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来宾,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同志们,大家上午好!倍受瞩目的第三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今天将进入最后的决胜阶段,案件汇报与答问,在昨天和前天来自全国各地的68名优秀选手在经过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笔试以及高强度的考验之后有40名选手进入了最后的竞赛环节角逐全国侦查监督业务标兵等各个奖项,民间素有十年磨一剑之说,今天的竞赛可谓是三年磨一剑,历经三年的准备和刻苦钻研,各位青年才俊终于迎来了这个厚积薄发的亮剑时刻,小小的赛场却是无限宽广的舞台,预祝今天各位选手发挥自己的才华,舞出梦想。下面隆重介绍一下今天的专家阵容,他们分别是: 主持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英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曲新久;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戴长林; 公安部刑事犯罪侦查局副巡视员周水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张安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史卫忠;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 主持人:今天到现场进行宣传报道的媒体有检察日报社正义网、法治中国网络电视台,也衷心的感谢你们。为了确保本次竞赛顺利进行,请将各位手机置于震动或者无声状态,并不要在赛场接听拨打手机。下面宣读竞赛规则。 主持人:(宣读竞赛规则) 主持人: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张一阳,男,21岁,京北省东江县人,无业。 赵乐,男,19岁,京北省东江县人,学生。 李佳媛,女,17岁,京北省东江县人,学生。 主持人:二、简要案情: 2013年2月22日,犯罪嫌疑人李佳媛告诉男友即本案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被害人程明当晚对李实施了猥亵,程明次日还将约李见面,张一阳遂决定就此事与程明交涉。张随之将此事告诉了其好友、犯罪嫌疑人赵乐,赵即表示愿与张一阳一起去见程明。次日晚9时许,李佳媛与程明一起赶至东江县南湖公园西北门,李提前通知了张一阳。进入公园后,李佳媛按计划躲进公厕内。提前守候的张一阳见状即安排赵乐留在程明所在处北侧堵截,自己绕到程明西侧试图拦截程。程明见状沿公园内湖岸向南逃跑。张一阳在被害人的西侧追赶,并大声警告程站住,直至程明向南跑上结冰的湖面。赵乐听到张的呵斥后也追赶至岸边,此时,李佳媛走出公厕后看到张、赵二人先后往湖边追赶程明,便同时走到湖边,后因未见上述三人又折返离开公园。张一阳与赵乐一起从西侧桥上绕至湖对面南岸继续搜寻程明未果。搜寻中,张一阳、赵乐发现湖南岸没有结冰,虽意识到程明有可能掉入湖内,但因未发现程明,也未听到异响,遂离开公园。次日,被害人程明的尸体在湖内南岸被发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明系溺死。 主持人:接下来进入案件汇报答问环节,首先请一号选手入场。请打开你的汇报课件。一号选手,你汇报和答问的时间总计20分钟,请注意时间规则,把握好两个环节的用时分配。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我的汇报提纲是:1、认定的犯罪事实 2、证据的展示与分析 3、犯罪的定性分析 4、需要说明的问题 5、处理意见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2013年2月23日,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因被害人程明曾欲强奸其女朋友、犯罪嫌疑人李佳媛,遂与犯罪嫌疑人赵乐共谋报复被害人。当晚21时30分许,李佳媛将程明约至南湖公园西北门的公厕处,此时,张一阳让赵乐在公厕北侧守候,其欲上前殴打程明,程明发现后立即逃跑,张一阳遂对程明进行追赶,赵乐发现后亦跟张一阳一起追赶程明。程明因害怕跑入公园湖内的冰面后,不慎掉入湖中,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因未找着程明随后离开现场。次日,被害人程明的尸体在湖中被发现,经法医学鉴定,程明系溺水死亡。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行为不涉嫌犯罪。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证据的展示与分析。一、犯罪嫌疑人张一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 张一阳的供述:将程明追至湖中冰面上,且当时已经意识到程明可能会掉入湖中,却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赵乐的供述:张一阳追着程明往南面跑,赶到后听见张一阳说程明跑到冰面上。 李佳媛的供述:看到张一阳追着程明往南跑。 鉴定意见:程明系溺水死亡。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共同证实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将程明追赶到湖中后,预见到被害人可能会掉入水中却未采取救助措施的事实。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二、犯罪嫌疑人赵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 赵乐的供述:看见张一阳追赶程明,其前后脚也追了上去,到湖边后意识到程明可能会掉入水中。 张一阳的供述:其追赶程明时,刚到湖边,赵乐就赶到。 李佳媛的供述:看到张一阳和赵乐一前一后追赶程明。 鉴定意见:程明系溺水死亡。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以上证据共同证实犯罪嫌疑人赵乐伙同张一阳追赶程明,并预见到被害人可能会掉入水中却未采取救助措施的事实。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三、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不构成犯罪的事实。 李佳媛的供述:为报复程明,打电话约程明至南湖公园内,但并未追赶程明,也没有预见到程明有掉入湖中的可能。 张一阳、赵乐的供述:李佳媛并未追赶程明 这两份供述相互印证,所以不构成犯罪。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犯罪的定性分析。一、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共同追赶程明,该追赶行为是导致程明掉入水中死亡的直接原因,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由于二人的行为是引起本案危害结果的先前行为,因此负有消除该行为引发的危险的义务,但二人却并未履行该义务,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二、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行为不涉嫌犯罪。 李佳媛虽出于报复被害人的目的将被害人约到南湖公园,但其报复仅限于“吓唬吓唬程明,让他不要来烦我”的内容。在到达案发现场后,张一阳和赵乐追赶程明的行为也并非是李佳媛指使的,李佳媛也没有追赶程明的行为,不可能预见到被害人会掉入湖中,因此其对程明死亡的结果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一、侦查活动监督事项 1.本案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后又撤案并重新立案。 2. 在撤案后未在三日内被害人的近亲属。 3. 在第一次询问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时,未依法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4.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佳媛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5.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建议向公安机关口头提出纠正意见。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二、继续补充侦查事项。 1.对本案瑕疵证据进行完善,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2.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在追赶程明时,赵乐与张一阳的距离。 3.对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进行视力检查,以确证案发当时其二人是否可能会看到被害人掉入水中。 4.让三名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相片辨认。 5.让公安机关提取犯罪嫌疑人赵乐的在校证明及在校表现。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建议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下事实。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三、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情况。犯罪嫌疑人赵乐的辩护律师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赵乐并未实施故意伤害程明的行为;二是程明并非是因为躲避赵乐的追赶才跑到冰面上,程明跑上冰面溺亡的结果与赵乐无关;三是赵乐对程明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救助义务。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赵乐参与了围堵、追赶被害人,并在案发现场时已意识到程明极有可能掉入水中,此时,其负有救助义务却未救助,应对被害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该辩护意见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四、逮捕必要性分析 犯罪嫌疑人张一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现有迹象表明其有可能会逃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足以防止其发生逃跑的可能。 所以有逮捕的必要。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而犯罪嫌疑人赵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但其为过失犯,且系在校生,犯罪后其家属表示欲积极赔偿被害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所以无逮捕必要。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五、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及预案。本案被害人的父母强烈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且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如对犯罪嫌疑人赵乐、李佳媛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排除二人发生上访可能。风险评估等级:一般风险。 处置方案:1、向本院控申部门发出风险预警。2、向本院公诉部门通报风险情况。3、配合控伸部门对被害人近亲属做好释法说理的准备工作。4、与公安机关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风险信息动态。5、争取让公安机关做好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达成赔偿协议。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处理意见。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将被害人程明追赶至湖内,明知程明可能会掉入湖中,其负有救助义务,却未积极履行,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逃跑,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一阳。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犯罪嫌疑人赵乐伙同张一阳共同追赶程明,与张一阳同样负有救助义务却未履行,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乐。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行为不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佳媛。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我的案件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有请评委对一号选手进行提问。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宣读必答题)。被害人是当地人,也应知道冒险跑上冰面有可能溺亡,你认为这是意外吗?被害人是否负担一定的危险责任?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第二个问题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你认为其具有证明力吗?如果公安机关不提供这份证明,应如何处理?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被害人虽然是当地人,也知道2月下旬湖面半冻半化,但被害人冒险跑上湖面溺亡,我认为这不是意外。因为根据当时的天气情况及时间,应该是比较黑暗的,他应该是没有明确看到湖面是半冻半化的,而是在被追赶的危机情况下,因为他害怕犯罪嫌疑人追赶、殴打他,他在危险情况下跑上冰面,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追赶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负责任,二者是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是意外事件。第一题回答完毕。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第二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这份情况说明有一部分是有证据佐证的,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可能会逃跑的事实是有他的供述可以认证,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也是有证据证实的。其他社会危险性没有证据证实,但是我认为这份情况说明总体上来说是有证据可以证实,有一定证明力。假如不足以证明,可以请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来证实,回答完毕。 主持人:评委是否还有其他提问?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规范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要履行义务,你认为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当时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吗?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我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首先只是怀疑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掉入水中而不是确定他已经掉到水中,首先应该履行的义务是确认被害人是否已经掉入水中,比如说他可以打电话报警或者在寻找程明而不是当时就离开现场,不一定要求他积极地救援,应该首先是要发现他是否掉入水中。回答完毕。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你认为在这个案子当中被害人掉到水里以后是不是一定很快死亡,所以不用采取救援措施?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不一定。有可能先将被害人救上来,如果迅速报警,履行一定救助义务我觉得还是有可能可以救助的,并不一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被害人也有可能从北岸跑到南岸。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一开始犯罪嫌疑人会是这么认为,但是绕到南岸才发现有些冰面没有结冰,这是事后才发现的。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以犯罪嫌疑人主观责任来说,所处的地域,应该说犯罪地是在北方中部地区,南方,从主观恶性程度来说,对他主观认定罪过方面有没有影响?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我认为有一定影响。因为嫌疑人对湖面结冰程度,被害人是否能跑得过去,如果在北方根据一般生活常识认为冰面可以承担一个人重量,可以跑得过去,主观恶性就比较小。如果根据他北方生活习惯认为在这个季节刚好冰面没有完全结冰,被害人跑到湖中掉入湖内可能性非常高,而且他没有采取救助措施,证明他的主观恶性非常大。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你为什么说赵乐参加了和第一个嫌疑人共同追赶、共同围堵的行为?怎么做出这样的判断?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根据赵乐供述,张一阳安排他在公厕北岸守候,而且供词提供到在被害人逃跑过程中看到他围堵才往南面跑,总体上来讲两个嫌疑人事先是经过预谋想报复被害人,两者是一前一后共同追赶,供述时也有提及。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乐后面的追赶行为,把被害人追到冰面上,客观上有什么作用? 海南王瑞德(一号选手):主要是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追赶的强度。因为张一阳意识到有赵乐帮助他,两人共同追赶,所以应该是一种共同的行为,强化了张一阳的行为。回答完毕。 主持人:下面请评委为一号选手打分。下面有请二号选手入场。请二号选手进行案件汇报。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各位评委老师,早上好!今天我将向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汇报主要内容:1.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一阳。 2.犯罪嫌疑人赵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情节轻微,其本人不批准逮捕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建议不批准逮捕。 3.犯罪嫌疑人李佳媛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不批准逮捕。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汇报提纲: 1、案件受理经过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3、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4、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5、需要说明的问题 6、社会危险性分析 7、办案风险评估及预案 8、延伸办案职能的意见和建议 9、处理意见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张一阳,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京北省东江县小河镇石河小区1号楼101室,现住京北省东江县小河镇康安小区29号楼310室,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东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京北省东江县看守所。个人简历:自幼读书,高中毕业后在部队服役,2012年11月26日回家待业至今。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2.犯罪嫌疑人赵乐,男,1993年7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京北省和平县富贵小区2楼6门604号,现住京北省东江县小河镇菜园小区4号楼3单元307号,学生。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东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京北省东江县看守所。个人简历:现为京北工贸技师轻工分院学生。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3.犯罪嫌疑人李佳媛,女,1996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京北省东江县小河镇民权街72号,现住京北省东江县小河镇康安小区9号楼509室,学生。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我局取保候审。个人简历:现为东江五中学生。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三、发案、立案、破案经过。2013年2月24日14时53分,接群众报案称:在南湖公园南岸湖边发现死尸。接报后,东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展开调查访问工作。2013年3月8日15时许,程晓到小江派出所报称:其儿子程明于2月中旬离家到长治农商行上班,后失去联系。3月9日,经程晓辨认,确认在南湖公园南岸湖边发现的男性尸体就是程明,经查2013年2月22日22时许,被害人程明在犯罪嫌疑人李佳媛家楼道强奸李佳媛未遂,李佳媛将此事告知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并告知程明约其第二天晚上在南湖公园见面。2月23日21时许,李佳媛将程明带至东江县南湖公园西北门口,张一阳与另一犯罪嫌疑人赵乐在南湖公园与程明见面后,张一阳和赵乐追赶程明。后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经东江县公安局通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于2013年3月12 日分别到东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询问,2013年3月13日,东江县公安局就本案,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同年3月18日有将本案以三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致死)案立案侦查,案件告破。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四、审查认定的事实。2013年2月23日21时5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张一阳伙同李佳媛、赵乐经事先预谋,由李佳媛将程明约至京北省东江县南湖公园西北门公厕处,后张一阳及赵乐将程明围追至该公园湖的西北岸边,程明跑入湖中冰面后溺水死亡。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五、主要证据及分析。证实犯罪嫌疑人张一阳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有: 其本人供述的将被害人坠下冰面并听到冰层破裂供述,同案的赵乐、李佳媛相互印证供述; 证人周唯事后接到张一阳电话的证言与张一阳供述印证; 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证人周唯的通话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 尸体检验意见。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证据分析。 1.犯罪嫌疑人张一阳的认罪供述,其主要供述了发案的原因和动机是为女友要找被害人谈判,不行就殴打被害人,同时,对于案发时现场的环境,以及追赶被害人的经过都做了详细供述,对于其明知冰层危险,且仍然追赶被害人、并威胁已经在冰面的被害人的事实的供述,以及发觉被害人可能掉入冰洞后不予理睬的事实,均说明其对于被害人的死活无所谓的态度。 2.犯罪嫌疑人赵乐供述、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供述共同印证张一阳追赶被害人的事实,同时张一阳向二犯罪嫌疑人表示将被害人追上冰面的情况。 3.被害人的尸体检验意见证实被害人溺水死亡的结果。 4.对于尸体检验结果中被害人身上的其余伤痕可以通过李佳媛的供述得以排除是案发当日造成。 上述证据共同证实犯罪嫌疑人将被害人逼上冰面,并且继续威胁被害人致使其不能返回陆地,最终导致掉入水中溺水死亡的结果,在此过程中,张一阳明确认识到冰层的危险性,却放任被害人掉入水中,其行为至被害人生命极度危险,却放任危险的发生,构成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证实犯罪嫌疑人赵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证据有: 张一阳供述的将被害人坠下冰面并听到冰层破裂供述,同案的赵乐供述参与追赶但没有看到被害人下冰面、李佳媛的供述; 证人周唯事后接到张一阳电话的证言与张一阳供述印证; 公安机关调取的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证人周唯的通话记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 尸体检验意见。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证据分析。上述证据通过三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共同证实赵乐参与追赶程明,但是赵乐并未看到程明走上冰层,也没有预见到被害人可能会选择走冰面逃跑,虽然其知道冰面不安全,可能会掉入湖里,但是被害人最终选择通过冰面逃跑,最终导致被害人调入湖中溺水死亡后果的发生。总体而言,其并没有放任被害人的死亡,只是,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与张一阳意识到危险后仍然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应当有所区别。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证实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有: 李佳媛关于其被程明猥亵,以及要求张一阳找程明的供述; 张一阳、赵乐的对于案发当日李佳媛行为的供述; 李佳媛同学魏芳、前男友周唯关于李佳媛告知其案件相关情况的证言; 程明同事关于案发当日上午程明身上多处有伤的证言; 程明的尸体检验意见与李佳媛供述印证的伤痕以及其死亡原因。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证据分析。上述证据证实李佳媛虽然找到张一阳要报复程明,但是并不像杀害被害人,其仅是一般的教训,殴打,且仅要求张一阳一人到场,且约定在公厕内找程明谈判,但是实际的案件发生的情况超出了其预料,其不可能预见到程明会逃跑到湖面的冰上,也不可能预见症一样会继续威胁程明,最终导致程明溺死,因此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张一阳、赵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主观故意,因此对于二人过限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本案需要继续侦查的证据。 (1)补充张一阳、李佳媛对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和照片,确认案发当日的侵害对象 (2)补充调取犯罪嫌疑人李佳媛、被害人程明的QQ聊天记录。 (3)补充调取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与证人周唯在案发当晚发送短信的情况和短信的内容 (4)补充对犯罪嫌疑人李佳媛进行身体检查,查看是否有因猥亵行为留下的痕迹 (5)补充核实案发当晚程明是否饮酒过量的情况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五、说明的问题 (一)侦查活动监督事项 (1)侦查机关对于黎悦应当使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而非未成年被害人。 (2)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 ——违反了《刑诉法》第118条之规定 (3)侦查机关针对同一犯罪事实两次立案的情况不符合刑诉法的要求。 对于上述轻微问题仅需对侦查人员口头纠正,同时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补正即可。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案最大的争议应该是犯罪嫌疑人究竟是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的问题,以下陈述理由: 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虽然犯罪嫌疑人多次表示有殴打被害人的想法,但是其存在前提,即先找被害人程明理论,如果被害人“耍横”才打被害人。同时所谓的打也仅仅是“吓唬吓唬”,结合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携带任何致伤的危险工具,所以,不能仅凭“吓唬”就得出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不排除一般的殴打行为或者只是理论、威胁,现有证据无法充分的证实犯罪嫌疑人在追赶被害人时具有伤害的故意,因此追赶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故意伤害的预备或者构成行为,也就不能认定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过意伤害行为的结果加重。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2.犯罪嫌疑人张一阳构成过意杀人而同案赵乐却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原因问题 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安排赵乐堵截被害人去路,可见其并未意识到程明会选择冰面逃跑,故追逐开始时,没有要将其逼上冰面的想法,仅是以冰面为屏障阻截被害人,但是当其发现被害人选择冰面逃跑时,认识到了其行为使得被害人身处险境,随时可能落入冰中溺水死亡,急迫需要采取措施救助,此时其向被害人发出威胁,迫使被害人不敢返回陆地的行为使被害人的生命受到更大威胁,即放任了被害人生命面临的危险,也放弃了其先行行为导致的特定的作为义务,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一种间接故意,同时也是一种不作为的杀人行为。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而犯罪嫌疑人赵乐怀着同样认为可以利用冰湖堵截被害人的心理,同样没有预见到被害人会选择冰湖逃跑,当被害人逃上冰面时,赵乐也不在场,不知道,而当其追上张一天时被害人已经从冰面离开不知去向,所以,同时也没有参与张一天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张一天的威胁行为早已经超越了赵乐的认知范围,迄今应当在自己的过错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应当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但是其发挥的作用远小于张一天的作用,其在供述中也表述害怕程明出事,标明其对程明的死亡持否定结果,因此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3.犯罪嫌疑人李佳媛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本案,犯罪嫌疑人李佳媛受侮辱在先,其把此事告知男朋友属正常反应,同时证据表明其确实让张一阳为其找程明理论,但是选择地点是在公厕,明确其不要再叫其他人,可见其对于事情的发展希望控制在一定限度,而对于这限度也仅是要张一天找其理论,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找张一天是为了打程明,因此目前证据无法证实李佳媛的行为构成犯罪。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六、社会危险性分析。犯罪嫌疑人张一阳涉嫌罪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张一阳案发后后逃跑的迹象,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具有相应的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七十九条批准逮捕的相关规定。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犯罪嫌疑人 赵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其可能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 赵乐具有自首情节且如实供述案情; 找了家属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意愿和行为,有进一步调解的可能; 赵乐本身是学生,且是初犯; 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相应的社会危险性,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七十九条批准逮捕的相关规定,建议不批准逮捕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七、办案风险评估及预案。本案被害人家属程晓对于赔偿不满意,要求严惩凶手,不批准逮捕李佳媛、赵乐可能会存在较大的不满情绪。同时本案的发生涉及到李佳媛个人的隐私以及被害人的过错,李佳媛也是学生,可能造成李佳媛隐私泄露。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预案:继续在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家属间从事调解工作,正确缓和当事人情绪,化解双方仇恨,同时详细解释不批准逮捕李佳媛的原因以及其子程明在本案发生中存在的过错,缓和其不满情绪。同时应当对李佳媛的个人隐私进行保密,在其学校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不良影响,影响李佳媛继续求学。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八、延伸办案职能的意见及建议。(一)本案的发生于学校对于学生的管理以及社区对于社区安全的管理,公园安全设施的设置均有一定原因,应当分别向学校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学校在平时注重对学生早恋等情形的心理辅导和教育,避免学生过早恋爱特别是与校外社会人员恋爱,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对于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议加强安全设施的配备,特别是夜间照明,监控,巡逻,一方面可以防止意外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犯罪的滋生。对于李佳媛居住社区也应当就本案的发生进行建议加强小区的管理,特别是防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住户楼道,防止恶性案件的发生。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二)本案目前未发现有重大社会矛盾存在。但是对于被害人家属应当进行安抚,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节,进行合理赔偿,同时要注意李佳媛所在学校对本案的保密工作,李佳媛系在校学生且表现良好,其在案发前被人猥亵的情况涉及个人隐私,应当要求相关本案的知情人员保密,不影响其在校读书。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九、案件综合处理意见。 张一阳,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232条,故意杀人罪,且有较大社会危险性,建议批准逮捕。 赵乐,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触犯《刑法》233条规定,但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建议不批准逮捕。 李佳媛,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我的汇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有请评委对二号选手进行提问。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被害人是当地人,也知道2月下旬湖面半冻半化,也应知道冒险跑上冰面有可能溺亡,你认为这是意外吗?被害人是否负担一定的危险责任?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你认为其具有证明力吗?如果公安机关不提供证明,应如何处理?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被害人是当地人,当时冰面是半冻半化的,但当时是晚上10点钟视线状况并不是很好,而且当时追逐的情况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选择走湖面,因为对面是公安局,所以被害人选择湖面逃脱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时当时冰面比较厚,在被害人跑几步没有发现问题时,所以继续往前跑寻求救助。所以对于这次逃跑不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第二题,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情况说明,在询问笔录中提到了相应问题,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打包行李准备外出,对于仅仅是提供了相应的情况说明和部分证据的情况下,综合在案的所有证据,如果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批准逮捕,但是综合全案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其具有社会危险性,而公安机关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批准逮捕。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你认为张一阳是构成间接故意杀人,赵乐构成过失杀人,你认为两个人的行为最关键区别是什么?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最关键区别在于张一阳在把被害人追上冰面的时候首先他自己不敢追,意识到危险,同时他听到冰裂的声音,在这种情况下他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证据中提到“不要让我逮到你”,这种情况下将被害人生命至于不管不顾的状态,在案件发生过程中赵乐仅仅是堵截被害人,他也意识到被害人会跑上冰面,但是跑上冰面之后其没有进行进一步威胁,体现不出他对被害人生命的置之不顾的感觉,只是被害人张一阳他对于被害人的威胁已经完全体现出对于他的生命是不管不顾的,所以我认为张一阳应该涉嫌的是间接故意杀人。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事实上的区别是张一阳听到了冰裂的声音?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他意识到危险,并且继续威胁被害人。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听到冰裂的声音能不能说明他知道这个“裂”是由于被害人踩的?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在当天案发条件情况下,仅有被害人跑上冰面,而且之后他立刻听到冰裂声音,他自己也不敢下到冰上去追,证明他对这个危险后果有了非常明确的认识。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报告中提出来,建议调解达成和解?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这次调解主要是针对嫌疑人赵乐和被害人之间,过失犯罪七年以下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同时赵乐有主观意愿以及他家属提出赔偿。被害人提出60万的要求,因为这个案件当中不是说被害人完全没有错,被害人有错在先所以在这次过程中如果把这些理由摆出来的,应该是可以进行进一步调解的?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如果有第一被告人,能否使用刑事和解?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嫌疑人的量刑如果说在十年以上,但是也有从轻情节我觉得可以适用调解,最大弥补被害人的伤害。刑事和解和调解是两个内容,应该进行调解,是为了更加恢复双方的情绪,让社会矛盾尽量化解,但并不一定是走上法律途径的刑事和解,因为刑事和解有严格的法律适用范围。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两人是共同犯罪么?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不是共同犯罪。理由:从证据上来讲,两人虽然说是要找被害人谈一谈,谈成才打,但是没有体现出两人共同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以及互相配合要进行犯罪的行为,两个人有了堵截和追赶,但从现实证据来讲不能证实两个人在堵截和追赶时是处于共同伤害他的故意,因此不存在共同故意的问题,那么追赶和堵截行为不能评价为共同犯罪的行为,在一般非犯罪行为过程中导致被害人跑上平面一个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这是张一阳已经超越了赵乐所能预见到的范围所做出的行为。赵乐虽然堵截被害人但是没有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是故意致使他人死亡,因此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主持人:还有两分钟,评委是否继续提问?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案件当中对于张的行为,他的杀人行为在哪里?是追赶冰面的行为还是掉入以后不救的行为?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杀人行为是追赶冰面之后又威胁被害人。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乐的行为呢?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他与张一阳互相配合将被害人追赶到冰面并延长了行为。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定性起因是因为被害人的猥亵行为,但是其中又提到强奸,你为什么定性为猥亵行为? 广西孙海涛(二号选手):在这个过程中强奸证据比较薄弱,所以定性为猥亵更加符合证据实际状况。 主持人:谢谢评委,下面请评委为二号选手打分。下面请三号选手入场。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各位评委老师,早上好!今天我将向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过失致人死亡案”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汇报:基本案情、证据分析、案件定性、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意见。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一、基本案情。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被害人程明强制猥亵李佳媛,李告知张一阳此事,希望摆脱纠缠,张一阳、赵乐预谋殴打程明,先后追逐程至湖边,程明跑至湖面溺亡,张赵离开,电话告知周唯救程。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2013年2月24日14时许,程明尸体在南湖公园被发现;3月12日,东江县公安局先后通知李佳媛、张一阳、赵乐接受询问,三人供认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均有社会危险性提捕三人。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二、证据分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分为五组汇报:本案有五类证据: 1、证人证言 2、鉴定意见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4、书证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三、案件定性。张一阳、赵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人均系不作为的过失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二人均应对各自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责。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张一阳、赵 乐行为客观方面。 当为:实施追逐被害人的先前行为 能为不为:具备履行救助义务的能力而不履行 结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构成不作为犯罪。 事后打电话告知他人救助的行为不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免除二人自身的救助义务。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张一阳、赵 乐行为客观要件: 非故意:并不追求、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非疏忽大意过失:根据天气及对环境熟知程度,已经预见跑至湖面可能溺水 过于自信过失:寻找被害人未果,轻信死亡结果可以避免 因果关系:二人的追逐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佳媛构成犯罪。 不构成犯罪: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案发前告诉张一阳程明行踪 故意伤害:无证据证明与张一阳共谋并实施伤害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无追逐被害人的先行行为,无救助义务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张一阳、赵乐构成自首 李佳媛不构成犯罪,该情节不再评价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根据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沈祥、康淑芬证言,被害人程明对李佳媛的猥亵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但程明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故不需再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需要补充或继续侦查的事项。 1、对上述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合理解释或重新取证 2、对两项监督事项进一步补强证据 3、补充鉴定,论证尸表伤痕形成原因及认定溺亡原因 4、调取案发时公园的现场监控录像 5、补充张一阳可能逃跑、串供的社会危险性证据 6、尽量查明李佳媛是否参与共谋、分工 7、证人康淑芬、魏芳提及的电话号码是否系李佳媛所用 建议向公安机关提出完善证据的意见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律师意见的审查。赵乐辩护律师于2013年4月1日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认为赵乐无共同伤害故意和追赶程明的行为,不具有救助义务,应认定无罪。承办人认为,辩护意见不成立,赵乐经与张一阳预谋,具有共同伤害故意,并紧随张一阳追赶程明,实施了先行行为,负有救助义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办案风险和评估预案。风险评估: 被害人家属对溺死结果鉴定及尸表伤痕是否系伤害造成有异议,不捕决定可能引发其上访等过激行为;且本案由学生早恋引起,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属较大风险案件。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预案建议:1、加强对当事人、公安机关的释法说理;2、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本院公诉、控申以及宣传部门,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及时监管、引导; 3、督促公安促进双方刑事和解工作,防止互相报复,妥善化解矛盾。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六)社会矛盾化解及管理创新 一是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监管及法制、心理教育,防止早恋,预防犯罪; 二是社会治安管理方面,应加强公园等公共设施、灯光、监控、湖边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完善,加强治安巡逻。 建议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敦促整章建制,堵塞漏洞。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五、处理意见。张一阳,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经试图逃跑,有串供可能。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应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达成刑事和解且证据固定,社会危险性消除,建议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批准逮捕。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赵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偶犯,过失犯罪、作用较小,自首、积极赔偿、悔罪,在校学生,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建议不批准逮捕。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李佳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张一阳共谋殴打或追逐被害人程明,无救助义务,不构成犯罪。建议不批准逮捕。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汇报完毕,谢谢。 主持人:下面有请评委对三号选手进行提问。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被害人是当地人,也知道2月份湖面半冻半化,知道冒险跑上冰面有可能溺亡,你认为这是意外吗?被害人是否负担一定的危险责任?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你认为其具有证明力吗?如果公安机关不提供证明,应如何处理?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第一题,首先我认为本案并非意外事件,因为被害人尽管是当地人也知道在当时天气情况下跑上湖面可能造成溺亡结果,但是根据案件证据材料显示在案发当时整个公园东面、南面只有湖面,另外两侧堵截两名犯罪嫌疑人,并且一人紧追其后,这种情况下慌乱跑上冰面也是有可能的。被害人的行为在意料之中也是犯罪嫌疑人应当预见,因此本案不属于意外事件。被害人是否应当负担一定危险责任?我认为他应当负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他跑上冰面是没有选择的办法,但是此外他也可以通过往其他方向逃跑或者与两名犯罪嫌疑人搏斗或者其他选择,在本案当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追赶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因此对于被害人被迫跑向湖面最终溺亡的结果是负有主要责任的,尽管被害人负有一定危险责任的承担义务但是也不影响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认定。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第二题,本案当中注意到了公安机关对于社会危险性仅提供一份证据说明材料,在后续补充侦查事项当中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我的认定原因主要是供述当中张一阳提到以后到外地打工,他没有固定职业,结合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他会逃跑有一定依据。事后他辩解,李佳媛指使他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确实存在串供可能,也没有查明李佳媛究竟实施了哪些行为,因此有继续查证的可能,所以他也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如果没有其他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应注意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李贵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程明被他们追赶是当天晚上,第二天被人发现溺水死亡的,也有可能程明被人追赶时他躲在某一个地方,也没有掉进去,没有死,有可能是他们走了之后他才掉进去的。这个地方是否需要进一步的侦查或者说查验当时的足迹?如果提出这个问题来是否需要进一步侦查?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刚才在补充侦查事项中我提到了,我认为需要对当时案发现场公园内的监控录像进行调取,尽管有人证实公园监控并不完整,但能调取到部分录像,看清部分的话也是对本案有帮助的,的确这个问题需要查清,但在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也不影响案件定性及责任追究,因为这个因果关系是因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追赶行为导致了被害人跑到湖面上,至于跑到湖面上是他自己愿意多待会再掉进去还是逃跑时掉进去都不影响两名犯罪嫌疑人先行行为的直接因果关系。 李贵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在案件事实当中,张一阳他是直接追的,虽然没有看到他掉到水里但是听到冰裂的声音,你认为犯罪嫌疑人两人在定性上有没有区别?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这个事实对他们两人的定性也是没有区别的,因为不管是否听到了冰碎裂的声音都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判断被害人跑上湖面有可能掉进去的结果。 周水清(公安部刑事犯罪侦查局副巡视员):除了口供之外并没有其他证明这两个人到过现场,如果起诉时这两个人翻供怎么处理? 山东王希昀(三号选手):除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外,包括李佳媛的供述,李佳媛证实两人到过现场,在被害人程明已经死亡的情况下,确实没有其他人可以证明他们两人到过现场,但是现在没有其他证据对此提出反证,因此是可以认定这个事实的。回答完毕。 主持人:下面请评委为三号选手打分,感谢三号选手!下面请评委会根据前三名选手的表现和预打分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统一打分尺度以后确定选手的得分。下面请四号选手入场。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各位评委老师,早上好!今天我将向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过失致人死亡案”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我的汇报提纲是: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证据及定性分析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逮捕条件分析及处理意见 五、办案风险评估及预案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张一阳,男,21岁,无业,2013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 赵乐,男,20岁,京北工贸技师轻工分院大三学生,3月13日被刑事拘留; 李佳媛,女,案发时17岁,东江第五中学高三学生,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2月22日,李佳媛告知张一阳自己差点被程明强奸,程明还约她次日南湖公园见面,张一阳决定找程明谈判,并电话邀约赵乐同去。2月23日21时许,经与李佳媛联系,张一阳、赵乐在南湖公园守候到李佳媛、程明,李佳媛进入厕所后,赵乐堵住程明退路,张一阳则追赶程明,程明为躲避跑到冰面上。张一阳守在岸边叫喊威吓,程明则继续在冰面上向湖南面逃跑,并很快失去踪影,赵乐与张一阳搜寻发现南面水域没有结冰,认识到程明可能落水,但随即直接离开,二人找到李佳媛后,张一阳电话告诉周唯程明落水。次日,程明被发现溺亡,3月11日,张一阳得知程明死亡,准备逃跑,但于次日被通知到案。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第一组证据 1.犯罪嫌疑人张一阳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赵乐的供述 3.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供述 4.证人魏芳的证言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证明内容: 李佳媛告知张一阳程明的强奸行为,以及与程明约定的见面时间地点。张一阳邀约赵乐一起去程明谈判。李佳媛明知张一阳可能对程明采取伤害行为。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第二组证据 1.犯罪嫌疑人张一阳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赵乐的供述 3.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供述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证明内容:赵乐、张一阳在李佳媛进入公厕后分工堵截程明,由赵乐原地堵路,张一阳直接追赶,程明为躲避跑到湖上冰面。李佳媛对程明落水并不知情。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第三组证据 1.犯罪嫌疑人张一阳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赵乐的供述 3.证人周唯的证言 4.手机通话清单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证明内容: 张一阳、赵乐明知程明可能掉入水中,未进行确认、救助,直接离开公园。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第四组证据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法医鉴定意见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证明内容:被害人程明系溺水死亡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争议点:到底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间接)故意杀人罪。我认为张一阳、赵乐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李佳媛:不构成犯罪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一)侦查活动监督事项及处理意见 1.同一案件事实违法撤立案 2.违法限制辩护律师会见权 3.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首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4.尸体解剖未通知家属到场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二)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 1、讯问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进一步确定其不救助程明的主观心态 2、检查程明尸体伤痕,查证强奸事实 3、提取李佳媛与张一阳的QQ聊天记录 4、提取李佳媛与周唯手机短信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三)听取律师意见情况 不构成犯罪: 1.无共同的伤害故意、伤害行为 2.无追赶行为 3.无救助义务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四)社会综合管理事项。 1.南湖公园作为全天开放公共场所,监控录像未能全面覆盖,水域没有照明,拟向市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管理和安保工作。 2.对于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拟向文化执法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加强对网吧的管理。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逮捕条件分析及处理意见。张一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企图逃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所以对其应当批准逮捕。赵乐,系在校学生,从犯、偶犯,有悔罪表现,采取取保候审足以 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李佳媛,不知道程明落水,没有帮助实施追赶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批准逮捕。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五、办案风险评估及预案。 1.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对被害人家属的释法说理工作; 2.将案件处理情况及不捕原因书面告知本院控申部门,与控申部门共同做好信访预案。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我的汇报结束,谢谢。 主持人:下面请评委对四号选手提问。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宣读必答题)被害人是当地人,也知道2月份湖面半冻半化,知道冒险跑上冰面有可能溺亡,你认为这是意外吗?被害人是否负担一定的危险责任?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你认为其具有证明力吗?如果公安机关不提供证明,应如何处理?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第一题,被害人系当地人,对于跑上冰面行为是否有过错,我认为虽然被害人系当地人,但案发当时情况非常紧急,根据证据显示,从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发现被害人并进行追击,直到被害人跑上冰面只有两到三分钟时间,在这种紧急情况下,被害人为躲避犯罪嫌疑人的追击,在当时紧急情况下,被逼无奈跑上冰面,因为当时现场情况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在公园北面进行追击,另外一人进行围堵,因此被害人没有选择只能向公园东面及南面进行逃跑,而公园东面、南面正是湖的水域所在,所以被害人在没有选择情况下进入冰面,因此他本身没有过错。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第二题,关于公安机关提供的社会危险性的说明,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以后对于逮捕条件做出了明细,对于社会危害性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考察在审查逮捕中是否做出批准逮捕是特别需要注意考察的内容,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在批捕案件时对于其社会危险性进行证明提供证据,这也是要有客观证据证明社会危险性客观存在的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了社会危险性说明但是没有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实,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说明当中说的理由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在其不提供的情况下,只能根据在案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法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不足以证明具有社会危险性,就不能对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李贵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你的结论是李佳媛不构成犯罪,你再详细说一下,她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她曾经是受害人还是因为她在这个犯罪行为当中的作用。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关于李佳媛的定性是本案中非常大的争议焦点,我的意见是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不构成犯罪。本案证据显示李佳媛、张一阳、赵乐应当是在事发之前有一定的意思联络,对被害人进行教训。关于“教训”,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我们要根据行为实际实施时的客观手段以及造成的结果来综合判断最终这个案件应如何定性。从案件证据中反映,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前去并没有携带任何工具,在最初进行意思联络时也只说对他进行一般的殴打,我们应当认为他们在追击他时,首先这是一般的殴打行为,在这种情况之下,案件的前期追赶行为就不应当认定是故意伤害行为,既然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那么不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任。在这一点上李佳媛参与前期意思联络并不代表她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第二,如果说追赶行为在她的认识之内的话,如果做出这样的界定,也应当看到李佳媛在张一阳和赵乐进行追击时并不在场,同时她对于被害人落水事实也并不知情,即她不存在预见或认识到被害人落水的事实,基于此因素,也就不应当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而综合这两点,承办人认为李佳媛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你刚才的分析是综合判断得出结论还是其中一点就够了?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李佳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在于第一点,意思联络包含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但是由于该行为并没有实际实施,并不能将这个行为评价为故意伤害的行为,故而李佳媛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我的主要理由。第二个理由,需要进一步认证。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如果此案被撤立案将会产生什么不良影响?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撤立案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有影响,导致延长了对他的羁押情况,这也是侦查监督活动中所必须要重点予以纠正的情况。也是为了能够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对过失致人死亡转化为了故意伤害罪,可能会使家属情绪激动,如何处理? 重庆金光玉(四号选手):对过失致人死亡转化为了故意伤害罪导致被害人家属的情绪也进一步发生了转变,反响也更加强烈,这时要做好被害人家属的释法说理的工作。回答完毕。 主持人:谢谢四号选手。下面宣布前三位选手的得分情况。 主持人:一号选手得分情况:89分、79分、87分、83分、88分、94分、8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4分、去掉一个最低分79分,一号选手的最后得分为85.4分。 二号选手得分情况:83分、84分、83分、80分、80分、92分、78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2分、去掉一个最低分78分,二号选手的最后得分为82分。 三号选手得分情况:94分、93分、95分、89分、90分、93分、87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5分、去掉一个最低分87分,三号选手的最后得分为91.8分。 主持人:接下来请五号选手入场。请五号选手进行案件汇报。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各位评委老师,早上好!今天我将向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过失致人死亡案”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汇报提纲: 一、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二、争议焦点和定性分析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四、审查处理意见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一、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一)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2013年2月23日21时5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张一阳伙同李佳媛、赵乐经事先预谋,由李佳媛将程明约至京北省东江县南湖公园西北门公厕处,后张一阳及赵乐将程明围追至该公园湖的西北岸边,程明跑入湖中冰面后溺水死亡。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二)经审查认定的事实。2013年2月22日晚,被害人程明在犯罪嫌疑人李佳媛家的四至五层楼道,采用掐脖子等方法对犯罪嫌疑人李佳媛实施强奸,但由于李佳媛反抗而未得逞。李佳媛上述事实告诉其男友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并告知其与程明约见时间和地点。 犯罪嫌疑人张一阳纠集犯罪嫌疑人赵乐,策划殴打程明。2013年2月23日晚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二人在南湖公园内一前一后围追前来如约的程明,并喊“让你跑”。程明被迫跳入南湖公园的冰面溺亡。二犯罪嫌疑人在南湖公园寻找一圈,明知其可能掉入冰洞仍未采取任何措施离开。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三)与公安机关认定不一致的事实 1、遗漏本案的前因 2、张、赵策划故意伤害程,李并无共谋 3、张、赵明知程可能掉入冰洞仍放任离开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四)认定事实的证据 书证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犯罪嫌疑人供述 证人证言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1、勘验、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尸体辨认笔录证明死者是程明 行走路线辨认笔录证明程明、三犯罪嫌疑人行走路线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2、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死者系溺死,与程晓系父子,心血中无乙醇。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3、证人证言 (1)证人程晓、康淑芬证言,证实其子失踪时间,后辨认出死者是其子程明,要求解剖尸体,希望追查凶手。 (2)证人周唯证言,证实张一阳曾以打电话,李佳媛短信告诉他程明曾经差点强奸李佳媛。案发当晚张一阳打电话告诉他“程明跑到冰面上,如果掉下去就等着收尸。” (3)证人魏芳证言,证实听李佳媛说差点被程明强奸的情况和是李佳媛把张一阳叫到南湖公园。 (4)证人沈祥证言案发当天看见程明脸上有伤。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张一阳供述 (2)犯罪嫌疑人赵乐供述 (3)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供述 三人供述能够证实张一阳、赵乐二人策划故意伤害程明并实施围追程明致其跑入冰面,直至没看见他的经过。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5、书证 户籍证明能够证明三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学校证明:李佳媛是学生 到案经过:三犯罪嫌疑人系主动投案 情况说明两份:未达成和解的情况及案发天气情况 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 通话记录:手机通话情况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瑕疵证据: 书证无提取人和提取时间 鉴定意见未附资质证明 辨认笔录无附照片 DNA比对样本无提取笔录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证明力分析: (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事实。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沈六栓证言能够证实一尸体在南湖公园湖面。证人程晓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翁淑芳证言和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系程明,系被溺亡;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的供述证实二人追赶程明致其跑入南湖公园的冰面,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供述证实看见二人追赶程明的经过,证人周唯和手机通话记录能够证实听说张一阳将程明追赶入冰面的事实。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李佳媛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事实。 主观上,犯罪嫌疑人李佳媛和张一阳的供述均只能证明张一阳要和程明谈谈,并没有说到有故意伤害的事实。李佳媛后面的供述还翻供其明知张一阳有故意伤害的程明故意。犯罪嫌疑人赵乐的供述称不知道李佳媛和张一阳如何策划。 客观上,李佳媛也没有实施追赶的行为。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3)补充认定:本案的前因是程明曾强奸李佳媛未遂。 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供述证实2月22日晚,其在家里4-5层楼道内被程明使用掐脖子等手段试图强奸,后自己采用咬舌头、咬手、抓脸的方式进行反抗。该供述得到证人魏芳的证言的印证,尸体检验报告中程明身上的伤口也能印证。同时还有证人沈祥看见程明脸上受伤、听说其舌头受伤相印证和证人翁淑芬听说其舌头受伤相印证。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二、争议焦点和定性分析 1、过失致人死亡罪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3、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主观上,张、赵二人达成故意伤害程明的合意 客观上,张、赵二人实施了围追程明的行为 因果关系上看,二人的追赶逼迫程明跑入湖面的高度危险的行为, 达到不可选择的紧迫程度,且掉入冰洞死亡是高度盖然性的事件,因而与程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要求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但本案中,张、赵二人即使及时实施了救助行为,也无证据证明一定能够避免程明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不宜转化为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逮捕必要性分析 张一阳,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径行逮捕。 赵乐,学生,自首情节,从犯,悔罪,愿意赔偿,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二)风险评估及预案建议 1、拟定为一般风险案件 2、预案建议: (1)加强不捕理由的释法说理 (2)与控申检察部门积极配合 (3)密切关注涉检舆情的应对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三)社会矛盾化解 犯罪嫌疑人赵乐及其家属有赔偿死者家属的意愿,建议加强双方对赔偿事项调解的引导。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四)社会管理创新事项 检察院应当针对以下情况发出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 南湖公园无照明、无防护措施 农村商业银行加强员工管理 东江第五中学学生早恋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加强社会治安防控,李佳媛家所在的小区、社区加强安全管理发出建议。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四、审查处理意见。 张一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径行逮捕 赵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没有社会危险性。 李佳媛,主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不捕。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被害人是当地人,也知道2月份下旬湖面半冻半化,知道冒险跑上冰面有可能溺亡,你认为这是意外吗?被害人是否负担一定的危险责任?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你认为其具有证明力吗?如果公安机关不提供证明,应如何处理?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被害人虽然是当地人,他应该也预见到2月下旬湖面半冻半化的情况,考虑到案件事发情况,当他人身受到威胁情况下他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不是他自由意志的选择而是被迫的选择,因此我认为被害人不应当承担责任。跑到冰面上溺亡的事情也不是意外。因为在2月份的时候湖面半冻半化,也就是说他跑道冰面后溺亡是高度概率事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不是意外事件。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公安机关提供了一份危险性情况说明,应当对情况说明予以认真查证,不应当只看书面的情况说明,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包括现在对审捕程序进行了改革,对于应当询问的应当询问,有辩护人的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包括不构成犯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等。如果公安机关不提供证据证明,那么还要综合审查卷宗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如果确实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话还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不具有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张安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案件时,你有没有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需要纠正的地方?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有。案子当中有明显的侦查违法行为,比如说在这个案子当中因为不是涉及到国家安全,也不是涉及到恐怖活动犯罪,也不是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但是本案中发现公安机关有一个许可辩护人会见的情况,这是限制了辩护人的会见权,与新刑诉法规定不一致,所以这点应该予以纠正。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在撤销案件的情况中,本案既然可能存在犯罪事实,而且这个事实只不过因为定性不同,但是公安机关却进行违法的撤案,也应当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情况。还有犯罪嫌疑人李佳媛在本案中,她的母亲却是作为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这是不对的。因为这个案件中李佳媛虽然她用被强奸未遂的事实,但是程明已经死亡,不能立案。她在本案当中是犯罪嫌疑人,就不能采用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文书,所以也存在纠正违法的情形。以及我刚才指出的有瑕疵的问题也应当予以纠正。 李贵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你的结论是张一阳和赵乐都是故意伤害致死,你的结论主要是根据他们两个有伤害的共谋,还是有哪些伤害行为?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他们既有伤害共谋也有伤害行为。他们在围追被害人程明而且口中还说“看你跑”,就是将要实施殴打行为,只不过他因为被害人尚未发生肢体接触,但是这与法医上的侵害度是等价的,因此视为伤害行为。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如果询问未成年人的时候,法定代理人不到场所获取的证据是否有效?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刑诉法对未成年人有特别的保护,而且在刑诉法中专门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所以对未成年人有专门的保护而且是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场,在法定代理人因为是共犯不能在场或者说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才可以通知他的其他成员家属或者所在的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相关合适成年人到场,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应当”,那就是必须要执行。虽然没有法定代理人在场也没有任何证据提供说明他有刑讯逼供的非法情形之下,可以作为存疑要求公安机关对于询问合法性、供述内容真实性予以补正或者重新制作。如果可以做出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我们还是可以采信。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到公诉阶段可以用么?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可以做出补证,可以采用。也可以重新制作笔录。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前面的不能用? 福建吴林娜(五号选手):后面笔录不需要那么详细了 主持人:时间到。谢谢五号选手。请评委为五号选手打分。 主持人:下面宣布四号选手的得分情况:86分、82分、82分、86分、80分、94分、82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4分、去掉一个最低分80分,四号选手的得分是83.2分。 主持人:接下来请六号选手入场进行案件汇报。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各位评委老师,早上好!今天我将向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案件汇报: 认定的案件事实 证据展示和分析 案件定性及逮捕条件分析 需要说明的问题 处理意见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认定的案件事实。 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 1、张一阳,21岁,无前科,刑拘。 2、赵乐,19岁,无前科,刑拘,学生。 3、李佳媛,16岁,无前科,取保候审,学生。 张与李系男女朋友关系,张与赵朋友关系。 被害人:程明,死亡,系李的追求者。 案发时间:2013年2月23日 刑拘时间:2013年3月13日 提捕单位:东江县公安局 提捕时间:2013年4月12日 提捕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李佳媛被程明强奸未遂,李告知男友张一阳,张一阳纠集赵乐欲殴打程明,李将程约至南湖公园北门公厕,张、赵在此等候,张追程,赵协助围堵,程从湖上冰面逃跑落水,张、赵预见到程可能落水,但未施救,告知李,后离开,程溺死。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证据展示和分析。本案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五类类证据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第一组证据:李佳媛被程明强奸的证据 1、李佳媛供述:被程明强奸,咬了程的舌头、抓伤了程脸,告知张,预谋报复; 2、张一阳供述:程追求李,警告过程,李告知其被程强奸,李欲报复; 3、程母、沈祥:程舌头被咬、脸被抓伤,魏芳、周唯证言; 这三项证据都能证实程明对李佳媛实施强奸行为,因李反抗未果,李与张欲找程报复。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第二组证据:张一阳纠集赵乐欲对程明进行殴打的证据 1、张一阳关于纠集赵乐过程的供述 2、赵乐关于被张一阳纠集的供述 这两项证据证实张一阳电话纠集赵乐,预谋抓住程明对其殴打,案发时未携带凶器。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第三组证据:张一阳、赵乐追赶围堵程明致其落水的证据 李佳媛供述——将程明约至南湖公园北侧公厕后,李进入公厕,几分钟后出来,看见张、赵追赶程明,未看见后果,后得知程明从湖上冰面逃跑可能落水; 张一阳供述——发现程明,赵乐堵住北侧,张绕至西侧,程跑张追,程逃向南侧,张紧追,程逃湖上冰面,在岸边语言威胁。冰面可能破裂,未敢追,程明可能落水; 赵乐供述——张绕西侧,赵在北侧,程向被跑看见赵,向南跑去,后赵追上前得知程逃上冰面,劝张弃追,冰面危险,自己有过教训,劝张不要追,程明可能落水。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第四组证据:证明张、赵未施救致死的证据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案件定性及逮捕条件分析:张一阳、赵乐涉嫌故意杀人罪。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张赵追赶围堵致程生命法益陷入危险境地,产生救助义务——作为义务 张赵二人预见落水,仍有机会实施救助行为——作为可能性 积极施救,存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可能——结果回避可能性 程落水危在旦夕,二人不救助,与作为等价——等价性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该当性:张一阳、赵乐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违法性:该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违法阻却事由,也不具有其他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 有责性:二人明知其不积极施救,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仍放任被害人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二人均为犯罪既遂,赵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二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的一般询问中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李欲殴打约程至公厕,但张赵二人的行为超出共同预谋的范围,李对此无法预见。因此,李佳媛的行为与被害人程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对死亡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未造成其他法益侵害结果,故不构成犯罪 。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逮捕必要性分析—张一阳。 证据条件:如前所述,现有证据达到了有证据证明张一阳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的证明标准。 刑罚条件:张一阳涉嫌故意杀人罪,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社会危险性条件:张一阳曾企图外逃。 综上,现有在案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张一阳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径行逮捕条件。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逮捕必要性分析—赵乐 证据条件:如前所述,现有证据达到了有证据证明赵乐参与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证明标准。 刑罚条件:赵乐涉嫌故意杀人罪,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社会危险性条件:系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其家庭、学校具备监护、帮教条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犯罪嫌疑人赵乐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 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提纲: 检查张一阳、赵乐眼睛确定其视力情况; 向气象局调取发当日的天气情况; 调取赵乐的学籍证明及在校表现情况; 找到程明女友取证了解程明的情况; 重新勘验检查现场; 调取南湖公园内的监控录像。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律师意见 赵乐不构成犯罪 1、不构成共犯 2、无因果关系 3、无救助义务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审查意见: 该律师意见不能采纳。理由是: 1、赵乐与张一阳具有殴打程明的共谋,且在追赶、围堵程明中有分工,二人的共同行为才导致结果发生,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2、正是赵乐赵乐的围堵行为对程明陷入生命危险具有作用,赵乐的不救助与程明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赵乐的行为是导致程明陷入生命危险的原因力之一,负有对其先行行为产生的法益侵害危险的救助义务。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经审查发现,本案中被害人家属老来得子被杀,且尚未获得任何赔偿或补偿,情绪激动,有上访、信访行为或者可能,建议启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拟定风险等级为较大风险案件,形成风险评估意见,制定《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本案处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被害人、向其释法说理、缓解其激动情绪、告知其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表达诉求等,并与控告申诉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做好应对处理准备工作。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检察建议: 1、南湖公园未安装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2、程明之前经常去网吧上网,东江县文化市场主观部门存在监管缺失 3、东江县第五中学学生恋爱现象突出,应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观念 建议向南湖公园主管部门、东江县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东江县第五中学分别制发《检察建议书》。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张一阳 证据条件:现有在案证据证实张一阳实施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 刑罚条件:张一阳涉嫌故意杀人罪,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社会危险性条件:张一阳符合径行逮捕条件,且有迹象表明其可能逃跑。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88条 处理意见:批准逮捕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赵乐 逮捕刑罚、证据条件:现有证据证实赵乐涉嫌故意杀人罪,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系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可能刑事和解,家庭具备监管条件,不具有刑诉法第79条的社会危险性 不捕说理:犯罪嫌疑人赵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其不具有法定社会危险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 处理意见:不批准逮捕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李佳媛 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与被害人程明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请评委对六号选手提问。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被害人是当地人,也知道2月份下旬湖面半冻半化,知道冒险跑上冰面有可能溺亡,你认为这是意外吗?被害人是否负担一定的危险责任?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你认为其具有证明力吗?如果公安机关不提供证明,应如何处理?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第一题,我认为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见湖面上的危险,因此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但这个过错并不能成为两名犯罪嫌疑人对其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刑法上的违法性被阻却(音)的情况。被害人自我罚责(音)的条件:被害人对其危险以及危险现实化情况有认识能力,行为人自己导致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在能够管理危险的时候自己却强化了这种危险,从法律规范上不存在其他人具有优先阻止危险现实化的特殊义务,而本案中被害人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均有一定程度减弱,首先他是未成年人,而且在二人追赶之下被迫跑到湖面,这是认识能力的缺陷,同时本案中有二人的追赶围堵导致被害人生命陷入危险境地产生了作为的义务,因而也存在着法规范上有其他人优先组织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特别义务,因为不属于被害人自我罚责(音)的范畴,但是这个应该在量刑期间酌定考虑,根据相关座谈会纪要,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第二题,我们做审查逮捕案件时要注重社会危险性,这也需要一定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说明犯罪嫌疑人具备哪种社会危险性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案中提供的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力,因此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果公安机关拒不提供、拒不说明的话可以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然这还要审查案件其他证据条件是否符合进行逮捕等其他条件。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刚才提到打电话给周唯这个情况能说明什么?能否说明认识到被害人掉到湖里的可能性很大,也意味着死亡性很大。能不能确定他已经掉到冰湖?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确实存在这样一个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张一阳给周唯打电话让其准备收尸,这个话至少已经预见到被害人可能掉入湖中溺死,至少认识到有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在认识到这种可能性之后主观上又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意图,因为他让对方来收尸而不是让对方来救助。这是我的理解。 李贵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你说这两个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对。 李贵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犯罪嫌疑人虽然追赶被害人,被害人死到湖里,是第二天发现的,但是如何证明是他们二人追赶时他掉进去的?会不会他刚开始躲起来,当时并没有掉下去,但是二人走后才掉下去,甚至自己在那滑冰掉下去的。如果提出这样的问题,怎么处理?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这个案件目前是审查逮捕的案件而不是提起公诉的案件,因此它的证明标准是相对比公诉证明标准偏低的,那么我们在看到现有在案证据时发现,两名嫌疑人均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他们追被害人,被害人逃到冰面上,而且听到冰面破裂的声音。第二,两名嫌疑人也有这样的认识,听说过前几年经常出现有人因为冰面破裂落水死亡。二人为了进一步判断被害人是否掉到冰下又绕到湖对岸,发现湖面冰已经融化了一部分,证明冰层薄厚程度已经出现足够大的危险,综合这些情况,而且被害人之后的死亡确实是溺水死亡,在尸检时发现被害人被冰面破裂造成的擦伤,因此基本可以肯定被害人因为二人追赶围堵行为跑到冰面,冰面破裂,溺水死亡。 李贵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有没有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比如说公园监控设备、现场勘验,你觉得这方面是否需要?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非常需要。我也提到了一些要求,比如调取湖周围的监控录像以考察他追赶程度以及对现场进行重新勘验检察,确定被害人跌入水中的位置以及被害人死亡的确定时间等等相关证据,这都是需要补充的。因为这是审查逮捕案件所以还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还有时间,你可以做个简单补充。 天津李龙跃(六号选手):关于审查逮捕案件,因为证据证明标准是高度概览性的,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相应犯罪行为构成了犯罪即可,因此在逮捕案件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证据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继续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一个方向,可以说是一个共同的努力,因此像这样的补充证据的提纲材料可以提供给公诉部门,由他们进一步审查判断这个案件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这也是为了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我主要是从这个方向理解这个案件的,所以这里提出了某些证据缺失问题。 主持人:谢谢评委、谢谢六号选手!请评委为六号选手打分。下面有请七号选手入场。下面公布五号选手得分情况:81分、80分、78分、84分、81分、91分、79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1分、去掉一个最低分78分,五号选手的最后得分为81分。 主持人:有请七号选手,请打开汇报课件,你汇报和答问的时间总计20分钟,请注意时间规则,把握好两个环节的用时分配。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各位评委好,今天我将向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过失致人死亡案”。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我将从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1、案件的基本概况 2、事实与证据分析 3、承办人处理意见 4、需要说明的问题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汇报案件基本概况)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3年2月23日21时5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张一阳伙同李佳媛、赵乐经事先预谋,由李佳媛将程明约至京北省东江县南湖公园西北门公厕处,后张一阳及赵乐将程明围追至该公园湖的西北岸边,程明跑入湖中冰面后溺水死亡。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2013年2月22日,因程明对李佳媛实施强奸未遂,张一阳与李佳媛商议教训程明,张一阳经与犯罪嫌疑人赵乐商量,决定对其说教或者殴打。2月23日,犯罪嫌疑人张一阳与赵乐到达事前与李佳媛约好公园,意图教训程明。程明看见张一阳后逃跑,为拦住程明。张一阳让赵乐堵住程明逃跑的去路,使程明只能向湖面逃跑,致使程明掉入冰面中,溺亡。 后张一阳和赵乐在湖对岸没有发现程明,认为程明要不溺亡,要不就逃跑,遂回家。事后得知程明系溺亡。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证据分析 张一阳供述:我和赵乐追赶程明,我追,赵乐堵路,致使程明上冰面溺亡。且预见程明可能溺死。 赵乐供述:我和张一阳准备教训程明,但见面后程明逃跑,我们就堵住程明的去路,使程明只能往冰面逃跑,后知道他溺亡。 李佳媛供述:程明欲对我强奸,我告诉张一阳想吓唬他。我和张一阳约在南湖公园,由张一阳对程明处理。 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意图教训程明,导致行为人陷入危险境地,且放任危险的发生。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证人周唯证实:2月23日张一阳在南湖公园追程明,后程明失踪。 程晓、康淑芬证实:其子程明2月底失踪,后证实溺亡。 报案材料: 南湖公园在2月24日发现男尸一名。 鉴定意见:证明南湖公园溺亡男子气管见溺液。证明,溺亡。 证人沈祥证实:2013年2月23日后程明失踪。 证明:程明自2013年2月23日后失踪,后死亡系溺亡的事实。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认定张一阳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张一阳追赶程明,致其无路可退 使程明陷入危险境地,且还在岸边大喊、威胁“别让我再看到你”。 对程明可能死亡存在放任的态度 程明溺亡与其张一阳、赵乐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认定赵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赵乐和张一阳为了教训程明,堵住程明的去路 程明逃往湖面 没想到程明可能溺亡的后果。 程明溺亡与其和张一阳先前行为有因果关系。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认定李佳媛涉嫌故意伤害: 李佳媛让张一阳教训程明 对张一阳说的打程明没有反对,持放任的态度 帮助把程明约出来 对程明死亡超出预料。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全案证据分析如下: 本案虽有部分事实存在瑕疵,如:讯问未成年人未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应为其通知等问题,但是未影响证据客观、真实性。 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体系; 证据之间的矛盾已被合理排除; 达到“有证据证明有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共同印证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定性 张一阳:(间接)故意杀人罪 赵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李佳媛:故意伤害罪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承办人处理意见 批准逮捕张一阳 证据条件:张一阳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已经达到有证据证明的标准。 刑罚条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社会危险性分析:罪行严重,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推定其有社会危险。 且其有逃跑的可能。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批准逮捕赵乐 证据条件:张一阳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已经达到有证据证明的标准。 刑罚条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社会危险性分析:虽然其系犯、系在校生,具有帮教件,但是由于其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推定其有社会危险。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批准逮捕李佳媛 证据条件:李佳媛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达到有证据证明的标准。 刑罚条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社会危险性分析:系未成年人在校生,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 1、监督纠正违法 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首次询问时均未告知权利义务 最后一次对李佳媛讯问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机关对三名犯罪嫌疑人辨认公园位置时可能涉嫌同时辨认 律师会见本案不需要公安机关许可 对未成年人李佳媛首次讯问没有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2、续侦事项 调取李佳媛、程明的QQ记录 调取南湖公园2013年2月23日晚的摄像记录 组织三名犯罪嫌疑人辨认被害人 查找报案的女士,核实案情 继续真长伪造发票来源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3、听取律师意见 赵乐没有与张一阳、李佳媛形成共同伤害故意 。 可以排除赵乐追赶程明 赵乐不是共同伤害的帮助犯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4、风险评估 本案被害人系家里独生子,其被害后家长情绪激动,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被害人家属的不满情绪,且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有关问题存疑,属于一般办案风险级别,在办理案件中,承办人要积极施法说理、协调疏导化解矛盾,并根据情况制定以下风险预案: (1)、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理表》; (2)、制定《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将预案抄送控申部门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5、社会管理创新事项 针对南湖公园安全监管不规范、东江第五中学学生管理工作需完善发检察建议书。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 主持人:请评委对七号选手进行提问。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被害人是当地人,也知道2月份下旬湖面半冻半化,知道冒险跑上冰面有可能溺亡,你认为这是意外吗?被害人是否负担一定的危险责任?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你认为其具有证明力吗?如果公安机关不提供证明,应如何处理?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第一题,被害人是当地人应当知道2月下旬湖面半冻半化,他冒险跑上冰面溺亡,我认为这不是意外事件。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不往冰面上跑就有面临捱打的风险,后面人对他追击,紧迫性在加强,也有喊话情形,我认为这不是意外。被害人是否承担一定危险责任。本案被害人在这个情况中,我个人认为被害人面对当时的情况具有十分紧迫性,两名犯罪嫌疑人对他进行追击和围堵,而且被害人之前与犯罪嫌疑人有矛盾,他知道如果回来以后肯定会被打,而且他的年龄17岁,是未成年人,鉴于他的年龄和思想认识我认为他不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第二题,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我认为这个证据是有证明力的,但并不强。因为没有具体说明有哪些证据予以证实,应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说明,如果不说明的话有两种情况可以处理,一是,根据现在案件的证据情况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话可以继续审查逮捕;二是,如果根据现在证明情况不能认定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李贵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这三个犯罪嫌疑人,你确定了三个罪种,张一阳是故意杀人、赵乐是伤害致死,李佳媛是故意伤害。你刚才讲到帮助犯,请问:她帮助了谁?如果是帮助张一阳,不也是故意杀人吗?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在本案中张一阳和李佳媛他们在实施行为时首先是有伤害故意的,因为在李佳媛供述中说过,张一阳说要打被害人,她对张一阳行为持放任态度。但是在张一阳实施危害行为过程中,使被害人陷入危险境地,所以他的行为就变成了故意杀人的故意,这里“故意”进行了转换,因此我认为第三名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行为跟张一阳是共同的。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在分析第二个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把危害性等同于危险性,这会导致可能判十年以上的都需要逮捕。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判处十年以上有较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比较大。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杀人、伤害都需要逮捕了,不必要考虑危险性了。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根据逮捕三个条件来说,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有社会危险性,等等。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直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符合直接逮捕条件,只不过本案当中对危险性我又进行了说明和解释,把这一条做了一个强调。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本案起因上,被害人有强奸未遂的情形,你认为强奸的主要判断是什么?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根据第三个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认定的。在犯罪嫌疑人陈述过程中有说到很多具体的实施行为,比如:被害人被搂、抱、亲以及比较大胆、进一步的行为,对女孩儿造成了紧迫性,所以当时是认定强奸未遂,而且他的手段最起码认定为强迫猥亵。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认定猥亵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还有时间,有补充的么? 山西郭瑞琦(七号选手):没有补充。 主持人:好的,谢谢各位评委,也感谢选手!现在宣布六号选手的得分情况:88分、82分、86分、89分、85分、91分、84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1分、去掉一个最低分82分,六号选手的最后得分为86.4分。 主持人:下面请八号选手入场。八号选手,请打开汇报课件,你汇报和答问的时间总计20分钟,请注意时间规则,把握好两个环节的用时分配。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各位评委老师,早上好!今天我将向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过失致人死亡案”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我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案件汇报: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案件事实及证据 处理意见 需要说明的问题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张一阳,21岁,本地人,无业,2013.3.13,刑拘 羁押; 赵乐,20岁,本地人,学生,2013.3.13,刑拘 羁押; 李佳媛,17岁,本地人,学生,2013.3.19,取保候审。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因被害人程明欺负其女友李佳媛一事,遂伙同嫌疑人赵乐前往李佳媛与程明约定地点欲解决此事,由于嫌疑人张一阳、赵乐围追堵截导致被害人程明逃至冰面深处溺水死亡。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张一阳(七次)与赵乐(五次)供述基本一致:无法证实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致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围追被害人的行为,对导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结果有所预见。 李佳媛(四次):是否具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前后供述不一致,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主观目的不清。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证据:证人证言 证人程晓 、康淑芬:证实被害人程明失踪,请求解剖尸体查明死因。 证人周唯:证实案发当晚张一阳给其打电话说李佳媛被程明欺负一事。 证人魏芳:证实嫌疑人李佳媛曾向其提及程明欺负她一事。 证人沈六栓:证实报案经过。 证人沈祥:证实程明系其银行保安,2月23日后一直未归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证据:书证 常住人口户籍资料:李佳媛未成年人。 京北省移动通信公司公函 :通话记录。 京北省东江县第五中学证明:李佳媛系学生。 犯罪嫌疑人赵乐辩护律师意见函:不构成犯罪。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证据:鉴定意见 2013年3月14日,东江县公安局委托京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程明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证实:被害人程明系溺水死亡。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证据: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东江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3年2月24日对案发现场南湖公园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方位图,拍摄了现场照片。 2、辨认笔录一份——东江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3年3月9日组织被害人父亲程晓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辨认,确认该尸体为其子程明。 3、辨认笔录三份——东江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3年4月8日组织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李佳媛对作案时行走路线进行了辨认,确认案发时嫌疑人及被害人程明行走路线,并绘制了示意图。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证据:其他材料 1、到案经过; 2、东江县公安局关于三名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说明; 3、东江县公安局关于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说明; 4、被害人程明父亲程晓关于解剖被害人确定死亡原因的申请; 5、东江县公安局关于案发当晚天气情况的工作说明。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案件定性分析 张一阳、赵乐:过失致人死亡 因果关系:围追堵截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 刑事责任: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心态:过失而非故意。首先:无伤害致死的主观故意,追赶行为目的制止逃跑,对死亡结果不追求不放任。其次:对溺水死亡结果有所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因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介入因素:被害人行为。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李佳媛: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键:主观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 张一阳与李佳媛供述不一致,且前后供述矛盾,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无法认定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故意,故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处理意见 张一阳 -- 过失致人死亡:围追行为 — 致人死亡结果 -- 刑罚条件:有期徒刑 -- 社会危险性:有逃跑行为 -- 审查意见:批准逮捕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赵乐 -- 过失致人死亡罪:围追行为--致人死亡结果 -- 刑罚条件:有期徒刑 -- 社会危险性: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初犯,有悔罪表现,和解意愿 -- 审查意见:不批准逮捕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李佳媛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审查意见:不批准逮捕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 侦查活动监督事项——口头纠正违法 鉴定意见未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 侦查人员勘查现场未付勘查证 对李佳媛3月26日讯问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东江县公安局对同一犯罪事实先后两次立案 对李佳媛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使用错误 对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起止时间计算错误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继续侦查取证事项 调取南湖公园监控录像 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主观意图 对被害人程明的伤害情况进行鉴定,确定伤害成因 提取李佳媛与张一阳、被害人程明的QQ聊天记录(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取证提纲)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社会管理创新 赵乐、李佳媛在校学生,学校疏于监管,存在制度缺陷,建议向东江县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内学校加强监管。 南湖公园管理不完善,导致被害人溺水身亡,存在管理不健全问题,建议向东湖公园管理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风险评估及矛盾化解事项 由于被害人死亡,给其父母造成巨大精神伤害,要求追究责任,提出高额赔偿,未达成和解协议,处理不当可能引发被害人家属不满,引发矛盾。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向被害人家属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请评委对八号选手提问。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宣读必答题)被害人是当地人,也知道2月份下旬湖面半冻半化,知道冒险跑上冰面有可能溺亡,你认为这是意外吗?被害人是否负担一定的危险责任?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你认为其具有证明力吗?如果公安机关不提供证明,应如何处理?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第一题,被害人是当地人,也应当知道2月下旬湖面半冻半化,因为两个嫌疑人的追赶跑到湖面导致溺水身亡,我认为这并不是意外。首先两个被告人因为张一阳女友与被害人之间曾经有矛盾,然后产生了想找被害人解决此事的意图,当晚见到被害人之后对被害人实施了追赶行为,从证据情况看,两名犯罪嫌疑人所处的方位导致被害人只能向湖面逃跑,所以二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向湖面逃跑。另外被害人作为一个当地人,基于一个正常人的判断应该知道在当时情况下湖面上可能会有融化的地方,跑至湖面可能会落水身亡。这是在课件当中说的。我们要考虑是被害人行为否阻断因素阻断了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本案中,被害人行为的异常性并不大,而且两个嫌疑人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可能性较大,所以被害人行为并不能阻断二人危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宜认定为意外,应当认定两名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第二题,我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本身不具有证据能力,但是里面的内容,新修改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报请逮捕时要对其社会危险性进行说明,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危险性进行了说明,但是以工作说明的形式,我认为不太合适。另外,公安机关并没有就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相关的证据,仅是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当中询问到了案发后为什么有收拾行李逃跑行为。但是本案能够据此认定犯罪嫌疑人张一阳案发后有逃跑行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导致其再次逃跑,所以有逮捕必要。 李贵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列书证时有提到法律意见函,你认为这是书证么?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我本想把它放到其他材料中,但因为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是对案件最后定性有很大影响,所以我在这个案件当中把它放在书证中,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也提出了一定理由赵乐不涉嫌犯罪。它本身具有一定证明作用。 周水清(公安部刑事犯罪侦查局副巡视员):这个案件当中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就是两个人的口供,怎么确定这两个人的口供是真实的呢? 内蒙古孙永伟(八号选手):我没有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几次供述前后,尤其是主观意图,当时与其女友是如何商议的。而且前后供述有不一致的地方,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我对这份供述没有采取任何一方意见,根据书证,两名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追赶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此可以认定主观上是过失而并非故意,根据我对案件的定性,笔录作用的证明力并不大。 周水清(公安部刑事犯罪侦查局副巡视员):我的问题是,如何证明两个人的口供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说证据要确实,在这个案件当中,有证据证明这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是他们两个人实施的证据只是口供,我问的是,要保证这是真实的才能确定,那么证明真实的依据是什么? 主持人:主持人:对不起,时间已经到了。谢谢评委的提问,也谢谢选手!下面请评委为八号选手打分。现在宣布七号选手的得分情况:78分、82分、77分、81分、78分、84分、78分,去掉一个最高分84分,去掉一个最低分77分,七号选手最后得分79.4分。请九号选手入场。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各位评委老师,早上好!今天我将向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过失致人死亡案”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我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案件汇报: 案件概况 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 处理意见 需要说明的问题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案件概况)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3年2月23日21时5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张一阳伙同李佳媛、赵乐经事先预谋,由李佳媛将程明约至京北省东江县南湖公园西北门公厕处,后张一阳及赵乐将程明围追至该公园湖的西北岸边,程明跑入湖中冰面后溺水死亡。侦查机关提捕定性意见: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起因事实:2013.2.22:李佳媛告知其男友张一阳其被程明欺负一事,张一阳告知其好友赵乐后,二人决定找程明阻止其继续纠缠李佳媛。 预谋事实:2.23日,李佳媛告知张一阳,程明约其到南湖公园,张一阳与李佳媛预谋趁李上厕所之际,张一阳与程明谈判,若无果就打程明。 行为事实:张一阳与赵乐在公园看到李、程二人分开后程明一人往南走,张让赵在北侧围堵,张一人追程,程向湖面跑去,张追赶未果,赵乐赶来,二人看见湖面有冰窟窿。 结果事实:二人没有看到对岸有人,想到程明可能掉到湖里,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程明死亡,经尸体检验鉴定为溺死。张、赵与李会合后,张向李要了周唯电话与其联系。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起因事实的证据: 张一阳供述:李佳媛电话告知其被程明欺负 赵乐供述:张一阳说其女友李佳媛被人欺负 李佳媛供述:2.22晚被程明在自家楼道欺负 李同学魏芳证实:曾听李提到程明骚扰她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预谋事实的证据: 张一阳先供述:是其主动提出找程谈,后翻供称是李要求其处理; 赵乐供述:其与张到公园后,张说一会吓唬那个要强奸李佳媛的男的,要是说不好,就打他一顿出出气。 李佳媛先供述:其与张约好其进厕所后,张与程明谈其被欺负一事。后供述:是张、赵自己决定去公园找程明的。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行为事实的证据 张一阳:看到程明一个人往南走,让赵乐在北面围堵,张追程明。后没追到程,等赵乐找到张时二人但看到湖面有冰窟窿,也没看到程到对岸。 赵乐:张一阳让他在北面防止程跑。他听到张喊话后找到张,已经看不到程,但看到湖面有冰窟窿,也没看到程到对岸。 李佳媛:看到赵乐在前、张在后追程明。张、赵、李会合后张向李要了周唯电话。 周唯:张一阳给其打电话,听到其在公园,程明可能跑到冰上。 移动通信公司通话记录查询:案发时程明、周唯、李佳媛、赵乐通话情况。间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结果事实的证据 尸体检验鉴定:程明系溺亡 程明父母证言及辨认笔录:程明系其子,且已死亡。 周唯证实:案发后张一阳给其打电话,听到张在公园,程明跑到冰上,间接证实部分情况。 公园管理人员沈公栓证实:2.24一女子告其湖内有尸体。经查确实有一具男尸,遂报案。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其他事实的证据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的详细情况、案发时张一阳、赵乐、程明、李佳缘的行走路线,尸体系程明; 常住人口户籍资料:张一阳、赵乐、李佳媛的自然情况; 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说明; 赵乐律师出具的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李佳媛学校出具的一贯表现的证明、本案刑事和解失败的原因; 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定性分析:张一阳、赵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主观上:无伤害、杀害程明的故意。 客观上:死亡结果介入了被害人自己的因素。 但张一阳让赵乐从北面围堵,赵乐实际也在北面围堵 张一阳追赶迫使程明往湖面跑,在赵乐找到张一阳 后,二人想到程可能掉到湖里,也没看见程跑到对 岸,未采取任何措施。 二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定性分析:李佳媛 过失致人死亡罪(未参与) 故意伤害罪(无结果) 不构成犯罪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全案证据分析: 瑕疵证据的补正或合理解释; 矛盾证据的补正或合理解释; 证明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的证据; 证据间相互印证,证实张、赵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 证据间相互印证,证实李佳媛不构成犯罪的事实。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对张一阳的处理意见 定性分析:张一阳的追赶行为迫使程明往湖面方向逃跑而掉入湖中溺死 社会危险性分析:行为直接导致程明死亡,案发后不愿赔偿被害人家属,翻供,曾试图逃跑。 处理决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批准逮捕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对赵乐的处理意见 定性分析:赵乐的围堵与张的追赶行为迫使程明往湖面方向逃跑而掉入湖中溺死 社会危险性分析:供述稳定、认罪、悔罪、初犯、愿意赔偿、在校学生,具备监、帮条件。 处理决定:建议不批准逮捕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对李佳媛的处理意见,未参与追赶程明、对程明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建议不批准逮捕。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侦查活动监督事项 二、续侦及补充侦查事项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办案风险评估及预案 五、延伸办案职能事项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一、侦查活动监督 书面纠违: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原因违法 口头纠违: 3.16同样两名侦查员讯问张一阳、赵乐的时间有重叠,存在单人讯问可能; 讯问未成年女性李佳媛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3.26公安机关讯问李佳媛没有其法定代理人在场。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二、续侦及补侦事项 一是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二是对存在的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三是跟踪监督侦查监督事项 四是调取南湖公园的监控录像案 五是调取李佳媛与张一阳的短信内容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律师意见采纳说明: 赵没有与张、李共同伤害程明的故意(没有伤害故意不能排除存在过失) 程明是躲张的追赶才掉入湖中、程明陷入险境与赵乐无关(赵乐的围堵致使程明只能往湖面跑,有因果关系)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需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四、办案风险评估及预案 风险评估:程明系家中唯一独子,张、赵致其死亡给其家属带来巨大悲痛,不批准逮捕赵乐、李佳媛可能引起家属不满,本案可能存在办案风险。 风险预案: 1、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理表》,并移送控申部门; 2、制定《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并启动预警化解机制; 3、启动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五、延伸办案职能事项 社会矛盾化解 1、认真倾听被害人意见,又必须坚守法理底线,做好防止激化矛盾的预案。 2、有针对性地开展说理工作,主动向被害人阐明法理、释疑解惑,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提升执法公信力。 社会管理创新 为发挥检察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结合执法办案工作,针对本案中存在的管理漏洞,特向南湖公园管理处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 1、在湖面周围设置安全护栏; 2、安装能够覆盖湖面的监控装置。以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 主持人:请评委对九号选手提问。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被害人是当地人,也知道2月份下旬湖面半冻半化,知道冒险跑上冰面有可能溺亡,你认为这是意外吗?被害人是否负担一定的危险责任?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你认为其具有证明力吗?如果公安机关不提供证明,应如何处理?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第一题,承办人认为这不是意外事件,被害人对此不承担危险责任。理由是: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张一阳和赵乐二人结合追赶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其只能向湖面逃跑,程明当时也没有预计到其到了湖面后可能会发生溺亡的危险,程明当时做出这种选择是在衡量了可能停下来以后被张一阳和赵乐抓住后对其殴打造成的身体损害的危险和其跳入冰面有可能逃跑之间做出了选择。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第二题,公安机关仅对社会危险性提供了一份证据情况说明,我认为就目前本案而言还是有证明力的。同时,鉴于审查批准逮捕只是侦查阶段的一个环节,可以建议侦查人员进一步收集能够证实其社会危险性的证据,补强其证明力,目前这份证据还是可以采信的。如果公安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经审查全部的在案证据又不能证实其有社会危险性,承办人应依法当做出正确的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你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作为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作为和不作为区分的标准是看致使危害结果产生的行为是嫌疑人积极所为还是嫌疑人消极不履行他应当履行的义务,承办人分析了本案中不构成不作为犯罪的理由有三点:第一点,不作为犯罪它成立的条件有三个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行为人作为以后具有回避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等。具备这三点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第二点,不作为的义务来源的内容包括法律规定的义务来源,职务和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行为人先行行为导致的义务。还有行为人创设了危险以后就具有了排除危险的义务,行为人虽然没有创设危险但他具有法律规定的保护和救助义务,从这两个角度说明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结合本案看,张、赵二人,由赵乐实施围堵,张追赶程明的行为,使得程明只能向湖面方向跑,但是二人追赶行为并不是必然导致其跳湖溺亡,当时程明完全可以选择停下来,不把自己至于危险过程中,换句话说,张、赵二人行为并没有创设了这种危险条件,因此对程明掉入湖中不具备救助义务。所以不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犯罪。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如果情况说明用来作为自首立功证据材料时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采信?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评委老师的这个提问是要提醒我们作为一线办案人员要在平时的审查批准逮捕、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过程中要充分地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承办人认为,证明嫌疑人自首立功的情况证明,首先要具有证据能力,也就是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手续后做出的情况说明。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必须符合客观性的要求,审查证据的前提下还要查实该份证据是否存在着侦查人员滥用侦查职权,是否有徇私枉法的情况,如果都排除这些情形,这种情况说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形式要件上是否需要经手公安人员签字? 山西武美华(九号选手):需要公安人员签字,需要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主持人:谢谢评委的提问。下面请评委为九号选手打分。现在宣布八号选手的得分情况:85分、92分、85分、86分、86分、95分、83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5分、去掉一个最低分83分,八号选手最后得分为86.8分。 请十号选手入场。十号选手,请打开汇报课件,你汇报和答问的时间总计20分钟,请注意时间规则,把握好两个环节的用时分配。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各位评委老师,早上好!今天我将向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涉嫌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案”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我先说一下案件汇报承办人意见。 张一阳:故意伤害建议批捕 赵乐:故意伤害建议批捕 李佳媛:故意伤害建议不批捕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我将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案件汇报: 1、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争议焦点分析 3、需要说明的问题 4、风险评估及延伸职能 5、处理意见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一、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全案认定的事实 与公安机关认定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分析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全案认定的事实 死者程明强奸未遂李佳媛,嫌疑人; 李佳媛约程明到公园见面,嫌疑人; 李佳媛告知嫌疑人张一阳让其约到公园见面。嫌疑人张一阳召集嫌疑人赵乐到公园维度程明,张一阳追赶程明,程明跑到湖面落水溺亡。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与公安机关认定不一致的事实 经审查认定事实 程明强奸未遂,张一阳让李佳媛约程明,张一阳召集赵乐 赵乐在钱柜处等,防止程明跑掉,张一阳自己去追,致程明跑入湖中冰面。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证据分析 张一阳、李佳媛的共同故意 张一阳、赵乐的共同故意 三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 1.张一阳、李佳媛的共同故意——张一阳供述、李佳媛供述共同伤害故意 2.张一阳、赵乐的共同故意——张一阳供述、赵乐供述共同伤害故意 3.三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魏芳等、现场勘验笔录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争议焦点分析: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 赵乐,李佳媛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赵乐、李佳媛是否对致死负责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侦查活动监督事项: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等2项(书面纠正) 讯问李佳媛,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等14项(口头纠正) (二)听取赵乐的律师意见及审查情况 赵乐没有共同故意及行为、赵乐没有追赶行为、赵乐没有配合张一阳的行为,均不予采纳。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四、风险评估及延伸职能 (一)风险评估:死者家属情绪激烈,属于一般风险,加强释法说理,息诉稳控措施,检调对接; (二)检察建议:未成年人进网吧,公园管理漏洞,发检察建议;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帮教措施,纳入“检校共建基地”等帮教工作。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承办人意见: 张一阳是故意伤害,可能10年以上,建议批捕; 赵乐是故意伤害,有社会危险性,建议批捕; 李佳媛是故意伤害,不符合转捕条件,未成年人等,建议不批捕。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请评委对十号选手提问。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被害人是当地人,也知道2月份下旬湖面半冻半化,知道冒险跑上冰面有可能溺亡,你认为这是意外吗?被害人是否负担一定的危险责任?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你认为其具有证明力吗?如果公安机关不提供证明,应如何处理?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第一题,我认为本案不是意外,所谓的意外事件是指有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过失或者故意,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才是意外事件。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是本地人,应当预见到跑入湖面会发生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不是意外事件。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被害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危险责任?我个人认为,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被害人的介入因素并没有中断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这是因为这需要考虑三个问题: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的作用力大小。结合本案,被害人的介入因素是没有造成中断的,理由如下:一是三个人的行为是有预谋、有组织的比较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二是在特定条件下,被害人跑入冰面,当时是在特定条件下,是比较正常的自救行为。三是溺水死亡的结果是比较符合较高的可能性的。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第二题,公安机关仅提供一份情况说明,是没有证明力的。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39条规定,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等五种危险行为需要一定证据和迹象表明,因此公安机关说明社会危险性的时候除了提供情况说明之外还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材料。结合本案,比如说公安机关认为张一阳具有故意逃跑行为,在本案证据材料里就没有显示他逃跑,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提供一定的证据材料说明他曾经故意逃跑。如果公安机关不提供证据证明,应如何处理?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戴长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请分析,案件中有哪些故意伤害行为?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承办人认为本案是有故意伤害的行为。虽然他还没打到人,但是这种追赶的行为,本身目的是要打,非常明确,另外这种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所以承办人认为是有故意伤害的行为。 李贵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对于赵乐,你建议要批准逮捕。理由是什么?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承办人认为,死者父亲、母亲情绪非常激烈,要严惩嫌疑人,如果不批捕的话可能会引起涉检信访、群体性事件。我认为这个社会危险性是属于这一类型的。 李贵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受害人家属的反映是你要批捕的考虑因素?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对。 李贵方(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有没有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想积极赔偿的因素呢?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当时有考虑到。批捕第二个犯罪嫌疑人基于以下考虑,因为他的主要责任还是比较大的,证据也有待进一步收集,还有就是考虑到涉检信访和群体性事件。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第一被告人判十年以上直接逮捕、第二被告人因具有社会危险性被逮捕,刚才李老师提到如果有悔罪、自首,那么谈到危险性时,如何体现?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五种社会危险性,其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危险跟其他的几条不一样,其他的几条比如说实施新的犯罪是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第二条我们不捕的话可能会引起社会危险性。其他四块是说犯罪嫌疑人本身的行为,第二块是我不捕这个行为造成的后果。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案件起因来说认定三个被告人是预谋、故意伤害,这是根据三个人口供判断的么?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三个人一起预谋,第一个犯罪嫌疑人跟第三个犯罪嫌疑人先有的预谋,想打被害人,问要怎么处理。两个人已经形成预谋。同时又叫第二个犯罪嫌疑人也参与预谋。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打”的概念比较抽象。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确实是比较抽象,打的范围也比较大,有可能是轻打,有可能是重打。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如果是轻打呢?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如果他态度好就不打,但是从实际上来看,他态度不好,跑了,所以就要打。 元明(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还有补充的么? 福建王加贺(十号选手):没有。 主持人:谢谢评委,谢谢十号选手!请评委为十号选手打分。今天上午十位选手的竞赛已经全部完成,现在我宣布一下九号选手的得分情况:92分、91分、88分、87分、91分、95分、85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5分、去掉一个最低分85分,九号选手最后得分是89.8分。 主持人:我们稍作等待第十号选手的得分情况。经过今天上午激烈的竞赛,十位选手缜密的思维、精练的语言和良好的心态以及丰富多彩的多媒体制作为我们做了全面展示,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同时评委们的提问也非常犀利,选手们也可以自圆其说,也充分体现了我们检察官们的智慧。 主持人:各位,今天下午的比赛将于两点半开始,相信同样精彩。接下来宣布十号选手的得分情况:74分、75分、75分、76分、83分、84分、8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84分、去掉一个最低分74分,十号选手最后得分是77.8分。 主持人:上午的比赛告一段落,感谢评委和工作人员的辛勤工作,欢迎各位下午两点半准时观摩,谢谢! 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经过上午十名选手的展示,侦监部门的干警可谓满腹经纶、风采各异,他们自信从容的举止、昂扬的气质,严谨的阐述,也是为我们展示了他们的职业魅力,相信今天下午我们的选手们将会更加的精神抖擞,胸有成竹,在接下来的几个小时里,期待能看到一场赏心悦目的比赛,下午比赛正式开始。 主持人:按照规则,上午和下午的嘉宾进行了场地轮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下午几位重量级的评委,他们分别是: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 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裴显鼎;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王利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检察业务专家)罗庆东;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海龙。 主持人:现在比赛正式开始,请十一号选手上场。这是今天下午的一号选手。选手你好,请打开汇报课件,你汇报和答问的时间总计20分钟,请注意时间规则,把握好两个环节的用时分配。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各位评委老师,下午好!现在我向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过失致人死亡案”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此案审查认定的事实 时间:2013年2月23日晚10时许 地点:南湖公园湖边 人物:张一阳、赵乐 动机:解决其女友李佳媛被程明骚扰 目的:教训、殴打 手段:追堵、逼入险境而不救助 对象:程明 结果:程明逃入湖中冰面溺死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焦点问题:1.张一阳构成何罪? 首先,关于犯罪动机——程明强奸李佳媛未遂,程明强奸李佳媛未遂,解决纠纷(李佳媛陈述、张一阳、赵乐供述,康淑芬、沈祥等证言,程明尸体上伤痕等证据证明) 其次,关于犯罪目的——教训、殴打程明,不再骚扰李佳媛(由张一阳、赵乐、李佳媛等的供述证明) 第三,关于犯罪行为——张一阳追,赵乐堵,致使程明冒险逃入湖中冰面,未予劝阻或救助(不作为行为) 第四,关于犯罪故意——认识到程明可能发生危险,认识到程明的危险由自己造成,放任程明被溺死(张一阳供述证明) 最后,关于犯罪结果:——程明符合溺死(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证明) 结论:张一阳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焦点问题:2.赵乐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理? 首先,关于赵乐的客观行为——堵、追、不救助,是协助张一阳(张、赵、李供述证明) 其次,关于赵乐的主观故意——认识到程明可能发生危险,认识到程明的危险与自己有关,放任程明被溺死 综上,赵乐构成故意杀人共犯。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焦点问题:3.李佳媛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李佳媛的主客观行为 主体:强奸案被害人 目的:解决程明纠缠 行为:将程明约到公园 未参与:追堵程明 认知:当时不清楚程明逃入冰面 意志:无证据反映其希望程明死亡 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侦查活动监督的事项及处理意见 提捕书中未说明社会危险性 延长拘留期限理由错误 不属于限制律师会见案件而审批 调取的书证材料无提取经过说明及签名 鉴定意见未附鉴定人资质证明 对未成年人李佳媛讯问未告知权利义务 对未成年人李佳媛未通知法援指定辩护 讯问李佳媛时无女性工作人员 在场 讯问张一阳未进行录音录像(情节较重,书面通知侦查机关纠正 )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 1.对本案中的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2.调取南湖公园内的相关监控摄像资料。 3.查找案发现场有无其他目击证人。 4.核实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的视力情况。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赵乐辩护律师的答复意见 赵乐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赵乐时进行了核实证据的行为,拟向其主管司法局发检察建议。 南湖公园安全管理不到位,拟向主管机关检察建议予以规范。 康安小区楼道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除患,拟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规范。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审查意见: 张一阳:以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企图逃跑,批准逮捕 赵乐:以不作为方式故意杀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自首、从犯、在校生,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李佳媛:自力救济,无犯罪行为,无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疑罪从无,不批准逮捕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 主持人:谢谢一号选手!(宣读必答题)本案发生在2月份晚上10点左右,湖南岸没有路灯,能见度差,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听到呼救,你认为其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吗?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修改,假设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由报捕,请你谈谈转捕条件如何进行审查?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第一题,讲的是在案发当时现场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对其不作为的行为有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个问题要讲清楚首先要区别本案当中涉及的两个罪名的区别,本案有两个焦点罪名,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主观认识上有一定共同性,但是在主观意志上具有较大区别。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主观认识上两者都是要认识到危害结果有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在相同点之下仍然有一定的区别点,区别点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可能性预见的话,虽然预见到,但是基于一些外部条件,错误的评判,估计到可能因为其他外部条件的存在而可以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综合起来,他认为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较小。但是对于间接故意杀人的定罪来讲,只要认为有间接故意就可以。主观意志方面区别就更为明显,过于自信过失不希望这个结果发生,只不过因为过于自信轻信可以避免发生这个结果。但是对于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来说,对于结果是漠视的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排斥,无论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无动于衷,是一种蔑视的态度。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回答这个问题,根据现场的情况,当时在2月份寒冬晚上10点钟,湖南岸也没有路灯,能见度比较差,也没有听到呼救声,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说行为人他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判断呢,我认为这个不会存在根本性的影响,理由:判断行为人当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预盼也要根据当时的其他情况,在本案当中有很多客观因素决定了行为人应当预见到结果很有可能发生,这些情形包括当时已经过了2月份末,已经过了春节之后,冰面已经开始融化,这是季节的问题。时间方面,在晚上,晚上被害人程明跑上冰面之后对于这种不可测的风险,更加难以控制和把握。还有手段上,当时程明是跑到冰面上的,这个动作非常大也很容易把冰面踏碎,另外张一阳在程明跑上冰面时明确听到冰面有碎裂声,认识到可能会碎裂。另外张一阳还使用过明确威胁,这会导致程明不敢回头,只能往对岸奔去。根据以上这些客观条件来看,张一阳应该预见到程明可能会在湖上发生一些意外危险,那么现在就涉及到一个重要问题是,行为人对于这种结果能轻信避免,轻信情况是否客观存在、有无根据,我认为没有听到呼救声并不能构成他轻信避免结果的根据,他只是抱着侥幸心态。因此第一个问题,不会影响到行为人张一阳对于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可能性。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第二题,我认为结合本事实来讲,应该是不对李佳媛进行批准逮捕。理由: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取保候审之后违规逮捕的情形,只要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良好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可以考虑予以逮捕,但是这种情形处理仍然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构成条件要遵守,如果没有达到不能仅仅因为违规而予以逮捕。因此从目前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李佳媛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即使公安机关以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要坚守证据条件,不予以批捕。 主持人:请评委对一号选手进行提问。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刚才在案件汇报里提到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这个结论妥不妥,能否解释?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关于这个问题我在PPT里也提到,当时讲的不是很详细(由于时间关系),我这里补充一下,之所以认定李佳媛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其他犯罪,理由主要是从她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进行评判的。从客观行为上来讲,现有的证据主要是他们三人供述能够反映到当时李佳媛把程明约到了公园公厕附近之后,李佳媛继续上公厕了,而程明在外面等,在等的过程中张一阳和赵乐就前去追赶程明,一直追到了湖的南岸才发生了后面的犯罪行为,但是李佳媛当时从公厕出来虽然看到了张一阳、赵乐追程明,但是并没有跟过去,也就是说后面真正发生不作为的行为时,李佳媛是没有在场的,也没有参与追赶程明,没有实施先行行为,因此不能证明李佳媛实施追赶行为或者没有产生救助义务。李佳媛仅仅是因为涉嫌被程明强奸未遂,也一直受程明纠缠,希望通过约出他来解决矛盾,这属于合法情形,没有其他犯罪行为。至于说对于张一阳、赵乐后面实施行为的主观故意,目前的证据反映并不是很清晰,因此我认为,根据现在的证据不能证明李佳媛具有犯罪实施的主观意义。从主观、客观来看,目前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主持人:评委可以继续提问。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列的证据清单当中死者伤痕在批捕环节有什么法律意义么?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死者伤痕在本案当中使用的作用主要用于印证李佳媛陈述的被程明强奸未遂的细节。这是次要事实。但是它又是引发本案证据的一个相关事实,我在这略有一提。回答完毕。 主持人:评委会否继续提问?选手是否有继续补充? 广东黄海峰(一号选手):没有补充。 主持人:谢谢一号选手!下面请评委为一号选手打分。接下来有请二号选手入场。二号选手你好,请打开汇报课件,你汇报和答问的时间总计20分钟,请注意时间规则,把握好两个环节的用时分配。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现在由我来为大家汇报“张一阳涉嫌故意杀人、赵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汇报提纲 一、案件概况 二、证据情况 三、罪名认定 四、其他事项 五、处理意见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一、案件概况之事实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因其女友被程明欺负而心怀不满,2013年2月23日21时50分左右,张一阳经与李佳媛达成合意,在李佳媛与被害人程明约至京北省东江县南湖公园西北门公厕附近时,邀约犯罪嫌疑人赵乐同行,后与赵乐在该公园内将程明围追至该公园湖的西北岸边,程明跑入湖中冰面后溺水死亡。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证据情况之证据组合 1. 程明强奸李佳媛未果事实 直接:李佳媛供述;张一阳、赵乐、周唯、魏芳的传来证言。 间接:沈祥关于程明有抓伤的证言 补强:程明母亲康淑芬、朋友周唯关于程明性格暴躁的证言 2. 张一阳、李佳媛达成合意由张找程明谈话的事实 直接:张一阳供述 间接:李佳媛见到张、赵二人后进入公厕的供述 3. 张一阳、赵乐相约前往公园找程明事实 直接:张一阳前六次供述、赵乐供述 矛盾:张一阳翻供笔录系非法羁押期间所获,予以排除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4. 张、赵围追程明事实 直接:张一阳、赵乐供述及辨认笔录; 间接:李佳媛的目击证言;沈六栓证言和勘验笔录关于现场环境的描述 5. 程明溺水事实 直接:鉴定意见 间接:三名嫌疑人供述、沈六栓证言 6. 张故意、赵过失、李佳媛无罪过的事实 直接:三名嫌疑人供述 间接:周唯、沈六栓证言 矛盾:张过失辩解不符合案情和常理,不予采信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瑕疵证据分析:部分证据的收集存在程序性瑕疵,对证据的真实性未产生实质性影响——需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其他矛盾证据分析:细节描述差异不影响基本事实认定——可以采信 李佳媛与程明去公园的邀约情况存在矛盾,未能查实——不予认定 全案证据分析:展现案发原因、过程及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张、赵的犯罪事实证据形成锁链,李无罪过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罪名认定之构成要件分析 主观方面:泄愤动机、明知、看到摔跤不停止、放任态度 客观方面:追赶、威胁先行行为,逼至客观危险环境,溺死结果,因果关系 客体:生命重大权益 主体: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故意杀人(间接故意)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其他事项 (一)核实证据及听取律师意见情况 赵乐律师李岩三点意见: 赵无故意伤害故意及行为——采纳 排除赵乐有追赶程明行为——不予采纳 赵乐对程明无救助义务——采纳(无先行行为) (二)风险评估 对李佳媛不捕可能致程明父母上访 (三)社会管理创新新 就未成年保护及犯罪预防事宜,向学校、团委及相关组织发出检察建议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其他事项之侦查活动监督情况 1、张、赵不符合多、结、流延拘三十日情形 2、张、赵延拘时间起算点计算在期间以内 3、律师会见赵乐无需公安批准 4、户籍和表现证明、通话清单未附提取详情 5、现场勘验只有一名见证人 6、鉴定意见未附资质说明 7、对张一阳的第三次讯问未在看守所内进行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其他事项之待补查内容——继续收集、补充、完善证据 提取李佳媛QQ通讯及短信记录 视力测试查实验 调取公园监控录像侦 组织赵乐对死者进行辨认 对李、程进行伤痕鉴定 确定楼道不锁门情况及程女友身份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其他事项之逮捕必要性性分析 有证据证明有不作为故意杀人事实(轻微) 法定刑三年以上 可能串供(曾翻供) 可能逃跑(曾逃跑) 防范涉检上访风险 张一阳:符合一般逮捕条件,有逮捕必要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有证据证明有过失犯罪事实(疏忽大意) 初犯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在校学生 有赔偿意愿和条件 赵乐: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处理意见 张一阳—— 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 有逮捕必要 建议批准逮捕 赵乐——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2条) 但无社会危险性 建议不批准逮捕 李佳媛—— 不构成犯罪 建议不批准逮捕 贵州周鑫一(十二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各位。 主持人:本案发生在2月份晚上10点左右,湖南岸没有路灯,能见度差,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听到呼救,你认为其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吗? 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修改,假设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由报捕,请你谈谈转捕条件如何进行审查?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第一题,在汇报中已经列举了四点理由,一是当天晚上公园门口有一个关于内部结冰比较危险,划定了范围不能在湖南岸进行活动的提示牌。第二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他小时候父母对他进行过深刻教育,而且听说过南湖公园曾经有人掉入其中溺死的事实,他有惧怕的心理和听闻的经历。第三是根据当天晚上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天气情况的证据显示,不是特别的冷,而且已经过了2月份了,他自己也说,在过完年以后最好不要去冰上了,所以他对这个预盼是有认知的,这是可能性的认知,而不是必然性的。但是赵乐曾经赶到张一阳的面前询问被害人下落时,看见了冰面不结实也对张一阳进行提示。第四被害人进入冰面时,他也听到了冰裂的声音,所以我认为他对已经可能发生的危险性有预见能力,同时对被害人有提醒义务。在预见到被害人可能掉入冰面以后也会有救助义务。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第二题,要求在违反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如果情节严重才可以转补,首先要达到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有第一个前提。一般性违规还不行,还要有情节严重作为判断基准。第三,是可以逮捕而不是必须逮捕,比如危险驾驶罪,如果取保之后违反了保证这个规定是否要必须进行逮捕,这个首先要审查事实证据、条件,再审查危害可能性,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第二题,要求在违反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如果情节严重才可以转补,首先要达到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有第一个前提。一般性违规还不行,还要有情节严重作为判断基准。第三,是可以逮捕而不是必须逮捕,比如危险驾驶罪,如果取保之后违反了保证这个规定是否要必须进行逮捕,这个首先要审查事实证据、条件,再审查危害可能性,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主持人:下面有请评委对二号选手进行提问。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第二题,要求在违反取保候审并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如果情节严重才可以转补,首先要达到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有第一个前提。一般性违规还不行,还要有情节严重作为判断基准。第三,是可以逮捕而不是必须逮捕,比如危险驾驶罪,如果取保之后违反了保证这个规定是否要必须进行逮捕,这个首先要审查事实证据、条件,再审查危害可能性,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主持人:下面有请评委对二号选手进行提问。 钱列阳(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你认为张一阳在追程明时见到程明掉进冰窟窿和没有掉进冰窟窿,有没有亲眼看到有没有差别?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这个定性上差别不大,根据我上面分析的他的认识因素、预见能力,他有预见能力,根据当时客观情况下,他应该已经预见到这种可能性,在中间比较关键的,张一阳的行为是紧急追击行为,另外他发出三次威胁,在草坪上他说别跑,在湖西岸还说让你跑,第三说别让我逮到你,是被害人正准备下冰面的时候,这次威胁最关键,因为他对被害人进入危险境地是一个直接推动因素,他创造了危险条件,然后在后续过程中预见到被害人可能会发生这个结果,他不提醒还不实施救助行为,发现他失踪了还不进行积极救助。我们可以做这样一种设想,即使他没有亲眼看到被害人掉入其中,但是他预见到了,如果他实施呼救行为或者拨打急救电话、仔细寻找一下,有可能被害人生命就可以挽救,我认为他对死亡结果是负有罪过的。 钱列阳(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如果他听到呼救不去救和现在的法律定性也是一样的?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是一样的。 王利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第二问,我希望你能结合本案来做一些进一步的阐述。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修改,假设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由报捕,请你谈谈转捕条件如何进行审查? 贵州周鑫一(二号选手):公安机关对李佳媛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手续程序,有没有达到这个情况,以及犯罪基本事实证据要进行审查,还要看她具体违反的是哪些规定,判断她的情节严重程度,再看是否有逮捕必要,如果不捕有哪些影响。我认为李佳媛是一个未成年人也是在校学生,而且其在本案地位上讲,是属于受害者的地位,她自己的身份也是比较值得同情的,因为她把这个事情告诉男朋友而不敢告诉家长,说明家长和学校对孩子的身心关爱是有缺陷的,而且她也在口供当中提到想看看对方的态度,能否给自己提供帮助。她也说了第二天想报复程明,但也说了没有想好找谁报复,只是一个气愤的心理,她告诉她男朋友发现男友很生气,也说了对方只碰了我,并没有说有具体的强奸情节,她的心理是这样的,所以她自己本身也是值得同情的。她叫男朋友到公园找被害人谈话甚至是默许了男朋友采取进一步措施殴打教训的手段,本身是因为这个案件的原因的原因,这个原因的原因能够被社会所容忍,所以她与案件结果是没有关系的。承办人对她没有逮捕的必要。如果说特别严重的话,要看具体情节。 主持人:谢谢评委,也感谢二号选手!请评委为二号选手打分。下面宣布今天下午一号选手得分情况:罗庆东评委96.5分、高峰评委93分、张建伟评委93分、陈兴良评委85分、裴显鼎评委96分、钱列阳评委80分、王利民评委9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6.5分、去掉一个最低分80分,一号选手得分91.4分。 有请今天下午的三号选手入场。请打开汇报课件,你汇报和答问的时间总计20分钟,请注意时间规则,把握好两个环节的用时分配。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现在由我来为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公安机关报捕意见: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承办人对本案处理意见: 对张一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 对赵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对李佳媛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2013年2月22日晚上10时左右,被害人程明在李佳媛家楼梯之间试图强奸李佳媛,在撕打过程中,李佳媛将程明的嘴唇、面部等多处致伤;当日晚李佳媛将差点被强奸的事实发短信告诉了其男朋友张一阳; 2月23日李佳媛告诉张一阳她和程明约好在南湖公园西北侧的公厕附近见面后,张一阳与赵乐联系,二人于当晚9时左右到达南湖公园西北门;晚上10时左右,程明与李佳媛一起到南湖公园,在李佳媛去厕所后,张一阳追赶程明、赵乐在北侧等着,程明往南跑到湖的西北面后逃到湖的冰面上继续往湖的南面跑,二人因怕掉进水里,没有到冰面上继续追赶;因冰面较薄,程明掉进水中溺死。 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李佳媛于2013年3月12日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第一组证据: 张一阳、赵乐、李佳媛关于年龄及家庭情况的供述 三名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资料 证实刑事责任主体:证实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第二组证据: 1、李佳媛供述了2月下旬一天晚10时左右,在家的四楼和五楼之间差点被程明强奸,并发告知张一阳;张一阳、赵乐的供述能够印证。 2、证人康淑芬、周维、魏芳、沈祥的证言:证明李佳媛差点被程明强奸,程鹏的面部、嘴唇、舌头等处有伤的事实 3、京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的面部、嘴唇、颈部等处有挫伤。 证实:2月22日晚上10时左右,被害人程明在李佳媛家的楼梯之间试图强奸李佳媛,在撕打过程中,李佳媛将程明的嘴唇、面部等多处致伤的事实。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第三组证据: 1、张一阳:2月23日晚9点多钟,看见李佳媛进南湖公园公厕后,程明往南走了,我让赵乐在公厕附近等,防止程从北边逃走,在距离程100米时,朝程明跑去,程就往湖边跑,后跑到冰面。 2、赵乐:李佳媛和程明到南湖公园公厕旁,李佳媛进了公厕,程明没有进,往南走;张一阳就往程明处走,后跑着追,我在北侧等着,后也追过去。 3、李佳媛:我和程明到南湖公园公厕后,我就进了公厕,程明没有进;我出来后看到程明往南跑,张一阳和赵乐一前一后在追,我就往南走。 证实:2月23日晚上10时左右,程明与李佳媛一起到南湖公园,在李佳媛去厕所后,张一阳追赶程明、赵乐在北侧围堵,致程明往南跑到湖面的事实。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第四组证据: 1、张一阳:我和赵乐顺着木桥往湖的南岸跑,在湖边看到有一块冰是融化的,程明刚到冰面时听到嘎吱的声音;我眼睛不好,湖岸周围没有路灯,只能看20多米,但因没有听到呼救的声音,就没有多想。 2、赵乐:我和张一阳没有听见有呼救的声音,发现湖北岸的冰冻的比较硬,湖南岸的冰已经开始化了,我们也想着要是从冰面上跑看见冰面有水就会停了,所以就没有采取措施。 3、鉴定意见:京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经DNA检测,死者系程明,符合溺死。 证实:程明在冰面上跑,掉进湖里溺死。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案件分析:张一阳、赵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1.从主体上看,张一阳、赵乐已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 2.张一阳、赵乐二人将程明追到冰面上导致程明溺死成立先行行为。二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的特定义务。被害人程明跑到冰上后,张一阳、赵乐已经认识到冰面较薄、且听到冰面开裂的声音,二人认识到对方可能死亡,并有救助能力,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程明死亡。 3.主观认识上,张一阳、赵乐对程明死亡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从客观行为,有先行行为后,二人能够救助而不为,自己没有救助、也没有喊别人救助和报警。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不构成犯罪 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认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是不能成立。 本案中,李佳媛主观上没有认识到程明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客观上没有追赶程明的行为,在张一阳、赵乐追赶时,她距离二人较远,当其赶到湖边时,也没有见到程明,没有先行行为发生,程明的死亡与李佳媛没有因果关系。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侦查违法事项 1.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赵乐不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 2.第一次讯问时,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有权委托辩护律师或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3.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时,应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应当告知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4.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李佳媛时,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有关书证、物证未作提取说明,。 6.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不需被害人的家属申请。 7.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无女工作人员在场。 8.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在学校进行,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有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精神。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需要补充侦查事项 1.对本案存在的瑕疵证据(上已阐述),进行补正、做出合理解释或者重新取证,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2.对提出的侦查活动监督事项,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强相关证据,并加强跟踪监督。 3.调取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与被害人程明的QQ号聊天记录。 4.公安机关调取相关书证未说明来源,建议补充说明。 5.调取李佳媛与张一阳的短息交流记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8条的规定,对以上事项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提纲》。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办案风险评估及预案 (一)风险评估 根据被害人近亲属的陈述,如果不批捕赵乐、李佳媛,可能引发被害人的近亲属上访、缠访、闹访,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评估机制的意见》相关规定,经风险评估,本案属于较大风险案件,案情相对复杂、处理有一定难度,极有可能引发涉检上访问题,需要上下级检察机关或本院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化解的案件。 (二)预案建议 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风险预警评估机制的意见》相关规定,建议启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制作《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登记表》呈报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审查,同时,制定《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提出应对、引导措施,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1.承办人、办案部门做好侦监释法说理工作,要做好向被害人家属、公安机关的不捕说理,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做好逮捕说理等工作。 2.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本院公诉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和警务部门,加强内部保卫工作。 3.对越级上访或在办案中产生难以化解的重大风险的,及时上报上级院侦监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院控告申诉部门,做好涉案风险的化解和稳控工作。 4.建立与党委政府和其他部门的敏感案件协调联络机制,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化解执法办案风险的合力。 5.与民政部门协调,做好对被害人家属的帮扶工作,启动被害人救助机制,给予被害人必要救助。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社会管理创新事项: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情况,建议向教育部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止犯罪。 1.建议学校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生理教育、心理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性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加强校园管理,预防学生早恋。 3.督促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交流、沟通。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提升自身自我保护能力。 5.加强居民小区保安工作,教育居民关好楼道防盗门。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聘请律师及听取律师意见事项 犯罪嫌疑人赵乐的辩护律师李岩提交书面意见,其认为赵乐无罪。经审查认为: 同意辩护律师关于赵乐并未与张一阳、李佳媛形成共同的伤害故意,且案发当晚赵乐没有与张一阳、李佳媛共同实施伤害程明的行为的意见;但不认可关于程明陷入险境与赵乐无关,赵乐对程明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救助义务。 理由(1)张一阳、赵乐二人将程明追到冰面上导致程明溺死成立先行行为。二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的特定义务。被害人程明跑到冰上后,赵乐已经认识到冰面较薄、且听到冰面开裂的声音,二人认识到对方可能死亡,并有救助能力,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程明死亡。(2)从客观行为,有先行行为后,赵乐能够救助而不为,自己没有救助、也没有喊别人救助和报警。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处理意见 1、对犯罪嫌疑人张一阳以涉嫌盗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 2、对犯罪嫌疑人赵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 3、对李佳媛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 主持人:谢谢三号选手!(宣读必答题)本案发生在2月份晚上10点左右,湖南岸没有路灯,能见度差,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听到呼救,你认为其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吗?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修改,假设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由报捕,请你谈谈转捕条件如何进行审查?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第一题,这个问题主要考虑两个方面,是不是构成间接故意,会不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主要围绕着张一阳、赵乐能否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承办人经审查认为,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结果发生,而另外一个是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通过追赶程明导致他跑到冰面上由于能见度比较低,他们眼力也不好,所以他们没有看到他跑到哪个地方,但是他已经跑到冰面上,他已经能够预见到他可能会跌落水中,而且他们二人还围着湖的周围跑了一圈找程明,还打电话问是否见到程明,从这点上来看,对此应该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可能会死亡的结果,有这种可能性。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第二题,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三款规定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此做了进一步细化,分为:应当逮捕的情形和可以予以逮捕情形两类,这里有一个原则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构成犯罪,这是前提。适用转捕条件要符合逮捕的一般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本案当中现有证据可以看出李佳媛她没有先行的行为,也就是说没有救助义务,证明她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转捕条件。 主持人:请评委对三号选手进行提问。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死者尸检过程中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按照刑诉法第129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按照规定可否得出结论说,必须得家属到场呢?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在这种情况下,他只是规定了应当通知死者家属,而对于死者家属是否到场没有硬性规定。当死者家属不能到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到场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解剖的。规定只是说“应当告知”,但是是否具体到场不影响解剖尸体。 王利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你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和赵乐是否为共同犯罪? 山东徐宜亮(三号选手):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而对二人共同过失犯罪的是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给予刑罚追究的话,应按照责任大小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追究责任。唯一一个例外是关于交通肇事案件有一个规定是这样的,交通肇事后,同车人包括车辆承包人如果指使肇事人逃逸,这种情况下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是我国刑法唯一规定的共同过失犯罪的例外,其他的都不承认形成共同过失犯罪。回答完毕。 主持人:谢谢评委提问,感谢三号选手!请评委为三号选手打分。接下来宣布二号选手的得分情况:一号评委92分、二号评委89分、三号评委91分、四号评委92分、五号评委95分、六号评委77分、七号评委82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5分,去掉一个最低分77分,二号选手的得分是89.2分。有请今天下午的四号选手入场。请打开汇报课件,你汇报和答问的时间总计20分钟,请注意时间规则,把握好两个环节的用时分配。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今天我将对“张一阳、赵乐、李佳媛过失致人死亡案”进行案件汇报。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汇报内容: 审查认定的事实 焦点问题 证据分析 需要说明的问题 处理意见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审查认定的事实 时间:2013年2月23日21时50分许 地点:南湖公园 人物:张一阳、赵乐 起因:前一天,程明欲强奸李佳媛 目的:让程明赔礼道歉→打程明一顿 手段:围堵、追逐、未施救 对象:程明 结果:溺水而亡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焦点问题 1、张一阳行为性质 2、赵乐是否对程明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3、李佳媛是否应对程明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张一阳行为性质:过于自信的过失及不作为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罪 赵乐行为性质:过于自信的过失及不作为导致过失致人死亡罪 李佳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案监督事项 程明涉嫌强奸罪,但其死亡,不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侦查活动监督事项: 鉴定意见未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资质证明辨认 辨认未附辨认照片或录像 未问明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首次讯问未告知如实供述可从宽处理 首次讯问未告知诉讼权利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未优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解剖尸体未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不当撤案(书面纠违)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需要补充侦查事项: 提取手机短信 提取QQ聊天记录 核实通话内容 调取监控录像 鉴定伤情成因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案风险评估:处理结果心理预期不符,可能会出现上访过激行为,释法说理风险评估 检察建议: 建议南湖公园管理部门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排除监控死角;加装照明设施;在湖边树立警示牌。 建议教育局督促学校加强对在校生的管理 建议文化局对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进行查处 建议司法局对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向嫌疑人核实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不采纳“赵乐无罪”辩护意见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处理意见:批准逮捕张一阳 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过失致人死亡) 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对于赵乐、李佳媛不批准逮捕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 主持人:谢谢四号选手!(宣读必答题)本案发生在2月份晚上10点左右,湖南岸没有路灯,能见度差,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听到呼救,你认为其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吗?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修改,假设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由报捕,请你谈谈转捕条件如何进行审查?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第一题,承办人认为第一题讲的是认识因素的问题,即:嫌疑人是否认识到了被害人存在危险状态。结合本案综合分析,嫌疑人是能够认识到被害人可能发生危险结果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两名犯罪嫌疑人看到被害人逃上冰面时,张一阳说了句“真是不要命了”,说明他认识到危险。其本人也没有跟着跟到冰面上。 二是当张一阳和赵乐到了南岸后发现南岸有一些冰融化了并且又没有见到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打被害人电话又打不通,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应该认识到被害人有可能落入水中,发生危险。 因此可以判断嫌疑人是能够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广东黎黎(四号选手):第二题,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违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对于转捕条件要如何理解呢?如下: 一是对于证据条件要继续坚持,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子坚决不能进行转捕。 二是转捕时对于达到刑罚条件的,这个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但是不能判处刑罚的案子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 三是对于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情节严重,要有证据支持,不能够凭空臆断。情节严重有几种情形,这也是有相关规定的。我们应当予以认真把握。 主持人:请评委对四号选手提问。 主持人:好的,评委无提问。感谢四号选手!请评委为四号选手打分。下面宣布三号选手的得分情况:一号评委95分、二号评委83分、三号评委89分、四号评委94分、五号评委92分、六号评委90分、七号评委96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6分、去掉一个最低分83分,三号选手的得分是92分。 主持人:下面有请五号选手入场。请打开汇报课件,你汇报和答问的时间总计20分钟,请注意时间规则,把握好两个环节的用时分配。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各位评委下午好,现在由我来为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本案由东江县公安局于2013年4月12日以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本案由一名群众在南湖公园发现尸体而案发,公安机关经协查发现被害人系程明,程明家属质疑死因,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有作案嫌疑,遂通知到案,三人到案后对涉案事实均供认不讳。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被害人程明欲强奸李佳媛未果。当晚,李佳媛将此事告诉男友张一阳,并称程明次日约其到南湖公园,准备自己处理此事。随后张一阳邀约赵乐,两人准备次日一起前去,如果程明耍横,则教训程明。张一阳、赵乐来到南湖公园,见到被害人程明与李佳媛在一起,李佳媛随后进入公厕。张一阳安排赵乐在北侧围堵,并追赶程明,赵乐见其追赶后也跑追过去。追赶过程中,张一阳见程明两次摔倒仍紧追不舍,后二人将程明围追至湖岸边,迫使程明跑入湖中冰面。张一阳听到冰面嘎吱声,随后没有看见程明,猜测其可能掉入湖中。随后,二人离开。张一阳打电话告知被害人的朋友周唯,称如果程明落水身亡,要周唯去收尸。后程明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为溺水死亡。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争议焦点 1.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追赶被害人,迫使被害人跑入冰面而落水溺亡,其行为如何定性? 2.犯罪嫌疑人李佳媛是否有指使、授意,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供述,证人程晓、康淑芬、沈祥等人证言,尸检报告,现场勘验报告、辨认笔录等都能证明被害人在强奸时,舌头、肩部、颈部手部受伤,与证人证言相吻合,与尸检报告显示尸体特征一致。证人所述衣着体貌特征与现场勘验报告一致。可以确认尸体系被害人程明。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李佳媛供述,证人周唯、魏芳、程晓等人证言,通话记录、天气情况说明等书证,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能证实张一阳安排赵乐堵住北侧,后二人追赶程明,迫使程明跑上冰面。二人明知湖面已经开始融化,猜测到被害人有可能掉入水中,但仍放任不管,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致被害人溺亡。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全案证据的取得不存在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虽然有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没有对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产生影响,并可以由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采信,能够认定上述案件事实。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关于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主观故意:公安机关报捕时认定李佳媛事前与张一阳有预谋,目前仅有张一阳在最后一份供述中讲到李佳媛说处理这件事要先说,说不好就打。但李佳媛到案后一直供述其准备与程明说说解决此事,证人魏芳也证实了李佳媛的说法,证人周唯提到的短信也证实李佳媛不想破坏朋友感情。因此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主观上没有伤害程明的故意。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关于犯罪嫌疑人张一阳的辩解:张一阳辩解当晚天黑看不见程明跑到哪里去了,但现有证据表明当天能见度良好,张一阳供述当时能见度在20米左右,其看见程明在冰面跑出5、6米后,听到冰面嘎吱声,之后没有看见程明。而且在事后与周唯通话过程中,告知周唯若程明掉入湖中,则喊周唯收尸。以上证据足证实张一阳已预测到程明落水。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定性分析 首先,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两人在事前就已商量好若程明耍横就要教训一顿,有伤害程明的主观故意。 其次,两人在案发时实施了围堵、追赶的行为,在追赶过程中,致程明两次摔倒,仍紧追不舍,迫使程明跑上冰面导致死亡。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虽然介入了被害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是被害人迫于无奈的正常选择,二人的追赶行为与被害人跑上湖面落水溺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二人明知冰面已开始融化,且张一阳还听到了破冰的声音,预测到被害人极有可能掉入水中,二人因追赶的先前行为引发救助义务,但二人仍放任不管,放任结果发生,致被害人死亡。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现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李佳媛前往南湖公园仅想口头处理纠纷,主观上没有伤害程明的故意。而且其指认现场时也表明,其根本没有到达程明落水点,也没有看见追赶的具体过程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二人系的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张一阳是本案提议者,追赶行为的主要实施者,系主犯。犯罪嫌疑人赵乐帮助实施围堵,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 犯罪嫌疑人赵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到案经过显示其主动到案,但讯问笔录中反映是抓获到案,存在矛盾,需查实后再认定。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 纠正违法事项 (1) 讯问犯罪嫌疑人李佳媛时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 (2)本案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许可。 (3)该鉴定意见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法定代理人。 (4)公安机关立案后变更涉案罪名的,不需撤案后再立案。 (5)本案未告知犯罪嫌疑人坦白可从宽处理 (6)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李佳媛权利义务 (7)本案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讯问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 (8)本案犯罪嫌疑人张一阳系本地人,刑拘后不应采取挂号信方式通知家属 以上1、2项违法情节严重,建议书面纠正,3-8项违法情节轻微,建议口头纠正。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辩护律师意见:律师认为赵乐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且没有实施追赶行为,没有救助义务。 承办人审查意见:承办人认为赵乐事前即与张一阳商量好如果程明耍横则要教训一顿,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其在追赶中实施了围堵行为,对张一阳追赶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与张一阳迫使程明逃跑到冰面上,其先前行为造成被害人程明有人身伤害的危险,应有救助义务,故辩护律师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辩护律师意见:律师认为赵乐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且没有实施追赶行为,没有救助义务。 承办人审查意见:承办人认为赵乐事前即与张一阳商量好如果程明耍横则要教训一顿,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其在追赶中实施了围堵行为,对张一阳追赶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与张一阳迫使程明逃跑到冰面上,其先前行为造成被害人程明有人身伤害的危险,应有救助义务,故辩护律师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本案中被害人系家中独子,其家属积极要求查明案件真相,严惩犯罪分子,可能存在一般执法风险。制定以下工作预案: 1.本案要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理表》移送控申部门; 2.本案拟听取被害人意见,向被害人充分说明被害人致死的原因,说明不捕理由,尽量稳定本害人情绪; 3.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有逮捕必要,需向公安机关详细说明不捕理由和监督理由; 4.本案因犯罪嫌疑人李佳媛而致,不捕李佳媛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张一阳不服,需做好说理工作;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本案中,南湖公园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明知冰面开始融化,既没有安排人巡查,也没有监控设备,建议向南湖公园管理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本案中,被害人程明系未成年人,其经常在网吧上网,建议向东江县公安局、东江县文化局等单位出发《检察建议》,建议规范网吧管理。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逮捕必要性分析及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张一阳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后收拾东西出门,有逃跑迹象,符合径行逮捕条件,建议: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赵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系从犯、在校学生,家属也愿意赔偿,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建议:不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佳媛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可不认定为犯罪,建议不批准逮捕。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五号选手!(宣读必答题)本案发生在2月份晚上10点左右,湖南岸没有路灯,能见度差,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听到呼救,你认为其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吗?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修改,假设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由报捕,请你谈谈转捕条件如何进行审查?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第一题,我认为本案嫌疑人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从本案证据来看,当时两个犯罪嫌疑人追赶被害人到湖边时看到被害人往湖面跑并听到冰裂的声音,也明知道当时在2、3月份冰面有可能开始融化,所以是有可能预见到被害人会落入水中。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第二题,新修订刑事诉讼法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修改,修改目的主要为了解决实践当中逮捕适用率过高以及构罪缉捕的问题,假设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由报捕,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取保候审转捕的规定,也要审查是否具有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逮捕必要性,主要从这三个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犯罪嫌疑人李佳媛来讲,首先要分析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证据证明,她的犯罪事实是否达到了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标准,另外也要审查社会危险性的问题。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比如说传唤不到案或者是离开而没有得到批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如果是在这些情况下转捕的话可以不考虑刑罚条件。有可能不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但是由于有以下情节严重行为也可以实施转捕。 主持人:请评委对五号选手提问。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考虑批捕或不批捕的时候要进行风险评估,我们看到刑诉法本身的规定,法律设定了一些条件,法外因素不是刑诉法规定的范围,刑诉法也没有要求在批捕时加以考量,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我们在决定要不要批捕时,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而这些因素可能会对我们严格执行法律(也就是对遵循法定原则)造成干扰,我们如何解决法治原则的恪守问题? 江苏张莉(五号选手):我们首先应该严格依照法律,但是也要在其中找到动态平衡。在实务当中这也是经常遇到的,时常如履薄冰,以寻求正确的方法来解决。例如本案当中被害人家属提出了赔偿且数额较大,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认可,就有可能存在着执法风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要严格依法,比如说在逮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等方面,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但是我个人认为,基于本案的情况,也可以根据刑诉法79条第二项社会危险性做一些扩大解释,比如说由于对犯罪嫌疑人处理结果可能造成被害人家属上访,有可能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现实危害,从而作出逮捕决定。总之,在审查逮捕时要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以及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寻求一个动态平衡。 主持人:谢谢各位评委!再次感谢五号选手!请评委为五号选手打分。下面宣布四号选手的得分情况:一号评委96.5分、二号评委90分、三号评委94分、四号评委90分、五号评委98分、六号评委95分、七号评委95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8分、去掉一个最低分90分,四号选手得分是94.1分。下面请六号选手入场。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各位评委下午好,现在由我来为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案情:犯罪嫌疑人张一阳伙同李佳媛、赵乐经事先预谋,由李佳媛将程明约至京北省东江县南湖公园西北门公厕处,后张一阳及赵乐将程明围追至该公园湖的西北岸边,程明跑入湖中冰面后溺水死亡。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二、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一、程晓、康淑芬证言证实 1儿子程明溺亡、怀疑死因,向公安机关报案 ;2程明舌头有伤 二、沈祥证言证实: 1程明2月23日脸上有抓伤,嘴不舒服;2自23日起未上班 三、周唯证言证实:程明因追求李佳媛被李佳媛男朋友张一阳及其哥们在南湖公园追赶,并跑到冰面上,后不知所踪。 四、魏芳证言证实:李佳媛曾向其说2月22日程明差点强奸她;次日李佳媛同程明约好去南湖公园,叫男友张一阳去教训程明;程明跑了,可能淹死了。 五、沈六栓证言证实:1程明尸体被发现情况;2公园内湖面局部未结冰 在门口有提示牌;3公园无专人巡查,装有监控。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二)书证 工作说明:案发当晚的温度、气候、能见度等情况 通话记录:案发当晚涉案人员手机通讯情况 (三)勘验、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情况及死者情况 程晓的辨认笔录:被辨认尸体系辨认人之子 张一阳、赵乐、李佳媛的辨认笔录:案发当日其行走路线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四)鉴定意见 尸体检验鉴定意见: 死者颈项、胸腹、四肢有小面积挫伤;系程晓之子,血中未含有酒精;为溺亡。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张一阳:欲给女友出气,同朋友赵乐在南湖公园围追程明,将其追至湖中冰面 赵乐:帮朋友张一阳在南湖公园围追程明,将其追至湖中冰面 李佳媛:为报复程明,让男友张一阳至南湖公园“教训”程明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三、全案证据综合审查意见 无非法证据需要排除,存在瑕疵证据需经补证、说明后使用。本案其他证据均由侦查人员依法获取,来源合法,符合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佐证,各证据协调一致,达到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1、南湖公园死者系程明,死因为溺亡。 2、案发前日(22日)程明欲对李佳媛实施强奸行为。 3、李佳媛欲报复程明,同程明于案发当日(23日)约见于南湖公园,并告知其男友张一阳前往教训程明。 4、张一阳伙同其友赵乐围追、堵截程明,程明逃跑时跑入湖中冰面。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引导取证: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提纲》及《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李佳媛同死者程明的QQ聊天记录;调取案发当日南湖公园的监控录像。 (二)检察建议:东江县南湖公园无专职巡视人员,湖面局部未结冰且无齐备的照明设施,该公园24小时对外开发,有安全隐患,因对其工作制度漏洞下检察建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纠正违法:对于公安机关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向公安机关发口头和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五、逮捕必要性分析 (二)犯罪嫌疑人赵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其到案后主动坦白了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其家属愿意对死者家属给予15万元赔偿,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之规定情形。其无《刑事诉讼法》第79条所规定的一般逮捕、径行逮捕及转逮捕情形,采取取保候审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六、风险评估及矛盾化解 属于风险较大的案件,建议: 1、由有能力赔偿的赵乐家庭先给予死者家属部分赔偿;2、做好死者家属的释法说理工作。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七、处理意见: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为报复程明的纠缠与其男友张一阳商量“教训”程明,并为张一阳提供程明行踪,有故意伤害程明的主观故意。但其对张一阳围追、堵截程明并将程明逼迫至冰面逃走的情况没有预见,程明坠冰死亡同其主客观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程明死亡的刑事法律后果。建议对李佳媛做应当不捕(不构成犯罪)的不捕决定。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六号选手!(宣读必答题)本案发生在2月份晚上10点左右,湖南岸没有路灯,能见度差,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听到呼救,你认为其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吗?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修改,假设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由报捕,请你谈谈转捕条件如何进行审查?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第一题,正如选手在幻灯片中展示的那样,已经有证据证明公园对情况进行了告知,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听到呼救声,我认为两个犯罪嫌疑人甚至是李佳媛都能预见到危险结果的发生。这里的“应该预见危害结果发生”,不是说这个行为直接造成受害人坠冰。 第二题,新修订刑事诉讼法79条对转逮捕进行了规定,规定基本是集中在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决定以后应当可以对其进行转逮捕,主要包括没有经过批准两次以上离开了所居住的县市,违反规定会见等相关情况。 主持人:下面有请评委对六号选手进行提问。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当死者选择向湖面跑的时候,我们可以做假设,他是否能够预见到他会溺死在湖中?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以正常人逻辑判断,应该预见不到。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如果他预见不到,为什么另外两位可以预见?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对冰面有危险会有预见,包括犯罪嫌疑人,但是到了冰面上一定会坠湖是没有预见,因此选手做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判断。选手认为,包括受害人跑到冰面上的时候,也是根据常识,觉得冰面也许会有危险,但是对必然掉入冰面没有预见。(音)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做另外一个假设,假如他没有跑掉或者他根本没有跑,而两个嫌疑人给抓到,会不会一定发生伤害的结果?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包括三个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约至公园之后,第一要务是谈判,如果对方很嚣张才会受害.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有两个选择,一个是理论,理论不成才进行教训。我们在设定他们主观故意时为什么把他锁定为故意伤害呢?开始有这样的共谋呢?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我们现实生活中确实如此,我有两个选项去选,这两个选项都是我的主观意思表示,最后实施了什么行为,只要这个行为跟主观之间相统一、相连接、相一致,这就已经符合了证据链条,所以我认为由后果看主观,在不排斥的情况下,这样的分析是没有问题的。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就本案案情来说,如果两名嫌疑人当时持械追打,而不是说喊“你站住”,那么这两种情形的结果是一样的吗?如果是一种很现实的伤害危险,两个人持械追打他,他就只好跑到湖面,但是现在只是围追堵截,一样么?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不一样。这是有很大区别的。伤害结果有很多种,直到死亡。通常情况下赤手空拳造成轻微伤后果比较常见,但是持械,从这个行为可以看出两个嫌疑人主观伤害故意,这个情况下再被围追堵截,这样分析主观动机上应该是以故意来追究责任了。当然张一阳和赵乐两人如果持械,李佳媛是否知情也影响到她的最终定性判断。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前面商量要打他,如果他嚣张就揍他。后面追赶也作为伤害行为来看来。这么看妥不妥?一般理解伤害会有器械打击、拳头打击。如果说他没有死亡结果,能不能把围追行为看成是伤害行为? 新疆李明剑(六号选手):在本案证据材料里提到,在张一阳最后一份供述里提到,他曾经在半个月以前口头警告过死者了,说得很清楚“你再纠缠我的女朋友,我就要打你了。”围追情况,对程明来说,成年人知道在2月份这个地方的冰面不太结实,仍然往上跑,证明什么?证明他觉得张一阳一定会打他,所以他的追赶和殴打之间是有直接关系的,至少从受害人角度是这样分析的。犯罪嫌疑人辩称先理论后要打他,这可以理解为是他自己的辩解方式。毕竟理论、殴打行为没有发生,只发生了围追行为。 主持人:谢谢各位评委!请选手退场。请评委为六号选手打分。下面宣布五号选手的得分情况:一号评委93分、二号评委85分、三号评委87分、四号评委87分、五号评委85分、六号评委82分、七号评委91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3分、去掉一个最低分82分,五号选手的得分为87分。下面有请七号选手上场。七号选手,请打开汇报课件,你汇报和答问的时间总计20分钟,请注意时间规则,把握好两个环节的用时分配。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各位评委下午好,现在由我来为大家汇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汇报: 案件基本信息 事实、证据和定性 需要说明的问题 处理意见 社会治理综合治理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案件基本情况)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二、事实、证据和定性 李佳媛、张一阳、赵乐的供述和辩解,康淑芬、程晓、魏芳、沈祥的证言,尸体检验意见等证据证实:程明强奸犯罪嫌疑人李佳媛,李佳媛在反抗过程中咬伤、抓伤程明,程明强奸未果后逃离。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张一阳、赵乐、李佳媛供述和辩解,程晓、康淑芬、周唯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尸体检验意见等证据证实:李佳媛将被强奸之事告诉男友张一阳,张一阳同赵乐在南湖公园追赶程明,程明坠湖溺亡。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全案证据分析: (1)鉴定意见未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 (2)公安机关自己出具气象情况说明 (3)到案经过无办案机关盖章 矛盾证据:赵乐有没有实施追赶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定性分析: 到底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李佳媛到底构成犯罪吗? 我认为本案张一阳、赵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李佳媛不构成犯罪。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侦查活动监督事项 1.公安机关对张一阳、赵乐过失致人死亡案撤案错误。 2.违法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批。 3.抓获经过无办案机关盖章。 4.鉴定意见未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 1-2项建议书面纠正,3-4项口头纠正,建议公安机关补正或重新制作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2.继续侦查的事项 1.调取南湖公园案发时的视频; 2.调取犯罪嫌疑人李佳媛的QQ通讯记录; 3.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重新制作。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3.听取律师意见 赵乐的辩护律师提交如下辩护意见: 1.赵乐与张一阳、李佳媛无共同伤害故意,也未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成立 2.基本排除赵乐有追赶程明的行为。——不成立 3.赵乐对程明无救助义务。——不成立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五、处理意见 1、张一阳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企图实施逃跑行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能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建议对张一阳批准逮捕; 2、赵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在校学生,采取取保候审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建议对赵乐不批准逮捕; 3、李佳媛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风险评估及对策 1.本案作出不捕决定可能引起被害人近亲属上访,拟将本案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案件”,制定《执法办案风险预警工作预案》,通知控告申诉部门,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2.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捕理由。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事项 1.针对东江县第五中学学生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拟向该校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学生管理。 2.针对南湖公园湖周围无照明设施、监控设备布局不全以及缺乏专人巡查的情况,拟向公园管理处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巡逻等,切实保障游客安全。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七号选手!(宣读必答题)本案发生在2月份晚上10点左右,湖南岸没有路灯,能见度差,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听到呼救,你认为其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吗?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修改,假设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由报捕,请你谈谈转捕条件如何进行审查?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第一题,本案发生在2月份晚上十点左右,我认为这个案子中犯罪嫌疑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理由:从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上来看,犯罪嫌疑人张一阳21岁高中文化程度,犯罪嫌疑人赵乐19岁大专文化程度,两人均系成年人,具有成年人所具备的认知能力。从案发现场来看,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在湖西北面对被害人实施追赶,而犯罪嫌疑人赵乐从湖北侧进行堵截,在案发现场客观情况下,被害人最有可能向湖东或南面逃跑,必然要经过湖的冰面,这是客观情况。同时案发现场,湖周边没有照明设施,又是晚上十点左右,能见度低,被害人很有可能在慌张状态下踏上湖面,造成危险发生。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第二题,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佳媛采取取保候审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其二应当结合刑事诉讼规则所规定的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综合决定是否应当对其决定逮捕。符合八种情形之中具体包括取保候审之间有没有实施新的犯罪、有没有毁灭伪造证据等等,如果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应当逮捕。否则应当结合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再做决定。 主持人:请评委对选手进行提问。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为什么你把公安机关出具的气象情况说明列为瑕疵证据而不是非法证据?气象情况是否是案件中的证明对象,换句话说这个事项是否可以纳入到司法认知范围而无需证明?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根据我对这个案件的理解,气象情况应当不属于公安机关所应当掌握的具体信息。其二非法证据,一般要求具有严重程度的违法才叫做非法证据。而本案中的证据可以通过公安机关重新制作的方式重新提取到位,所以我认为瑕疵证据更为合理,所以我建议公安机关重新补证。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如果是瑕疵证据,意味着这个证据本身是可用的,只要去修补它使瑕疵得到治愈,比如补正,或者做合理解释,经过修补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是证据出具的主体身份不符合,你说的是让气象部门出具材料,去收集,意味着公安机关出具的这个证据根本不能用,是排除的,所以这里是否有矛盾?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如果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可以及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制作,会对本案证据起到完善的作用。所以我当时认为它是瑕疵证据,可能考虑上存在一点点不周全的地方。谢谢评委老师的提醒。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如果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可以及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制作,对本案证据起到完善的作用。所以我当时认为它是瑕疵证据,可能考虑上存在一点点不周全的地方。谢谢评委老师的提醒。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我是这样理解的,如果说通过一些法定渠道能够查询到当天气象情况,可以真实客观反映出当时的情况,就不需要出具。如果没有办法查询到,还是需要通过气象部门以这种形式来出具,更为稳妥。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能不能查询到呢?其实每天的气侯情况都是公共信息,当然这不是你的问题,是所有选手都有这样的问题,把它当做证明对象,可能需要再探寻和追问一下,它到底是不是证明对象,要不要气象局出具证明来证明。 重庆李方(七号选手):准确地讲应该是调取。因为这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通过网上调取形式进行补充。我在这存在一定疏忽,非常谢谢评委老师的指导! 主持人:谢谢评委,也谢谢选手!下面请评委为七号选手打分。下面宣布六号选手的得分情况:一号评委96.5分、二号评委95分、三号评委91分、四号评委90分、五号评委95分、六号评委96分、七号评委76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6.5分,去掉一个最低分76分,六号选手的得分为93.4分。下面有请今天下午的八号选手入场。请打开汇报课件,你汇报和答问的时间总计20分钟,请注意时间规则,把握好两个环节的用时分配。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各位评委,大家下午好,现在由我来汇报“张一阳等三人涉嫌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案”。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一、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公安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张一阳伙同李佳媛、赵乐经事先预谋,由李佳媛将程明约至京北省东江县南湖公园西北门公厕处,后张一阳及赵乐将程明围追至该公园湖的西北岸边,程明跑入湖中冰面后溺水死亡 。 公安机关以张一阳、赵乐、李佳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逮捕。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经审查认定: 嫌疑人张一阳与李佳媛(16岁)系男女朋友,与赵乐系朋友,被害人程明(17岁)一直追求李佳媛未果。 2013年2月22日22时许,程明欲行强奸李佳媛,因李佳媛反抗未得逞。后李佳媛将程明的行为告知男友张一阳,张一阳欲在第二天到南湖公园找程明解决此事,后李佳媛与程明约在南湖公园见面。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次日21时许,张一阳约上赵乐提前到达南湖公园西北门公厕附近等候。后李佳媛与程明来到公厕处,李佳媛进入公厕内,程明在外等候。张一阳让赵乐在公厕北侧堵截,防止程明在该方向逃跑,自己向程明跑去,在距程明100米时被程发现,程明立即逃离,张一阳随后追赶,后程明跑上冰面后不久消失。之后赵乐赶到岸边,二人沿湖南岸寻找程明,发现湖南岸的冰已经融化,二人分析程明有可能落入冰窟窿,但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离开。2013年2月24日,程明漂在湖中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程明系溺亡。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我的观点:张一阳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 赵乐涉故意杀人罪,无逮捕必要 李佳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逮捕必要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二、证据及证据分析——证据能力分析 1、本案不存在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2、瑕疵证据补正:本案存在询问未成年证人周唯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张一阳拘留后未在24小时内讯问、鉴定意见未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等多项瑕疵证据。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二、证据及证据分析——矛盾证据分析 1、张一阳翻供:没让赵乐帮忙 2、张一阳、赵乐共同供述:让赵乐堵住北面 3、李佳媛翻供:没让张一阳去公园 4、张一阳、赵乐、李佳媛供述——与李佳媛说好到公园等程明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证据证明力分析——第一组证据 张一阳:听李佳媛说程明差点强奸她,我要找他解决此事。 赵乐:听程明说一姓程的差点强奸李佳媛,准备教育吓唬姓程的。 李佳媛:程明想强奸我,我告诉了张一阳,我想报复程明,和程明约好在南湖公园见面。 魏芳:李佳媛和程明约好去南湖公园,李佳媛把张一阳也找去,要和程明说说,不让程再纠缠她。 因程明欲强奸李佳媛一事,张一阳约赵乐准备教育吓唬程明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证据证明力分析——第二组 张一阳:我让赵乐堵住北面,我追程明,程明逃上冰面不久后消失。 赵 乐:张一阳让我在北面等着防止程明逃跑,他追赶程明往南侧跑,后听说程明顺着冰面跑了,可能掉水里了。 李佳媛:张一阳、赵乐前后脚追程明,后来听张一阳说程明顺着冰面跑了。 周 唯:我接到张一阳电话,说程明跑冰面上了,要是掉下去让我准备收尸。 张一阳让赵乐堵截,自己追赶程明,致使程明逃上冰面消失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证据证明力分析——第三组 沈六栓:在湖里发现一具尸体。 程晓、康淑芬:死者是我儿子程明。 法医鉴定意见:程明符合溺死。 证实程明系溺亡。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上述三组证据共同证实了本案的案件事实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三、争议焦点及分析 张一阳、赵乐欲教训程明,由赵乐堵截、张一阳追赶程明至冰面后掉入冰洞溺水死亡,公安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承办人认为是故意杀人。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理由为: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是排斥还是放任。(间接)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不反对、不排斥,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听之任之,放任结果发生。 而过失致人死亡对他人死亡的结果持反对态度。本案中,系张一阳和赵乐的堵截、追赶行为导致程明无路可逃跑上冰面消失,二人在根据当时的时空条件分析到程明可能掉下冰面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放任程明死亡。张一阳甚至给周唯打电话让其准备收尸。二人主观上有放任的故意,客观上二人的行为与程明溺死的结果有因果关系,应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案监督:程明的行为已涉嫌强奸罪,建议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风险评估:本案对赵乐、李佳媛不捕可能会引起被害人家属涉检上访,建议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和防范预案。 检察建议:就未成年人进网吧、南湖公园管理漏洞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纠正违法 1.公安机关因罪名适用不当而撤销案件违反法律规定。 2.鉴定意见未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 。 3.对张一阳拘留后未在24小时内讯问。 4.询问未成年证人周唯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讯问张一阳时未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 6.对张一阳、赵乐拘留后,未标明是否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 。 7.对李佳媛进行询问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等违法行为。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需要说明的问题——引导侦查 1.调取李佳媛与张一阳之间的手机短信记录,以核实是否系李佳媛授意张一阳到南湖公园 。 2.调取南湖公园监控录像。 3.调取李佳媛与程明的QQ聊天记录。 4.调取李佳媛与周唯之间的手机短信记录。 5.加大对张一阳、李佳媛的讯问力度; 6.对本案存在的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张一阳: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间接)故意杀人行为,致人死亡,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主犯、教唆他人犯罪、 企图逃往外地、口供出现反复。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张一阳 赵乐:有证据证明其对张一阳实施了帮助行为,致人死亡,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犯;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在校学生;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赵乐 李佳媛:有证据证明其实施骗约程明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初犯;主观上存在过失;在校学生,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本案事出有因 。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李佳媛。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把号选手!(宣读必答题)本案发生在2月份晚上10点左右,湖南岸没有路灯,能见度差,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听到呼救,你认为其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吗?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修改,假设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由报捕,请你谈谈转捕条件如何进行审查?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第一题,案发当日正值正月十四,月朗星稀,经公安机关调取气象部门对当天的气象记录,当日晴天、气侯良好、能见度良好。张一阳虽然没有听到呼救声,但是其自己供述称,程明跑过20米之后逐渐消失看不到了,但是因为张一阳进到公园之后,距程明一百米以外就看到了程明而且向程明跑去,当时程明逃离。那么,程明在冰上只跑了20米,而且冰上是具有非常好的反光条件,所以跑了20米就看不到程明了,与当时情况不符,所以尽管路边没有路灯,但是能见度较差与当时情况是不相符合的,我认为应当预料到其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第二题,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对于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嫌疑人有以下行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判,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对证人、报案人实施打击报复,应当予以逮捕。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以下情况是可以予以逮捕的情形:未经批准两次离开监视居住视线,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以及与特定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没有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事实情况是,李佳媛只是做了前后不一致的供述,这种反复反映出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自我保护,她的情节并没有对侦查工作实际开展造成任何影响,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另外我国刑诉法及刑诉规则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该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而且要严格限制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对于李佳媛我认为虽然其实施了有口供反复变化的行为,但并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转捕条件,所以从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我认为对李佳媛不应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而是由其监护人对其加强监督教育。 主持人:请评为对选手进行提问。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刚才你说发检察建议说到几个单位,请详细说一下向哪些单位发建议?如果院领导同意给一个单位发建议,你主张向哪个单位发?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在本案当中承办人经过审查认为本案当中有两个部门存在管理的漏洞,第一是证据显示被害人程明喜欢上网,曾多次进入网吧游戏,程明是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进网吧是受严格限制的,有关部门应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所以当地监管部门对这一点是存在疏漏的。 北京王静(八号选手):第二本案证据证实,南湖公园在橡胶坝附近没有监控、路灯,虽然是一个24小时开放的公园但没有专人进行巡视因此导致了本案当中因为预防措施不到位发生了程明跑到冰面故而溺亡的情况,所以我建议向南湖公园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建议。如果领导只批准对一个部门发检察建议,我认为从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角度讲,建议首先向南湖公园发出检察建议。回答完毕。 主持人:谢谢评委!请评委为八号选手打分,再次感谢八号选手!现在宣布七号选手的得分情况:一号评委97分、二号评委91分、三号评委89分、四号评委92分、五号评委94分、六号评委88分、七号评委85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7分、去掉一个最低分85分,七号选手得分为90.8分。接下来请今天下午的九号选手入场。九号选手,请打开汇报课件,你汇报和答问的时间总计20分钟,请注意时间规则,把握好两个环节的用时分配。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各位评委大家好,下边我将为大家汇报“关于张一阳、赵乐、李佳媛过失致人死亡案”。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我将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本案进行汇报: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及分析 逮捕必要性分析 需要说明的问题 案件处理意见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2013年2月22日晚程明在李佳媛家楼道内猥亵、骚扰李佳媛。当晚犯罪嫌疑人李佳媛将此事告知其男友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张一阳决定次日找程明解决此事。随后其将此事告知犯罪嫌疑人赵乐,赵乐决定一同前往。次日李佳媛告知张一阳其与程明约好到南湖公园西北门公厕处见面。2013年2月23日21时10分张一阳、赵乐一同来到南湖公园西北门。21时50分左右李佳媛与程明到达南湖公园后,李佳媛进入公厕内,程明沿湖边继续前行。张一阳与赵乐约定由张一阳从西侧追赶程明,赵乐在北侧堵截程明。张一阳前行至距离程明100米处时突然向其跑去,程明见状往南逃跑,张一阳沿路追赶程明,将其追至该公园湖的西北岸边,迫使其逃入结冰的湖面之上。张一阳、赵乐担心掉进湖中,没有在冰面上继续追赶。随后张一阳与赵乐沿湖继续寻找程明至南岸,发现该处湖水已有融化,之后二人离开,张一阳将追赶情况告知李佳媛。2013年2月24日在南湖公园南湖岸边发现程明尸体,经鉴定,程明系溺水死亡。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及证据分析——证人证言 (1)证人程晓证言 (2)证人康淑芬证言 证实:南湖公园发现的尸体,死者系其子程明。 (3)证人周唯证言 证实:犯罪嫌疑人张一阳给其打电话说,程明跑到南湖公园的冰面上,冰面半冻半化的,要掉下去就准备收尸吧。 (4)证人魏芳证言 证实:其听李佳媛说程明找李佳媛去南湖公园。 (5)证人沈六栓证言 证实:南湖公园南岸一片水域整个冬天没有结冰。 (6)证人沈祥证言 证实:程明23号离开时脸上有伤的事实。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及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张一阳供述 (2)犯罪嫌疑人赵乐供述 证实:在南湖公园,张一阳伙同赵乐由赵乐在北侧堵截,其从西 侧追赶程明,迫使程明跑到湖中冰面,致其落入湖中溺水死亡。 (3)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供述 证实:其被程明猥亵、骚扰的情况; 其与张一阳约定由张一阳在南湖公园找程明解决此事。 其与程明来到南湖公园后,其看见张一阳、赵乐追赶程明的事实。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及证据分析——书证 (1)京北省移动通信公司出具的《通信记录》:通信情况 (2)东江县第五中学出具的《证明》:李佳媛平时表现良好 (3)东江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案发时的天气情况 (4)东江县公安局出具的《京北省东江县常住人口户籍资料——李佳媛系未成年人。 (5)东江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赵乐家人愿意赔偿,张一阳家人无力赔偿。李佳媛家人不同意赔偿的情况。由于被害人程明家人提出的赔偿数额高于赵乐赔偿数额,未达成和解协议。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及证据分析——鉴定意见 京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3年3月31日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程明系溺水死亡。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及证据分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2、辨认笔录四份 证实:程晓辨认出死者系其子程明。 三名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综合所有证据看,证据客观、合法、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当天发生的事实:李佳媛将其被程明猥亵、骚扰的事情告知张一阳后,约定由张一阳在南湖公园处与程明解决此事。在南湖公园,张一阳、赵乐追赶、堵截程明,迫使其逃入结冰的湖面之上,落入湖中溺水死亡的事实。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张一阳行为定性——故意杀人 1、张一阳实施了追赶程明,并让赵乐在北侧堵截程明的行为,迫使程明只能向南跑入结冰的湖面之上,同时其在追到岸边时,仍对程明喊了一句“别让我碰见你。” 2、在程明跑到冰面上之后,张一阳听到“嘎吱”一声。其在赶到湖对案时发现湖水已经融化。在程明跑出一段距离之后,就看不见程明。 3、其当时预料到程明可能掉入湖中。 4、而此时张一阳仍然没有对程明实施救助的行为。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赵乐行为定性——故意杀人 1、在程明跑到冰面上之后,张一阳听到“嘎吱”一声。其在赶到湖对案时发现湖水已经融化。在程明跑出一段距离之后,就看不见程明。 2、其当时预料到程明可能掉入湖中。 3、而此时张一阳仍然没有对程明实施救助的行为。 4、在将程明追入湖面上后,其曾对张一阳说,冰面不结实。 5、其在湖对岸看到湖水已经融化。 6、“我知道程明跑到湖面上之后,我想不是跑了,就是掉水里了。”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赵乐行为定性——不能证明构成犯罪 1、其让张一阳在南湖公园解决其与程明之间的矛盾。 2、但不能证明其要求张一阳殴打程明。 3、在到达南湖公园之后,其并未参与张一阳、赵乐追赶、堵截程明的行为,其4、事后才知道程明被追入冰面之上以及湖水融化的事情。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四、刑罚及社会危险性分析 刑罚分析 1、犯罪嫌疑人张一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犯罪嫌疑人赵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系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佳媛的行为构成犯罪。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社会危险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张一阳,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径行逮捕的情形,具有社会危险性。 2、犯罪嫌疑人赵乐,系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系在校学校。对其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五、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侦查活动监督 (二)引导取证活动 1、调取南湖公园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调查案发的具体情况。 2、调取李佳媛与程明的QQ聊天记录。 3、调取李佳媛与张一阳的短信记录。 4、要求侦查机关出具其对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说明情况的证据材料,张一阳曾试图逃跑的证据。 5、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其前后供述不一致之处。 上述事项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提纲》。 (三)律师意见及审查意见 律师意见:赵乐的辩护律师提出赵乐与张一阳不成立共同犯罪,与程明的死亡结果无关,不具有救助义务。 审查意见:律师意见不成立。 (四)办案风险评估事项 被害人程明的父亲程晓对本案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乐、李佳媛可能有不同意见,应当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律师提出意见做好答复说理工作。 (五)检察建议事项 向南湖公园管理处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加强园区的安全管理,增加防护栏、警示牌,加强巡逻安保工作。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六、处理意见 关于张一阳:犯罪嫌疑人张一阳伙同赵乐对程明实施追赶、堵截行为,迫使程明逃到湖中冰面之上,在能够预见到程明可能坠入河中后,不予救助,致使程明坠入河中,溺水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张一阳的行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关于赵乐:犯罪嫌疑人赵乐在张一阳的伙同下,对程明实施了堵截、追赶的行为,在能够预见到程明可能坠入河中后,不予救助,致使程明溺水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赵乐系从犯、初犯、偶犯、具有赔偿损失的意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在校学生。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不批准逮捕。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关于李佳媛:犯罪嫌疑人李佳媛虽告知张一阳其被程明骚扰、猥亵的情况后,要求张一阳在南湖公园处帮其解决此事,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让张一阳对程明进行殴打、追赶,在张一阳、赵乐对程明追赶时,其并未实施帮助追赶和追赶行为,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不批准逮捕。 主持人:谢谢九号选手!(宣读必答题)本案发生在2月份晚上10点左右,湖南岸没有路灯,能见度差,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听到呼救,你认为其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吗?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修改,假设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由报捕,请你谈谈转捕条件如何进行审查?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第一题,我认为犯罪嫌疑人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之间,主要区别是对于危害结果现实可能性的认识程度,是否能够认识到这种危害结果是现实可能发生的。从本案证据可以看出,两名犯罪嫌疑人走到湖边听到冰裂声音,二人系当地人,从小就知道湖水在冬天并不结实,经常有人掉入湖中,也认为走过去会有掉下去的风险。因此可以认定其能够预见到危险结果的发生。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第二题,我认为不应当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以逮捕,对于该种转捕情形我们审查时首先要审查取保候审做出的决定是否合法,这是首先要考虑的。接下来要考虑现有证据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一律不批准逮捕。本案李佳媛情形并不构成犯罪。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刑罚的条件。最后要考察违反取保候审情节的严重程度,如果是情节严重,就应当予以逮捕。 主持人:请评委对选手进行提问。 张建伟(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你刚才在汇报时提到诱导性讯问,你是如何理解的?在侦查讯问、法庭审判过程中是不是绝对禁止诱导性讯问?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诱导性讯问有两个方面:一种是诱导性讯问本身问题中已经预设了答案,以回答“是”或“不是”为主。另外一种是已经预设了情况发生的前提,犯罪嫌疑人回答这一问题就承认了这一问题的存在。在法庭审判中是否可以有诱导性讯问,需要看以下几点: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相关规定,法庭审理时对证人是不允许进行诱导性讯问的。但是我认为它存在不同层面,在诱导性讯问当中,在对于本方证人的讯问往往不允许诱导性讯问。如果是攻击对方证人的讯问,这会对案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具有发现对方证据矛盾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辩护律师取证权不是特别强大的时候,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果赋予律师对于对方证人的诱导性讯问的权利,很有可能从对方证人证言里获取对本方有利的证言,我认为是可以采用的。但是侦查阶段是不允许诱导性讯问的。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汇报中讲到犯罪嫌疑人赵乐,你分析他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但是我注意到最后结论对他没有进行逮捕。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对第一个犯罪嫌疑人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赵乐,我认为他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并不是十年以上。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关于取保候审嫌疑人违反规定转捕的问题,实际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他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都要捕起来。不管前面有没有罪。第二种观点,前提是他要有罪,没有罪的话就不能捕。你再讲讲你的观点。 辽宁姚磊(九号选手):我的观点认为转捕情形下,对于是否有罪的这一条件是刚性条件,必须具备犯罪嫌疑人达到犯罪的程度,否则不能予以批准逮捕,这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上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在他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点上来讲的话,如果违反取保候审情节特别严重,这种情节导致他自杀或者逃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 主持人:谢谢各位评委!下面请评委为九号选手打分,也再次感谢九号选手!现在宣布八号选手得分情况:一号评委93.5分、二号评委93分、三号评委92分、四号评委85分、五号评委90分、六号评委96分、七号评委86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6分、去掉一个最低分85分,八号选手得分为90.9分。下面有请今天下午的最后一名选手,十号选手入场。十号选手,请打开汇报课件,你汇报和答问的时间总计20分钟,请注意时间规则,把握好两个环节的用时分配。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各位评委大家好,下边我将为大家汇报“关于张一阳等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本案的犯罪事实)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证据展示及分析——第一组证人证言 沈祥(程明同事),程晓(程明父亲),康淑芬(程明母亲)等人的证言证明程明在2月23日之前脸上、舌头有伤的情况和其在2月23日之后失踪的情况, 沈六栓(南湖公园工作人员)证言:湖周围都没有照明设施,监控摄像头照不到全湖。 魏芳(李佳媛同学)证言:程明纠缠李佳媛,双方约定 去南湖公园谈,李佳媛告知了张一阳。 周唯(程明朋友)证言:接到张一阳电话,被告知程明跑了,让帮忙找。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证据展示及分析——第二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鉴定意见证实证实结合案情,程明符合溺水死亡。 勘验笔录记录案发现场情况 程晓对程明尸体的辨认笔录证实死者系程明 三名犯罪嫌疑人对现场辨认案发时三人的行走路线情况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证据展示及分析 第三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张一阳 李佳媛具体没有说见到程明后怎么办。追赶程明到湖岸西北角,程明从冰面上跑了,随后赵乐也到了。 程明刚上冰面的时候,听见“嘎吱”一声响,没有听到别的声音。程明跑到冰面之后大约20米左右就慢慢跑没影的,湖边没有路灯。 后来和赵乐到对岸后没有看见程明,当时想到程明有可能掉到冰窟窿里了,但是没有听到呼救的声音,也没有听到大的响声所以就没在意,没有多想。 证实:李佳媛和张一阳事先没有伤害程明的犯罪故意,李佳媛没有参与追赶,张一阳和赵乐实施了追赶的行为,主观上认识到程明可能会有危险,但是轻信能够避免,所以没有实施救援等行为。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证据展示及分析 第三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赵乐 张说口头教育一下程明,要耍横就吓唬他一下 因其在北侧堵截,故程明往南处跑 看到湖面没人以为程明向别处跑了 张后来电话通知周唯找程明,电话通知李佳媛先别回去,防止程明返回楼下堵李佳媛 绕到对岸时发现岸边冰化了,猜对方可能掉河里或中途又往回跑了了。 证实:张一阳和赵乐事前没有伤害程明的犯罪故意,二人实施追赶行为后都预见到了程明有危险,但又估计其可能会逃跑掉。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证据展示及分析 第三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李佳媛 案发前一天将程明咬伤,给张一阳说是想找人吓唬吓唬程明 案发当晚从厕所出来看到张一阳和赵乐追着程明跑 五分钟后张一阳电话告知其程明已跑,让其先回家 途中接到张一阳电话称程明顺着冰面跑了,别回家,以免程明在家门口堵她 证实:证实了李佳媛与张一阳事前没有对程明的共同伤害故意,李佳媛没有实施追赶,接到张一阳电话称程明跑了,与另两位嫌疑人供述相印证。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证据展示及分析——第四组其他证据 常住人口户籍资料证明:三名嫌疑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李佳媛系未成年人 移动公司出具的公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通话情况 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赵乐家属愿意积极赔偿15万给被害人一方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证据综合分析:卷内证据除个别证据存在瑕疵需要补正或解释外,其他证据的取得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况,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有证据能力。全案证据指向性基本一致,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链条,有证明力。可以证明认定的案件事实。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四、需要说明的问题——本案的定性 主观上,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赵乐预料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猜想程明可能已从原路返回跑掉,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二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刑法第 25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追赶过程中,张一阳起主要作用,应负主要责任;赵乐其次要作用,应负次要责任;李佳媛没有过失,不负刑事责任。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四、需要说明的问题——辩护律师意见审查情况 本审理案件过程中收到了律师函,经审查: (1)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未形成共同伤害故意,没有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意见。 (2)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程明跑上冰上溺亡的结果与赵乐无关的意见。 (3)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赵乐对程明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救助义务的意见。 处理意见:依据刑诉规则309条规定,在案件办结后三日内将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否被采纳及理由、案件的处理结果通知案件管理部门或直接告知辩护律师。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四、需要说明的问题——社会危险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张一阳在导致程明死亡一案中负有主要责任,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在案发后收拾行李准备去外地打工,企图逃跑,没有积极赔偿损失,符合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内容,采取取保候审不能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2、犯罪嫌疑人赵乐在导致程明死亡一案中负有次要责任,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 3、犯罪嫌疑人李佳媛在本案中没有参与追赶,其行为本身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侦查活动监督事项 (1)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结伙作案,侦查机关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后提请逮捕,违反了刑诉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2)侦查机关在立案后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撤销案件,后又因同一犯罪事实再次以另一罪名立案,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3)鉴定意见未附鉴定机构、鉴定人司法鉴定资质,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4)第一次询问李佳媛时没有告知其权利义务,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5)第二次讯问李佳媛时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了刑诉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 处理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于以上第(1)项严重违法情节,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以上(2)至(5)项,鉴于对认定案件事实影响不大,违法情节轻微,建议口头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1 、需要继续侦查事项 调取案发前后各犯罪嫌疑人、证人之间的短信内容。 调取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与被害人程明之间的QQ聊天记录。 处理意见:为有效指控犯罪,以上事项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提纲》,由侦查机关继续取证。 2 、社会综合治理事项 审查中发现,南湖公园在路灯设施及管理上存在漏洞。 处理意见:向该单位下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设备如路灯和监控录像装备等,加强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李佳媛所在学校东江五中存在管理松散的问题。 处理意见:向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加强管理的检察建议,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 、风险评估及释法说理 本案有直接被害人,如果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能引发被害人家属上访审查逮捕中对该案进行了风险评估,该案属于较大风险案件,已填写《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登记表》,抄送控告申诉部门,并报告主管检察长,必要时启动预警化解机制。在作出不捕决定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受害人家属作不捕说理工作,阐明法理,讲明情理,化解社会矛盾,提升执法公信力。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五、处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张一阳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张一阳在导致被害程明死亡过程中,负主要责任,且企图逃跑,不积极赔偿被害人,有社会危险性。建议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赵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赵乐在导致被害人程明死亡过程中,负次要责任,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采取取保候审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建议不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佳媛未参与追赶行为,对程明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救助义务,李佳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不批准逮捕。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我的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十号选手!(宣读必答题)本案发生在2月份晚上10点左右,湖南岸没有路灯,能见度差,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听到呼救,你认为其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吗?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做了修改,假设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由报捕,请你谈谈转捕条件如何进行审查?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第一题,本案发生在2月晚上十点左右,没有路灯,能见度差,犯罪嫌疑人没有听到呼救,本案里没有提到温度,到底冰面能否可以承受成年人在冰上走呢,这就存在可能或者不可能,由于是2月份,作为一个正常思维的成年人来讲应该能够考虑到,可能会有落水的情况,也可能不会落水。所以我认为,他应该是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第二题,如果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情节严重报捕的话,应当提供她社会危险性证明或者是证明符合转捕条件的证明。根据刑诉规则的规定,如果严重违反以下四种规定的:实施新的犯罪;伪造证据、隐匿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对被害人一方实施打击报复;有逃跑可能的,情节严重的应当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报请时应该提请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还有四种比较轻微的违反取保候审的情况也可以逮捕,比如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视线,24小时之内没有将自己住所地址、电话的变更予以告知,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以及与特定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对于这四种违反取保候审的情况,可以转捕的话要慎重对待,因为必须严格把握他是否严重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没有的话就不能做批准逮捕的决定。 主持人:请评委对十号选手进行提问。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我注意到你在汇报中讲到犯罪嫌疑人李佳媛不构成犯罪,你如何评价李佳媛的行为在这个案件当中的作用?她的行为,比如:把被死者强奸未遂情节告诉她的男朋友,还有她把被害人约到公园,当然了还有其他的行为,你如何评价李佳媛的行为在本案当中的作用?她没有罪,但是有没有其他责任?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她与被害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从刑法对于因果关系的规定上来讲,对于本案,我的考虑是条件说。因果关系是间接因果关系,应该是以张一阳和赵乐的追赶行为导致了后面存在有作为的义务而却不作为。如果这个行为之前的其他行为,我认为条件说是不能再往回溯因果关系的。虽然李佳媛有被强奸(未遂),告知了他们,还有她当晚约被害人在这个地方,但是对于这个人的死亡,这中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王利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具体到第二问,题目是假设公安机关以李佳媛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为由报捕,你认为对李佳媛是不是应该予以逮捕? 河南赵瑞英(十号选手):我的观点是李佳媛不构成犯罪,如果她构成犯罪的话,我的意见是不捕。因为公安机关没有提供很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她违反了必须逮捕的规定和可以转捕的条件,而且她是在校学生,我认为没有必要对她进行羁押。 主持人:谢谢各位评委!下面请评委为十号选手打分,再次感谢十号选手!下面宣布九号选手得分情况:一号评委91分、二号评委98分、三号评委94分、四号评委93分、五号评委90分、六号评委87分、七号评委86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8分、去掉一个最低分86分,九号选手得分是91分。 主持人:经过一整天紧张激烈的比赛,我们本组20位选手今天已经全部登台亮相了,他们缜密的思维、精炼的语言、良好的心态以及他们精美的PPT制作和展示,都给我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几位重量级评委的提问不仅精彩而且也非常犀利,常常让我们的选手措手不及,但是我们看到了,我们的选手无论他们回答的对错与否,他们都能够自圆其说,这也充分地展示了我们侦查监督检察官们的智慧和机智。各位,我们一起稍候等待第十位选手的最后得分。 主持人:下面宣布十号选手得分情况:一号评委96.5分、二号评委89分、三号评委90分、四号评委92分、五号评委95分、六号评委88分、七号评委92分,去掉一个最高分96.5分,去掉一个最低分88分,十号选手得分为91.6分。 主持人:今天比赛环节到此结束,让我们再次以热烈掌声感谢评委们一天的辛苦工作,也感谢辛勤工作的工作人员!谢谢大家!下面进入休息时间,稍后是专家点评。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经过一天的激烈角逐,汇报与答问环节落下帷幕,大家今天发挥得都很好,我觉得今天是高手林立,今天两个组我都去旁听了,总体上讲每位选手都发挥得比较好,而且也都展示了自己的风采和水平,总体来说,今天的竞赛很成功。由于最后结果没有统计出来,我想总会有分数高下,但是我想每位选手都不会感到遗憾的,因为都是把自己最好的水平发挥出来了。现在做一个简短的点评,我们请几位专家评委来做点评,先请陈兴良教授做点评。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各位选手大家好,今天很高兴参加侦监部门举办的业务竞赛,感谢邀请我来做点评。我的点评主要围绕本案的定性问题。我个人认为,这次竞赛的题目本身还是比较疑难的,是一个比较疑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大部分案件比较简单,只有极少部分案件比较疑难,处理疑难案件的水平往往反映了我们的干警对于刑法有关知识掌握的程度。本案是一个在现实生活当中基本上是一个真实的案件,从刑法角度到底如何分析和判断?我想这里面有一个基本的思路问题,当然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对本案如何定性,但最基本的还是法治问思维题,对于类似疑难案件理论上到底如何分析。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先是对案件事实基本的总结归纳。对案件定性分析建立在案件事实基础之上,在案件当中涉及到很多的因素,时间、地点、人物等等,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对事实做归纳。这个案件最基本的事实就是张一阳等人对被害人程明进行追赶,这个追赶使程明跑到公园湖上,导致他不幸死亡,这是事实。这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一阳等人是否对这样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这需要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在做分析时,也就是说你要做分析主要是要解决如何来论证它,你说他构成犯罪,为什么构成犯罪,基于什么逻辑推理和思路考虑他是构成犯罪的。在这里首先要讨论的是,本案当中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什么,这是一个最基础的问题。任何案件首先要确定他的行为,这个行为是符合哪个罪的构成要件,这是最基本的。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在这个案件定性当中,从今天的选手来看,分为三种意见:一种认为是故意伤害,这种观点是认为案件当中这个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首先我们要确定伤害行为是什么,哪个行为是伤害行为,显然在故意伤害的观点当中,他认为追赶的行为是一种伤害行为,而且追赶行为是刑法上面的作为,因为你追赶的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因此属于故意伤害构成死亡的情形。怎么会得出这样的观点?我想在这种观念得出当中一个基本逻辑是说,在第三被告人约本案被害人程明到南湖公园来之前,他们有一个事先的商量,我们且称为预谋。在这个伤害当中,因为第三被告告诉了第一被告,她被死者强奸未遂,在这种情况下,张一阳就提出来要去把程明约出来,而约出来以后要跟他交涉,如果交涉不成就要对他教训,有这样一个事先的商量。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们很多选手把所谓的“教训”理解为伤害,认为他事先具有伤害故意。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故意,在这个前提下能不能把在公园见面以后追赶程明的行为把它看作是伤害行为,因为你有伤害故意,那么后面的行为就是伤害行为,是伤害行为导致了程明掉入河中最终死亡,因此把这个案件看成是故意伤害的案件。这种观点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有一个基本问题是,在事先商量时说所谓的“教训”,教训不成就殴打,这种主观心理态度能不能称之为故意?我们认为,这样的事先商量不能叫故意。所谓的“故意”指得一个人实施某种构成要件行为当时的支配他这种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因此任何一种“故意”和它的行为在时间上具有共时性,在这个行为之前不可能有故意。他事先商量,这个商量只是说想要去伤害,这种心理状态在理论上应该叫“动机”,由动机产生行为,但是司法实践当中在很大程度上把动机和故意混淆在一起了,而且这样一种判断方法当中,有一个致命弱点,就是把主观判断放在客观判断之前,首先说伤害故意,既然这都有了,那么客观实施的当然是伤害行为,然后顺理成章推导出结果。这种判断思路明显是有问题的。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事实上,你首先要对行为的性质做出独立判断,这种判断不以他的主观心理状态为转移。首先要看他的行为是什么,如果行为是伤害行为,再看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有故意,这种故意必然是伤害,也就是故意的内容由客观性所决定,如果行为是杀人行为,我们判断主观有没有故意,如果有故意,这必然是杀人行为。所以不是说故意的性质决定行为性质,而是行为性质反过来决定故意性质。所以你首先要判断行为是什么,符合哪个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先去判断什么是故意,而且这个故意又判断错了。所以像本案当中,当然你即使说故意判断错了,那我们也可以来独立的分析,不以主观故意分析,追赶这个行为是不是伤害行为。所谓追赶行为是不是伤害行为我们需要讨论的是,是不是着手施行的伤害行为。他追上以后可能要去伤害他,在追当中没有追上,这个时候这种追赶能不能叫做伤害的着手?甚至在实践当中有这样的案例,持刀追赶,在没追上之前,这个追赶能否说是伤害的着手?充其量是预备行为。本案当中追赶也是下一个行为的预备,追上之后也许要伤害,追上之后也许进行交涉,追上以后甚至也可能把他给杀了,这都有可能,因此伤害行为本身它在刑法当中,在这个案件当中,我觉得它没有独立的评价意义,所以在这个情况下,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件基本上可以排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此本案行为不是伤害行为。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再看第二种观念,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观点,他采取的是一个不作为犯罪的论证模式。他认为追赶的行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行为,而是创制风险的先期行为,因为追赶,追赶以后导致程明掉到湖中最后被淹死。因为他掉入湖中由于你的追赶行为导致,因此你有救助义务,你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程明的死亡,因此你是不作为。所以故意杀人的观点采取了不作为的模式。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三种观念,过失致人死亡。尽管在定性上和故意杀人不一样,但是它在构成要件行为论证上所采取的思路和故意杀人是完全相同的。因为过失致人死亡客观行为除了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实际上就是杀人行为,所以定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不作为的情况下,两个行为客观上的构成要件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不作为的行为。因此对于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两种观点,在它的客观行为应该是具备的。也就是说可以按照这样一个理论模型来满足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内容,可以来满足。所以根据这样的分析,在客观上它可以排除故意伤害,但是可以支持或者满足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接下来就要分析本案的犯意。如果是故意的就是故意杀人罪,如果过失有可能是过失致人死亡。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又涉及到本案存在的关系到定罪的一个重要情节,关于这个情节本身,我看在答辩当中也是有点模糊的,但是大会提供给我们的资料本身对这个问题是非常明确的,这个问题就是被告人张一阳等人并没有认识到被害人程明掉入湖中,而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事实。在客观上,程明是由于张一阳等人追赶掉入湖中,后来被水淹死了。但是从行为主观上面来讲,他们不知道这个人掉入湖中。上午有选手答辩说明知掉入湖中,这和提供的资料不符,资料当中没有这样说。在这种情况下,他根本不知道他掉到湖里去了,以为他跑掉了。而且刚才选手展示案情时还有一个细节,张一阳还专门给第三被告打电话说“你先不要回家,程明可能会跑到你家楼梯口堵你。”这个细节非常生动的说明当时张一阳确实不知道程明掉到湖里去了,还提醒女孩儿要注意,他会报复你。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这对于本案定性非常具有关键性作用,这事实表明什么问题?这个事实表明张一阳虽然在客观上由于他的追赶行为使程明掉入湖中,因此存在着一种救助义务,客观上存在着救助义务,但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这种义务的存在。因为他主观上不知道他掉入湖中,所以没有意识到自己有这样的义务,因而也就没有履行这个义务。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张一阳并不是明知自己有这样的救助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而由此放任程明溺水死亡的结果发生。所以不存在这样一个客观前提。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由此可以排除张一阳对于程明具有所谓的杀人的间接故意。因为间接故意指得是,由于先期行为创造这个环境故意不履行义务,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在这个情况下可以说是故意的不作为。而本案当中,他不知道这个人掉入湖中,没有意识到自己具有救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也不可能履行这种救助义务,因此也就没有对程明的死亡结果有所谓放任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我觉得这个案件完全可以排除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的情况。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而且我发现,对于间接故意,所谓的“放任”,理解是非常宽泛的。实际上刑法对“放任”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放任不是主观上怎么想,而是和客观行为紧密联系,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放任”,我们通常举的放任的例子,打猎,在猎物旁边不远地方有人在割草,由于枪法不准可能会把人打死,这种可能性挺大。在这个情况下,他不顾自己的行为,这才是放任。所以放任是和行为紧密联系的。但是现在司法实践当中,把“放任”完全和行为脱离了,因此这个理解太宽泛了,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很多案件都是“放任”,因此我认为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这样一个结论是完全应该推开的。这个案件当中怎么可能存在杀人呢?他跟他也没有什么不共戴天之仇,无论是找来理论一下,顶多打一顿,怎么可能杀人呢!即使以不作为建立起某种联系,往杀人上套,但是得符合构成要件。所以这样的案件定杀人,我觉得是不符的。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们再来分析这个案件中,张一阳对于程明死亡是否具有过失,如果有过失就是过失不作为。应当说,张一阳虽然没有意识到程明掉入湖中并且后来溺水死亡,而对他掉入湖中这一点他是没有意识到的,但是我们这个案件提供了很多资料表明张一阳确实应该预见到这个人可能是掉入湖中了,所以我们很多论证都围绕这一点,他应该是预见到有可能掉入湖中,因此我们认为张一阳对于被害人程明掉入湖中一点你说他有过失,我觉得还是可以成立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能不能把张一阳对于程明掉入湖中应当预见应当有过失直接等同于对于他的溺水死亡有过失,我觉得这个才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你认为对他掉入湖中有过失就等于对于他的死亡有过失,当然可以定过失致人死亡。但是如果认为,虽然对于他掉入湖中有过失,但不等于对他死亡有过失,在这个情况下连过失致人死亡都不能定,那就是意外死亡。因为意外事件,因为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他对于掉入湖中有过失是不是就直接等同于与掉入湖中的死亡也有过失,我觉得这点有争议。 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因此这个案件的定性,现在有四种观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等。按照我的排列是,定意外事件和故意过失致人死亡一半对一半,或者后者可能性大一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种可能性和故意杀人的可能性,我觉得都应该是概率非常之低的。但是在今天的比赛上我听了一天,70%定故意杀人,20%定故意伤害,10%定故意过失致人死亡,这有很多原因,一个是理论分析思路问题,另外可能考虑到社会接受程度,像这种案件所谓的命案,就是出现了一个人的死亡,命案当中有多少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意外事件?故意杀人定性是非常严格的,在很多案件当中被告人拿着刀砍了好几十刀都不一定定罪故意杀人,这个案件中只是追赶了一下就定故意杀人,我想这个门坎也许太低了。这里确实存在一个罪名把握的问题。所以关于本案定性问题,我就简单说这么多,谢谢大家!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感谢陈教授的精彩点评!这个案件最纠结的问题就是定性,这是一个真实案例,在办理过程中,就有很大的分歧,最后以过失致人死亡对前两个犯罪嫌疑人做了不起诉,对小女孩做了无罪处理。我们在出题时也对定性有分歧,主要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间接故意,所以我们在评分时,当然最后倾向意见是过失致人死亡,做了标准答案。但是对于另外一个也给分了。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我们出题的同志和审题同志研究时没有提出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所以这个就没有给分。很多同志进入了前40名进入了今天的决赛,也说明他们在其他方面答的比较好。这些都非常关键。我们对定性是单独设定了一个分数,所以定性错了,后面分析的对,也是给分的,所以很多故意伤害的也进入了今天的决赛。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我们讨论过程中认为是意外事件的,我印象里好象我们讨论中也有人提到过,就是在出题过程中,但是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所以刚才陈教授讲得非常好,从犯罪构成原理的角度给我们做了深入的剖析,对我们今后的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下面再请宋英辉教授做点评,大家欢迎!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各位傍晚好!一天的时间到现在,比较疲倦又饿,现在就不占用太多的时间了,否则就跟“刑讯逼供”差不多。所以我尽可能缩短发言时间。(笑)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我感觉一天的比赛,感觉选手们水平都很高,包括法律知识、法律运用、临场应变情况给我印象都很深刻。另外从仪表、气质也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我也非常赞成陈教授的点评观点,受益很多。在审查批捕环节上从程序上讲主要有几方面:一是关于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把握,怎么去掌握逮捕的条件和程序;二是立案侦查监督。当然现在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我们又有延伸,比如说办案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及预案,还有检察职能的延伸,其中后面两个,就是办案风险评估和预案的问题,我参加的活动都做得比较好,比如说公安的沟通尽可能平息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另外提前跟申诉控告部门沟通做好各种预案。结合本案,比如公园防护,李佳媛家里小区安全的防护问题。所以这些我就不讲了,我主要说一下逮捕条件,另外就是立案侦查监督的问题。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逮捕条件,刑诉法修改之后,一般掌握的条件是三个: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害性。这个案子主要是涉及到第一款还有最后一款,首先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个案子从逮捕证据来说,还是有证据证明的。因为根据高检院规则,什么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做了具体的细化,首先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案件本身给我们的证据有供述、证人证言、通话记录以及其他的证据。再有就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个也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还有就是证据查证属实,指的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有查证属实。这包括单一事实也包括多个事实当中的一个事实,也包括共同犯罪当中部分的犯罪事实。所以就这一点来说,我觉得应该符合逮捕的要件。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证明了什么犯罪事实?刚才陈教授有详细分析。但是我感觉选手们在答辩和案件分析过程中有一个需要进一步强化的,就是说比如我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说认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那么相反的证据你要做适当的交代。因为这个案例给的证据里面有些是相互矛盾的,比如说关于被害人到冰上之后,后来绕到另外一面看到冰融化,这是有相反证据的。比如说给周某打电话,如果他掉到水里你就等收尸,这是有一定预见的。当然也有一些相反证据,比如是他告诉李佳媛说他有可能到你住处报复你,这是一点,再比如和周某通话时说,你找找他,看他在什么地方。也就是说我们在认定他是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是故意杀人的时候,我们用里面的对支持我们主张的一些证据,采信了这些证据,但是有矛盾的证据我认为也应当做排除。在这个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强化。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二个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不是说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就必须逮捕,除了第二款规定的,10年以上,或者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他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除了这些情况应该说刑罚要件是必须的要件,但不是说具备这个要件就要逮捕。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所以最关键的是要不要逮捕?法律规定了五种情况,具体分析这个案件,我认为大家分析的都比较到位。比如张一阳无业(也就是不大稳定),另外他是准备外出,到其他地方性,有逃跑的可能性。再就是供述不稳定。有串供的可能性,所以说对他基本上是建议要逮捕的。赵乐是认罪态度比较好,悔罪、初犯,在犯罪当中的作用他总体是辅助、次要的作用,还有就是他的家属愿意积极赔偿,而且他是在校学生,监管条件比较好,所以一般来说都是建议不批准逮捕。李佳媛,基本上也是不批准逮捕。从逮捕角度来讲,我认为大家的分析还是比较到位的。这是逮捕条件方面的分析。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再有一个是关于立案侦查活动监督的情况。从案件材料给的情况来看,立案侦查监督大家都注意到了,特别是侦查监督,但是有些说得比较全面,但也有一些没有讲到。我简单的做一下梳理:一是侦查监督活动方面。比如说这个案件不是一个结伙作案。所以拘留的期限不应该适用30天的期限。再有就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李佳媛没有请律师,公安机关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她指派律师。还有就是讯问李佳媛的时候没有指派女性工作人员。再就是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或者安排合适成年人到场,按照规定首先是应该通知她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即使她作为证人也是应该首先通知她的法定代理人。再一个就是在第一次讯问李佳媛的时候以及后续讯问时都没有告诉她诉讼权利及义务。还有解剖尸体应当通知家属,3月12号向李佳媛取证时认为她是被害人,适用的文书也有问题。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这个案件还有一些继续侦查收集证据的,因为最后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间接的故意杀人,当然了逮捕阶段不需要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影响到定性的还是有的,比如说能见度的问题,证据也是有矛盾的,供述讲能见度很低,没有灯。但是公安出具的情况说明,能见度良好。我觉得还是要继续收集公园的工作人员的证据,到底能见度怎样,如果说张一阳看到被害人落到水中了,这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对于定性影响就很大。还有其他的一些证据的问题。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还有律师意见函,有的是列为书证,除非它附着有关书证才可以作为书证,否则一般的就是律师辩护意见。还有就是年龄问题,犯罪时的年龄和我们在审查批捕时的年龄有些差别,有的选手注意到了,有些是按照给的年龄来定,比如说犯罪时是19岁,在审查批捕实际就是20岁了,有的同志没有注意到。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还有就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要提供有关材料说明逮捕必要性。所以这个情况说明,因为是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所以说从证据理论上分类的话应该属于书证的范围,但是书证是不是采信它,它的真实性怎么样,你要进行审查判断,但是作为证据的分类来讲,它应该是作为书证的。还有个别选手谈到张一阳、赵乐、李佳媛的供述属于传来证据,其实都是原始证据,只不过是间接证据。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谢谢宋教授的精彩点评!宋教授的点评非常接地气,大家听了之后会很受益。下面有请曲新久教授做点评。大家欢迎!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时间很长,我感觉大家还是很享受的,我也是同样的,其实我也希望各位点评讲得更长一点。这个案例是一个真实案例,实际处理是两个被告人作了相对不诉,第三被告人是绝对不诉。第三被告人的情节在考试卷中做了一点小的修改。刚才宋教授提到时间问题,也是做了修改,实际当时是可以看到20米左右的样子,但是我们写的是稍微往后延了一点。辩手找的细节非常好,说尸检时的眼镜在哪。其实眼镜还在尸体上面,一般这样的情况是没有什么挣扎,直接掉下去就死了。原来我没有想到在定性会有这么大的争议,原来我是希望大家会在关于意外事件、过失问题,关于过失当中到底有能力救还是没能力救,也包括到底是把他撵下去死的还是你们走了以后他死的。根据真实情况判断,他是很快就死了,而且几个被告人也意识到他死了。大家有兴趣可以检索一下,其实类似案件挺多,但是细节非常有差别。细节中往往藏着魔鬼,但是问题是你要找出魔鬼不能纠缠细节。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所以今天一天给我的感觉非常好,大家的气场非常好,抓问题很全面,但是唯一不足是没有特别抓住重点问题,比如说在侦查监督方面,其实我们尽管列了那么多,有些是很明显的可以看出来,但是最重要的,比如说我们不必要说那个人死了,你没有立案监督,你就浪费了那10秒钟,还有说这个案子要立案监督就错了。但是在法学院的课堂上你可以问学生“死的家伙也很坏是不是也要考虑”,在我们这里就不必要了。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关于检察建议,重要的是湖是有问题的。有的同志还想到小区里保安不好,这就想得太多了。也许是因为大家压力太大,所以试图把所有东西都涉及到,其实有时候不必要。陈老师的分析我完全赞同,我们俩是完全一致的,但是我想补充一点,我们作为检察官,还不是对公诉人,因为对于公诉人来讲定性非常关键,对于我们来讲定性不是那么重要但是这也直接影响到逮捕,对逮捕影响非常大,这个案子当中有几点,在分析中有的稍有偏颇,比如说案件起因是强奸未遂还是其他。我也问到一个人,他说强奸未遂没有证据。我还挺高兴。到底是不是猥亵?有的检察官很聪明,他就说这是欺负了。当然我感觉用猥亵还基本可以认定。其实得出一个结论,被害人在案发原因有没有过错,因为对逮捕是有影响的,所以要考虑到被害人有没有过错。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预谋的方面,陈老师讲得很清楚,我就不讲了。这显然不是预谋杀人和预谋伤害,可以说评价为犯意乃至有点正当的意思。所以我们要注意,还是有一点正当的。其实你应该得出关键问题的犯意形成,甚至有点正当的东西,这是未来给辩护人留下空间的。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围追堵截的性质,陈教授分析也非常多。我们原来是想让大家回答先前行为能否引起救助义务的问题。真正的复杂问题是被害人的第二次过错是不是可以免除这三个被告人的义务,特别是两个被告人的,这是最关键的,但是可惜是这次没有讨论。还有是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多数检察官讨论的是围追堵截和死亡的关系。但实际上,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救助义务与死亡的关系探讨上,而这点,大家强调的很少。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还有个别检察官稍微又远了一点,比如说说李佳媛有问题,这个事情因她而起,每她就没有被害人的死,这就过于的不考虑实刑行为,不考虑危害行为。最后结果都会说,“就是你吧,把一个男人弄死了”。所以就陷入一种老百姓的从情绪上的分析。有时候构成要件分析时,就会出现专业人和普通人的看法不一致。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总体来讲,今天每位检察官气场很好,形象、精神饱满的状态,但是缺点在于总是想20分钟内把所有问题都讲到,所以有些会模糊了,有些被放过了,没有抓住一些细节,这是唯一的一点遗憾,希望大家有更大的进步!我也希望回头写一个东西发给这次竞赛的检察官共同分析,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不错的案件。还有兴趣的同志,可以做搜索,这类的案件非常多,但是细节各不相同,结果就会出现案件定性上有的是故意杀人、有的是过失,还有的是意外事件。谢谢大家!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这个案例不但是曲教授推荐,而且也是经过他改编的。这是发生在延庆的案子,但是这个案子因为考虑到不能争议太大,我们已经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编造了一些事实、景点,还伪造了一些证据,中间休息时钱大律师跟我探讨律师伪证罪,我们这就是“伪造证据”。(笑) 下面请黄海龙副厅长讲一讲他们给这个审查逮捕意见书打分时发现的问题,大家鼓掌欢迎!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各位专家、各位同志晚上好!大家辛苦了。我给大家汇报一下文书制作环节的点评意见。咱们的工作人员给我准备的稿子非常长,但是我现在还是少讲一点。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审查逮捕意见书是侦查监督机构经常进行的一项工作,制作文书既是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分析证据等情况之后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也是向领导汇报案件的,保证领导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这个环节很重要,这也是我们比赛中的一个基础。从实战出发,选的案例尽量符合实际,所以选了实际案例经过改造,改造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选择案例不能太偏或者太难太复杂,因为有些地区的同志对于复杂案件接触不是很多;第二方面是案件实体、监督内容等方面设定了一些新的证据材料、事实改编,设定了一些考点,看看大家能不能看出来考点、难点在哪里。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需要强调的是为了竞赛的需要增加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公安侦查工作的问题,但实际上公安办案问题没有那么多,我们主要是为了竞赛需要来设定的,所以大家不要对号入座。实际上问题没有那么多。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从大家制作的文书来看,我们感到体现了大家比较高的文书制作水平,总体比较高但差别还是比较大,我改了34份,最高分92分,最低分39分,差距比较大。大多数是七八十以上,这点我还是比较满意的。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可以全部准确把握逮捕的法律条件,选手注重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分析论证,这体现了思想上重视了对克服构罪羁捕的倾向。大部分选手准确做出了符合不捕的意见,据统计在68名选手当中有60名选手对犯罪嫌疑人张一阳提出批准逮捕意见,有52名选手对赵乐犯罪嫌疑人提出了涉嫌犯罪但是不捕的意见,有63名选手对李佳媛犯罪嫌疑人提出了不构罪不捕的意见。这也符合我们预先设定的倾向性的意见。就是说审查逮捕工作最后落脚点最重要的环节也就是在捕和不捕问题上提出正确意见,当然前面的审查是基础,但从我们做出捕和不捕决定意见上看,大多数选手是正确的。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另外体现较高的证据审查判断水平。各位选手不仅对证据进行了摘抄和归纳,更加注重对证据逻辑排列和分析,不仅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还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取证过程中的问题能够提出监督意见。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选手能够遵守刑诉法规定的审查逮捕程序,在审查案件时能够讲到注意讯问嫌疑人,审查辩护律师的意见,落实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规定,告知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益。每一份文书前面会有一段文字,这里要注意提准确一点。法律讲听取律师意见,但是这个案件律师是提了书面意见不是当面听取,我想应该还是要表达准确一点才好,就是我们审查了律师提供的书面辩护意见,这样会更准确一些。大多数选手说“听取了律师辩护意见”,这就太笼统了。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可以落实高检院的工作要求,大多数选手可以做到这点,比如进行案件风险评估,根据案件发现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这些都是我们工作当中的新要求。选手能够适应和掌握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使用。在文书格式上是按照新的要求来制作的,大多数文书制作都合乎规范、逻辑严密、层次鲜明。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下面再讲一些问题。问题是在定性分析上存在一些问题,根据案件特点,我们在定性上设了得分点,重点考察是否能够运用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因果关系的理论来分析这个案子。刚才教授也点评了很多了。选手存在的问题,也和刚才教授点评的一样,这个案子怎么起刑点一下到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然后做出逮捕的意见。这种判断我觉得跟我们想象的差距确实有点大,我们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在定性方面。这里不多说了,刚才教授们都说了。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作为一个有分歧的案件,作为竞赛来讲,大家只要分析有道理我们都适当给分了,我们倾向的意见是定前两个嫌疑人定过失致人死亡,第三个犯罪嫌疑人无罪,是这么的设定,如果答了这样会得高分,如果答间接故意也适当给分,甚至有的答了故意伤害,我们给了低分,也不是说一分不给。从竞赛的角度,你讲的有道理也适当给分。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但是从制作文书来看有不少选手虽然定性正确了,但是分析还有不到位的问题。有的得出结论认为,属于过失犯罪但在论证过程中又把案件作为共同犯罪来论,这是自相矛盾。过失犯罪不可能是共同犯罪,所以这些问题体现了我们理论功底还不够扎实,有待提高。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在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归纳方面,从实践办案来看,有些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即使最后提出捕和不捕意见不那么妥当,但是如果前面认定事实证据提供给领导很完整的话,领导也可以根据这些提供的情况做出正确决策,但是关键是我们对于事实概括、对于证据认定有时候不全面或者有遗漏,不准确不全面,这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对事实的认定,占的位置重要,因此设定的分值也很高,25分,在审查逮捕意见书制作当中占了1/4的分值。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在本案例中,侦查机关逮捕认定案件事实只有三四行的字,过于简单,甚至有些案件事实没有反映进去,不全面,但是有些选手没有发现,比如说张一阳、赵乐追赶被害人到湖面的过程,实际上它是突发的情况,当时第三嫌疑人李佳媛并不知道这个情况,她去上厕所了,李佳媛不知道也没有参与追赶围堵,但是我们有些选手在概括认定事实就没有把跟公安认定事实的差异指出来,这就是跟后面有关系的,事实没有认定准确,后面讲她无罪就缺乏事实基础,因此这个事实对于本案来讲很重要,她不知道他们去追赶了,而且追赶到湖里掉里面去了,这和公安认定的事实有差异,我们应该指出来,但是有些选手没有发现。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在证据认定这块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是,有部分选手还存在照抄照搬,把侦查部门证据材料照贴过来,没有自己的分析。这是一个极端。另外一个极端是什么呢?有些选手对证据的分析、归纳又太简单了,简单列举,有证人谁谁谁,他证了什么东西?没有内容。这样看得很着急,他说了什么话、证明了什么东西,没有内容了。这样的东西确实太过简单了。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抄得太多,一个极端删了太多没有内容,这是需要注意的。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在非法证据排除、诉讼监督方面,选手对证据存在的一些瑕疵大多数都能够提出纠正意见,但这里头我们对证据部分埋了一个考点,就是犯罪嫌疑人赵乐有一次讯问的笔录跟之前讯问笔录内容雷同,连标点符号都差不多,但是大多数选手没有发现,既然雷同侦查人员就有可能造假的可能性,这是我们埋下的一个考点,这点大家没有发现,非常遗憾。个别的选手发现了,但是大多数选手没有发现。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对于一些比较明显的侦查取证中明显的违法情况,比如说未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律师会见受到限制要经过许可,大多数选手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来,但是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来,有些选手对监督事项过于纠缠细枝末节,提的监督事项指出侦查有违法了20多项,这样做不仅没有好效果还有引起公安人员反感,看你提得又不准,人家不可能重视。可能是比赛当中选手怕漏掉,但是实际办案过程当中这样做不妥当。有的选手把电脑模板都搬过来了,有的把监督事项都搬过来了,有点过远。所以说抓监督还是要抓住重点、要点。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还有一方面的问题,办案程序方面的问题,刚才宋老师也讲到了。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审查案卷、讯问嫌疑人这些做法以外,还要告诉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等。这些东西,大家都看出来了,而且都在文书中予以体现。但是也有少部分的选手对这些严重的违法情况没有指出来,甚至是没有提。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其他方面的问题,还有三个问题:一个是我普遍感觉到竞赛制作文书太繁琐了,现在讲制作文书要讲究繁简分流,竞赛当中大家多写一些可以理解,但是工作当中要注重法点得当,不能搞得太复杂。这个案子事实证据还是清楚简单,如果我来制作8页纸就可以做出来,而我们的选手制作30多页,我拿到这个本子很头疼。要给他找得分点。我们要讲究繁简分流,还有现在统一软件的格式,这块还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另外选一些范例通过内部刊物印发给大家予以参考,所以要注意繁简得当,疑难问题要分析,但是该简单的也要简单。比如说这个嫌疑人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他既然不是,就不要讲了。他是才要讲。而且不仅是讲了,而且每个嫌疑人后面都标注“非人大代表”,还有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等等。所以要注意繁简得当。 黄海龙(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第二个是有的同志讲不同意律师意见,但是为什么没有分析。这样如何以理服人呢。律师肯定不服。只是生硬地说,他的意见不妥,不符合案件事实,不予采纳。这太生硬了。还是要讲道理。第三个是个别选手在制作分数时还利用了自己电脑里的其他案件的材料粘贴过来,连嫌疑人的名字都没改,连一大段书证半页纸都没动,也可能是由于竞赛紧张导致的,但是工作当中确实要注意。尤其是现在我们要求在电脑上制作文书,更要注意这个问题。大家千万要注意!我就讲这些,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好的,感谢黄海龙副厅长的点评。今天的竞赛就到此结束了,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