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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召开发布会通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直播时间:2014-5-29 9:00:00
时间:5月29日上午9:00
地点:最高人民检察院电视电话会议室
主题:“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
内容:通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发布检察机关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事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闫昭/摄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肖玮主持发布会并通报有关情况。闫昭/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介绍典型事例。闫昭/摄

新华社记者提问。闫昭/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答记者问。闫昭/摄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闫昭/摄

中国妇女报记者提问。闫昭/摄

法制网记者提问。闫昭/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答记者问。闫昭/摄

新京报记者提问。闫昭/摄

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闫昭/摄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肖玮宣布发布会结束。闫昭/摄

高检网发布会即将开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肖玮主持。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高检院的新闻发布会。过两天就是“六一”国际儿童节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与孩子有关,主题是“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主要是通报检察机关近年来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副厅长史卫忠,我是新闻发言人肖玮。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第一项议程是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关情况;第二项议程是通报检察机关创新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典型事例;第三项议程是与媒体记者互动环节。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下面,我先向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加强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情况。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全国有未成年人3亿多人。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目前以各种方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已刻不容缓。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工作领域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基于对孩子的爱,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基于责任,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一、坚持少捕慎诉,注重感化帮教,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效果逐步显现。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系列特殊方针、原则、制度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特别强调“特别保护”原则,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各地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要求,牢固树立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讯问、亲情会见、分案起诉等制度,积极开展诉前引导、庭审感化、案后帮教工作,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有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据统计,近年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数量以及占全部犯罪的比例明显下降,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和起诉率较2008年分别下降了5.31个百分点和1.73个百分点,2013年较2012年又分别下降了7.72个百分点和1.42个百分点。未成年重新犯罪人数也在逐年递减,2013年较2008年下降了29.6%,许多涉罪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时帮教重新回归社会。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二、着力加强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机制不断完善。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为保证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教育挽救落到实处,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专门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专门负责指导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部分省、地市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设立独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截至目前,全国共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807个,占总数的22.5%。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安徽、河南、辽宁等地的一些市级检察院,将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一指定一个基层检察院办理,促进了专业化建设。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升专业素养,一批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检察人员充实到办案岗位上。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同时,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工作机制创新,细化修改后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探索建立涉罪未成年人捕、诉、监(诉讼监督)、防(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目前,高检院正在着手制定以办案质量和帮教效果为核心,涵盖少捕慎诉、落实特殊制度、帮教挽救、开展犯罪预防等内容的符合未检工作特点的考评机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三、促进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建设和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各地检察机关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主动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和有关社会力量的联系配合,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司法保障、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形成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一是加强与侦查、审判、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配套诉讼衔接机制和工作体系,如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分案起诉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二是深入开展创新“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积极推进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动走入学校、社区、农村和家庭,采取担任法制副校长、举办法律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宣传教育。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三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协调下,积极提出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建议,加强与综治、教育、关工委、共青团、社会工作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联系和衔接,共同构筑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防控和教育挽救体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四、打防并举,加强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恶性案件,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性侵未成年人,拐卖、虐待儿童,教唆、引诱、组织、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2010-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猥亵儿童罪7963件8069人;起诉拐骗儿童罪681件892人;起诉嫖宿幼女罪150件255人;起诉引诱幼女卖淫罪68件121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6597件13831人;起诉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15件32人。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以堵塞漏洞,严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为未成年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和呵护。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工作,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关诉讼权利和案件进展情况;积极开展心理安抚、疏导工作,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对经济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法律援助;对于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等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孩子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下一步,我们将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用爱和责任为孩子们撑起一片蓝天。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下面,请高检院公诉厅陈国庆厅长通报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创新事例。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各位媒体记者,大家上午好。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保护未成年人与保护社会相结合的“双保护”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积极开展未检工作,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落到实处。在此,我们选取十五个创新事例发布如下: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一、上海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先行者。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案件起诉组”,这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起点;经过28年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如今上海的未检工作,实现了工作模式专业化、帮教力量社会化和观护体系全覆盖。上海市检察机关不断自下而上的创新和自上而下的总结规范,形成整体推进效应,对全国的未检工作起到了引领作用。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4+1+N模式和“四叶草计划”。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未检工作捕诉监防一体化、社会专业力量辅助司法以及政府、社会多方参与的综合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模式。4+1+N模式是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4项检察职能统归未检处行使;依托司法社会工作者这1支专业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调查、帮教矫治工作;整合政府和社会多方资源力量,构筑教育、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网络。在这种模式下,开展了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四叶草计划”。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社会观护体系确保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效果。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各区县设立社工总站、在街镇设立社工点为契机,推动形成了以1个观护总站,遍布全区9个镇、3个街道、1个市级工业区的13个社工点为观护平台,以93名青少年事务社工为主要力量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体系,协助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调查、羁押必要性评估、不起诉帮教考察等工作,切实降低了对未成年人的逮捕、起诉率。将不捕、不诉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工作纳入政府保障体系,并促进建立了覆盖全区的社会观护网络。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四、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管护教育基地接纳百名涉罪外来未成年人。为解决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难题,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关工委等单位,选取部分优秀民营企业建立“管护教育基地”,将犯罪情节轻微、无需逮捕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安排在教育基地,由企业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免费提供食宿并配合帮教等活动。截至目前,管护教育基地已接纳106名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其中98%以上被适用非监禁处置,无一重新犯罪。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五、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女检察官春蕾团队”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面对本地16万的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儿童犯罪、受侵害案件比率“双高”问题,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发动全院35名女干警组成了“检察官春蕾团队”,对困难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抚慰和经济救助,并联合公安、法院、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开展“春蕾行动”,吸收210余名各单位女同志为团队成员,在32个村庄设立“亲情联系点”。通过内部挖潜,外部拓展,团结社会各方力量,助力缓解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突出社会问题,真正践行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六、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蓓蕾580”救助涉罪人员未成年子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罪人员未成年子女面临生活、教育等失管危机,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探索了因监护人涉罪而失管的未成年人及时发现、救助机制,有利于平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联合团委、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探索“蓓蕾580”救助模式,由检察院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未检5个业务部门负责在日常办案中排查发现有失管风险的未成年人,由检察院、团委、妇联、教体局、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等8家单位联合,在司法、生活、教育、医疗、心理、就业六方面提供救助,以实现涉罪人员未成年子女“零”失管。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七、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向阳花”援助被害女童。面对性侵害案件中被害女童生活、心理困境,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团委、妇联、公安、法院、司法、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开展“向阳花”援助女童项目,通过实施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帮助、资金救助、社会扶助等措施,对被害女童及家庭提供全方位支持,并组建“预防性侵害”流动宣讲团,深入学校、农村、社区进行宣讲,探索构建以被害女童为中心的跨机构合作机制,在打击、预防犯罪的同时,为受害儿童提供专业、综合保护。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八、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构建“三大基地”。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市委政法委支持下,联合其他政法机关和团委、关工委、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在广元市正德中学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对不批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观护教育;在广元外国语学校建立“未成年人普法示范基地”,通过举办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整体提升校园法制氛围;在福利院、养老院等建立“未成年人公益劳动基地”,安排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参加辅导福利院孤儿作业、照顾养老院老人起居等活动,落实帮教考察内容。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九、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王英工作室”播撒阳光心理。针对涉案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心理问题的现象,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组建“太阳花”心理志愿者团队,并分别在宁波市唯一一所留守儿童学校和最大的职业高中建立了两个以未检科科长王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对涉案未成年人在办案同时进行心理疏导,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十、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协助开展未检工作。2012年以来,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将未检部门的专业优势与派驻检察室的区位优势相结合,在各派驻检察室设立未检基层工作区,建立了未检办案大厅、心理疏导室、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点、失依儿童之家、亲子约谈室等,为未检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深挖内部潜力并有效整合,探索出了派驻检察室协助开展未检工作的有效途径。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十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社会调查员出庭。为有效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建立的社会调查制度,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合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调查和帮教工作,并探索了社会调查员出庭机制,由其“心声社会工作事务所”的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和参与帮教工作,并出庭对社会调查情况向法庭阐述。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十二、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彩虹计划”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2009年以来,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团委,社工、心理咨询、技能培训等机构联合实施“彩虹计划”,创建“彩虹青年”志愿队、建立“彩虹之家”观护教育基地,对涉案未成年人实行“心理辅导、公益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劳动实践、亲子关系修复”六位一体的帮教工作,探索了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实施帮教计划以及“六位一体”的帮教模式。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十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冬梅姐姐”进校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针对辖区内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问题,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门联合开展“检徽闪耀在校园”行动,将学校预防犯罪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内容,每半年对犯罪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连续发生刑事案件的学校,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近一半,代表未检干警的卡通形象“冬梅姐姐”深入人心,实现“平安法制校园”。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十四、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心灯”照亮回归之途。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检案件受理、审查起诉、审查终结三个环节进行心理疏导,以失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为切入点,将心理学技术融入办案流程,并辅以应急救助和观护机制,为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点亮希望的明灯。至今,已有30余名失足未成年人接受观护,126名得以重塑健康心理,再犯罪率为零。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十五、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小橘灯”护航。2013年,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注册成立了社会团体“小橘灯公益法律服务汇”,先后吸收心理咨询师、高校学生、教师、律师等68名社会志愿者,为留守儿童、外来未成年人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至今已接受法律咨询50余人次,对27名重点青少年开展行为矫治。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谢谢陈厅长!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谢谢发言人。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谢谢。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这个问题请公诉厅史卫忠副厅长回答。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谢谢记者提问!你提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这与成年人犯罪原因有明显不同。从办案情况来看,有几方面原因:一是未成年人自身原因。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心理有两个特性:一是易感性。未成年人尚在人生起步阶段,他们十分敏感而又非常脆弱,对环境充满好奇与渴望,但没有足够的理智去甄别,是非标准模糊,容易受到家庭、社会等客观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是易变性。未成年人处于逐步社会化的过程中,生理、心理尚未成熟,可塑性强,容易发生变化,即使在违法犯罪后,也易于接受教育感化,重归正途。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二是家庭原因。家庭环境和教育状况对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如果家庭出现问题,对孩子影响将是致命的。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多来源于残缺家庭或者留守、流动、闲散、流浪儿童群体,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三是社会原因。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上看,往往是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制度缺陷、恶劣环境等交互作用的结果,他们既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如网络、影视作品传播暴力、色情等不良文化,也会对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我记得鲁迅先生曾说过:“孩子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长大以后,也就成不了人”。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在此,我们呼吁父母和社会给予更多的爱,更宽松的环境,尽最大的可能让自己的孩子在爱和规矩中成长,因为这样孩子才能学会谦卑和自信,才能真正预防和减少犯罪。我们今天的主题是“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但愿我们把最好的留给孩子,好的空气、好的水、好的习惯、好的制度。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请继续提问。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请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最近我们看到有些未成年人的案件造成后果十分严重,比如前段时间在北京三个打一个的恶性案件,按照检察机关出发点是少捕慎诉,但是社会上对他们严惩的呼声还是非常强烈的,这两种声音检察机关是如何协调的?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您提的问题在社会上确实非常普遍,大家也有不同的认识,他们提出未成年人虽然年轻,但是他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对他们从轻处罚是不是合适。我是这么看待这个问题的,有两个方面: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首先,我们要正确看待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刑事政策的根据。有关刑法学理论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人格特点具有假象性,进行了同样的行为,其主观认识上与成年人相比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即使实施了客观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并不表明其已形成真正的犯罪人格,而仅仅是一种假象的“不法人格”。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如前述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决定了单纯的严厉打击和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十分有限,而消极作用却十分明显,容易造成交叉感染,给未成年人打上犯罪的标签,进而导致重新犯罪。而依法原谅他们的冲动,保护他们的权益,感化他们的心灵,则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挽救,防止他们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这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也是社会应尽的责任。这正是实行特殊政策的原因所在。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当然,我们也需要坚持“双向保护”,重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需要指出的是,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应当做到宽容而不纵容,不是简单的不捕不诉,而是要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办案的始终,既不能不教而罚,也不能不教而宽。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对于一些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基于其人身危险性大、矫正难度大,仍应依法批捕、起诉,该依法判监禁刑乃至重刑的仍应依法建议判监禁刑和重刑。但这也是为了教育、挽救而不是单纯的打击。希望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看法。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请继续提问。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请中国妇女报记者提问。

中国妇女报记者刚才发布的内容已谈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请详细介绍一下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是怎样的。谢谢。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在这里,我想结合办案的具体情况,从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角度,介绍一下当前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的基本特点。从总体上来讲,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是从个案分析上来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目前有几个特点值得大家关注。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从犯罪特点上看:一是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进入检察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虽仍以16至18周岁的为主,但受理的14至16周岁的呈逐年上升趋势。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二是文化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仅以2013年为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90.24%,而且很多是没有完成初中教育的。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三是外来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高。近五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户籍地人员均占受理审查起诉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左右,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如上海、浙江、北京、广东等省比率更高。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四所犯罪名比较集中。从近五年的数据来看,未成年人涉嫌最多的罪名分别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这五种犯罪占全部受理案件人数的81%。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五是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犯罪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的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六是共同犯罪居多兼具偶合性。我们通过对近五年来的数据分析,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一半左右,而且需要指出,这些共同犯罪里有很多是带偶合性的,就是临时聚集到一块实施犯罪,这可能与未成年人思维心理成熟有一定的关系,容易在人多势众心理的影响下,聚合到一块实施犯罪,这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特点。大概就是这些特点,向大家介绍一下。谢谢大家。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请继续提问。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请法制网的记者提问。

法制网记者感谢发言人。针对如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想请问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以及社会有哪些建议?谢谢。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谢谢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非常好。多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在尽职履行检察职能,保证关于未成年人的一些特殊制度有效落实,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仅仅靠检察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是不可能完成的,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特别是需要党委、政府的支持,所以在这方面,我在从我们工作角度提一些工作建议: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一是强化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业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因机构、人员的制约,导致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与成年人案件无太大区别,许多应该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建议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促进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建设的逐步完善。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二是完善政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虽然刑诉法作出了规定,但相关内容仍比较原则,建议团中央或综治委牵头,加强与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争取在评价工作标准、社会调查、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与移送、法律援助、分案起诉等需要配合的制度上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制定下发实施细则,促进衔接配合,确保把规定落到实处,形成工作体系和合力,共同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三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建议综治委牵头,加强政法机关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社工管理、学校、社区、企业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配合,促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体系建设。特别是社会调查、担任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等工作,要积极引入专业社会力量的参与,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化与帮教预防体系社会化的衔接配合探索有效的途径和方式。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请继续提问。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请新京报记者提问。

新京报记者刚才提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的问题与这个制度有关,我们知道,这个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来说,相对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什么样的条件起诉,面对这样一个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如何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谢谢。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附条件不起诉是刑诉法新增加的一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检察制度,是由检察机关负责实施的。确实像记者所言,社会上有这种担心。我们对此非常重视,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保证这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我们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首先,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一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限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二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主要条件;三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这是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必要条件。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其次,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必须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才能作出。同时,为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还增加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备案审查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报上级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适当的,应当及时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再次,强化外部监督制约。对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被害人可以申诉。有关社区、单位、学校、企业等社会力量也可以在参与该项工作中提出监督意见。一些检察机关还对此试行了附条件不起诉的不公开听证制度,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检察机关会虚心接纳。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我要特别强调一下,检察机关为了更好的实现外部监督制约,我们有很多检察机关在试行对附条件不起诉公开听证制度,邀请依法可以参与的相关单位、人员参与监督,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合理、合法和有效。谢谢。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请继续提问。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请中青报记者提问。

中国青年报记者谢谢发言人。我的问题是关于刚才主要讲到的校园犯罪,在刚才的数据里也提到,包括近年来有些案件是与校园犯罪有关的。目前我国校园犯罪率较高,请问检察机关会采取哪些措施以预防和减少校园犯罪?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谢谢。目前校园犯罪率偏高,这个问题社会各界很关注。检察机关也一直通过履行检察职能,来降低校园的犯罪率。比如刚才公布的创新事例,有些就是针对校园犯罪讲的,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如果记者有感兴趣的话,可以实地采访一下他们的做法。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检察机关今后在预防、减少校园犯罪方面会进一步努力,具体有以下工作可以开展:一是及时依法查办各类校园犯罪案件,切实维护在校学生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校园风气。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二是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打防并举,通过分析类案,深入查找校园安全漏洞,剖析犯罪原因,研究预防对策,在此基础上,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建章立制。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三是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成年人引诱、胁迫、欺骗。组织未成年人等侵犯学生利益以及扰乱教学环境秩序等犯罪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周边的网吧、游戏厅等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净化学校周边环境。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四是积极推进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动走入学校,采取担任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举办法制讲座、组织观摩庭、发放法制图书、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

史卫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五是积极构筑校园犯罪社会化防控体系。加强与综治、教育、民政、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促进在校生犯罪防控社会一体化格局的形成。

肖玮(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由于时间原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记者,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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