答应他,过几天网上的负面消息就给你弄出来了。但是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你说他的道德界限和法律界限在哪里?没有。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所以这五大群体在网络的某种意见表达过程中是制造网意的重要力量。而那些有正规职业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人员,在网络上绝大部分都是利用网络查一些资料,掌握一些知识,甚至把网络作为一种工作的工具,真正对某个事件不断发表意见、评论,特别是无限制、无休止跟贴的很少,因为他们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可能也不乐意干这种事情。他们可能基于纪律底线和自己的道德底线,不善于做这些事情。所以,从人群结构上来看,我们对网意本身就产生了一个天然的思考和反思的观察的过程。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从人格的定位和道德的预断对公众意识表达的影响。说实话,我们在讨论网意、民意、公意时,似乎我们有的时候没有对意见发表者在人格定位和道德预断上做一个判断。当他意见表达的时候我们首先相信这是真实的,相信这个观点是一种理智、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发表的意见。大部分人一看到这种消息,往往不会考虑发表意见这个人的人格定位,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为什么要发表这样一个观点,没有对这个人做一个道德预断。所以大家对这种观点易相信、易顺从。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我们不排除网意的形成、民意和公意的形成很多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是有公平、公正心态的人所参与而得到的。但是毋庸讳言,对于新兴媒体,在一个开放性、身份隐蔽性不真实性的环境下,这样几批人是客观存在的。第一部分人是恶意攻击的人。因为他在你的工作、生活中和利益冲突中有矛盾、利益纷争和利益冲突,甚至心里上产生一种不平衡,这种人就利用网络对一件事、一个人达到他的目的。第二部分人是发泄私愤的人。比如我对这个事情没有看法,但是我对社会的感受,或者某个事情对我不好,然后有怨气。第三种人是断章取义的人。我记得清华大学教授讲过一句话,很现实,很典型。比如说一个重大事故死了一个人,伤了300人,如果正常报道就是死亡1人,伤了多少人。但是要恶意报道的话就是死伤300余人。同样是一个概念,但是社会效果是不一样的。所以这种人断章取义的时候,当他处于不道德的的时候断章取义,这显然会成为一种很负面的东西。第四种人是商业的利益者。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因为这四类人的存在,假新闻、假信息、网络谎言、毁谤、歪曲事实的报道屡见不鲜,甚至对国家机关的执政带来了很大的不特定因素。现在各个基层的领导者对网络的舆情,特别是负面报道重视程度特别高。在特别高的时候无形中成为一种推动,因为这些人要批示、要结果,要对这些网络攻击的人有一个追逐的结果。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对这些参与发表意见的人如果没有一个道德的预断,没有一个人格的定位,我们盲从的态度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利益的需求多元化对于公众意识表达的影响。毫不讳言的说,任何的利益始终都是以意识表达为追求的终极目标,或者说任何表达意识的人最终都有利益的诉求,这一点是每一个人都回避不了的问题。这种利益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无非是政治利益、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这几种利益的存在在不同的时候表达的方式不一样,但是追求利益一定是我们任何行为和发表意见的一个终极目标。一是利用舆论形成一种利益的诉求。比如说处理信访的过程当中,有些信访人利用各种媒体形成社会的舆论压力,目的就是对他的案件要引起社会重视,达到他的目的,但他发布的信息与我们掌握的案件事实虽然可能大相径庭。二是利用舆论大众一种精神利益。比如说对某一件事情有个人看法、感受,或者有矛盾,或者说他有个人的利益诉求。三是实现一种商业利益。这个在我们实践当中可能不胜枚举。四是实现一种政治利益。通过舆论来达到一种目的,追求一种利益,这种意识表达可以通过某种东西来操作,这就是我们始终对网意、民意的形成,以及形成背后的动机有时候会形成一种疑问,我们要用反思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无关利益群体的参与对公众意识表达的影响。刚才我可能讲的都是有关的利益群体,在实践中无关利益群体往往是制造社会事件的极大推动者。特别是在社会群体性事件形成的过程当中,他的参与往往形成势态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群体往往推动的这些意识表达又具有他的特点,第一个特点就是有的时候这些人发表意见脱离事件本身,或者他本身就不关注这个事件,而是借这个事件的平台表达自己的一种情感。第二个特点就是这部分人盲目的从众心理很重。第三个特点是这种人表达的意见往往是源于对某种事情,某一个社会现象和某一个对自己有利益关系事情的不满从而引发对这个社会事件的影响。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舆论目标的差异性有时候直接影响对公众意识表达的态度。我们经常遇到的舆论目标无非就是这几类现象,一是事件与案件。对于事件态度问题上,一种社会事件的发生和一件事情的发生可能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甚至处理这种事件的方法和结果也可能不是一个预断的,往往随着舆论的导向有所变化。但是案件不一样,因为一个案件发生以后,结果是什么样的,我们所有的法律人是可以预断的。通过事实、证据、情节,这个人将来会处理到什么样,作为司法者来讲会有预断。当这种舆论影响的时候,可能会对事件影响结果和案件结果会有所不一样。因为事件发生的方法和结果有时候是没有特定可预断结果的。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监督和攻击。我们经常讲网络监督,监督不怕,特别是作为基层司法者来讲,对监督非常敬重,也非常欢迎。这种监督不管是出于善意的监督也好,还是出于竞争者恶意的监督也好,只要是围绕事情来说我们都欢迎。但是我们最头疼的就是攻击,信息发布的不真实性、不对等性就容易造成攻击。对这个单位和这个人干了一些歌颂的事情我们不说是网络舆情,现在网络舆情成了一个负面舆情的代名词。往往我们处理监督和攻击这两种目标事态时,要进行分辨,而且要处于一个谨慎的态度。因为攻击在网络媒体几乎是零成本的,但是处理这件事情和澄清这件事情时确实付出的代价非常大。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问题的现象与现象的问题。也就是有一些问题的现象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和社会问题表象出现,当我们讨论的时候可能是另外一种态度,但是这种现象背后的问题,从网络语言表达也好,公共媒体的表达也好,可能更趋于一种理性的态度。所以,对问题的现象也好,对现象的问题也好,可能对不同的舆论目标,这意、那意可能就不一样。我想不同的舆论目标对公众意识的表达肯定会有差异。

张金海(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检察院检察长)公众意识表达受益群体的角色定位也决定了我们对网意、民意、公意应该持不同态度。受众群体接受网意、民意和公意时,首先自己要有一个定位,无非是三点:一是政治人。这种人对各种意识的表达,真假程度也好,舆论力量也好,可能更关注的是多数人的意见。二是自由的人。所谓自由的人就是社会上无关的利益群体,可能他对这件事情的态度观点和处理方法会是另外一种方法。三是法律人。作为法律人,对民意、网意和公意有一个什么态度?我个人感觉,作为法律人,一个正确的态度应该就是,观网意,参民意,重公意,执法意。作为一位法律人,上要与领导保持距离,下要对“民意”保持清醒。我就谈这么多,谢谢大家!

刘卉(检察日报理论部学术版编辑)张检是一位学者型的检察长,他从六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公众意识表达影响的因素,既来源于鲜活的司法实践体验,也有理论沉淀后的深度。张检着重谈到了公众意识表达背后的一些负面影响,我认为,在现今社会,也不可忽视网意、民意对司法和公共生活的正面影响和促进作用。接下来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支振锋发言。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从多年前的张金柱,到不久前的药家鑫;从厦门PX项目,到什邡钼铜项目;从周久耕到周老虎,从三聚氰胺到工业明胶……民意在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正取得它所应得的分量,发挥其本应该具有的影响。信息时代,网络更给民意装上了翅膀,添注了力量,虽然人肉搜索、网络推手、网络打手、网络黑客、网络谣言、网络炒作、网络三俗等也引起争议,某些不文明、不合法甚至犯罪的网络言论值得警惕甚至已经引发了法律行动,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让我们更自由、更强大;汹涌的民意也给了我们更多明辨是非、激浊扬清的机会。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然而,近年来,惧怕民意、厌恶民意甚至憎恨民意的思潮,却也在潜滋暗长,值得深思。一股是意见领袖、学界精英甚至名嘴“公知”,他们以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孤标傲世、以先知或启蒙者的深奥玄虚,试图教化天下,广播纶音。尤其是在司法和舆论的关系上,他们往往以“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或者“除了法律,法官别无上级”的教条为宣谕,以恨铁不成钢的心态展现着对民意或舆论影响司法和政策的焦虑。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一股是娱乐圈名伶和部分官场要人。娱乐圈名伶倒还罢了,他们对民意和舆论虽然爱恨交加,但终究不过是半推半就,就好比小演员出门带墨镜,与其说是怕围观,不如说是怕引不起注意。而某些官场要人就了不得了,他们上怕民意影响国家的政策决定,下怕民意曝光个人某些见不得光的“秘密”,虽然不掌握天子之剑,无法血流漂杅,但亦非匹夫之怒,不高兴了直接就跨省追捕。对于自己治下的小民,就更加简单了,拘留、劳教、判刑,甚至都在他喜怒一念间。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还有一些人思考更细致,尽管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我国网民已达5.38亿,甚至据称手机上网用户已经超过电脑上网用户,但他们仍然“敏锐地”注意到中国还有八亿不上网的人。因此,在他们看来,网意不等于民意。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宪法早有明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既然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然就不能受包括民意在内任何其他“意”的干涉。而民法和刑法也同样有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果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在战时动摇军心的,更要严惩。古人也云,民意如水。可能会炒作、可能受摆弄、可能被操纵,所谓制造舆论、操控舆论,即此之谓。在网络时代,更有网络推手、网络打手、网络黑客、网络炒作,让你真假难辨,举世滔滔,不知何为“真民意”。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但问题在于,这可能都是能够引起我们警惕网意或民意的原因,但却构不成恐惧、厌恶、憎恨甚至杜绝民意的理由。问题很简单,民意的确有可能引起上述问题,甚至更严重的问题,但关键在于,这只是可能,而非必然。我们无法在民意与干涉司法、造谣、污蔑、中伤、煽动、诽谤之间建立起直接的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正如我们可以找到无数的证据证明民意是“好事”一样,所谓公道自在人心、人间正道是沧桑、日久见人心,过去给卸任好官送的万民伞、勒的功德碑,今天的种种“被感动”、“感动中国”、“最美”等等,也都是民意,都是舆论。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人不喜欢、厌恶、憎恨民意,甚至试图禁止民意呢?原因无非两个。一是不能正确认识民意,一是不能正确对待民意。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所谓民意,本来不过是个中性词。民就是你我他,意就是表态度。固然可能会产生谣言、中伤甚至诽谤,但民瘼、民隐、民间疾苦,也同样会体现在民意之中。网络时代,一部分人上了网,能够直接发布自己的意见,一部分人不能上网,可能会委托他人来发表自己的意见,网意自然是民意,哪怕不是“全部的”民意。说穿了,民意就是一种信息,古代王朝的“观民风”、微服私访,今天的基层调研、媒体新闻,以及“与时俱进”的街谈巷议,都在一定程度上传达有关民意的信息。故而,民意不必然是正确的,不一定是无私的,更不全是真正为民请命的。作为信息,里面泥沙混杂、良莠不齐又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甚至厌恶憎恨的呢?不管是表达个人诉愿、牟取个人私利,还是一心为民请命,丹心奉献公益,都是正常的。“六亿神州尽舜尧,”所有的民意、公意、网意都代表正义,虽然可以向往,但在可见的人类历史阶段,却还无法指望。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意之所以值得重视,说穿了,就是因为它代表了至少一部分人的想法、意见和利益表达。不管里面是否有偏狭、私利、狡计抑或花言巧语,不管里面有多少是炒作、操控和设计,它都值得重视。作为决策者,只有掌握了这些鸡毛蒜皮,甚至蝇营狗苟、粗鄙不文的民意信息,才能真正把握民之所欲、所思、所想、所求,才有可能决策正确;作为公知精英,也只有了解和理解这些市井扰嚷、杂乱无章的民意信息,也才能算是真正接触社会、认知实践,所得出的研究成果才有可能贴近人民、贴近生活,才不会沦为屠龙之术而具有真正的价值。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因此,所谓民意和网意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正确认识和如何正确对待的问题。不管是网意还是民意,都既不能不能神化,也不能丑化;既不能拔高,也不能矮化。无论是作为官员还是公知,都应该一秉善意去理解,实事求是去研究,不一定全盘接受,也不必然排斥憎恶,择其善者而从之,则其不善者而去之,方为理性的态度。但最为重要的,则是坚持法治精神,严格依法待之:一方面,对于民意中造谣、污蔑、中伤、诽谤的,作为个案,依法处理;另一方面,牢记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如果从言论自由的高度上来理解,那些曾经吸引口水和眼球最多的,也许都不过是一些伪命题呢。

刘卉(检察日报理论部学术版编辑)感谢支老师的精彩发言。支老师是搞法理研究的。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具有哲理性质的警句,比如说 ,“这可能都是能够引起我们警惕网意或民意的原因,但却构不成恐惧、厌恶、憎恨甚至杜绝民意的理由。”接下来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发言。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们今天讨论会的题目“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一共是四个“意”,意乱情迷。这么多“意”其实有时候都搞糊涂了。我的看法是,网意是通过网络表达呈现的民意或者是公意意见,民意是所谓的民众意见,是与官方意见、官方说法相对称的。而公意的全称就是公共意见。网意、民意、公意都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舆论,或者叫舆论。而舆论本意就是街谈巷议。有一个说法叫做民间舆论、社会舆论、官方舆论,我觉得这个说法不符合舆论的本意。舆论的本意就是街谈巷议,舆论没有官方舆论的这样矛盾说法,舆论就是民间的大家的议论,这种议论的表达方式现在是多方面,过去舆论可以通过媒体把它附载上来,然后通过传统媒体表达,现在又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表达。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今天我们的重心放在了网意上,网意属于民意的一部分,至于它能否全面表达民意,是取决于上网人群的年龄结构、身份结构、性别结构等这些要素。如果上网积极表达的主要是年轻人,网意就会呈现出年轻人的社会群体的公共意见,但是不代表这个社会的整体意见。比如说我们现在要取样和搜集民意的话,就要考虑搜集民意来源的年龄结构、身份结构、性别结构。在台湾大选之前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的时时动态的搜集就会有一个问题,比如说电话搜集民意的话,最后形成的是你支持哪一个候选人,最后形成一个比率,但是这个比率是有误差的,误差主要出现在:民进党的支持者往往都是一些低下层比较多,有一些人是在外面做生意和小买卖的,打电话给他们时往往不在家,而在家的很多是其他党派的支持者。所以网络民意是这样的,取决于上网人群究竟有多少,这个社会人群中占多大比例,这就是一个网意的特点。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真正要区分网意、民意和公意的话,我觉得民意和公意的意思是相近的。所谓公意就是公共意见,公共意见也被翻译成公共舆论。网意是网络上表达的公共意见、公共舆论,是这样的一个关系。这里面法意就比较特别,法意其实是一种比较个人性或者是群体性的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属于专业领域人士基于专业背景特定职业的意见。“法意”这个词并没有成为流行,并且这个含义特定被大家共同接受的一个词汇,这个词比较容易让人联想到孟德斯鸠《法意》的这本书,这本书法意的意思是法律的精神,可能我们找不到一个更的表达,他是法律界人士的一个专业意见。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我刚才提到互联网呈现的民意应该不能代表整体的民意,很难找到一个整体方方面面都能够代表的民意。现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在选择人民代表的时候,考虑到各种人员结构,包括十八大代表,也考虑到人员结构,所以北京市后来又增加了两个名额,在学界要找两个知识分子党员,使整个结构呈现一种完整性。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但是我们实际上民意的搜集很难做到完整性。比如说我们谈网意的话,网意只是说有条件上网,并且乐忠于上网人的意见,而有大量的人根本就不上网,甚至有很多人不看报纸也不听广播,他们根本不关心公共事件和公共事务,他们关心的就是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即使互联网呈现的意见不能够充分代表整体的民意,但是它毕竟代表了年轻人的意见,所以它仍然是不可小觑的。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现在已经进入到了人人都是通讯社,人人都是记者及人人都是评论员的时代,我们实际上已经介入到了这样一个社会,互联网正在掀起一场新的启蒙运动。在五四以来,民主与科学的启蒙随着一些战争和政治的变化,这个启蒙最终是没有实现和达到目标的。但是现在互联网掀起了一场新的启蒙运动。比如说现在人们破除韩寒神话,这是民众的一种自我启蒙。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在这种启蒙活动当中我看到跟当年的张扬戳破海灯神话不太一样,张扬戳破海灯神话是张扬自己去搜集资料,然后自己写作,上下两大册的《海登神话》这本书出版,然后以此来让读者认同他的观点和看法。网民可以通过互联网便利和快捷的获取信息,相对自由的进行自我意见的表达,参与各种公共问题讨论,而且特别重要的是在进行一种民主训练。民主素养的不足也表现出来,在这种互相讨论当中,也可能会慢慢的逐渐形成一定的民主素养。互联网形成的舆论,形成到一定规模的时候会吸引传统媒体,使传统媒体能够介入讨论,进行报道,形成全民的关注,形成整个社会的民意、公意。所以,我觉得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还有就是网意的形成,首先得益于亿万个散兵游勇,他们可以通过网络相互日常性的连接,网民通过互联网获得资讯,形成各种判断和公众表达的冲动,最终汇成浩荡的网意。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网意是如何形成的,我觉得就是这样形成的。舆论的集中化爆发往往出现在民众聚集场合,比如说像人员多的会场,或者是广场,而互联网是提供了一个虚拟的广场,意见表达和回馈都具有及时性,网民具有互动性,这样就非常像一个广场中的表达。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当然所有的网民虽然在同一个广场,但是大家都穿着隐型衣,大家相互看不见。大家知道,在同一个广场当然也有一些意见领袖,就是公共知识分子,有的人是热衷于现身表达意见,并且来制造民众对他的关注,所谓增加粉丝,包括最近吴法天虽然是很狼狈,三四次潦倒,但是粉丝确实增加了很多,当天就增加了两万多粉丝,如果想达到增粉作用的话,效果确实立竿见影。所以有一些知识分子他们是现身于真实的身份来进行表达,这样就形成像极了花果山上的万千猴孙这样的一个互联网状态。这是我对“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概念特点的一点看法。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卡尔?波普尔曾经这样说过,“公众舆论(无论什么舆论)是十分强有力的。它能够改变政府,甚至改变非民主式的政府。”舆论既然有如此力量,民主政府了解民意并顺应民意,民意意味着选票和运用手中的选票更换政府的能力。专制政府压制民意或引导民意向有利于政权的方向发展,甚至不惜炮制虚假的民意。即使是专制政府也不能不顾忌民意,因为民意汹涌的结果可能意味着政府统治基础的松动甚至垮塌。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如果是这样的话,司法又如何隔绝于舆论之外而不受其影响?人们又当如何理解司法应当独立于民意的基本要求?那必然源于司法的特殊规律和民意的自身缺陷。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当年英国法官柯克和国王詹姆斯一世的争论,对于我国看待司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仍然具有启发作用。詹姆斯一世认为法官不过是国王的代理人,国王可以自由地将讼案从法官手里拿回来亲自审理,但柯克及支持他的所有法官坚持认为国王没有这样的权力。詹姆斯一世回答说:法律建立在理性之上,他和其他人和法官一样具有理性。柯克回答说:"诚然,上帝赋予陛下超凡的智慧和异廪;但陛下并没有精研过英格兰的法律;对于攸关臣民的生命、继承、货品或者财产的诉讼案件是不能依据自然理性加以判断的,而必须依赖于后天培育的理性和法律判断,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研习和在实践中获得经验才能够掌握法律。" 司法对于专业性的严格要求,决定了它应当独立于往往诉诸自然理性的民意。不过,一般认为,对于往往需要借助于普通判断力的事实来说,法律门外汉比专业人士更少偏见从而易于形成正确的判断。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为何要独立于民意?这是因为民意有时表现出盲目、冲动和反理性的特征,这是由群众心理的特性所决定的。群众行为往往具有两种表现形态,一是感情强烈,二是具有趋同现象。具体表现为:个人在独处时不易产生的情感和不易付诸实践的行为,在群众中往往被激发出来和付诸实践;不仅如此,在群众中还存在责任分散的现象,容易形成不负责任和恃众无恐的群体心理;群众的感情也容易流为简单化和极端化,民意的形成有时缺乏深思熟虑,群众容易受到极端主义者的煽动而变得群情鼎沸,失去理性和耐心,群众一旦有了一定信仰和意见,往往固执己见,陈东原在《群众心理ABC》一书中提到:"个人在平时,常有从容商榷的余地,一涉群众则不然,公众集会的地方,如果有人持反对的论调,往往不待其辞毕,哗斥之声,已哄然四起。"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历史上,群众还常常展现出破坏的欲望,美国心理学家奥尔波特指出:"人们常说,群众乃是怨恨的生物,所以供其牺牲的牺牲品,乃是其必然的要求,设若犯罪的人仍然活着,奉公守法的人民,便觉得他们的身家财产是不安的,所以必得要把这罪犯处死。"所以对于犯罪,民意往往趋向严厉甚至过分严厉。民意还有一个负面特性,就是多数人的意见容易受到重视,少数人的意见容易被漠视,因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容易被牺牲。卡尔?波普尔指出:"由于公众舆论是无名的,所以它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力量形式,因此从自由主义的观点来看就它把危险。" 因此,对于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很多国家表现出慎重和警惕的态度。至于以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司法活动,如我国过去有过的群众批斗和公判,为祸甚巨,教训颇多。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意也是如此。互联网的优点与缺点一样明显,有人称如今进入了隐私不保的时代,这是互联网的弊端。人们上网获取资讯,像广场人群一样,不一定有理性,往往一犬吠影,百犬吠声,再加上一些意见领袖的哗众取宠或者恶意引导,形成偏颇的网意。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宇案的主角彭宇就是被网络民意塑造出来的悲情义士,但却既有可能是虚假的义士。昨天看电影《神探亨特张》,看到的北京街头,让人想到韩国电影《卑劣的街头》,社会的卑劣和暴戾也呈现在网络上,使得网络意见有时像个刚刚爆炸过的粪坑,网络约架及其引发的暴民狂欢就是如此。因此,司法不能被带有相当盲目性和激情性的民意所绑架。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不过,话说到这里,还得拉回来,才符合辩证思维的准则。卡尔?波普尔将“人民的呼声即上帝的声音”视为一个古典神话,"它把最终的权威和无限的智慧赋予人民的呼声。它的现代翻版是相信那个神话人物即'街上的普通人'的基本常识的正确,相信他的选票、他的声音。"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不过,尽管他认为人民不可能永远正确,但他相信在“人民的呼声”这个神话中,隐含着真理的内核。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它:尽管许多平常人只占有有限的信息,但他们常常还是比他们的政府明智;如果不是更明智的话,那也怀有更美好和更慷慨的意图。" 对于显然正确的民意,司法如何麻木不仁、视而不见?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我国,国情特别,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似乎不能简单化看待。因为我国司法本来无独立于民意一说,尤其是死刑案件,要判处死刑,总要以一句套话作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近年来,引起广泛争议的死刑案件,恰恰是民意杠上了司法裁判,如刘涌案件、李昌奎案件都是如此。司法裁判远离民众的认知,背离社会的情感,疏离社会关于什么是正义的观念,使这些案件引发非议。还有的案件,如药加鑫案件,司法机关最初的作为让民众产生疑虑,民意滔滔,发挥着督促司法裁判实现公正的作用,在司法意愿与民意的博弈中,民意获得了胜利。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进一步观察,我们会发现,在民意与司法意愿的博弈中,真理与天使往往站在民意一边。民意不停地扮演着质疑、批判不良司法和难以服众的死刑判决的角色,这种角色作用让我们看到了民众的普通判断力,英语叫common sense,战胜所谓的"专业判断"。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追问下去,我们能够意识到这样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我们的司法缺乏公信力,司法的公正性还没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也缺乏相应的保障。在这一前提下,民意发挥着有效遏制司法统制局面下专横的长官意志的作用。因为这个缘故,需要对司法的公正性尚未根本上获得公众认同的前提下的民意进行不同于法治成熟社会的认识和评价。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事实上,当我们拿着民意说事儿的时候,我们是否底气十足还是个问题。我们提到的民意,究竟是互联网各个终端手敲键盘的年轻人的意志,还是大街上黯淡灰丧、生活质量低下的芸芸众生的意志,似乎没有人去多想。要不要废除死刑,似乎也没有人进行过认真的民意调查。我们对某些民意的揣测,只是一种模糊但未必失去正确的感觉而已。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就死刑与民意的关系进行思考时,我们容易陷入一种迷失,误以为民意真能左右司法,真有所"民意杀人"这么回事。其实,民意左右不了司法,司法在民意面前左右它自己而已。司法要是不迎合民意、顺应民意,民意其奈它何?民意之所谓发生了"左右司法"的奇效,是因为司法本身偏航,要不是司法机关对于自己的糟糕判决不能自圆其说,要不是人民法院对于自己的定谳案件无法理直气壮,又怎么可能有后来的拨乱反正?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我国,即使极力主张司法独立于民意,也要对这些案件激发的民意加以喝彩,要是不在司法公正的大前提下做足功课,一味拒斥民意,收获的就只有专横。何况司法独立于民意与民意的自由、畅通表达是两回事。即使司法独立于民意成为我国司法的一项准则,也还需要维护民意自由表达的权利。分不清这些是非,是做不成现代公民的。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不公的一些受害人,将舆论(包括网络民意)当作一种救济渠道,一根有可能救溺的稻草。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及其负载的舆论都发挥了第四权力的作用。这一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当然,对于民意抱有一定的警惕始终很重要。要避免舆论的负面作用并发挥民意的积极作用,需要一定条件,卡尔?波普尔指出:"称作公众舆论的那个不可捉摸、含糊不清的实体有时表现出一种质朴的敏锐,或者更典型地,表现出一种超过掌权政府的道德敏感。然而,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自由主义传统加以节制,公众舆论对于自由会是一种威险。公众舆论作为趣味的仲裁者是危险的,作为真理的仲裁者是不可接受的。但它有时可能起到开明的正义仲裁者的作用。"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所以,我觉得把这些问题都能够延伸进入一番思考的话,我们会觉得“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这样的一种研讨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那么简单,而且我们也会更进一步的意识到这种研讨的积极作用,对于司法的意义确实还是相当重要的,或者说是太重要了!我就说这么多,谢谢!

刘卉(检察日报理论部学术版编辑)张老师是游走于法律和文学之间,所以,不论是他的文章,还是会议发言,都文采飞扬,见解深刻。张老师对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这四者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把他们的关系现状形容为“意乱情迷”,但实际上他在洋洋洒洒的论述中是想实现这四者的“真情实意”,这对我们有很好的启发。最后有请《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刘桂明发言。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今天研讨的题目选得非常好,尽管有些词感觉不太通俗,比如说“公意”和“法意”这两个词汇,我们平常好像用的不太多,有生造之嫌。但是,“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这个题目在当今网络化时代确实值得讨论。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当然,今天会议的主题看起来也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说起来是四个名词,但在我看来主要是“网意”和“民意”。实际上,归根结底就是民意,因为我们最终需要解决的如何重视民意,如何疏导民意,如何引导民意。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今天的研讨分三个层次进行,第一个层次是研讨“网意如何形成的?网意能绝对代表民意吗?”目的是告诉我们民意是什么。第二个层次研讨“民意与公意、法意的区别与联系?”,目的是研讨民意在哪里。第三个层次研讨“司法如何顺应公意、回应民意、应对网意?”目的是研讨该做什么。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我觉得这四个“意”,我最关注的就是网意和民意。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网意是怎么形成的呢?在我看来,来自于事件、事故、事实和现象,来自于立法与司法。立法与司法中的网意,来自于对某些案件的指控,某些案件的辩护或者某些案件的审理,现在都是以案件来出现。十年来网络上的热点案件,无论是权利性指向的“躲猫猫”案件,还是结局性指向的“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吴英案”等。现在,我们注意到当下许多网意往往更多的是来自于事故和事件,人我们司法人员往往面对的多是热点与焦点案件。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那么,什么是网意、什么是网络上的民意?如果我来概括,我认为无非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比如说信息的集散;情感的宣泄;言论的表达;道德的评判;思想的碰撞,最后基本上都是指向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水平高低。无论是通过事件反映的网意还是通过案件体现的民意,基本上都是如此。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网意的形成实际上就是网络化时代的一种意见表达。但是网意能否绝对代表民意呢?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否定的回答。在我看来,网意不能绝对代表民意,但是可以相对代表民意。更重要的是,网意不一定是代表民意,而一定是体现民意。如果我们要了解民意、寻找民意、观察民意,不妨首先到网络上去。现在,各级各地领导基本上都是这种思路。至于网络的表达方式也是各式各样的,比如说博客、微博、论坛、跟帖等等,都是通过网络来表现和体现民意的一种方式。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什么是公意?我认为可以有两个理解,一是公众意志或公共意见,还有一种是公权力的意志。公权力的意志就是官方意见,什么是官方意见?官方意见就是领导人的意见。现在我们在微博上发现,真正愿意站出来表达意见、发表看法的人往往都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人,真正有权力人基本上都是穿着马甲在潜水、在观察。据我所知,现在有不少官员也开设了微博。这些官员其实也想通过网络来观察和了解民意。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由此可见。网意不断扩大、民意不断上升,最终就有可能形成公意。如何看待这些公意,如何区分公意与民意,应当说也是各级党政领导需要重点关注与培养的执政思维。但是,作为法律人来讲,我们最需要关注的是法意。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现在我们发现,在当下社会现实中,官方和民间、高管和百姓、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实际上时时隐藏着一种非常激烈的冲突,而这种冲突首先就是通过网络而体现出来的网意及其通过网意而表达出来的民意。至于是不是真正的公意,还需要观察与分析。但是,凡是能够通过网络表现出来的民意,不管是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不论是正确的还是虚假的,我们都需要重视与关注。为此,我们如何面对网意和民意,必然是完善公共管理的手段和办法。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我们如果需要明确网意、民意、公意之间的区别,那就一定要重视网络,那就一定要利用网络。这是从网意到民意,从民意到公意,我们必然需要掌握的一条规律,也可以说是一条定律。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如何定性,而对于官方来讲是如何定调,对于司法来说就是如何定罪。因为我们发现,对于各种热点性案件、焦点性的案件,最后都希望最后有一个定论。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司法应该如何顺应公意,以何种形式回应民意?我认为,我们需要考虑四个问题: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一是我们到底是回应还是顺应?我觉得没有必要考虑顺应,最重要的是考虑回应;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二是我们到底是面对还是应对?对于网意和民意来讲,我们首先需要的是怎么面对,然后再考虑怎么应对的;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三是我们需要速度还是高度?我讲的速度与深度,是讲公意表达的速度与高度或者说回应民意的速度和高度。我觉得,这次最高法院对吴英案的应对值得赞赏。既回应了网意,同时重视了民意,但是他们又不完全顺应民意。所以,体现在司法上的顺应与回应、面对和应对,最后都要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如何引导和疏导舆论。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总之,我们如何面对和应对网意,其实就是如何引导和疏导民意,然后如何将民意引向公意,最后形成为展现法治理念、体现法律精神、弘扬法律文化的法意。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最后,有一个表述或说法,我想跟张金海检察长商榷。我不赞同网络舆情基本上都是负面的这个说法。我认为,网络上所反映出来的舆情其实是多面的。其中既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面对这种包含正面与负面的多面性而表达的网意及民意,作为公意(公权力意志)就是如何引导和疏导的问题。唯有如此,最后才能形成一个理性的、权威的、客观、及时的法意表达。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所以,最后我要强调和回应一下今天讨论主题的深意。在我眼里,最高的是法意,最广的是民意,最快的是网意,最大的公意。

刘卉(检察日报理论部学术版编辑)刘老师作为一位知名的传媒人,既是网意、民意的参与者,也是网意、民意的观察者,更是网意、民意的研究者。最后的四个最总结得也很有意思,最高、最广、最快,以及人数最多。美国著名记者兼政治评论员沃尔特.李普曼写了《公众舆论》一书,我也期待刘老师出版中国的《公众舆论》。

刘卉(检察日报理论部学术版编辑)今天我们的研讨会就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大家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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