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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国家“宪法日” 专家解读如何加强宪法的实施
直播时间:2014-12-4 11:00:00
  2014年12月4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设立“宪法日”与依法治国是怎样的关系?如何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怎样更好地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12月4日上午11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陈云生将做客本网“正义论坛”,在线解读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和目的,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首个国家“宪法日”,嘉宾在线解读“宪法日”设立意义。闫昭 摄

陈云生表示,就定国家宪法日来讲,主要还是起到纪念和教育作用。闫昭 摄

陈云生认为,全面利用宪法日学习宪法,可以提高全民族的宪法意识。闫昭 摄

陈云生表示,要明确宪法和其它法律的关系。闫昭 摄

陈云生与主持人合影。闫昭 摄

正义网访谈即将开始。本次访谈由正义网见习记者宁爱萍主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收看正义网访谈。今年是首个国家“宪法日”,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陈云生教授。

主持人首先欢迎您做客正义网访谈。今天是12月4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在您看来,什么是“宪法日”?我们为什么要设立“宪法日”?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宪法日一般都是按照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时间而确定的。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和人民把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时期定为一种节日。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实际上,就是让人们记住宪法、学习宪法,所以宪法日的设立,主要是起纪念和教育作用。纪念,是让人们记住我们国家的宪法是12月4日制定和修改的,让大家知道并记住宪法,然后,进一步了解宪法的重要性及其对治国理政的重大意义。虽然它并不涉及到宪法内容上的解释,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定为一个全国性节日来纪念,这是很有意义的。

主持人据您了解,其他国家有宪法日吗?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全世界也有不少国家规定宪法日,粗略统计一下,有28个国家定有宪法日。但是,这个数字并不一定很准确,各个国家的重视程度不一样。就定国家宪法日来讲,主要还是起到纪念和教育作用,它本身并没有一个特别的宪法内容上的实质作用。

主持人那它应该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它就是一个规定的节日,就跟我们十一国庆节、五一劳动节、八一建军节一样的意义。

主持人为达到教育的目的?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对,就是让人们记住,主要是这么个功能,它不涉及到具体内容。从内容上来讲,有关权力机构举行的会议、靠国家领导人发表的讲话,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来达到教育目的。让人们利用宪法日作为一个契机,更容易在一种节日的氛围下,探讨有关宪法实施等问题。从而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

主持人四中全会专门研究部署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设立宪法日与依法治国是怎样的关系?它对总目标的实现有哪些影响呢?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这需要不同层次的和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实现,比如,党中央的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日举行一些纪念活动,能对宪法的重要性认识有很大提升;学术界等专业领域,举办研究会,专家学者进行了讨论,可以提高我们对宪法理论上的认识。全面利用宪法日学习宪法,可以提高我们全民族的宪法意识,提升遵守宪法、遵守法律的观念。所以,利用宪法日,通过各个不同的层面协调展开,可以对于国家政权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的宪法思维、依宪治国的观念有很大的提升,应该是这么来看这个问题。

主持人《决定》的第二个大标题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的实施。为什么要把宪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是从宪法本身来讲,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上,它处于最高位置,西方学术界上把它称为“父法”、“母法”。可以说,它是作为法的老祖宗,其他的所有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主持人就是说在法律体系中它是最高的。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对,它是最高的。按这样一个层次来讲,加强法治包括一般的法律,甚至一些更低级的行政法规、地方性的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性的文件,都要服从宪法。从法律体系来讲,阶层性上它是站在最高点。我们把宪法比成作“山峰”,其他法律等比作“峰谷”,要明确“山峰”和“峰谷”的关系,就不能说依法治国只看到“峰谷”,而看不见“山峰”。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过去,我们在法治中有这种倾向,就是在一般的法律贯彻实施中,特别是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着重治安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条例这样的一些法律,那是个偏差。现在,党中央把宪法实施,提高到最高的核心地位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这使宪法回归到法律体制中最高的层次,突出了宪法的最高地位。这样一个阶梯感、层次感,才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本来样态。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在学理上,宪法也是最重要的,因为它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的大事,国家所有的政治权能是怎么组织的?各个国家机关是怎么设立的?各个机关有什么样的职权,以及它们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法律是怎么样制定和修改的,我们要坚守的宪法原则是什么等等。这些重大事项,由宪法来规定,其他的法律都没有这样的职能,都不能取代宪法的性质和职能。所以,宪法在法理上的地位最高,权威最大。因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主持人就您理解,如何加强宪法的实施,树立它的权威?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宪法的实施是很大一个题目,我们需要做多方面的研究。比如,从执政党方面,在执政的理念上,要突出宪法,依宪执政。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既然国家的主要权力机关是由宪法来设立,就要忠实地履行职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职权,国务院的行政职权,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职权,这些都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那么,这些机关就应该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宪法,忠实地履行好宪法规定的职责。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从广大民众方面,也应当这样,公民在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忠实地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比如宪法规定服兵役的义务、纳税义务,等等。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不同层次的机关和全体公民,必须加强宪法的实施,没有一个单一的机制,或者说,某一个机关、部门或某一部分人做到了,这个宪法就实施了。要全民动员,全国各方面协力,才能实施好宪法。

主持人谈到国家治理现代化,反腐败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法学家眼中的反腐败是怎样的?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反腐败是全社会关注的话题,包括我们学术界、法学工作者们、法学家们,也关注反腐败问题。就这个问题,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写了一系列的文章,深入探讨过反腐败问题,国家的政治清明,这是我们宪法上根本的要求之一。国家政治上必须要清明,要依宪、依法执政。宪法可以包容每个人的私人利益,比如通过公民基本权利,把你需要的私人利益给你包容进去,住房、教育、家庭、财产这些东西,都可以给你包容进去,但你不能法外再博取私利。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腐败本质问题就是,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谋取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利益,不符合社会正义、社会公平以及法律要求。如果政治不清明,腐败横行,善治就没法实现。因为它冲击了社会的正义观念,社会的平等观念。其他的劳动群众辛辛苦苦工作,在你的巨额贪腐之下,却得不到应有利益上的满足,这很不公平,完全违背了正义原则。

主持人推进依法反腐方面,我们当前亟需解决什么问题呢?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我们党中央做得很好。首先,党中央认识到国家腐败的高发态势。长期以来,我们虽然在反腐败方面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现在腐败的高发态势,甚至蔓延到各个行业和领域,严重腐败的问题,已经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党中央保持高压和严打的态势,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对腐败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打立场,这是必要的和重要的。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另外,我们还需要做一些其他工作。我现在正在做一些研究,比如在思想领域里、道德教育方面,我们传统文化里,提出很多为官清廉、做人诚实、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观念。我要写一本著作,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中,吸取一些有益的营养,配合国家弘扬和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民特别是官场,对各级官吏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包括现在实行的宪法宣誓制度,就是让国家公职人员在宪法面前宣誓,一旦任职后,他应该怎么做。所有这些环节加起来,就是让反腐败软实力发挥作用。

主持人就是要加强思想上的东西。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对,思想上的教育,是反腐败的一个基础性建设。这些事情不能代替我们高压严打,但是可以从根本提高人们的素质、道德水平和正义观念,虽然是个慢功,但是也不可或缺。尤其是这方面,需要我们多做一些研究、多做一些努力。我们的社会不能物欲横流,不能都是一些享乐主义之类的东西四处漫溢,横行无忌。

主持人四中全会还对法治政府建设做出专门的部署,当前公众也十分关注法治政府建设。在您看来,法治政府应该是怎样的政府?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法治政府提出,是针对我们传统上的人治政府。人治中有领导者权威和威望的问题,容易产生非理性的决策。此外,人在政在、人亡政息,这样的现象也不可避免。因为人生活在特定社会情境中,家庭和社会关系,如亲戚朋友、下级、上级,人情方面我们很难避免,也不应该完全避免。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现在提出法治政府,就是要建立一种施政规则,给政府定一些规矩,让他们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简单说,就是让他们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来做事。比如形象工程,因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领导为了突出自己的政绩,做了大量非民生所需的工程,劳民伤财。依法执政就是要你做惠民工程。这就是法治政府依法执政的要求。

主持人宪法对法治政府建设有哪些作用呢?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宪法对法治政府的作用非常明确,因为宪法规定各个国家机关的权力,比如宪法对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样,法治政府必须按照宪法的规定。但是,宪法不是一个法律大全,它不可能规定得这么全,它给你设了个纲,“若网在纲,有条而不紊”(《尚书》语)。法治政府就像网一样,那么多的网线、网绳,但你必须有个粗大的纲来统领。要建设法治政府,就必须以宪法这个纲来统领。没有宪法的统领,法律一样会乱。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过去国家有缺失,我们强调了法治,但没有突出宪法的地位。我在很多文章和著作里,提出了这个问题,单纯讲法治是一把双刃剑,离开了宪法的法治,不一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法制状况一再证明,忽略了宪法,单纯地强调一些法律,无限地夸大它们的作用,离开宪法的指引,法治就不一定会在正确的方向上。

主持人单说宪法一词,可能给人的直观感受是较为宏观,您能不能以实例告诉大家,宪法和百姓的生活有着怎样密切的关系?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宪法本身就是宏观的,国家的大事、政权的建设、政府机关的设置、哪些职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本身是宏观的。但是宏观下面不一定就没有可以指导公民生活的规定。各个国家的情况不一样。有的国家宪法规定得非常详细,比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宪法,就规定得详细,详细到什么程度?葡萄园主种植的葡萄藤,三年之内免税,三年以上交税。这只是个例,像印度宪法、过去的南斯拉夫宪法,都规定得非常详细,有的国家是这样的。但就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来讲,都是宏观的。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为什么我们要强调依法治国,就是在宪法的统领下,尊重法律,把宪法的精神、原则一条条落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不能理解宪法跟我们民众无关。比如,我在一些文章里提出来,宪法规定的教育权,怎么保证教育权,国家从幼儿园一直到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院设立完整的国民教育系统。宪法规定的教育权,使你从小就可以受到良好的教育。

主持人谈到这里,可能就有网友疑惑,宪法这么重要,在日常的诉讼判决中,为什么难有“依《宪法》第几条”的表述呢?法院对公民、法人的个案能否引用宪法作出判决呢?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我们国家法治建设中,长期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十几年来,我们学术界有一种理论思潮,叫宪法监督司法化,也叫宪法司法化,就是可以把宪法直接拿来引用。有些其他国家,比如德国的基本法规定了一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各级法院包括宪法法院,都利用这一条宪法规定,判处了大量的案件。你违反了宪法关于人的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包括出版、言论、侵犯公民隐私等权利,都是依据宪法作出判决的。西欧国家是这样的,美国也是依宪法作出判决的。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我们国家长期以来,还没有上升到这样的层次。我们应当加强研究,既把宪法也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也应该使它变成一个司法资源,可以援引宪法到判决中来。但是,在援引宪法问题上,需要理论上、实践上、制度上有一些操作和研究。现在法院对公民、法人的个案中,不能引用宪法作出判决。在1955年,我们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对新疆高院的批复。批复中说,在刑事判决中不能引用宪法条文。这么多年,一直坚持这样的做法。到了本世纪初,司法界包括个别的基层法院,偶尔在判决中引用了宪法条文,也被严令禁止了,而且,在理论上,不仅没有倡导,还禁止研究宪法司法化的问题,这是我们国家今后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问题。我们花那么大力气制定的宪法,为什么不变成各方面都可以操作和利用的资源呢?应当认真研究一下,宪法怎么也能在司法判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主持人《决定》提出,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开展宪法教育,我们应该从哪些角度切入?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大学有专门宪法的课程,中小学也有法治课本,法治课文应该包括宪法内容。从国民教育系统来讲,可以让人民从小就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们在普法宣传中,应该重点加入宪法。另外,四中全会文件也特别规定,各个党组、中心组织学习,要加进宪法的内容。

主持人用哪些方法来开展宪法的教育,民众比较容易接受?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这涉及到宣传上的技巧,趣味性、娱乐性、教育性怎么结合,需要专家进一步研究、设计。作为理论研究工作者,我们应该加强宪法的深度研究。让人民从根本上树立宪法思维、宪法信仰。宣传中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群众接受、全民参与。

主持人在您印象中,对中国影响最大的宪法人物是谁?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政治层面,党和国家领导人彭真,在主持一九五四年宪法制定,到一九八二年宪法修改过程中后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九八二年宪法修改前半期,是胡乔木支持的,他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从学术层面来讲,我的老师张友漁先生,他是我们法学界的泰斗,我是他唯一的学生。他在一九八二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担当了重要的秘书组领导工作。在他的主持下,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报告工作,贡献是巨大的。一九八二年宪法颁布实施后,他又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出版了几部著作,对新宪法进行了全面的、深入的释义。作为学术这块,他应当是当之无愧的代表人物之一。

主持人实现公平正义是全社会的期待,访谈的最后,请你诠释一下自己对正义的理解?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学术界自亚里士多德时期,就开始把正义作为一种永恒来追求,追求完美的正义。现在,学术界的思潮有所改变。有一些学者认为,从正义来讲,不同阶级、不同国家、不同时代,都有自己不同的诠释,鉴于此,国际学术上有一种新的思潮,与其去追求完美的、虚无缥渺的、绝对的正义,不如回到现实社会,去改变不正义的境况,如对妇女的歧视,同工不同酬;对于弱视群体的忽视;东西部发展水平上的差异,也是不正义的显著例子。与其追求那种完美的正义,不如采取一些措施和有力的社会政策,用法治的方式,改变这些不正义的境况。这样一件一件地解决,正义就在实现之中了。

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正义是人永恒的追求,就跟小说中的爱情一样,都是永远追求的东西。我们社会学界、法学家追求正义无可厚非。国家追求正义也是理所应当的。自古以来就是这样的,古籍《大学》上明确申明:“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都追求一种至善,四中全会《决定》也明确申明,国家要实现善治。我们可以追求,但不应该忽略社会中种种不正义的情境。针对不正义的情况,把歧视、忽略的东西,做更多研究,这也是一种正义。

主持人好的。访谈到此结束,非常感谢陈教授接受我们的专访,也感谢广大网友的持续关注。

正义网本场访谈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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