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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拆四”的罪与罚-独家对话杨秀宇等非法经营案检察官
直播时间:2014-11-18 10:30:00
  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非法经营案11月18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四被告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杨秀宇一审获刑四年,罚金十五万;卢梅一审获刑一年半,罚金三万;尔玛天仙公司被判罚金五十万;尔玛互动公司被判罚金二十万元。杨秀宇表示接受法庭判决、卢梅明确表示不上诉。
  11月18日上午10时30分,检察官郑思科、刘荣将于该案一审宣判后第一时间做客“正义论坛”,就此案背后的侦办细节与适用法律问题,与网友在线进行交流,敬请关注。

杨秀宇等非法经营案办案检察官郑思科、刘荣做客“正义论坛”。(检察院供图)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郑思科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刘荣

正义网访谈即将开始。本次访谈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见习记者何青主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本期访谈。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非法经营案的两位检察官做客“正义论坛”,他们分别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思科、刘荣。

主持人欢迎两位做客正义网!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有一个细节被诸多媒体报道,公诉人席位旁高高摞着涉案的109本卷宗,可见案情之复杂。办理这一案件是不是有一定难度?检察机关克服了哪些困难?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这个案件时间跨度比较长,从2008年一直到2013年前后跨度5年时间。前期公安机关进行大量的侦查工作,针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所从事的网络炒作、非法删贴行为,进行了大量的前期证据搜集工作,所以大家看到的卷宗数量比较多。而且这个案件有一个特点——电子证据数量庞大,需要对他们所删除的链接、信息通过电子勘验及其他相关手段进行恢复、比对,这个工作量相当大。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同时,案件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也有不少。我们现在看到有两名被告人、两个单位被告,还有当时参与到这个事件当中的一些员工,包括财务人员,工作人员要他们进行取证。委托方的一些单位、人员,也要进行取证,而且委托单位来自全国各地,举证量比较大,包括他们之间的财务往来,有些通过支付宝支付钱款的还要到专门的机构调取,这个取证量也是巨大的。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另外,这个案件中涉案当事人比较多,当事人的说法有的也不尽相同,我们也需要核实和甄别,哪些说法是真实的、哪些说法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我们要还原客观的事实,然后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个公正的裁决,也让他体会到法律的威严和法律的公正。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涉案的这个公司2006年成立,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面公司从事的这种业务非常多,我们实际上也是建立在对现有的案件资料,刚才提到的109本卷宗,我们要甄别哪些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被告单位涉嫌犯罪的,要分析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这个时间比较长。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搜集有罪证据,同时还要搜集被告人可能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针对被告人或者相关人员、辩护律师提出的对他罪轻的辩解,我们也要核实。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是这样的。这个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过一次,两次延长期限,目的第一是对这个案件的慎重,第二是完善相应的证据。我们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也听取过律师的意见,按照刑诉法的要求,必须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在跟律师沟通的基础上,我们也了解到律师提到的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点,并进行了相关核实,这样使得我们的指控让被告人更信服。

主持人杨秀宇制造了一系列的炒作事件,起诉书涉及到三起,为什么认定是这三起?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这三起我们指控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需要说明一点炒作并不等于就是非法经营犯罪。有些是个人的炒作行为,这里面不涉及到一些经济利益或者没有直接的合作关系,这样的不好来界定。像“长春婴儿”事件,杨秀宇到那去下跪认错,这样也是一个炒作行为,但并不是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是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发布的行为,这种营利应该是直接的经济利益。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大家会注意到对于“秦火火”起诉和判决的罪名是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因为他在自我炒作、博取眼球的过程中,超越了话语的边界,引起社会恐慌,引起社会的巨大波动,违背事实、违背基本的真相,做虚假宣传,或者说恶意对他人进行攻击,对人格造成侮辱,这个可能会造成诽谤或者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这几个情形可能都跟炒作有关,但是涉及到不同的罪名。

主持人有媒体报道称郭美美的幕后推手是杨秀宇,从杨秀宇一案来看,两人之间有没有关系?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根据公安机关侦查搜集的证据,以及我们审查之后,在现有的证据材料当中,没有材料能够体现出或者证明两个人之间有相互进行炒作的行为。

主持人杨秀宇的炒作行为当中是否包含了诽谤、寻衅滋事等违法情节?为什么被控犯非法经营罪?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首先杨秀宇没有诽谤,诽谤是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这个是没有的。寻衅滋事要造成社会公共领域严重混乱的影响,但是寻衅滋事并不以财产获利为目的,而杨秀宇的行为是一个商业炒作行为,他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所以在罪名上是非法经营罪。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像杨秀宇涉嫌非法经营,秦志晖涉嫌寻衅滋事和诽谤,表象有相似之处,都是在网络上炒作发布虚假信息。同样是炒作行为,要看嫌疑人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有些炒作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有的可能就是为了纯出名,不一定以经济为目的。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寻衅滋事罪和诽谤罪,寻衅滋事要引起社会的恐慌,要编造虚假消息引发社会的关注、恐慌、争论,对于整个社会秩序造成了影响。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是编制虚假信息,同时要达到一定后果。拿秦志晖这个案件来讲,他炮制的一些网络谣言,引发了社会对有关单位的严重质疑,影响非常恶劣,所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寻衅滋事罪要求首先是假消息,同时要引发社会的恐慌或者引起严重的争议。那么诽谤前提也是这样的,也是在网络上发布,更多的是针对于一些个人或者特定的单位,编造不实信息,使其名誉权受损,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就构成了诽谤罪。我们也想借这个机会跟大家说明一下,虽然都是在网络发布的虚假信息,但是法律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界定,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于嫌疑人的这种相应的行为,他们在手段上可能近似,都是通过互联网发布一些虚假信息,主观目的上有一定区别的,有的为了牟利有的为了出名,在客观方面侵犯的客体也不一样,有的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有的造成了社会秩序的紊乱,有的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相应的根据刑法的要件构成不同的罪名。

主持人这类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哪些特点?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这个案件有三个特点。第一点,网络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现在是一个自媒体时代,网络跟大家生活息息相关,而且网络上发布的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这个案件当中,因为主要通过网络,虚假信息传播速度很快,在社会上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第二个特点,委托方、执行方具有很强的利益链。所谓的委托方就是有些公司,我们在指控当中也有提到,他们需要宣传推广,这是他们的利益所在;在执行方就是杨秀宇和他的公司,想借事件炒作使自己出名,同时获得大量的经济利益,也就是委托方给他的资金酬劳。双方结合在一起,达成他们所谓的“双赢”——既宣传了委托方的品牌或者产品,同时达到了对于网络推手的炒作。包括炒作之后一些地方电视台曾经采访过,大家也可以网上查到,也就是说他们对于炒作并不掩饰,而且进行了一些所谓的“表白”,又达到了给自己再次扬名的程度。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第三个特点,刚才也已经提到了,就是案件的证据材料众多,尤其是电子数据数量众多。这是一类新型的案件,司法解释也是在2013年9月份出台的,这一类案件中的工作量最大的就是调取大量的电子证据进行核对。有时候我们出具一张光盘,这一张光盘中可能是几万条相关的信息,从公安侦查一直到我们审查进行了大量的筛选,这个工作量非常大。这也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这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于这种新型的网络非法经营案件,首先我们在以前对于网络炒作的事件关注比较多,但是背后的利益链条、怎么去炒作一开始不是很了解。这就需要我们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通过审查卷宗再加上补充一些知识,比如支付宝交易、发贴删贴,还有专用的一些术语,都要去了解,这样更有利于案件的审查。刚才也提到案件里面材料非常多,可能几十万条信息,我们安排了承办人进行专门审查,这一审查可能就是几天的时间,这个确实很费时间。

主持人可见办案检察官们的工作量非常庞大的。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所以我们组成了一个团队,有分工,但是实际这个分工大家各负其责,针对不同的问题有专门的负责,刚才说到的专门PPT制作,有专门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的,可能我们证据把握更全面一些,有利于最后的指控。

主持人刚才也提到杨秀宇背后涉及了一条非法经营的黑色利益链条。杨秀宇曾经说:“其实是我内心中目的还是想炒那些人,即使不挣钱,但可以把我自己炒红,而我炒红了之后就会有企业来找我,这样的话我就可以赚企业的钱,所以某种意义上,就是先赚名再赚钱。”杨秀宇等人组成的网络推手团队,形成的是怎样的一种黑色利益链条?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他们进行网络炒作推广,这个所谓的推手也并不神秘——有委托方找到他,他根据委托方要宣传的产品和品牌进行策划,再结合网络的特点,网民喜欢看什么,怎么吸引网民眼球,怎么引发关注甚至议论、争论,以此作为一个切入点来策划事件,通过图片、视频等方式来拍摄,拍摄之后上传。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传之后,他们会及时关注这个网络上进行的反响,根据不同的反应他们做出不同的对应,比如当时炒作了引起非常大的关注了,就一步到位达到了目的。有可能第一项炒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他们可能会连续炒作,再次引起网络话题。我们也了解了一下,在网络上一个议题引起关注的时间不是非常长的,他们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关注,可能连续对这个事件做出系列的活动,达到他们所谓的推广和宣传的目的。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为什么说有一个黑色利益链条呢?因为这种商业炒作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我们都知道正常的广告经营、宣传都是有规范的,而这种商业炒作以新闻事件、社会事件为模式,欺骗了社会公众,大家认为这是一种真实的事情而予以关注,这种关注同时达到了宣传品牌、产品的目的,实际上对其他遵守社会规范、遵守商业炒作规范的公司造成一种侵害,所以我们说是黑色链条。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其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说全部,但是有相当一定比例的使用了低俗的炒作方式,甚至违背了社会的公共道德。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他赚到了钱但是毒害了网络空间,使网民普遍对社会认知产生了错误、偏差,认为我们的社会环境充斥着假、恶、丑,这也是对这种行为专门出台司法解释、专门进行打击的初衷之一。

主持人刚才提到了2013年9月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其中对于非法经营罪有专门界定,该案是不是全国首例运用该解释办理的案件?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秀宇这个案件应该是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比较早的一个案件,也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件。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在网上网民比较关注的,毕竟杨秀宇号称是“网络第一推手”,网民也比较关注他的动向。

主持人杨秀宇等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刚才也提到了杨秀宇和他的被告单位,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有一些行为网民看起来比较低俗、恶俗,他们可能认为这种社会影响非常大,但这种表象背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追求商业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比如删贴,实际上网民可以看到一些真的,也可以看到一些假的,兼听则明。如果把这些所谓的负面信息,所谓的对企业不利信息都删除了,作为普通民众知情权受到了侵害。对于其他跟这个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来说,失去了一个很公平的竞争平台,在市场自由竞争的情况下,尤其对合法守规的企业和个人是严重不利的。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虚假宣传、发布虚假信息这一块,他们发布都是以拍客的身份、社会事件的形式,使网民感觉是社会中真实发生的事情让别人拍到了,发到网上去的。但是这个事件背后有金钱交易,网民并不知道。

主持人就是说蒙蔽了网民的“双眼”,阻塞了公众知情的渠道。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非法删除信息服务,主要是阻碍了信息的公开透明,妨碍了正常的舆论监督,也侵犯了发贴人的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这几个方面都是组合性的,而且非法删贴还侵害了网站对网络信息的正常经营管理。根据相关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发现不利信息或者不实信息,可以通过向网站申诉、投诉要求删除的,网站经过核实发现确实是不实信息,确实会删除的,这是合理合法合规的程序。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发现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对信息的内容根本就不核查,比如反映了对某某产品的一种意见,到底这个意见是真假,他不核对,他的唯一标准是只要是对委托方不利于的消息,一律删除,这就妨害了正常的网络管理制度,也妨害了网络公开透明度,使得普通民众、公众的知情权受损,使得正常守规的公司利益受损,因此这种危害性很大。

主持人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这种网络公关公司删发贴或者炒作的行为罪和非罪的界限有何正确的界定和把握呢?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供非法删除信息的服务,这是国家法律不允许的。要依照规定符合规范,像刚才说的通过向网站进行投诉正常地进行删除,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提出这是侵权,通过法院的判决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清除,这是一方面。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另一方面,对于发布虚假信息,重点一定要确定是虚假的,发布真实的信息不能认定犯罪的。有些内容可能对一些公司、品牌进行宣传,但如果是确确实实发生在社会中的一个现象,一个真实的事件,这个不会按做犯罪处理的。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刚才说到删贴,可能我们也发现了在这个网络中有一些企业会说自身受到了网络的攻击,或者有专门的黑客专门攻击它来制造一些负面的信息,我们国家对相应的删贴的规范流程都是很健全的,如果受到了商业信誉诋毁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予以解决。之所以产生这种利益链条,跟企业注重短期效益,想第一时间消除这个信息就有相关关系,没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意识,从另一方面促进这个链条的产生,有委托方自然就有这种公关公司提供删贴的服务,公关公司再找到网站的编辑或者其他手段删贴。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发布虚假信息这一块,企业追求的是网络爆炸点,他们原本可以通过广告、产品发布会的形式推广自己的产品,或者对自己的企业做一些形象宣传,但是他们为了短期迅速聚集的效益,以一种社会事件的形式,从另一个程度来说,纵容了这种公关公司的这一行为。对公关公司的策划,他们实际是默认的,变相助长了这种形式,而且之后他们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也是认可对方炒作的效果。那么公关公司肯定会越来越多,都会以这个形式作为效仿。杨秀宇也在炒作之后进行宣传,实际是让更多人知道他有这种能力,以社会事件的形式宣传产品,目的是让更多企业找他去炒作。

主持人个别公司可能主动寻求这种公关公司帮他们解决网络公关危机,他们需不需要担负一定的责任?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目前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目前没有明确相关对公司委托方的责任,但是我们想作为一些正常经营的公司,他们所取得的短期利益其实抵偿不了在公众中失信造成的长期负面影响。今后会有相关的法律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对于相关的内容会有更规范的法律予以约束。

主持人目前网络谣言日益泛滥,公众如何识别虚假信息?在广泛表达自由的同时,如何不成为网络谣言的传播者?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在来讲,要不断提升咱们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为什么说到法律意识?在法律当中,我们强调证据,我们所说的事实都要有证据来证明的,而不是盲从,盲目相信。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在很多的网络上的事实,可能会出现一个说法,但是这个说法是否真实可能大家没有更多的去加以判断,只要网络上出现了那就相信可能是有的,这就产生了盲目性。我们要有判断的意识,一件事情说出来不要马上去相信,首先要看到有些情况是不是真实的,有些情况是不是符合常规的。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另外,有一些人在网络上并不想去分辨这个事实真假,更多借着这个事情发泄一下情绪。我们看到了,在国内网络论坛当中,一些跟贴或者评论底下的攻击谩骂,这种是一种非理性状态,把网络当做情绪的宣泄地。我们作为网民应该摆正心态、加强识别,对于一些事情要还原真实的情况。这是两方面要做好的事情。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在是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每个提供信息者都要有最底线的一个操守和良知,这也是一个法律精神。我们在社会中要主张诚信、真诚,从我们每个人说的每一句话开始,都要诚信。现在来讲,很多人可能就是听风就是雨、以讹传讹、人云亦云,这种模式要予以改变,逐步向理性化的方向改进。

主持人网络谣言的受害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作为一些企业也好或者个人也好,在互联网上发现了对于自己不利的或者不实的报道,我们认为首先要冷静下来,收集相应的证据,在互联网上电子证据相对比较客观,如果企业或者个人,没有这个能力去提取,可以报警,依法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第二个,在名誉或者商业信誉受到侵害的同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一个公正判决,使得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向公众道歉或者消除影响,这个在法律上都有相应的规定,所以要增强维权意识。不要片面追求短期效果,花钱了事,去助长这种公关公司或者人员的违法行为。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现在有一些网络上恶意攻击和公关公司是一个“孪生怪胎”,正是因为有些单位或者有些人想花钱了事,就助长了一些公关公司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应地出现了有些恶相关人员,故意释放恶意攻击的信息,形成了恶意循环。一个公司要花钱了事,就有人为它服务,但是如果没有人攻击它,它哪会需要这个服务呢?那么又有人专门去攻击,这些就形成了“孪生怪胎”。我们在这个过程中也注意到这个倾向,而且有一些极个别的不法之徒利用了这样的方式进行敲诈。

主持人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如何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谣言的土壤?两位通过办理这个案件,有哪些思考?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首先作为每一个社会公民、社会组织,都要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意识,一切问题通过法律来解决,而不要为了短期利益花钱了事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予以解决。第二个要多搜集证据,这种问题出现了,要及时报警或者采用诉讼手段,依法维权,要有依法维权的意识。对于网络上恶意造谣、滋事或者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我们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出现了这种问题是能够及时进行处理的。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另外,对于制造谣言的人或者明知谣言而进行传播的人,要及时进行处罚。对于其他的盲目传谣的人,也应该在今后的法律中有所规范,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或者社会责任。我觉得这个很重要,包括我们在办理这个案件当中,盲目传谣,人云亦云,这种行为可能就助长了网络暴力、网络上的恶。包括有一些事件当中,进行了大量的人身攻击,超越一定范围的言行,是应当有所规范的。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而且在今后咱们国家法律越来越完善,对于如何保障言论自由以及话语的边界权的问题会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的。网络保护大家的言论自由,但是网络话语的边界是有限定的,而且网络并不是一个虚幻的,它是跟现实社会完全相连的,所以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强化法律意识,从人的意识到社会规范进行两方面的规制,才能使得网络舆论更加净化。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同时还有一点,传媒媒体人也应当肩负起这个传播责任,如果我们发现一条假的消息,是及时发现它真相予以批驳,就更能体现出媒体的正能量,而不是反复传播。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简单说一下,因为现在网络跟我们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我们在跟被告人交流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在前期对网络的认识有一个误区,认为网络是很虚幻的地方是谣言满天飞的场所,所以他起初认为炒作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实际上网络就是我们的生活,跟我们的生活联系非常紧密。每一个网民、每一个企业,我们在利用网络信息同时也提供相应的信息给予互联网,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首先不制造谣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商业规范在互联网同样适用的,我们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批评建议,但是这个批评建议不代表传谣、制造谣言,并不意味着发布虚假信息,并不意味着没有边界地行使自由,这是我补充的一点。

主持人回到案件本身,在庭审过程当中,辨控双方有一些比较大的争议点,两位能否详细介绍一下?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首先辩护人那边分单位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单位辩护人主要提到案件的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是一个问题。第二被告人辩护人主要做的是罪轻的辩护,对于我们认定被告人所承担相应责任的非法经营数额可能有一些不同的见解。主要这两个方面,我们实际在庭审过程中对这两个问题都有相应的回答。

主持人对于这些争议的焦点,在庭审当中公诉人如何进行答辩的?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像被告单位辩护人所提到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在答辩中也提到首先违反了国家规定,国家对互联网方面是有规定的,国务院有互联网管理办法,全国人大也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两个规定,这是第一。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第二对于法律的适用问题上,适用的是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起止的这个时间,该案中肯定可以适用的,不像被告人辩护提到的不能适用。另外,第二在案件中,辩护人认为数额认定的标准不太一致,我们也进行了答辩,比如在一起事实里面,被告人的单位、被告人相应的行为和他们一些交易习惯,和在案的一些证据,我们通过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证据链条,通过证据链条来认定每一起事实中的数额,并不是一刀切。我们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每一起事实里面都有相应的认定标准,我们也觉得这样更公正去认定。

主持人庭审中,被告辩护人还提出,炒作行为在他们看来是广告的策划。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他们认为这个炒作是一种广告,我们实际答辩里面也很明确提到,首先发布的形式是以社会事件的形式,是一种社会中真实发生的形式发布到互联网的,这个发布过程中没有以任何广告字样或者提示这个纯属巧合或者杜撰的或者来宣传产品,没有任何提醒,给网民的感觉这是社会中真实发生的事件,没有采用广告的形式,也不是一个文艺作品或者一个电视连续剧。它是以自己策划、实施编造出来的虚假社会事件,把这个社会事件通过视频或者图片的形式发布到互联网,造成了网民对这个事件这个问题的一种误解,误认为就是社会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一件新闻。

主持人在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阶段,杨秀宇说:“谢谢检察官跟我说过的这些话,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杨秀宇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并称在被捕时觉得没有违法犯罪,慢慢才幡然醒悟。被告人当庭认罪在检察官预料之中吗?检察官在提讯杨秀宇时是如何进行沟通的?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秀宇涉嫌非法经营这个案件,我们对他进行了三次讯问。杨秀宇确实像他自己说的,在他归案之后,对这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有一定的不理解或者思想的波动。在我们之前有侦查机关对他讯问的同时也讲解了这个法律,我们在跟他接触这个过程中,也是向他系统解释了法律规定以及如何认定犯罪的原则。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此我想说,首先我们遵守的原则是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公诉人跟他平等交流的平台,就犯罪事实他要如实供述,就法律问题,我们要对他进行耐心的释法说理过程,并不因为他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这样一个身份,我们就不对他进行说明了,而更是让他意识到这个法律的规定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规定的。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第二,关于这个司法解释所针对的对象是什么、所适用的范围是什么,以及结合这个案件实施的行为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关系,那对他进行充分的说明。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看到杨秀宇本人思想认识的提高和态度的转化,应当讲对他的司法说理的工作还是比较成功的,他能够理解和认同法律的规定,也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了悔意,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这在他法庭最后的陈述以及在我们审查起诉阶段笔录当中都反映出来了。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因为这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我们审查了卷宗,才跟他有正面的交流,有过三次讯问的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也是刚才郑处所说的,我们跟他是一种很平等的交流。从职责角度来说我们作为检察官、作为司法机关,对他一系列的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进行核实,在相应的权益方面,我们充分保障他的合法权益,跟他交流的过程中,我们实际上做了大量释法说理的工作。我们一方面是想更全面核实案件事实,对我们最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想打消被告人对司法机关的抵触情绪,使他真正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为什么被追究,让他心里面更容易接受。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还一个问题,我们跟他的交流,更多意义上也是推心置腹谈一些问题,聊一些他的创业的艰难,也肯定他的聪明才智,也会给他提一些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坚定了杨秀宇、卢梅日后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自食其力的信心,使他们感觉这个社会没有抛弃他,他的聪明才智在日后还是可以为社会做一些贡献。

主持人杨秀宇是大学本科毕业,曾在国企担任助理工程师,在进入网络推手这一行业后,他沉迷于网络炒作,变本加厉,一步一步走上犯罪道路。作为办案检察官,两位有何个人体会和感受?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该说杨秀宇这个人本身具有一定的聪明才智,而且有一些想法、创意,思维比较活跃的,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从事的这个网络推手这一项工作以来,他不断进行商业的策划、炒作,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在网络中迷失自我。在我们跟他的交流中,他也提到,他认为网络是一个虚幻的世界,在这个里面可以随意操作,随意发布他的想法,那么这个本身就是一种认识偏差的开始,随着他的所谓炒作成功,他所获得所谓的社会的认可,使得他更加自我膨胀,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做一个控制。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们看到他从事网络推手也不是一开始就是恶意低俗的炒作,也是有一些渐进过程的,在所谓前期的推广策划之中,也有一些并不是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的,也有底线的。但是在所谓的商业成功运作之后,他有些自我膨胀,底线意识也丧失了。人一旦丧失了底线意识就容易误入歧途,对自己的定位失准,对社会的定位失准。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但是我们也觉得,这个杨秀宇本人在被司法机关羁押之后,通过这段时间我们司法机关跟他的沟通和交流,还是对自己的问题有一个比较深刻和清醒的认识。而且我们想这个惩治不是最终目的,主要是教育挽救,使每一个曾经犯罪的人通过教育重新重返社会,能够作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能够把自己的聪明才智或者各方面的能力运用到社会形成社会正能量,能够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这个工作不仅仅是针对杨秀宇一个,也是我们整个司法机关在对各类案件办法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因为杨秀宇、卢梅都是受过大学教育的,两个都是外地人,渴望在北京有自己的事业,实现自己的梦想,在追求梦想的过程中迷失了方向,或者说误入歧途,通过非正当手段得到眼前的利益,在得到利益的同时缺乏了对自己的约束,现在北京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多,追求自己的梦想,希望在北京有自己的立足之地,对于如何能够成功,如何获得合法的利益,在追逐过程中就容易迷失自我。有的人为了出名不择手段,有的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不择手段,这样就会导致各种稀奇古怪,比如炫富或炫假恶丑来增加自己的曝光点,还有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来获取经济利益,实际是自己的一种迷失。

刘荣(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奋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坚守自己的底线,通过诚实合法的途径去实现梦想,一个人的成功不是简简单单实现的,一步一步脚踏实地才会走得更稳。

郑思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要严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一旦突破了道德底线,应当说就已经步入歧途了,无论做什么事、手什么话都要有道德和法律意识,要通过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实现个人梦想。

主持人好的,感谢两位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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