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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岳麓区检察长盛智谈检察工作机制创新
直播时间:2013-9-10 13:00:00
  湖南省岳麓区因岳麓山而得名,地处省会长沙市西部,是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长株潭城市群的核心区,辖区内岳麓山、岳麓书院、爱晚亭、橘子洲等风景人文名胜驰名中外。岳麓区检察院近年来不断加强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在刑事和解、刑事被害人救助、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一体化等方面都开展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
  9月10日下午13时,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盛智将做客正义网直播,就该院结合区域特点参与和加强检察工作机制创新的经验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敬请关注!

湖南长沙岳麓区检察院检察长盛智做客正义网访谈室。闫昭 摄

湖南长沙岳麓区检察长盛智谈检察工作机制创新。闫昭 摄

湖南长沙岳麓区检察长盛智与主持人交流。闫昭 摄

湖南长沙岳麓区检察长盛智给正义网题词。闫昭 摄

湖南长沙岳麓区检察院检察长盛智与主持人合影。闫昭 摄

正义网嘉宾已来到直播室,访谈即将开始。本次访谈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高鑫主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的全国基层检察长系列访谈,我们很荣幸邀请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盛智检察长参加。盛检,您先给各位网友打个招呼,再简单介绍一下您所在检察院的情况吧。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来自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岳麓区因岳麓山而得名,居湘江之西,全区面积552平方公里,总人口62.6万人。我们岳麓区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山水洲城,名胜丰富。辖区内有湖湘儿女的母亲河——湘江和蜚声海外的桔子洲头,有“唯楚有材,于斯为盛”的岳麓书院,有“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的岳麓山和爱晚亭等等,名胜古迹颇多,旅游资源丰富;二是辖区内高校众多,人文、科技资源丰富。有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大等20多所高校科研院所,在校大、中、小学生15余万人。长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岳麓山大学城齐聚于此,是中部地区知识人才密集区。三是岳麓区是市冶所在地,全国“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长株潭城市群的核心区,目前正处于跨越赶超,腾飞发展的关键时期。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院现有检察人员78名,其中本科学历以上的比例为93.7%。因区划的原因,我们要对接办理长沙市岳麓区公安分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移送的刑事案件。近五年,我们平均每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816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873人。

主持人盛检察长,据我所知,长沙人历来有一股“心忧天下,敢为人先”的精神,相信你们在检察工作中也有一定有许多敢为人先之举吧?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谢谢主持人对长沙精神肯定。近几年来,我们岳麓区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确实有一些机制创新,并得到了上级院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如我院率先在全省创设的“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被湖南省检察院评为“2009年度全省基层院建设精品项目”;我院“刑事被害人‘三助’机制”被湖南省检察院评为“2010年度全省基层院建设优秀创新项目”。也正是因为有了工作的创新,我院公诉科去年才能够在全国同行中脱颖而出,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公诉厅评为“全国优秀公诉团队”。

主持人请问贵院是从哪些方面进行工作机制创新的?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院开展检察工作机制创新其实就是对中央和高检院关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尝试。我院的创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进行的创新,如“刑事和解五对接”工作机制,刑事被害人“三助”机制,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案、帮教、预防一体化机制等;二是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进行的创新。如创设“绰号数据库”追诉漏犯漏罪机制、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等。

主持人刑事和解在新修改的刑诉法中正式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在立法之前,你院就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请问你院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作了哪些积极的尝试?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刑事和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措施,是一种全新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模式,是以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主要对象,以犯罪嫌疑人认罪、赔偿、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为前提,以案件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愿望并经调解达成协议为基础,检察机关审查确认其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后,依法对案件作出从宽处理,以达到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平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2006年10月,湖南省检察院率先在全国制定了《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我院从2007年开始试行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在试行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法理困惑和方法手段上的困扰与质疑。如在参与的主体和工作模式上,除了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有关组织、个人介入调解外,在检察环节谁来调解最合适,检察院充当调解人来主持和解协商,会不会给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带来损伤,公正性、透明度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真正保障,检察干警会不会出什么问题,人民群众是否真正信任,等等。为此,我们经过认真分析思考和调查研究,在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中引入了人民调解,率先在全省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2008年3月,我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从此改变了刑事和解工作开展初期调解工作由检察官主持的局面。既把检察人员从纷繁复杂的调解工作中解脱出来,又避免检察机关集审查者与调解者于一身的尴尬,促进了检察执法的公开与透明,还使得调解渠道进一步拓宽,司法资源得到了合理利用。同时,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犯罪人,促进社会和谐。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刑事和解工作试行时,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办案的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把握不好就会导致检察权的滥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达到办案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又引入了人民监督员、纪检监察的监督,并配套建立了刑事和解与量刑建议和社会矫正的对接,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人民监督员和纪检监察监督、量刑建议和社会矫正的“五对接”办案工作机制。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刑事和解工作试行时,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办案的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把握不好就会导致检察权的滥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达到办案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又引入了人民监督员、纪检监察的监督,并配套建立了刑事和解与量刑建议和社会矫正的对接,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人民监督员和纪检监察监督、量刑建议和社会矫正的“五对接”办案工作机制。

主持人实行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后,取得了哪些实效?能否用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说明?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后,我院共委托人民调解室调处轻微刑事案件182件 204人,使被害人获得赔偿600多万元,调解率也由原来的53%上升到 87%,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该机制后因“创造性地把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使人民调解从传统的诉讼前民事纠纷调处进入了刑事诉讼领域,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具有突破意义,为全省检察机关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模式”而被称为“刑事和解岳麓模式”,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评定为“2009年度全省基层院建设精品项目”。同时,该机制也受到了《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中央和省、市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报道,被称为“湖南省司法机关谱写和谐司法乐章中最动人、最精彩的一曲”。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具体的案例上,以我院通过刑事和解方式办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最为典型。2011年4月21日,我区天顶乡燕子山村杨公坡村民小组在进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推选时,该村龚、王两大姓氏家族发生冲突继而发生了集体互殴。在互殴过程中,王某用开水将龚某烫成轻伤,而王某一方也有近亲属被龚姓家族打成轻微伤。两大姓氏家族的成员均表现得群情激愤,双方剑拔弩张,群体械斗事件一触即发。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与驻检人民调解室的调解员协商,本案应着力调解,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把调解室前移到了村庄,先后六次来到该村拜访两大家族的长辈,找准问题的症结,找到了两大家庭历史上曾经相互关照,有着深厚渊源的感情共振点,适时启动的调解程序。后来在两大家族长辈的支持下,调解室安排王某与龚某进行了面对面的和解工作,最终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协议并履行到位。调解完成后,在当地乡政府有关人员和其他村民代表的共同见证下,该村双方两大姓氏家族代表还分别代表各自家族承诺:从此两大姓氏家族化干戈为玉帛,永世和睦相处。

主持人盛检,前面您谈到被评为全省基层院建设优秀创新项目的,除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还有一个叫“刑事被害人‘三助’机制”的?请详细谈谈这个优秀创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好吗?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好的。我院“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是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采取的创新之举,也是我院长期以民为本、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的结果。其机制设立的目的希望有效地解决少数刑事被害人家庭由于没有得到应得的民事赔偿和救济而陷入困境的社会问题,让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受司法人文关怀和社会温暖,防止被害人因生活无望、诉求不畅、心理怨恨而滋生新的社会矛盾。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0年1月,我院成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纳入全区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体系,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救助经费来源。2010年2月25日,全省首家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室在我院挂牌成立。后我院又制定了《特困刑事被害人经济救助办法》、《特困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等制度,并自制了工作文书和相关表格,使该项工作得以规范、有序开展,从而进一步完善了给予特困刑事被害人了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助的救助机制。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该机制建立以来,我院共实施经济救助14人,发放救助金额20余万元,实施无偿法律援助46人次、实施无偿心理辅助72人次。通过“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30余起,息访7件。这一以“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助”为特征的“三助”刑事被害人机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和社会管理原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1年1月,该机制被评为2010年度湖南省基层检察院十大“全省基层院建设优秀创新项目”之一;同年2月,又当选为2010年度湖南省十大“检察事件”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将我院的这一经验做法进行了推介。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众多救济的案件中,被害人颜敏华的案子给我留下了的印象最深。2010年6月4日,被告人唐拥军在我市天心区南郊公园门口认识了被害人颜敏华,得知其有一对身患残疾的孙儿、孙女无法上学,便谎称自己在长沙有熟人关系,可以帮助其孙儿、孙女上长沙市的残疾学校。2010年6月7日被告人唐拥军以帮助其孙儿、孙女找关系上学需要花钱为由,在我区市政府大楼西侧路边骗走被害人颜敏华人民币现金3000元。次日,被告人唐拥军又以找关系上学的钱少了为由,要被害人颜敏华将人民币1200元汇入到其指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通”银行卡号上。后被告人唐拥军将这骗来的4200元钱挥霍。该案移送起诉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了解到被害人颜敏华系68岁的无业老人,唯一的儿子患精神病多年,儿媳离家出走,留下年仅6岁和7岁的两个残疾孙子,平时靠在南郊公园门口摆气枪摊子和带残疾孙子乞讨过日子,此次受骗后生活已是陷入极度困境。我院迅速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及时派员到被害人颜敏华家中慰问,给被害人颜敏华一家申请核发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金4700元,组织全院干警为其捐款达10000余元,并与当地街道、社区联系,要求他们对颜敏华一家给予充分的关注和帮忙并给予各项政策性救助,就颜敏华的残疾孙儿、孙女上学一事请求新闻媒体予以关注和帮助。《法制日报》、湖南卫视、《潇湘晨报》等多家媒体对此事作了专题报道,对我院刑事被害人“三助”机制给予高度评价。该案是我院实施被害人救助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件,充分体现了重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代司法潮流,有力展现了检察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精神面貌。

主持人刚才盛检介绍岳麓区是文化区,区内学校多,那么针对在校学生犯罪这一块不知贵院是否相应的措施?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主持人所说,岳麓区确实是文化大区,区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众多,在校学生人数占我区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如何有效地打击、预防我区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以及如何有效地进行教育、矫正,一直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经过多年调研,我院建立了在校学生刑事案件办案、帮教、预防一体化机制,加大了对包括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组织人员定期深入校园进行走访,并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建“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根据本区域内在校学生犯罪的特点,有针对积极实施“少年司法”政策,设立在校学生犯罪工作办公室,成立“办理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小组”,指定两名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女干警组成“办理在校学生刑事案件公诉小组”,专门负责在校学生刑事案件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创造性地出台了《办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刑事案件实施规则》,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及在校学生刑事案件标准化流程。探索制定了适合在校学生身心特点的告知范围、法律援助、案件审查、起诉文书用语等八项工作制度,以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办案模式。建立了在校学生法律援助制度、在校学生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校学生人品调查制度。既查明事实真相,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又注意保护失足未成年人。同时,注重落实“帮教”措施,尽最大努力帮助挽救他们。从2008年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办案、帮教、预防一体化机制实施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来看,呈逐年下降趋势。2012年,我院受理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件数、人数比2007年同期分别下降了45%、32%。在校学生不诉后重新犯罪率为零。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为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上的突出表现,2012年我院被评为湖南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我院对在校学生实行办案、帮教、预防一体化的做法,也先后被《人民日报》、《检察日报》、《中国检察官》等新闻媒体报详细报道。2012年6月,中央政法委刊发了我院关于青少年惩治、帮教、预防一体化的经验材料,将此做法在全国政法机关中进行推介。

主持人盛检,前面你曾提到贵院创新不仅包括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面,还包括在诉讼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上的创新。我想问在诉讼监督方面贵院又有哪些创举,取得了哪些成绩和经验?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院诉讼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上的创新主要分为刑事诉讼监督创新和民事诉讼监督创新两大板块。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我院创设“绰号数据库”追诉漏犯漏罪机制,将所有不论是否有真实姓名,但凡有“绰号”的犯罪嫌疑人的“绰号”、特征、住址和犯罪事件等相关信息录入一个专门“数据库”,供以后案件中涉及的人员是否系原来同一犯罪嫌疑人进行对比、核对,以便能够追诉一些案件中身份不明漏犯或身份明确犯罪的嫌疑人的一些漏罪。这是一种全新的法律监督工作方法,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自2011年绰号数据库”建立以来,我院公诉科共通过“绰号数据库”追诉漏犯14人,追加漏罪62条。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我院在审查罪嫌疑人郭雄、熊国富等5人涉嫌盗窃罪时,通过“绰号数据库”的比对,发现犯罪嫌疑人郭雄另有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事实,经过补充侦查,查实了郭雄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后郭雄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我院建立了虚假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同样效果显著。2009年以来,我院共查办虚假民事诉讼案件23起,均被评为湖南省检察机关优秀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个多亿。其中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借贷纠纷案在今年被高检院评选为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优秀案件。

主持人检察长,对于虚假民事诉讼,一般老百姓对这个词汇还不是很熟悉,希望您给我们解释一下?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用法律术语概括,虚假民事诉讼指行为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以诉讼当事人身份进行民事诉讼,以获取一定利益的行为。下面我举一个我院查办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为例,让大家对虚假民事诉讼有一个直观的认识。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5年2月,某单位与某公司签订一份某小区职工住宅定向开发的合同并约定了房屋价格。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某公司分别向自然人朱某、林某借款3283万元、2500万元,并约定了高额利息。2008年2月,某公司以项目开发成本剧增为由,向某单位提出将房屋价格提高的要求,遭到拒绝。为促使某单位同意将房屋价格提高,同时也为确保贷方朱某、林某的利益,在有关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下,某公司董事长王某与朱某、林某合谋在原五千多万元真实债务的基础上再伪造1个多亿虚假债务证据,并通过法院诉讼调解这一“合法”抵债的方式来将某小区房产转移。2008年4月,朱某、林某分19案向法院起诉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将某小区相应价值的房产抵债。在法院审理期间,某公司与朱某、林某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确认某公司将价值近1.8亿的某小区房产“合法”抵偿给了朱某和林某。法院于同月确认了调解协议并出具了调解书。
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

主持人盛检,贵院查办了这么多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成绩斐然,很想知道你们是怎么来做这项工作的呢?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查办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方面,我院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索。首先,是创新工作机制,破除监督难点。一是创新虚假诉讼线索发现机制。突破以往光靠民行检察部门等待当事人上门申诉以获取线索的单一格局,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资源共享、信息通报等制度,形成院内多部门、院外多单位,检察官、法官、公安干警、律师广泛参加、上下左右共同联动的线索发现格局。二是创新虚假诉讼查办机制。针对虚假诉讼隐蔽性强、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缺失严重、案件难以突破等特点,我院不限于传统办案模式,而注重借鉴侦查技巧,掌握办案主动权。坚持事先吃透案情、做好预案;查案中注重效率,讲究方法。追查事实和取证时放弃过去听取当事人陈述的坐堂办案方式,而是借用侦查技巧,主动出击,环环相扣、步步为营。三是建立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注重院内相关部门科学分工、联合办案,建立以民行部门为主导、多部门主动配合的查办格局。由民行科负责具体的调查、询问及案情分析、研究证据、办案质量把关等工作,反贪、反渎、监所等部门在传统办案模式上注入侦查技巧,为外围收集证据提供强有力保障。四是建立虚假诉讼防范机制。与区法院、区公安局会签《关于防范和处理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明显具有虚假诉讼嫌疑,且涉嫌犯罪的行为人有毁灭证据或逃匿可能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应人民法院的要求提前介入。若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则按法律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暂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法院给予必要的处罚。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次,是深挖违法犯罪,扩大监督效果。一是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我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发现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违法的,依法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将案件线索移送反贪、反渎等部门处理;审判、执行人员或虚假诉讼当事人涉嫌其他犯罪的,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通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二是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确属虚假诉讼的案件,通过提请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错误判决予以纠正;对已执行完毕的虚假诉讼案件,及时监督法院对错误执行的财产进行执行回转,让虚假诉讼者通过诉讼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落空,有效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集体利益。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后,是延伸办案服务,营造诚信氛围。一是充分利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方式帮助相关单位整章建制。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有不依法办事、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等情形,可能成为别有用心之人制造虚假诉讼的漏洞时,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其严格依法行政,及时完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虚假诉讼。2009年以来,我院向相关单位发出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的检察建议书9份,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均被相关单位采纳。二是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合法院、公安、工商、税务等机关建立社会诚信数据库,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有不诚信记录的当事人进行更审慎的审查,并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及时汇编成册提交人民银行,由其提请各商业银行注意风险。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我院在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同时,通过检察联络室、司法公正长沙行、送法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多种途径或活动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和诚信诉讼意识,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进行正面引导,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

主持人盛检,你刚刚介绍了你们院这么多的创新机制,能不能和大家谈谈为什么你们院的检察工作创新能取得丰硕成果?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受到湖湘文化的熏陶,敢为天下先一直是湘人所秉承的信念,所以敢于创新也一直是湖湘文化的传统;二是湖南省、长沙市两级检察机关对工作机制创新非常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鼓励大家敢于创新;三是我院连续几任领导班子都对工作机制创新非常重视,很多时候都与干警一起讨论,确定工作机制创新思路和步骤;四是我院业务部门的干警素质较高,非常善于学习、善于思考、善于总结,这也是最重要的。

主持人最后,盛检能不能谈谈你对“正义”的体会?

盛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理解的正义就是惩恶扬善,它总是和公平联系在一起。自古以来, 公平与正义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和不懈追求,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和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依法办案,注重案件的事实准确,证据充分,也要更加注重司法程序的公开公正,让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让他们从我们所办的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主持人再次感谢盛检。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收看,摄影由闫昭负责。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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