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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厅局长访谈之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
直播时间:2015-2-11 14:00:00
  为向社会各界集中展示检察机关在忠实履行职责、推进检察改革、强化自身监督、深化司法公开、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等方面取得的成绩。2015年两会召开前夕,高检网与正义网联合推出“高检院厅局长系列访谈”,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厅局领导与网民在线交流。
  2月11日14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将做客本网,在线为大家介绍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亮点、成效以及2015年的工作规划和部署,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做客本网访谈。闫昭/摄

黄河表示,2014年各级侦查监督部门紧紧抓住执法办案“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和过硬队伍建设。闫昭/摄

黄河介绍,正起草《关于规范检察机关不逮捕标准和程序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逮捕标准。闫昭/摄

黄河表示,四中全会《决定》中有许多内容甚至直接表述,为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闫昭/摄

嘉宾与主持人合影。闫昭/摄

正义网嘉宾已到来,访谈即将开始,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高鑫主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高检院厅局长系列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黄厅长,您好!欢迎您做客我们访谈。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

主持人黄厅长,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贯穿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在过去的2014年,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这些工作又有哪些亮点?请您具体介绍一下。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2014年,各级侦查监督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和高检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业务,紧紧抓住执法办案“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和过硬队伍建设这两个建设,在服务中心工作、推动改革创新、提高办案质量和队伍作风建设上有进步、有亮点。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一是强调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努力服务中心工作。我们主要抓了四个方面工作:第一方面工作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积极参加打击暴恐、打击涉医犯罪、打击“伪基站”等有关专项整治行动。2014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80余万人。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第二方面工作是注重保障民生民利,部署开展了为期10个月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在这个专项活动期间,我们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千余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千余人,高检院先后两批挂牌督办重大案件80余件,加大了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第三方面工作是积极参加反腐败斗争,提高办理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效率,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近2万人,切实保证反腐败力度和效果。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强化了对检察院自己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这类案件的不捕率由2009年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以来的4%逐年上升到2014年的9%,捕后判处轻缓刑的数量也逐年减少,促进对职务犯罪依法打击、精准打击。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第四方面工作是按照监督要“有重点、讲方式、重实效”的要求,积极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2014年1至11月,共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2万余件,监督撤销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万余件;追捕漏犯2万余人;书面纠正违法侦查行为2万余件次,促进了司法公正。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二是强调规范精细办案,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经济社会的发展、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公正司法的推进,都要求我们执法办案必须更加规范以防止恣意,必须更加精细以提升品质。为此我们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第一项措施是我厅牵头对检察机关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形成了专门报告,促进检察机关更加严格规范执法。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第二项措施是组织起草《常见新型疑难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目前已经完成包括50种案件的初稿,以加强对审查逮捕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指导。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第三项措施是及时发现和推广宣传河北省顺平县检察院办理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案的经验做法。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针对多处疑点,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捕决定,纠正重大冤错案件,并提出重新取证建议,积极主动引导公安机关抓获“真凶。这个先进典型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典范,值得全国侦查监督部门认真学习。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从全国的数据来看,抓规范化、精细化执法有了一定效果,全国检察机关因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无社会危险性等原因对一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不捕率已经达到19%多,同比提高1个多百分点。不要小看这1个多百分点,这实际上涉及到1万多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1万多个家庭的幸福安康。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三是强调扎实严谨、精益求精,狠抓队伍作风建设。我们深刻认识到过硬队伍建设是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石,因此先后下发了侦查监督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不规范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情况、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情况3份通报,对违法违纪、滥发书面纠正违法、监督数据弄虚作假和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办案粗糙等问题点名批评,责成有关单位写出整改报告,对端正执法理念,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主持人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资源保护与民生民利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此非常关注。黄厅长,请您详细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开展情况吧。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侦查监督部门始终把发挥职能作用,维护民生民利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除加强日常监督外,还针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为此,2014年高检院组织部署了“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在这个专项活动中,我们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了对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676件4519人。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其中,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1505件1804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1758件2103人,其他案件413件61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953件3699人。最高检对69起假劣食品、药品、农资案件以及20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挂牌督办,其中包括比较有影响,社会比较关注的腾格里沙漠排污案。截至2014年底,督办的89起案件中已提起公诉240人,法院已审结并作有罪判决114人。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我们还注重深挖各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背后的“保护伞”,专项活动中共发现并移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线索290人。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虽然专项行动取得一定成效,但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清楚地认识到,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资源保护问题仍然是当今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反映强烈的两个突出问题。因此,我们决心继续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通过监督查办一批案件、联合打掉一批背后的“保护伞”、共同建立长效机制等,以有效解决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希望能为保护青山绿水和“舌尖上的安全”贡献我们应有的力量。

主持人侦查监督处于刑事诉讼前沿,是把关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道防线。请您介绍一下,过去一年里,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侦查监督部门处在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在预防、纠正冤假错案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在这方面,我们觉得构建规范化执法标准,健全错案预防纠正机制十分重要: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一是进一步细化逮捕标准。刚才讲到的《常见新型疑难案件审查逮捕指引》的研制工作就是重要举措之一。我厅从全国侦查监督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在大量收集案例和情况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以证据为核心,强调突出侦监特色、确保切实管用的研制原则,对审查逮捕的证据基本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和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等提出指导意见,引导侦查监督人员按照“以审判为中心”、“以证据为核心”的要求,强化逮捕证据条件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坚守预防冤假错案的底线。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去年,我们已经编写了10种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引,按照工作计划,目前包括50种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引》初稿已经完成,并组织过几次研讨,争取在今年上半年下发。相信这些指引将对办案人员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保证案件质量起到积极作用。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二是进一步规范审查逮捕程序,严格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新增的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目前,各地对刑诉法规定应当讯问的情形均严格落实讯问,没有讯问的则书面征求意见,一些地方做到了每人必问或者每案必问。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2014年1至11月,审查逮捕环节听取律师意见约1.2万次,同比上升21%。重庆、上海、河北、河南等地方还积极探索完善了审查逮捕说理、听审式审查逮捕等制度。这些对侦查监督检察官全面了解案件信息,实现“兼听则明”,防止错捕起到了积极作用。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三是建立健全非法证据调查、排除机制。高检院和地方检察机关都出台了一些文件,明确提出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时发现非法取证线索的,要及时调查,对非法证据及时排除,对在审查逮捕期限内不能排除有非法取证嫌疑的证据也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同时,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要及时通报给公诉部门。2014年1至11月,全国共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捕348人,对非法取证行为提出纠正528人,建议追究侦查人员刑事责任7人。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四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侦查取证的合法性。目前我厅正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推动“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改革项目,以加强和规范这项工作。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五是推动规范化、精细化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改进证据审查方式和文书制作,要求承办人在审查证据时,要坚持从客观证据到主观证据的审查方式,突出客观证据的审查,注重对主观证据与客观证据的比对、分析,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湖南省院等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了错捕、错不捕的认定标准,建立了错案检讨、责任落实制度,强化责任意识。

主持人黄厅长您刚才讲到,侦查监督厅去年牵头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由此我想到,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第1款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5种具体社会危险性情形,有关专家说这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影响较大。

主持人请问根据你们的调研情况,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两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怎么样?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你说得对,修改后刑诉法对审查逮捕工作影响最大的是将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细化,即对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的“社会危险性”规定了五种具体情形,有利于办案人员准确把握、认定社会危险性条件,以减少不必要的逮捕,节约司法资源。这是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逮捕方面的具体体现。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通过我们调研的情况看,修改后刑诉法生效实施两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强化了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取得一定效果。2014年不捕率为19%多,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率为7%多。检察机关在这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一是构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据材料制度。为了防止在认定社会危险性方面的主观臆断,湖南、福建、四川等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不但要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还要一并提供证明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检察机关经审查,对不具备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河南等地检察机关还与公安机关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不捕直诉制度,公安机关对案情较轻,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不再提请逮捕。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二是不但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还注重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对这方面的情况,我前面已经介绍过。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三是推动社会力量探索建立非羁押管护教育基地,为涉罪外来人员、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创造条件。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推动这项工作,各种管理制度、帮教措施和帮教力量配置不断健全规范。到2014年12月,全省共在民营企业、社区、社会福利机构等成立观护教育基地135家,累积接纳3千余人,使他们避免因不能提供保证金、保证人或者无固定住所而被逮捕、羁押。上海、广东、北京等地检察机关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一定尝试。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但是,我们在办案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适用:如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还只是由部分地方检察、公安机关采取联合下发文件的形式建立,执行力、约束力不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仍存在执行成本高、监管难度大的问题,保障诉讼的作用有限,对外来犯罪嫌疑人尤其如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比例不高,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介入的比例较低,整体作用有待提高;再有,一些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自身也存在着对社会危险性条件把握不严的问题。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着力解决。其中从制度层面,我厅正在起草《关于审查认定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意见》、《关于规范检察机关不逮捕标准和程序的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逮捕条件,明确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标准,强化公安机关社会危险性证明责任,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逮捕。目前这两个规范性文件正在征求意见中,我们将对此进一步修改,尽快下发。

主持人除审查逮捕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也是侦查监督部门的基本任务。侦查监督部门都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加强这两项监督工作?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我们始终坚持监督力度、质量、效果相统一,确保两项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今年以来,主要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一是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我们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截至目前,各地确定由检察机关牵头建设平台的有10个省份,已经建成的有8个,其余2个也在积极筹备中。上海、广东、河北等地还探索建立了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同步掌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等相关信息,对及时发现监督线索起到积极作用。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一些地方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机制、刑事拘留监督机制等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各地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根据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针对突出问题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效果明显。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二是狠抓修改后刑诉法新增诉讼监督职能的落实。我们通过对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情况进行调研发现,有些新增监督职能开展的比例不高。这里既有部分检察机关理念不端正、认识不到位、学习不深入的主观问题,也存在机制不健全、相关部门理解不一致的客观困难。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为此,我厅代表高检院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执行好修改后刑诉法的通知,对各地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统一认识,健全机制,推动监督工作的开展,取得一定成效。比如2014年1至11月,侦查监督部门纠正非法取证行为300件次,同比上升18.58%,纠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394件次,是上年同期的2倍半。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三是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追求监督实效。为了纠正个别地方存在的随意发放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拆分监督和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现象,2014年7月,我厅组织各地侦查监督部门对2013年书面纠正违法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就核查情况下发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要求,在各地引起较大反响。各省级院也纷纷完善监督工作考评机制,改变单纯考查监督数量的做法,更加注重监督实效。有的地方制定了监督工作规范,有的组织监督数字“打假”。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上述措施在改进侦查监督人员工作作风,端正业绩观、强化监督意识、规范监督行为上起到了积极作用,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健康发展。当前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呈现出“一降一升”的特点,即监督总数有所下降,水分缩小,而监督质量效果有所提升。如立案监督有罪判决率同比增加了近20个百分点。

主持人重大案件容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关注度也在日益提高。对此,侦监部门建立了怎样的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处理重大案件?效果如何?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针对网络媒体时代重大敏感案件日渐增多,而有的地方反应迟钝,处置不当的情况,我厅建立了重大敏感案件快报制度,全年共编写快报30期,及时将重大敏感案件情况报告高检院领导并提出处理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强化了对办理重大敏感案件的指导。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在山东招远“5·28”全能神邪教分子故意杀人案、昆明火车站暴恐案等重大敏感案件中,侦查监督部门均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为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我们还拟于近期下发《关于在侦查监督环节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在明确重大敏感案件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要求各级侦查监督部门一是在强化案件信息掌控上下功夫,做到对重大敏感案件准确研判;二是强化上下联动下功夫,做好情况上报和对下指导;三是在介入侦查上下功夫,要求对重大敏感案件做到第一时间介入侦查,为后续妥善处理争取主动;四是在办案效果上下功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评估处置工作,确保依法稳妥办理。

主持人在侦查监督队伍建设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如何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推动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2014年,我们在继续抓好侦查监督队伍专业化建设,积极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的同时,更加突出思想作风和理念建设,更加注重规范化管理。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加强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自身规范化建设。只有侦查监督厅自身形成廉政勤政、严谨扎实、精益求精的作风,才能发挥好对全国检察机关的引领表率作用。为此,在廉政方面,我们强调廉洁是立身之本,不但严格落实八项规定,还制定了《办理接转来信来访材料的规定》,杜绝办理关系案、人情案。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在勤政方面,我们坚持内部挖潜,明确规定日常工作不从地方借调干部,形成出满勤、干满点的良好工作作风;在规范化、精细化方面,我们制定《侦查监督厅工作规则》,使各项日常工作运转有章可循,并建立重大案件两人承办、处室讨论制度,完善规范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切实保障案件质量。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在抓好全国侦查监督队伍作风建设方面,2014年,我们不但就适用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情况进行核查通报,还通报了省级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情况,对其中质量粗糙、不严格把关等问题进行点名批评,并责令有关单位写出书面检查;不但抓住反面典型,通报个别侦查监督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警示教育,还注意树立像河北顺平县院纠正错案这样的先进典型,进行正面引导。这些措施对改进全国侦查监督部门的作风起到了积极作用。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狠抓了先进司法理念教育。我们利用对检察机关执行修改后刑诉法情况进行调研的成果,深入剖析侦查监督部门在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2014年9月份,人民日报发表锐评《批捕就该谨慎》的文章,对一些地方严把审查逮捕关、谨慎逮捕的做法进行肯定,并深入浅出地阐述了严格依法逮捕的法理和重大意义,我们及时转发全国侦查监督部门学习讨论,提出要转变执法理念 注重人权保障 把好审查逮捕关,引导各级侦查监督部门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口供至上”、“构罪即捕”的错误观念,切实提升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水平,坚决防止冤假错案。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今后我们将始终抓住队伍建设不放松,同时还请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加强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多提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请问侦查监督部门对此有何具体部署和安排?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我厅已经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制定了下发了侦查监督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做好侦查监督厅自身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指导各地侦查监督部门深入查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推动“规范化、精细化”建设,促进各地更加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将紧紧围绕着高检院提出的八个方面的突出问题,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在执法理念方面重点查摆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在审查逮捕方面,重点查摆对社会危险性条件重视不够,构罪即捕的问题和对证据审查把关不严,排除非法证据不力,导致案件捕后无罪处理的问题;在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方面,重点查摆缺乏正确的业绩观导致出现弄虚作假、滥用监督权的问题和对自侦案件监督的弱化问题;队伍作风方面重点查摆妨碍案件当事人和辩护律师行使权利、作风蛮横以及违规办案、私下接触当事人、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对上述问题,我们将绝不护短,敢于亮丑,及时通报,严肃处理。我们将以问题为导向,在持之以恒抓好侦查监督队伍执法理念教育的同时,以侦查监督业务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和过硬队伍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明确执法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健全办案机制,明确办案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取得实效。

主持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这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带来什么影响?作为检察机关重要业务部门之一,侦查监督工作中还面临着哪些问题和困难?怎么有效破解这些难题,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应有作用?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我们一直在思考和研究如何立足侦查监督职能贯彻好四中全会《决定》。我们认为,《决定》中有很多内容甚至具体表述,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等等,直接涉及侦查监督部门三项职能,为侦查监督指明了方向,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强化人权保障的期待、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我们的新任务,所有这些,都使我们深感侦查监督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承担着前所未有的重大责任。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我们下一步工作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继续深化执法办案“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和过硬队伍建设,凝神聚力抓好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任务。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以法治为引领,积极参与平安中国建设。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切实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深化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打击预防暴恐犯罪的长效机制,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继续部署开展为期二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大对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的保护力度。下发《关于在侦查监督环节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促进对重大敏感案件准确研判、快速反应、依法稳妥办理。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以“规范化、精细化”建设为统领,狠抓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效果。当前,对证据审查不严,导致案件捕后无罪判决、撤案或者不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忽视社会危险性条件,构罪即捕的问题还相当普遍。出现上述问题,既有执法理念不端正、职业操守不够的因素,也有审查逮捕标准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的原因。我们将在坚持不懈抓好理念教育的同时,以高检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大力推动审查逮捕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努力提高逮捕质量。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要组织对《常见新型疑难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初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尽快下发,应用到办案实际中。积极推动“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改革项目的落实,强化重大疑难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确保案件审查逮捕质量,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研究制定《关于审查认定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强化公安机关社会危险性证明责任,细化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明标准,推动非羁押性诉讼的良性发展。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拓展监督信息来源,狠抓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和效果。监督信息渠道不畅和监督机制不完善一直是制约侦查监督科学发展的主要因素。我们将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为契机,结合司法体制和检察体制改革,着力破解这一长期困扰检察机关的监督难题。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推动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这项工作虽已推行多年,但效果不尽人意,由于行政执法机关点多面广,有关部门认识不到位、标准责任不明确,一些地方衔接机制没有建立或者建成后运行效果不佳。下一步我厅将与中央政法委、国务院法制办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以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为重点,加快研究制定案件上网标准、上网信息内容,通过健全“两法”衔接机制提高侦查监督信息化程度,加大对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的监督力度,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提高侦查监督工作信息化程度。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机制。这是四中全会《决定》赋予我们的新课题。过去,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如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等等都是公安机关自行启动、自行决定、自己执行,较少和较难进入侦查监督的视野。这些措施和手段一旦滥用对人权的伤害相当大。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我们认为,当前首要的任务是明确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其次是要明确监督的方式方法。由于这些措施和手段涉及侦查方方面面和各个阶段,必须要突出重点,讲究方式,务求实效;第三是要明确突破口。我们将以刑事拘留为重点,加强与公安部的沟通协调,适时组织开展对刑拘强制措施适用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制定刑拘强制措施适用与监督的规范性文件。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强化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的监督。我厅调研发现,当前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有的省派出所刑事立案数达到全省总数的80%以上,加强监督很有必要,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经验。下一步我厅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规范和完善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监督制约。当前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主要靠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来实现,收到一定效果,但也存在空档盲区。下一步,我们要按照曹建明检察长关于“以更严的标准强化对自身监督”的要求,加强对自侦案件中妨碍律师会见、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非法扣押查封冻结涉案财物、不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问题的监督。我们正在起草制定《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方面规范我们自身提前介入的行为,另一方面以此为抓手切实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主持人谢谢您。我们的访谈马上结束了,最后您还有什么话要给网友说。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厅长)在这里,我代表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对所有关心、帮助和监督侦查监督工作的社会各界表示感谢,真诚希望你们今后继续支持我们、监督我们。同时,也要向侦查监督条线的同事们,尤其是基层一线的同志们表示新春的祝福。

主持人好的,再次感谢您接受我们的访谈,也感谢广大网友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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