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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首届东北四城市检察机关公诉论辩赛
直播时间:2015-8-20 14:00:00
  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刻变革之中,公诉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从建设能力突出、业务过硬的公诉队伍出发,大连市检察院举办东北四城市检察机关公诉论辩赛,着力加强公诉人员职业能力,培养公诉业务骨干和优秀人才,更好地完成依法检控刑事犯罪的神圣使命。
  20日下午14时,正义网将对本次论辩赛半决赛、决赛进行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论辩赛开始前,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建伟接受媒体采访。

2015年首届东北四城市检察机关公诉论辩赛现场。

2015年首届东北四城市检察机关公诉论辩赛现场。

论辩赛评委。

长春代表队。

沈阳代表队。

大连代表队。

哈尔滨代表队辩手发言。

大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宋善云为获得团体一等奖的队伍大连二队颁奖。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喆为获得团体二等奖的队伍长春二队颁奖。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海胜为获得最佳风采奖长春二队周炳宇颁奖。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萍为获得最佳辩手奖大连二队孔明爽颁奖。

正义网嘉宾及评委已纷纷步入会场,论辩赛马上开始。

正义网论辩赛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担任主持人。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事:
大家下午好!这里是由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由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和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协办的首届东北四城市检察机关公诉论辩赛的半决赛现场,我是本次论辩赛的主持人刘爽,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欢迎各位的光临!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本次比赛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也得到了各参赛院的倾力配合。在此,请允许我代表主办单位向在座的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欢迎!在半决赛正式开始之前,首先荣幸的为大家介绍莅临比赛现场的各位领导,他们是: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喆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盛美军
大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宋善云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萍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建伟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海胜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克伦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峰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彭东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来到今天比赛现场的还有其他兄弟省市检察机关的领导和部分全国公诉专家,让我们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的光临!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论辩赛是智慧的碰撞、法理的较量,更是勇气的比拼和形象的展示。在过去的两轮比赛中,来自四个城市的12支参赛队伍用出色的表现展示了公诉人的风采和公诉职业能力建设的成果。经过激烈角逐,四支队伍力挫群雄、脱颖而出,进入今天的半决赛。半决赛采用淘汰制,两组比赛获胜的队伍将直接进入决赛,让我们用掌声预祝各队取得好成绩!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下面为大家隆重介绍本次论辩赛的九位评委,他们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曹红虹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微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赵丙贵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远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董玉庭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国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巡视员刘光圣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王成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员陈剑虹
感谢各位评委的光临!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接下来比赛正式开始!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首先有请进入半决赛的第一组队伍入场!控方哈尔滨3队:一辩李小丹,二辩秦皓,三辩许赢;辩方长春2队:一辩王楠,二辩 孙孝,三辩周炳宇。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下面介绍本场辩题的基本案情:高成(男,46岁)的母亲71岁,且长期生病卧床不起,每月的治疗费用高达数千元。一直供养母亲的高成、王莉夫妇俩靠在县城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家庭经济极其困难,为给母亲治病欠了数万元外债。因母亲多次明确表示“不想拖累”他们,某日,高成便对妻子王莉说:“我们实在没有办法继续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用,不如想办法让她死了算了,这也符合母亲的意愿!”但王莉对此明确反对,说“婆婆把你拉扯大多不容易,我们再苦也要坚持”。高成便不再吭声。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第二天(周日)早上8:30,王莉发现高成在往母亲的粥碗里倒“毒鼠强”,赶紧过来制止,并将饭碗端到屋外的阳台上,还责骂高成“你这样做要遭雷打!”后王莉外出买菜。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1小时后,王莉返家,听见母亲在里屋喊“口渴”。此时,王莉看到高成从阳台上将刚才拌有“毒鼠强”的粥端进里屋,喂给母亲吃。此过程持续5分钟左右,但王莉并未制止高成。30分钟后,母亲中毒并痛苦挣扎,然后很快死亡。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高成发现母亲死亡后,为掩盖杀害母亲的事实,哀求王莉帮帮他。二人经商议后,将母亲的尸体头朝下放在床沿边,然后夫妻俩外出。2小时以后,高成、王莉返家,以母亲从床上摔下来死亡为由,嚎啕大哭,并请邻居帮忙拨打殡仪馆电话。后公安机关侦破了此案。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在高成杀害婆婆时,为何不进行阻止,王莉的说法是:一方面,家里实在很困难,难以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另一方面,高成执意要杀害自己的母亲,自己多次劝阻没有效果,觉得很累,只能随他去了。对于为何要帮助高成伪造现场,王莉则说:“婆婆反正已经死了,我还得和我老公过日子,我只好帮他。”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控方观点:王莉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辩方观点:王莉仅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半决赛第一场正式开始!首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计时开始。

李小丹(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谢谢主持人各位评为大家下午好,有一种爱一生一世不求汇报,那就是母爱,有一个一生一世永远值得我们爱,那就是母亲,母爱之大无以回报,但却有人促成人间悲剧发生,我方认为王莉构成杀人罪。

李小丹(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王莉够成故意杀人罪。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王莉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王莉和丈夫婆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一种自然的伦理义务,起码应当承担生命救助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成员应互相帮助,赡养照顾不仅是经济生活上的帮助,更应包括生命上的保护,王莉具有法律上规定的救助义务。

李小丹(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其次,高成杀害其母亲,王莉是唯一救助人,而此时王莉看见高成给母亲吃毒药没有制止,而是无动于衷,说明王莉主观上对婆婆的死亡是一种放任,客观上婆婆中毒痛苦30分钟,王莉没有救助,而是放任与冷漠,王莉有作为义务,有作为能力,王莉能救不救,等同于杀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给予生命的人更是光辉的,毒杀亲母还有人看戏,情理何在。谢谢。

王楠(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各位评委各位观众,王莉的冷漠有道德来判断,但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由法律判决,我方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1、王莉不负有救助义务,法律没有规定公民对配偶父母进行救助。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关系,没有告诉人民该做不做有什么法律后果。婚姻法第4条应属倡导性条款,不是强制性义务要求,对方以赡养为依据,要求承担对高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王莉有协助义务,说明有从旁帮助辅助,说明王莉的义务有依附性,高成杀害母亲,王莉要如何协助。

王楠(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2、王莉的不作为与高母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下毒的人是高成,是高成的行为导致母亲死亡,没有王莉,母亲也会死亡。3、王莉的不作为与杀人行为不具有等价性。4、危害结果不可避免。从时间上,王莉有作为,高母也会死亡,王莉的作为对结果不可改变。王莉的行为只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秦皓(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谢谢主持人,请问对方辩友,我国的法律体系多个部门法互相有联系。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他们之间有联系,但你引用不对,本案是特殊案例,不仅关系王莉个人命运,更是对中国家庭成员指引作用。

许赢(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对方说应当是倡导性规范,应当二字是公民应履行的责任,民法和刑法是互相联系还是互相分裂?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对方引用的法条14条,儿媳不是赡养人,协助的义务内容是什么?

李小丹(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不作为义务来源有4,此时法律规定义务不仅仅是刑法包括婚姻法等。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法律规定义务不是只有刑法,老年人保护法规定王莉应当做什么?

秦皓(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协助义务。本案中王莉是不是少部分作为?

王楠(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控方没有给大家明确答案,儿媳应履行什么义务,到什么程度,才涉嫌不故意杀人罪?

许赢(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儿媳应孝敬公婆,协助赡养是不赡养吗?赡养是精神上的关系,物质上帮助,协助也包括这些,对生命的保护就是赡养根基,对方是少不作为吗?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配偶不是赡养人,协助二字应当注意,协助人和被协助人义务不同,协助人履行被协助人义务不合理。就像检察人员和辅助检察人员义务不同。

李小丹(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检察人员和检察辅助人员需要一同办案,协助义务也是义务,王莉有救助婆婆的义务。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检察人员和辅助人员义务不同。王莉是协助人,王莉在案中协助谁?

许赢(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司法改革正在进行,还没有给一个标准范围,对方不应下定论。协助是从旁帮助,协助义务就应做义务中做的事。老年人权益保护法13条规定要尊重关心老年人。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我方没有否认王莉是家庭成员。对方没有告诉我们协助是协助谁,王莉要协助高成,而高成毒死母亲,被协助人应当做什么,难道要王莉协助毒杀母亲?

李小丹(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高成不履行义务,王莉义务就消失了。

王楠(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落水,没有救助是杀人吗?

秦皓(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协助义务不是独立存在是有关系联系的。

王楠(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高成毒杀母亲,他不给母亲留活路,王莉如何协助?

许赢(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高成违背义务,协助人也应不应违背义务。本案特殊性在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照顾老年人,对方你对此有反对意见?对方辩友忽略特定关系的存在?民事义务作为本案义务来源,对方论述为什么王莉不救助行为不构成等价性。

王楠(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对方前一秒告诉我们民法义务引起刑法处罚不作为犯罪。婚姻法规定单独以婚姻法第4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对方如何理解第3条规定?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本案是民事诉讼问题,对方认为高成杀人,高成妻子就没有义务,难道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要减除另一个人的法律责任吗?

王楠(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对方的义务来的太随意了。

李小丹(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不仅规定赡养义务,王莉应当关心照顾老年人,应以被害人生命存在为前提。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对方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方眼中协助人和被协助人是一样的。

秦皓(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今天讨论的是在特殊家庭环境中,请问对方,协助赡养和赡养都是义务,都是对老年人进行照顾。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被协助人和协助人义务不同。

秦皓(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为何对方不回答刚才提问的问题。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本案中没有救人就被说成故意杀人,对方辩友没有说清什么义务,对方和我们谈的法律并不能一致。

许赢(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我们的逻辑是在法律体系下讨论问题,对方辩友,你要拿诈骗罪去法院立案,但公安机关可以受案。

王楠(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无论是哪部法律,其义务不符合不作为杀人罪的法定来源。一个不知道该干什么的义务,作为故意杀人来源,如果观点成立,所有失调的婆媳关系,都有杀人的前置。

许赢(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什么是义务,已经清楚说明,对方说协助不是赡养,我们都会成为老人,孩子说对我们没有赡养义务,对方心情如何。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本案中王莉哪个行为对高成杀害母亲有等价性?

李小丹(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本案在特定空间特定场合,她是救助人。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不作为行为对法律的侵害和作为行为对法律侵害有不同,对方没有说王莉应当做什么,一个不清楚的义务说王莉等于杀人,王莉可以说不是中国好儿媳,但不能说王莉杀人。

许赢(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对方认为义务来源已经解决,大家已经听清,儿媳应当做什么,不需要重复论述。对方应注意特定空间,特定关系人,唯一的信赖人王莉不救,就等于真正杀人。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王莉应当怎么救助,王莉应当打电话还是找家属,高成在故意杀人,在我们社会中有哪个人有阻止犯罪义务。

秦皓(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对方说的行为王莉做了一个就可以挽救婆婆生命,我们没有要求王莉组织他人犯罪,反而是对方要求王莉阻止犯罪,对方应当知道一个累犯盗窃犯罪分子出狱仍会犯罪。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对方说打电话的行为可以是救助,一个不打电话的行为,怎么可以和杀人行为有等价性,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应告诉嫌疑人有权请辩护人,如果检察官没有告知,是不是应当承担杀人责任。

许赢(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王莉是可以救婆婆的,而高成杀害母亲,阻止起来并不困难。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对方口中的儿媳可以上天下地,无所不能。

秦皓(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对方对儿媳要求过高,我们是要求王莉能够挽救婆婆生命。

王楠(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如上所述,对方辩友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李小丹(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王莉不作为的救助义务,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恶。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本案命案,高母是高成毒死的。

许赢(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王莉是回避救助义务。王莉的作为义务有多大?今天是一个生命的消失。只是打个电话,或拿走毒药有那么难吗?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本案高母死亡的原因是毒药,与王莉无关。

秦皓(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死亡结果是王莉应当阻止的。不作为犯罪结果是多因一果。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高母死亡的原因是毒药,对方知道毒鼠强的毒性吗。

秦皓(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对方知道毒鼠强的毒性吗?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毒鼠强7到10克可以导致成年人死亡。

秦皓(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你知道本案中毒鼠强的成分吗?

王楠(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高成下毒方式,即使华佗在世也无法救助高母。

秦皓(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对方无法给我们合理解释,对方的理由不能成立。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自由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总结发言!首先请控方三辩做总结发言,计时开始。

许赢(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各位评委,大家下午好,作为儿媳,我知道自己的责任重大,因为我不但要做好自己的本份,也要照顾好老人。对方是对法律错误的解读。1、关系不清,错误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相互割裂,将民法可塑性和刑法可塑性混为一谈,无视配偶对家庭老人照顾,对方一辩是掩耳盗铃。2、对方辩友路径不清,对民事义务上升到刑法义务,就说本案不具有等价性。在本案中,王莉身份特殊,对方说她只是协助,而一个人的妻子和一个人的朋友,路人他们也是有区别的,王莉作为配偶是特定关系人,特定空间,共同生活人,唯一的救助者,王莉不救无人能救。王莉的行为具有等值性。

许赢(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级检察员)3、要件不清。对方辩友列举杀人形式,在对方眼中,不纯正杀人犯罪也需要写在刑法中呢,对方否定我方论证,只有刑法写了才能认定,这是缺乏依据的。冷漠是社会的毒药,对方如果认为法律可以使家庭法院冷漠致此,不是国家法律错了,而是理解法律的人错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是形同虚设。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谢谢主持人,本案悲剧应由谁承担,是高成,还是王莉?亦或是不愿拖累子女的高母本人?在本案中,对方将杀人标签贴在王莉身上,我方不认同。本案中高成不孝敬母亲,王莉如何协助。对方将道德要求上升到刑法调整角度,使我们今天的举动,成为明天入狱的理由,使冷战成为杀人前奏。如果对方认为王莉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王莉的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而高母的死亡是由高成导致的。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机器,法律有无奈的灰烬,如果有选择,高母不会有轻生念头,王莉是在命运的捉弄下作出无奈选择,却要面对杀人的责任。今天在坐的每个人心中都有善恶的评价标准,相信大家会给王莉一个机会,承担自己应承担的后果。我方认为王莉仅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本场辩论结束!感谢控辩双方的精彩表现。根据比赛规则,我们将在第二场比赛结束后,公布半决赛成绩和晋级决赛的队伍名单。请评委评分,请选手退席。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接下来有请进入半决赛的第二组队伍入场。控方大连2队:一辩孔明爽,二辩颜宁,三辩张馨;辩方沈阳3队:一辩杨威,二辩王鑫巍,三辩李毅。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下面介绍本场辩题的基本案情:多次因盗窃被判刑的甲,在刑满释放后的第二天即邀请无业人员乙一同去丙的别墅盗窃财物,并承诺事成后“五五分成”。乙答应,并表示一切行动听从甲的安排。第二天下午,在乙按照甲的安排,预先潜入丙家踩点儿时,偶然发现丙竟是自己失去联系十多年的好友,便将相关实情全部告知丙。丙为将甲绳之以法,要乙不动声色,按照甲的原计划行事。临别前,丙拍拍乙的肩膀说:“后面的就看我的!”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第三天晚上,甲、乙前往丙家,甲以“肚子拉得厉害”,不便于进屋为由,搭梯子让乙翻墙进入丙家窃取财物,自己在院外接应乙。在甲刚接住乙扔出来的第一箱财物(价值2万元)时,事先接到丙报警并埋伏在附近的3名警察顺利将甲抓获,赃物当场被缴获。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控方观点:甲取得2万元财物,其行为成立盗窃罪辩方观点:甲并未取得2万元财物,其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半决赛第二场正式开始!首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各位评委大家好,我们认为甲构成盗窃罪。我们应当遵循从客观到主观方面,行为客观违法,主观有责,就构成犯罪。二人以上是否构成共犯时,要看各个行为人的参与行为是否都违法,各个参与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己的行为,然后分析各个参与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按上述原则:1、客观上甲乙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表现。首先甲要求乙进入别墅盗窃,本案是入户盗窃,入户已经对被害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本案中甲拿梯子让乙入户,是两人共同携手盗窃。丙知道后,要求乙继续按原计划进行。甲乙行为在客观上都违法,甲乙构成共犯。2、甲在主观上有责。乙发现丙是朋友时,放弃非法占有,而甲没有放弃自己犯罪目的,甲主观有责任。3、甲取得财物,甲接住2万元财物时,就是犯罪,即使刚刚取得就被抓获,也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下面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

杨威(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对方认为甲接住财物就是取得,在丙提前报案,警察布控的情况下,甲不能获得财物。所以甲未取得2万元财物,不构成盗窃罪。1、从法理上看,甲的行为没有构成现实危害性。本案中,甲虽然有盗窃故意,但没有现实危害性时,不应以犯罪定罪。本案中,甲的行为在丙和警察的控制下,没有发生侵害法律的现实危险性,盗窃犯罪不成立。从法律上看甲没有盗窃犯罪的行为,虽然甲乙共同五犯罪,而乙配合丙时,就没有占有的非法故意,目的产生行为,行为产生结果,没有占有目的,就没有危害结果。甲的行为只能单独评价。案发时甲的行为没有盗窃罪的事实行为不是盗窃犯罪。3、甲没有取得2万元财物,甲接住2万元财物,只是物理上的接触。无论财物在哪儿丙没有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所以甲不构成盗窃罪。我方和控方一致,对甲的屡教不改痛恨,但没有实施危害性,甲未取得财物,依法不构成盗窃罪。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有侵害结果,本案中,甲接住财物时不是取得是什么?

王鑫巍(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我们谈的取得是在法律下,甲没有取得财物也没有占有财物,甲乙的行为如果构成共同犯罪,而乙在实施阶段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接住就是控制,控制就是占有,占有就是取得。

李毅(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员)被害人的事先报案,警察布控,导致甲没有取得财物的可能性。盗窃罪是目的犯,在实行阶段,乙没有盗窃故意,没有盗窃故意就不是共同犯罪。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本案中占有就是盗窃事实。

杨威(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本案中丙告诉乙后面看他的,就是让他看是怎样抓住甲的。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甲接住财物就取得、控制、占有财务。

王鑫巍(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控方认为乙没有犯罪故意,之后又说乙有犯罪故意是不是自相矛盾。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甲虽然在警察控制上,甲已经与取得2万元财物,怎么否定甲不能取得?

王鑫巍(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这个目的是否能与盗窃罪拆分?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本案中甲是不是违背被害人意愿转移目的?对方说没有侵害危险性是错误的。

王鑫巍(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在乙已经回头的情况下,乙和丙为财物进行了保护,所以没有侵害性。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本案中盗窃的客观表现是违背被害人表现占有财物,甲取得2万元财物是违背了被害人的议意愿。乙有盗窃的故意因为他转移占有财物。

李毅(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员)对方认为甲取得2万元财物,说明乙取得2万元财物。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违法是共同的,但责任是不同的。财物拿到手就是法律侵害的危险性。甲已经拿到财物到手中,被害人已经失去占有。

王鑫巍(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财物在丙的控制中,在共同犯罪中,甲既遂情况下,乙为何不承担责任?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违法是共同的,责任是不同的。如果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杀人,未成年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李毅(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员)本案中乙是犯罪既遂,乙的行为只是为了配合丙。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乙配合甲盗窃,又配合丙抓捕甲,这是无间道,而这个行为是危险的。本案中,如果丙反悔,警察抓住甲乙,那么甲乙都构成犯罪。

王鑫巍(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共犯处罚原则是一人既遂全人既遂。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犯罪是共同的,但责任是不同的。对方说甲没有共同实施行为,而甲搭梯子就是共同行为。

王鑫巍(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甲的行为是抽象危险。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甲的行为搭梯子等于撬锁,所以危险行为已经发生了。

李毅(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员)根据事实看,甲没有取得财物的可能性,并没有现实的危险性。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本案中2万元财物实际上就是鱼饵,线和钩就是公权利的介入。

杨威(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入户盗窃具有入户非法行,本案中具有吗?本案中乙入户得到丙的同意,乙是否犯罪?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乙入户具有违法行,乙入户是为了配合甲实施犯罪行为。

李毅(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员)乙进入丙家是经过丙同意,甲没有入户,不构成犯罪。乙如何没有违法行,而甲取得财物是通过乙所以甲也不构成。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原计划就是盗窃计划,乙入户就是配合盗窃。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犯罪目的是责任入户,不是非法目的。丙不是同意甲取得财物。

李毅(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员)丙说的看我的,就是要将甲绳之以法。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本案中如果抓到甲乙,如果甲不证实,那么乙是否构成犯罪?

王鑫巍(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乙扔出财物经过丙的同意,不构成犯罪。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本案中,乙的行为是违法的,从主观看,是乙配合甲,就是甲乙共同盗窃,乙不构成犯罪不是其没有违法行为,而是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盗窃是转移占有被害人财物,乙的行为就是转移占有丙的财物。

杨威(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入户盗窃是以盗窃为目的进入室内,乙的行为如何构成犯罪?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乙共同盗窃入户。本案强调的是甲是否构成犯罪,甲已经将财物拿到手中,就是取得占有。如果没有乙入户,甲就没有拿到财物。

李毅(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员)乙看到丙后就放弃盗窃,不能认为其有实施行为?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本案中没有乙扔,没有甲接窃取行为不能完成。

王鑫巍(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本案中乙实施入户,2万元财物一直在警察和丙的控制内,甲如何取得?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对方辩友,入户盗窃侵犯的法意是什么?丙对财物已经失去控制。

杨威(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本案中盗窃既遂标准是转移、隐匿,对方是什么标准?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财物从室内到室外已经完成窃取行为?

李毅(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员)丙和警察事先布控,乙也里应外合,危害性不会实现。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本案中乙在共同盗窃故意进入乙家,乙的行为何时终止?

王鑫巍(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在没有认定财物的情况下,就认定甲取得财物,是错误的。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在办案过程中要遵循主客观原则。

杨威(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如果一个人想要项链,而去商场摸项链就构成犯罪吗?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本案中不是摸,而是接住,乙构成盗窃不影响甲责任的认定。

王鑫巍(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乙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怎么能构成犯罪?盗窃罪主观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包括在内。乙是配合抓捕,还是和甲实施盗窃?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故意内容不等于故意目的。乙是帮助甲完成盗窃。

杨威(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本案中甲不能已占有2万元财物。丙已经和警察严密控制,甲不能取得财物。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本案中三个警察不一定可以抓住甲。甲是否可以跑呢?

李毅(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员)警察介入是预防犯罪,难道这不是预防的目的吗?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本案中三名警察未必会抓住甲,而对方认为甲一定不会逃脱,甲真的一定不会逃脱?

王鑫巍(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员)警察只是提前预防,本案中甲没有盗窃罪的事实行为,甲方只是物理接触财物。甲无法取得财物,乙、警察的行为,没有侵害危险。从本案事实看,甲不能取得2万元财物,甲不成立盗窃罪。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自由辩论结束!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下面进行总结发言!首先请控方三辩做总结发言,计时开始。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谢谢主持人。在本场辩论中,对方辩论错误有三,1、认为甲没有实施行为,本案中入户就是实施行为,本案中甲搭梯子就是和乙一起着手实施盗窃。2、对方把乙的计划认为被害人承诺。但本案中并不是被害人承诺,本案中丙没有放弃2万元财物给乙,也没有放弃2万元财物给甲,所以不能排除甲的违法行为。3、对方不能否认的是接住就是改变财物原有关系,警察人赃并获是事实追缴。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因为其得到2万元财物,造成这种为损害结果是因为甲让乙入户,乙抛出财务,所以乙是帮助盗窃,乙的行为有事实上的盗窃关系。甲乙是共同盗窃违法行为,甲乙行为产生本案危害结果。在共同犯罪中,参与人责任不可能完全相同,本案中乙在根本上不具有占有财物目的免除责任,但不能影响甲主观有责,甲在客观上实施盗窃,在主观上取得2万元财物,构成盗窃罪,本案应将甲绳之以法,才是法律正义的体现,谢谢。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请辩方三辩做总结发言,计时开始。

李毅(沈阳市铁西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员)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感谢控方的发言,但对方没有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我们在罪与非罪探求,基于使命,我们要指出对方的误区:1、控方认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可本案中乙告知丙全部事情,还按照丙的要求配合抓捕。2、认为扩大甲的以为,实施入户的是乙,乙入室取财就不构成犯罪,而甲只是搭梯子也不能构成犯罪。3、控方将借住定位法律上的取得,这混淆于刑法的控制和占有。甲还来不及看看2万元财物,就被警察抓住,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取得。对方认为实施了侵害,而财物有警察、丙的保护,对于甲来说是还没有开始就结束的故事。今天说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等于甲的行为不应得到谴责。最后,请允许我代表沈阳队说,公诉真好,辩论真好,相聚真好。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本组辩论结束!感谢双方的精彩表现,请评委评分,请选手退席。现在我们的计分员正在统计半决赛的成绩,请大家耐心等待。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晋级决赛的两支队伍是长春2队和大连2队。祝贺他们!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根据比赛规则,第一场半决赛的获胜方为决赛控方,第二场半决赛的获胜方队为决赛辩方,巅峰对决即将开始,敬请期待!决赛即将开始,让我们掌声有请控辩双方入场。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事:这里是首届东北四城市检察机关公诉论辩赛的决赛现场!决赛控方长春2队,一辩王楠、二辩孙孝、三辩周炳宇;决赛辩方大连2队,一辩孔明爽、二辩颜宁、三辩张馨。我建议全场将最热烈的掌声送给两支优秀的队伍!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下面介绍决赛辩题的基本案情,请看大屏幕:A镇经研究决定申请财政补贴用于工业园区建设。2012年7月12日,镇长周某知道李某是(县级市)市长黄某最好的朋友,便找到李某,二人商定:由镇政府向市财政局打报告申请补助200万元,李再找市长黄某协调。李某答应帮忙周旋,同时提出要25万元“好处费”。周某同意李某的要求,但明确告知李某以下四点:(1)先给李某10万元,事成之后再给剩下的15万元。(2)先给李某的10万元,由镇政府的计划生育罚款先垫支。财政局的200万元补助资金下拨后,先补镇计划生育罚款的窟窿,再付给李某剩余的15万元。(3)如果得不到财政补助资金,或者补助资金不足10万元的,李某都要退还先收取的10万元“好处费”。(4)如申请经费成功,周某本人要拿10万元。李某因对自己和黄某的“铁哥们”关系充满信心,便全部同意周某的条件。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同月18日,镇政府在付给李某10万元后,向市财政局打正式报告申请财政补助经费。2012年8月3日,李某真的找到黄某协调。财政局经审查,认为A镇不符合申请条件,无法落实黄某的批示。知道这一情况后,李某亲自打电话给黄某,后者将财政局长骂了一通。同月15日,市财政局将黄市长批示的18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给A镇人民政府。周某对李某的工作非常满意,为兑现事前对李某的承诺,周某将剩余15万元分两次付给李某,周某自己从拨款中拿了10万元。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控方观点:李某构成贪污罪。辩方观点:李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巅峰对决正式开始!首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计时开始。

王楠(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各位观众。本案中,我方认为李某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35万元。根据刑法38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骗取非法占有公共财务,以贪污罪论述。周和李两人目标直指公款,构成贪污罪。本案中周某找到李某,周某利用职权分赃,贪污目标是补助款中的35万,所以周某、李某对贪污35万元达成共识,一明一暗,彰显贪念。李某为贪污四处奔走,最终市长批示拨款,所以李某的行为在犯罪中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没有李某的积极协调,补助款无法下发,没有周某的职权便利二人不能获得补助款。全案中,公款损失,个人得利。本案中应揭露李某的贪污本质。我方坚持主观、客观统一原则,李某构成贪污罪。谢谢大家。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我们认为李某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刑法118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我们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分析。从犯罪主体看李某不是国家公务人员,但是黄某的好朋友。在款项无法下发时,李某只给黄某打电话就可以让黄某打电话骂财政局长,说明他们是好友。市长黄某虽然不主管钱款审批,但黄某对财政局审批作出批示。财政局审核A镇不符合条件,无法实现批示时,李某找了黄某,黄某骂了局长,导致A镇获得了180万补偿款,说明李某找黄某为A镇非法获得了补偿款。从主观看,李某认为办事可以,但需要拿钱。而25万元从哪儿来,对李某没有影响,所以李某主观上只有受贿故意,李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通过对方的陈述,我的感觉是割裂,对方先割裂合议,又割裂行为。周某对方,周某提出的条件,李某答应了几个?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李某认为凭着他和黄某的关系,他可得拿到补贴款。本案中一个索贿,并不是合谋。我方没有否认这四个条件,李某同意是相信哥们关系,李某要同意的原因是事办不成要把钱退回,对方怎么理解?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在同一个时间、地点,说了同样的话,我方看到全部条件,得到了贪污的结论。谈话内容和重要,两个人是预谋犯罪。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对方意思是四个条件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如果周某不贪污,李某就不领取补贴款了吗。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共同犯罪中的意思可以用漠视作出,本案中已经用明示作出?李某应怎么做才能达成贪污的合议?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对方辩友,知情不举构成犯罪吗?对方辩友在李某主观故意和客观故意上强加观点,本案中李某答应条件是因为相信事可以办成。并不是为了帮助周某犯罪。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对方说李某是知情不举,李某不但知情还要给对方提供帮助,但事实上李某答应四个条是为了获得25万。对方辩友,李某是否知道周某要贪污?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李某有条件、有义务阻止周某犯罪吗?本案中如果周某不贪污,李某就不去协调了吗?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李某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对周某起到帮助作用。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如果180万有风吹草动,李某就构成犯罪吗?

王楠(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李某答应4个条款,欠款来源、责任分工,李某是否知道自己获得的钱是从公款中来?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我们要从主观故意出发,李某为何要协调补贴款?是因为周某要给李某25万,周某找李某是不是协调补贴款,是不是协调补贴款给25万元呢?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李某的钱是不是周某拿出的?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李某并没有阻止周某犯罪的义务,本案中周某不贪污,李某也会积极协调,李某为了得到25万好处费,周某是否贪污与李某无关。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如果没有李某协调,周某从哪儿贪钱呢,这就是贪污的共犯?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本案是单位犯罪,镇政府行贿就是用公款。公款也可以作为行贿款,镇政府的钱都是公款。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单位行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是不是对向犯?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这就是对向犯。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本案中的证据,A镇建工业区需要多少补贴。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在补贴款没有协调时,已经先给李某10万元,这10万元是否构成贪污?

王楠(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这10万元是好处费。我们判断案情要以事实为依据,案例中告诉我们A申请工业元曲需要200万,而现在只有180万,周某还表示满意,周某满意而A镇政府是否满意?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A镇政府根本不符合申请财政补贴的条件,现在李某利用和黄某的关系,协调下来180万元,A镇政府本来非常高兴。所以指出25万行贿款是合适的。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200万盖房子,少20万就不能封顶,不封顶的烂尾楼你说这怎么能满意?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如果李某只协调了10万元,那么这10万元是否构成贪污?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周某在乎的内容是他和李某的钱是不是能放在自己的包了。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如果协调款只有10万元,李某的10万元是什么?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根据相关规定,使用人与挪用人共同挪用,以共犯论述,而第一笔钱是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李、周达成共同犯罪的合议,而如果没有协调下来,10万元只是挪用公款,这是矛盾的。本案前提是A镇政府不符合条件,能申请下来欠款,对镇政府料说是好的。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A申请的是财政补贴,协调下来的是财政补贴,这有什么区别?对方没有弄清专项资金和财政补贴的区别,对方没有对钱的性质发生变化,因为周和李只想知道他们能贪污多少,对钱的性质并没有注意。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如果事后周某没有拿10万元,李某拿的25恩万元是贪污吗?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我们没有说只有合议就是贪污,周某、李某的行为是不是按当初计划实施?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如果周某不拿10万元,李某拿25万元是贪污吗?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对方对良人相互促进相互配合视而不见。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我方没有改变李某的故意,李某要得到25万元好处费。对方强调他们之间有共同贪污以及如果周没有10万元,李拿25万是不能构成贪污的。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现在谈的是行为,7月12日不拿钱,为何8月15日就拿钱?

颜宁(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员)周某可能拿钱,也可能不拿钱,周某是否拿10万元,对李某的受贿有影响吗,对方是以周某的行为判断李某的行为?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对方在回避问题。8月15日拿钱是因为拿天有钱了。周某想贪污什么最重要?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难道这180万补贴款下发后,周某一定会贪污吗?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对方不承认,贪污的前提是有钱最重要,如果没有李某协调的钱,180万也不会下发。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本案中如果李某只协调了10万元,李某的10万元不退回 ,这10万元怎么定性?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案件中要综合评价,不能因为中间暂停就发生结果改变。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周某的10万元的取得时间并不能固定。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周某是否拿钱?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周某拿钱了,但不能以周某拿钱就认定李某犯罪。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周某拿的钱是李某帮助下的补贴款,怎么能说和李某没有关系。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李某协调补贴款是为了获得25万元,并不是为了帮助周某受贿?行贿25万也需要用职权拿出。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本案中谁构成行贿罪?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本案中镇政府构成行贿罪。如果周某不拿10万,李某获得10万元是否构成受贿,本案中我们探讨李某的行为不是探讨镇政府的行为。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举例,甲乙想要轮奸,乙没有实施,难道甲不构成犯罪吗?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李获得的25万只是受贿,不等于贪污。

孙孝(长春市城郊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两人相互交织,共同获得钱款。对于李某而言,困难是财富在面前,却如何将钱放在自己的包里,而李某和周某的结合,可以将钱权放在自己的包中。一笔钱国家损失35万,两个去处,周某获得10万,李某获得25万,我们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孔明爽(大连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本案中李某、周某的行为是行行受贿行为。

周炳宇(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在开始今天的总结发言之前,先和各位探讨一个问题,我们应当用什么方法判断犯罪行为,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后,通过客观证据和法律知识给一个整体评价,而不是用一个片断单独判断。本案中,李某、周某通过计划使35万元公款进入两个人的腰包,而对方在讨论某个时间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用回溯的目光看待问题。2、我们不否认本案中A镇想申请补贴款而找到李某,而从周某找到李某的谈话可以看出两人犯罪的合议,第四点条件说明李某贪污,周某也要拿,两个人相互勾结,从要交易变成要合作。3、周、李既有合议又有配合,就是贪污的共犯。不能只关注好处费,而好处出只是表面的现象。事物表象有变化,但只关注事物表象永远不能得到准确的定罪量刑。我们要还原真相,无论表象是什么,都不能掩盖两人侵吞钱款事实,我方认为李某构成贪污罪。

张馨(大连市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员)谢谢主持人。对方在本场辩论中对方辩友主观臆断,在主观上,对李某强加主观故意的意思,又强加因果关系。我们要客观分析李某的行为,看其构成什么犯罪。1、李某没有贪污的故意。对于周某提出的四个条件,对李某有意义的就是事不成要退款,李某是为了获得25万元才去协调补贴款,是对补贴款对价的同意。难道说周某不贪污,李某就不协调补贴款吗,李某的目的是得到25万好处费,周某是补贴款成功申请,得到10万元款项。李某没有实施贪污行为,也没有帮助贪污,李某只是为了得到25万而去协调,这是对价行为。当他得到25万时,他的行为已经完成。事后,补贴款到镇政府后,周某何时拿钱,李某不知道,不能用周某的不确定行为,去评价李某构成什么犯罪。李某的补贴款与周某贪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周某不贪污,李某也会协调补贴款。李某、周某目的不同,客观行为不同,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认定贪污共犯,则犯了违反罪责自负的原则,所以本案中李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比赛结束!请评委评分,请选手退席。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至此,本次论辩赛的全部比赛程序已经进行完毕,相信选手们的精彩表现一定给各位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这份精彩的背后,是一代又一代公诉人对公诉事业的执着坚守和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比赛终将结束,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却不会停止,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有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对本次大赛进行点评,同时请评审委员会评议比赛结果。掌声有请周光权教授!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一个多月之前,我想象不到我设计的题目,被三场比赛的选手演义的这么精采。通过他们的辩论,我认为法律的精髓已经充分展示,我自己也很喜悦。一切的成功取决于选手的法律功底、辩论技术、方法的运用,这都已经到了淋漓尽致的程度,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要对这个精采的辩论进行评价是很难的。我会从三个方面进行点评:1、要高度评价这场比赛。2、这场比赛的特点。3、对选手的期待。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这场比赛不是表演而是实战演习。双方唇枪舌战,寸土必争,在今天的展示中很充分,我觉得检察机关的工作很特别,没有别的机构需要像检察机关这样有充分的说理能力,其他机关只需要把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只要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就好,而检察机关会觉得公诉关系到一个人的人身财产等,所以它要把道理讲清楚,告诉被告人错在哪里。无论之前的批捕工作怎样,最终需要到法庭上将道理讲给法官听。这是公诉工作最有生命力的地方,这样的工作在大学教育里是学不来的。我认为公诉技巧、技能在现在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没有空间,需要到公诉队伍中打磨、锻炼,今天的辩论赛的意义,无论怎样评价都不过分,有助于锻炼我们的队伍。今天的辩论队伍展示的推理论证的能力使辩论赛的目的充分达到,也使选手可以充分成长。这个辩论为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储备人才提供支持的重要举措。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这三场比赛中,选手举止大方,表达流畅,动作自然,对法言法语运用得当,展示了东北人的幽默和智慧。这三场比赛几乎涉及全部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比如共犯、不作为、因果关系、犯罪未遂、犯罪故意、犯罪目的等问题,所以能够把这些比赛坚持下来的选手,会记住今天的比赛,对他们人生成长打下深刻烙印。纵观整个比赛,从理论运用,到辩论技巧的运用都非常娴熟,展示出很高的水平,在相当的程度上,和之前的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几乎没有差距,我高度评价这个比赛。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三、这些选手非常优秀,展示出的才华不可低估。他们未来的前景不可限量,应给他们提供更多更好的平台,让他们有更好的发展。同时我也对他们未来的成长提出一些建议:对理论的运用和掌握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刑法和刑诉法理论博大精深,即使像我们这样做研究、教学的,越是研究到一定程度,越是觉得对很多刑法问题拿不出确定答案。很多罪如果非要一个结论,是很困难的,今天辩论的三个案件都是这样。有时对疑难案件的处理,是不是有一个确定的答案不重要,如果说有确定的答案很重要,那么辩论就是多余的。很多刑法问题没有确定答案,但我们的理论视野要成长,当中的争论点、视野要更开阔。这就要求大家熟悉中国的刑法理论,也要有国际视野。要熟悉书本的理论,也要和实物对接。我们在刑法上讨论的问题是要处理实际中的问题。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今天的三场辩论,选手对很多问题抓的很准,但我从编剧的角度看,我还是觉得对理论争论点的归纳、展示方面有不足。比如第一场儿媳对老公毒死婆婆是否要有行动。今天的辩论已经很好,但有些问题没有充分讨论。控辩双方对问题争论焦点始终围绕儿媳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按民法和婚姻家庭法,儿媳应当救助婆婆,理论上也基本这样处理,但这是理论上的形式说,在这个形式说之外,还有一个实质说。实质说是法律上、合同上有规定,而被告人是否真的有义务救助需要进行判断。比如说我和某一个人签合同,我替他照顾他两岁的孩子,有天早上主人打电话说我不用来,但我和主人的合同还有效,但主人出去买东西时,孩子摔死,按合同来说,我是有义务的,但有形式上义务未必有实质义务,但反过来,没有形式义务时,也可能有实质义务。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和他人有一个照顾孩子的合同,到8月17日下午到期,后来主人出差,尽管合同到期我也没有将孩子还给主人,孩子在摔倒时,我不能因为合同到期,就不去救孩子。讨论时相应命题还没有体现出来,说明我们知识的开阔还有提升空间。第二个案例,核心问题是共犯从属性问题,但这个问题在控辩双方辩论时没有提出来。在外面接东西的人是边缘的人,去室内拿东西的人不处理,边缘人是无法处理的。在双方控辩中这个问题没有充分展示。在决赛中,关于贪污和利用影响力构成要件双方展示清楚,但这两个是否有想象竞合犯的关系没有充分讨论到。每个辩论中展示了选手成功的方面,但也留下了小的不足和遗憾,整体来说,下午的比赛会在东三省公诉工作的发展和推进上,留下特别浓墨重彩的一笔,这是我对比赛的评论,谢谢大家。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感谢周光权教授的精彩点评!下面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建伟主持大赛颁奖仪式及闭幕式!大家掌声有请!

赵建伟(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经过三天角逐,首届论辩赛的赛程已经全部结束。下面请评委会主席、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彭东宣布比赛结果。

赵建伟(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获得优秀辩手奖的沈阳队王鑫巍;哈尔滨3队许赢和大连2队张馨长春2队孙孝,沈阳3队李毅,大连2队颜宁,哈尔滨2队董翠、哈尔滨1队王文,获得最佳风采将选手是:长春二队周炳宇,最佳辩手奖的选手是大连二队孔明爽。

赵建伟(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下面公布团体奖项:获得组织奖的单位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获得团体三等奖队:沈阳3队、哈尔滨3队、哈尔滨1队,沈阳2队、哈尔滨2队、长春1队。获得团体二等奖的队伍是:长春2队。获得船体一等奖的队伍是:大连2队。祝贺所有获奖选手及获奖队伍!

主持人(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刘爽)下面有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喆讲话。

吴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评委,同志们,我们相距在金石滩,参与了热情洋溢的辩论赛,此时此刻我们仍然沉浸在激情昂扬的辩论中,四个城市12个代表队,36个公诉人让我们享受到了公诉的饕餮盛宴,在大赛即将落下帷幕之际,我代表沈阳市检察院,对获奖单位、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大赛评委、服务人员表示热烈的感谢。

吴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公诉工作日益加大、定罪标准日益严格,舆论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诉讼改革对公诉人的法庭辩论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事业兴衰关键在人,东北四城市的辩论赛,顺应打造职业化公诉人需要的首创,是东北三省检察院对工作交流,搭建了公诉人员互动的新平台,必将有利推动三省四地公诉工作的新发展。

吴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欣喜的看到选手们法律功底深厚,尽显法律之美,但这些都是思想交锋,大家在论辩场上结下了深厚的友谊,这个友谊之花需要我们共同浇灌,结出丰盛的果实,也希望借着比赛,使我们公诉人不断进步,两年后公诉论辩赛将从大连转战到吉林长春,长春检察工作经验丰富,相信下一届论辩赛更改精采,值得我们共同期待,两年之约,让我们长春见。

赵建伟(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优秀的公诉人们,本次论辩会在各方大力支持下,在大家的热情参与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36名公诉经营,12支公诉队,为我们呈现了一场精采的智慧盛宴,让我们充分领略到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公诉人的风采,体会到公诉论辩的魅力所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取得优异成绩的代表队表示热烈祝贺。中国将事物的成功归结为天时地利人和,我们的赛会也喜逢天时,更得地利,又有人和,在大连这个充满人文、地理气息的北方明珠城市,并获得各个检察院的支持,得到京沪等检察机关领导亲临观摩、指导,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彭东同志亲临评委工作,保证了大会顺利进行。向大家表示崇高的敬意和感谢。大连市检察机关将以此次赛会为契机,开拓视野更新理念,推动大连检察的公诉工作实现新的突破。最后,我宣布2015首届东北四城市检察机关公诉辩论赛圆满结束。

正义网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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