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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聚焦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一)
直播时间:2014-9-18 9:00:00
  2014年9月18日至19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临沂召开。本届论坛主题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据悉,七十余位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高级检察官代表将应邀出席论坛。届时,代表们将围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论与实践依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比较法考察”、“主任检察官的诉讼职权配置”等话题进行深入研讨。正义网也将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胡卫列主持论坛开幕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致辞。

临沂市委副书记李峰致辞。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成波致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如林致辞。

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开幕现场,本届论坛主题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主持论坛主题报告单元。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施庆堂发言。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林丽莹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张新泽主持试点情况介绍单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邹开红发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吴斌发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伟忠发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晨发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阳发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钟勇发言。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程晋意发言。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洪领先发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苏波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主任、教授李学军主持点评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时延安进行点评。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周洪波进行点评。

正义网嘉宾已到场,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即将开始,欢迎您的关注。论坛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胡卫列主持。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尊敬的李检,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学术研讨会现在开幕!这次论坛是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首先我代表主办方和承办方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各位检察官出席论坛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这次论坛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召开的,在筹备过程中得到了最高检领导、最高检各相关部门、山东省院、临沂市委市政法委的关心和支持。今天专程赶来出席论坛开幕式,在主席台上就坐的领导同志和嘉宾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如林同志;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
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同志;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成波同志;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辐宽同志;
山东省临沂市委副书记李峰同志。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当前检察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为了使交流研讨活动更加贴近实际、为了使理论和实践能够深入的交融,我们特意请来了最高检负责这项改革工作的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政治部和理论研究所的相关负责同志以及先期进行此项改革试点工作的北京、上海、重庆、湖北等地检察院的负责同志来介绍相关的试点工作情况,我们也邀请了密切关注此项改革的龙老师、樊老师两位著名学者和中国人民大学的专家教授,此外我们还特别邀请了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施庆堂先生和检察官林丽莹女士,他们将为我们带来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实践情况,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专家的到来!出席论坛的还有国家检察官学院各分院、各教学示范基地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高级检察官,欢迎大家的光临!下面我们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致辞,大家欢迎!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尊敬的李如林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教授、各位检察长、各位检察官,首先我代表本次论坛的主办单位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欢迎大家出席本次论坛!我想借此机会感谢各位领导、各位检察官多年来对人大法学院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从人大法学院来说,我们在法学教育上如果有一些经验成就的话,跟我们这么多年参与论坛是有密切关系的,所以我非常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对人大法学院提供了这样一个良好的机会。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我想这次论坛已经成为我们研究、探索检察理论和检察实践的重要学术平台,而且是开放性的学术平台,同时也是我们学者和检察官进行学术对话交流的平台。还有我看了一下论文方面,有两百多篇论文,是我们全国检察机关之间的经验交流和思想分享,特别是有关检察改革思想的分享和交流的平台。同时我们也请来了两位台湾当前的检察官,我觉得我们已经走向了两岸之间检察官的交流平台,如果以后有机会也可以请国外的教授来,成为国际上的交流平台。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权威,这是宪法赋予的职权,所以我们改革时也要获得充分的合法性。今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我们迎来宪法60周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60周年,我们即将迎来十一届四中全会。国家社会的法治化是必然趋势,所以我们要把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思考放在未来十一届四中全会以后如何更好的推动法治。最后,祝所有检察官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谢谢韩老师!下面请中共临沂市委副书记李峰同志致辞,大家欢迎!

李峰(中共临沂市委副书记)尊敬的李如林副检察长、王成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今天在临沂隆重开幕,这是最高检、省院和有关方面对临沂的信任和支持,也是对我市检察工作的肯定和鼓励,我们深感荣幸之至。

李峰(中共临沂市委副书记)在此,我代表临沂市委、市政府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对最高检、省院和社会各界长期以来给予临沂的关系、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李峰(中共临沂市委副书记)临沂素称沂蒙山区,现辖9县3区和2个国家级开发区、1个升级开发区,是山东省人口最多、面积最大的地级市。临沂是一座历史文化古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闻名中外的《孙子兵法》、《孙膑兵法》竹简就出土于临沂城;孔子72贤徒中有13人生长在临沂,历史上的24孝中有7孝在临沂。临沂是著名的革命老区,创造了广为传颂的“沂蒙精神”。改革开放以来,率先在全国18个连片扶贫地区中整体脱贫。

李峰(中共临沂市委副书记)临沂是一个商业物流城市,被称为中国的市场名城。今年上半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1816亿元,增长10.2%;公共财政收入143.7亿元,增长17.5%;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出口总额分别增长17.6%、12.8%、27.5%,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增幅均居全省前列。

李峰(中共临沂市委副书记)临沂的经济社会发展,检察机关功不可没。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检察工作,坚持把推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注重统筹协调,完善保障措施,营造良好环境,全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李峰(中共临沂市委副书记)全市检察机紧贴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检察信息化和基层基础建设,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

李峰(中共临沂市委副书记)多年来,临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检察工作,始终得到了最高检、省院和社会各界的关心、爱护和支持。今天,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临沂召开,为我们提供了又一次现场接受指导和学习的机会,十分珍贵。全市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汲取智慧,凝聚力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努力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富裕魅力的“大临沂、新临沂”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衷心希望各位领导、嘉宾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衷心祝愿各位领导、嘉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大家!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谢谢李峰书记热情洋溢的致辞。下面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成波同志致辞,大家欢迎!

王成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尊敬的李如林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好!在这丰收时节,首先,我代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远道而来的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关心和支持山东检察工作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

王成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是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最高检部署的今年下半年重点推进的一项改革试点,在整个检察改革中处于基础地位,关乎全局。本次论坛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研讨主题,顺应了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部署,符合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是新形势下研讨、推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一次重要论坛。

王成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当前,全省检察机关正按照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检察改革。这次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交由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承办,对全省检察机关来说,既是信任、肯定,更是鼓舞、鞭策,我们必将从中受益。

王成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我们将以此为新的契机、新的动力,深刻领会各位领导的指示精神,充分吸取各位各位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认真学习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努力将本次论坛的重要研讨成果转化为进一步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深入推进检察改革的强大智力支持,促进山东检察工作持续健康科学发展。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诚祝各位领导、嘉宾在山东期间,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谢谢!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下面有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如林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代表,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第十届高级检察官论坛,首先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曹建明检察长对各位专家学者和高级检察官,特别是两位台湾地区专程来的检察官,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我们这次是第十届高级检察官论坛,实践证明我们有两个正确选择,第一个是地点的选择,我们选择了山东临沂,这里是天华地宝、地杰人灵。刚才李书记专门做了解释,说明这个地方是人才辈出,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有着革命的光荣传统,不断涌现出那么多妇孺皆知的人物,这些既有传统的文化美德,也有中华民族的智慧结晶。我们来到临沂以后,有很深的感受,对人热情好客、接待周到细致。同时,这个地方也处处涌动着改革发展的热潮,处处呈现出发展的勃勃生机。在我们的感觉中总觉得这个地方是一个革命老区,应该与贫穷、落后、欠发达联系在一块,但是到了这里以后耳目一新,让我们激动不已,一栋栋漂亮的高楼拔地而起,改革的热潮扑面而来,大家看到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同时能够感受到正在发展着和能够创造更加美好明天的远景,所以我们在这里开会是一个正确选择。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这个论坛主题的选择,经过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研究,确定把这次论坛的主题命名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我觉得有几个背景:一是国家的大背景。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作出重要部署,明确指出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二是从检察事业的发展地位和作用来看,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它的核心职能就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所以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保障。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各种矛盾,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那么这些矛盾、问题需要很好的解决,解决的方式要依赖于法治的健全、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的司法严格的执法,这样我们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所发挥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更加明显。那么,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的监督权、行使检察权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办案的机制问题。有没有一个能够充分体现我们职业特点、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个机制?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政治任务。我们说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就是在我们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中把它确定为一个改革重点,这个改革就在于我们要改变过去传统的不合适宜的一些办案做法,要通过改革能够建立起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符合中国司法规律、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这样的一个体系责任制度和运行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检察权得到充分正确的发挥,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所以我们责任办案制,制的改革,不但关系到检察权能否公正高效行使也关系到国家法律能不能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更关乎到我国的长治久安和社会安定,所以这个改革是非常重要的,这就需要我们特别关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那么我们就把它确定为这次论坛的主题。这是从检察事业发展角度来讲的。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是现实的直接的体制改革的问题。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我们列了检察制度改革的很多课题,其中这是一个重要课题。在今年年初,下发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同时也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按照这个试点改革方案进行试点的各种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具体的部署。按照这个试点方案确定了在七个省、17个检察机关进行试点。我们在座的有些同志都是属于试点单位之一,也是这项改革的组织者和实施者。那么主任检察官责任制所设想的就是要改革组织体系、责任制度和权力的运行机制,主要是在这几个方面。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那么我们这次论坛主要是围绕着四个方面展开讨论:一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我们要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找出它的客观依据。这种改革的确定和发展的方向、基本要求是否是合理的;二是主任检察官的诉讼权力机制,他在诉讼过程中对他的权力配置是怎么样的;三是主任检察官责任制,这个确立实际上也是一种改革,与内设机构设置和分类管理来说,这个关系怎么处理;四是主任检察官责任制的比较法的考察。主要是围绕这几个方面展开。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这次我看了一下来的,有些是专家学者,而且在我们国家是顶尖的大专家。他们在这些方面也特别有研究,他们能够站到发展全局的高度,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能为我们提出一些发展方向性和实际性的问题。还有台湾的两位主任检察官,我到台湾去过,专门研究了台湾的检察制度,他们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和探索,的确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他们也会为我们介绍有关情况,对我们研究课题会有很好的启发和引导。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再就是来自于第一线的高级检察官,其中有检察长,包括省级的检察长,还有县级的,我看到重庆的同志,在这个方面也是很有研究的,我们前些年改革就把试点放在他们那里,他们进行了很好的探索。有专家学者,有专门研究的、有从事实施的,我相信大家汇聚一堂,从理论上、实践上、经验上、体会上、展望上、见解上,都会有很多很好很有益的思考和建设性意见,这为我们下一步这项改革将提供很好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那么在研究这个课题期间,我建议我们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一是特别要关注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我们这次定的是叫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这个责任制它是一个制度设计,但是里面的核心,具有核心地位的是检察官。也就是说,我们要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要最大限度的给主任检察官以权力。这是组织上赋予他的权力,使他可以依法独立的思考和判断,把办案和定案有机的结合起来。赋予他一定的自主权,这样才能够很好解决我们在过去执法办案当中由行政组织层层审批。这样就减少些中间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又增强我们检察官的责任感。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二是要着眼于健全基本的组织形式。我们现在检察机关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是行政化的组织,像最高检下设的都是厅局,下面有处。省上也有处,有些地方处下面有科,市上有些也有二级机构,这样它的行政化色彩特别浓厚,那么根据这次设置,就是把主任检察官作为一个办案组织的负责人,县乡叫做办案小组或者叫主任检察官办公室,这样他在执法办案中有这种组织出现,这样就很好解决了相互之间的关系。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三是要特别关注相应的执法办案责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通过改革明确和赋予检察官责任和权力之外,有一些重大的案件和重要问题需要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研究解决的,那这个责任还是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那么在重要的问题上,检察官还要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但是赋予检察官独立的职权责任,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一般不予干预,要充分发挥他自身的能动作用。同时,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我们主任检察官独立依法行使执法权还要有必要监督,办案组织之间也有互相的约束、制衡和监督,这样能够保证我们在执法办案当中能够依法公正。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四是要特别关注的是主任检察官选拔条件和宗旨。刚才谈主任检察官,赋予他权力,我们要特别关注的是主任检察官的素质、能力,这里面有几点特别重要的,首先是政治素质。我们现在提的就是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要坚定不移地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你不能受西方观念和思维的影响;二是要有职业道德操守;三是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四是要有敢于担当的意识;五是要有深厚的法律理论根底;六是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要从这些里面选择我们的主任检察官。同时在选择的同时要有比较好的机制,通过科学机制能够真正把这些检察官选拔出来,放到岗位上。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五是要关注保障机制建设。因为主任检察官就是要把最优秀的检察官放到执法办案的第一线。这个岗位对他们有感召力、吸引力,能够让他们在这个岗位上集中精力、心无旁鹜地去做业务工作,他们的一些保障应该跟上。比如说要给他发展机会平台,主任检察官在办案的第一线,如果他到了个位置并没有其他检察官发展进步快、没有其他部门待遇高,那么肯定不能做到拴心留人,就很可能出现人才流失,所以我们在保障机制、福利待遇上怎么能够要突出他们的地位。现在我们也正在研究保障机制问题,比如说现在执法办案的津贴、比如说要建立独立的检察官工资体系,比如说我们在基层市院和省院,在高级检察官的评定上不更多受到制度和层次的限制,这些都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那么怎么很好的在理论上把它研究透,跟有关决策部门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这是我们在论坛当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李如林(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同志们,改革的任务十分坚决,这项改革涉及到各个方面,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是我们全体检察人员特别关注的一项改革,也是社会特别关注的改革,它影响到我们其他改革的顺利进行、影响到我们检察事业的发展,所以我们要集中精力把这一次的论坛搞好,把我们的智慧奉献出来,能够拿出很好的研究成果,为我们改革发展作出贡献。最后,祝这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大家身体健康、心情愉快,也祝临沂有很好的发展,谢谢大家!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谢谢李检!同志们,刚才李如林副检察长发表了重要讲话,他从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体系运行机制及重要意义进行了深刻阐述,并且强调了要突出对主任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要着眼于健全基本的组织形式和相应的执法办案责任,要突出主任检察官选拔的条件机制和相关的职业保障机制这些主任检察官责任制改革相关的重要问题,讲话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思想深刻,对我们深化研讨、搞好论坛、深入推进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大家在研讨中能够领会好、贯彻好李检的讲话精神,使论坛能够进一步突出这项重大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在沟通信息、在研讨问题、在交流经验、在提升认识、在丰富相关理论等各个环节都取得丰硕的成果。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开幕式到此结束,谢谢大家!下面进入茶歇,稍后开展主题报告。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现在开始论坛的第二阶段,我们进入主题报告阶段。这次论坛邀请了来自台湾的两位检察官给我们做主题报告,一位是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施庆堂先生,第二位检察官是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林丽莹女士,大家欢迎!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我们今天研讨的主题是主任检察官制度,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是一个比较成熟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我们主任检察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学习了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我们论坛既然要研讨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我们先聆听一下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制度的情况。报告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报告的主题是台湾检察官制度与业务,报告人是施庆堂检察官。大家鼓掌欢迎!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尊敬的各位检察长,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检察的前辈,大家上午好!我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来参加国家高级检察官的论坛,来做关于主任检察官责任制的报告。尤其在这个阶段,我知道大陆方面正在司法改革,其中最重要的议题就是要实施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台湾地区在检察官跟主任检察官这个制度实施大概有三四十年以上,我把一些经验在这里做报告可以给大家做参考。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地区在做主任检察官制度实施这么多年来,内部也产生相当大的冲突与矛盾。检察官实际上是整个刑事案件侦查的主体,也是最后参与最多的,所以大家都认为检察官的权力相当大,甚至媒体都形容检察官在治“国”。所以我们反思,是不是我们的检察官有监督不足的地方。我知道大陆这方面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监督这方面是做得特别好。我今天做的报告,大家可以给我相当的指教和批评,我带回去可以给我们很大的帮助,我相信这是我们两岸交流的最大好处。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另一方面,我非常感谢,来临沂今天是第三天了,已经很深刻地感受到当地检察官的热情接待,非常感谢。接下来我来报告今天的主题。我在上半场简单介绍一下台湾地区的检察官,下半场再由林丽莹检察官针对今天的主题—主任检察官的责任制做后续报告。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在以前,台湾当时只有检察长和检察官这两个阶层,以前不叫检察长,叫做首席检察官。但是现在为什么会说叫检察长跟检察官两个阶层?因为整个社会发展很快,检察官迅速增加,如果以台北地检署来讲,也许三四十年前检察官只有20个人,现在快速增加到120人。检察长要面对这120个独立办案的检察官,恐怕没有办法负荷。在1980年增加一个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跟检察官中间加一个主任检察官,因为检察官很多的,检察长没有办法一个人面对120个检察官,所以那时候在台湾的法院、组织法里面,就设了一个新的规定。检察官如果超过60个人的话,是可以分主办式的。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首先给各位报告,台湾地区怎么取得这个检察官的资格。取得一定的学历以后要参加一个司法官的考试,司法官的考试大家可以看到这是参加笔试;第二关要8000个人里面录取的1/3,大概2600多人去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三个阶段是口试,在三个主考管面前回答问题,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整个社会的时事也都要包括在内。检察官不仅对法院的理论知识要足够了解,而且整个社会的时事包括财政、科学都要了解。总的来讲,120个人参加考试其中有一个人最后被录取。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考取以后,检察官必须要参加司法官学院的培训,这个受训时间大概两年。进去第一个月要待在司法官学院里面,当考试的检察官进入司法官学院因为他是学生,有可能担任过其他的职业,整个思想整个行为举止看起来都不像一个检察官,所以学院第一个阶段就是收心,做一点点行为的改变、思想的改变,让他看起来像检察官的样子,这是第一个月要做的事情。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第二个阶段,这些培训过的检察官,要到检察机关、税务机关等等机关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见习,因为在检察官办案过程当中,他很多机会跟行政机关是有联系的,不管对于他们专业的了解,不管将来办案的时候跟他们有业务联系,都有相当助力。所以检察官的第二阶段是到各个行政机关,自己可以选择,去行政机关去见习一个月。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第三个阶段,见习一个月后必须要回到司法官学院,这时候大概都是上课。也会安排到跟办案有关的机关或是单位去做见习的课程,或者到各个实验室去了解,将来如果办案鉴定的时候,这个办案鉴定的过程,或者是在司法学院里面熟悉法律的课程。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第四个阶段在司法学院回去以后,长达八个月之后,还要去各地方法院或者检察署去,到法院检察署或者法院跟着特定一名法官或者一名检察官做为期一年时间的老师和学生这种关系的随身学习,很简单一个观念,就是检察官一天做什么事情学生就跟着学习,学习的内容在检察署侦查、公诉、执行,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民事执行都包括在内。等到在各院检学习完毕以后,要再度回到司法官学院去做第五阶段的参加毕业考试,还有最后的分课教育。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现在有一个规定,曾经担任过法官或者检察官,但是已经离开又再度回来了,或者曾经担任律师6年以后或者执行律师6年以后,或者在大学教授担任6年以上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两年以上,可以做检察官,但是在实际来讲,用这个渠道来取得检察官的资格,大概不到1%,这是很少见的。所以大多数用这个考试、训练的方式取得的。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强调个人独立办案空间,所以一直没有检察独立和检察一体的矛盾存在。我个人的看法是,其实所谓的检察独立是检察一体,整个检察体系是对外要独立,但是对内应该贯彻检察一体。检察官独立办案中间,我个人的解释认为说,是尊重检察官对个案独立判断及作为,就是讲司法属性的呈现。简单来讲,因为我们的理念是认为当一个案件弄到一个承办人身上时,其实这个承办人是最专注、最用心而且花最多时间了解这个案件,别人应该尊重检察官对案件的独立办案空间,是这个方面,并不见得代表说检察官个人是独立的,什么事都是自己说了算,不是这个概念,而是尊重这个人对这个案件全面了解,最能做一个最公正客观的判断,是这个观念。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当个别检察官跟主任检察官、检察长有意见不一致的时候,不管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意见不一致的时候,让检察官有个权限,原则上尊重他有办案空间,但是意见不一致的时候首先采取互相沟通,一方可以说服一方时问题就解决了,如果最后统统不能说服的话那么检察长有一个权限,职务移转权和职务程序权。但实施这个权力时,检察长必须书面表示坚持的意见是什么,最后检察长决定要采取什么意见。因为他不听,所以就移转给别人办。那么最终的结果还是可以贯彻对外独立,但是对内是检察一体。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刚才在讲检察官独立办案的空间,我现在报告检察官的司法监督。检察官的司法监督包括可以监督法官审理案子,这个案子参与审判,如果不服气可以上诉。二是监督律师执行职务,如果发现律师有违法失职的地方就要受惩戒。三是监督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的正义。因为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经常是“踩在司法的边缘”,检察官有义务监督他们程序上的正义和法律的适用。四是指挥监督裁判的执行,比如监狱、看守所,都由检察官去做视察和督导,这是司法监督。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最重要的是检察官如何被监督?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可以逐案去审核检察官的结案情况,有不同意见当然可以指正和沟通。二是起诉以后,法院判决来监督检察官执行职务妥不妥,如果不妥就直接判决无罪,那对检察官来讲是最大的错判。三是立法院的监督,他们会监督检察官。理论上,立法院的监督应该是在政策上,他不能个案去监督检察官的办案,但是在实际运作上当然他们希望有些案件如果争议太的话,还是会提出个案监督。四是监察院的监督,它是掌管公务员的风纪问题,监察院也对检察官的违法失职做监督工作。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刚才讲检察长和主任检察官除了个案监督以外还有行政的监督,对检察官的勤快或懒惰,比如说这个月分了50个案件,结果只终结了5个案件,还剩45个案件,每个月增加四五十个案件,每一年增加四五百个案件,积案很多的话,那么检察长必须要监督,包括风纪问题、违法失职。现在的规定是,如果说有这些问题的话,可以记警告。年底时,会有整年度的考绩奖金还有年度奖金,总共大概是两个半月的薪水,那么就通通没有了,所以实施这个奖惩的话,这个力度很大,这是一个很实质的监督力度。

施庆堂(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最后跟各位报告检察官的保障。检察官可以受刑事惩戒或处分或禁职等,但原则上不能免职。第二,关于法律诉讼的平职,不得转让、不得调动地区,除非严重违法失职或者职务犯罪被人家移送评鉴才会有这个结果。不得强制检察官实施任何司法作为,比如说作为这个案件的承办人,觉得这个案件应该申请法官给他羁押,检察长不得说这个情节很轻不要申请羁押,除非对社会引起负面作用,否则不得强制检察官实施任何司法作为。以上是台湾地区检察官的现况,跟各位报告。下一阶段,是热点议题,请林检察官作报告。谢谢!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谢谢施庆堂检察官,下面请林丽莹检察官作报告,大家欢迎!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各位尊敬的学界教授、贵宾,还有检察官同事们,大家好,今天很荣幸有机会来到这里跟各位报告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我感到非常荣幸也很惶恐,大家都是有经验的办案人才、专业人员,我只是把自己在工作上的一些经验、了解的法律规定在这边作个简单的报告,也希望能激发各位交流的意愿,也把各位的经验和改革成果可以做一些交流,同时也提供台湾地区在相关法律制度变革跟改革上面有一些好的互动和收获,再次谢谢各位!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我就进入主题。其实刚才施检特别提到检察官在台湾的一些工作功能以及运作方式,特别提到检察一体。因为主任检察官是在检察一体扮演了一个中间的角色,发挥组织内的运作、指挥监督的功能,所以就检察一体做一个进一步的介绍。刚才施检提出我们架构时都会画出一个正三角形,它是下宽上窄,是一个金字塔架构的,内部的指挥监督结构,最高上面就是检察总长,同时是最高法院检察署的首长。第二层级有高检署,高检署下辖有分院检察署,再下面最基层的办案单位就是地方法院检察署,它有这样的架构。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这个金字塔的架构如果把它切开来,每个检察署包括高分检、高检到最高检察署,它的检察署内部的检察系统,它的层级架构也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分组办案制度,主任检察官和检察官也形成了一个层级的架构,每个地检署检察系统大概就是这样的层级方式。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刚才说的是检察系统内部组织,但是检察机关跟一般的政府机关相同,它有一些必要的运作所具备的科室,支撑整个机关可以运作,人、财、物,人事单位、会计单位、总务单位,检察署也离不了这些行政科室单位,特别是有一些检察业务必须要设的机关科室,我这里以地检署的组织图向各位作说明。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我们有一个业务系统,就是检察业务系统的监督,用红线来表示。另外是行政系统的业务用绿色表示。检察长下辖,这个红色的线条包括检察业务系统的监督,监督系统表。主任检察官、相对主任检察官,相对主任检察官我个人想用一个词形容,就是相当于副检察长的职务。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到这边下来是检察事务官是主要支持检察业务的辅助人员,所以红色系统下来有检察事务官。另外平行的,接下来红色系统到这里有记录科,检察官办案,刚才提到了有卷证资料、开庭讯问,记录科里头的人员就是所谓的书记人员,在台湾地区叫书记官,名称相同,但是跟这边所谓的“书记”是不太一样的概念。地检署里的记录科里书记官就是协助检察官整理卷证和讯问笔录的辅助人员。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另外还有执行科,刚才提到案件判决决定的执行到执行科,也是由书记官组成辅助人员来协助检察官办理指挥执行的业务。还有法警室,就是检察院内部的警察人员。在台湾地区的司法警察就是各个警察单位,当他接受检察官的指挥办理刑事案件时,移送过来的人犯由法警室负责接护,由法警室维持检察官开庭秩序。开庭时有人犯、当事人,需要维持法庭秩序。这都是协助检察官办案的人力。另外就是人力,主要是针对受刑人相关的保护、管束,还有刚才提到的,如果有替代的劳动服务,那么就由管护人员负责相关的监督执行。还有法医室,检察官在台湾对于非定死的尸体进行伤验,看看有没有他杀嫌疑。检察官不是学医的,所以必须要有法医人员协助检察官进行尸体伤验和死因判断,让检察官决定有没有他杀嫌疑,要不要进一步进行侦查。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红色的线条代表检察业务的直接的指挥监督关系,那么其他的部门在下面,比如说书记处,我们这边书记处主要是协助,在检察长之下设书记官长,由他协助检察长进行关于记录科、执行科、法警室的行政管理、行政监督。他的业务监督还是属于检察系统,主任检察官一脉下来的。绿色的另外一个下来的直接监督系统也是,分为一般的行政单位,机关一样,会有人、会、统、资讯室,直接由检察长进行行政管理监督,他们是比较独立的科室,这边还有文书科,文件收发。还有研讨科、总务科、资料科、诉讼辅导科,这些行政科室基本上是处于支援检察官办案的机关的一些必要的行政系统。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请各位看一下,绿色的部分,检察系统除了业务监督,它的行政监督,我们看一下这个绿色的线是双行的,就是由检察长直接透过主任检察官到检察官这边的行政监督是由检察系统自己内部的行政监督,虽然有正风室、人事室,但在实施人事、正风管考的时候不能直接对检察官进行管考,都必须透过检察长,由主任检察官去发动相关的行政监督管考,稍候我们就主任检察官功能说明时再来说明这部分的行政监督管考。基本上这些科室跟检察官业务基本上是分开,不能干预检察官的办案。行政资源常常会影响检察官办案,所以它的行政监督是不能直接介入检察官,而是透过检察长再由检察业务系统部分,主任检察官来行使相关的行政管考监督。这是一个说明。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检察系统,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也基本上形成了下宽上窄,内部也有这样子一个检察系统表。也强调一下,检察业务。为了确保检察的独立行使,检察业务室是检察业务的核心,其他业务是支援检察业务而存在的,不是来管考检察业务的。检察官为核心成员,其他人员都是在协助检察官而存在。这样的理念是在确保检察官们自主办案而不受行政的干扰,就像刚才李如林副检察长讲到的确保检察官的独立办案、自主办案,是在确保检察权行使的公正。只有不会干扰才不会让大家怀疑这个检察官办案是不是有其他考量,会不会对有特权的人有特别的考量,不会,我们就是依据法律规定来独立办案的。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的核心,在检察一体的架构下他是中间干部,协助检察长进行指挥、监督检察官办案的一个系统,上承检察长,下临检察官的中间干部。对外,刚才有提到,检察官对外就他所承办的案件对外发生效力,他是独立官署。内部还是有所谓的上下一体,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的关系,但是他是独立。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检察官来侦办,但是检察长不可以强迫承办检察官改变他自己的意见。如果还没有达到行使收取权和移转权,其实在台湾地区,检察首长动用到收取权和移转权是非常严重的事情,通常会引起外界的关注,特别是媒体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是非常的严厉,如果有动用到移转权、收取权,会引起外界的瞩目,通常不轻易行使,否则大家会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为什么直接办案的检察官和检察长的判断会有不一样?”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检察官的职权依照刑事诉讼法来行使相关的检察职权,在内部也是金字塔的阶层架构,最基层是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检察长,是金字塔型的架构。主任检察官设置的法则是在组织法里头的,主任检察官的地位、依据、权职就是从组织法来的。法院组织法第59条第一项规定各地检署有检察官,最高检有总长,其他法院检察署有检察长为机关的首长。第二项规定各级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在6人以上时,检察官超过6人以上时要分组办案。分组办案,每一组由主任检察官担任组长,监督该组事务的办理。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1980年的时候台湾地区才开始有所谓的主任检察官制度,当时设立主任检察官的原因是因为地检署,因为案件量庞大、业务庞大,检察官的员额越来越多,由检察长直接监督每个个别的检察官效率不高,所以要协助检察首长相关的指挥监督,因此设了中间干部叫做主任检察官。可以分组办事,每组由主任检察官监督该组事务,他的职位相当于同级法院的庭长。法院有设庭长,庭长其实跟刑事诉讼法的审判长是不一样的,审判庭是合议制的,他是审判长,而庭长是行政的职务名称,也在行使对于同庭的法官行政业务的监督。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本来设立的目的是在分担检察长的指挥监督职责,但后来发展成团队办案的领导者的功能。主任检察官职能主要依据,法院组织法只是初步给他一个依据,6人以上检察官的地检署可以设主任检察官分组办案,那么主任检察官到底有哪些职责?依照法院组织法授权下的行政命令规定了地检署、各地方法院检察署的处务规程,就主任检察官相关职能做了相关规定: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一是检察业务上,在办案团队中相当于团队的独到者。案件原则上还是由个别检察官办理,但是主任检察官具有督导领导的角色。他同时也是检察行政业务的监督督导者,在机关组织上主任检察官相当于该组的行政领导者,检察长下督导主任检察官,下督导各分组的检察官。如果有各项的行政管考,各科室必须通过检察长、主任检察官进行对检察官的行政督导和管考。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接下来的说明我将以地方法院检察署,我们办案主要主力都集中在一审和地检署,台湾大部分的案件都在一审都在地检署,不像这边,据我了解这边有些重大案件是在第二审级。除了少数的案件在二审,所有的案件都在地方法院检察署,所以以下的说明主任功能时将以地检署的侦查业务为主。刚才也提到了,各个地检署的检察业务有侦查、公诉、执行三大组,各大组都由主任检察官来负责监督指挥。公诉和执行比较单纯,最重要的就是侦查业务。以下的说明我们针对地检署的侦查业务的分组办案来作介绍。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我先就检察业务督导具体的说明一下,分三个方面。业务分组不仅是分组办案,还有专组办案制度,在个案上,主任检察官是领导协同办案,团队办案,并且协助并督导个别检察官办案。所以主任检察官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他必须规划出专组(比如职务犯罪、选举时期特定案件的侦办)案件的计划书,针对地方特性、重要性规划查办的方法。比如说台北地检之前要建立毒品资料库,查办中间的要头。这个时候要做规划,建立完整的资料库,协助检察官侦查。比如说检察官的讯问,要讯问上游等等,还有要有检察事务官配合建立毒品资料库,这要有规划出来,就由这个专组的主任检察官进行规划。台北地检有一站式的,比如说性侵害的被害人,一旦要报案时会验伤,先让她到医院去,这个时候她不用再跑警察局报案,她就在医院,检察人员会到医院做一站式的被害人讯问。这些规划要由主任检察官来做规划,包括跟其他单位:医疗院所,跟警方配合做一个规划出来,医院要设置可以讯问的场所、录音录影的设备,由主任检察官来协调做规划。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专组办案。主任检察官主要是机关庞大了,要有中间干部,所以产生了分组办案,核心由主任检察官担任。但是除此之外,会有专组办案,分组之后个别的组有特定的案件类型,比如说专办毒品的,是毒品的就由这个专组来办理,还有妇幼专组。原则上分案还是由各组检察官为分案单位。地检署是轮分,这表示地检署分案办案是很客观公正的,不是上级指定的,而是轮分,由电脑选择办案的检察官,这是确保分案的公平公正。除了有重大的案件,由于案件特性考量,检察长是享有指定分案的权力,或者为了对外昭示客观公正是基于专业的考量来做指定分案。要有书面说明。说明这件案子为什么要指定分案的理由,通常都是大型重大案件需要协同办案、团队办案时。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目前各地检署侦查业务的专组,像公务员贪渎案件都是各地检署资深检察官进入这个专组来办理,还有毒品查缉也是重点的专组。还有智慧财产权的专组,这需要有专业背景的检察官来进入。还有妇幼专组,主要办理性侵害案件、家庭暴力案件。还有民生犯罪,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还有就是重大案件。有各种专组,一个地检署可能会有三四个分组,但是有这么多专业案件要办,那么可能同一个专组会兼办。这些专组的名称各地也有变化。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各地检每年都会有分组办案,比如天、地、玄、皇组。地组,主任检察官杨主任检察官,这个组负责贪渎、政府采购和经济犯罪。通常贪渎是指公务员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就是企业贪渎案件。有些地检署会分1、2、3、4、5,但是我们原则上会用一些名号命名组别的名字。办案的团队,一定会配备一个书记官,一个检察官会有一个固定的书记官配合他做询问卷证资料的整理。玄组,主任检察官负责的专组是重大型案。这一组主任要兼办执行业务,也是执行科的主任检察官,执行科就有两位检察官。一个检察官会有很多组挂在他这边。这个是侦查组。再看皇组,就是人口贩运、智慧财产,下面会带六到七位的检察官。这是一个简单的实例的说明。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刚才有特别提到专组办案,分案单位还是以检察官为主。直接分案到检察官。但是重大的案件、社会瞩目的案件,通常大型、复杂不是一个人可以办得来的,所以慢慢就发展出协同办案,就是一个案件由数位检察官来办,这个时候需要有一个统筹者,那就是由主任检察官来担任统筹协同办案的领导者,这个协同办案制度很早就开始推,大概是在1998年的时候,定立了协同办案的实施要点,协同办案分两个类型:一种是一开始就知道这是一个重大案件,不是一个检察官可以办得来的。这个时候检察长会发挥指定分案权力,通常会指定主任检察官为主办检察官,然后指定下面几位检察官协同办案来办理。或者有一些案件刚开始感觉不起眼,分给了一个检察官,结果办案过程中发现这是一个重大的案件,非常复杂,这个时候可以由检察官发动说这个案件需要其他检察官来协助,甚至是需要主任检察官来协助,那么可以在中途由检察官发动成立协同办案的方式。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检察官是非常专业、自主的群体,主任检察官的角色大部分在个案的协助。检察官制作的起诉书的原本,必须要有主任检察官盖章,才可以正式对外公告。案件还没有对外公告的时候,它的结论到底是起诉不起诉,不能让外界知道,所以要用箱子装起来,送到主任和检察长那里。还有要担任执行小组的执行命令书,我们有一些重要的分组、专组办案,要定期跟其他的检察单位、跟上面的机关做业务的绩效情况,要有执行。案件处理的管保,结案速度、有没有按期进行等相关的由主任检察官处理。刚才有教授提到,检察官办案责任如何归咎?原则上,检察官办案是程序上的瑕疵,可能有评介制度,如果被律师或者上级发现了,会把检察官送评介。

林丽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担任8年以上的检察官,刚才介绍检察官十年才有可能被选为主任。一年大概有一百多个检察官升任主任检察官的资格,这个一百多位里面有检察官选任委员会去挑选30位候选人,交给法务部长选出20位出来。这是遴选的程序。台湾21个地检署,检察官总共1008位,主任检察官149位,检察长21位,刚好符合刚才画的金字塔,上宽下窄。大家看看高检署是6位检察长,17位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是157位,最高检总长一位,主任检察官3位,检察官15位,通常大部分检察官职业生涯就到高检署,大概就到退休年龄了,只有少数人才可以进入最高检。主任检察官任期4年一任,最少连任8年,8年没有升到高检就下来当资深检察官。4年担任满后是否连任,还要经过一个审查是否连任,除非被多数检察官批评,原则上都会连任的。将来如果有时间再跟大家报告,我就报告到这里。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非常感谢两位检察官!今天上午的主题报告到此结束,下午论坛将进行试点情况介绍单元。

张新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大家好!下面请10个检察院的代表介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工作的试点情况介绍。首先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邹开红发言。

邹开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家好!昌平区院是北京的一个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209人,在编179人。近三年来,每年平均审查批捕案件1300多件2000多人,审查起诉案件1500多件2300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1件26人,案件量及人均办案量均居全市第4位。被确定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后,我院在最高检和北京市院的有力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规律、统筹兼顾、开拓创新、能够复制的原则,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项筹备工作,于今年6月26日开始运行新的工作机制。主要情况如下:

邹开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整合办案部门,为改革提供检力资源保障。以检察权的合理配置和规范运行为目标,对工作性质类似的部门予以整合,将现有14个办案部门整合为侦查监督、公诉和未检、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刑事执行检察、申诉检察等5个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申诉检察部门未来可进一步整合为诉讼监督部门。整合后的每个办案部门只设1名负责人,办案部门行政岗位因此减少了84.6%,其他中层干部经选任转岗为主任检察官,确保一线办案人员队伍具备较高素质。加强检委会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整合后的部门负责人均由检委会专职委员或委员担任。对现有12个非办案部门则进行框架式整合,成立检察业务管理、检务保障、法警、行政管理、政治部门等5个部门,由分院领导实质承担部门负责人职责,为以后进一步整合奠定基础。

邹开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落实主任检察官待遇,为改革提供职业保障。内设机构整合实行的是模拟套改,核心是将部门整合后释放出的领导职数用于配备主任检察官并落实其待遇。在编制及人事管理方面,原有机构暂不撤销,干部职务保留。在筹备阶段,区委领导高度重视,常委会专题听取汇报,专门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的改革协调小组,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在编制、职数、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分调动了主任检察官的积极性,促进了责权利相统一。

邹开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厘清职责权限,为改革提供权责保障。制定《主任检察官岗位职责规范》,在坚持检察一体原则的同时,采取梳理“权力清单”模式,赋予主任检察官与其他主体地位相适应的、更大程度的执法权限。在岗位职责规范中,明确检委会、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职权范围,分管副检察长除保留重大案件审批权、案件终止决定权、关键程序批准权等权力外,其他权力均授予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各办案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分案及办案规程、主任检察官岗位目标责任、行政管理等事项。经合并同列项后统计,我院将刑事诉讼规则中45项由检察长、副检察长行使的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了主任检察官。根据各项检察权行使规律不同,公诉、监督、自侦部门的主任检察官授权程度依次递减。如基于侦查工作团队协作和提升效率的价值考量,对于重大案件开展初查,接触初查对象,对线索决定缓查、不予立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财产或处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侦查终结等重要程序仍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审查逮捕案件中拟批捕的,由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只是报分管副检察长进行程序性审核;拟不批捕的,报副检察长决定。分管副检察长则只保留了上级交办、督办等重大案件审批权,在押嫌疑人取保决定权,拟不起诉、撤销原不起诉、抗诉、撤回起诉等提交检委会处理权。部门负责人不承担案件审批,二十协助分管副检察长责任行政管理和检察监督工作职责。主任检察官对本办公室办理的所有按键负责,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时充分听取检察官、检察官助手的意见。主任检察官对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案件事项进行请示时,对事实证据和法律程序负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对决定负责。

邹开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设置办案组织,为改革提供组织和专业保障。以主任检察官为基数,配备检察官、检察官助手若干名,组成26个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作为基本办案组织,办案组织组成人员因各部门工作特点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在公诉主任检察官办公室实行l+2+3模式,一名主任检察官配备2名检察官、3名助手;末检主任官办公室考虑“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需要,实行1+3+4模式;侦查监督主任官办公室实行H2+l模式;案件查亦主任官办公室实行l+5或l+6模式等。以改革契机促进专业化办案,在侦查监督、公诉和未检部门设立专门办理涉及知识产权、经济、职务犯罪、毒品、未成年人等案件的专业化办案组,对这些案件实行专组办理,对其他案件实行各组轮流办理,定期对各组人员进行交流,保证检察官业务素质在“专”与“全”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

邹开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健全管理机制,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规范选任机制,出台《主任检察官选任和管理办法》,设定严格的选任条件、程序,将素质全面、经验丰富、实绩突出的检察官选配到主任检察官岗位上。二是完善考核机制,研究制定《主任检察官办案绩效考评办法》,将最高检核心业务指标和我院案件评查制度作为办案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将敬业、调研、培训等作为民主评议项目,与办案绩效共同组成评价内容。三是设定退出机制,对经评价不宜再担任主任检察官的,依程序免去其职务。四是健全责任体系,研究制定《关于落实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的规定》,从确权、立规、监督、问责四个层面落实和强化办案责任,即清晰界定主任检察官权限,促进权责一致;明确执法的规范和标准,汇编《昌检规范性文件》,下发《关于组织制定执法办案手册的实施方案》,通过规范审查报告、制作工作表单等方式,做到权力行使轨迹全程留痕、可追溯;理顺内外部、上下级监督渠道,出台《案件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纪检组长约谈主任检察官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强执法档案建设;科学设置问责制度,区分办案规范、办案质量、执法过错、违法违纪等不同责任,明确免责事由,规定不因办案认识分歧而追究检寨官责任,对执法责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鼓励检察官在恪尽注意义务、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做出决定,又确保办案责任制落到实处,促进检察官依法严格公正行使职权。

邹开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院自运行新的办案模式以来,经过了两个案件统计月(6。26—8。25),办案工作机制运转顺畅。主任检察官工作热情较高,7至8月,共审查批捕案件207件3 1 9人,其中主任检察官提出意见报副检察长程序性审核1 60件l 86人,占77。2%;审结公诉案件407件520人,其中主任检察官决定384件476人,占943%,没有出现无罪或撤回起诉案件;责任意识增强,监督立案、追诉漏犯、抗诉、书面监督刑事执行违法等核心指标较上半年平均有较大幅度上升,其他指标持平;办案效率提升,公诉案件一退率为17。95%,同比有所下降。

邹开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但是由于试点时间尚短,改革的效果仍有待观察,建议最高检延长试点期限。一是在未正式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情况下,检察官的办案津由于贴、综合部门的积极性调动等缺乏政策支持;二是自侦部门的资源配置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我们快速获取社会信息还存在体制障碍,侦查工作基本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基础的调查取证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精力,经常需要采用“大兵团”作战模式。由以侦查处为办案团队转变为以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为办案组织,如何既保持调动检察官积极性、责任心的优势,又能应对工作形势,灵活整合资源办理重大案件,需要在完善工作机制方面进一步加强探索。

张新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谢谢!下面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彭智刚发言。

彭智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检察官,下午好。我院被最高检确定为17个办案责任制试点之一,目前已初见成效。改革中有成功经验也有反思。下面我介绍一下我们院的做法。我们院出台了系列性规范文件,通过借鉴兄弟院,学习改革经验,我们探索出了一条基本行之有效,符合北京西城的方案。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彭智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是在内部机构整合方面,通过整合部分的内设机构淡化行政职务色彩,把反贪局、反渎局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而没有把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合并,为什么这样做?是因为考虑到西城区的特色,西城区是北京的中心区,党的中央机构绝大多数都在西城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极其重要。第二,我们合并了公诉一处、公诉二处、金融犯罪检察处成立了一个大的公诉处。第三,合并了检务接待中心成立了综合的控告申诉检察处。第四,把检察案件管理办公室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合并为检察业务管理办公室。西城区案件极其复杂,我们需要办案研究再办案的模式,所以我们把案件管理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合并,成立了检察业务管理办公室。考虑到推荐要积极稳妥,我们院在办案量有一定规模、办案相对成熟的,如公诉处、未成年检察处、民事检察处等五个部门开展了主任检察官制度。

彭智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在贯彻和落实主任检察官的权与责上面进行了探索。内部执法办案权限配置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核心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我们如何对检察官放权使其成为独立的执法办案主体,我们要通过正、负的权力清单,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有详细的权力清单下放给每一个主任检察官,不同的部门有所区别,将主任检察官的权力、分管检察长的权力、检察长的权力、检察官的权力进行明确界定。比如说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检察长的权力原则上是管不捕、管不诉、管撤案,将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和应当检察长审批的权力明确划分,在刑诉法的范围内我们最大限度赋予主任检察官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执法办案权限。其中不少的权限下放,目前是依据刑诉法、刑规则的规定。

彭智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是在建立全面监督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机制上做了一些探索。我们坚持放权与监管并重原则,在合理下放权力中强化监督机制。我们探索出由院级、部门、办理组织三层的监督制约体系,一是办案组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和制约;二是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主任检察官以及办案组织办案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比如说原来的处长你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讨论案件,但是你没有审批权了;三是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的关键结点进行控制。案管办和研究室合并以后专门就案件的类案、个案进行研究,同时对案件的关键结点进行严格管控。四是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对重大案件、信访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案件、上级关注的案件,纪检部门同步对执法办案进行监督。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尤其加强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对办案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彭智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是合理选配主任检察官方面进行探索。按照最高检试点工作意见,主任检察官原则按1/3。我院目前试点部门共有118名检察官,我们设定了36个主任检察官岗位,这次我们拿出了31个进行选任而没有全部选任,留有余地。我们采用考评的方式,选任标准以业务能力为主,兼顾资力和工作业绩。当时我们考量是,从法律院校毕业十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七年以上、担任检察员五年以上,后来考虑到很多年富力强的干警从事的时间没有五年,我们就放宽为三年,就是以10年、7年、3年的标准遴选主任检察官。7月初,我们第一届主任检察官选任工作已经完毕,已经到位开展工作。

彭智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个是我们做的试点探索,我们在改革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探索。我们的困惑主要是几个方面,一个是待遇问题,这次改革试点我们下放了权限,加入了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但是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相应的职业保障很难落实的情况。这个状况的存在,必然会影响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成员的积极性,难以留住精英,最终会影响改革的成效,所以我们西城院就检察官的今天,我们向区域、区政府打了报告,目前是基本获得同意。

彭智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个,这次我们6个部门备注了主任检察官,但是根据办案的不同,各个部门的主任检察官业务不相同,业务骨干可能由于限制也没有办法担当主任检察官,原来的骨干反而成为一个非骨干,这就是对这个1/3的比例,我们有一些保留的想法。我们认为应该针对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东西部、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如果检察官实行终身制,我们中青年检察官如果按照1/3的比例,我们可能会丧失选任的机会,最后导致精英检察官中层骨干流失。这是我们的困难之二。

彭智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个,关于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的协调问题,这次改革我们的重点是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改革以后,最大的负面影响是综合部门的干警的思想巨大波动,结果出现两个现象,很多业务部门的同志和综合部门的同志交流就非常困难,不愿意流动,综合部门都想往业务部门去,而综合部门看不到前景。另一方面,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在工作推进上面,我们因为有其他的工作,也没有办法因为这个像原来一样的同步推进。这次改革试点,虽然涉及到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但是我们也在探讨内部人员的合理,如见习、轮岗等。

彭智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四,如何落实主任检察官的权责问题。刚才给各位领导汇报的是,我们目前是管下不管上,对主任尽量放权,但是这个问题也面临着我们今后的修法,我们刑诉法或者我们办案规则、刑诉规则会不会同步修改的问题。我们作为首都的基层检察院,我们希望我们在改革中能够义不容辞地为全国的检察机关为全国检察人员提供我们自己的经验、分享。谢谢大家!

张新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谢谢!下面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吴斌发言。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下午好!现将我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改革的总体推进情况。自去年年底接到最高检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后,我院立即成立了组织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分别于2013年l2月l8日、2014年2月初制定完成我院《关于开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主任检察官职权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实施方案》、《职权细则》),此后又分别先后14次对《实施方案》和10次对《职权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4月22日,朝阳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实施方案》;根据朝阳区委常委会决议,成立朝阳区检察改革领导小组,由区委书记程连元同志担任组长,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宏志同志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单位任成员。4月25日,将《实施方案》、《职权细则》呈报市院、最高检审批。最高检政治部将《职权细则》送各业务厅征求意见后,认为我院《职权细则》对现有规范和实际做法的突破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改革的目的和初衷,作个别修订调整后,允许先行试点。6月16日,市院党组正式批准了试点院的改革方案,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我院于6月l9日召开动员大会,并立即着手开展选任及培训工作;6月26日举行主任检察官任命仪式,进行集体谈话;于7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一是立足改革实质,改变内设机构及部门负责人属性。我院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既坚持改革实质性要求,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又坚持立足本院实际,避免盲目冒进。在内设机构调整上,从行政和案件管理角度保持原有内设机构设置,保证与上级机关行政管理工作对接;在案件办理上,取消原有的部门案件审批,中层正、副职虽予以保留,但中层正、副职全部兼任主任检察官并亲自办理案件,取消其案件审批权,仅对部分案件如专案、督办案件等进行审核,实质性地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制。采取上述方式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我院业务量大,年均办案8000余件,办案总量和人均办案量均为全市第一。目前业务部门除办案外,还承担着大量的党建、队伍及信调宣和信访维稳等日常管理工作,如果合并,一名负责人根本无法承担这么大的工作量。二是如合并后只设立一名负责人,并只负责行政管理,将造成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相脱节,不利于今后人才尤其是复合型人才、领导人才的培养与选拔。三是充分考虑目前与公安、法院以及其他各机关的工作衔接,保证对外的沟通协调顺畅。四是监所、民行、控申等部门的业务范畴是相对独立,共通性不强,若合并设立诉讼监督部,实际上只是形式上的合并,对整体工作的开展没有实质的意义。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二是着眼长远发展,合理选任主任检察官。我院检察编制为3 77人,根据最高检方案规定可配备125名主任检察官;现有检察编制人员330人,可选配102名主任检察官。根据我院《实施方案》中的选任条件,今年有89名同志具备选任资格。我院规定,在案件管理办公室、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处、监所检察部门、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处、民事行政检察处、反贪污贿赂局、控告申诉检察处设置主任检察官。按照逐步推进、严格筛选的原则,我院首批选任了58名同志担任主任检察官,并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补选。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三是严格遵循办案规律,科学构建办案组织。在遵循1:2人员配比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各部门案件办理的不同特点,科学构建办案组织。如根据反贪部门侦查工作需要,更强调集团作战的特点,在办案组织上采取了1名主任检察官带领4-5名检察官的大办案组模式;根据原部门负责人兼任主任检察官并负责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的特点,将原部门内勤、信息员等人员纳入办案组,确保整个部门案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四是突出岗位要求,开创主任检察官培训新模式。首先与国家检察官学院共同开发主任检察官任职素能培训课程体系,确定了任职素能的初期培训,业务、综合素能的中长期培训模式和课程,坚持与检察改革动态衔接,追求培训效应的积极累加,开创了主任检察官的系统化主体培训先河,也为下一步国家检察官学院开发和推广主任检察官培训项目提供了有益经验。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五是加速推进配套机制建设,确保规范执法。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和检察中心工作,加快推进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先后制定了主任检察官《案件管理实施办法》、《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办法》、《涉法涉诉工作改革意见》、《联席会议制度》、《任职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措施,提高改革规范化、科学化程度。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六是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确保严格规范公正司法。为规范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行为,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我院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上,坚持检察一体,构建包括从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等对主任检察官的上下监督、专门部门及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平行监督、部门内部的自身监督的内部监督体系;将主任检察官做出不立案、不批捕等终结性处理意见的案件以及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权力、有可能引发信访风险的案件,作为内部监督制约的重点。同时,为避免由于内部监督制约的过度膨胀而干涉甚至代替主任检察官的职权行使,内部监督坚持谦抑性原则,对事中监督以程序性监督为主,不直接干预主任检察官行使职权,事后监督以实体性监督为主,侧重对案件质量的监控。从机制运行情况看,流程管理发挥较好,案件管理办公室依托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较好地对案件进行了信息统计、流程监控、节点监督、风险预警、文书质量监督等工作;执法办案主体的监督逐渐运行有力。外部监督机制正在积极推进,我院尝试推行的“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外部监督委员会”制度正在积极筹备和推进之中,力求形成内外部监督合力,确保严格规范公正司法。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七是充分发挥检察官主体作用,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由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时间较短,暂时无法全面考量办案数量效果的实际情况。根据市检院“检立方”中业务监督数据的分析情况看,我院今年1-7月共受理各类案件4350件,同比上升16.06%。从改革的效果看,以公诉部门为例,公诉部门1-7月受理案件23 3 1件,同比上升20.34070;而案件的办案周期由1-6月的45.73天,降为7月的37.88天,缩短近8天;一退、二退率分别由1-6月的22.96%和6.4g%,下降至7月的16.35070和2.88070。从我院案管部门的案件质量监控情况看,7月份办案部门的文书差错率和案卡填录的准确性、及时性都较之前有了较好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改革的效果,但仍须经过较长时间的检验。但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办案人员的责任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学习惠识、处理案件谨慎程度、讨论研究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八是强化跟踪与问题校正,确保改革效果。加强改革过程的跟踪修正,要求政治处、研究室、案管办等部门加强改革过程中各种问题的收集分析,从思想状况、机制运行、数据分析等方面加强监控,以执法档案和案件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基础,采取谈心谈话、异常数据监控等方面进行跟踪了解,并且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提出解决对策,及时进行修正。公诉、侦监、反贪等部门也分别召开了主任检察官座谈会,研究分析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出修正意见。拟在下一步就建立文书审核、均衡结案、均衡分案制度和办案组内部职权划分等方面进行制度完善,确保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等方面得到显著提升。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九是积极汇报工作,争取外部支持。一是就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面临的问题多次向最高检、市院、区委汇报;二是强化与高校联系,下一步改革试点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司法文明中心建立共建关系,就改革试点的方向、性质、权限等开展程序与实体论证,联合向最高检理论所申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专题课题,保证改革试点工作既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又能创新检察工作方式方法。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第二,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改革目标的实现问题。在改革试点的设计和思考过程中,我们感觉有几点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问题。目前的检察工作行政色彩比较重,强调层层审批、上令下从。改革后强调突出“去行政化”,赋予主任检察官更大的、相对独立的案件决定权,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会越来越大。当前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既是宏观的、方向的,也有微观的,如协调具体案件的处理。改革后,不排除可能会出现个别检察官在个别案件上坚持自己的法律意见,不认同上级意见,甚至出现极端的炒作情况,且非具有法定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这就需要在制度上提前预判、认真研究,防止出现此种情况。二是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的问题,改革后,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从目前聚焦于检察院转化为聚集于检察官个人,强化制度约束和责任追究是一个方面,但检察官个人的素养、能力、道德、性格更具有决定性,如何选任、评价检察官以真正符合改革要求,实现改革目标仍需探索科学、系统的制度、方法。三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问题,改革后,更加强调“谁办案、谁负责”,检察官除了办案,还将更多承担案件背后宣传法律、定纷止争、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等工作,在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的职责更加突出,也需要相关制度予以支持保障。改革后如何加强制度设计,使司法公信力得到显著提升,需要深入研究和思考。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二是改革工作统筹领导的问题。尽管我院承担的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着一个试点项目,但既要考虑今后与整体司法改革相关机制的衔接,又要考虑当前纵横两个方向的工作落实与衔接,实质上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单凭检察院一家无法完成。朝阳区委对我院改革高度重视,区委书记亲自挂帅,协调全区力量推进改革,确保我院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总体推进上,还是存在统筹领导和政策支持的问题,本区也难以解决。主要涉及检察官办案职权划分依据的问题。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三是改革效果的检验问题。我们认为,尽管我院承担的是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但对其效果的检验不应仅仅落脚于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和安全方面,应该着眼于整体检察工作的平衡发展。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四是关于落实“主任检察官”待遇的问题。《试点方案》规定,主任检察官享受本院内设部门正副职领导的待遇;实行主任检察官岗位津贴制度。我院认为试点中落实比较困难。主要原因:一是按照现行的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主任检察官”属性不是一个职务,仅是一个岗位名称,或是一类检察官的通称,按照“职务与工资待遇严格对应”的原则,享受不了院内设部门正副职领导的待遇,除非“主任检察官”全部由现职正副处(科)长“兼任”。二是“主任检察官享受本院内设部门正副职领导的待遇”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关于检察官职务应与行政职级脱钩、去行政化的要求不一致,如何协调好关系,实现无缝衔接,需要最高检进一步予以指导。三是设置检察人员的津补贴属中央事权,中央要求各省市不再设津补贴,协调地方党委政府解决落实“主任检察官岗位津贴”,困难较大。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五是“主任检察官”职权问题。我院《主任检察官职权细则》共突破《刑事诉讼规则》规定1 5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规定23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规则》2项,改变1 5个司法实践中的原有作法,这些突破是否合适、能否在《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中得以体现,使得相关的职权分配符合法规规定。六是主任检察官的素能培养问题。七是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实行共同责任制问题。

吴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第三、下一步工作设想。坚持在试点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在推进中完善的原则,及时总结改革阶段性成效,为深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确定了以下四项重点工作就不一一汇报了。

张新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谢谢!下面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伟忠发言。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下午好!很荣幸能参加本次论坛并向大家汇报我们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的主任检察官试点改革情况。2011年起,我院在上海市检察机关率先开展了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试点工作,在业务部门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2013年底,我院被最高检正式确定为全国检察机关“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单位。通过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借此机会向大家汇报并求教各位专家及同行。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一,试点工作总体情况。一是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制定《深化主任检察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3年年初,在总结前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订了《深化主任检察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主任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办案权限、运行模式以及考核、奖惩等内容。目前,全院1 4个主要业务部门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办案部门试行了“去行政化”,在保留正、副处长的行政职级,并作为主任检察官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明确定位,择优选任,科学配置主任检察官队伍。我院成立了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由检察长任组长,成员由副检察长,政治部、纪检监察、案管部门负责人及检委会专职委员等组成。目前,经过考核评定、竟岗选任等程序,我院在上海市院核定员额范围内首次任命了78名主任检察官。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检察特点的办案组织。在侦监、公诉和未检等刑检部门,每位主任检察官配备2-4名检察官、书记员(或检察辅助人员)作为助手,自侦部门则区分反贪局和反渎局分别配置6-7名和3-4名助手,民检部门配备2-3名助手,监所、控申和驻监狱检察室则配备1-4名助手。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建立办案质量保障机制。我院完善了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检委会讨论和办案督导制,通过个案评、月通报、季评审、年讲评的机制,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评估。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五是积极推进,初显成效,主任检察官的办案热情进一步提高。通过深化主任检察官试点工作,不仅增强了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同时又切实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今年1-6月,我院在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办案期限明显缩短,其中,批捕案件审结时限缩短2-3天,公诉案件办案对限平均缩减7天。在确保案件质量与效率的同时,法律监督工作继续保持优势,以追捕追诉为例,我们半年追捕4 3人,占上海全市18.6%;追诉32人、21单位,占上海市13.3%。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经验。1、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和任职程序。一是明确主任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我院规定:担任主任检察官必须政治信念坚定,有较强的工作事业心,具备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行政职级为副科级以上并具有检察员法律职务。二是严格检察官的选任程序。我院主任检察官的选任分别为考核选任和竟岗选任两种,其中考核选任的主任检察官由院党组根据检察官近三年的业绩考核及个人能力来确定;竟岗选任的主任检察官须经过法律实务和答辩竞岗面试,并接受专业评委和干警的民主测评。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主任检察官的职责。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试点改革的过程中,我院对主任检察官进一步放权。一是刑检部门的主任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时候,除有权决定日常的办案事项外,负责审查起诉的主任检察官还有权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这项权限原由部门领导和分管检察长行使);在未检部门,将原来由处长和分管检察长行使的不批准逮捕权,改由主任检察官行使(但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在放权上有较大的突破。二是自侦部门的主任检察官在查办案件时,除对线索开展初查、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外,其余的联权均由主任检察官行使。三是设立专门的负责法律监督的主任检察官。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分别各确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为监督组主任检察官,分别负责立案监督和提请抗诉工作。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主任检察官的运行模式。一是主任检察官与处室领导的关系。处室领导负责检察业务管理工作,主任检察官负责执法办案工作。部门负责人只能对主任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提出个人倾向性意见且仅供参考,不能直接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二是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内检察官的关系。刑检部门主任检察官同意或不同意承办检察官意见,须通过书面明示方式进行确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主任检察官不能直接改变承办检察官的决定,确需改变的,须由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并归入案件材料。民行、控申、监所等部门实行主任检察官主煎迂堂合议制,对重要监督事项,按组内检察官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三是自侦部门实行主任检察官负责制。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负责指挥、指导、协调组内检察官开展侦查活动。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去行政化管理,发挥正副处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示范作用。我院在主要业务部门改变了中层干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要求主要业务部门的正职作为主任检官负责综合组的工作,并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部门副职作为主任检察官直接带组办理疑难复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并明确办案数不少于本办案纽案件受理数的10%,着力发挥中层干部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5、实行专业化办案。我院成立了办理金融、知识产权、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涉赌、新罪名新类型等案件的专业化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并尝试审监分离的监督模式。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6、建立办案质量和履职保障机制。一是建立案件质量监督机制。部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效率、执行制度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督。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部门负责人通过召集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供主任检察官参考。对于主任检察官和部门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可以提交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委会的决定,主任检察官须严格执行。我院在案管部门还专门设置督导员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案件进行检查。二是建立主任检察官的履职保障机制。主任检察官无重大过错,不得免职,其履职行为不受追究;主任检察官的待遇不与行政职级挂钩,可享受我们浦东区里面规定的上一级职务级待遇。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中存在问题。我们在主任检察官制度试点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遇到一些问题。1、自侦部门主任检察官放权的问题,根据上海市检察院的有关规定,自侦部门实行“三级审批”制度,按此模式,自侦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功能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人员管理的问题。一是助理检察员办案权限的问题。按现行《检察官法》的规定,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其可行使相应的办案权,但司法改革后,检察官不包含勖理检察员,如何确定改革后助理检察员的办案权限需要进一步研究。二是主任检寨。官办案组韵人员配备润题。我院在试点主任检察官制度中,通过在每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中配置相应检察官(2-3名,含助理检察员),确保办案组的运行。但按照上海市新出台的司法改革方案,基层院检察官按34%的员额配置,这对办案组织如何配置相应检察官带来了问题,要打到每个办案组都事先李翔配置的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汪伟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主任检察官的职业保障问题,主任检察官的吉利机制和职业保障机制都是保证主任检察官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在这一方面目前还没有制度化规定。各位领导、各位专家,目前我院主任检察官制度仍处于试点改革阶段,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新的司法改革要求下,我们还需继续探索。谢谢!

张新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谢谢!下面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晨发言。

张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检察官同仁:大家好!今天我受我们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潘祖全检察长的委托,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我们闵行区院所提交的会议论文-《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探索与实践》的简要内容。讲的不当、不到之处,肯请各位多多批评指正!

张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制度是当代中国检察事业发展中极具分量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去年的8月2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我院申报的“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获批成为201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我们今天提交大会研讨的这篇文章,也正是这项课题的其中一个阶段性研究成果。以下,我将以本文所涉及的核心内容为基础,围绕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价值定位、我们闵行区院进行试点探索的具体情况、后续的制度完善等内容做简要汇报,也期望大家批评指正。

张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的价值定位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全面贯彻施行,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纵深推进的时代大背景下,对主任检察官制度构建与完善路径的探讨,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更将产生深远的实践影响。我们认为,探索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使“主任检察官”成为检察机关的基本办案组织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深化以“办案为中心”的机构改革;二是有利于推动检察办案的专业化建设;三是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限于时间关系,对此,我就不一一作展开介绍。

张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闵行模式”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体系构架。首先向各位大致介绍一下我们上海闵行区院主任检察管制度的运行模式。我院试行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是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任职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多项制度为一体的综合性配套改革。目标在于建立适应检察业务属性要求的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在办案模式上,变原有的行政领导审批制为主任检察官审核制,强调办理案件主体的独立性、亲历性,去除办案过程中的行政化色彩,回归检察业务的司法化本质。为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我院采取了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加强实践、不断总结、由点及面逐步铺开。由于时间关系,以下仅作简单介绍:

张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是组织模式。按照办案专业化和管理扁平化的要求,我院在不突破原科(局)机构的情况下,设置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作为基本办案组织模式。2013年以来,深化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一些制度相继推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考核办法(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等一系列制度相继出台,通过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对主任检察官办案实行立体监督,进一步理顺分管检察长、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同时,在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将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展到自侦、案管、研究室等业务与综合部门。

张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任免条件。为了加强主任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建设,我院对主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根据院有关规定,主任检察官应当具备四项条件,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省市级以上“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监督员、优秀侦查监督员、未检办寒能手”称号的检察员;四具有三年以上刑事检察工作经历。主任检察官的选任采取个人申报、科室推荐和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主任检察官由检察长任命,任职期限一般为两年。

张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是职权配置。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主任检察官的权力来源于检察长的授权,并非法律的直接授权。虽然目前这一职权配置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对于促使检察官成为真正意义上检察权的行使主体,体现司法属性的特征来讲,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由于检察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具有不同的属性,因此行使不同职能的主任检察官也应当具有不同的职权。针对不同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到底应当享有什么样的具体职权,我们也在进一步的调研、完善的过程中。

张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主任检察官工作试点以来,我院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制度实践获益良多,用我院潘祖全检察长的话说,可谓是“早实践,早受益”。实践证明,主任检察官制度有利于保障检察杈依法独立、公正、公开行使,优化检察权配置和检察权运行方式,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人才队伍,其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张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是去除办案过程中的行政化色彩,使检察工作体现司法属性。主任检察官制度,是克服办案工作行政化的有效措施,使得办案责任模式发生根本变革,有利于确立和强化检察权的司法权属性,加强适度司法化改革。二是建立与法院审判庭相对应的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做为规范的,稳定的、常态的基本办案组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在主任检察官的主持、指导和管理下,对案件行使决定权并承担办案责任的制度。三是建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检察官队伍。促使主任检察官集中精力,加速特定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经验的积累,成为办理某些专业性案件的行家里手。

张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当前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完善方向。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建立和任何重大制度的变革一样,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深入推进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实际上是检察业务运行方式和检察管理方式的综合性改革,涉及干部人事制度、检察业务工作流程、检察权内部配置和监督制约、检察官职业保障等体制和机制的问题。总结我院开展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探索的试点经验,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实践中,还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主任检察官制度。

张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总之,主任检察官制度实践及其完善是当前检察机关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的办案组织和办案机制的有益尝试,是一项对检察机关现行办案组织框架体系的具体设计和检察职权的科学配置。在新刑诉法《刑事诉讼法》全面贯彻施行,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纵深推进的时代大背景下,对主任检察官制度实践及其完善的探讨,兼具重大理论价值与深远实践影响。谢谢大家!

张新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谢谢!下面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夏阳发言。

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同仁:大家好!很荣幸能够受邀参加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并就我院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试点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学习。下面,我主要从三个方进行汇报我们院的情况。

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我院实施改革的背景。我院所处的渝中区是重庆的“母城”,全区水陆域面积为23. 7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2万,流动人口约1 0 0万人次。我院在编干警160人,平均年龄36岁。在实施分类管理改革前,我院实行“承办人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审批”三级审批的办案模式,但随着检察职能的精细化和刑事案件的高发态势,三级审批的模式已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改革势在必行。2002年我院被最高检确为全国首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单位,我院踏上了改革探索的征程。2013年底,我院又被最高检确定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基础上,继续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

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改革试点的情况。一是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我院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行政人员三大类。我们又依照改革要求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根据我院出台的《检察官选任管理办法>,直接任命或选拔任命了41名检察官,占我院总人数的33%;检察辅助人员81名,占检察人员总数的53%;司法行政人员22名,占检察人员总数的14%。

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充分赋权予检察官。1、厘定了《检察官职权》。详细列明了247项权力清单。近三年来,我院刑检部门19名检察官共依法独立作出批捕决定4592人和起诉决定6413人,分别占批捕人数的96.7%和起诉人数的93.5%。2、将部分终局性的案件处理权适当赋予检察官。2014年,主要是将部分不批捕权和否起诉权下放至检察官行使。

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是制定了检察官办案组织岗位职责规范。1、规定了检察长、检委会委员等具有较高法律职务的检察官应当以亲历性方式参与一定数量的案件办理。2、明确了业务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岗位职责。3、调了检察官在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法律文书审核、案件汇报、普通程序出庭等关键诉讼节点的亲历性。4、分清了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

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是建立了检察官晋升及监督考核机制。首先,出台了《检察职务晋升办法》,严格规范法律职务晋升工作,在《检察官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检察员的任命条件,严把检察员质量关。近三年,我院仅任命了6名检察员,基本实现了新任检察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其次,出台了《检察官评价暨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确立了以法律素养、办案禽邑力、职业操守为内容和以检察官互评为机制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了以年度办案记录为载体的检察官执法档案。其三,制定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暨人员分类管理绩效考核办法》,根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不同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执法标准和责任,实行奖惩制度,有效增强各序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改革试点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是关于检察长和检委会的职责定位问题。目前改革就检察权在检察长或检委会与之间的运行关系进行了较大调整,赋予了检察官更大自主权。在赋予检察官更大执法办案自主权的背景下,检委会或检察长的工作职责应当从对案件的审批决定转移到亲自办理本区域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保证法律、政策在本区域准确适用上来,减少个案干预。同时,让其丰富司法经验在对检察官指导和监督中充分发挥作用。

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关于内设机构整合的可行性问题。从我院改革的实践看,内设机关整合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且强行整合内设机构至少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行政事务无人承担。从目前的的现实情况上看,检察机关并非纯粹的执法办案单位,日常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政治学习、培训交流、行政管理等事务,一旦取消内设机构,上述事务将无法落实。第二,对内影响晋升。在单独的检察官职务晋升序列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内设部门机构负责人几乎是干警唯一的晋升通道。相较于党政机关而言,检察干警的晋升本来就比较困难。试点一开始,就将干警本来就狭窄的晋升通道几乎完全堵死,影响干警参加改革的积极性。第三,不符合检察分工专业化的方向。

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另外,关于检察官等级待遇的问题。根据最高检试点方案,主任检察官享受本院内设部门正副职领导待遇,也只是正副科级待遇。同时,我们建议通过行政级别解决检察官的职级待遇不符合检察职业特点和司法规律。谢谢!

张新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谢谢!下面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钟勇发言。

钟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位领导、专家、检察同仁大家好,2005年根据最高检的要求在重庆市院指导下,我院进行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此次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我认为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深化和发展。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钟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科学分类人员。2005年试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时,我院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行政人员。此次按照要求将检察人员重新划分为主任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这种划分更加科学合理。目前我院共有在编干警133人,从人员分类来看院领导8人,包括两名专职检委会委员,占6%;主任检察官30人,占22.6%;检察辅助人员78人,占58.6%;行政人员17人,占12.8%。人员各项比例符合最高院改革试点要求。

钟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稳定内设机构。2005年试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时候,根据突出司法属性、淡化行政色彩的原则,我院将内设机构整合为三局两部一室六个部门,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2011年按照重庆市检察院的要求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局,最终形成了四局两部一室的机构设置。同时在四个业务局和检察长办公室设立了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每个办案组织设主任检察官一名、检察辅助人员二到三名,由于内设机构设置符合改革试点要求,所以此次我们没有进行变动。

钟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权限有放有收。2005年试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时候,我院对检察官进行了大胆授权,如批捕权、起诉权等。从九年的实践看,总体效果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经认真研究,此次对主任检察官的权限进行了完善,有放有收。

钟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理论业务关系。2005年试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时候,我院对检察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行政人员的关系进行了界定,此次改革试点对这些关系进行了重申和完善,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负责、独立决定,遇到重大复杂疑难和有影响的案件,主任检察官不能决定的时候可以提请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参考意见,确实无法决定时由分管检察长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钟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五、加强监督制约。2005年试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时,我院制定了内勤管理办法、检委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等,建立了命案审查制等机制,此次为了加强对主任检察官的监督又出台了检察官执法办案监督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检委会监督、检察长监督、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案件管理中心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办案组织间监督、办案组织内部监督等监督措施,同时每年随机抽取两名主任检察官向区人大常委会作述职报告,接受外部监督,形成了内外结合、点线交叉的全方案监督制约模式。

钟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六、强化机制保障。按照最高检试点方案,主任检察官享受内设部门正职或者副职领导待遇,目前,我院30名主任检察官中有副调研员5名、正科22名、副科3名。今年又向区委提出了增加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经书面提获得同意。至此,我院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由17名增至40名,同时还向区委提出享受部门政策待遇及副教员的主任检察官应占主任检察官总数的1/4,因此副教员的名额由原来的5名增加为8名。

钟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七、严格人才选拔。按照最高检试点方案,结合队伍建设实际,在选拔任命主任检察官方面,我院规定新任主任检察官采取竞争上岗和选拔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主任检察官每年考核一次,任期三年,实行淘汰一次,如任期内不能胜任或者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可及时免除主任检察官职务。

钟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存在的问题,一是放权与能力不适应的问题。二是关于调动大多数人积极性的问题,衡量一项改革成功与否,就是看它是否调动大多数人的积极性,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主任检察官在职级晋升、机制保障上进行了倾斜,激发了主任检察官的工作乐趣,但有可能挫伤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积极性,要最大限度地调动这些人的积极性。

钟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是相关规定需细化。最后一个问题,我院治理的办法虽然详细规定了主任检察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但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个别主任检察官往往因案情复杂等理由将案件过多地提交总管检察长,从而推卸责任,责权利相统一难以落到实处。我相信通过此次高级检察院论坛取得的成功,专家指点,兄弟检察院好多做法、好多经验,存在的问题会逐渐得到解决。谢谢大家!

张新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谢谢!下面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程晋意发言。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人,各位领导、专家,大家下午好!2013年12月以来,武隆县院认真落实最高检《试点方案》及政治部《指导意见》,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实施,新机构、新机制于今年8月1日开始运行。现从三个方面汇报: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首先,认真总结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奠定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的坚实基础。2004年12月,重庆市院确定我院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院(40人)。取消原内设机构,设立检察事务部、政治部、检察长办公室、职侦局,选任7名直接对检察长(副)负责的独立检察官依法行使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监所等5个部门的检察权。业务工作由“三级审批”变成了 “二级审批”的办案模式。特别是公诉部门一直实行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凸显了检察官在业务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了司法属性,淡化了行政色彩,为本次试点提供了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扎实开展试点准备工作。一是专题汇报,成立了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赴广东顺德、湖北随州、渝北、渝中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学习,深入调研形成方案初稿。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有幸向检察业务专家专题咨询。四是方案经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检察院初审,再经县委常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批、报备。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实施,新机构新机制有序有效运行。一是思想发动充分,干警参与热情较高。二是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和组织调整相结合,体现了人力资源配置原理。三是助理检察员选任后经人大常委会法定程序任命为检察员,中层干部及主任检察官任用经县委政法委法批复,院内外认可度高。8月1日,新机构启动,新办案机制运行。方案实施和工作交接平稳有序,党组成员分工和专委联系工作同时进行调整,全院干警很快进入了新的状态。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主要内容及特点。第一,立足于为同等规模的县级检察院改革提供参考。我院在总体方案和实施办法上,充分体现高检和市检察院的要求,特别注重结合武隆小县小院(政法干警专项编制63人)的实际情况,立足于为全国相同规模的县级检察院提供借鉴。为此,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联合成立课题组,深入调研运行情况,持续跟踪问效。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根据职权、职能类别和编制工作原理整合内设机构为“三部三局一队一室”模式。根据检察权的类别将七大具体业务部门整合为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根据职能性质将综合管理部门整合为院务部、政治部、检务部,另按规定设置司法警察大队和监察室,成为 “三部三局一队一室”模式(主要内设机构只有6个),县编委给予充分肯定并印发正式文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综合部门称部、具体业务部门称局,在基层党政事业单位、法检两院及军队也在使用,很常用、易理解,也与法律监督地位相适应,便于与原有机构承接对应、与上级职能部门对口对接。二是院务部作为检察政务和检务保障部门,对应对口办公室、检察事务部等部门;“检务部”作为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吸收案件管理中心、检委会办事机构、检察长办公室、研究室的职能。二者称谓比较贴切、规范、名实相符,全面、准确地反映部门职能性质,符合机构设置原理。三是重庆的职务犯罪侦查局、其他省市及2004年重庆渝中区、渝北区改革试点的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也已成共识。设置“捕诉合一”的刑事检察局,整合民行监所控申为诉讼监督局,对小院来说更是较好选择。三是保留司法警察大队,实行归队管理、统一派警,其人员作为检察辅助人员配属到其他部门工作。四是按规定设监察室,与政治部合署办公。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所有业务部门配备主任检察官组成基本办案组织。在所有业务部门配备14名主任检察官, 任期三年,其中刑检5名,职侦4名、诉讼监督3名、检务部2名,每名主任检察官根据部门不同配备1—4名检察辅助人员,组成基本办案组织。如果案件大量增多、人员临时不足时,还可由检务部临时调配检察辅助人员。制定检察官权限分配方法,进一步放权于主任检察官,但授权比渝中区和渝北区小。在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关系上体现强化司法属性、淡化行政色彩化,但又不是去行政化,部门负责人不负责案件审核,但仍然负有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权责。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具体实施上结合人员分类管理要求和现有人员结构素能情况。我们考虑了检察业务人员与检察行政人员的比例设置,检察业务人员占82.5%,行政人员占17.5%,主任检察官人数设置考虑了主任检察官人数加上检察长(副)和专委不超过编制总数的33%。其中刑检局、职侦局、诉监局等一线办案的检察人员力量。在实施中,除政治部主任、职侦局局长系党组成员外,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的主要负责人由分管检察长兼任,另设副局长由主任检察官兼任。检务部作为综合业务管理部门,主任由检委会专职委员兼任,副主任由主任检察官兼任。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五,试点过程中始终坚持完善检察组织体系与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相统一。我院认为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框架下,检察权的运行是检察权纵向配置和横向配置的检察组织体系有机运行的结合。从纵向配置来看,检察长统一领导全院工作,检察长授权主任检察官行使检察权。从横向配置来看,检察长通过授权若干副检察长、分设若干内设机构并授权若干主任检察官行使相应的检察权,纵横交织形成检察组织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扁平式配置方式、大部制管理模式、多点式办案单元的检察权运行体系,从而构建权责明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检察一体化格局,来更好地落实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六,新机构、新机制运行成效逐步显现。一是新人新面貌、新气象,精气神比较足、干劲比较大、积极性比较高。二是机构职能职责更加明确,一线办案力量得到加强。特别是检务部综合业务部门的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作用显现;刑事检察局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职侦局4个主任检察官分成2个大组,办案人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三是执法办案责任更加明确,检察人员特别是主任检察官对办案质效及执法规范化更加重视。四是健全专门场所、设立检察庭,开展公开审查案件、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五是选派主任检察官就近到全国模范检察院——重庆渝北区检察院刑事检察局挂职跟组办案,感到受益很大。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七,试行检察官办案责任津贴制度并与绩效考核挂钩。鉴于目前现有津贴已有国家规定的检察官津贴、办案补贴、加班津贴,我院提出试行检察官办案责任津贴制度,主任检察官(不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的责任津贴明显高于其他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工作打算及思考建议。第一,坚持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与司法改革、法治建设新动向协调一致。坚持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密切关注司法改革新动向,确保试点的正确方向。在先行先试中增强前瞻性,密切关注试点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在强化主任检察官主体地位、强化司法属性的同时,一方面加强领导和业务指导,注重发挥检委会决策咨询和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业务咨询作用,切实提高办案水平;另一方面内设机构是检察权运行的载体,应当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整合和检察权内部配置同等重视、同步进行,体现弱行政化而不是去行政化。内设机构整合及名称是检察权的外化形式,建议高检多指导,试点院之间多交流,加强这方面的调查研究。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建立完善和落实配套制度机制。一是落实《关于成立主任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通知》的指导意见,探索切合检察人员实际、具有操作性的考评方法,试行主任检察官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制度。二是进一步明确领导、指导、教育管理、监督和配合制约的权责,落实和健全检务公开和人民监督制度、办案责任制度机制体系。三是加强学习培训,继续选派人员就近到模范检察院、先进检察院挂职锻炼、跟组办案。四是加强职业保障,落实责权利统一,需要下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津贴,年终考核后会发放。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质效和水平,彰显试点工作实际成效。加强检察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特别是进一步强化现代司法理念、改进司法办案方式,在推进司法过程公开、主任检察官亲历办案程序、注重运用司法技术等方面下功夫见成效,提高办案质效和水平,提高检察公信力,以检察工作的实际成效彰显改革试点成果。

程晋意(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后,武隆县是一个人口小县,又是一个新兴的旅游大县,拥有“世界自然遗产”和“国家AAAAA景区”二块金字招牌,县委提出要建设“中国武隆公园”,检察院也担负旅游营销任务,欢迎各位到“中国武隆公园”走一走,看一看,谢谢!

张新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谢谢!下面请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洪领先发言。

洪领先(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借此机会,我将湖北省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

洪领先(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去年底,最高检将我市两级四个院整体确定为主任检察 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半年多来,我们在最高检、湖北省院和随州市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精神,牢牢把握改革主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我市3个基层院内部整合已全部完成,全市56名主任检察官选配到位,主任检察官基本办案组织已全部建立,全市两级院主任检察 官已于6月份正式上岗履职,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按计划顺利推进。新的办案模式运行以来,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办案力量得到增强。二是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三是监督管理机制运行良好。

洪领先(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们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是:第一,集思广益,凝神聚力,积极营造改革氛围。认真领会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精心谋划推进;及时摸清底数,深入开展调研。

洪领先(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加强协调,争取支持,切实解决改革难题。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强化组织保障;主动争取上级机关指导,把好改革方向;主动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形成改革合力。

洪领先(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把握主旨,因地制宜,探索建立运行模式。制定实施方案,实行内部整合;严格人员选配,坚持“宁缺毋滥”;建立办案组织,明确取责权限。

洪领先(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建章立制,强化保障,促进规范有序运行。建全规章制度,强化履职培训;建立激励机制,强化履职保障;建立考评机制,强化监督制约。

洪领先(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同仁,随州市检察机关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中虽然去的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基层院案多人少,人员结构不优。二是改革试点初期少数工作还存在一定的磨合期。内设机构整合后,上下业务部门工作对口衔接、诉讼部门与诉讼监督部门之间协调、各部门内部人员分工配合目前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三是人员分类管理还未完全到位。

洪领先(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下一步,我们将在最高检、湖北省检察院院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认真落实最高检的部署和要求,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张新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谢谢!下面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苏波发言。

苏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最高检在全国试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动作,成效显著。兰山区院虽然不是最高检划定的试点之一,但我们在把握检察工作方向的基础上,经过细密谋划,我院于今年2月份,试点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

苏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们试点探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有两个大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大势所趋。首先,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作为检察改革内容,是全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部署的一部分,这是势在必行;其次,从检察系统看,最高检于2013年印发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对工作开展进行了部署,同样势在必行。

苏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另一个方面,是小势所逼。这方面是兰山区院自身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点:一是办案质量面临挑战。现行办案模式下,分管副检察长和部门科长由于精力有限、审查责任重、风险大,案件质量面临巨大风险。二是职业化人才培养亟需加快。现行办案模式下,办案人员依赖性强、缺乏担当意识,成长缓慢。三是办案效率亟待提升。兰山区院办案数量大,给整体工作效率提升带来巨大挑战。

苏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模式,第一,构建专业人才遴选、分组运行机制。一是依照事先制定的遴选方案,面向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公开选拔12名主任检察官。这些同志涵盖了高检院检察人才库人员,全省优秀公诉人,全市检察人才库人员,部分中层副职,年富力强的办案能手等优秀人才。二是在办案部门内部,对办案人员进行分组,由主任检察官任组长,带领专业组办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组内成员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和业务引领的作用。

苏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推行办案机制双轨制。根据案件性质和疑难复杂程度,确定主任检察官办案模式:一方面,针对普通案件,采取渐进式办理模式,由主任检察官对所办案件全权负责,进而对本小组所办案件负责,并设定合理的“案件切换”过渡期;另一方面,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仍采取传统审批模式。

苏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构建权责利相统一的管理机制。一是制定实施了主任检察官《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履职工作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主任检察官制度运作方式、管理监督、奖惩考评等内容,优化管理。二是制定和落实主任检察官联席会、定期研讨等制度,充分发挥主任检察官的专业优势,带动形成业务调研、实践和创新成果。三是落实主任检察官相关待遇。在现有体制下,通过内部整合,赋予主任检察官中层正职待遇,对工作突出的,通过干部管理任用规定程序后,可任命为中层正职,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苏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下面介绍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成效。第一,办案效率有提高。截至今年8月份,从办案数量看,主任检察官占办案人员总数不到五分之一,所办案件数量约占全部案件数量的五分之二;从办案时长看,与本人去年同期相比,平均缩短了约三分之一。

苏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办案质量有保障。截至目前,主任检察官所办的753起批捕、起诉案件,罪名准确率100%,无撤诉和判无罪案件,带动了全院案件质量水平的提升。

苏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队伍素能有提升。试点以来,12名主任检察官中,有1人开发的业务课程被省院评为全省精品课程,1人被评为全省优秀公诉人,1人被评为全市十佳公诉人并代表全市参加全省十佳公诉人竞选,起到了很好的模范示范作用。

苏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现有对主任检察官的奖惩措施的效果不明显。由于我院为自行试点,不能享受上级给出的相关利好政策,能够吸引主任检察官的正向激励措施仍显不足,尤其当前形势下,效果欠佳。

苏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具体业务工作开展过程中,仍有细节处理不到位的情况。如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方面,系统中案件审批权限的设置,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目前系统仅设置检察长审批权限,实践中主任检察官对所办理的普通案件,仍须履行形式上的审批手续,不能充分彰显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负责的主体地位。

苏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试点工作仍存在诸多不可测的影响因素。即将全面铺开的检察改革,对干警思想带来巨大冲击,对现行检察工作运行机制带来巨大冲击,也同时对干警个人素能带来严峻考验,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后续工作中认真研究、有效应对。作为本次论坛的驻地基层院,我们希望借此机会,向优秀检察院认真学习,更好地开展试点工作。谢谢!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主任、教授)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下午好。经过前面一个阶段一小时来基于我国行政区划,也就是北京、上海、重庆、湖北、山东的十个市检察院的检察长给我们介绍了一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这八个月当中试行的情况以及他们从中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困惑,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时延安教授做一个简短的评论。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各位检察官,各位学者,大家下午好。刚才听了10位检察官检察长的介绍之后我对主任检察官制度有了一个初步了解。下面我对几位发言做点评,也是我的一些想法和体会:第一,几位的发言,可以看到各地在落实最高检主任检察官办案制度的模式不太一样。最高检部署之后各地落实不太一样。虽然说都是主任检察官制,虽然都是贯彻办案责任制,但是可能在理解上、观念上不太一样。在不同模式之下可能对现有制度的触碰点是不一样的,是值得我们分析的。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第二,怎么理解责任办案制?怎么理解主任检察官制度?就是说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到底做什么,它和内部的行政管理体制、内部检察官和检察院机构的管理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和内部分工和办案责任之间到底是怎么衔接在一起的,这些方面可能有相通之处但是可能侧重点又不一样。我们把办案责任制定位为司法体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实际上是对我们检察机关、检察官职能的重新调整。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第三,责权利的问题。最早经济法里经常提到一个原则就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我上次写了一篇文章提到了责权利的关系问题。主任检察官应该说是有重大权力,同时也有更大的职责和责任。现在来讲有三个层次:第一层要给予正面评价;第二层,在整个检察机关的效能发挥、职能发挥上是不是有一个更好的正向的导向;第三层是整体检察人员重新配置问题。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第四,主任检察官制和分类管理问题。刚才听几位检察长提到了一个困难的地方,就是目前的分类管理还没有做到位。对检察院来讲的话,研究室、政治部究竟怎么重新定位,任何一个机关来讲,这俩部门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究竟怎么定位?定位为业务部门还是辅助部门,这个还需要思考。在分类管理没有完全推行下去的情况下怎么去把主任检察官制度建立起来,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第五,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刚才有检察官画了一个内部组织图,可以看到绿线、红线,标志出来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关系问题,一目了然。业务怎么管理、行政怎么管理,是区分开的。有的时候去行政化可能有一个错误的理解,不是不要行政化,而是内部行政管理应该怎么去优化的问题,应该怎么定位。我们现在来给它划分区分,界限很清楚,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不要混淆在一起。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第六,我觉得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在进行改革之前有一个基本观念的梳理,就是我们进行任何改革之前,尤其是司法改革过程中要兼顾几个价值:正当、公正、效率。现在我们都提到这个基本价值,那么这三种价值如何平衡好,监督,尤其是怎么看正当的问题。上午也提到了宪法的问题,我觉得这是正当性的问题,任何改革来讲,尤其是我们现在作为司法机关进行改革的话,还是要在整个宪法框架和法律框架之下比较好。而且是不是我们现有制度的所有功能都发挥出来了,或者是现有的资源是不是完全充分发挥出效能,我觉得还有很多空间。我们把现有的效能发挥出来比我们突破法律框架去做些事情效果更好。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第七,怎么看待权力的关系问题。有几个关系需要梳理:一是外部权力问题,检察权作为整体在很多国家的作用和其他的组织之间跟我们外部关系怎么界定的问题,这是检察权的定位问题;二是内部关系问题,就是内部权能怎么进行分配。检察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实际上全国检察机关所属国家的检察机关不属于地方的,而在这个情况下内部权能怎么进行分化、配置,我觉得这里面需要进一步做工作;三是上下级的关系,按照宪法规定来讲,上下级的检察机关有领导关系,那么这个“领导”怎么去贯彻和理解?还有主任检察官和检察长、检委会包括现有目前保留的中层部门的科长、处长,保留这种体制的情况下,各种关系怎么协调分配的问题,我觉得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于时间关系,谈一点非常粗浅的看法。谢谢!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主任、教授)谢谢!下面有请周洪波教授给我们做一个点评。

周洪波(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大家下午好!我对主任检察官确实不了解,只好硬着头皮讲一讲。我想无论多高深的理论,从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角度讲,还是能谈一点的。刚才十位检察长都分别把各自院的具体做法讲了,具体效果如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具体我也不点评了,我说一些看法,也是从一个法治人的角度来讲。

周洪波(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对于我们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来说,听了大家以后,我有三点感受:第一个怎么来改,我们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必须建立一个能够选拔有责任制人的机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怎么设立,能够把一些有胆识的人选任主任检察官。我们现在报告的刑事错案,有些是由于我们的法律专业或者办案能力低下而造就的。所以在这里面,要建立一个有人负责任的机制。

周洪波(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我们为什么要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呢?错案发生了,到底问题在哪呢?不是说明权力分配不均匀,反而是责任没有落实。可以这样讲,没有责任就没有质量。最后,要建立法律监督能力的机制。时间关系,就讲到这。谢谢大家!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教研室主任、教授)感谢两位教授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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