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嘉宾已来到直播室,访谈即将开始。本次访谈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林平主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今天的访谈。我们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于国富。 主持人:欢迎于律师接受我们的访谈。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谢谢! 主持人:近日,北京高院发布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据悉,2012年知识产权案件继续保持增长势头,其中著作权案件约占56.5%。年度十大经典案例中著作权案件也占了半壁江山。请您对现阶段著作权侵权纠纷作一简要点评。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著作权占一半并不奇怪,首先它和权利人的数量有关。因为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讲,权利人可以涉及到的作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绘画作品、摄影作品等等一共有十几项,这些项作品里,比如说文字作品,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当著作权的作品非常多,权利人也比较多的情况下维权的绝对数量也自然比较大。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二是目前著作权维权有产业化运作趋势。以往的著作权案件也不少,但是它的特点往往是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别人,然后来获得收益。最近几年,著作权人直接起诉的情况比较少,而是由专门的运作机构,比如说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出版社,或者是一些其它的代理机构,他们会把权利集中起来进行产业化运作,最后不断进行授权和维权,这也是一个趋势。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三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侵权的情况会发生的比较多。所有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里发生在互联网中的著作权侵权案占了一大部分比例,这跟我国互联网商业模式有关。我们经常说网络公司赚的是眼球经济,就得提倡内容为王。这些内容有的是网站买来得,有的是用户授权的,或者用户直接贴上来,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未经用户授权,或者是未经授权被转载,这些东西也构成了著作权侵权案件量比较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主持人:近年来,网络视频行业的版权官司层出不穷,一段时间内还出现视频网站互诉侵权现象。您如何评价此类侵权纠纷?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在我看来,视频网站的生态环境目前正逐渐好转。从2009年开始,视频网站就成为了法院的常客。只是那时的原告基本上都是一些影视公司,而视频分享网站往往以自己系互联网存储空间,用户将作品上传如果涉嫌侵权,经通知删除后,就不应该承担责任了。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院在评判时,首先考虑互联网企业借用的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情况是否属实。多数情况下,法院并不赞成视频网站以视频分享为理由来规避责任,所以90%以上的案件都会被判不支持。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院的理由有这样几点:一是影视作品不同于其它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他不是普通人就可以制作完成的,往往需要专业的影视公司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够完成的。二是所有上传的影视作品,很多都带着片头和片尾,而片头有出品方,片尾有演员表,这些也可以表明它是一个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不是注册用户自身可以创作完成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互联网的行为不符合避风港条件。所以,这一阶段权利人方占了上风。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逐渐的从影视公司变成视频网站本身,由此形成视频网站间的诉讼大量出现。影视公司上哪儿去了?影视公司其实已经从前一波的维权中获利出局了,他已经确立起了自己权利人的地位。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所以每到作品完成后都会有众多的视频网站追着购买,甚至争着购买独家,买到独家后,这些视频网站再去分销,以此获利。至此,视频网站之间的大战就开始了,他们首先要在权利人身上进行竞争,你出50万一集,我就出100万一集等等,竞争就非常激烈。另一方面,我好不容易买到的独家,价格非常高,你在没有拿到我普通许可的情况下播出了,我就要打击你,这是和以前不同的。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未来,我认为视频网站之间的斗争可能会随着各自地位的稳定,互掐的热度也会有所下降。随着视频网站的整合,战斗群里的摔跤手会越来越少,导致争夺独家的竞争就相对降低了。此外,通过若干次诉讼,相互之间都已经明白了行为准则,直接去冒风险进行侵权的行为就会减少,这是我对未来的一个简单的判断。 主持人:互联网平台已成为盗版侵权的“重灾区”,互联网条件下的著作权维权是否出现新困境?“贴钱维权”现象依然没得到解决么?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应该说,原有的维权困境目前依然存在。虽然现在有产业化的运作,规模化的运作导致维权活动有了自己的专业人士,维权难度相比来说有所减轻。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权利人,他的维权仍然还是要考虑法律经济学。所谓法律经济学就是打官司是否值得,是否划算。目前来讲,我们对于著作权侵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侵权存在着同样的问题: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并不高。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对此,近几年司法实践也在稳步提高维权收益,但仍然还未到足够的程度。尤其是对于一些文字作品来讲,目前使用的稿酬标准还是十多年前的规定,基本在千字百元,这放在十年前还可以,放在现在恐怕就有点“侮辱人格”了。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甚至有些被告已经知道要败诉,但为了给权利人制造麻烦,这些侵权人会穷尽一切手段,比如说提管辖异议,申请鉴定和调查取证,一审过后还要提出上诉接着二审,这些正当的法律程序也因此拉长了原告的时间成本和调查取证成本,权利人到最后即使胜诉了,但最终结局也是“赢了官司输了钱”。 主持人:在您看来,现阶段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出哪些新特点?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个人觉得有这样几个:一是知识产权问题逐渐和不正当竞争问题纠结一起,这可能和产业化之间相关联。以往的作家、权益人和网站之间是没有竞争关系的,他们是上下游关系。但是现在随着产业化的加强,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往往是有竞争关系的。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比如像优酷和乐视,优酷和56、搜狐视频,他们本身就是竞争对手,当优酷又买到作品独家播放权时,就成为了权利人,这个时候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不正当竞争之间的交叉和矛盾就出现了。权利人有可能从著作权侵权角度来起诉,也有可能从不正当竞争角度起诉,这时候法官如何利用自己的智慧进行评判是非常重要的。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反过来讲,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侵权诉讼具有单项性,一方是权利人,另一方面是潜在的侵权方。不过,当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时,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原告。另外,当优酷买到了独家时,其他网站可能认为其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以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去起诉对方。这些新情况也是原来学者们所没有注意到的。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技术性越来越强。因为互联网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在所有的这些商业模式里可能出现了很多我们原有著作权和立法者没有想到的东西,如何把它进行规制?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比如说原来我们曾经做过一个案件,大众点评诉爱帮网的不正当竞争,大众点评主张用户所发表点评内容都是其著作权作品,认为爱帮网擅自进行展示的行为,不仅是不正当竞争,而且还侵犯了对方著作权。但是爱帮网则以新技术进行抗辩,认为系垂直搜索内容的结果,以减少各家网站去看的时间成本和带宽成本,似乎听起来也有道理,而且技术性很强。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在又遇到了很多新型案件,比如说百度和360之间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360把百度知道、百科等等直接抓到他的搜索引擎中去,而百度在百科、知道的内容网站里,实际上是设置相关协议的,这个协议里其实并没有允许360搜索引擎抓取,现在到底应该判360未经许可擅自抓取东西侵犯权利呢?还是360作为一个搜索系统就可以抓取这些内容?这方面在法律上没有相关规定,这也成为了我们未来研究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所无法避免的难题。 主持人:“2012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中,《著作权》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学界认为,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您怎么理解?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先这一次立法过程说是开门立法。基于这一点,起码是往前走了一步。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我们再说到著作权保护的出发点,我们到底是不让大家用,防止大家使用,还是保护大家依法使用,说到这里就得往前推,就是要明白著作权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它不是一个天赋人权,它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逐渐意识到知识竟然也可以是一笔财富,如果想要鼓励大家去创作知识的话,应当给予它一定独占性的保护,避免创作出来的知识成果被他人轻而易举、不复代价的全都拿走,导致创作动机丧失。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换句话说,这种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和权利人之间,或者是与创作人之间达成的一种交易,“你去创作我来保护”。既然是一个交易,就自然要有对价和平衡。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如果著作权人写了一本小说,自己偷偷在被窝里看那就没有任何价值,著作权不应该保护这个,著作权保护的是一种平衡。一方面你拿出去传播,使社会为之受益,另一方面,社会应当给你创造一定的反馈和回报。我们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著作权制度的本意就不是拒绝使用,而是要求合理地使用。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所以,一方面要求未经著作权许可,擅自复制、发行、销售的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包括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可以合理使用的范围,怎么使用不用支付报酬,可以不用征得作者许可等等,实际上就是为了一种均衡。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所以,著作权法不管进行多少次修改,都不可能姘除平衡使用的原则,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天平可能有所倾斜,需要来回扶正,但绝对不会单方面倾向于权利人或社会大众。 主持人:找到这种平衡要付出怎样的努力?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这种平衡我们要付出的努力是相当巨大的。首先从立法者的角度上来讲,应该避免作出“拍脑门”的决定。立法者可能只知道法律原则,但这种均衡只能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痛苦博弈过程中才逐渐产生。换句话说,可能需要不断地打官司,不断在市场上进行利益冲撞才能达到一种均衡。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比如说音乐,我们现在的音乐市场并不景气,原因是什么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在整个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音乐的传播过于容易,保护过于艰难。以前唱片公司把压制唱盘卖给你,通过有形的载体销售来保护自己产品的,没有唱盘就没法播放音乐。但随着数字化音乐的出现,音乐作品变成一种数据流,无法通过一个商品来控制传播的数量。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此时,权利天平可能就会发生一定的倾斜,权益人的收益受损了,但这并不是说社会大众使权利人受损了,而是科技进步使授权人遭到损失,这时候我们就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它扭转,就是要考虑如何倾向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借此调整天平砝码。 主持人:目前,著作权法中是否对数字版权这一问题有清晰界定?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实际上,在上次修法中专门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增加了一个条款叫做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细则。信息传播保护权条例主要就是对数字作品的保护,它规定了一些避风港的原则,在避风港之外就构成了侵权,进入到避风港的就不算侵权,这样就有了一个可量化和实施的一种保护原则。 主持人:这个算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法则吗?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我个人觉得这个条例在2006年推出来是具有很大的优越性的。因为整个互联网的发展,几乎颠覆了原有的市场格局。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知识库,这个知识库里几乎囊括了所以作品的著作权。甚至有好事者把世界名画全都高清扫描后放到了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观看等等。这种互联网的存储,使著作权保护翻开新篇章,这就产生了如何保证新的平衡的问题。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这里的新平衡,我个人认为包含几点:一是避风港原则必不可少。所谓的避风港并不是我给海盗提供了避风港,而是给善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避风港。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我们避风港免责条件是什么呢?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接到通知之后及时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连接,或者没有改变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没有直接从侵权作品里获利等等,所有条件都满足了进入了避风港,这就是善意的。当然,对于所谓恶意仍是处在打击的范围。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有观点提倡将互联网上所有的使用行为都列入侵权范畴,我认为这实际上有点集权化,权利人的天平筹码有点过了。比如说,我们现在所用的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等,所有这些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时,如果遭遇集权化倾向,他们就将面临巨大风险。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那么,如果按照侵权产品的份数来定,一个网站里存储的网页可能是数以千万计,那可以动不动就犯罪了,谁还会经营互联网服务?所以,知识产权的立法本意系在于推进社会的发展,在于推进技术进步和文明进步。任何与这个方向背道而驰的做法都是被反对的。信息怎么共享这很重要,对于恶意共享,对于明知故犯侵权要严厉打击。 主持人:针对权利人个体的维权阻力,能否结合您的执业经历给出有效的维权建议?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有几个方面:一是我认为产业化的运作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案。产业化的运作能降低诉讼成本。比如说最近就有把莫言作品全集直接拿过来作为自己的权力进行起诉,这样一来,一次起诉的字数就能达到几十万几百万字,得到的判决也会是比较高的绝对数额,可以避免单个诉讼的不划算。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另外,要呼吁司法系统能够适当抬高赔偿额度。很多法律工作者呼吁应该有惩罚性赔偿,其实现行法律里是有的,法律规定可以按作者的可得稿酬的二至五倍进行判赔。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不过,问题的关键是,是判原有的金额,还是判两倍或者五倍,法官在此过程中可以自由裁量。能否把判赔标准往高限上靠,这样能够使权利人维权有所收益,同时使侵权人能够感觉到痛,这样才会让侵权人更加谨慎。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我刚才提到了一个要严惩,因为我一直感觉有一个“二八定率”,就是说可能有100个侵权的行为,但只有20%的侵权被起诉到法院。我个人认为应当让20%被告承担下来整个赔偿责任,这样才能够减少侵权产生的可能性,否则的话我们就会看到,一个网站侵了十次权才有两次当被告,那为什么不干侵权的事呢?因为划得来。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在我看来加大力度处罚,一方面既奖励了勇于主张和维护权力的权利人,另一方面也使被告和侵权方无利可图,进而真正解决问题。 主持人:刚才您提到避风港原则,去年作家联盟维权事件上互联网公司的主要的辩护理由也是基于此。我们知道,避风港原则里还有一个红旗原则,它们是什么关系?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有些人认为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是两派的观点,是冲突的,我不认为。我认为这两个原则是一个原则,为什么呢?避风港原则是为了保护善意的互联网服务商。而红旗原则的核心依据在哪?就是当你看到侵权情况如红旗招展时,你对于侵权应当承担责任。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避风港原则里已经说了,当处于善意时才能够进港,而红旗原则也说明了,倘若你看到红旗招招似的侵权而不管,你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就是我们让一些人进来了,让另外一些人在外面。另外一些人是谁?就是红旗原则的那批人。所以这是一个原则。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此外,现在很多权利人对避风港原则有意见,这并不是说避风港原则错了,而是有一些人妖魔化或滥用了这一原则。比如说百度MP3案件,这是个非常经典的案例。此后,众多音乐网站开始改版进行规避责任,这实际上是在滥用避风港原则。对于出现的这种现象,司法机关应该加重惩罚,让广大权力人从中获利,这样权利人才会认可避风港和红旗原则。 主持人:有专家建议加大“非政府组织”参与维权,您怎么看?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两个角度,一个角度是官方的。比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个组织显然可以起到大作用,但不会是全部。一个是民间组织,这一机制更加灵活,运作成本更低,最主要的是引入竞争,因此会比相对垄断的官方集体组织做得更好。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对于普通的权利人来讲,他们更多需要借助于一个效率更高的民间集体组织来进行维权。另外,在法律层面上,我认为不应该看谁到底是谁代表了权利人,而是从尊重权利人的角度来进行裁决。 主持人:在官方集体维权期间,权利人认为有“被代表”现象,原因何在?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我们集体管理组织跟国外相比在形成机制上确实有所不同。在国外,这一组织实际上还是由民间自行推动的,权利人自发形成的,由政府审批。而我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还是由政府推动,官方的气氛更加浓厚,这是一点。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另外一点,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具有垄断性,大家可以自由挑选。但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此恰恰相反。既然垄断了,自然就没有竞争,自然就不好好干,这个是权利人对官方组织敬而远之,甚至担心被代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出发点。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在此期间,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确实在这方面留下诟病。比如说像音著协曾经进行全国卡拉OK维权,维权回来后分给唱片公司、音乐制作人的只占他们收回来钱的一小部分,这让音乐人对其信任大打折扣。尤其在著作权修法过程,很多音乐人对部分条款提出了非常大异议,这也是经验教训。 主持人:是否有良好的环境促进非政府管理组织的成长?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环境是有的,关键是需要经验。一谈到法治建设,我比较赞同初始的的法治原则,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说我国的法律体系里与国际接轨最紧密的一套法律就是知识产权法。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依法治国首先要有完备的法律,其次是逐渐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意识和维权意识。执法意识、维权意识现在确实是在努力提高,每个民间的著作权集体组织其实也是法律的操作者,民间集体在过程中此消彼长,积累经验,而且逐渐形成一个完善的生存环境。 主持人:目前,部分权利人在发现作品被侵权时,会直接聘请代理律师进行起诉,略过了向互联网企业要求删除的环节。对此,您有何建议?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我个人认为,是否要提前发通知,需要权利人进行侵权行为的判断。如果他认为我不发通知,他这个东西的存在就已经侵权了,这时候显然你可以不发通知就直接起诉,这是你的诉讼权利。但是如果说这个侵权行为不发通知,被告就无从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这个事实,而这个时候起诉到法院了,法院有可能以他符合避风港的免责条件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诉请求。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总的来说,就是原告有权利去发通知或者直接起诉,但是同时原告应当承担没发通知可能会遭到驳回的后果。 主持人: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位列榜首。近年来“傍名牌”现象屡禁不止,商标侵权案格外突出。对此,您如何看待?传统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在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上还需作出哪些推进?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应该说商标侵权不是中国所特有,也不是现在才有的。应该说在进入工业社会以来,商标制度得以落地后,商标侵权案件就如影随形。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可能绝迹。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唯一我们能够去做的,就是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并且提高侵权代价。从我国目前状况看,出售侵犯注册商标著作权的商品,甚至帮助他人提供侵权的网络平台、仓储、运输、制作等等,这块应该说还是有相当大的市场。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我个人认为有两点:一是我国法律已经建立起来了,有法可依了。下一步是有法必依,要解决地方保护问题,相关执法机构要把职责履行到位。通过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主动出击使得权利人不用掏巨额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这是降低成本的一个角度,行政机关要负起责任来。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其次,加大打击力度,加大侵权损害的赔额,提高量刑尺度。只有这样中国才能培养良好的品牌保护环境。有很多地方提出来要培育中国的苹果,中国的微软,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严厉保护,这些都不现实,因为没等他们做大,东西早已经侵权泛滥。所以,势必先要进行法治环境的建设,保护权利人,打击侵权人。 主持人:其实是很简单道理。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对。苹果之所以成长起来,这和别人不敢侵苹果的权是有关系的。 主持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确立至今也才三十多年,但已经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有专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最根本之处就在于培养和积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意识及修养。您对此有何认识?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我旗帜鲜明的反对这一观点,这就相当于甩手掌柜,让老百姓自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于事无补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其实,这跟我们探讨行人闯红灯是否应该处罚的问题有点类似,哪个人不知道闯红灯不应该走?实际上知识产权领域也是一样,老百姓谁不知道盗版东西不应该看,盗版书不应该买,谁都知道。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的严格执法,如果没有司法系统的严格判罚,每一个人都是要趋利避害的,每一个人都不是圣人,他一定会占便宜。很简单,在国外行人见到红灯立即停下,车见到有人过人行横道停下等待,背后有着严格的法规处罚做保障。这不是因为他们的国民道德有多高和法律意识有多强。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另外,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体系已经完备,有法可依已经做到了,不要再把任何问题都归结于法治不健全,最主要的是严格执法。 主持人:也就是说要让公众形成一个不违法的习惯。反过来说,当执法力度加强时,违法成本还处于薄弱位置时,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这是一个赔偿原则的问题。今年的南湖论坛上,有一位深圳中院的法官就提到说,在知识产权赔偿方面他们已经进行了试点,对于酌定赔偿来讲,可以超出酌定赔偿的上限。比如说法定赔偿最高额是100万,但可以判200万,这样就加大了侵权成本。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这一点可以适当在司法领域里予以推广,但要保证不能滥用,原告需要能举出证据来证明,让法官相信他的损失额高于法律赔额上限,这实际上是司法系统对于提高赔偿额度的一个有益的尝试。 主持人:要保证不被滥用。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我个人认为,如果说法官能够有充分的依据相信这个侵权确实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对于社会来讲是没有坏处。对于侵权额度普遍偏低的情况,稍微调高一点也不过分。这样还可以让其他权利人因此看到希望,大家都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把侵权行为最大程度减少,这是我们一个期盼的结果。 主持人: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还会出现更加复杂和多样的问题。您能否从立法、行政监管、司法制度层面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先一点是,行政监管非常必要,因为它和司法诉讼之间相比具有优势,一是启动速度非常快;二是既然是行政监管,一定是有这方面监管的人才,可能比法官更懂这一行业。比如说,让工信部来调庭3Q大战可能更容易了解实情。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再有一点,行政的程序比较简洁,法院对一个案件审一年可能是很正常的,像3Q大战,到目前为止一年多了才出一审判决。显然我们应当加强行政程序,甚至突出它的作用,这一点其实并不违反法治原则。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另外一点关于司法机关。我个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制度上的突破。我们刚才说了,司法程序太烦琐,在司法程序之间有没有可能较多地引入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来讲。如今,一个小U盘就可以拷出整个图书馆,如果出现侵权的话不及时制止,后果是难以弥补和难以挽回的。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目前,诉前禁令制度虽然法律上有,但施行中还太谨慎。近几年来,北京各级法院一共支持的诉前禁令仍在个位数上徘徊。可喜的是,新民诉法把诉中禁令法制化了。最近一次的应用是在王老吉和加多宝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里,法院要求加多宝在裁定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宣传用语。 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下,知识产权保护往往和不正当竞争夹杂在一起了,能否广泛采用诉前禁令和诉中禁令来对知识产权的侵权予以打击,进一步地降低维权的成本,或者是提高侵权的成本。现在有很多侵权人明知道行为违法,但是由于判决期很长,至少也需要半年以上,侵权人就可以接着侵权,直到判决出来再停止,还能因此赚取眼球效应,侵权成为一个划算的买卖,那他自然就会侵权。法院如果能在此间给他一个禁令,那侵权就是不划算的。司法机关一定要做到这一点。 主持人:好的,在此谢谢您参与我们的访谈。 正义网:本次访谈到此结束。谢谢网友们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