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首页 > 现场直播
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直播时间:2014-3-11 10:00:00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未来的发展,如何让法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护航,一直是法律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官员性侵女童”、“校长带女学生开房”、“平遥六儿童溺水身亡”等一系列案件,使得很多研究者感觉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不适应当下社会发展。在两会紧张召开之际,法律博客特别推出“法治护航未成年人成长”访谈。本次访谈,邀请了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杨新娥、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关颖,一起在线与广大网友分享“法治护航未成年人成长”,共同探讨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的法律问题。直播时间:3月11日上午10:00。 
  “微言博论 达观法治”,正义网法律博客推出《博论法治》系列访谈,将邀请法学大家、法律实务专家、知名律师等,以专业视角来探讨热点法治问题。

关颖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杨新娥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

姚建龙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 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

正义网法律博客直播即将开始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博论法治》访谈第二期与大家见面,本期访谈的主题为“法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期访谈嘉宾我们邀请到了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教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杨新娥处长,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关颖老师。

主持人:未成年人成长是一个永不过时、老生常谈的话题。三位嘉宾对此在学术和实践中都有深入的研究,但侧重点又略有不同。首先请姚老师和杨处长就自己所研究的方向来谈谈目前针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中存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行为的特殊性缺乏必要的尊重,可以说基本没有接受现代少年司法的理念。“教育、感化、挽救”总体上还只是一种缺乏具体制度支撑与落实的方针。具体而言,有三个明显问题:

第一,刑法规定刑事责任起点年龄是14周岁,但是对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缺乏科学的干预措施。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进行干预。刑法规定的责令严加管教、收容教养等现有措施要么起不到期待的作用,要么惩罚色彩过重。比如,在重庆10岁女孩摔童案中,就面临不能惩罚则一放了之的困境。

第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仍然是以刑罚为中心,并且采取的是比照成年人从轻减轻的原则,这与域外主要适用刑罚替代措施——保护处分,有着重大区别。打个比方,这就类似孩子生病了到医院去,医生只能简单地给他按照药量酌减的原则开和成年人一样的药,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对于儿童疾病的治疗,我国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儿童医院,研制了专门的儿童药物,但是刑法的发展还严重滞后。

第三,刑事责任“阶梯”设计还不合理,未成年人还成年人之间还缺乏过渡段。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虽然满了18周岁,但是生理、心理发育还不成熟,社会化还未完成的青年,被完全当作了成年人处理。而国外少年法大都会设定一个过渡年龄,规定对于年纪较轻的成年人可以参照适用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规则。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我从事检察工作14年,近8年来一直致力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研究和实践,感觉十几年来未检工作的发展非常快。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检工作的影响非常大,刑诉法第一次设立专章规定了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用11个条文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方针和原则,确立了社会调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轻罪记录封存等特殊制度。对于未检工作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问题仍然存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的不足,社会化帮教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司法部门有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美好心愿,有时候会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帮教机构导致帮教的效果打折,不利于实现未检工作的方针。比如刑诉法第271条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一些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设定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通过监督考察之后就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本来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罪化处理的一种好措施,但是谁负责监督考察,检察机关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放到什么地方监督考察,往往存在没有接收单位实行观护的实际问题。比如一名未成年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该未成年人不上学,没有工作单位,父母在外地且无法切实履行好监护和监督的责任,我们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就存在谁来监督考察的困难。

主持人: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保守估计超过6000万,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相对于农村,城市这个问题稍微好点,当前留守儿童存在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如何通过法律来平衡城乡之间的这个差距?法律可以为留守儿童做些什么?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留守儿童的最大问题是亲情缺失。留守儿童亲子分离、监护不力的种种现象导致当下孩子们的生存危机,还有暂时看不到的、由于亲情缺失和情感冷漠而对孩子们的一生产生更重要影响的发展隐患,影响孩子的心理和人格的健全发展,容易使孩子产生越轨行为。虽然,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留守儿童,使他们的学习、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留守儿童问题的症结是亲子分离、亲情缺失,因此,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不仅仅是“打外围仗”,更要从解决根本问题入手,包括,探索农村就地城镇化的新途径,控制留守儿童数量快速增长;完善法律政策体系,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或制定实施细则,对当下留守儿童监护缺失问题明确法律约束范围;强化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规范对父母进行履行监护职责的教育;社会对留守儿童关爱除直接的行动之外,应着力为留守儿童与其父母创造亲子沟通条件。弥补留守儿童亲情缺失,为孩子解除心灵的伤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儿童问题是社会问题的折射,留守儿童问题也是户籍、教育、监护等问题的综合性折射。需要正视的是,留守儿童问题的形成是诸多制度性因素的形成的结果。尽管在短期内还还难通过对户籍制度、城乡差别、教育公平等制度性问题的根本改革来从源头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但这显然并非改革此类明显不合理制度的借口。完善监护制度、推动教育公平、改革户籍制度、尊重迁徙权利等,应当逐步推进。留守儿童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无法通过单一的法律途径就可以解决。但是,法律在留守儿童保护上可以发挥独特且重要的作用。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目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较受重视,但实际上城市留守儿童也是一个数量庞大且需要关注的群体,其生存状况并不必然比农村留守儿童好。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相对留守儿童问题,结合北京地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情况,我们更关注和经常常讨论一个问题,就是本地籍和外地籍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不平衡的问题,具体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主要是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适用不平等、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不平等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不是检察官的办案理念不足,而是现实条件所限的问题。如我前面所讲到的社会化观护体系建设不足,就会导致上述问题。未检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能是犯罪预防,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人身权利侵害的案件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故在预防工作中加大了对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学校、打工子弟学校、流动人口密集地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

主持人:2012年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2013年校长带女学生开房,不断冲击着社会的底线,当然不止校园,社会上也经常发生类似事件。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通过法律来防止“校园暴力”和“社会侵犯”呢?应该如何通过家庭教育来防止这类悲剧的发生?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国外都有颁布将有性侵儿童前科者往“死里逼”的法律——“梅根法案”。这所体现的是一个看起来有些过分的儿童保护思路——儿童权益是法律的高压线,谁将黑手伸向儿童,就别怪法律把你往“死里逼”。这是一种理念,也是法律应有的儿童立场观。因为没有法律的高压线,就没有儿童的安全。

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在现阶段可以首先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明确确立零容忍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其次,应将已有的法律法规、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并从严惩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再次,应尽快堵塞法律漏洞,将一些侵害儿童的行为入罪处罚,比如虐童行为、性侵男童行为等。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要保护孩子,一个基本前提是父母先得做个明白人。首先需要家长转变观念,引起足够重视。许多的父母觉得女孩遭性侵害这类的事离自己的孩子很远,与自己无关,;有的家长“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根深蒂固;也有的父母尤其是留守儿童的父母远离孩子,根本就难履行父母保护孩子的责任,对孩子遭性侵害的情况全然不知……因此,需要父母摒弃错误观念,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孩子有可能受到性侵害的异常情况及时报案,让司法机关尽快调查和处理。

其次,家长学点基本常识,教孩子自我保护。如,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只要让你感到痛或不舒服,就要敢于说“不”、敢于反抗;如果有人对你动手动脚并要求你“保守秘密”,一定要告诉父母;“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等等。

另外,家长还要善于观察,发现蛛丝马迹。父母在家与孩子相处中,要注意孩子的情绪和行为变化、对异性的评价等,从中发现有可能出现问题的蛛丝马迹。对于每个有女童的父母来说,平时的疏忽大意很可能会铸成大错。

最后要善待孩子,避免再度伤害。孩子在受到猥亵、强奸后,常常表现出的精神和行为上的异常,有的父母在只是针对表面现象指责孩子,并不了解孩子埋藏在心里的委屈和痛苦,往往会造成对孩子的再度伤害。在这时父母尤其要对孩子进行心理安抚,必要时求助专业人士进行心理治疗和干预,或是改换生活和学习环境,帮助孩子尽快摆脱心理阴影,抚平精神创伤,尽可能减少对孩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更多的障碍和损害。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从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深远影响来讲,从民众的感情上讲,肯定应该用重刑,实际上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强奸幼女、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也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我们在实际办案中也特别重视从重条款的适用。但是,社会上也有一些声音认为,现有法律对此类犯罪的量刑规定相对比较轻,与其造成的后果不相符。我们打算对此类案件的量刑做一个数据和实证的研究,规范今后对此类案件的量刑建议,也看看能不能对于立法修改提出一些建议。

主持人: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从目前法律制定、实施的情况看,存在哪些不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应当制定独立的少年法,内容涵盖我国目前的工读教育、行政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内容,不仅规定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的犯罪认定和处理,而且规定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的处遇措施,制定儿童福利法,构建一个全方位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有多样化的保护教育措施。

刑事诉讼法设立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方面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但是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没有独立的少年法,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比较散,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依然放置在成年人法律体系框架内,这就使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大法”,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实际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也不会实际运用在司法实践特别是案件处理当中,某种程度上形同虚设。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未成年人的权益在家庭中受到侵害而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家庭保护中的问题频出却难以解决等等,折射出法律上的缺陷。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保护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不尽全面。例如,存在家庭暴力问题、未成年人发展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对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保护不足等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如何进行监督没有涉及。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对未成年人加强自我保护教育,使其主动对侵害其权益的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求助之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规定任何人发现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向当地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社会福利机构等报告,尤其强调教师、医生等与未成年人直接相关的人士担负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及时举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最基层组织或者有专职人员,受理任何人对监护人问题的举报。并且有责任通过邻里沟通、走访家庭等方式,及时了解家庭抚养监护未成年人的情况,履行未保委检查、监督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能。这是对监护人问题进行干预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总的来看,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犯罪人保护的立法模式尚属于附属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与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建设已经取得重大进步的状况明显不相适应,也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严重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专章,但总体上还是远远不够的。未成年人立法应当采取独立立法模式,并形成一个体系。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立项结构应是1+4,即未成年人保护法加未成年人福利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司法法(少年法),这一法律体系中最核心和最有实质意义的两部法典是未成年人福利法与未成年人司法法。

主持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杨处长您认为惩罚重要还是教育挽救更重要?二者是什么关系?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六字方针和八字原则。我个人更喜欢引用六字方针,即教育、感化、挽救。我不喜欢用惩罚这个概念,就像我们对待自己的孩子,他由于心智未成熟而犯了错误,我们要做的是引导他,纠正他的价值观,让他不再去犯错,而不是去惩罚他,因为心理学家告诉我们,惩罚不会带来积极的后果,只会让他因为害怕而克制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因为明白了怎么做而不去做不好的行为。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但是既然刑诉法规定了八字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我想惩罚和教育的主次关系一目了然。对一个犯罪的未成年人判处有期徒刑,在社会公众看来,有期徒刑就是对这个孩子的惩罚,但是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看,把这个孩子放在适合他的地方进行一定的约束和教育,对他而言实际上是一种保护和挽救,否则也许他会犯更大的罪错。但是,我刚才所讲的“合适的地方”比较少,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未成年人处遇的措施比较单一,不像有些国家那样有学校、感化院、多种类型的矫正机构。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说道这儿,我认为我们国家的工读教育可以转变一下职责,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不良行为矫正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主持人:关老师,家庭对于未成年犯帮教存在哪些优势?起到何种作用?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不良的家庭背景以及家庭功能的不良和缺失,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重要影响。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说,教育子女是每个有子女的公民所必须认真履行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借故推卸。这也决定了家庭教育功能与家庭的不可剥离性,以及家庭教育区别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其他教育形式对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未成年犯罪后都渴望亲情、有着回归家庭的迫切愿望;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入狱后,家庭依然发挥着固有的教育功能。这是家庭参与未成年犯帮教的必要的和可能的条件,也是家庭作为社会帮教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其作用的天然优势。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家庭对未成年犯帮教所起到的作用,首先,未成年犯认罪伏法需要父母帮助。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主客观多重原因,其中之一是法制观念淡漠,甚至有的孩子直到被捕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他们往往不认罪、不服判,与管教干警产生对立情绪,甚至敌视管教机构,发生闹监、逃跑等过激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干警做他们的工作往往难度较大,不易被他们接受,需要父母与矫治机构密切配合,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孩子,帮助其认识法律的尊严、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以及接受惩罚的必然性、认真改造的必要性。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第二点,未成年犯的恐惧心理需要父母抚慰。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具有突发性,当他们被绳之以法的时候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入狱以后恐惧感便油然而生。对父母来说,在这时对孩子的任何指责、怨恨都无济于事了,挽救孩子的惟一办法是给孩子以心灵的抚慰,帮助孩子忘掉过去,用自己和家庭对孩子的积极期待把孩子的心理压力减少到最低限度,让孩子重新认识自己,建立对今后生活的信心。在这时父母的态度是孩子能否振作起来的关键因素。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第三,未成年犯的怨恨心理需要父母化解。一些未成年犯在小小年纪就遭遇了家庭的不幸,他们把自己的失足归罪于家庭,甚至产生了对父母的报复心理。如果父母在这时意识到自身和家庭对孩子的不利影响,对孩子表达忏悔和歉疚之意,并以实际行动补偿自己的过失,重新给孩子以关爱,便很容易唤起孩子的对亲情的渴望,改变其怨恨、报复心理,专心改造,更能避免由于家庭的冷漠而导致“破罐破摔”的心理。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第四,未成年犯的归属心理需要父母回应。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想家”是许多未成年犯的共同心声。父母充分利用他们的这种心理,经常向其通报家庭成员和家里的情况,与暂时不能亲身享受家庭生活的孩子分享家庭的快乐;表达父母盼望孩子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家的意愿等等,无疑是对未成年犯对家庭的归属心理的最好回应。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第五,未成年犯的积极表现需要父母肯定。实践证明,服刑过程中罪犯的改造表现,与其亲属的态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亲属对罪犯所受到的法律制裁持有正确的认识,在情感上能够接受,并能积极配合政府教育罪犯,则罪犯的改造表现就比较好;反之,就会直接影响着罪犯的情绪和改造态度。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第六,未成年犯的未来目标需要父母认同。未成年犯在管教所里,通过教育改造,学习社会规范、学习文化知识、学习专业技能、甚至取得更高的文凭。管教所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改造环境,使他们的愿望有条件得以实现。这时父母给他们以精神上的鼓励和物质的支持,更可以使他们体会到家人对他们未来心生活的期望,用亲人的期待鞭策自己,增加他们努力学习、好好改造的动力,强化他们朝着理想目标而努力的信念。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家庭的特殊作用是矫治机构所不具备的,父母对孩子的亲情教育和感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监狱干警不可替代的。因此,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的积极作用是矫治未成年犯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主持人:以李某某轮奸案为例,尽管在很多报道中图片打了马赛克,真名也被李某某代替,但大家对事情的主角心知肚明。像在这种情况,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在公众事件中,媒体报道对未成年人存在的伤害,如何通过法律来避免?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关于媒体报道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问题,我国的法律中早有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设立的这一原则,在中国往往无人理会——因为这一法条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事实上,媒体就是这么干了,你能把他怎么样?所以这就相当于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虚有威严,而无实际的反击能力。当众多媒体明目张胆地触犯了该条法律时,我们的执法机关也很难做出反应。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避免此类案情况的发生应当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58条中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谁敢违反就追究谁的责任。这样才能激活第58条,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此外,要向媒体人要做必要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制宣传,不能使其成为一部被冷落的法律。

主持人: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我国相关法律的执行落实有很多困难,姚老师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来解决这个困境?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执行落实难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没有“牙齿”或者不够“硬”有关,也与未成年人保护观念的缺乏有关,这需要立法的完善及未成年人保护观念的逐步强化。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在我看来,近些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经常发生震惊全国的案例,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存在着诸多硬伤。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完善需要有顶层设计的思维,应当树立国家监护的理念,按照政府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去设计与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应当形成体系,并且应当建立专门机构与形成专门机制。

主持人:杨处长,在您处理过的实际案例中,有哪些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情况值得借鉴?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海淀检察院的未检工作模式是4+1+N,我们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都会委托司法社工介入进行社会调查和帮教,会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同时我们也有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力争做到对未成年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双向保护。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为了实现教育挽救效果的最大化,海淀检察院推动海淀区政法委、公安、法院、司法局、教委、团委等部门共同签署了《海淀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及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十几个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比现有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如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制度,我们在《意见》中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害人无条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还规定了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害人提供心理辅导的制度,等等。

主持人:关老师,请您从家庭教育方面谈谈应如何入手开展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工作?家长在教育孩子时,应如何引导、教育孩子?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家庭教育要注重“无为而治”,事实上这是一种很高的教育境界,是家庭教育的特点和父母的教育智慧的体现,是启发孩子自我教育,有利于孩子可持续发展,培养孩子自律能力和良好习惯,更能体现教育的本质。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教育家卢梭在其名著《爱弥儿》中说道:“什么是最好的教育?最好的教育就是无所作为的教育:学生看不到教育的发生,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他们的心灵,帮助他们发挥了潜能,这才是天底下最好的教育。”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无为”的家庭教育强调潜移默化、强调父母的人格魅力对孩子的影响,以达到“不教而教”的目的。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其次,“无为”有“道”,顺其自然才能因势利导。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家庭教育要遵循的客观规律是孩子成长的规律,比如,有的家长热衷于过度对“早教”;有的家长总是对孩子的学习过度关注,在课堂教学之外给孩子布置作业、请家教、报辅导班;有的家长不顾孩子自身的学习能力和水平,花重金择校宁让孩子当“凤尾”,结果孩子产生自卑心理,很难激发学习的动力。这种种违背孩子成长自然规律的种种做法成为孩子前进路上的一个个障碍。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除了无为教育,家庭教育还应该重视“儿童参与”。家长要多倾听孩子的声音,让孩子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在与大人讲理中达到参与的目的;孩子的事放手让孩子自己选择,让孩子成为自己的主人是对孩子的信任,也可以使孩子特别珍惜这个选择;创造孩子参与的条件,比如支持和指导孩子独立做事,孩子的事大人少指派、少安排,激发其自我管理的潜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等等。

主持人:除了发布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外,还有怎样的举措能够加强保护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发布典型案例很重要,同时告诉孩子和家长有关知识也很重要。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很多部门都有职责,但是没有一个统管的部门,因此造成各部门的资源不能整合和共享。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海淀检察院十几年来一直在努力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特别是近几年来高度重视预防性侵害工作,努力通过法制校长进课堂、案例巡展、编写案例和知识小册子等加大宣传力度。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2012年3月份,我就职的海淀检察院建立了守护青春网站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法制教育活动,并将网站纳入法制校长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的内容,经过两年的运行,网站点击率超过十二万,覆盖面比传统的法制教育方式更广。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2014年1月,我院建立网站开展法制教育的作法被中央综治委、团中央、中国法学会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制保障”优秀事例奖。

杨新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新的一年,我们已经将网站建设和预防性侵害法制教育活动作为重点工作,将努力整合政府部门及社会力量,在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被侵害方面做出自己最大的努力!

主持人:国外在如何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有较为完善和严格的规定,对我国法律而言,有什么经验是可借鉴的?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在我看来,首先要向外国学习未成年人保护的观念与意识——国家监护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这话说起来好像有些空,但却是问题之核心所在。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因为只有有了这样一个认识,我们才能理解外国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诸多制度设计与做法,譬如儿童福利制度的精细设计、未成年人保护的巨大投入、未成年人保护的零容忍原则、未成年人保护具体制度设计的特别性与优先性、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高压线设计等等。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以监护制度为例。发达国家对疏于监护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很严格的责任规定,如果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儿童福利部门和法院可以判定你没有监护能力,就可以启动剥夺监护权的程序,有可能会把孩子从监护人身边暂时带走。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如果疏于照管造成孩子发生意外,还会追究监护人法律上的责任,轻则训诫,重则可能还要坐牢。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我国法律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也有一些强制要求,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再比如禁止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疏于照管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姚建龙(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在我们国家的传统观念中,家长跟子女之间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家庭关系;如果未成年子女出了问题,对这个家庭来说是一个灾难,对监护人已经是一个非常大的惩罚。立法者也有这样的考虑,不能在伤口上撒盐,所以疏于照管导致孩子发生伤亡事故或者犯罪侵害之后,家长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行法律态度不明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没办法去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主持人:谢谢各位嘉宾的精彩陈述。

正义网法律博客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您对“博论法治”系列访谈的持续关注。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联系我们
正义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8-2006,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