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嘉宾已来到直播室,访谈即将开始。本次访谈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高鑫主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正义网直播访谈。我们今天邀请到的嘉宾是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李玉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王丽娟。欢迎三位作客正义网,与广大网友分享你们对青少年儿童保护方面的思考。 主持人:官员、校长、老师……针对少年儿童犯罪的事件和群体层出不穷,尤其涉及学生等幼女遭性侵案几乎呈“井喷”状突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非常高兴有机会跟大家分享一些思考。通过媒体看到这些焦点案件以后,我既气愤又心痛,这些案件也拷问了我们每个人的社会良知,人的道德底线。这些虽然是个案,不能反映整体青少年保护状况,但是也突显出未成年人保护有不足的地方。比如,社会转型时期人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因而引起的犯罪动机问题,以及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法制教育等等。我感觉到,通过这些个案的思考,为儿童保护应该做更多一些的工作。 主持人:谢谢郭所长。王法官,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正如郭所长所说,这些案件的发生,真的拷问着人的良知、社会底线。但是怎么理解您所说的“井喷”状态?我认为,所谓的“井喷”状态,这个形容不是很妥当。为什么呢?因为我觉得,这些案件它是放大在了镁光灯之下,你看到的都是官员、校长、老师,就觉得这个案子太多了,社会良知到底怎么了?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但从我们审理的案件的角度来看,像这些官员、校长、老师涉及这种案子不是很多,总体比例不是很多,往往犯罪的还是普通人群比较多,所以我们说,这可能是镁光灯放大下的罪恶。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跟王法官都是来自实务界的,从数字来说,近两年这类案件处于平缓状态,占总体案件数比例比较小,且没有明显幅度增长。新闻我也看到了,说是在近一个月之内,有八起性侵案件。我觉得,一方面是“六一”儿童节到了,大家关注点集中在此;另外,媒体也比较发达,可能出现问题就会被大家通过微博等方式迅速传播开来。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实际上,这类案件以前也存在,但是由于媒体曝光方式越来越多样,在客观上带来一种“井喷”状态,感觉为什么这么频繁、密集的出来,我想有这方面的原因。 主持人:专门对少年儿童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有哪些?是否有必要通过加大立法来增强对其保护力度?如何从制度层面对此情况加以防范?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我们国家非常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到目前形成了以《宪法》为龙头的,包含专门法律的法律体系。在国家层面上,有两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一个是1991年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经过2006年、2012年两次修订。另一部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颁布实施,2012年修订。这两部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了全面保护。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部门法,例如《民法通则》、《刑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刑法》就有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引诱幼女卖淫等方面的罪名,通过这些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当然,随着社会发展,我们的法律还存在着不足,比如部分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等方面,这些方面还有待加强。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补充一点,还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们国家已经加入了,第110个批准国,公约是在1992年4月2日对我国生效的。其中,保护儿童的原则对中国也是适用的,所以在这方面我们也是跟国际是接轨的。 主持人:发生校园或是涉及学生等幼女遭性侵案之后,校长、主管单位负责人他们是否应该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许多家长看到犯罪分子受惩戒的同时,会质疑是否有必要追究他们刑事责任?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校长或者是教育局主管负责人,他们是不是够成玩忽职守罪,要看侵犯客体、主观恶性能不能达到,才可以确定是否构成这个罪。玩忽职守罪要求比较严格,关键要看他管理上有没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不能追究其玩忽职守罪。但是党纪、政纪要求的,比追究刑事责任要低一些,所以如果这方面可以处分的话还是可以的。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这些案件多数是发生在校园里,有的甚至发生在教室里,这必然与校园管理不到位有一定关系,因此校长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至于是什么性质的责任,要看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如果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符合《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不符合,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就不能追究。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所长所说的,我很同意。这个事情发生在校园里,学校的负责人无论如何也应该对其负责,比如教师不好,他平时没有注重师德教育,应该承担一定管理责任。但是不是可以上升到刑事责任,要分情形。如果明知道这个教师进行这种行为,你不给予行政处分、劝阻,还给予放纵,甚至同流合污,共同实施,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而玩忽职守罪的一般主体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学校校长不属于这个范围,所以主体上不太符合条件。教委主管部门,在主体上符合,但是不是因为他的不认真履责,造成重大损失,这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必须要证明的点。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作为老百姓来讲,有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和尊重。 主持人:近些年,社会上对嫖宿幼女罪的争议一直未停。有人认为,嫖宿幼女罪是在放松犯罪、为权贵提供“免死通道”,各位怎样认为?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讨论这个问题心情很沉重。无论争议点是什么,问题的实质就是,幼女有没有性处分权和性处分能力,未满14周岁的幼女她所做出的“同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罪名,罪名设立的宗旨是为了更好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这个宗旨我们是不能否定的。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至于这个罪名设立以后,是不是更好地保护了幼女合法权益,这其中是不是违背了一些儿童权益保护原则,这是有争议的。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从立法技术上来讲,将嫖宿幼女罪作为独立罪名进行规定,不一定是最合理的立法方式,但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状况下,有这个罪名,就要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这必然涉及到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关系,因此,从法律适用角度上讲,两个罪名如何适用更合理才是关键,而不是简单地说取消哪一个罪名的问题。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我与郭所长在某些地方是相通的。我觉得,所谓的为权贵提供“免死通道”,这点我不太同意。因为嫖宿幼女罪它是在考虑全面的情况下,对一种特殊群体被害人的保护。为什么这么说呢?嫖宿幼女罪是针对特殊群体的,比如因为迫不得已,她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就是从事这个行业的,也是14周岁以下的孩子,如果有这种行为的话,并不是说她自愿,你就不应该受刑事处罚,但凡你明知她不满14周岁,就要定你的罪。所以,这样来看,还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我是这样认为的。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关于嫖宿幼女罪的立法过程,在1979年的《刑法》当中没有这个罪名,1986年的时候,我们国家《治安处罚条例》有一个规定,对于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按照强奸论。1991年的时候,还有《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也是这样规定的,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都是按照强奸定罪的。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而在97年新修订《刑法》时,把这个专门从强奸罪独立出来,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当时按照立法者他们的本意,它的区分点是跟成年卖淫女性相对的,是要特意保护那些从事卖淫的幼女的权益,而不是跟现在普通的幼女相对,这个立法本意、初衷不一样。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在出现了很多这方面的案子,大家的关注点在于,强奸幼女和嫖宿幼女它们之间,是不是违反对普通幼女和卖淫幼女之间的平等保护力度,所以大家对这块质疑比较大。 主持人: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在法律适用上有哪些区别?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这两个罪在犯罪构成上二者存在一定共同点,但还是存在一些差别。首先从侵犯的客体上,这两个罪在刑法分则里,是在不同的章节里面,强奸罪主要侵犯的是幼女的性权利、身体方面的权利,放在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犯罪里面;而嫖宿幼女罪放在刑法分则中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里,它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一方面是幼女的身心健康、身体权利,另外更重要的是,把它放在了侵犯社会的公序良俗方面。它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扰乱,重点是在这里。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犯罪主体上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可以作为犯罪主体,而对于嫖宿幼女罪来说,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上是有差别的。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有一定共通之处,就是发生性行为。但是嫖宿幼女罪它的性行为方式,包括手淫等比较广泛。而强奸罪只是针对性交,比较狭窄。在犯罪构成上是有这样的区别。 主持人:有人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它是“恶法”,你们如何看待这种观念?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良法”和“恶法”的判断,是通过它的法理分析、社会效果等方面来加以判断和区分。有人认为,嫖宿幼女罪是“恶法”,可能是比较得出来的结论。正如李检察官所说,其实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当然了,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争议。因此,我们感觉到,判断这个罪名要看它保护的客体、合理性和社会效果,不能简单地从法定刑的角度来判断。 主持人:不能从15年最高顶格刑期判断。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是的,要从个案情况、立法设定这个罪名的宗旨是什么等方面判断。 主持人:王法官,据您了解,大多数强奸案件的平均量刑是在什么范围?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我们少年庭一般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对于成年人的犯罪我们是不受理的,所以关于平均量刑是什么,我想您说的是全部,包括成年、未成年,未成年这块一般是在三年左右。当然,出现轮奸等恶劣情节的,我们曾经也判过七年、八年的。 主持人:被判处15年以上的强奸案件多不多?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尤其是未成年这块的比较少。如果未成年人是被害人,那量刑就要上升。因为成年人犯罪,就是10年以上量刑,除非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只要是强奸应该是3到10年,尤其是强奸幼女的,就要从重处罚,当然也在3到10年之内,当然也有突破法律的,10年以上的,法律236条规定的几种情节,比如说: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中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些都是在10年以上直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统计了一下,从2007年到现在,我们房山区检察院受理的强奸案,还有猥亵妇女儿童案共180件212人。其中,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儿童,但是儿童这类的案件不是很多,二三十件上下。在量刑方面,因为法院系统有一个量刑规范,一般普通的强奸,就是强奸一人,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都是三年起刑,所以判刑上,在排除其他恶劣情节要从重处罚的案件,如果不是幼女的,一般是三到五年。若是幼女的,我们房山区检察院诉的案件多是在五到七年。 主持人:最高法日前公布的三起典型案例中,其中有一起便是教师因强奸、猥亵多名幼女,被执行死刑的案例。这给司法审判或社会传递出怎样的信号?这一判决结果有无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突破?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最高院颁布的典型案例对法院审判起到了指导、参考作用。这三个案件当中,有一个判死刑的,是否突破现行法律?我觉得这个判决还是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案件当中有强奸、猥亵幼女情节,根据《刑法》236条规定的几种情节,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我同意郭所长所说的,任何案件的判决都要罪行法定,所谓“突破”的情况只能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它符合了这个条件,我们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在法定程度内从重判处。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因为有学理和法理之说,我们现在有一个案件,被告人是成年人入室强奸小女孩儿三次,虽然不是多人,但这是三次。他尾随孩子进到家里,连续三次在沙发、餐桌上对孩子进行强奸。后来又连续两次进到这个屋里,导致这个孩子一见到白桌布浑身发抖,对这个孩子的心灵伤害是非常大的。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结合这个案子的情况,比如说10年以上量刑只是刚才我说的那五点,没有所说的入室强奸、多次强奸的情节,我们当时就考虑到,被害人是一个只有10多岁的小学生,面对的是一个30多岁的成年人,连续三次对她尾随入室强奸,这就是恶劣的情节,所以就把刑期升到10年以上。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虽然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学理上,我们可以给他用这种方式解释,这就属于情节恶劣。什么是情节恶劣?我们认为,连续尾随入室,连续三次对被害人进行强奸,这就是情节恶劣。只要对奸淫幼女的,有这这种行为、后果的,就认为情节恶劣。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王法官说的是。定罪量刑有法定标准,除了法定情节还有酌定情节,可以按照这个标准进行适当的判决。刑事责任是非常严格的,因为这涉及到对人的生命或自由的剥夺或限制,在法治社会中,刑事责任不能随意扩张。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不一样。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它是要求标准最严格的责任。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是的。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最高法不定期会发布指导案例,咱们国家属于大陆法系,不是判例法国家,虽然指导案例不能直接作为判决的直接依据,但是指导案例出台,本身也是各级法院做出判决的重要参考。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们检察院要对每个案子提出量刑建议,肯定也会根据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精神,然后具体结合每个案子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等,虽然这些都不一样,但是在恶劣性、危害性上存在一定相通之处,大家可以作为参考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所以指导案例的作用还是很大的。 主持人:几乎每一起嫖宿幼女案件都会刺痛公众神经,从而成为舆论焦点。海淀区法院和房山区检察院有没有办理过适用此罪名的案件?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房山区检察院近五年来没有嫖宿幼女罪的案件。在10年前有这方面的案件。近些年主要是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为主。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海淀法院,就我所了解,还没有判过嫖宿幼女罪的案件。 主持人:侵害幼女事件频发,不断冲击着社会的底线。我们该如何预防幼女成为性侵案件中的被害者?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在我们未成年案件审判庭审理的大量性侵案件中,幼女成为被害人占了将近70%、80%。在审理案件当中我们发现,为什么幼女会成为侵犯对象,也容易成为侵犯对象?我们认为,是家庭、社会、学校的监管不到位,尤其是家长的监管非常不到位。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首先,他不了解如何防范自己的孩子被害,也没有这种意识。我们办理的案件当中,有时候经常是家长把孩子托付给老乡,觉得跟老乡很亲,自己不放心交给别人,但是交给自己的同乡,就觉得很踏实。其实恰恰相反,有时候同乡正是加害幼女的侵害人。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有一个案子就是这样,他们都是外来打工者,在一个大院里生活,他自己的孩子五六岁,他平时出去上班就交给家人,而家人不能老看着孩子,比如做饭、做家务,就把孩子放到老乡那,这个老乡正好是门卫,打扫卫生、收发文件,不光他一个孩子,还有几家的孩子。最后,这老乡每次是给孩子点糖吃、给点东西吃,或者到他那看电视,然后实施猥亵。后来有一个小孩儿告诉妈妈了,才东窗事发。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所以,家长首先要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孩子。另外,就是加强监护。现在打工子弟的孩子容易受侵犯,如何预防这些孩子受到性侵犯,是目前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这就相当于变相的留守儿童。好多人认为,把孩子放到老家是留守儿童,但其实现在这些孩子也是,爸爸妈妈都出去打工了,委托家人或者老乡看着,其实这也算是留守儿童,所以家长一定要尽到监护责任。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另外,就是避免第二次侵害。现在好多大案被媒体报出来,比如海南暴露出来的带孩子开房事件。暴露之后,被告人该受到惩罚肯定是,但是这些曝光的孩子怎么办?让他们今后如何保护自己顺利成长?所以,在大量曝光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这些孩子,不要让她们受到第二次侵害,要对她们的名字、年龄或者能推断出她们情况的信息加以保护。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可以看到,多数性侵害案件属于熟人犯罪,因为某些关系、权威,使得被害人不反抗。在这种状况下,要避免幼女成为被害者,有几个方面要注意:第一个方面,家庭。就像王法官说的,家长对于孩子的监护是否到位,有没有关注到孩子的一些行为细节,比如说有一些蛛丝马迹,可能没有及时发现。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第二个方面,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包括法制教育,尤其是女孩子,要告知她哪些部位是别人不能触碰的,增加她的自我保护能力。从犯罪学角度上讲,这是被害预防,减少其成为被害人的可能性。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第三个方面,学校、社会要承担的预防责任。比如,学校要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师进行师德教育。当然,预防不仅仅为了事后惩罚,而是要把这些事情做到前面,进行事先预防。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另外,王法官谈的非常重要,已经成为受害人的孩子,要避免她们重复被害,这其中包括心理伤害,要对她们进行心理干预和辅导,帮助她们从受害的状态中恢复。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平复伤痛工作很重要。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是的,其实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刚才王法官和郭所长都说的特别全面。我觉得,对于未成年幼女的保护,其实是个联动的过程,应该是社会各方方面面的,除了被害人自身要加强这方面的保护意识和能力,家长也要提高对于子女监护能力及关注度。学校要加强对于孩子的教育,还有对于教师的监管。还有刚才所说的心理干预,妇联、儿童保护机构多加强合作。这是一种联动机制。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另外一点,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他是看了好多黄色视频,上黄色网站对他有一定刺激作用,所以,也对幼女进行性方面的犯罪。因此,也要加强文化市场对黄色视频的打击力度,这是综合治理。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说到这里,海淀法院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我们搞了“法制进校园”活动,经常做一些展板到校园进行宣讲,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另外,对于受过性侵的孩子进行心理辅导。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2002年开始,我们对未成年人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现在逐渐扩大到对性侵案件的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平复她们心灵的伤痛。这种效果也是非常好的。还有一点是,可以借助国外教育孩子的格言,比如英国儿童的十大格言,涉及到性的,“被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小秘密要告诉妈妈”、“不保守坏人的秘密”、“坏人可以骗”,还有“生命第一、财产第二”,这些都是对孩子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 主持人:有人提出,一些不满14岁幼女发育比较成熟,其自己也谎报年龄,且属于自愿行为,将这类案件视为“强奸”有些不妥。李检察官,您如何理解这一问题?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咱们国家定罪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就是说,客观上要未满14周岁,但是犯罪嫌疑人要主观上对此明知。现在随着经济发展,一些孩子在穿着打扮上,或者吃的比较好,发育成熟比较早,看着不太像十四五岁的,确实有这个情况。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但是,定罪是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因为本身主观明知是一个非常不好判断的东西,这必须要结合当时所处的环境、学校、社会经历,比如嫖宿幼女,你是不是长期在这种场所进行卖淫。这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要对周围环境、认知水平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仅从外貌“一刀切”,不是这样的。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我的理解也是这样的,主客观要统一。即使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客观上虽然发生性关系,但是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没有证据证明他知道这个孩子未满14周岁,是不能对他定罪的。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我完全同意两位嘉宾的意见。在刑法领域当中,最主要的有几个原则,比如: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定罪量刑中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原则,我们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 主持人:外国法律法规中有无遇到此类问题?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们最近有一个案子,这个小女孩长的比较高,从普通常人角度看着她不像14周岁以下的。而且有些被害人孩子农村,她说年龄的时候,可能跟嫌疑人进行沟通时也说自己15岁了,可能报的是虚岁,但我们要结合本案的很多证据来判断。尤其是对于界限在14、15的情况下,会侧重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可以说有一定的倾斜。这个是综合的,而不是只看当事人怎么说。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这不仅是中国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别的国家也会通过立法来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当然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这主要有三个方面。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第一个方面,建立性犯罪数据库,公民都可以进行检索,有利于犯罪预防。在美国,1994年有一起性侵案引发了《梅根法案》,其中就把性犯罪的罪犯释放出监狱后建立数据库,公民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检索。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第二个方面,化学阉割的处罚措施。原来在欧洲就有这种做法,当时出现了反对。后来,在美国出现了化学阉割,就是服用化学药品使他的性欲降低,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在亚洲,韩国是第一个实行化学阉割的国家,2010年开始实施的,对16岁以下儿童进行性侵犯的犯罪者,施行药物治疗,最长时间可达15年。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第三个方面,对性侵案件的犯罪人进行重罚,有些国家可以判终身监禁或死刑。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第四个方面,通过教育部门和家长的教育,例如英国、瑞士等国家,在学校里开设性教育课,通过宣传活动向儿童普及性侵犯的常识和应对方法。还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像航空公司不安排单独出行的未成年人与成年男子邻座。 主持人:您刚才说的航空公司的做法,国内的航空公司有这种做法吗?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据我了解目前还没有。但这是一个趋势,整个社会都会关爱儿童,因为他们是我们的未来,毁了他们就是毁了我们的明天和希望。 主持人:王法官,据您了解,在保护少年儿童方面,国外还有哪些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刚才说到了数据库,我觉得这点可以借鉴,尤其是成年性侵案件的被告人。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关于梅根法案我再多介绍一下,有个小孩叫梅根,当时不见了,其实是被她的邻居诱骗到家里强奸,最后被杀死了。94年的时候一个恋童癖者将梅根残杀了。他搬到梅根家对面,但是谁都不知道他是一个性侵者,所以他这次又犯下罪行了。梅根的父母非常悲伤,发动大家要发起请愿活动,请求如果有性侵害者住到附近,周围的家庭应该了解到对方的情况。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最后数十万人签名,推动了《梅根法案》。这个法案在新泽西州通过的,以孩子之名命名。让大家了解一下周围有没有性侵者,这样的话,对于孩子就是一种保护。之后,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建立起了性侵犯的资料库,我们国家也可以借鉴。 主持人:在我们国家,推行这种做法的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具备了吗?这会不会跟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出现冲突?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这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原则问题,即“儿童优先保护原则”,“优先保护”是比较性概念,当儿童权利和成年人权利发生冲突时,要优先保护儿童权利。当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权与成年人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是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利还是优先保护成年人的权利,这就不难得出答案了。 主持人:国内目前有没有这方面的呼吁声音?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我目前还没有了解到。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可能也是对于国外的东西不太清楚。像梅根这样主动呼吁的,在中国还是比较少。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这也是个契机,可以完善我们的法律。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有一些代表或委员提出废止嫖宿幼女罪,这方面的比较多。但是具体怎么完善,学者方面,我看了一些论文,也在研究这些东西,就是说能不能把强奸罪、奸淫幼女和嫖宿幼女都合二为一,形成一个统一的对儿童的性侵犯罪都归在一起,然后研究它的保护措施。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国外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完善,加拿大、美国、英国,人家没有专门的嫖宿幼女罪,但是人家也是针对卖淫幼女有相应规定的,起码从罪名上不叫“嫖宿幼女”,因为专门针对卖淫幼女和普通幼女,这个名字上存在污名化。从形式上要有修改。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还对最高刑期,会不会也存在判处强奸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恶劣情节。对这块能不能有个专门的东西来规范,而不是简简单单用这个罪名。有一些学者去这样进行研究,确实存在。作为司法适用者,在立法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现在的情况来定罪。 主持人:国外对涉及性犯罪的人,他们披露信息时可以详细到什么程度呢?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对于《梅根法案》,现在好多人呼吁,比如你现在的发型是这样的,假如变了发型或者留了胡子都要到警察局备案,让大家及时了解你,远离你。 主持人:家庭详细地址也是有公布的?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是的。他的信息是公开的。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这些信息主要是身份识别信息。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网上看到这张照片,你就可以识别周围有没有这样的人。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这是非常强大的保护方式。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就跟国内的人肉搜索有些相似。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如果这样的数据库建立起来,就是儿童保护的福音。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而且对犯罪分子有很强大的打击作用。 主持人:人们对此的畏惧感也会增加很多。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我认为,只能对成年人才能这样公开信息。 主持人:访谈最后,请三位分别谈谈你们是如何理解“正义”一词的? 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研究所副所长):“正义”从理论上讲,属于道德原则,这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但是它的核心内容就是每个人得其所应得,做他应该做的事,不做不应该做的事。“正义”包括公平、平等这些价值观念。我们作为社会人,更多的要做正义的事、传播正义的声音。 王丽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作为法官,对被告人正确定罪,恰当量刑,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我对“正义”的理解。我们要扬正义之剑,保护更多被害人不受侵犯,对未成年被告人,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对他们正确定罪、恰当量刑。 李玉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让每个当事人在每起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我们所有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提出的高的求。谈到“正义”,我认为,首先我们立法要完善,然后执法者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认真审查案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这样做了就能达到正义的要求,不断的向正义目标迈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