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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国家“宪法日” 专家带您读懂依宪治国
直播时间:2014-12-4 9:00:00
  2014年12月4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我们为什么要设立宪法日?国家宪法日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它与依法治国是怎样的关系,对百姓生活能产生哪些影响?12月4日上午9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文钊;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方志远共同做客正义网“正义论坛”,与网友分享他们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和认识。

首个国家“宪法日”,两位嘉宾在线畅通依宪治国。

熊文钊表示,把12月4日明确为国家“宪法日”,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情,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方志远说,四中全会从前所未有的高度谈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到整个法律体系,首先要解决依宪治国。

熊文钊说,在依法治国前提下,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对于广大干部形成法治思维、宪法思维有重要意义。

方志远说,要保证宪法的实施和权威,首先要保证任何违宪行为都必须受到严厉惩罚。

访谈嘉宾与主持人合影。

正义网访谈即将开始。本次访谈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高鑫主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收看正义网访谈。今年是首个国家“宪法日”,我们邀请到两位嘉宾,与大家畅谈依宪治国话题,他们分别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文钊;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方志远。

主持人首先欢迎二位做客本场访谈。今天是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在二位看来,什么是“宪法日”?我们为什么要设立“宪法日”?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对于“宪法日”,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世界上许多各国家都有这个惯例。12月4号原来是“法制宣传日”。在每年的宪法研究会上,经常会有学者提到,为什么不能把12月4日叫做“宪法日”?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把这件事情确定下来,通过全国人大作一个决定,把12月4日明确为国家“宪法日”。这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当中的一件大事情,把宪法放在一个非常高的位置,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这对提升全民的宪法意识,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而且,我看教育部作了一个很好的决定:12月4日早上学生要读宪法。这个主意很好,读宪法不读全文,哪怕把序言读一遍也很好。再就是,中考要测试宪法知识。宪法知识在中小学生当中得到很好的普及,对于提升宪法观念是非常好的事情。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其实,我们国家“宪法日”的确定,和有些国家的“宪法日”意义不一样。有些国家,在“宪法日”会搞一些庆祝活动,因为这一天确确实实有着与众不同的意义,比如,这一天他们从一个阶段的社会形态,转到另一个阶段的社会形态。过去他们可能是一个封建的君主制,而从这一天开始,制定了宪法,走上一条新的政治道路,它的意义非常深远,是一个历史性的转折,所以,形成一个纪念活动、纪念日,甚至是一个国家的节日。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我们国家的“宪法日”,它并不具有这样的意义,但是它确实具有一个划时代的意义。之所以会在今天设立 “宪法日”,我认为,是中央现今把宪法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来认识,提出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来治国,所以,确定了一个国家“宪法日”,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我注意到,实际上提到“宪法日”,首先一个是宣传教育,其次一个是国家公职人员要进行宣誓。我更看重后者,国家公职人员要效忠于宪法,宣誓要按照宪法来做一个公职人员,这一点意义更为重要。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人大通过设立“宪法日”的决议,确定了宪法应有的一个地位,强调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特别是强调,作为一个公职人员,要把宪法放在什么样的一个位置。这个意义是前所未有的。

主持人二位教授刚才谈到,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宪法日”。在二位看来,我们的“宪法日”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我觉得,“宪法日”实际上更着重于实际意义。从表面上来讲,它就是一个纪念日,是纪念1982年宪法的公布时间,因为1982年宪法是12月4日公布的。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很多国家有引导,通过国家元首发表讲话的形式。如美国“宪法日”是每年9月17日,美国宪法正式签署的纪念日,这时当任总统一般会发表讲话。新公民在华盛顿国家档案馆举行入籍仪式上,也要宣誓入籍,宪法纪念日强调权利、责任。还有的会组织巡游,泰国是用敬献花环来开展纪念,还有纪念英烈、授勋、阅兵等形式。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具体到我国,教育部提倡以晨读的形式,让中小学生早上晨读宪法。现在是做了这样一个要求,我想,这会成为一个常态化的方式,每到宪法纪念日来晨读宪法。还有如刚才方律师讲的,公职人员除了在任职时宣誓,其他情形下也可以做宣誓,这对公职人员是一个很好的督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确定“宪法日”,就是要让公职人员认识到宪法、法律的权威性。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对于他们形成法治思维、宪法思维,非常有意义。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作为普通百姓,从青少年时代就知道我们国家的是有宪法的,而且宪法规定了一些核心的内容,比如方说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很多内容不一定都记得住,但是知道人民是这个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人民的意志是我们执政党、官员要遵循的意志。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对于公职人员来说,通过宣誓,让他们记住,自己的一切行为,不光是要对工作负责,对上级负责,还要对人民负责,这才是最根本的。如果忘记了这个根本,就等于背弃了手持宪法、面对宪法所做的誓言。

主持人四中全会专门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设立宪法日与依法治国是怎样的关系?它对推进总目标的实现有哪些影响?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这个总目标,是用一个崭新的视野、从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去谈依法治国,这个观点会影响到整个法律体系。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到整个法律体系中,首先要解决依宪治国的问题。因为宪法是万法之源,如果法律体系不依宪而建立,那么这个体系就是互不联系,甚至是互相矛盾的。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借着四中全会的决议精神,设立一个国家“宪法日”,以此相互呼应,体现了中央的决心,也体现了我们将从宪法到整个的法律体系,都要进行梳理、完善,建立一个完整的、规范的、能够体现人民民主、公平正义的法治体系,两者之间是相互呼应的关系。“宪法日”的设立是一个形式,真正的目的在于,构建完整的法治体系,实现依法治国。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体系是个动态概念,首先,法治体系要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建设法治体系中,要以宪法为核心,确立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通过“宪法日”来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性,使我们实现目标的方向更加明确。关键上来讲,我们要从重视宪法做起,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个提法就是把宪法放在了最高的位置。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过去的教训是,长期把宪法束之高阁,宪法的很多条款变成“睡美人”条款,“沉睡”在那里。甚至,有些条款长期的不运行,变成了“稻草人”条款,让大家觉得,宪法好像没有什么用。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就是要唤醒哪些“沉睡”的法条,强调宪法的实施,这实际是一个国家迈向法治的象征。

主持人从《决定》的第二个大标题也能体现出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就两位的理解,我们如何来加强宪法实施,怎样树立宪法的权威?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决定》中规定了一些比较具体的举措,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所有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备案。规范性文件如果与上位的法律或宪法相抵触,要予以撤销。这些措施都是要唤醒和激活宪法中“睡美人”条款,对于确立宪法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包括设立国家“宪法日”、宣誓制度。现实中,违反宪法的情形,通常是用其他的方式去化解,或者还没有解决方式。我想,这也预示着,宪法的监督实施制度会推进,是不是有程序甚至是专门的机构?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如何加强宪法的实施,刚才熊教授讲的我非常赞同。一定要让不合宪的、违宪的、践踏宪法的、严重违反宪法的人和事乃至机构单位,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如果大家看不到违宪的危害,违宪行为不受惩罚,那就体现不出宪法的权威性。所以,要保证宪法的实施,首先要保证任何违宪的行为,都必须遭到严厉的惩罚。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另外,要有具体的措施。我们的最高权力机构,要有具体的措施、实际的安排,让监督者具备法律监督的能力,有实施监督的条件,还有具体的监督措施,产生监督的效果。我期望,今后能看到更多的诸如违宪审查情况。

主持人谈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反腐败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这也是近些年很热门的话题。律师眼中的反腐败是怎样的?在推进依法反腐方面,我们还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我的看法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没得腐,那时候大家吃大锅饭、平均化,收入都不高,想腐没得腐,没有多少腐败的可能性。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谁稍微多一点大家也都盯着。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对。八十年代,经济开始高速发展了,各种资源慢慢来了,腐败开始滋生,如那时的许可证、官倒现象。但涉及到官员的腐败,还比较少。到了九十年代,腐败现象呈高发趋势。从律师的角度,因为我参加了十几年的特约监察、监督工作,感受很深,自己现在特别欣赏王岐山书记的一个观点,我们今天是在治标,但治标是为治本赢得时间。从一个老百姓的角度,恨不得一下子就把腐败分子全都清除,但这不现实,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要追根循源,去认识腐败的来源。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在此之前,我们也一直在反腐败,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这说明,我们过去的反腐治贪工作存在局限。我们现在强调,既要用制度防范腐败,又要严厉打击腐败,而且,制度的建设和严厉的打击两者都要硬。我们过去强调打击时,往往出现“一阵风”现象,治理的效果会减弱。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现在,我们明确,今天就是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那么,如何去为治本赢得时间?就是制度建设。现在部署的依法治国,就是为了从根本上遏制、预防和惩处腐败而建立一个体系。当这个体系建立起来,真正把权力关进了笼子里,腐败才能真正得到遏制。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反腐败是一个后端。我们要去惩治腐败,就是说,已经出现腐败结果。有人说,腐败像癌症,非常难治,“化疗”、“放疗”都会伤元气,因而,对反腐败有时感觉有点信心不足。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有时根治不了,说转移就转移。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对。但实际上,法治的办法,对这个病是有办法治的。治标目前就是要采取积极的行动。现今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想,这对于惩治腐败是个福音。我们应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在制度设计、程序涉及上步子要再迈的大一些。现在推行改革,如财产公示制度,有些利益因素的阻碍,但我们看得远一点,这也是保护我们自己。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这时提出来,它跟三中全会的改革部署,再加上我们反腐举措,这些其实是有一个整体主线的。很多官员现在还跟不上中央的这一部署精神。

主持人四中全会还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专门部署。当前,公众也十分关注法治政府建设。熊文钊教授,您是这个领域的资深专家,在你看来,法治政府应该是怎样的政府?《宪法》对法治政府建设有哪些作用?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表现。实际上,公众接触到公权力,是政府与公民、政府与企业之间发生最多。因而,感觉这个国家的法治水平高低,法治政府是否建成,它是不是依法办事,这对公众感受和影响是最直接的。在这种情况下,才有法治社会,才能实现国家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所以,我们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政府该做的必须做好,政府不该做的事情,要还给社会、公众。法治政府是个有限的政府,权力有限,不是什么都可以做。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另外,法治政府应该是个诚信政府,不是一个企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就做,没利的事情就不做;法治政府是个服务的政府、诚信的政府、有限的政府。对法治政府的要求应该是这样的:首先,职权要法定,加强组织方面的立法程序,按法定程序来做。公权力的行使,法律规定你可为,你才有这个权力;法律没有规定的,你是不可以做的。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对行政权力要进行监督、制约,通过信息公开,将其权力纳入到公众监督的阳光下。所以,建成法治政府,我们强调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这次决定提出,以公开为常态,过去我们讲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次讲的更清楚,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常态和例外,我觉得比原来的提法要进步,原则的灵活性大,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地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全面公开政府职能。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依法行政方面,有很多举措,特别是科学立法、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的程序,强化决策的责任。即便你升官了,将来这个地方出了问题,问责还得问下去,退休了还得继续问。你虽然没有贪腐,但做的公共决策是不是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只有通过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通过程序控制来避免。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使命。各级的政府工作人员,应该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中,争当先锋、作表率。有些问题跟自己部门的利益相关,但我们不能关注自己狭隘的部门利益、个体的利益,改革很难做到不损害任何利益。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我觉得,作为法治政府,应该知道手中的权力来来自哪里、知道权力运行需要遵循的规则,要受到什么约束和监督,超越权力范围将受到怎样的惩罚。形成这样一套完整的制度,才能构成一个法治政府。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政府的职责是管理社会,而社会由千千万万、各行各业的人民组成,大家需要有统一的意志,再建立统一的规范和秩序。这个规范和秩序,至少要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和习惯。法治政府,一定是要代表人民的意志,遵循人民的要求,根据人民的愿望,去建立相应的规范,去严格地执行这些规范。当你超越了这些界限,就应受到人民的监督、人民的约束,甚至是人民的惩罚,这才能成为法治政府。

主持人如果单说“宪法”一词,给人们的直观感受是较为宏观。二位能不能以实例告诉大家,宪法对百姓的生活有着怎样密切的关系?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关系非常密切。比如,宪法规定,人民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这样的权利,在我们现实中就有体现。现在的9年制义务教育,未成年父母要保障孩子们受教育的权利,如果父母做不到,政府要管。这就是,宪法做了规定,具体的法律,诸如义务教育法再做具体规定。所以,要说体现,它都能够体现出来。但是,它又不是具体的哪一条。曾经有人说,拿着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劳动就业的权利,这样的原则去主张,没有人能反对。但是相关部门在具体做的时候,不能以宪法规定,就给他一个职位,就给他学校上学的名额,不是这样的情况。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宪法是万法之源,宪法中所规定的人民的权利,需要通过具体的规定来实现。宪法中所禁止的行为,需要通过刑法这样的法律去禁止,如果违反就要受到惩处。应该说,宪法与我们的社会、与我们的百姓,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因为我们今天所享有的权利、所得到的保护,或者不准做的那些行为,都是宪法的精神、宪法的原则体现出来的。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宪法与人民的生活是很密切的,它并不是很抽象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权益就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很密切,跟我们企业的发展也很密切。私营经济出现后,如果宪法不允许,就不可能有私营企业的存在。所以说,宪法跟个人也好、跟企业也好,都有关系。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我前面讲了跟公职人员有关系,宪法法律赋予了这个权力,才可以做,而且要依照法律来做。公职人员行使的是人民通过宪法法律赋予其的公权力。所以,每个人都与宪法有密切的关系,要把自己的位置摆正。

主持人谈到这里,有的网友就产生疑惑,如各位所言,《宪法》如此重要,那么,在日常的诉讼判决中,为什么难有“依法《宪法》第几条”这样的表述呢?法院对公民、法人的个案能否引用《宪法》作出判决?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是,中国的宪法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人大产生政府,产生法院、检察院这样的机构,所以,它们之间不是平行的关系。在适用法律时,人民法院是适用法律,以法律为判案的依据。全国人大作为宪法的监督、实施的机构和解释机构,这区别于三权鼎立的国家。有些三权分立的国家,是把这个权力放在议会,和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是不予直接引用宪法,可以拿宪法来说理。但现在,引用宪法说理也很少用,可以在说理的部分用来分析权利。但是,在引用的时候,作为依据的时候,“根据什么什么”,不能直接适用。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宪法和法律是一个法律体系,这个体系相当于纲和目之间的关系,法律体系是一张网,这张网里自然要有纲和目,我们讲,纲举目张,谁是纲?宪法是纲。纲举了目才能张。不光要纲,下面还有很多子目。涉及到全国各种类型、分门别类的很多,如刚才谈到的受教育权,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甚至大学以后,受教育的权利需要细化。所以,具体到某一个人、某一件事上,我们不能仅凭一个原则就去判断。我们是成文法国家,不光要有宪法,也要依据宪法制定各种相关的法律,来解决具体的问题。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宪法解决根本原则,解决立法的方向、执法的方向等原则性问题,具体的法律,解决具体的法律实施和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各有各的作用,这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我们不能去要求在判决里都讲宪法。但是仔细看,凡是判决里支持的、法律上有依据判对错的,追根循源会找到宪法那里,有相应的原则。就像私人财产得到了保护,别人侵犯你的合法财产时,法院就会判你胜,这就是宪法在具体判例中的体现,但不是非要引用宪法的规定。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一个人侵犯他人的财产,就要受到惩罚,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需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在民法上和刑法上,已经体现了宪法的原则,还有没有必要引用呢?现在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有些成文法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这是有可能的。在特定的情况下,比如一个判例中,宪法有这个原则,但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没有这项内容,而我们又能形成一个判断,说这确实符合宪法的原则,那我们应该予以支持,适当地考虑引用。我们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没有具体的法律,但可以根据宪法的原则,来判定他的对错、支持与否,这也不是不可以的。

主持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那么,《宪法》对法治社会建设有怎样的意义和作用?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共同推进,法治中国是更上位的概念。实际上,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进行建设,然后推进法治国家,实现法治中国。有些权力是要给社会,社会有自立、自治的空间。《决定》中也提到,一些行业的规章、行业的自治、团体的章程,可以根据这些方式,来管理社会、来推进法治。法治的观念,不全是国家制定法。这类法律不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弱于国家制定法,但是大家愿意共同遵守,理论上讲叫软法特性,不是那么硬。但是,实际是大家很自觉愿意遵守的规则,使得社会更有序。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在社会治理中,要发挥法治对社会的调节功能,而不是什么事都要政府去做。有些事情政府即便管,也管不好、管不了。所以,要发挥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和社会规范的作用,把它们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建设法治国家,而不是建设经济国家、军事国家或者政治国家。相对应地看,法治国家是,我们的整个国家通过人民意志来体现,形成符合现代要求、人民意志的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国家的整个管理体制在运行,要有这样的认识。而不是,偏重于今天搞经济,明天抓军事,后天搞政治。只有法治,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保证我们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得到实现。法治国家要从这个角度认识。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法治政府,我们刚才已经提到了,作为一个法治政府,必须把法作为政府一切行为的准则。在考虑部门利益、地区利益时,不能脱离法律。而且,所有的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自觉、自愿、自动地纳入法律的约束范围内,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法治政府,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法治社会与前两者密切相关。如果国家不走法治的道路,社会也不会走法治的道路。社会由人民组成,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国家、对政府、对人民群众,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因为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难以现实。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法治政府要靠人民监督,如果人民没有监督政府的意识,就谈不上法治政府。如果不是一个法治的政府,它可以随意破坏法律,实际也不可能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所以,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一不可。宪法是一个统管,就像我们刚才讲的纲举目张。从上到下都要遵循宪法,按照宪法的规定,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梦。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律就是调整社会,所以,宪法法律运用得好,整个社会按照法治的轨道运行。建设法治社会,要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作用。

主持人在二位印象中,对中国影响最大的宪法人物是谁,近代的?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从建设的角度说,目前的一届领导人,是不是可以成为对我们宪法影响最大的人物,可以期待。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第一代国家领导人的建设作用很大,如共同纲领的制定,是我们的临时宪法,很多宪法原则是那个时候确定的。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是那个时候定的。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际是在大一统的前提下,考虑地方的自治和民族的自治,有中国自己的特色。既不学前苏联的,也不走联邦制。这些基本的宪法制度、国家治理结构的确立,从这个意义来讲,第一代国家领导人,实际对宪法基础的建立是很有影响的。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第二代国家领导人也有贡献,特别是,1982年的宪法,是邓小平时期修订通过的,确立了重要的原则,包括承认市场经济,废除国家领导人终身制,“一国两制”。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每一届领导人对宪法都有影响。从观念来讲,新一代的领导人,特别强调宪法的实施。在大家对宪法不那么重视的情况下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强调宪法重要作用,特别是强调依宪治国,把它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核心,这个对宪法的贡献,也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时期,把宪法真正摆在了最高的位置。这是几代政治家对宪法的影响。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学界是另外一回事。1954宪法和1982年宪法的起草,都有学者参与,如许崇德。这个问题太大。要是说近代,在宪法发展过程当中,百十年来,仁人志士为中国的宪政运动,为中国推行宪法的实践,许多人抛头颅、洒热血,现在走到这一步,做贡献的人太多了。

主持人实现公平、正义,现已成为全社会的期待。访谈最后,想听一听二位对正义的理解。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正义是我们的核心价值观。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在宪法当中,这些价值观都得到了集中体现。建立公平、正义的社会,要有一个总的章程、总的规矩,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正义。所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来到正义网访谈,宪法追求的就是正义,符合每个人心目当中的正义,才能叫正义。符合每个人最大的共同价值,全社会都遵守宪法,这就是符合正义的要求。否则每个人站在不同的角度,自己的正义观不一样,达不成共识。

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核心的价值,都浓缩在宪法的理念当中,通过宪法的实施,我们回到主题,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普及宪法知识、提升宪法观念的重要形式,就是为了实现正义这样一个崇高的目标。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我觉得“正”是品,“义”是行。正义实际上就是品和行,“正”相对就是不正,不正就是歪,所以做人要正。做人要正,行事也要正,行事实际上就是“义”。该做的事情才做,这是义务。见到不该做的事、不应有的事情,也要有义,就像外敌侵略,要有民族大义,抛弃个人的恩怨。

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政府特约监察员)所以,正人先正己,正己再正人。自己正,人人正,社会自然正,世风自然正,正义才能真正地得到体现。所以说,依法治国就是要讲究正义,有了正义,老百姓讲正义,就有良心、讲道德。全社会讲正义,遵纪守法,不正之风都遭到抵制,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个社会自然就和谐了,而且,这个和谐是讲正义的和谐,是真正的和谐。

主持人好的。再次感谢二位嘉宾在首个国家“宪法日”这样特殊的一个日子里,做客正义网访谈,与广大网友畅谈。也感谢广大网友的持续关注。

正义网本场访谈到此结束。访谈图片由正义网记者闫昭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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