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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聚焦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二)
直播时间:2014-9-19 8:30:00
  2014年9月18日至19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临沂召开。本届论坛主题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据悉,七十余位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高级检察官代表将应邀出席论坛。届时,代表们将围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论与实践依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比较法考察”、“主任检察官的诉讼职权配置”等话题进行深入研讨。正义网也将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举行专家发言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主持专家发言环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发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辐宽主持专家发言环节。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发言。

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学报》主编、教授徐鹤喃主持论坛闭幕式。

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董兆玲发言。

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永强发言。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鲍峰致辞。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郭立新致辞。

正义网各位网友,欢迎继续关注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今天上午将举行本届论坛专家发言环节及闭幕式(昨日直播地址可参见:http://live.jcrb.com/html/2014/983.htm)。

正义网嘉宾已到场,直播即将开始。

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开始第三单元的会议,根据会议的安排,今天上午由我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陈辐宽副检察长共同主持本阶段的讨论。首先请第一位发言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做主题发言,时间30分钟。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尊敬的李如林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检察官,大家上午好!昨天,我听了一天会,从中学习到了很多知识,受到了很多启发。这里我想就三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幸好在我后面发言的有领导、专家,所以我讲错了请大家批评指正。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第一个问题,主任检察官的“名”与“实”。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些学者也有些检察官质疑主任检察官这个提法,说主任检察官这个提法是对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的误读误用,有些地方检察院也是参照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模式来进行改革和探索,甚至包括我们的17个试点单位,有的地方就按照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模式来探索。恰恰相反,并不是最高检改革方案误读了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的概念,而是我们的学者、我们的检察官误读了最高检的改革方案。大陆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就是我们改革的主任检察官是一种过渡性的,是从人民检察院办案过渡到检察官办案的形式,其制度内涵和组织模式类似于台湾地区的检察官的模式,是一种办案组织的负责人,而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则类似于大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为什么把办案组织的负责人称为主任检察官而不称为检察官呢?我猜测主要是下面的问题,因为现行的检察官法规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员统称为检察官,如果我们现在讲检察官负责制起码意味着助理检察员就是办案主体。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我国大陆地区的大多数检察院中,70%左右是属于检察官,而这70%的检察官中有一部分是不办案子的,还有一部分是不会办案子,那么我们如果让这些人都成为都成为办案主体,那我们的办案质量如何保证呢?所以我们就设定给他一个新的名称叫主任检察官,是从现有检察官中选优产生的具有办案能力的资深的检察官,让他成为一个办案组织的主体。所以说,我们这种选择是一种经过理性考虑的选择,而不是简单的模仿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概念。这是一个问题。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第二个问题,有的同志说,这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不如2000年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为什么?说是当时改革考虑到责权利的统一,这次只考虑到责权没有考虑到利。这也是一种误读。大家知道,邓小平改革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或者说模式就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来有的学者把它概括为增量改革。这是我们大家的一个常识,都知道,研究改革的人都知道改革要成功必须是增量改革,也就是说只能让一部分人受益而不能让一部分人受损。那么这次我们是不是没有考虑到利只考虑到权责呢?不是。其实这里面有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我们现在处在一个新的改革的时代,就像李如林副检察长所说的时代条件、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个变化是什么呢?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什么呢?我个人理解就是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职权。主要是通过人财物的省级统管来去地方化。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另一方面是通过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来去内部的行政化。这是现在所谓的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的概念,核心是保障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这一系列的改革内外兼修不是孤立的一项措施。这一系列改革中将包含着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职务保障,甚至正在设计检察人员、司法人员的单独的工资系列,等等一系列措施。现在我们缺少的是什么呢?不是那些外部保障的机制,而是内在检察权运行的模式、检察权运行的机制是什么,我们需要探索,需要深入地了解和认识。我们要推行探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就是要搞清楚、摸清楚检察权的运行机制,要建立检察官办案组织,确立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够研究探索与之相适应的人员分类改革、经费保障改革、工资系列、经费系列等等。所以我不太赞成一些人说向地方党委要津贴,这不符合我们现在的工资和财政制度,要改也是临时的,没有意义。下面要解决这个问题要从工资系列里来解决。所以并不是没有利的问题,而是大家有一些误解。而且现在先解决政治待遇比解决经济待遇更重要。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还有一个问题,有的同志说我们大陆学习台湾地区的学的不精、学的不好,这个问题怎么看?我们要不要向台湾地区学习呢?要。我们不仅要向台湾地区学习,还要向香港和澳门地区学习,还要向全国、各国的检察机关学习,望眼世界,值得学习的我们都要学,不存在着“不学”的问题。但是我们要注意到,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照搬照套太死。大陆地区是在有业务部门的条件下设置主任检察官的,而台湾地区是在没有业务部门的条件下设置的主任检察官,他们各自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大陆地区是要解决检察官的主体地位问题,是要逐步确立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和检察官负责责任制问题,而台湾地区设置主任检察官的目的是什么呢?是要检察长和检察官之间建立一个中间的管理模式,他们两者的目的和功能完全不一样,设置的时代条件、背景、制度环境也不一样。我们现在如果按照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来设置我们的主任检察官,是进一步加剧了我们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行政化,与改革的大方向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在这点上,我们制度如何定位要根据我们自己的条件、当前大陆地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不是简单盲目的学习台湾地区某个概念或制度模式。当然,这不存在着谁好谁坏的问题,有不存在谁是谁非、谁优谁劣的问题,都是在各地历史条件下的理性选择。这是我讲的第一个大的问题,讲了三小点。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第二个大问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昨天上午宪法学会的校长韩大元教授说宪法第131条可以解释为包含着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含义。这条规定是这样的,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我也感谢韩大元教授的善意解释,以及对我们检察改革的支持。但是我们研究以后发现光这样解释还不够,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都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权的主体,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权的主体。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办案主体。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我们现在改革的方向实际上是所谓有意义的改革都在融合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直接违法,那我们就找到了一个规避法律的办法。大家知道,我国现在的检察权,唯一的能代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唯一一个就是检察长,而多数情况下检察长并不具体行使检察权,靠副检察长来行使检察权。所以说法律把这个权力赋予了检察长,而检察长又把这个权力赋予了副检察长,这意味着实际运行的机制是检察长授权而副检察长行使。我们现在很多行政性质的审批、一些案子的审批最后把关生效的是副检察长,这意味着我们的检察权是可以由检察长授权委托特别的人员来行使,起码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原理。检察长既然可以把权力授权给副检察长行使,为什么不能授权给主任检察官行使呢?同理推导应该是可以的。所以,有的检察长问我,你认为主任检察官有多大的权力呢?我说你是检察长,你想授予主任检察官多少权力?现在没有法律限制你,没有法律规定。当然,我们希望国家正在酝酿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能够确立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能确立检察机关的实际的办案组织,所以我们有这么一个过渡性的概念,主任检察官。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第三个大问题,主任检察官与检委会决策范围的划分。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关系这里就不讲了,因为方案中已经规定了。我只讲一个大家有认识分歧而且有担忧的问题,就是主任检察官把省院的案子应当提交给检委会。有检察长提到,一方面我们担心一些主任检察官不负责任,把什么案子都提交检委会审议。另一方面我们也担心,该提交给检委会决定的案子不提交,自己擅做主张,造成不应有的影响,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不好。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划分,我建议大家研究一下组织社会学、组织行为学。里面讲到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优势和劣势以及它们之间的理解。我小有心得,一般来说,适合于组织或者集体决策的项目是属于多项选择,多选一,这样的情况下由集体决策是比较好的,比较理性的。凡是需要逻辑推理特别是比较长的逻辑链条的推理,这样的决策由个人决策更合理、更理性、更有效。所以这样来说,就我们的检察官与检委会的决策沟通来说就可以判断出凡是有争议的案件、有不同认识的案件、对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不同认识的案件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所谓的疑难案件可以提交、应当提交检委会审议,对于其他的案件不应当提交。不管这个案件多大,甚至人员多大,如果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没有分歧、没有多种选择就不必提交检委会,不是以大而论而是以疑难复杂多种选择而论。

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再一个,从再进一步来讲检委会作为一个决策的集体我们也要重新认识。这是我的看法,不代表任何机构或者任何人。我们也不要集体崇拜、集体迷信。集体决策有两个的重要的前提,有效的决策有两个重要的前提:一是交流充分,所谓交流充分就是在这个决策集体中没有个别人有特别的权威、地位和发言权,而是所有参与决策集体成员都能充分的交流自己的看法,而且通过交流能激发各自的智力产生新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在交流充分的条件下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这是第一个前提;二是必须要信息充分真实,这取决于提供信息是否真实和前面,如果承办人员或者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提交的信息是有选择性的、片面、不真实,那么作出的结论也将是错误的。所以由此我想到未来检委会的发展方向。检委会在人事管理方面、在重大政策方面的作用要发挥的更多一些,在个别案件方面应该发挥咨询性作用。当然这纯粹是一个学术的探讨,供大家批判,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非常感谢谢鹏程副所长作的精彩演说,下面有请万春主任作精彩发言!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首先感谢论坛主办方邀请我来参加研讨,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但是来之前因为没有跟我说我来干什么,我还以为我是来听这个会的,结果一看任务还挺重,有主持还要有发言。那么我就在这作一个简单的发言,谈谈学习的体会。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主任检察官,过去我们在研究司法改革的时候没有这个概念。当时我们在研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问题时,曾经也是考察了咱们主诉、主办检察官的办案机制以及实施的情况。主诉、主办制度我理解它的实施初衷也是刚才谢所长讲的,我们的检察官占检察人员的2/3,现在大概有15万人左右,这里面很多人不在办案岗位上,同时他好多没有办案经验和能力,为了把一些办案的精英人员突出出来赋予一定相对独立的职权,明确他的责任,给予一定待遇作为激励,体现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作用,这也是办案工作中去行政化的尝试。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按照我的理解,宪法也好、法律也好,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就是检察院。检察院里面明确具体到检察官能行使职权的只明确了检察长,检察长行使的职权,当然决定公安局长的回避是检察长决定,明确了办案权力就是决定是否逮捕由检察长作出决定,这是明确到个人的。那么其他的权力都是笼统的赋予检察院的,所以赋予检察院的权力对外行使时,不管谁来行使他都是代表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但是在内部它是可以进行权力配置的,因为检察院是一个机关,也有很多部门,包括检察系统有些权力可以视为检察系统,比如说自侦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这个合法不合法?当时专门论证过,也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过意见,那么最后结论还是不违反法律。因为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是规定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但是立法原意肯定说得是办案的检察院没说别的检察院决定,但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这么表达,也可以视为对检察院就是检察机关整体授权。因为有了这个理论上的根据,那么上提一级就是在没有修改法律的时候就已经全面实施了。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同样,检察院内部的职权配置,除了法律明确了是检察长行使的以外,其他权力根据权力的属性、办理案件具体情况、办案复杂程度还可以配置给检察官或者部门,但现在没有给部门配置权力,就是说部门是没有决定权的,三级办案制度中部门是审核案件的。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在司法改革中我们研究这个问题,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的初衷是想,我们这么多检察官,那些有办案能力、在办案岗位的检察官,充分赋予他职权,那么其他人不要混在检察官的职务系列里面。所以后来就是想着推动分类改革,检察人员将来分类改革以后,检察人员员额不可能太多,目前试点的也是30%多,当时论证时也提出来30%-40%的主力,那么剩下来的检察官人人都应该是主办、主诉检察官,人人都应该赋予相应权力、承担相应责任、享受相应待遇,所以把这个放在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上,没有提主诉、主办的问题,但是主诉检察官作为业务系统,作为公诉这块始终在抓,随着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慢慢地就名存实亡了,是有这么一个过程。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在这一轮改革中咱们要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具体的就是先是立方案,我觉得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的做法,搞得主任检察官责任制。在深化改革试点中,按照最高检要求也在试点。搞主任检察官制度,我想目的一个是顺应司法规律的要求,在办案权的行使上尽可能的去行政化,提高办案效率。因为将来检察官人少,而案件还是这么多,而且事实上案件每年都在逐步增加,如果没有高效率的办案机制的话,就无法应对这些案件。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再一个,就是有了权力就要有责任,权力明确了责任就明确了,所以要促进案件质量。这个论证是多年来的论证过程,在上一轮改革,最高检改革规划里就写了改革完善检察官办案机制。当时的意思就是说总结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的一些做法,结合检察院分类管理来改革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但是没有明显的推进。那么现在这一轮改革推进了,因为我现在不管司法改革,但是我对这个事情的理解是,一方面我们这一轮改革更多的在考虑司法,因为从党中央强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我们在改革上对司法规律更重视了。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冤案错案一些被曝光涉及到追责的问题,无法查明一些案件的责任到底该谁承担,责任是非常分散的。这里面我觉得倒推回来,从中央政法委、中央司改办对这个事情也比以往给予了更多关注。所以这一轮司法改革中,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我觉得现在又在进行比较大规模的试点,作为这一轮改革要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所以这是我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现在的推进有这么一个认识。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首先是主任检察官的定位是什么。昨天台湾地区的同行介绍,他们是在案件增多、检察官人员增多的情况下增加了一个层次,设置了主任检察官,他们叫分组办案。就是成立了办案小组的意思。因为检察长下面可能没有像我们设立这么多行政化的处等机构,由主任检察官牵头,实际上是办案小组。我觉得这样的设置主任检察官实际上不是去行政化的问题,而是增加了一些行政化,增加了行政管理的色彩。但是检察官办案还是独立的。办案的责任权力主体是检察官,不是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要盖个章、核一下法律文书还要报到检察长那,这是他们内部的一个审核的程序。但是办案权力责任主体都是检察官。我们搞的主任检察官是什么呢?就是说在原有的行政架构之下,不管是大部制还是小部制,就是中层行政机构保存的前提下增加了一些小组长。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主任检察官是对主管检察长负责,从检察长对办案领导来说扁平化了,这个有利于提高效率,这是好的一面,但是我听了介绍以后,咱们的主任检察官实际上也在承担着原来处长科长原来审核案件的任务。办案小组里的检察官本身不是独立的办案主体,可以办案,然后主任检察官审核,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由主任检察官作决定了,不同意的话还要提交到主管检察长那,有的可能还要经过科处长组织检察官讨论一下,多了一层。有的地方介绍说我们这试行的比较好,70%案件提交到主管检察长那定。我想这样的主任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制跟原来的三级办案程序没有本质的区别。原来三级审核就是承办人办理、部门审核、检察长决定。现在增加了一个主任检察官也得审核一下,要么就是主任检察官代替科处长审查一下,我想要这样搞的话和咱们原来想的初衷或者去办案的行政化也没有体现出来。这是我有点困惑的地方。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二个困惑的问题,我刚才也讲到了,主任检察官也好、检察官也好,怎么给他授权。有些权力授予不了,我刚才也说了。一些试点报最高检审批,把批捕权、不捕权授予给检察官或者主任检察官,我认为这与现在法律规定不相符。当然授予了有没有道理?也有道理。既然其他权力可以授予那么这个也可以授予。但毕竟法律上写得很明确,由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法律明确授予检察长的权力也等于给检察长明确了一个责任,如果说不想履行这个责任让部下干,自己直接违反法律,我觉得这有法律障碍。过去搞主办检察官在侦监几次讨论都施行不下去,障碍就在这。当然我不是说不能试,但我觉得这需要授权。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第三个,我觉得改革必须要与检察人员的分类改革,就是在分类改革的情况下把一些原来的检察官中的精英选出来作为主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将来要建立单独的职务序列和工资待遇,工资待遇跟不上,如果光给他下达权力、增大责任又要追责,我觉得就跟后来主诉检察官最后不了了之肯定是一样的。所以我觉得改革必须配套跟进,同时内设机构改革也要配套跟进。现在试行了一段很多地方更着眼于怎么能提高检察官的待遇,主诉、主办也好,主任也好享受什么正职副职待遇,我觉得这个有点本末倒置,我们先要明确权力那么自然就明确了责任,同时要提高待遇。所以我想这是一个整体推进的问题。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再一个很多地方在试点中把助理检察员明确排除到检察官之外了,我是感觉我们现在既然是要把办案一线的精英人员留在检察官的岗位上让他发挥作用,那不应该是以原来的身份,他只要是通过司法考试有助检员以上的法律职务,按照检察官法他就是检察官,而且他也是办案主力,现在大多数案件都是助检员在办,如果说助检员被淘汰出去了,我觉得这跟改革要突出的办案精英人才的提法有冲突。

万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最后,将来组织法怎么体现?整个组织法,谢所长搞了好多研讨会、写了很多书,我没有抱那么多乐观。但是人财物的管理,肯定涉及到组织法,所以主要是来学习。但是将来怎么规定,组织法规定部门,然后要设主任检察官,还是说以后部门不写了光说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是个办案组织吗?法院合议庭才是办案组织,它是以合议庭名义可以作判决的,那我们还是行政的,以办案为中心的行政化的组织,写不写将来再研究。我就说这点体会,说的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

谢望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非常感谢万春主任结合中国检察史做了非常好发言。上午的安排是我和陈副检察长共同主持,我已经完成了任务,剩下的环节移交给陈副检察长。

陈辐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各位好。下半段由我来主持。前面两位是我们系统的领导、专家型的领导,做了非常精彩的演讲。后面两位是我们法学界的大家,樊老师和龙老师不仅是法学界具有高深造诣的大家,而且和我们检察机关的关系非常密切,对我们检察工作非常熟悉。下面首先欢迎龙宗智教授给我们做演讲。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好!我是来学习的,我去年写了关于检察官适度司法化的问题,对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改革持持比较积极的态度。随着一些新情况的出现,认真思考了这个问题,也有一些新的想法。我讲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主任检察官制度和主诉检察官制度相一致,总的做法实现适度司法化或者行政化,骨干检察官放权相对独立办案,适当给予保障。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有几点要注意,一是权责利相结合的问题,第二实践证明,这个制度在公诉部门比较实用,检察院不同业务部门因检察官责任制不能一概而论,办案模式应该和工作性质相适应。第三刚才也都提到的检察机关办案数量和责任制有关系,总的说来数量越大压力越大的案件强调责任制,压力比较小的习惯于传统模式。我们当时搞责任制的想法,就是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这是一个基本的出发点。这是一个观点。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二个问题,我讲一下台湾地区检察官制度建设给我们的启示,以及某些我们两岸的不可比因素。不可比就是不能照搬,大家情况不一样,给我们的启示,我觉得首先一点就是行使检察权的基本载体是检察官,而不是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有监督作用,但承办检察官作为独任职官署具有相对独立性,刚才两位讲到这个问题。在台湾地区的检察体系里面,检察长的指令权、建议权、监督管理权,充分保障检察官依法相对独立的以自己的法律意识来作主判决和决定,这对我们是一个启示,检察官是主体,主任检察官是作为资深骨干检察官,他承担一定的案件管理、监督协调作用。去年,我们几次和台湾地区的检察官交流,有的检察官说我们主任检察官不是我们领导,是帮我们协调一些案件的事情,所以他尊重我们的意见,这个情况我们应该注意,我们不要把这个位置颠倒了。这是一点启示。也有一些不同点要注意,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是主事中层,是内部科层制的设置方式,我们是以部门为中层组,这个是要注意的。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二,我们检察机关外部条件不同,对检察的影响不同导致大陆地区的二级机构存在多方面的责任,不像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办案组就是一个比较单纯的法律执行机构,而我们的中层机构有大量的行政乃至政治性的组织工作;还有特有的办案方式不一样,我们有一个办案方式叫协调方式,经常有重特大疑难案件,我们有协调方式,这种协调的工作是办案主任协调或者部门协调,大家可能都有一些体会,部门管行政管政治,主任检察官管案件审核,这种双轨制大家的实践体会就是,办案主任检察官的全局意识、协调能力不足,这是一个大家实践操作中的障碍。用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来代替部门协调和部门审核,也有它的不足。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三是业务性质不同,执行业务的方式不同。大陆检察官的业务更多样化而且具有特殊性,我们两岸公诉差不多,决定公诉、出庭公诉这些差不多,其他都不一样。比如侦查,我们的侦查是既是侦查组织机关又是侦查执行机关,台湾地区的检察官主要的侦查是主持侦查并不是执行侦查。到法庭,侦查检察官需要独立操作,公诉检察官上法庭也需要独立操作,执行检察官也是要独立操作,相对责任比较清晰。但是大陆,我们不仅批捕授权,我们的职权也涉及到我们的办案方式,我们是一个控诉机关实行批捕责任,采用非司法方式,因为你不是独立的法官,所以我们是行政性的出面审查,然后几级审批方式来解决批捕问题,我们的职权和办案方式影响了责任制的展开。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另外,监督责任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服务。法官带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启动再审、否定既判力,哪一个检察官能作出这种决定呢?可能比较困难,特别是书面的决定。台湾地区的检察官书面决定也都是领导要审核。我们的监督也是一个比较重大的、慎重的行为,刑诉法也专门加了一条,原来是可以单独监督,现在改为事后监督、集体监督。在并行以后以检察院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而不是以检察官的名义向合议庭提出,都是讲的是这个行为的重大性要求里慎重性。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区别,这是要注意的问题。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三,检察官责任制的含义和性质。检察官责任制,我认为,所谓责任制,第一行为责任第二结果。行为责任要看是不是你的责任,第二同时具有行为也有承办和决定的责任,部分决定责任。检察官不是完全独立的关系,是相对独立行使职权,所以具有部分决定权,具有承办和决定部分问题的决定,同时结果责任就是过错追责。有问题要追责。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检察官责任制的性质是怎么来确定?我认为从本质上看,它是一种承办责任制。就是承办案件的人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这既符合世界的通律也符合司法改革的精神。这种承办负责制,比较符合检察规律也符合咱们改革的精神和要求。这样我们就要注意,不是主任检察官为主体,而是承办检察官为主体。有一个检察院说,是不是主任检察官在前面、承办检察官在后面?我说我个人建议还是承办检察官在前面,主任检察官是审核责任。谁承办谁负责,主要还是承办检察官。所以责任点应该比较清晰,责任重点应该比较清晰。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这是承办负责制,我们不能脱离这个基本要求和规律。但是有一个过渡。检察官都应当是主办官员、主诉官员,我们搞主任检察官也就是要把骨干突出出来,不要把他搞成还要来审批,这个不符合发展规律。不过在过渡的时期,由于检察官有一个参差不齐的问题,让主任检察官多负点责任也许有一定的道理。还有要注意检察官责任制的性质是什么,这是要注意的。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四个问题,检察官责任制的实现形式及其影响因素。用什么方式实现检察官责任制?因为我们讲的是要求检察官责任制,没有说要搞主任检察官责任制,但是现在主任检察官责任制是一个选项,那我们用什么形式实现检察官责任制?要考虑到哪些影响?首先要考虑员额制。我们原来想搞主诉,但是就是搞精英化。现在员额一下来,标准是33%左右,员额制一下来不就把我们想搞主诉、主办、主任的目的好象有点直接一步到位的意思。在这个情况下,检察官已经压下来,压了一批检察官,只剩少部分人当检察官,那么这些检察官是不是都能叫主任检察官,那么员额制下来的检察官还要分为主任和普通检察官,还要搞一个小组长,同时又有科处,这个就有点叠床架屋,有点背道而驰。科处,实际操作中发现科处这一级只要存在就会发挥作用,不会完全分得那么清楚。一段时间可能会分得清一点。所以员额制这个问题要注意。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关于主任检察官审核。刚才说了主任检察官不能作为办案中心,应该是承办负责制,那么主任检察官能不能作为审核结点还是说科处长作为审核结点?这个问题要注意。科处长有科处长的优势,主任检察官也有主任检察官的好处。能不能考虑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有些业务部门还是以科处为审核结点,而有些部门把它虚化了(在业务上虚化了),这是一个思路。还有一个是上级业务部门,市院以上以科处为审核结点,区县基层院把主任检察官作为审核结点。这个也是一个思路,也是一个选项,我不好做出定论,但是我觉得需要论证。就是不同的选项来选择用哪一种好一点。还有办案方式,确实要考虑这个问题。一般案件个人就可以承办,两个检察官就可以。其他的根据不同业务部门没有必要搞,所以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还有一个问题是,部门划分的问题。刚才万主任已经讲了,就是部门划分还是要注意大部制。如果搞主任检察官就搞大部制,这需要配合操作。但是也要注意大部制批捕起诉搞在一起,检察院内部好搞但是不太符合诉讼规律。所以我们检察院要从长远考虑,现在也有的对检察院有非议。我们对这个问题要谨慎一些。谢谢!

陈辐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感谢龙老师,下面有请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发言。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尊敬的李检,各位检察同仁,大家上午好!参加这个会议,实事求是讲,其实我对这个问题没有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主要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参会。所以我把思路整理一下,简单讲一下。感谢的话我就不多讲了。我着重讲两个方面的问题: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针对这些困难如何把握这次改革的前提和重点呢?我想有几个重点问题。一是首先要承认检察官、人民检察院是不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目前的认识不统一,究竟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社会各界的认识还有很大差距。这是一个前提,要把改革搞好,首先要承认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的司法机关。这是第一个前提。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一个方面,要有思想准备,要充分的认识到改革的难度。第二个大前提,既然是司法机关,我们必须要遵守诉讼的规律,要找它的科学性和正当性。本来检察机关各种的诉讼行为,特别是审前的一些行为,能不能逐步地从行政性转向诉讼性?包括我们检察官独立办案,这是总体的指导思想。最近我看有一个好的苗头,好多检察机关很多地方采取听证程序。审前程序,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很多行为和决定如何去行政化走向诉讼化?这是当前改革的重大的课题,所以要认真研究。既然是司法机关,这是一点,遵守诉讼规律。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二点,我们一定要按照独立性、亲历性、判断性来行使检察职能。按照司法的属性独立性、亲历性、判断性来行使我们的职权。这次改革要改好,我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要遵守诉讼规律。我昨天听了各地的经验,要遵守诉讼规律。这是我讲的第二个前提和重点。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三个前提和重点,对当前遇到的阻力和出现的问题还是老话,我很同意李如林检察长昨天讲的,一定要在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上大作文章。这个主体地位我想从两个方面要加强工作:第一个地位,检察官、检察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在国家政策当中、在国家社会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第二个地位,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组织体制中的地位。这次改革中要处理好检察一体,检察官独立办案、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之间的关系。第二要处理好、理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科处长同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就是说这个关系要理顺,要走向规范化、程序化。所以这个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在内部的地位上,我们检察官内部独立地位上,关于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定性定位上。主任检察官不是首长负责制,而是一个办案组织。它是办案组织,不是行政长官。昨天的做法听了以后,我总结到一点,要明确责权利,我觉得法院合议庭的做法值得学习,对早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就是由合议庭负责,独任制由独任法官负责,最近发展到5到10年,10年以下的案件,就由合议庭作出决定。那么我们的主任检察官还有办案的检察官要做到有职有权,要创造一系列规范把它规范。或者是按案件分离,或者是可能判处的年限来分离,比如10年以下的要怎么样,有办案权力有决定权力,10年以上的有主管副检察长负责,要形成这样的规则,使主任检察官协调什么、主管什么,检察官干什么,检察长也不闲着,检委会也要发挥作用,我想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职和责,它的运行规律和规范,这是我们下一步改革的重点,要认真的探讨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所有的这些做法最终落脚点要落脚到检察官独立办案上。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们这次的改革有一个重点,要尊重办案人员的意见。中央政法委提的,办案人有权力来决定,解决判者不审、审着不判,解决检察机关一体化之下上下一体间关系行政化的问题,要有一系列办案细则给规范出来。这个方面还有很大缺陷,如何规范需要大家认真研究,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同时我也希望到当地法院参观一下,看法院合议庭、独任制和处长、庭长、院长之间的关系是怎么处理的,我觉得法院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来保证我们检察官独立办案、职责定位。这是我讲的第三个前提和重点。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四个前提和重点,法官、检察官承担的责任非常重要,要保证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财政独立。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刚才也提到一个问题,业务上的一些问题,我有几个观点要明确一下。一个就是我们要走司法程序、走司法化的道路。结合主任检察官改革,希望同志们一方面要依法进行,另外一方面要创新,要有创新思想。创新是在司法民主的道路上创新,不能为提高效率而提高效率。要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做。各项业务改革要体现程序的价值,要体现诉讼的本质。时间关系就讲到这里,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陈辐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我觉得今天上午的会议是我们这一次论坛的高潮,让我们再一次感谢两位领导、两位专家!按照议程,下面给我几分钟时间,把我们上海检察改革方案当中的办案责任制的有关内容报告一下。

陈辐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上海市的司法改革方案是今年6月6号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司改领导小组通过的,在上海市的司改方案下面还有我们检察改革的实施方案,这个是区别于我们市里面通告的。

陈辐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我们在上海检察机关选择了三个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在这个之前我们所有的动员部署会议—上海检察改革实质性启动已经开始了,另外从全国来说还有6+1现在叫5+1的试点报告给中央了,最近马上就要批了。我们上海改革试点方案的内容或者任务是五大块。

陈辐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简要地说,一大块任务就是以员额制为重点的人员管理。我们上海方案是33%,我们上海为什么这么低?现在上海有检察官身份的占71%,所以对我们来说,我们的工作量非常大,因为整个司法改革的方案,我们只是具体各项任务当中细化我们的工作落实,所以提了33%。第二,检察官实行检察官的单独的职业保障体系。第三,实行检察官的统一管理。第四,审计财务统一管理,资产统一管理。

陈辐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办案责任制。办案责任制相应的保障措施,主要是我们内部自己来决定。我自己的理解,这一次改革涉及到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人事管理为主要内容和基础的以司法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系统性改革。前面几项就不讲了。

陈辐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我专门介绍一下办案责任制。办案责任制作为我们这次改革的核心,因为这次涉及到体制方面比较多,人事管理方面主要是体制的。核心肯定是,特别是作为我们司法机关内部来说,我们是办案责任制,而且主办权是我们自己主导的。

陈辐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回到司法办案责任制,在我们上海的方案当中,下力很大的制度方面有这么几项,一是试行主任检察官制,第二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第三相关的办案组织的扁平化的意见和规定制定,第四,检察官的业务考核相关的规定;第五检察官强化办案追究的相关规定;第六完善监督制约的机制;第七深化检察监督。关于这么几大块,这两天听了不少专家发言,下一步我们在实施当中,细化这些制度,大的制度这么多,细化可能还要多,我们初步理了大概有80多项。

陈辐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从我们这次会议办案责任制,有几点向大家汇报一下,第一点是主任检察官,第二点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这是重点向大家提的。从制度来说,更多的把主任检察官办案制度作为一个办案组织,当然这个里面也涉及到主任检察官的相关监督的责任、审核的责任、协调的责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尤其是过渡期以后,现在讲是5年,但是实施中可能会延长一些,过渡期以后办案的责任应该要落实到检察官身上。所以在这个上面,我们要把相关的检察官跟主任检察官、检察长之间的权限,我们已经制定了检察官的职权的指导意见,这个界定比较清楚。第二过渡期以后,我们检察官能力提高了以后,应该要承担责任。这是一点。

陈辐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第二我们方案也体现了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利不是办案责任制这一项中制定的,但是“利”确实是基础,赋予他这么多权利、责任,必须要立足于检察官、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我们已经做了相关规定,也是非常支持的,这一块尤其精英化了以后,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这方面必须要保障,我们要实行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包括其他有关人员的单独收入的薪水保障体制。

陈辐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第三权力行使跟监督相统一。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监督、制约相关规定我们必须要制定。第四权力行使制度化跟社会化要结合起来。权力行使制度化,我们在制定各种职责权限的时候,一定要把这方面的规则、办法明确下来。谢谢大家!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提几点自己的想法,司法责任制和一般的刑事责任制有着重大的不同,第一要考虑它的分类;第二要把责任制同准则区别开;第三如何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想有这么几种情况,如何来制定责任,第一在大案、经济案、关系案中办了冤假错案,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甚至包括刑事追捕,这是一个。除了这个责任以外,其他的过错责任多数是认识上的问题,能力上的问题,不要在这个方面过多地把责任强加到办案人员身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到国际上的惯例,对责权利这个“责”的规则要制定好。谢谢!

陈辐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感谢4位演讲老师,也感谢各位的参与,上半场到此结束,现在休息十分钟。

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学报》主编、教授)尊敬的李如林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各位检察官同行们,下面我们进行本次论坛的闭幕式。闭幕式的内容共有三项:首先是有请两个讨论小组的代表来汇报昨天小组讨论的情况,首先请第一组的代表,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董兆玲同志汇报小组讨论情况,大家欢迎!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尊敬的李如林副检察长,尊敬的林丽莹女士,尊敬的施庆堂先生,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行,今天我特别荣幸能够受我们组的召集人委托把我们第一组讨论的情况向各位大会领导、学者汇报和讨教。我觉得要非常感谢主办方,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精心组织之下,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力支持下,在山东检察机关相关部门的鼎立支持下,为我们安排了这么一场好的论坛和提供了这么一个好的平台。请允许我代表我们组向会议主办方表示热烈的感谢!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以下我对小组讨论情况做一个简单的汇总,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第一要汇报的是我们小组集中研讨的问题,我们集中聚焦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检察改革的内涵问题,也就是如林检察长提出来的检察改革的三要素,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改革需要改的是什么、怎么样进行改革,主要是体现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我们应该怎么样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这些问题我们都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讨论现场我们也围绕着主任检察官的法律定位问题与台湾地区主任检察官法律定位问题进行了比对,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思考。此外就主任检察官的员额制的问题,上海现在推行的是33%左右的员额制,与其他各级编发部门审核定的领导职数这些问题应该怎么看待,这些比例能够体现我们检察官脱离了行政色彩能否凸显我们的司法特性。主任检察官与中层干部的关系又将怎么样协调。还有改革的红利问题,也就是说改革能带来什么好处,是否可以实现独立办案、公正办案的法律效果。这些都是我们热烈讨论的问题。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第二是办案责任制改革与相关改革的关联性问题,也就是顶层设计的问题。我们知道办案责任制要突出的是检察官,尤其是主任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那么围绕这么一个体制的构建,我们应该如何协调好方方面面的问题呢?这个恐怕还不是我们一家能够自圆其说和所能完成的。还有办案责任制改革与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的问题,我们认为办案责任制能否成功关键是看责权利是否真正的统一。保障不到位很可能出现原来的问题,比如说主诉检察官放权之后又主动还权,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还有错案追究的问题。我们有一个怎样的机制才能保证检察官既能依法独立办案然后又能让他承担敢于担当的责任,我觉得很多地方可以向台湾地区检察制度学习。还有就是办案责任制与省以下人财物关联性问题。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地大物博,经济发展不一样,人员素质差异也很大,案件数量也很大,像广东已经连续十几年是全国刑事案件大省,我们每年批捕起诉的人都超过十几万,像这样的话怎么样考虑到地方差异,再把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有机结合起来,也是我们考虑的问题。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第三就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模式选择问题。还有就是收获和付出不成比例,“阳光工资”,其他的办案津贴、办案补助完全是阳光化、透明化了,但是办案压力越来越大。我们做过统计,广东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基层公诉人平均每年办案量在180件/人,大家知道我们一年法定工作日也就245天,这样算的话你得用不到两天时间把案件办出来。最高峰的时候,我们有的基层院办的案件达到240多件,就是这么一个现状。所以我们今天的主任检察官它需要采用什么样的模式才能符合市场运作规律,拥有强大的生命力,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探索。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第四就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适用比率的问题。现在大家公认的是,作为公诉、侦查监督、民行部门要设立主任检察官没有什么分歧,争议也不是太大。但是作为自侦部门能否适应责任制,能否推进,这个确实存在分歧。当然这有各方面的原因,比如说自侦部门向来习惯团体作战、大兵团作战,如果我们孤立的划分为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小组那么会不会导致办案力量的分散和各自为政?这是其一。其二就是主任检察官能否为他承办的案件担责。其次我们小组还讨论了主任检察官层级晋升问题。改革后利益平衡问题,还有如何构建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检察官考评机制问题等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讨论。时间关系我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下面汇报的第二个方面就是我们小组通过讨论初步达成的共识。我们通过激烈的头脑风暴的碰撞,形成了一些共识,也是收益良多。一是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试水是生机勃勃。必要性的问题我就不再赘述了。我们感觉到通过这次论坛加深强化了我们内心的信念,这是比较明显的。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另外,全国各地的改革已经开始了,都在先行先试。比如说已经成型的重庆模式,还有正在探索中的上海模式,还有湖北模式,还有我们的广东模式,这些都凸显了主任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并且通过内设机构的整合、职业保障机制的建立保障主体地位的实施。对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宝贵的范本。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二是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问题。因为大家知道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仅仅是我们检察改革的一个部分,牵一发动全局,所以必须要进行顶层设计。我们多年司法经验也一再证明了,脱离了顶层设计单独进行的改革很难获得持久和旺盛的生命力。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三是努力构建科学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运行模式。首先在法律上要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予以确认,从制度的层面对主任检察官的地位、权力、发展、保障等予以确认,再根据所有在的办案数量和队伍实际情况确定员额制度。其次是要建立严格的主任检察官选任程序。同时还要考虑要实现检察官的专业化、扁平化的管理,使检察官真正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脱离出来成为真正的办案主体。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四是要建立完善的考核监督机制。首先是要建立符合检察业务特点、能进能出的专业考核机制,成立检察官专业委员会对主任检察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其次是要成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强化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案件管理制度,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完善对检察官的外部监督机制。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第三个方面要汇报的是结合小组讨论我个人的思考。我有以下三点建言建议:一是建议最高检加强调研论证,及时总结各地试点的经验。比如说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等又直接或间接约束着检察改革。检察改革是一个全方位的改革,它牵一发而动全身,牵一发而动全局,在这个时候要把这么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要进行充分的调研、深入的论证,还要考虑准备周全的应对措施,才能保障司法改革的全面顺利推进。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二是加强宣传,营造检察改革的舆论大氛围。我们都知道,检察改革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我们的最终目标是推动法治中国的实现。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度,走向现代化是一个很艰难和必然的抉择。我们要在这么一个古老的国度进行法治建设必须要培养法治的土壤,法治的土壤有赖于广大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对法治的信念,因此如何在全社会培养一个崇信法律的民众土壤,我觉得这是检察改革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意。同时我也要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特别是专家学者,形成一个有效的舆论引导和宣传的持续持久的工作。只有这样,才可能真真正正从上到下、方方面面都形成一个共识,形成推动检察改革的一个强大的动力。

董兆玲(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常务副院长)三是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教育培训体制。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要构建一个与司法规律相符合、与检察工作特点相吻合的教育培训新体制。我就提这几点思考。最后在我们小组讨论中大家也感觉到,检察改革确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困难重重、压力山大,所以我就想起习总书记曾经引用过的一句话“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不为,则易者亦难矣”。我想我们刚好生逢其时,我们这一代人就要尽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我们没有理由再迟疑不决、裹足不前,让我们用我们微薄的力量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谢谢!

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学报》主编、教授)感谢董院长的汇报总结,下面有请第二组汇报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永强作汇报。

贾永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各位领导,昨天下午,我们第二组在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冯仁强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副教授共同主持下,各位代表围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展开了讨论,大家发言非常踊跃,几乎每一个代表都做了发言,成果也比较丰富,受代表委托我向大家汇报一下主要观点。

贾永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检察机关立审机构整合的问题。有代表提出目前我们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备的律师制度审核逻辑,对下一步推进检察体制改革是不利的,所以应当尽快通过上层研究做一个总体的逻辑思路来指导立审制度改革。这是一个代表提出的。但是又有代表提出,立审制度改革应该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来设置,因地制宜。还有的代表对立审机构改革的细节提出建议性意见,是否可以再设计一个检务监督局来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近年来,最高检将立法监督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且从抉择、执行、监督、管理便捷上来讲,也应该有独立监督的机构。立审机构稍稍多设一点,至少可以安排领导职数也是有利的。这是我的观点。

贾永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关于检察人员管理的问题。关于检察官的准入,有的代表提出与台湾地区相比,目前我们司法考试通过率太高,而且考试不限专业,通过考试的技巧性很强,起不到选拔的目的,所以应该在司法考试以上再设置更加完善一些,质量得到保障。同时针对选拔出来的主任检察官,我们还应当建立一整套的培训机制,切实提高主任检察官的素质。

贾永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关于主任检察官的员额,有代表提出,统一执行主任检察官员额33%左右,与一些检察院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特别是在编制比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如果严格按照现在的比例执行,主任检察官将寥寥无几。关于工作部门人员的出入,有代表提出,有些检察院很多综合部门人员有政工办的也拥有检察官资格,有一部分比较优秀的也能胜任主任检察官的能力,进行人员分类管理以后,如果大幅度提高主任检察官的待遇,这部分政工干部可能也希望回到业务岗位上。这就存在一个如何协调好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的关系。这是第二个方面的问题。

贾永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个是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问题。有代表注意到,目前我们试点的主任检察官,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实际上是不同的,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更多的是负责检察行政事务工作,而大陆地区的主任检察官更多是一些办案层级,我们的主任检察官到底是行政事务官还是检察业务官,或者两者兼有,这是需要明确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案件到底由谁负责的问题,到底是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签字的?还是由我们检察官负责?

贾永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针对检察官独立办案和检察一体化这个问题,代表提出两个观点,一种观点是放权应当谨慎,如果步子迈得太大,直接由主任检察官决定,可能存在权力腐败的风险,这方面可以借鉴台湾职务转移的经验,在保证检察官独立身份的同时让检察长具有一定的领导权。另一种观点是来自试点单位的经验,他们认为应该大胆放权,同时对一定范围内的反贪反渎的初查工作,也应放权检察官,还有代表提出,办案中终身制的细节需要明确,如何追究责任、追求什么责任需要细化,如果具有原则性的要求是很难落到实处的。这是三个方面的问题。

贾永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是关于经费保障的问题。有代表提出,加大主任检察官的职权与责任,必然要提出相应的待遇,但是检察官向地方要钱会出现障碍,针对这个问题,试点单位代表提出了一些可以借鉴的方法,比如设立一个检察改革试点经费。同时又有代表提出,在保障主任检察官业务人员待遇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综合部门工作人员待遇问题,如果只是单纯提高检察业务人员的待遇,业务人员和综合部门人员差别太大,也不好办。这是第四方面。

贾永强(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五关于如何提高检察官积极性的问题。有的代表提出,目前我们的主任检察官在评议制度、晋级制度方面,应当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要通过在一定年限内的晋职晋升待遇提高,来鼓励主任检察官。也有代表提出,实行分类管理以后,检察官政治上的进步实际上是变窄了,尤其是对青年干警,如何为青年干警职业发展设置合理的上升渠道,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第六个关于法律配套改革风险管理问题。

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学报》主编、教授)以上是董院长和贾检的汇报发言的情况,对于昨天的小组讨论汇报我想在座的各位都是记忆犹新,感谢大家!下面进行进行闭幕式的第二项,有请我们承办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鲍峰做闭幕式的致辞。

鲍峰(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在最高检、山东省检察院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各位与会代表、来宾的共同努力下,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到现在应该说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现在就要结束了。借此机会,我代表论坛的承办方——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把如此高规格的论坛交由我们承办,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教授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致以崇高的敬意!

鲍峰(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这次论坛是在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新形势下举办的。与会代表紧紧围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这一主题,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论与实践依据,主任检察官的诉讼职权配置,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内设机构、分类管理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比较法考察等不同视野角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有理论层面的深刻阐述,也有试点单位的实践与思考,有主题演讲,也有分组讨论和大会交流,特别是各位专家学者、各位高级检察官的精彩论述和发言,对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特别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

鲍峰(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尤其是对于我们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来讲,既开阔了眼界、深化了认识、理清了思路,也为我们深化检察改革、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迪和借鉴。我们将以这次论坛为契机,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积极消化吸收论坛各项成果,进一步强化理论研究,加强制度机制创新,争取尽快将其转化为推动我市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鲍峰(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于我们的条件有限、经验不足,在论坛举办期间做得不周到、不细致、不到位的地方,还请各位代表和嘉宾多多包涵,多给我们提出意和见建议。同时真诚的希望这次短暂的相会,能够给大家留下美好的印象。在此,我也真诚欢迎大家经常来临沂走一走、看一看,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最后,我代表临沂一千余名检察干警,祝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万事如意。谢谢大家!

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学报》主编、教授)谢谢鲍检的致辞!下面我们进行闭幕式第三项,有请国家检察官学院郭立新院长做最后的总结。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代表: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各位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各位专家的大力支持下、在各位代表的热情参与下,圆满完成了大会的各项议程,即将落下帷幕,我代表论坛的主办方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各位代表的积极参与、对会议承办方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各位领导和同志的辛苦付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热情周到的服务表示衷心感谢!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综合这一天半的研讨,我觉得本届论坛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从各位代表的反馈来看,大家从会议议程安排到会议服务都给予很高的评价,这既是给我们主办方和承办方的肯定也是鞭策。梳理这一天半的会议,我认为本次研讨会有这样几个特点: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第一,研讨主题务实、具体,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家知道,探索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是新一轮检察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今年初最高检印发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并决定在全国7个省份的17个检察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因此,探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当下全国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实践课题。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正如李检在开幕式上讲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乎检察职能行使的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优化检察权配置,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本届论坛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主题,紧紧围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行中的具体问题展开研讨,包括“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论与实践依据”、“主任检察官的诉讼职权配置”、“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内设机构”和“分类管理改革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比较法考察”等。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这种相对具体的分议题设定能够保证代表在讨论过程中思路更加集中,并保证研讨更加深入和富有成效。这也更好地凸现了我们举办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宗旨,即“围绕中国检察制度与检察实践中的前沿和热点问题,组织高级检察官和理论界进行深入研讨交流,推动检察实践、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第二,论坛层次高、研讨形式丰富、内容充实,保证了论坛的学术品质和实践价值。本届论坛采取主旨演讲、经验交流、专家互动和分组研讨等形式,围绕相关议题展开讨论,既有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进和成熟经验,也有各试点单位的负责人就试点情况的专门介绍,还有著名专家学者的深入思考与独到见解。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这种丰富的研讨形式保证了代表们对各分议题展开全面深入地剖析和论证。这里我尤其想感谢来自台湾地区的两位嘉宾:施庆堂先生和林丽莹女士,两位主任检察官为我们带来精彩的主题报告,让我们能够原汁原味地了解我国台湾地区的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相关情况,为大会的研讨和交流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开阔了我们的研究视野和思路,为研讨的深入开展提供很好的智识基础和保障。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第三论坛的结果,研讨深入,成果丰硕。本届论坛出版了九十多万字的论文集,论文集入选文章将上传中国知网供学者研究该问题时参考适用,正义网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全程图文直播。同时,作为最高检推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管机关,法律政策研究室、司改办及政治部相关领导也参与了会议的研讨,相信有关的研讨成果也会为下一步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实践提供相应参考和借鉴。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教授)各位代表,在论坛即将结束之际,对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对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由于他们细心、贴心、暖心的服务,各位代表才能安心的对论坛进行讨论。现在我宣布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闭坛,再一次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祝大家返程愉快!

正义网感谢各位网友的持续关注。本届论坛直播活动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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