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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举行 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二)
直播时间:2012-11-22 9:00:00
  2012年11月21日至22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镇江召开。
  届时,来自我国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级检察官齐聚一堂,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这一主题展开探讨。正义网将对本届论坛进行全程直播,敬请关注!

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会议现场。王斌/摄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常艳主持大会交流。王斌/摄

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刘志成发言。王斌/摄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任海新发言。王斌/摄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赵靖发言。王斌/摄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吴克利发言。王斌/摄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刘昌强发言。王斌/摄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严奴国发言。王斌/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助检员姜伟进行小组讨论情况汇报。王斌/摄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正义进行小组讨论情况汇报。王斌/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点评主题发言。王斌/摄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朱建华主持论坛闭幕式。王斌/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发言。王斌/摄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郭立新发言。王斌/摄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俞波涛致闭幕词。王斌/摄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今天的直播。

正义网论坛现在正式开始。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大家好!按照大会安排,我很荣幸接受大会的委派,担任今天论坛第一时段的主持人。第一位发言的是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刘志成副院长。他发言的题目是《论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大家欢迎!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谈一些自己的观点,我今天谈的题目是《论职务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在打击犯罪中,以规范的程序落实人权保障宪法原则,是新的刑诉法的重要使命。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坚决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各项规定,坚持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结合,依法节制适用自由裁量权,适度使用强制措施,改变“口供为王”陋习,立足外围线索,巧用合法手段调查证据,充分尊重嫌疑人的辩护权,依法为辩护权行使提供便利,切实强化内部制约监督与管理,保确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有效实现。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具有“小宪法”、“人权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秉持法治精神,贯彻宪法原则,以规范的程序确定行为的罪与非罪以及如何处罚为基本要旨,以打击犯罪的同时落实人权保障为内在目标,本质上是公民权利保护性法律。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将宪法和法律赋予全体公民应有的基本人权纳入保护范畴,而且在程序设计中让参与者,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的权利以可行使、有保障、能实现的应然状态予以明确。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就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而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疑犯自然享有权利,包括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申辩和控告话语权、法律帮助受援权等;二是程序设定保障权利,包括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始于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会见权和辩护人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三是制约监督保护权利,包括严格强制措施适用等。检察机关是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的机构,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坚决贯彻执行新刑诉法各项规定,把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保确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一、树立“权力可为最小化,权利可有最大化”人权保障落实观。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理念中,公权力拥有刑罚权的价值不在于为了惩罚犯罪而占有,更重要的是为着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人权而行使。其最高宗旨是,在“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罪轻的人不致重罚”的前提下,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功能,还社会和被害人公平正义。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二、正确理解和执行“不得自证有罪”规定。调查取证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环节,依法收集证据是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但在打击犯罪功能理念主导下,围绕证实犯罪收集证据的办案思维常常影响证据的获取行为,尤其在外部客观调查没有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往往把案件突破寄托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采取刑讯逼供等违背人权保障规定的手段。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三、为辩护权有效行使提供方便。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最基本的一项诉权,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标志之一。辩护与控诉、审判三方交互作用,共同推动诉讼过程。没有辩护,就称不算现代刑事诉讼。辩护权由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是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及其他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处理的权利。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四、自律节制适用强调措施。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侦查阶段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是必要的。我国刑诉法设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四种强制措施。由于强制措施具有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特性,不得不慎重。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是否适用、采用何种强制性措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刘志成(国家检察官学院井冈山分院副院长)我的发言到此结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共同探讨。谢谢大家!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下面有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任海新主任,他发言的题目是《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析评--排除的是事实、证据抑或非法行为》,大家欢迎!

任海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首先感谢主持人和大会给我这个宝贵的学习、交流、汇报的机会。关于《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析评--排除的是事实、证据抑或非法行为》这一文章已经搜集在了本次论坛的论文集中,我想在此我就不再就这个题目进行探讨。下面我就以《论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名称统一为某某监督厅(处、科)》来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任海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内设业务机构作为检察权分解的组织体现和检察官办案的行政组合形态,对检察职能实现和检察改革的成效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常言道名不正则言不顺,对内设业务机构统一命名为“某某监督厅(处、科)”,有利于增强和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有利于对接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与使命。

任海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改善和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进一步重视。

任海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检察权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内部业务机构名称设置是否合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是否科学,不仅直接影响检察院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而且直接关乎检察机关能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称谓不统一的弊端和缺陷日趋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有必要统一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名称对接新刑事诉讼法。

任海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就此,我想对检察机关内设业务机构名称改革谈几点看法。第一,形式的统一论,即纯粹只在现有名称范围内实现形式上的统一,而不论实质合理与否。代表性观点认为:应当坚决改变和纠正“一机构多称呼”的做法,而应将其名称予以统一,基层院政工部门称“政工科”,反贪部门称“反贪污贿赂局”,其他业务部门一律称“科”, 相应的将“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技术科”统一称为“控告申诉科”、“监所科”、“民事行政科”、“技术科”。

任海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第二,形式的更改论,认为内设机构名称应当统一并且应统一在同一的“后缀名”之下,避免“厅、处、科”行政层级分明的命名方式。其中又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内设机构统一改称为“某某局”或者“某某部”,如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工作局、政治部、关系部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既有上下一体的要求,也有依法办事、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因而各级检察院的业务机构应当统一称为‘厅’。

任海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第三种观点是将检察院现有内设机构应按按职能分工予以整合,按同一院内的二级和三级机构模式予以设置,名称上二级机构应以“(总)局”、 “监督(总)局”命名,三级机构应以“厅”或“监督厅”命名,如二级机构称为反贪(总)局、公诉(总)局、诉讼监督(总)局,三级机构分别称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控告(举报)检察厅(处、科)、职务犯罪预防厅(处、科),辖刑事逮捕厅(处、科)、刑事、民事行政公诉厅(处、科),刑事、民事行政、监所、检务督察厅(处、科)。

任海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我的发言完毕,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下面发言人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赵靖主任,他发言的题目是《检察机关如何正确执行逮捕羁押制度》,大家欢迎!

赵靖(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上午好,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检察机关如何正确执行逮捕羁押制度》。

赵靖(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羁押是指对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方法。在西方各国,羁押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尽管刑事诉讼理念有所不同,羁押权的运作方式不一,但在羁押权的权力配置上大都强调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从大体上看,各国在对羁押权权力进行配置时,表现为司法制衡与侦押分离这一权力制约模式。而在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羁押并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但是我国拘留和逮捕本身具有羁押的性质,并且羁押作为拘留、逮捕的后续状态,一般将随着案件的处理进程持续下去。

赵靖(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2012年3月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使得羁押问题的解决曙光大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载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不仅为我们审视旧有的羁押制度提供了全新视野,也为我们思索和完善现行羁押制度创设了广阔空间。虽然我国的拘留和逮捕本身均具有羁押的性质,但与逮捕相比拘留的期限要短很多且延长的理由和次数也要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羁押问题更多的是由于逮捕羁押产生的,因此我们研究的羁押仅限定为逮捕羁押。

赵靖(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在这里,我想就建立逮捕羁押制度在检察环节正确执行的保障机制谈几点构想。(一)执法观念的转变。“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已载入我国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这不仅为我们审视旧有的羁押制度提供了全新视野,也为我们改革和完善现行羁押制度创设了广阔空间。我们认为能否正确执行羁押制度,首先要解决执法观念问题。

赵靖(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二)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完善。1.确定逮捕必要性的考量因素。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中起到重大作用,但也存在规定的证明标准不统一、不细化,机制建设不完善等弊端。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逮捕必要性证明及审查机制:统一逮捕必要性的具体标准。

赵靖(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2.确定“无逮捕必要”的排除因素。对于逮捕必要性的确定,除了明确其考量因素外,还应确定“无逮捕必要”的排除因素。由于此处所言的排除是指绝对排除,即具备下述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具有逮捕必要,因此,确立“无逮捕必要”的排除因素,应当十分慎重,尽可能地对范围予以限制。

赵靖(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3.推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对于逮捕必要性的判断,应当依据特定的事实予以证明,不能仅凭主观猜测和无法求证的感觉。因此,推行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赵靖(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我的发言就到此,谢谢大家。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下面发言的是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吴克利,他发言的题目是《侦查程序的修改与检察工作应对—新规则下的侦查讯问理念》,大家欢迎!

吴克利(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朋友,首先我要感谢主持人和大会给我这次与大会交流的机会。今天我首先想跟大家交流的题目是《新规则下的侦查讯问理念》。

吴克利(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我从事侦查工作实务二三十年,我所关心的问题就是我们新的法律实施以后如何来执行新的法律?这是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因为我们是从事理论研究的,在第一线要实务操作。

吴克利(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针对我们实务操作的问题,在我们新的诉讼法里作出了明确规定,也是一个新的规定,现在新刑事诉讼法跟过去97年刑诉法的区别很大,填补了许多新的条款,这也是一个新理念的出现。首先从侦查的角度来看,首先是人权保障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里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我们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这也是我们的一个困惑问题。

吴克利(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我最近一段时间走遍了很多省,我们同行所关心的就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话我们还可以怎么办?大家有一个共识,犯罪嫌疑人由自愿供述的吗?可以说百分之百的犯罪嫌疑人都不会主动的自愿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我们有的同志说,新的法律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他能够自愿供述吗?其实这种理念是错误的,我们从事侦查活动是在执行法律。我们不去讨论法律制定的好与坏,我们关注的是我们如何来操作的问题。这一句话能否操作?我们在实践中,能否使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完全可以。因为你没有掌握侦查的科学方法,只要掌握了侦查学的科学方法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法律。

吴克利(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犯罪嫌疑人是不会自愿供述的,这样的问题大家都清楚。我们从事侦查工作的同志更清楚,难点也就是在这里。过去我们的一些行为,尤其是强迫行为。我们在侦查讯问的活动中,如何能够让犯罪嫌疑人明知道自己的供述对自己不利还仍然自愿供述,这是我们法律规范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比如说我们让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犯罪事实,必须要满足于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一是利益;二是条件;三是人格的区别。这三个问题必须要满足,缺一不可。

吴克利(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因时间关系,具体的阐述我就不展开了,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请指正批评。谢谢大家!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下面发言的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刘昌强主任。他发言的题目是《量刑辩论程序:价值、原则与展开》,大家欢迎!

刘昌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和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首先非常感谢论坛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次非常难得的交流学习机会。我今天的发言主题跟我们量刑辩论程序有关,我的论文已经提交了。我想在论文原基础上重点谈一下量刑辩论程序相关问题,尤其是我们应当在辩论程序方面做哪些必要的准备,我想谈一些粗浅的看法,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刘昌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我想我们新刑事诉讼法193条明确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当中,对事实证据、定罪和量刑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和辩论,有了这样一个规定之后,立法上的依据已经有了。但是我们司法执法到底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呢?我想重点谈三点:一是做好意识上的准备;二是做好能力上的准备;三是做好工作程序上的准备。

刘昌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现在刑法因为刑种多,刑法的幅度也比较大,法官的裁量权也比较大。现在我们传统的司法理念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量刑,这样的一种传统观念对我们量刑的规范化建设有一个大的影响。所以这一次新刑事诉讼法把它纳入了规范,我们要从理论上、意识上要加强对它重要性的认识,彻底转变为我们的执法理念,这就是将要做到的意识上的准备。

刘昌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第二,要做好能力上的准备。我们要提高对量刑证据准确界定的能力,其次是对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要有一个准确把握的能力。对于量刑证据准确界定的提高,我想我们主要是在对量刑证据的分类方面要有一个明晰的概念和界分。关于酌定要素的量刑证据,我们主要是从犯罪时间、地点、对象、动机、起因、一贯表现、悔罪态度等等这些方面去准确把握。这是对量刑证据界分能力的提高。

刘昌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另外是对量刑证据的证明标准把握能力我们也要进一步提高。这一块我理解是,对从重的量刑证据,我们的证明标准,建议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去把握。对从宽的量刑证据的量刑标准,建议如实证据的标准去把握。这是对量刑证据的界分和证明标准的把握问题。其次是对搜集、调取和识别、认证以及综合运用这方面的能力我们都要进一步的提高,要综合提高,为了量刑程序更好的开展,我们必须要提高这些方面的能力。

刘昌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第三,我们要提高工作程序,以及机制上要做好这些方面的准备。我想谈两点:一是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侦查机关的全面调取证据的能力。因为现在量刑涉及到量刑证据,以前公安机关主要是搜集定罪证据,现在我们量刑辩论建议和量刑程序都已经写入了刑事诉讼法,这时候我们就要进行引导,不管在侦监阶段还是在公诉阶段,要有意识的引导公安机关注意对量刑证据全面的搜集。一是证据种类,二是罪重罪轻都要调查取证。

刘昌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二是检察机关自身也要做好量刑辩论前程序的准确工作。这里的核心是该由检察机关做的事,我们这里要充分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

刘昌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最后,我想在配套程序方面我建议在公诉职业保障机制方面我们应该做一些设想。因为量刑建议工作开展以后,以后的量刑和辩论程序应该更进一步规范展开。可能对于一些严重的犯罪和危害国家的犯罪、共同犯罪等等这方面的犯罪案件,另外就是死刑案件。公诉人提的量刑建议,可能进行量刑辩论,有可能当事人要牵入到公诉人判死刑这一类,对于我们职业风险明显增大,设立相应公诉人的保障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对公诉人职业的保护方面的机制,我们建议可以加强一些。

刘昌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我们要正确认识量刑建议和量刑辩论意见跟法院审判的一种关系,要处理好这种关系。我们的量刑建议和量刑辩论意见,从公诉人的全能来看,量刑建议是其中一项具体的权能。从法院来看,是作为他的最终裁判依据之一。所以我们的量刑建议和量刑辩论是否被采纳,我个人觉得要有一种严格的要求,尤其是考评机制上我们对这一块要认真斟酌,不要把被法院采纳作为唯一的质量标准。

刘昌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以上意见只是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谢谢大家,还请多多批评指正。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感谢刘主任。最后一位发言人是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严奴国副检察长,他发言的题目是《深入学习贯彻新刑诉法 扎实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大家欢迎!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很高兴参加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能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新的刑事诉讼法。下面我就将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其中一些方面做一个发言。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在深入总结以往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散见于多部法律中的有关条文系统化,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与特殊保护,也对检察机关加强与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年以来,山西省检察院党组认真落实中央和高检院关于实施新刑诉法的有关要求,从山西实际出发,大力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充分认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年以来,山西省检察院新一届党组认真学习贯彻新刑诉法,贯彻落实高检院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杨司检察长多次主持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未检工作,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未检工作势在必行,未检工作大有可为。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近年来,山西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扎实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涌现出了如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李巧英心理疏导咨询组、尖草坪区汇丰社区矫正检察室,大同市城区检察院“知心姐姐”校园法律服务队。长治市城区检察院、朔州市朔城区检察院在已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同时,深入开展罪犯家庭未成年人救助活动等一批先进典型。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着力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组织和队伍建设。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今年率先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省院党组及时推广太原市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经验,明确要求从抓好组织建设入手,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队伍建设。一是省院要求市分院在七月底前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并完成与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交接。县级院在公诉部门内部设立专门办案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未检工作。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省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同时于7月31日起草下发了《关于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市分院积极与市编委沟通协调,充分说明在检察机关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取得理解和支持,力争在年底前市院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并确保人员落实到位。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是要求全省119个县区院,凡是近三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年均受理数超过15件的应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其他县区院视受案情况及人员状况,可以设立未成年人刑事小组或者指定专人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同时,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强调全面实行统一审查逮捕、提起公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一体化工作模式,着力推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水平。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性,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必须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及“两扩大、两减少”政策,着力加强专业化、制度化建设以及政法机关配套工作体系和社会化帮教体系建设,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山西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制定完善各项未检工作细则,建立完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制度机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高检院部署,我们重点建立健全了逮捕必要性证明和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亲情会见。被羁押案件快速办理、刑事和解、分案起诉、量刑建议、不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多项工作制度,对40多种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加强了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着力促进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建设。与相关政法部门深入交流,在落实工作制度上达成共识,建立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实现无缝衔接,努力形成未检工作合力。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是加强与各级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社工管理、学校、社区等方面的对口联系,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一体化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创新,着手建立健全社工、管护帮教制度机制建设,努力形成互相支持、积极协同、多方参与、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任重道远,也有较大的创新发展空间。我们一定要以本次会议为新的起点,虚心学习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全面做好新刑诉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进一步推动我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科学发展。

严奴国(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欢迎各位来山西做客,谢谢大家!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下面开始第一时段的第二个内容,由两位汇报人就昨天下午讨论的情况进行汇报。第一位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姜伟进行汇报。

姜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助检员)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同事们,我现在对我们昨天第二小组的讨论情况进行简单的汇报。

姜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助检员)我们第二小组的讨论由甘肃省院副检察长徐维忠和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爱君主持的。我们小组近20名同志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主要围绕人权观念的落实、证据制度的强制措施制度进行展开。有的同志主要介绍了自己提交的论文,有的同志也在论文的基础上对近几个月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还有一些同志是向大家介绍了实践当中的一些情况。

姜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助检员)对总体情况,我想用徐维忠副检察长的总结来向大家汇报一下,他的总结非常的准确和透彻,他指出我们的讨论体现出了三种结合,现在我把大家的一些观点具体介绍如下:第一,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我们一致认为,保障人权原则是贯穿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他贯穿于非法证据排除,强制措施等重要制度之中,也是检察机关执行上述制度的指引。

姜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助检员)有同志提出了一个非常有启示性的观点,保障人权是法治文明的进步,应该慎重应对挑战。要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积极贯穿人权保障的要求,这一观点使大家对人权保障观念的讨论更加深入。还有同志提出,人权保障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还有刑事诉讼也是一种社会冲突的解决方式。

姜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助检员)关于证据制度的讨论,主要围绕在非法证据排除等等方面展开。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外延以及具体应用,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有关强制措施的方面讨论,我们同志讨论时都有共识,一是我们要逐步减少逮捕的适用率;二是逮捕时要减少行政色彩。

姜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助检员)以上是总体讨论的情况,谢谢大家!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下面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正杰发言。

方正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大家上午好。下面向大家汇报小组讨论情况,请大家批评指正。

方正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昨天下午,本小组围绕侦查程序的修改与检察工作应对,审判程序的修改与工作公诉工作的应对,特别程序及检察监督主题展开了讨论。会场发言踊跃,气氛热烈。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新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前的一个月,举办了本次论坛是中国理论界与检察实务界正确领会刑诉法的内涵,准确贯彻刑诉法精神的重要举措。

方正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不仅聆听了领导、专家、学者权威的理论阐释,各地各单位对即将遭遇的难点所采取的应对策略,大家都受到了启迪,为今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实践参考。

方正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一,小组首先对侦查程序的修改与检察工作应对进行了系统、透彻深入的讨论。与会侦查业务专家以及自侦工作负责同志认为,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有怎样的要求都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方正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如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进行了讨论。代表介绍了基层院的探索方式,有的建立了专门出庭制度,有的将公诉与监督职能进行了分离,有的进行了同类案件一并开庭的模式。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方面,代表提出应该进一步明确侦查人员基于不同的目的,以及其所承担的不同义务,作为证人出庭要接受询问和质证,如果侦查人员出庭仅仅说明依法办案的情况,但是否还要承担证人的义务,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方正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小组在特别程序与检察监督方面主要围绕了微罪不诉与附条件之间的区别。有代表提出,新刑诉法多处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核、听取多方意见,召集讨论、宣告的要求,检察机关履行这些行为时如何充分体现出检察行为的司法属性,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并进行制度的涉及。

方正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专家同仁,第三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谢谢两位汇报人。刚才有六位代表和两位小组代表针对论坛主题发言,既有理论层面的探究,同时又有实际操作层面的一些思考。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上述的发言进行点评,大家欢迎!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首先想说抱歉,没有机会和时间读各位的论文,我的评论对仅对刚才听到六位检察业务专家和两位小组发言代表的发言进行点评。我集中就六位主题发言人谈点自己的体会。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首先是江西的刘院长,我就两个方面比较感兴趣,他谈到一个观点,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或者是过去的人权保障问题,最主要的问题不是在于法律规定不健全,而是权力落实不了,这个实际上是非常准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主要不是立法的问题,主要是执法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刘院长的判断是非常准确的,也是我们下一步也要研究的问题。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二,还谈到一个重大的课题,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后到底怎么落实?什么叫做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如何才能够叫做尊重和保障,有哪些机制?我们通过法律的时候,可能有人想过这个问题,它有没有区别,为什么用“和”不用“与”,需要我们今后进一步研究。就是在刑事诉讼法当中如何理解和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规定。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三,还谈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问题。刘院长的观点与众不同,基本上是按照立法者对确立一种原则时最终的立法意图来解释的。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二位发言人是重庆的任主任谈到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我同意这个观点,立法之所以叫做建议,因为你的权力本身就是监督性。我刚才说了监督不是命令、期待和办案。如果建议,别人不答理怎么办呢?我觉得刚才赵主任谈到的是一个很好的建议,值得肯定。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安徽的吴克利检察官给我们展示了反贪展现讯问专家的高超水平和丰富经验,这是改变了我过去的一个错误认识。过去我一直认为,我们反贪自侦部门侦查人员没有受到过预审方面的训练。因为讯问是一个专门的职业,要受到专门的训练。所以我们反贪干警讯问水平和讯问能力不如公安机关水平强,或者专业水平也不如他们专业。但是在今天看来,听了吴检察官的发言以后我对这个观念还真是要值得思考。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而且我觉得他谈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我们如何应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来了以后,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逐步削减,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重庆刘主任谈到了量刑的问题,这里面我觉得谈了很多观点非常好。比如说他讲到我们量刑建议的问题,量刑证据标准的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协调注意搜集量刑证据的问题,我觉得谈得都非常好。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严检谈到了关于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我也深受启发,感到的未检做了大量的工作。我没有更多的要评论,只想说,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我们为什么要重视?因为这是我们的一个改革样板,我们很多重要的改革,特别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改革,首先都要在这方面试水。

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这是我一些个人的观点,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感谢六位发言人,感谢两位汇报人,也要特别感谢程雷教授的全面概括和仔细思考,以及一个精准的评析,也要感谢下面在座的各位,第一阶段大会交流到此结束。

正义网下面进行本次论坛的闭幕式。

朱建华(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同志们,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大会闭幕式现在开始。下面我介绍一下台上就坐的各位领导:李学军;郭立新;俞波涛。

朱建华(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首先请论坛合作主办方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学军同志作大会总结,大家欢迎!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代表上午好。坦率地说,谈不上作会议总结,我只是就我自己参加本次会议,而且在某些角度上可能代表我们学院说几句。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首先,这一次是我们第八届会议,我和法学院的老师们都收获颇多。虽然是第八届,但是我们法学院作为主办方之一,参与到其中却是第三届。我记得在前年,也是在江苏,那时候我也有幸参加了,而去年在大连因为某种原因我没有前往大连,而今年我有幸再次来到这儿。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我感觉到论坛的主办,对我们来说我们长期在课堂上,对我们专著理论的老师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机会。但是我们平时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们少有机会去接触实务,所以这次论坛跟以往一样,我们有机会听来自于一线实务部门的各个检察官向我们介绍一下我们实践当中操作的经验,这对我们来说是受益匪浅的。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我们论坛还会继续举办下去。国家检察官学院和我们人大法学院的这种合作,以及在培养人才上目标都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我们培养诚挚的法律践行者,以及潜在的立法者,之所以我要说潜在的立法者,我在后面还会谈到。我们思想目标是一致的,最终是培养优秀的人才。在这种合作的情况下,我们搭建这个平台肯定会越办越好。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二,关于论坛的意义,我倒不是说今天这个论坛,而是整个论坛本身的意义是在今年刑诉法颁布以后我有一个比较深刻的感触。今年上半年,我在芬兰法学院给学生介绍我们新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在通读全新的刑事诉讼法时,我觉得我们的理论研究对立法是有很大的贡献。比如说侦查程序的完善,证据制度的修正,审判程序的完善,特别程序的设置等等,无不是我们十多年来我们的理论、研讨和我们关注的热点的前沿问题,最终在立法上得到了反映。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所以,我觉得我们今天的刑事诉讼法让我们在座的每一位都对它做了贡献。所以我们论坛,不管我们以前办了多少,或者以后还要做多久,我相信它在我们理论深入上是有一个非常大的意义。所以,我觉得我们以后还会越办越好,以至于我们在修正法律当中会有一些新的进步。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三,我想说一下感谢。主办方是国家检察官学院,以及我们人大法学院,我知道在这个过程当中,国家检察官学院功劳是大大的。比如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他们也是很大功勋的。我要特别感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我们的安排。我还要感谢的是对会务组的每一位工作组的感谢。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还想说法律是刚性的,刚性的法律恰恰要求我们,一旦它生效以后,我们就要坚决的,不打折扣的实施它。而恰恰这也是我们本次论坛的一个主旨。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因为我们2013年的1月1日马上就要来临,我们要迎接这个特殊时刻的到来,我们寄希望于我们检察系统能够以一个全新的心态,能够以一个优秀的技能迎接挑战,让我们刚性法律得以实施、有效实施。还要说的是法律是动态的,动态的法律要求我们必须跟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的修改我们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律制度。在每次的修改都奠基于我们对理论的追求和探索和我们实务中的反馈。我们不知道下一次刑诉法的修改是何时,我们可以做的工作是,从我们论坛开始,我们继续探讨,继续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理论的每一个过程,我相信我们能够做得更好。

朱建华(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感谢李学军教授对本次论坛给予了高度评价和肯定,以及对论坛的美好评价。下面请检察官学院副院长郭立新同志作总结,大家欢迎!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各位代表,经过一天半的研讨,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已圆满完成既定议程。作为本届论坛的参与者和观察者,从会场内外代表们正式和非正式的研讨或讨论中,我个人能够深切感受到各位专家学者、检察同仁的真知灼见和对检察事业的学术关怀。在此,我代表主办方感谢各位代表的激情的投入和热诚的奉献。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回顾一天半的研讨,我感觉本届论坛表现出如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主题鲜明,紧密结合实际。当前正值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和实施前的关键时期,本届论坛将主题确定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于检察工作”,不仅与时俱进地因应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及其实施在即的情势要求,而且也使本届论坛的研讨更具主题上的针对性和必要性,更务实地将研讨的重心集中于对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的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上,集中于检察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上,以期为明年伊始刑事诉讼法的更好实施奠定理论基础。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第二,本次论坛的议程安排紧凑,效率高。本次论坛与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一度的分院院长会议、教学示范基地工作会议合并召开,这虽然增加了会议安排的难度和复杂性,但同时也给各位代表提供更充分地、多元化的交流平台。会议既有学术交流,也有检察工作交流,这个平台既让检察官了解教育培训工作,也使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者了解了检察学术前沿。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第三,各位代表,讨论积极热烈,针对性强。代表们围绕论坛主题,主要对以下两方面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而富有成效的研讨:一是顺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完善检察工作机制;二是理性对待法律修改,慎重适用新增权力。代表们在研讨一致认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就是,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准备的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检察权依法行使,不脱离法治轨道。在整个紧张而热烈的研讨中,无论是大会发言还是小组讨论,各位代表都能表现出高涨的热情和积极的投入,让大家在交流和沟通中不断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第四,研讨成果表现形式非常丰富。一是延续以往论坛惯例,将研讨情况在正义网上实时报道,让广大网友同时感受和学习论坛的研讨内容;二是在开会之前即将论坛收到的近3百篇文章刻录成光盘,以供大家交流和研究;三是从收到的近3百篇论坛文章中,又竞选出近80篇优秀论文,交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在会议召开前公开出版;四是印制了近两百页的分院、教学示范基地研讨会论文集。这种多元化的成果展现形式,能够让大家更加广泛地了解和认识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提升“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影响力和品牌形象。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在论坛即将闭幕之机,我必须表态几句感谢之词。首先感谢能够坚持到现在一直在座位认真交流的各位代表,你们是论坛最给里的支持者,向你们表示敬意。其次,感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镇江市政府,特别是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为论坛的召开精心准确,党组多次开会研究。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他们为论坛不仅提供了优美的会议场地,而且提供了真诚、细致、温馨的会务服务,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他们的辛勤工作和热情的服务表示最真挚的感谢。最后,还要感谢论坛主办合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他们为论坛提供了最强大的智利支持,使我们能够聆听各位专家的真知灼见,为论坛的交流提升了品位,提高了影响力。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也向他们表示感谢。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最后祝各位代表返城顺利,谢谢大家!

朱建华(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最后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论坛承办方,会议举办的东道主江苏省镇江市院俞波涛检察长致闭幕辞,大家欢迎!

俞波涛(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来宾,在高检院、省检察院的领导支持下,在各位来宾的共同努力下,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马上就要闭幕了。借此机会,我代表本次论坛的协办方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和全市检察干警对高检院和省院领导对镇江检察工作的关心与厚爱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各位高级检察官和专家学者们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俞波涛(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次论坛是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刻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会议实施的重要时刻召开的。几天来,与会代表紧紧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这一主题,从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刑事司法中的落实、证据制度的完善及新要求、侦查程序的修改与检察工作应对等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达到了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我们将认真消化、深刻吸收本次论坛的各项优秀成果,并将推动镇江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正能量,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加强制度创新,奋力推动检察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

俞波涛(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后,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身体健康、旅途愉快,谢谢大家!

俞波涛(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感谢俞波涛检察长热情洋溢的讲话。同志们,刚才专家领导的讲话对本次论坛的主要收获进行了全面总结,对与会代表紧紧围绕会议研讨主题,从不同视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进行了坦诚的发言,广泛而深入的交流和理性和深刻的思考给予了充分肯定,对论坛会议达成的共识、深刻的研究成果、发挥的积极作用和产生的影响也给予了高度评价,对大家积极投身检察理论与检察实务工作研究给予了美好祝愿。

俞波涛(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过大家两天的共同努力,我们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暨分院与教学示范基地工作会议圆满完成。下面我宣布,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暨分院与教学示范基地工作会议正式闭幕。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返程一路平安,谢谢大家!

正义网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

正义网本次论坛直播到此结束。正义网记者林平负责图文直播、速录瞿丽飞、摄影耿宜燕/王斌。感谢网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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