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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控辩审关系研讨会
直播时间:2015-8-22 9:00:00
时 间:2015年8月22日
地 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杂志社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控辩审关系研讨会。闫昭/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主持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冯世勇致辞。

大成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肖金泉致辞。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发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发言。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栗峥发言。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徐留成发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于同志发言。

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徐平发言。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主持侦辩关系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发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发言。

公安部法制局朱希发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徐洪祥发言。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发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许昔龙发言。

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许兰亭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发言。

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李海伟主持控辩关系研讨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发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发言。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郭云忠发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孙春雨发言。

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李晓明发言。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发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主持审辩关系研讨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计划发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庭长游涛发言。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薛淑兰发言。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总结发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常委会副主任马江涛致闭幕辞。

正义网研讨会开始,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主持。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转型中的中国刑事司法构造——以审判为中心侦控辩审关系研讨会现在开始。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今天上午,我们迎来了各位贵宾。在20号,中央召开了非常重要的一次会议,在座的很多专家也有参加。这个会议恰逢其时,会议主办方是中国政法学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律师杂志社。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构造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结构当中的各种各样的权利。下面我们进行开始开幕式,有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冯世勇教授致词。

冯世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尊敬的各位嘉宾,尊敬的各位同仁,还有我们的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律师杂志社共同主办的,转型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构造——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控辩审关系研讨会,在我们亚洲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隆重举办。本次研讨会旨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精神,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精神。

冯世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两高两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在我国律师发展史上还属首次。在这一个背景下,我们召开此次研讨会,就是为了加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提升侦控辩审理论研究水平,以及提升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职业定位,对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产生积极影响,释放正能量,进而提升我们依法治国能力和水平。本次研讨会多家媒体的关注和大力支持。在此我仅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对本次研讨会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前来参加本次会议的各位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冯世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的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门类齐全的法学学科,作为中国政法大学重要组成部门、四大法学院以及我们诉讼法学研究院,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治人才和进行法治研究的重要任务。经过长期的建设与发展,法大已经形成一支结构合理,方向齐全、理论研究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队伍。法大法学在国内同专业中,具有很强的综合实力和优势,已经成为法学教育和研究的重要基地之一。其中,诉讼法学研究院和法大法学学科的专家、学者,一直致力于我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问题的研究,也为我们立法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今天到会并且发言的许多教授,长期以来为国家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冯世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和全会《决定》主旨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弘扬依宪治国。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共同成果,是人类有史以来,社会治理的实践总结和发展规律。其中,刑事法治秩序的构建、建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推进诉讼制度的改革,具备了一定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审判为中心,理清各种制度理论,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机制,为推进相应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好充分的规划和准备。

冯世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构造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科学问题。刑事诉讼构造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反映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共同地位和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决定了整个刑事诉讼基本运行态势。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在整体上属于职权主义构造类型,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程序构造下,均有需完善之处,顺应现代刑事诉讼发展潮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旨,在调整控辩审三方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使控辩双方区域平等,对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要求,必须结合改革的背景。

冯世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在于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失衡。律师执业“旧三难”和“新三难”问题的存在,都无法树立权威。司法权威中暴露出的部分冤假错案,都与失衡存在密切关系。在以审判为中心对上述问题反思,实际就是要摆正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司法人员与律师的关系,其核心在于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

冯世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昨天刚刚闭幕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规格高、观点新、举措明、界限清,辩护律师的职业角色,决定了他既能够维护被控者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侦控机关及人民法院通过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有利于防止错案发生,也有利于正义的实现,所以,司法机关一定要尊重、保障律师职业的权利,自觉接受律师监督。

冯世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各位同仁,这次会议主题为转型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构造——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辩控申关系。我认为,这次会议上,大家围绕相关诉讼机制与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内容等课题,开展深入的研讨。从本次会议探讨的内容看,期待各位参会者对相关主题进行认真讨论,及深入的探索。这是一次法学研究机构与法律事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和知名律师间的思想交锋与碰撞。我相信,各位同仁关注司法改革的热情,有利于司法改革的顺利展开。我认为,这次会议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主题,就其愿景在于推进法治进程,法律人责无旁贷。大家怀着满腔热情愿为法治建设服务。借此机会,我希望法学理论研究人员加强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司法改革进程,强化对司法改革举措的影响力,助力司法改革建设。

冯世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各位同仁,朋友们,推进法治进程,各位同仁责无旁贷。在会议上深入研讨、认真总结,期待大家为推动司法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也希望我们各位媒体做好本次研讨会的宣传报道工作。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非常感谢冯校长的发言,推进刑事法律,我们责无旁贷!下面有请大成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肖金泉先生致词。大家欢迎。

肖金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感谢冯校长的致辞。首先,我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人,对大家莅临参加研讨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实是令我们法律人最兴奋、最振奋的一个法治类文件。依法治国的方略,以及已经全面推进中国司法改革、促进中国公平正义机制的建立,我们法律人看到了希望。我们大成律师事务所经过快速发展,到今天,我们成了亚洲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我们所1200人时,就是最大的律师事务,所现在我们在国内有4000人。

肖金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大成非常注重国际化,中国律师一定在国际上有了席之地。昨天,有一位媒体记者跟我交流,问我为什么要走上国际?中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荣辱,中国律师也肩负着历史使命,中国法律人也肩负着使命,在世界法律上应该有中国法律人的一席之地。我们既把英美大国所具有的元素优点吸收进来,同时把我们中国社会和经济的特点,包括中国东方性格融入世界法律文化整合当中去。我们注重文化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刑辩业务及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发展。我们在国内有4000个律师,50%都从事过刑辩业务,在目前我们数据库里,现在的4000人当中,有30%也就是1500名左右的律师,现在都在代理刑辩业务。

肖金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律师不仅仅是挣钱,不仅仅创造商业价值,更重要的在社会当中体现价值。在刑辩业务当中,律师体现的社会责任更加重要,而且更加直接。今天召开的这个会议,我们非常感谢各位著名的专家、学者参加。昨天“两高两部”的联席会议,这是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所以,法律人的春天来到了,让我们的法律蓝天变得更蓝。谢谢大家。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非常感谢!肖律师的讲话谈到了大成律师所的国际化发展,也讲述了跟国外同行的接触,希望大成律所发展越来越大。我们追求法治,法治天下。现在正式进入第一个环节主题发言。

政法系统参会嘉宾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一个重要的任务。若以侦查为中心,司法实践中普遍反应证据收集质量比较差。在诉讼过程当中,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由于你的证据基础不好,不达到证据标准,怎么判罪?关键证据没有收集到,法院处于一种“这个案件是定还是不定”的定放两难尴尬局面,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证据标准达不到,就变成疑罪从无,只能疑罪从轻,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相当重要原因之一。

政法系统参会嘉宾四中全会确定的“以审判为中心”有很重要的意义。我个人觉得,这要求办案机构和办案人员牢固树立经得起庭审质证和法律检验的责任意识。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不要把达不到证据标准的案件移送至法院。更重要一个意义是,我们对审判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庭审在事实证据认定、保护诉权、惩罚犯罪方面的绝对性作用、核心作用,这一点来讲,意义非常重大。

政法系统参会嘉宾我们这个制度的建立,对律师的辩护会产生什么影响?因为今天是侦控辩审四方面,我个人以为,以审判为中心,首先要保证律师执业权利,这是昨天会议上充分强调的。我们律师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审判了以后,没有辩护律师的参加,很难完整。所以,我们律师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诉讼制度改革了以后,怎么样解决律师执业当中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刚才也有老师发言提到了“旧三难”、“新三难”。这次律师工作会议,一是要改变观念、更新意识,司法机关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政法系统参会嘉宾另外一方面,我们律师也要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水准。职业水准不仅是业务水准,还包括道德方面,我们律师要依法辩护,律师法官检察官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围绕着共同的责任——维护公平正义来开展工作。不能不看证据和事实,上来就是无罪辩护,必须要依法辩护。律师要有效的辩护,不能到庭上任意发挥,要有理有据的提出高质量的辩护意见,这样律师是最受人欢迎的。

政法系统参会嘉宾第三,律师要理性平和的辩护,要尊重法官,这是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体现。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反映着这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的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反映国家司法公正的程度,这个问题是双方的,律师要理性平和的辩护,不能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所以,我们这个诉讼制度改革,对将来公检法三机关办案理念、办案方式、办案质量,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当然,也对律师执业会提供更广阔、更好的平台。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非常感谢。下一位发言的是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各位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这是一次挺好的交流机会,也是一个很好的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改革,我想谈点自己的思考,以审判为中心会带来法官定案权,公检法司等社会各界都要尊重法官。在法院内部,以审判为中心就要实行法官责任制,强调谁庭审谁来定案,这是内部的关系调整。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以审判为中心,带来控辩关系的平衡构造。法官定案,法官何以定案?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口头、当面庭审质证。所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特点就是,在控诉和辩诉之间的平衡,这种平衡很显然,新的刑诉法中辩护权强化,对侦控尤其是公安的侦查,有了更多合理的归置,更严密的程序,从而让法官能兼听,为法官最后定罪、定案,提供充分的案情事实证据参考。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以审判为中心,其实也需要侦控辩提供实践的支撑和基础。法官要定案、定罪,良心之外还需要对经验和规律的把握,要听律师的意见。我们刑事诉讼制度变化当中有很多,如排除非法证据从无到有,有了之后哪些证据要被排除,只要有程序上的问题甚至瑕疵可能就排除了,后来因为反恐、反黑及毒品犯罪等,排除的范围适当调整。所以,排除合理怀疑肯定是要尊重侦查、尊重司法。我国诉讼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确实有很多需要借鉴学习的地方,但有一些案件在许多国家能够定罪,到我们这儿定不了罪的。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以审判为中心,要推进公安执法管理规范。因为公安是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者、发起者,这样一个核心诉讼制度的改革,倒逼我们更规范、更文明执法,应引发我们观念的改变,要理性的看待律师的辩护。昨天全国律师会上,我说让我们的民警一定得认识到律师是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角色,所以对律师的抵触、排斥已是远不符合当前基本的法治要求。证据标准转变,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检察监督。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我们现在已有很多的措施,如所有刑事案件都能够录音录像,要大力强化刑事技术、摆脱口供依赖等。我们现在在全国推一个制度,将来要实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法治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证,统一对案件进行审核,最后统一由法律部门对口检察院,不再是二三十个办案部门标准不一的对检察机关。

孙茂利(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最后,我的观点是,今天的题目叫侦控辩审的关系,其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在法院更多的是强调主审法官的责任。我们的司法制度在努力推进,更科学、更严密的制度设计,尽可能没有冤案。法律的文明和公民意识、法官担当意识,都对法治社会起重要作用,这我的感想。谢谢大家。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谢。当下各种各样的案件非常多,公安也面临着风险和挑战,孙局长提出,他们愿意面对挑战。下面有请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先生做主题发言。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尊重的各位专家、学者,大家上午好!首先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对于大成23年来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大成推动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我表示崇高的敬意。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这样一个背景之下,讨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控辩审关系,确实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去年四中全会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北京市检察机关对此非常关心,也做研究思考,现在在工作当中开始有所体现。结合今天讨论的话题,我想向各位介绍这样几点自己的认识。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一,我认为,这论改革带给检察机关尤其是公诉工作的挑战和机遇是存在的,但更趋于积极意义的是,检察机关应该是带来很好的一个发展机遇。我们应当顺势而为,应当有所作为,因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给检察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压力,特别是对于刑事检察工作,我们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凡是在一线工作的同事,大家都会有这种体会。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一方面庭审的实质化、审判的民主化,会逐步加强。庭审的对抗性增强,法院定案的标准提高,案件由子控到裁判变数在加大。今年从全国范围来看,无罪判决的数量大幅度上升,这块压力是存在。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另一方面,作为指控案件基础、法院定案的侦查证据,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新的形势和标准的需要。侦查取证这项工作,我认为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提高,所谓“一头粗一细”的矛盾,在日益突出。所以,检察机关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和困难越来越多。当然,现在从侦查角度来说,也面临着很多问题,比如说警力不足的问题等。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再有,就是专业化的保障。刑事案件需要有专业化的侦查保障,但大量的案件交由地方派出所来侦查,派出所承担着社会管理这样最基础的工作,大量案件现在实际上由派出所来承担,这些都是问题。所以,我们认为,机遇与挑战并存,具有历史的规律性,机遇也正是蕴含着挑战之中的,以审判为中心就要求进一步发挥庭审的核心作用,庭审的主体是控辩审三方缺一不可。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说,在这种改革下,法官是庭审的主持者,有中心地位,但控方是主要的证据收集者、举证者,公诉人是控方在法庭上的代表,在法庭上也是一方的主角,对于公诉的重要性,必将伴随着庭审的变化,而水涨船高、日益凸显。从这个意义来讲,公诉的发展机遇也有此产生。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客观要求,要进一步理清侦捕诉在审前职能中的作用,构建以公诉为主导的体系,做强刑事指控的大控方,依法完成好、履行好指控犯罪、惩治犯罪的使命。站在控方角度来说,面临这样一种形势,我们必须寻求怎么发展,毕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都是承担着打击犯罪惩治犯罪的职能。这个职履行不好,我们没法向国家社会交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有一个好调整。在刑事指控体系当中,首先要发挥侦查的基础性作用,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当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所以非常重要。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另一方面,侦查的基础作用,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打好基础,案件方能向前推进,否则将不能依法进入下一个程序。进入下一个程序到了法院,也要判无罪,或者最后撤回起诉。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认为,要发挥好审查批捕的关键性作用,它是检察机关除了职务犯罪外,所有案件介入刑事诉讼的开始,是起诉审判的源头,是防止案件待定起诉的关键环节,所以,我们非常重视这个环节发挥职能,要严把这个关口。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要发挥公诉的主导性作用,不是说检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主导,而是要把公诉作为目标,完成公诉任务,作为整个审前程序的最终目的。所以,要有目标的引领,要有公诉的主导性。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要发挥好监督的保障性作用。切实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作用的核心在于,运用各个监督方式督促侦查机关依法侦查、规范侦查,提高侦查取证质量,发挥好基础性、保障性的作用。发挥好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从定量标准到法律适用,从程序运行到实体判断,都应当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意见,体现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方面的保障性作用,这是第二点认识。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要理顺警检关系。从三个方面,一是突出加强配合关系;二是要依法落实制约关系,比如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这就是制约关系。我们现在不批捕率和不起诉率与往年比有很大提升;三是回归监督的属性,理顺监督关系。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四,向审判中心靠拢,强化诉审关系。我们强调一个认识观念,必须更加重视、更加尊重法院的定案标准,更加尊重庭审活动。现在来看,法院定案标准将会越来越严,越来越细,检察机关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必须向这一标准看齐靠拢,这是对审判的尊重,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这个标准的形成过程当中。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以提升审控辩的层次、品质和效果,进而促进庭审的实质华为目标,构建良性互动的诉辩关系。我们要有一个目标,把法庭上、法庭外、庭前的控辩关系层次再提高一些,对控辩双方有很好的效果。控方来讲,当然要指控犯罪,也要防止冤假错案,对于律师辩方提出的意见,要充分考虑尊重;另一方面,作为辩方,通过互动工作,发挥对委托人依法维权的作用。

苗生明(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们从检察机关角度来说,一是互相尊重,昨天全国律师工作会上也都说了。二是保障诉权。三是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根据审查采纳他们的意见,使耐心倾听成为公诉人的品质。四是在法治框架内,加强与律师的合作,我们控辩双方有很多可以合作的地方,比如说刑事和解、认罪协商庭前会议等,很多领域都可以合作,不是完全的对抗关系。这是我的一些粗浅认识,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非常感谢苗检的发言。刚才他提出了自己对控辩关系的认识,确实非常重要。中央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对于律师提出了好的要求,我们法律人有这样一个问题,刑事辩律师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有请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先生发言。

高子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行,大家上午好。首先我真诚的祝贺这次研讨会的举办,因为它恰逢其时。谈到这四种关系,我想到了昨天刚刚结束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孟建柱书记提出的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要构筑新型的良性关系,这新兴的良性关系给了24字方针,就是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我认为,这24字方针,为我们研讨这四种关系是一个方向上的指引,也是原则上的把控。同时,今天这次研讨会,也是在落实了孟书记的24字方针。所以,这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我觉得很有意义。

高子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除此之外,孟书记还提到,今后警官协会、检察官协会、法官协会、律师协会,要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要建立沟通机制。这次会议突出两个主题,第一要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同时要规范律师职业行为,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规范职业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律师协会和律师,二者是并重的,偏颇一方都将导致相关制度失衡。我认为,孟书记提出的方针方向是明确的、举措是得力的,同时孟书记强调律师是和谐稳定的力量,是公平正义的促进力量,所以,我相信这次会议一定会触动这四种关系的构筑,也一定会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高子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大家今天讨论非常热烈,这样一种自由坦诚的气氛,我觉得就为了落实孟书记的讲话精神,建议法律协会成为法律职业联盟会,比如检察官、法官、律师共同成立法律公会,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要参加,我们是平等的公会,在机制层面,我们构建一个平等的关系。在孟书记讲话当中提到了,律师称谓,其中有法治工作者,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的职业,这些定位都符合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高子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所以,借助全国律师工作会的“东风”,通过这次研讨,我相信一定会推动侦控辩审四者关系更加科学、和谐,从而符合立法本意。孟书记也提出“新三难”和“老三难”,中央政法委对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有深度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孟书记还提到,强调要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我认为这一点更重要,“新三难”、“老三难”这些问题得以解决,我们要强调诚信权利,没有诚信权利很难实现。我想,孟书记的讲话精神,对于审判机关平等的对待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是有积极的巨大的推动作用。

高子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我还觉得,这次会议对于确定这样的理念非常重要,就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这是理念问题,都在强调理念转变,事实上理念转变是最大的变化,理念的转变是需要一个过程。很多问题不是立法问题,是执行问题,执行层面理念还没有转变,出现了我们正在关注的“新三难”、“老三难”问题。我认为,更重要的是集中体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意见,能否得到审判机关、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平等的重视。比如说,侦查机关平等的重视辩护的意见和被害人的意见等。这种平等的机制构建,也是我们这次研讨可以探讨的一个方向。

高子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我的体会是,如果我们具备了足够的水准,具备了足够的责任心,具备了相应的承认,我们各司其职,这四种关系就一定是科学的。我说的水准,是理论更高;我说的责任,是敢担当;我说的诚信,是诚实信用。因为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各种权利主体才有可能各尽其则。在本届协会成立之后,有一批新的律师宣誓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也就是说他们见习考核,每一次都会有会长的祝词。

高子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关于侦查控诉审判辩护四者关系,刚才几位通知都谈到了,我有一点补充,作为这四种责任主体,在调取证据、认定事实的时候,如果秉持这样一种观点,适用法律、以法律作为标准来认定事实,调取证据、适用法律以庭审质证、辩论,并且经过这样一个程序,能否成为定案依据,作为唯一的定性的标尺?作为唯一的标尺,在这个基础上,构筑这个关系就有可能,该立案的就立案,不能立的就不能立案。

高子程(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作为公诉机关,不要为了指控而指控,在监督过程中,不要铤而走险,监督目的首先是不要放纵,从重的不能从轻,重判的不能轻判,这才是监督的立法本意。审判定罪量刑要唯法是从,一定要平等的对待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最后我忠诚的祝愿,希望这次研讨会传播知识,大成在今后形成一个氛围,构成一个游戏规则,防范冤假错案实现核心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谢谢大家。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非常感谢高子程先生,他是北京律师界的掌门人,他的发言非常精彩。他提出了六字方针:水准、诚信和责任,也有一些非常好的建议,要建立法律人公会等。今天上午,大家做了非常精彩的发言,感谢你们的支持。

赵运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下面进入到第一单元的第二个环节。

栗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一,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问题。这是我们诉讼结构当中最基本的关系。配合是具有自愿性的,我们的刑诉当中,配合只能具有责任性,补充侦查不能说侦查机关配合检察机关,只是侦查机关应尽的责任,不能讲是配合。制约也是,制约是预先设定好的,不需要在进行运行当中的相互制约,如果讲配合,都是在配合刑诉法的展开。

栗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二,以谁为中心的问题。如果以审判为中心是以证据为中心,以侦查为中心的也是以证据为中心,侦查只是收集证据的过程,法庭不可能成为收集证据的主要战场,侦查的过程负责收集,整个刑诉当中的生产者,法庭只是审查证据,这叫依赖侦查,不管是检察院主导的侦查,还是其他部门警察主导的侦查,都需要依赖侦查的证据收集,这是不可否认的、很正常的现象。

栗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三,证人不出庭的问题。庭审实质化,以审判为中心,要求证人出庭。刑诉法第60条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没说有出庭的义务;刑诉法第187条规定,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证人才可以出庭。意味着证人不出庭,在我们国家是受法律保护的。 实践当中,即使法律规定了,证人能出庭吗?我认为证人出庭不太符合国情。证人出庭机制不是一个激励性机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克扣出庭证人的工资、福利,但法院能控制全国单位不克扣证人的工资吗?

赵运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谢谢栗教授,发言带有批判主义的色彩。下面发言的是从遥远而美丽的青海省过来的贵宾——徐留成庭长。

徐留成(青海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各位老师、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非常感谢主办方邀请我来参加这次会议,我参加这次会议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我是法大的校友。第二个理由主要是主办方大成律师事务所有一个律师是我一个宿舍的同学,为了我们毕业后再次相聚进行学术交流参加这次会议,第三个原因在座的各位很多都是我的领导甚至是直接领导。这次给我一个很好的机会,跟各位领导老师学习交流,非常感谢。

徐留成(青海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段论述,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任务、措施。但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理解众说纷纭。有人说,今后的刑事诉讼主要是看法院的,公安、检察、律师辩护无所谓了。本人想通过对以下六种关系的解读,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理解。

徐留成(青海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一、关于以审判为中心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确保案件质量,防止错案的发生,其目的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我国的独立审判是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审判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的司法即审判,二者的政治基础不同。以审判为中心是依法独立审判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贯彻独立审判。独立审判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独立审判,以审判为中心就没有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徐留成(青海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从外部关系上来看,以审判为中心是司法职能权的一种优化配置,是对司法机关相关关系的科学定位,即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以侦查为中(重)心”的弊端,转向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判为中心。从内部关系上来看,法院应以发挥审判职能,行使司法审判权为中心,去除司法行政权的行政化,削弱院、庭长审批案件、签发裁判文书的权力,并将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相分离。

徐留成(青海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二、关于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关系。有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是审判中心主义,其实不然。审判中心主义是西方国家公认的一条基本刑事司法原则,它是以三权分立制度为背景的。而以审判为中心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它并不颠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与我国国情相符合,必须坚持。侦查、起诉等审前阶段,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和基础,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脱离了侦查、起诉等环节,审判就成了空中楼阁。所以,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排斥侦查、公诉、辩护,相反非常需要。

徐留成(青海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三、关于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的关系。人民法院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必须充分重视庭审的地位和作用。审判工作的重心就在庭审,即必须坚持所谓的庭审中心主义,也就是说审判案件要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审过程和结果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正义,庭审的亲历性、中立性、程序终局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则要求必须坚持庭审中心主义,以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只有这样,才能把审判定位为最后一道防线,形成的裁判才具有权威性。只有这样,人民群众通过庭审才能感到审判的公平和正义!可见,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更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环节。

徐留成(青海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以庭审为中心是审判中心的具体落实,只有以庭审为中心才能真正做到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的中心或核心地位,就是要将庭审作为审判的关键环节,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而要保证这种决定性作用,就要做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法庭看齐。

徐留成(青海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长期以来,个别人主张以侦查为中心,以监督为借口,无视审判,从而形成弱势的审判,这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符,也是违背司法规律的。因此,必须坚持对抗式诉讼模式,即法官居中,控辩平等。审判长要领导法庭、指挥法庭,控辩双方要听从法庭指挥,准确为自己定位,尤其是在诉讼法律关系上,作为执行控诉职能的控方与辩方是平等甚至是对等。刑事庭审程序的安排上,也是把最后陈述这一权利交给了被告方。

徐留成(青海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四、关于以审判为中心与司法责任制的关系。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和关键是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负责制,即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审理者有权有责有地位才能保证以审判为中心,真正实现审判职能。因此,以审判为中心是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司法责任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必然要求。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一方面可以减少甚至杜绝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亦可为错案的认定确立标准。不仅为追究法官责任树立了标准,而且为公安、检察的司法责任制建立了标准。不然,司法责任制就无标杆可言。

徐留成(青海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五、关于以审判为中心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从大众心理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是司法公共信用。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尤其是坚持以公开审判为主要特征的庭审,从外观上、程序上能让老百姓感到公信,能让老百姓亲眼看到审判的全过程,了解案情的全部。不仅能起到普法作用,还能在阳光下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司法的公开公正,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因此,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必须贯彻落实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徐留成(青海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六、关于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监督的关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排斥检察监督,在检察监督下更能很好地发挥审判职能,尤其是公开的庭审,更有利于检察监督,但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一定要考虑到审判的地位和作用,尊重审判,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性监督,无论是检察建议还是抗诉、支持公诉都是如此。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的情形出现以后,才能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实施监督行为。在庭审过程中,尤其在法庭上,不能借口法律监督而影响庭审进行。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在庭审后提出,而且还要向检察长报告后才能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

徐留成(青海省高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刚才我通过这六种关系谈谈以审判为中心这个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赵运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谢谢徐庭长。下面欢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于同志先生发言,欢迎。

于同志(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上午好。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谈以审判为中心,确实很忐忑,我谈一下个人的感受。今天这个主题是,转型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构造,所谓转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提出,我们正在建设这种制度。首先说一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认识,从法院角度讲有三个方面要把握,第一,就是要立足于整个刑事诉讼的程序,比如立案侦查、起诉,要围绕审判。所谓围绕审判怎么理解,至少两方面,一是要充分发挥审判案件的最终决定权,这点毫无疑义。二是要充分发挥审判对其他诉讼活动的引导或传导辐射作用。

于同志(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第二,要突出庭审在审判中的关键地位,这是立足于审判的意见,审判的活动形式在实践中是多种的,以审判为中心显然只能有一种就是庭审,要发挥庭审的关键性作用,尤其是庭审实质化。

于同志(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第三,要突出一审的重心地位,一审离案发的时间最短,而且一审涵盖的信息量最全面、最丰富,是整个审判程序的基础。所以说不可以不重要,不可能不强调,所以说我们在探讨以审判为中心大命题的时候一审的重要性。

于同志(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我们是怎么建设这个制度?第一是观点层面,第二是现实考虑,第三是长远打算。观点层面,我想还是要围绕公正司法的主线,增强司法理念的共识。我们更多还考虑司法公正最大限度的防止冤假错案。所以说,司法公正这个命题之下,我们首先要观念共识,有很多理念可以强调,贯彻到整个诉讼过程,在侦查、起诉、辩护都应该有这种理念。

于同志(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第二个层面,就是现实考虑。目前围绕以审查为中心,需要做三个工作,要围绕审判为中心推动侦查起诉辩护审判适用统一的司法标准。依法规定标准是统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实践中确实存在各个机关对标准的掌握理解不同,所以导致一些没有达到法律定量标准的案件流入到审判,导致最后冤假错案。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于同志(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要围绕庭审这个关键,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庭审的实质化。这方面工作要求很高,概括讲无非是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职能的强化,对控方来说,我们做好几个工作,一审审理的重大命案在审判环节,70%的案件在审判环节做进一步的工作,所以,我们提以审判为中心这个工作,对于审前的活动要求更高了,这是控讼的强化。对于辩护来说,最重要是让更多辩护人享受优质的辩护服务。30%的被告人拥有被告人辩护权,绝大多数案件是没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我们刑事诉讼辩护水平不是很高,所以这项工作确实要加强。

于同志(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我个人非常赞成,辩护律师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赖的力量。这次全国律师大会把律师提到更高的层次认识,这是非常好的开始,以审判为中心贯彻落实与否,我想一个关键点就是我们的辩护机构能不能得到强化。

于同志(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现在有人说,法庭不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实际不是这样,我个人感觉是对律师的意见是非常重视的,特别是一些重大复杂案件、有争议的案件,在审判环节也许在法庭上过了,最后会反复研究。所以,我们讲的辩护怎么做好,很关键要写好辩护词,要写出有水准的辩护词,这是很重要的。

于同志(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对法审判工作有四方面工作,第一要改革庭前会议制度,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完善审前程序。第二要切实贯彻庭审实质化,这是一项大工作。第三高度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而且尽可能要当庭排除。第四要落实审判前制度。这四方面工作从庭审实质华角度法院要重点做的。

于同志(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第三,要围绕一审为中心,有几项工作,一是推动优秀司法资源向审判一线倾注,这次改革能不能做到这点,是判断我们改革成败与否的指标;二是要做好审前工作,在事实认定上的作用发挥出来;三是充分尊重一审对法院事实的认定权。二审对事实的审查重点把握一审对证据规则的适用,可能对于一些事实认定细节,我们有一些出入,但如果一审对证据规则运用没有问题,这是我们现实考虑需要做的工作。

于同志(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从长远考虑要进一步推动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我们还要重新思考公检法几家,在大的框架中的定位,还要进一步思考我们的配合不是很好,资源也不好,这是现实问题,所以我们要重新定位关系,有几项制度探讨,这是长远考虑。

于同志(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第一项,我们司法立法制度要从长远考虑;第二检察引导和监督侦查制度,有制约关系、监督关系和引导关系,监督不同于引导,引导是引导侦查的标准向起诉靠拢,是发挥审判对审前引导起诉,起诉自然要引导侦查。第三程序性违法的就地制裁,可以提出申诉控告,这个制度还是有不少可完善之处,第一周密性不够,第二发条不好,下一步思想还是要往司法审查的角度考虑,毕竟司法的效果非常好。

于同志(北京市高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最后一个制度,就是公诉审查制度。这个制度是,案件经检察终结,法院再开庭之前,有一个审查程序开不开,这个制度有些国家都有。一个案件审判起动是很重大的事情,影响很大,所以审判的启动要很严肃、严谨。很多国家都要对他进行过滤。这个制度是有弊端的,但并不是说一无是处。所以,制度设计层面要利弊衡量。制度的风险成本非常高,在工作司法的大背景下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角度,确实需要重新考虑制度的设计,以上是我的个人体会。谢谢大家。

赵运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于庭长讲的太好了,我也非常赞成。下面请我们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徐平先生发表高见。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我的主题是改善控辩审关系,律师能做什么?有律师视角的片面性在里面,说的不当之处,请各位老师和嘉宾能够包含。控辩审三方的工作,在诉讼规则的规范之下,审理就是在控辩双方的权利对抗当中,查明一个案件的事实,适应法律,最后实现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之下,我认为,控辩审关系的应有状态,其实就是控辩平等、居中裁判。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我们先了解一下控辩审关系的现状,检察官和法官之间存在着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比如庭审前,检察官和法官都会沟通,在一定程度上,检察官的举证提纲包括公诉意见,都是已经拷贝到了法官的电脑里。庭审中法官肯定要照顾到检察官的情绪,尽可能按照检察官的准备办案,协助检察官把所有的程序走完,如需要补充侦查甚至可能要撤回案件重新起诉,这种要求法院一般会照顾到。法官要充分照顾到检察院的尊严,刚才已经提到了不会轻易判处无罪。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第二,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对立倾向严重。其实,这种对立本身是正常的,如果他们是围绕着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讨论,是没有问题的。但很多基层检察官认为,自己处在惩罚犯罪、实现正义的第一线,律师认为是并不关心惩罚犯罪,认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商业化状态。手段无非是给案件找毛病,在无关紧要的细节上,会认为你大惊小怪,有时候是表现给当事人看的,其实,这种说法是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的。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站在律师角度会认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就是维护整个社会公民的权利。律师维护权利的方法,是否定弱化公诉方指定的东西,不能做到正确充分的证明标准,不仅对个案被告人有利,同时也是整个社会一般的公民遭到侵害。律师还会认为,检察官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代表侦查机关、审查起诉部门,还代表其他批捕部门,在这种情况,如果案件出现逆转,就可能在前面所有阶段都要进行责任追查,都会涉及到个人得职业前途问题,一旦涉及到个人利益很明显就往往使检察官把案件办成定罪的冲动。这是一种状态。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还是一种状态,当律师提出对案件的质疑挑战性的证据时,检察机关就会本能想到律师是不是做了伪证,甚至有可能会做出一些调查。大家知道有一个刑法条款在里面,这种做法律师很紧张,律师就是抱团取暖的做法,这种现象都是大量存在的。关键原因就导致律师和检察官之间职业上对抗转向相互轻视的程度。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第三,法官和律师之间居高临下的驾驭关系。法官开庭前对案子都是有了解的,跟检察官一般情况下会有沟通,也会形成自己的意见,就变成了法官庭审驾驭就是在驾驭辩护律师,这种驾驭更多的体现在对律师发言的限制上。在二三线城市这种情况特别明显,因为当地的法官对外来的律师有一种不礼貌,对于本地的律师那种轻视已经到了近乎侮辱的地步。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我们也会看到,在审判过程当中,律师发言或者问话过程当中,检察官往往会打断,说你问的问题和案子无关,或者是诱导性法官,所以律师思路会断掉。法庭辩证的时候会说时间不够了,大家控制时间,你们把意见写成辩护词就可以了,站在律师角度看,这样一个庭审除了把开庭,结束庭审没有其他目的只是在走程序,这是律师视角看到的现象。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长期以来公检法的长期配合,从打击犯罪的正确性角度来看,法院检察院公安侦查部门都是体制内的隔壁家的兄弟,有天然的亲和性,这是一种关系。还有,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真正贯彻。开庭之前,少有法官会以相对中立的态度看案子,会倾向于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是有可能成立的,甚至是有意无意的本能的为检察官进一步补强在程序上做一些帮助,比如延长审限,允许他重新起诉,甚至有时候允许把应该合并的案子拆开案子来审理。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我注意到一个问题,律师热衷于作无罪辩护,我们很少听到法官倾向于他办的案子是无罪的。最后还请示汇报,这就是独立审判原则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我们总结几个所谓原因,核心原因是不能独立审判。其实,控辩审三角制度的核心,也是在于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大众能够相信法官能够独立裁判,但一旦这种信任出现障碍,其实不可能谈上良好的控辩审关系,这个原因相对更重要。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律师能怎么办?我们可以呼吁改变控辩审的关系,建立一些理想化的制度。我们律师的工作更多的是在个案当中改善控辩审关系,律师应该在个案当中去操作和努力,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关系,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我们的目的是定在这里,而不是空泛的良好社会架构。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我们需要一种良性的人际关系,第一尊重司法官员,律师要表达出律师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首先表达要善意,通过尊重司法官员包括检察官、法官体现出来。这种尊重司法官员不是权宜之计,因为律师是法律的信仰者,无论我们面对的现实是什么,只要没有离开律师行业,我们唯一能做得就是,只能相信公平辩论能够解决诉讼,这就是法律人的信仰,通过公平辩论来解决问题。对司法官员保持尊重,就是对法律信仰的体现。这种尊重也表现在我们也要相信司法官员,走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相信司法官员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也是他们和我们一样的追求,要有这种信任。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我们认为,定位自己为司法官员帮助者的地位,为了使律师主张更好被法官所接受,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我们要有谦卑的姿态,这种帮助者的形式,更多体现在整理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梳理出他不构成犯罪的齐备东西。在全国范围内检索同类型案例,这样的案例对我们的案件一定会有帮助。要重视书面意见的表达,中国的法官其实是要事后详细阅读书面文件,所以要注意书面意见的表达,不仅仅指辩护意见,包括重要的证据意见,比如书面报告、证人证言等等。只要你敢提交,我相信,法官都会认真看。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或者说,把证据之间的矛盾用表格表示出来,把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一一列明出来,律师这样做肯定是有帮助的。在专业性问题上做深入的研究。比如,食品药品犯罪、证券类犯罪、金融类犯罪、计算机类犯罪、互联网类犯罪,这类问题我们要细心研究。律师办案比法官办案要少很多,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去研究这些问题,了解这些情况。还包括新方法技术的引入,比如优秀的前瞻性律师,用三维动画来还原现场,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为司法官员提供帮助,在市场办案过程当中能够为改善控辩审关系做出最现实的努力。

徐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我们坦率说,无论我们怎样努力,在这种大环境慢慢改善当中,控辩审三方当中,最薄弱的依然是辩护律师,这是我们这个时代律师的宿命,我们也应该谦卑的接受这个宿命,但是我们绝不气馁用自己强大的专业力量去抗衡,我们相信真正的控辩平等居中裁判优良的架构,职业共同体在个案当中努力慢慢实现。

赵运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谢谢徐律师,展示了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对于司法现状的思考,还有自己所做出的一些建议性的解决方案。我觉得非常贴合中国的刑事司法现状,也非常适合我们刑事辩诉律师参照。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各位专家、学者、领导,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首先祝贺我们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可以说这个研讨会是真正贯彻落实全国律师工作会的研讨。现在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樊崇义老师给我们发言。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问题,最近我参加了好多会议,发现还有一些争论,但是有五个观点充分达成共识。就目前阶段来说,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已经在各种会议上达成了共识,至于大家以后怎么做,体制上怎么改革,制度上怎么改革,还是第二个阶段的问题。很多新东西我们要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步贯彻实施,比如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法院要不要介入。贯彻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大家要分清近期规划、远期规划,凡是涉及到人身权利、财产权的事情,如何贯彻以审判为中心。今天上午有人说,律师值班制度问题,都属于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思考的问题。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二个观点,特别是全国律师会议开了以后,我个人的体会讲给大家,包括习近平总书记明确了律师的地位,也包括孟建柱书记“24字”方针。现在为什么要改革?文件也写了,为什么还落实不了?涉及到关键问题,如司法人员方法论和世界观问题,诉讼结构的理解。对诉讼结构的理解,希望同志们要按照司法规律,要以发展的观点看诉讼结构,愿意这么改也得这边改,不愿意这么改变也许得这么改。司法的发展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司法与事实不分,第二个阶段控申分离,地三个阶段控辩审分离形成了目前所说的法官居中结构,这个结构是历史的必然,规律不可抗,这已经形成了历史。希望同志们讨论结构问题,要按照司法规律和历史发展的大势来理解今天会议的主题。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三个观点,当前一个重大问题是,刑事诉讼的转型如何从控制犯罪型,转向法律正当陈述型?大家有一个共同认识就是,中国的刑事诉讼要求,既要打击犯罪,又要遵守法律程序,这个认识不转型,孟书记的“24个字”方针怎么实现?我们需要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根本的转型,今后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就要坚持以法律正当程序为指导理念、指导思想,这种新型的诉辩关系才能有一个牢靠的基础。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四个观点,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律师辩护制度是人类历史上一个进步的制度,来明确律师的地位,总书记也讲了,是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重要力量,律师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今天我们会上反复在说这个观点,社科院的研讨会和律师研讨会,我明确讲了人观点,律师是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的主力军,包括公检法,推进法治社会的进步,法律服务要全覆盖,法治宣传、调节社会矛盾、刑事诉讼、律师的待遇等等,律师应该是一个主力军,要放到一个主力军的地位,才能体现出他的作用,才能体现出他是一个重要的力量,不可或缺的力量,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律师所处的地位。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现在律师代理率不高,所以,我认为任重而道远。我们要从律师的地位来讲,它是一个依靠的力量,重要的力量,可以信赖的力量,是一支主力军。二要坚决,三要有所作为,希望同志们要坚信律师制度是一个今后的制度在法治国家建设当中是一个主力军的地位,如果公检法都形成这么一个共识,我想这个问题就好办了。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再重复一下,解决当前诉辩关系、诉审关系、辩审关系非常重要的基本立场,如果把你看作是体制外与体制内要互相配合,这种做法都是和基本的诉讼原理相违背的。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五个观点,关于刑事诉讼的构造,我们要坚持控辩审三种职能,法官居中,律检平等这样一个基本的格局和理念,用这个标准来衡量你所经办的每一个案件,来检验全力保障是不是到位来,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国家的正确地位当中,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律师代表的实权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在法庭上,在诉讼法律关系上,法官居中诉辩平等,我讲的是这种诉讼关系的平等。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这几点基本观点,一个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问题,一个用历史发展的眼光看构造问题,一个是律师定位问题,一个是近代和现代的标准问题,大家抓住这些问题来理解新型的侦诉关系、诉辩关系、侦监关系、诉辩关系。有人说,这将是一场革命,在新时期真正实现这种关系,特别是律师会上的“24个字”关系,要把这几大问题解决,这个关系就好办了。最后要把这些东西形成一种公众的文化,形成律师文化,律师文化也是个特定概念,要把这些东西从中央到地方达成共识,开创一个新局面。谢谢各位。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谢谢樊老师。樊老师论到了几种关系,既是对上午发言的总结,更是对下午发言的一个精采导向,当然对我们在座的各位来讲,今天我们讨论的就是这几种关系。在诉讼构造当中如何解决这个关系,如果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不仅仅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议精神,也是一种法治理念。接下来首先有请第一位北京市检察院王新环主任。

王新环(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非常感谢大成所和中国政法大学的邀请,会上见到了好多老朋友和尊重的老师和同行。以审判为中心,对未来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提出的问题,我今天讨论的问题是微观的,现在到底离以审判为中心距离还有多远,我们不可能在理性上过多的去考虑,所以,今天讨论的问题就是比较微观,通过这个微观的问题,谈一些观点。我们现有的法律文本没有规定,以审判为中心也没有规定直接沿袭原则。

王新环(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下边我们讨论一下,关于警察的特殊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检察官现在能知道多少。其实法官也面临这个问题,现在应该说,复杂而庞大的通讯及网络覆盖,构成了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带来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特殊侦查手段,可能对言论自由产生的影响,似乎并没有引起广泛的担忧和足够的重视。

王新环(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其实刚才樊老师在评价同志庭长说法官令状,更能说明问题的其实有一个非常好的表述,就是司法最终处理原则,司法最终处理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庭审的实质化,更重要的,法官要对前面的侦查行为,包括一些审查起诉,检察官的重要诉讼行为,要进行程序上的控制。

王新环(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我曾经在美国大学里学习四个月,对这个问题有比较多的案例收集,他们更强调向来需要法庭命令,改革现行法律,法律能够赶上现代通讯科技的进展,政府小心翼翼的宣纸更新法治,现有权利能够适应新的科技环境,可是科技公司仍然群起而攻之,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一般情况下只要申请法官就许可。

王新环(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科技发展给犯罪提供了一种极大的便利,对侦查犯罪来说提出更大的挑战,这时候,这些线人监听电话常常查获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组织等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当下,中国毒品案的侦破几乎离不开这些手段的应用。但是这种差按手段需要保密,侦查卷宗中只存在记录,线人对被告人钓鱼行动中,侦查秘密进行被法律所认可。辩护人律师很难有效防止控方的预防。

王新环(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我自己的观点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犯罪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有关采取特殊侦查手段包括技侦决定等信息不随卷宗移送。事后我们通过卷宗了解有关信息后,可以采取庭外的了解,即便这样,有时候也不行,律师也是这样,问题是什么呢?我个人认为不是。法官定罪的证据,律师检察官、法官都要明白一个简单道理,就是我造成了指控,还不知道自己在什么情况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所以,我们现在确实存在一种情况,国家经济巨大发展,现代网络巨大发展,我们侦查却滞后,这些问题也带有行业性质。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谢谢王新环处长。我们下午的安排有新调整,增加了一位,现在我们有请来自公安部法制局的朱希处长。

朱希(公安部法制局处长)公安机关内部的流程或者机制,大家都觉得很神秘,也觉得不了解,主办方给我一个机会,让我给大家能够分享一下。结合今天的主题,我谈一下公安部法制局对侦辩关系的基本观点,和我们保障职业律师权力的下一步想法和措施,希望能够给大家分享。

朱希(公安部法制局处长)公安部法制局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部门,大家可能有所了解。包括内部的执法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机制和体制,再一个是办案信息化建设,这些让我们的办案系统更加透明开放,对执法环节更加进行全方位监督,通过这几方面希望逐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的水平。

朱希(公安部法制局处长)在执法规范建设里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是其中一项主要内容。为什么要在这个职业规范建设中保障律师权利?我们认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的直接维护者,同时也是执法活动的监督者,从工作层面或从方法论角度,也是发现冤假错案的捷径。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和律师,有一点像两个一起打铁的伙伴关系,这个案子就是一块铁,两个人同时砸,是一个不断的交错,把案子不断完善,把犯罪人定罪,或者最终抓到真正的犯罪的过程。

朱希(公安部法制局处长)从我们工作措施来说,下一步想研究起草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规范,希望对律师的申诉控告权、会见权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措施和内部的工作机制,能够更加有效的保障律师的权利,这是一个方面的工作。

朱希(公安部法制局处长)第二个方面,关于工作机制,会见预约制度看守所现在都在推,实践当中有些问题,现在有些地方的看守所有了预约平台之后,律师不约就不见了,但是我们公安部已经明确下发了通过,律师不预约也一样可以会见,公安部已经纠正了一些地方的做法,大家在实践中如果还碰到这个做法可以直接提出说共公安部已经下发通知了。

朱希(公安部法制局处长)我们在内部司法管理推“两统一”的工作机制,案件统一审核,由法治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就是整个刑事案件法制部门审核之后,由法制部门归口移交给检察院的案管部门,这是内部的审核归口,从我们执法管理角度,我觉得,更有效提高执法质量。从审核过程中,会把保障律师权益职业情况作为案件审核的重要内容,通过整合部门的归口,我们可以大件一个跟律师沟通的平台更有效,在上次开座谈会的时候,有些律师也提到过,公安机关现在办案律师很难找到一个可以沟通的平台,我们觉得下一步我们会思考,由法制部门跟律师建立一个平台和窗口,更加有效来沟通,保护律师权利。

朱希(公安部法制局处长)第三,在工作机制方面,能够畅通跟律师的沟通渠道,现在从整体角度,跟司法行政部门跟律协、跟律师代表能够建立一个长期的联系机制,定期听取一些建议,能够有效改善我们工作。个案的律师跟公安机关的沟通平台怎么搭建,我们现在也在思考这个问题,因为很多律师都在反映,不能有效保护他的知情权问题,我们现在正在研究哪个部门跟律师直接沟通,跟办案部门相对独立会不会更好,如果相对独立,可能对案件情况不太了解,我们现在还在继续研究。我们整体想法是,从对律师职业权力的保障,构建一个更加良性互动、更加开放、更加平等的检查和律师之间的关系。谢谢大家。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谢谢朱希处长,接下来我们有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的徐洪祥先生发言。

许洪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感谢主持人和主办方给我发言的机会。今天来到之后,我发现,之前作为职务犯罪侦察员,有许多律师在场。我表达一下个人对以审判为中心的看法和意见。

许洪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我觉得并不是对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现行刑事诉讼活动中践行的真素判三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制度的否定。也不是对我国流水线型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否定,而是要强化侦查、公诉机关办案人员对庭审的重视,提高侦查、公诉机关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使进入庭审的案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审判顺利进行。

许洪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一、从侦查的角度理解和把握审判中心的内涵。有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西方司法令状主义在中国的胜利,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要接受审判机关的领导,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所有刑事诉讼活动都由法院主导,听命于法院。这是错误的,司法令状主义指的是在对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进行强制性处分司法行为时,关于该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必要性、比例性问题。必须由法院或者法官进行判断并签署出具法律文书;当执行该强制性司法行为时,原则上必须向司法行为相对人出事该法律文书,必要时还要向非相关人的相关人员出示。

许洪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刑事司法令状主义的理论基础包括政党程序理论、人权保障原理、司法中级裁判的现代法治原则以及权利必须受到制约原理。确立并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的国家既有普遍法系国家也有大陆法系国家。在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的国家,法院和法官原则上对刑事强制处分具有决定权,毫无疑问处于刑事诉讼的中心。但这些国家确立和实行的司法令状主义与我国的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是完全不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极管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则、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第一审判中心是以证据为中心,而不是以法院为中心;第二审判中心是以庭审为中心,而不是以法官为中心。

许洪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毫无疑问,为保障法律审查程序合法进行,法庭能够公正而有效地审理案件,合议庭有权利对庭审作出适当的安排,对庭审中出现的程序和尸体问题作出处理,在庭审中处于中心地位。为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上的中心地位,审理法官应当具有指挥庭审的权利,包括诉讼许可和禁止权、程序异议裁决权,庭审引导权和高知权、证据调查指挥权、诉讼进程控制权、庭审秩序维持权。但法官的指挥庭审的权利也不是绝对和不受监督制约的,主审法官的审判行为也要接受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方面的监督。

许洪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二、审判中心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第一是对收集、固定证据的影响,第二对强制措施的影响,第三将会有更强的侦查对抗。第四侦查活动将适度公开。

许洪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我的几点思考,第一实现公正结合的侦查工作模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扭转落后的侦查理念,适应刑事发展,加快实现从“由供到郑”到“由郑到供以郑促供、供郑结合的模式转变。以往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贿赂案件,这也是导致非法询问的根本所在。只有在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重要证人的证言后,才围绕这些言词证据开展外围调查工作,甚至为了达到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的一致性,只调取与供述和证言一致的证据,而忽略不一致甚至矛盾的证据,这样往往导致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认定事实与客观的真是情况存在差距甚至完全相反。

许洪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完全的由证到供是一种理想化的侦查思维模式,认为只有获取全部的客观证据后,然后以此为基础,获取口供等言词证据。这种愿望是好的,但是与贿赂案件的客观证据缺乏尤其是直接客观证据少的特点相左的。所以我们应当转变过去的思维定时,认为办理案件要么是由供到郑要么是由郑到供的单一侦查模式思维,而应当因素案而异,从有利于侦破案件角度适时适度灵活运用供郑结合的侦查思维,才能更好地收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为审判做好准备。

许洪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第二提高技术侦查手段,实现“信息引导侦查”。这是由更强的侦辩对抗性和犯罪利用资源趋向信息化、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引起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摆脱严重依赖口供、证人证言、书证“老三样”的传统思维定时,充分利用物质信息转移原理,创新取郑思路和取郑渠道,注重收集再生证据和简介证据,增强庭审中审判人员的内心确认。不可否认,口供、证人证言、书郑在证明职务犯罪案件事实中的基础作用,但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侦查人员要与时俱进,适应职务犯罪新特点和科技发展新现象。

许洪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首先侦查人员要会通过高度共享的情报信息网络平台和各类信息苦收集各类信息。其次侦查人员要分析获得的海量信息,通过梳理发现对侦破案件有价值的信息,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最大效用。最后,侦查人员要利用互联网和短信、微信、微博、QQ等聊天工具发现线索,获得简介证据和再生证据。要突破单一的现实空间,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的技术优势,结合现实和虚拟空间,开展专门性调查工作。

许洪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第三树立科学的“三观”,明确侦查的地位和作用。要树立科学的“立案观”,强制措施观和结案观。首先,要准确把握立案条件,明确立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一些侦查人员存在先破后立、不破不立、人为地拔高立案条件的错误观念,一些地方存在车按即错案的错误考核体系。

许洪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侦查人员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就可以立案,然后试试侦查措施,及时收集证明犯罪事实的依据,而不必等到案件证据达到符合侦查终结甚至判决要求。其次,要明确强制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作用,做到撤职犯罪预尊重保障人权并重。适用强制措施要遵循比例原则,规范强制措施的适合永远,完善强制措施适用的层次体系,做到区别对待。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刚才我们听到两位检察官一位警官的介绍,我们下午第二单元讨论的侦辩关系相当于控辩关系。下面有两位辩方发言律师,首先有请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女士。

常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尊敬的樊老师和各位嘉宾,各位学者、同仁,大家下午好,首先非常感谢大会的主办方邀请,给我今天这样一个机会。我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是关于侦辩关系的一个构建问题,我的发言想从三方面来谈个人得观点,第一我想谈一下我们理想状态下侦辩关系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第二实践当中到底现在侦辩关系是什么关系,最后要谈的是如何构建合理的侦辩关系,因为时间关系我不能太多的展开,就谈一些观点。

常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先关于侦辩关系仍然状态之下就是理想状态之下的关系,我总结有12个字,平等对抗、彼此尊重和相互监督的关系。首先,平等对抗,对抗肯定是一种天然的,作为侦查机关和作为辩护律师,从他的职责定位上必然是有对抗性,侦查机关是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去侦破案件,作为辩护律师肯定是从保障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对抗显然从职责分工上是必然的。

常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从诉讼构造上是一种平等基础上的对抗,诉讼构造其实侦查一方和审查起诉一方都统称为控方,它应该处在三角结构的辩方平等的位置,这种对抗应该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对抗,才能够形成合理的对抗。彼此尊重,就是大家要把它理解为法律职业的共同体,作为侦查一方对于律师的工作有一个理解,律师是来跟侦查机关作为交通和沟通不是来找茬的,他的工作职责决定他必须提出观点都是围绕当事人的角度提的,有职业特定的原因造成了他提出的观点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律师肯定也会相对客观的看一个问题,这应该是大家相互尊重的,我们作为辩护人来讲只是工作而已,只是大家分工职责不同,观点会有差别。

常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作为平等对抗的双方,通过相互的监督来规制双方的行为,辩护人发现侦查人员的行为当中是否存在违法,作为侦查方同样对辩护人在侦查过程当中的行为,其实上午我们律协高会长也提到,孟书记所提到的关于建立司法人员和律师的新型关系当中的24字,有一些东西也适用我们侦辩关系的理想状态的构建。

常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二个问题,我谈一谈实然状态下侦辩关系存在哪些问题。我们侦辩关系现在应该是对抗、过渡甚至发展成一种敌对的关系,但是平等还存在不足。我简单举两个方面的表现,第一方面的表现,新的刑诉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没有得到落实和保障。法律赋予辩护人的权利其实是在基层当中没有得到落实,虽然我们也听了前面几位领导说的改革和出发点都是好的,其实落实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常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二方面表现,侦辩关系不是平等的,法律还赋予了侦查机关特殊的权利,因为如果是平等的话,双方的诉求应当是通过第三方来裁决,显然现在不是。比如说,三类案件的会见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侦查机关基本上是会见不到的。所以,这样的一些赋予我们对手的一些权利,其实就使得对抗不平等的基础。

常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对于调查取证权也是一个问题,公安机关的技侦,我在江西机关办理的一个案件,警察渎职犯罪的案件,我想调取警察的通话记录来证实他不在场的证据,移动公司说只有侦查部门才能调取。公诉方就认为,我们所说的不予理睬对于这样一些案件,律师没有调查权,法律赋予了我们调查权,但实际上我们是调查不到的。从这些表现上,都能够反映出侦辩关系不平等的对抗,现在出现这样一种问题,律师和办案人员之间会产生更多的矛盾,相互缺乏沟通会更多不理解,就会产生对抗甚至是敌对的情绪。

常铮(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第三,怎么构建从实然到仍然的状态,比如理念的部改变等,我想谈的是要抓住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我们除了强调庭审实质化、证据裁判员,还有一个是程序正当化的问题。还有一个是侦查阶段判死刑的案件,可以在侦查案件有法律援助,这时候到了法庭侦查机关证据怎么样去适用,以庭审为衷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中,还有程序正当化的审查问题,如何构建合理的侦辩关系是比较好的渠道,或者是关键的一个突破口。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谢谢常铮律师,她说的合理状态靠改革,靠以审判为中心,这个改革也许可能能够帮助律师在目前控辩不平等的现实状态下实现一个合理状态。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下面有请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许昔龙律师。

许昔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大家下午好,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我个人理解,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所享有三大权利,第一,一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以后,作为辩护人他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权利,这是以前从所未有过的权利;另外在审查逮捕的时候,律师可以提出辩护权利;还一个是被逮捕以后,律师也可以向检察院的相关部门提出,有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权利,我认为有三大权利。

许昔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侦查侦辩关系,50万元以上的受贿案件,基本上只有侦没有辩,因为连会见都会见不了,所以,我觉得谈不上辩护,因为辩护要了解案情。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问题?公安局侦查机关为什么可以拒绝辩护律师去介入,可能就跟目前的庭审基本上是侦查卷宗的重复,摘录式的宣读,没有证人出庭等等,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会不会倒逼公安局在重视律师的权利,把律师视为朋友,我们从不同的立场不同的角色提出不同的问题,共同的目标是指向了这个案件走向一个公正的比较好的处理结果。所以,我认为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没看到,但是司法改革成与败,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律师的辩护权能不能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司法改革的成败。谢谢大家。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谢谢许律师。这次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告诉大家的就是合理状态很快就会到来,我们看看接下来下一位律师对我们合理状态给予了什么样的期望。下面有请许兰亭教授。

许兰亭(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尊敬的樊老师,各位朋友、同行,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主题是以审判为中心,侦辩关系各种关系等等,刚才大家也多次提到最近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我也参加了,整整开了两天,政法委书记、公检法司第一把手都来了,各省也都来了,确实很重视,后来分组讨论的时候,有人高度赞美这次会议影响重大、意义深远,还有人说是律师的春天,律师工作历史上是里程碑的意义等,溢美之词很多,当时在讨论时,有的律师也调侃,春风以前也刮过,这次又来了,以后还有没有春风,是一年一度还是几年一度,就是大家很担忧,关键在于能不能落实,不落实规定在多也没有用。

许兰亭(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如果不落实怎么办,有没有追责,有没有制裁,对我们来说缺的就是落实和制裁,因为规定很多,说起来很漂亮,但是在实践当中贯彻不下去,没有制裁、追究、反思,就没有什么用,这些东西在律师法、刑诉法都多次提到过就是没有执行,比如刑讯逼供等等都多次提过,还是落实贯彻的问题。这次会议也到“新三难”、“老三难”问题,文件当中也提到律师队伍当中的问题,死磕、闹庭等等。在分组讨论中也是直言不讳的,都是一分为二、一视同仁,舆论监督影响也很大,就出现了舆论审判,不搞舆论审判也可以,都平等一视同仁都不能搞。所以很多律师还是敢发言的,有些官员讲话虚话很多,我们提的都是现实问题,希望这次会议口号都能落实到实处。

许兰亭(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我们今天讲的是以审判为中心其中涉及到几方面关系,刚才几位发言我也认真听了,许昔龙讲的对樊老师以审判为中心的解读进行了进一步解读,提出司法最终处理原则或者叫司法程序控制,包括对人身自由、保障、对住宅保障对隐私权的保障,进一步解读了什么叫以审判为中心和以司法为中心。朱希处长介绍了一些公安部门即将规定的或者已经规定的保障律师职业权德具体措施,要畅通沟通渠道,徐洪祥讲的是审判为中心也是理解问题,他强调审判为中心是以证据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并不是以某一个法官为中心,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是非常特殊的,甚至比法院还要厉害,它可以监督法院。

许兰亭(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还有几位律师讲到实践当中的问题,他们是奋战在第一线的,我也是办理过一些刑事案件也了解实际,对实际问题也感同身受,包括常铮讲到的实践问题,对抗过渡、平等不足,依然、使然的问题,确实是这样的,实践当中问题还是很多的。侦辩关系实际上一是控辩关系,侦控是一体的,很多冤假错案都是产生于侦查机关。我在办理案件当中,都跟当事人强调,审查起诉环节非常重要,一旦起诉了,一定要把功夫在审查起诉阶段下足。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是最好的,即便起诉了罪名减少了、涉案金额、涉案事实减少了,到法院阶段也好办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全面的抗辩,全面出击,有什么观点都提出来,一旦案件出了检察院,到了法院,我们该认罪就认罪,该争取好态度就争取好态度。

许兰亭(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这是以审判为中心带来的积极也好,或者是消极后果也好,如果以后长期坚持下去,我相信法官会履行自己的职责会敢拍板、敢断案。侦辩关系跟控辩关系是一回事儿,所以有什么问题在侦查阶段解决就可以。作为律师,作为各方面公检法的领导专家都需要规范侦查行为,把侦查阶段的工作做好,不要搞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等,为了审判顺利进行,为了公正结果打好基础。

李海伟(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谢谢许兰亭律师。各位,非常容幸作为下一个环节的主持人,站在主持台上压力非常大。

李海伟(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下一位有请最高人民检查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先生发言。

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尊敬的樊老师,尊敬的各位专家、老师、同仁,很高兴参加研讨会。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在检察系统包括整个政法系统,讨论非常热烈,特别是樊老师给我们几次讲课,今天这个环节说是控辩关系,上一个环节侦辩关系,大面讲也是控辩关系,我作为公诉人的代表,谈一些自己的认识。

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在律师权益的保障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但是新刑诉法实行两年多,四中全会为什么又再次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尽管里面没有直接点到,完善我们诉辩关系和控辩关系,但实际上隐性的包括了这三关系。修改刑诉法实行两年来,在诉辩关系方面有很大的改善,比如说这次律师工作会议上,也谈到检察机关专门设置了案管部门,在律师接待包括律师约见方面,有非常大的进步,我们各位律师如果有时间,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苏州提出“三个一分钟”,这是做的比较好的。比如说听取律师意见,检察机关在主动性方面还有不少问题,如听了意见之后,有的重视不够,有的也不予以及时回应,到底律师提的意见有什么看法,同不同意、采纳不采纳,没有回应,这些都是高检院正在解决的问题。

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从公诉人和律师的关系来讲,涉及到诉辩非理性对抗问题,除了舆论的审判之外,非理性的对抗也非常多,有人甚至搞人身攻击,不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象,中央四中全会再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包括中央下决心专门召开全国律师会议,也注意到了实践当中取得的成果,也注意到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我们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我们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对完善诉辩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继修改刑诉法之后又提出的新要求。

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涉及到侦查、检察、审判、辩护几家,从中央来讲,也非常重视,目前这项改革也在有条不紊的推进,包括高检、高法、公安部作为牵头的领导负责推这项改革,中间很多是涉及到诉辩关系的调整。当然,这次律师工作会议上,刚才也提出了,是不是春风,我的感觉是毕竟是有风过来了。还有一个观点就是我们前途是光明的,很多时候中央部署也不见得一定得执行。

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这次中央提出六句24个字,今年6月份召开会议的时候,我们也针对诉辩关系也提出来,其实是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理性对抗、良性互动,中央这次讲的更全面,内涵更丰富,我自己的感觉就是对于诉辩关系来讲,对于公诉人与辩护人是天然的对抗关系,不管怎么讲,有的学者现在对抗下一步怎么样对抗为主、合作为辅或者合作为主对抗为辅,但是公诉人和辩护人天然存在对抗关系,不可能保证事实查清,不可能保证司法公正。诉辩的关系到底应该怎么样?我总结三句话,除了中央的意思之外,一个要既相对又相溶,第二既对抗又合作,第三既支持又监督。

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一方面,既相对又相溶,相溶是互相尊重,起码的尊重是必要的,不光是公诉人尊重律师,律师也要尊重检察官,包括这次孟书记提出律师对检察官的尊重以及法官对律师的尊重,我们现在要求公诉人以更开放的胸怀尊重和保障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前几年问题比较多,这几年相对来讲,律师和公诉部门打交道比较容易沟通,特别是在法庭上,有时候是强词夺理,两方面尊重有很大的进步,我们也一直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要尊重辩护人,特别是提出的合理意见要及时予以采纳,不要抓住一点不计其余。

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二即对抗又合作,对抗是天然的对抗关系,合作空间非常大,包括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给我们控辩的协商提供了法定的渠道,包括我们现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工作程序,实际上也给我们控辩协商提供了法定的渠道,这是刑诉法明文规定的。比如,这次四中全会提到要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本身一部分是为了解决我们目前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的不均衡问题,同时我感觉对我们控辩双方来讲,对于认罪案件比如说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案件的协商,如果我们协商好了,有一些轻的案件就可以考虑不起诉,出庭的方式下一步都会有很大的改进。

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比如,我们现在几家研究的,审判阶段控辩的量刑阶段,这个律师反映也比较强烈,有的对于量刑问题能不能协商,我们目前一年的刑事案件每年进入法院审判的也是100多万件,这么多的案件我们所有的都要经过完整的普通程序这是不现实的,对于我们检察官来讲,也难以应付,对于管来讲也不可能有这么多的精力去审理这些案件。按照目前的刑事辩护率比较低,对于认罪的案件,我们在量刑的协商,包括对量刑的幅度,刑罚的种类、执行的方式,可能我们目前也在研究,下一步也是改善我们诉辩关系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第三既支持又监督,支持是没有问题的,我们政法机关占有主动权,从检察机关我们要求千方百计支持律师依法办案,我们的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报告,对于律师意见要求在审查阶段都要予以运用,我们今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作为一个重点下去检察就看报告里面如果有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提出意见了,就要考虑。律师监督我们,对我们也有很好的帮助。

张相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我的感觉是我们是有对抗,但是下一步随着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我们律师和公诉人权利很难讲平等,但是对等是可以的,由对抗到权利对等,最后加强日常对话,今天我们这个活动花这么大精力,把几家请到一块共同研究,这就是一个非常规范透明的,大家在一个公开的场合沟通的方式,互相加深对对方的了解,对对方的理解,最后在了解和理解的基础上,我们有一个更好的支持,更好促进中国法治建设。谢谢。

李海伟(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感谢相军精彩的发言,在这次律师工作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发言中提出,让耐心的倾听成为检察官的一种习惯和一种品德,这句话在律师界广泛刷屏,律师广为点赞,我觉得我们不但要检察官耐心倾听,最起码还要听的机会。所以我希望新型的律检关系从听开始。下一位演讲也是最高人民检查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先生。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各位老师、同仁,大家下午好。下面我围绕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法律监督思维从四个方面谈点个人的观点。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第一,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律监督的关系,怎么理解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四中全会中是一个热议的话题,有一些共识,也有不同的观点,特别是共识的东西,刚才樊老师做了全面的归纳,我认为是非常全面的。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也不是以法官为中心,也不一定是以审判执行为中心,实际上它的实质是要强调以庭审为中心,怎么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既然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法律监督是不是要淡化一些,少提一些,甚至弱化一些,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应该讲四中全会既谈了以审判为中心,也强调了检察机关对三大诉讼活动的监督,所以可以说这两个方面还有其他的举措都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国家的司法制度的重大举措,所以应该说这两项举措并不是互相矛盾也不是互相不兼容的,应该说是互相促进的。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第二,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法律监督工作的影响,刚才相军厅长从公诉也包括检察系统的实务工作谈了这个问题,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说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我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检察工作应该产生深远的影响,首先这一改革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和监督的理念,要求我们要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注意通过法律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和误用,要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特别是要坚持以诉讼委核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的规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正确行使起诉裁量权。有些观点认为,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加大了审查起诉的裁量权。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其次,这一改革要求要构建新型的控辩审关系,关于如何构建应该说现在意见建议很多,目前形成了一致的意识。我个人理解,这一制度的改革从控的角度讲,将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更加紧密化,从辩的角度说,要更加重视被告人的供述,特别是辩解,更加受到重视,更加重视和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从审判角度讲,树立审判的权威,特别是要尊重和树立法庭的权威。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第三,关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构架下的法律监督的重点怎么来确定?在坚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我们一贯提的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前提下,我们还是要根据不同的诉讼环节,不同的诉讼对象确定监督的重点。从侦查监督角度来说,更加重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也就是对侦查的引导作用。对于审判阶段来说,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法庭是否合法,法庭使用率是否依法,审判结果是否公正,还要进一步拓展监督的内容,强化对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对事实认定和标准的监督,要注重审查刑事审查案件,加大对生效刑事裁判的复查力度,强化对再审中的监督,加大对法院指定一定审理案件的再审案件的监督。从辩护的角度讲,应该说检察机构诉讼对被告人、嫌疑人诉讼活动也有监督职责,我觉得目前现阶段更重要的是强调如何保障辩护权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审查当事人和辩护代理人的申诉、控告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办案的行为。从申诉角度讲,还要积极探索我们律师代理申诉制度。通过律师代理申诉等制度的改革和推进切实加大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在行使辩护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比如说伪造证据,要实行监督。

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第四,如何监督?这是常性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进行监督,对监督者的监督标准比其他阶段的监督要更高的要求,从外部监督来看,除了我们讲的人大、政协监督以外,还要重点推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从内部监督来讲,除了纪检监察监督以外,还要通过检察机关内社机构不同的业务分工来实施制约,比如说侦查、起诉和申诉都有不同的部门办理,包括我们一审抗诉二审抗诉和申诉渠道的抗诉也要有不同的部门来承担。

李海伟(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感谢庆东厅长,刚才许律师也讲到,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最基本核心是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所以这个是不能动摇的,但是我们希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它的职能应该延伸到为律师辩护权的维护上,也要加强法律监督,现在我们律师的辩护权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作为检察机关有责任,作为监督机关也要开一个律师的救济渠道。下一位的演讲者是国家检察官学院的郭云忠教授。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感谢政法大学,感谢大成律师事务所邀请我参加这次会议。很高兴能有这次学习机会,我发言题目比较宏观,我们全国律师工作会提出了24个字“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我一直在思考,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关键他不来怎么办?不来就是不出庭,大家知道,这么多年来刑事辩护律低,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出庭率低。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现在提出以审判为中心,我觉得提的非常好,回过头来看这么多年来的司法改革的方向,就是由不来的人都让他来,现在改革方式是让法官亲历判决。正义和底线在哪儿?检察官应当出庭,侦查人员也要出庭,律师也应该出庭。为什么控辩关系比较紧张?我在检察院也呆过一年,为什么检察官不喜欢律师,很多案子不来,大案子要案出名的案子,检法都抽调了业务精兵强将办案子,而很多没有钱、没有权、没有名的案子,这些案子没人管。这样的案子,律师为什么不出庭,这是普通民众对律师的一种看法。这是我要考虑的,给大家提供的一个思路。

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通过让律师尽可能多出席,不一定要出庭,是不是能解决这个问题?律师在大案要案中没有多少空间,小案无名案有大量的工作可做,可以设值班律师等措施。另外,大成律师是全亚洲最大的,所谓最大就是人数最多,衡量一个东西大不大,收费金额也是一个衡量标准,办理大要案数是一个标准,更多的是有效辩护、法律援助案件,还有律师援助等这种社会责任,这才是最好的衡量。

李海伟(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下一位发言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孙春雨先生,欢迎。

孙春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感谢主持人,感谢研讨会的主办方,给我提供这么一个学习机会。我认为,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关系,是诉讼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关系,认真研讨这一关系,对于我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控辩关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诉讼地位上看,两者是平等关系。平等性是现代诉讼民主法治的要求,是强化庭审的必然结果,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必然要求。平等意味着双方的诉权平等,机会均等,待遇平等,也平等的受到保护。

孙春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控辩平等是核心,控权分离才能控辩平等,审判中立才能实现平等,如果偏离这个核心庭审就有可能走构成走形式,法院裁判的结果就可能不公正。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中,在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在法庭上,法庭上双方的平等是做的非常好的,也是看得见的,相对来讲,有差距应该是在起诉审判程序当中,所以说改革努力的方向应该是由以法庭上的平等为核心逐步向起诉侦查程序中的平等过渡。

孙春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第二,双方的关系从诉讼职能上看是对抗的,一个要证明被告人有罪,要求惩罚犯罪,一个要证明被告人无罪,要求宣告被告人无罪,这种对抗是诉讼职能决定的。对抗是当事人独立模式下控辩关系的基本特征,刑诉法修改后,控辩关系主要特征仍然是对抗的。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我觉得我们现行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引起注意。其次,虽然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了,但是约见权仍然属于审查起诉至日起,不利于辩护权、控诉权。再次就是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取证的时候,如果遭到拒绝时的相关救济途径,使得证据的取得仍然冀希望与侦查机关,两者关系本来是对抗的,但是又形成了一个不得已的合作关系。

孙春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第三控辩双方在实现诉讼目的的过程中,关系体现的是共生共死的关系,对抗有利于案件的程序公正,也有利于保障人权,对抗的前提是大量的投入司法资源,包括辩方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的投入,尤其是现在,我们现在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目前司改要实行员额制。这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如何进行有效的案件分流,提高办案效率,这是摆在我们眼前的重要问题,合作共赢要成为共识。我们应当注意在司改背景下,控辩关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个是双方的办案理念基本部相同,目标都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第二双方的地位得到了强化,尤其是律师,我们要从每一个诉讼阶段给予重视,以前是被动权现在要求主动权,有利于双方形成共性走向合作。

孙春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关于新兴的控辩关系的构建,应该从三方面考虑,在定位上讲,控辩关系应该是理性平衡的对抗,适度有效的合作。对抗要依法有理有据,合作也不能没有原则,也不能没有纪律。在平等对抗阶段明确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形成辩护人与侦查机关平行调查侦查平等对抗的格局,有利于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有必要推进协商制度,可以把大多数刑事案件消化在最初环节。总的来讲,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觉得控辩对抗是常态,但是合作也是发展中一种新型理性的选择。双方首先应该致力于平等的合作,合作不成了再转移相同平等的对抗,这样就可以在良性互动当中推进我们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这一目标和定位的实现。

李海伟(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谢谢春雨主任的精采发言,春雨主任就新型的控辩关系和平等对抗的一些理论和实践探讨提出了很多的想法值得我们深思。

李海伟(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下两位发言是我们律师界的代表,首先请李晓明律师,他是苏州大学教授,也是大成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的刑事部主任。

李晓明(苏州大学教授)谢谢主持人的介绍。尊敬的樊教授,各位领导、同仁,下午好,非常感谢会议举办方的邀请。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控辩关系。我解释两点,第一,这个题目和上几位的发言就是增加了一个新字,刚才各位领导都讲了,我也讲不出更多新意,但是我在这里需要解释的一点是这里“新”指的是,原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有落实,但是在党中央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推动下,我们能不能把那些旧的没有实现的东西,把它实现了这是一点。第二,将近一天的发言,我有一个切实的体会,更加信任了屁股决定脑袋,而就是各自站在位置上来讲问题,我是说我以下的发言也是属于屁股决定脑袋,这样一来我就会为我下面的发言有错误请大家理解。

李晓明(苏州大学教授)接下来的问题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的放弃,这样的观点和阐述我也不再在这里说了,意义在于进一步体现了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尤其是防止冤假错案,在控辩关系之前,就像大家讲的侦辩关系,诉辩关系在这个控辩关系之中或者之后也确实涉及到一个审辩关系的处理,以审判为中心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但是这里只不过是一个核心,或者是一个重点,大家讲的非常好,但是我认为党中央讲的以审判为中心没有错,因为书面对于案件的审理也是以审判为中心,也是审理。最后律师的辩护可以分为自然辩护和法律辩护,今天讨论的问题实际上是三个。

李晓明(苏州大学教授)以审判为中心带来的一些司法价值理念的变化。以审判为中心可能追求的司法理念,在这里我也没有必要更多的排列,我讲的更多是做控诉,长期以来传统理念打击犯罪为主保障人权为辅,配合为主制约为辅,以及罪行人定而非罪行法定,安全第一。

李晓明(苏州大学教授)虽然我不重点说侦辩关系,但是妨碍侦查的问题,确实是误判,刑诉法规定的三种经许可会见的问题,我认为第一许可不是批准,更不是同意,接下来的问题,律师一会见就妨碍侦查了,其他案件都妨碍侦查了,我认为还是因为自己侦查不自信,第二对律师不放心,这次所谓的春风看看能不能对律师放心一点。至于说以审判为中心我们可以有可能追求的实现司法价值理念,和传统的司法理念的倒置。

李晓明(苏州大学教授)第三个问题就是,未来控辩的新型关系的展望,确实是很难做到平等,尤其是现在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那么多权力,怎么做到平等的法律监督权以及抗诉权等,平衡总是有可能的,尤其是上一位发言者提到的对等问题,实际上就是对抗但是不对立,等是平等,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我相信接下来全国律师会议的召开,这个问题会有很好的解决。第四,深入抗辩关系问题,我特别强调在法庭上充分对抗。最后,是相互合作的关系。

李海伟(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感谢李主任的精彩解读,下面有请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卫东做点评。

刘卫东(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尊敬的樊老师,各位领导、同仁,大家下午好。点评谈不上,我是抱着学习态度来的,今天听了大家的发言对我很有启发,我主要做的辩护方式是实体辩护,所以,对程序的东西了解接触的不是特别多。先谈点自己的感受,春天已经来了,对我来说表示积极的乐观,因为我们都知道,在两年前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会议上,还是以庭审为中心,但是现在看在四中全会报告里头已经变成了以审判为中心,这不是一个词的改变,如果说仅仅是以审判为中心,仅着眼于法院内部的一种变化,把所有审判资源往庭审的角度去转移,但是如果是以审判为中心,所对应的应该是侦查的关系。

刘卫东(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刚才我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最高检相军厅长提出几个观点,关健词主要是突出尊重,我觉得非常重要,尊重体现在很多方面,对于控辩双方来讲,首先是尊重法官、法庭这是基本原则,不仅是我们律师要尊重检察官也要尊重,因为更多的在庭审过程当中律师的尊重没有说的。一方面我们要求律师尊重法官尊重法庭,我们也相信检察官越来越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第二尊重的含义,我个人理解应该是尊重刑事司法制度。作为律师讲,我们也是明显感觉已经二判了,没有太多理由了,对当事人不好交代,这是错的,这是对当事人、对自己不负责任的态度。还有一种尊重要尊重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当中,当事人可能是受到某种影响,本来很倾向于某个律师,但是最后要去解除委托另外指定律师的案件,在实际司法案例当中是时有发生的,所以这种尊重也应该体现出来。

刘卫东(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还有一种尊敬,应该更多的从一些细节做起,今天上午我听到让耐心倾听能够成为一种品格,这句话真的是刷屏的节奏。我们主动向检察官交流沟通案件意见,对案件相关的东西,这也是相互尊重的过程,我觉得相军厅长讲的非常好,但是他也讲到对抗与合作的关系,合作可能有一个相关的词叫配合,我觉得很欣慰没有看到配合两字在24字方针。配合到什么程度,怎么配合,我觉得也是我们需要下一步进一步研究的。

刘卫东(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第二位的庆东厅长提出“四个方面”,讲到法律监督问题,一方面法律监督是法庭职能,同时在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怎么做到平衡,一方面要监督,一方面还要维护法院法庭的权威,这块怎么理解?这也是一个课题。

刘卫东(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郭云忠教授提到了“人来不来”的问题,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律师没来,不能100%怪律师,可能是因为没有钱请律师,没有请律师的,我们就给他请律师,就很容易解决这个问题了。同时,还提到一个问题,律师定位定职的问题,尤其是刑辩律师需要思考的问题,要做到双方的竞争,各司其职是最好的合作,最好的支持,最好的监督,提供高质量、高品质的辩护意见,检察官真正深入到案件里面把每一个证据弄扎实,这是最好的互相支持,互相合作的态度,应该是这个角度理解合作问题。

刘卫东(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孙春雨主任谈到了平等的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涉及到实质的平等,更多还要关注形式上的平等,什么叫形式的平等,比如说在法庭上,不要轻易打断律师的发言,比如说我们控辩双方的发言时间有没有公诉人讲十分钟,律师也讲十分钟,但是我经常看到公诉人可以讲一小时,律师只能讲五分钟,我觉得平等和尊重是我们这次律师会议的最大的亮点。

刘卫东(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晓明教授从宏观的角度去平衡关系,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等等,传递比较先进更多的好的司法理念,也让我们上了一个很好的刑诉法的课,也是什受启发。最后借此机会向主办方表示衷心的感谢。

李海伟(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感谢卫东会长的精采发言,我们这个环节结束了,几位演讲嘉宾和点评都非常精采。下一阶段有请东道主——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主任主持。

赵运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感谢李海伟秘书长对于时间精巧的控制和对律师队伍的爱护,非常感谢。首先欢迎刘计划先生做主题发言。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尊敬的各位领导,很高兴能够有机会来这里,在讲主题之前,我想简单的解释一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命题提出的背景,宪法135的规定,刚才各位都有了精彩的描述,公安定案、检察照办、法院宣判。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之前,在2014年10月份召开的中国行政法学院的年会上,就已经提出以审判为中心。问题的突出,法院因为审判权不能有效行使,导致冤假错案出现在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在西方国家不是问题。我从三方面描述分析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审辩关系异化之矫正,审辩关系之所以引起关注,事实上在2000年的时候,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开过一个律师研讨会,因为那几年律师职业环境恶劣,体现了律师面临着不仅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压力,审辩关系之所以成为突出问题,其实是整个中国刑事诉讼构造里面所有关系里的一个关系,控辩关系都没有实现我们所理想化的状态。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审辩关系的健康化,应该是审判中立,对于案件的关注,信息从哪里来?这是不出现冤假错案的基本保证。第二原因分析,在实践中,审辩关系异化,律师意见法院不愿意听,律师意见不采纳,没有很好的回应。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造成异化的原因,第一是司法的不独立,法官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司法为什么要独立,司法如何独立?大家都很熟悉。第二是法官的专业化程度职业化程度不高。第三是司法体制的问题,司法体制面临一个重大调整,第四是规则不够完善,第五是有些辩护律师理性不足。

刘计划(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最后一个问题,审辩关系的矫正,一是推进司法改革,真正实现司法的独立;二是要推动法官的精英化,目前法院改革正在推动法官员额制,这是推动法官精英化的道路在向前发展;三是推进司法改革程序;四是完善审判程序,特别是要确立律师的意义。最后一点是,律师要增强理性、理智,正当行使律师的权利。

赵运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感谢刘教授的主题发言,非常有系统,重点突出,非常感谢。下面有请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庭长游涛博士做主题发言。

游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庭长)给我的题目是关于审辩关系本质属性的一点认识。审辩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有的回答说应该是对抗与合作,有一些老师和同学回答说,不应该是平等的关系,有的人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但是我读了樊老师的一些书,从目前来看,审辩关系不能简单以平等来说。审辩关系是很早前的课题。

游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庭长)从个人角度来说,审辩关系是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我们应该相互尊重,我们是平等的。但是从诉讼关系的角度来说,不能轻易的谈平等,因为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利是难以划等号的,这是现实。如果非要说国家权利高于公民权利,这种理念是一种权利的屏障,造成实际的不尊重。如果说我们国家权利来源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利应该为公民来服务,从这个理念,往往就能取得比较好的效果,有利于缓解审辩关系。

游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庭长)我想表达的是,就诉讼关系角度来说,审辩关系实际就是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在权利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宣告有罪之前,被告人就应该有合理的公民权利。权利之前每个平等,每个公民有追求权利的自由,辩护权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既可以自行形势也可以委托律师行使,国家机关有义务来保障辩护权的实现,保证辩护权的实现应该是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基本义务,这种义务通过审判工作来实现,因此作为审判机关都应该清楚,对于辩护人的保障是一种义务。

游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庭长)既然是一种公民权利和审判权利的冲突,需要怎么解决呢?法律应当一定程度进行指引,有利于审判人员对辩护权的保障。被告人家属提出,有些审判人员是予以保障的,有些审判人员是不予以保障的,对于羁押的理解上,未成年人审判权我们保证了,需要规范予以指引,告诉审判人员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让他们进行一段时间的紧密会见有什么问题呢?我们也可以规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不可以紧密会见。

游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庭长)我们认为审判权是一种权利,很多观点认为权利是一种政治概念权利,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一种法律概念,既然国家权利属于人民,国家只是权利的行使者。国家权利是人人授予的,必须法律明确的规定有关司法人员才能行使。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利也应该来源于法律,审判权的形式方式和范围需要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就不能超越,作为审判人员必须明确这一点,公民权利可以不停的主张。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利的基础,国家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国家权利的存在应当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在刑事诉讼中保护公民的辩护权的实现应该是审判权的重要出发点和归宿之一。

游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庭长)但是,这一点并不是很多审判人员都能够理解和认识到的,审判人员本身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为支撑,而且权利是具有膨胀性的,所以权利需要限制。我们强调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提高审判权的地位,扩张审判权的同时,更要以法律明示的方式规范好审判权。尤其是在与公民权利的集中体现辩护下相互碰撞时,审判权对辩护权实现具有保障义务,另一方面,了解自己的审判权限到底在哪里。

游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庭长)既然如此,我认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不清不明,其实是产生审辩冲突最为重要的原因。权利需要规范,在没有规范的时候,就容易产生冲突,所以,我建议司法制度和司法解释需要进一步明确权利清单。综上,对于审判权和辩护权的权数性质不同,既有辩方的问题,也有审方的问题,原因很复杂,如果搞清楚了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利,作为法院共同体就能够比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尤其是作为国家权利运用者。对于审判权到底有哪些怎么界定审判权,研究并不是很多,我非常希望学者不要只看热闹,应该帮助我们来进行界定。虽然审判冲突,这是正常现象,通过我们各方努力,一定能够实现和谐发展,我经常讲一句话规范可以赢得尊重,规范可以保障人权,规范可以赢得和谐,规范也可以解决审辩冲突的问题。以上是我要讲的内容,谢谢大家。

赵运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非常感谢游博士精彩的主题演讲,从理性认识的角度来沥青目前法庭、法官和辩护人和律师的关系,听了之后让人觉得有希望,让人信心能够得到鼓舞,我们也期待有更多的审判人员能够具有这样的理念,非常感谢。下面有请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女士发言。

梁雅骊(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大成律师事务所以及赵主任的邀请,给我这次学习的机会。我主要是想从一个很小的角度来谈谈以审判为中心与司法改革相关的东西。

梁雅骊(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说到庭前许昔龙肯定联想到的是庭前会议,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在庭前审判员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在很多案卷里面,可能法院为了节省司法资源,为了缩短庭审时间,就安排了庭前的示证,对于庭前会议到底应该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我们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都讲的很清楚,实际上是解决程序性的问题。但关键有一点,增加了一条说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有这么一条表述,再加之审判员可以在庭前会议上整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意见,如果没有异议在庭审中可以简化取证质证,如果有异议在庭审中作为重点,有这么一条规定,在庭前示证出现大量的问题,有的案件几乎所有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都在庭前示证。

梁雅骊(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庭前示证因为法律规定没有说必须公开,所以导致都是在不公开的状态下,有律师参与,有公诉人参与,有被告人参与进行了庭前示证,所有的证据几乎都在这个程序进行完毕了,庭前示证的时候法官会尽可能提示您,这个证据有没有异议,什么样的异议在庭审中表述,这是庭前示证的引导。但是这个案件通过庭前示证之后,真正到了开庭的时候问题就来了,前面概括一句,本案一系列证据经过庭前示证,当局中可以概括为你的意见,导致实践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下边的旁听人员听不懂,不知道这个案件到底为什么指控,指控的依据在哪。最后法院作出判决,不光是被告人,还有旁听人员,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也就影响到虽然律师做了大量共但是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置疑,影响公信力树立的问题。

梁雅骊(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第二个产生的问题就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因为庭前会议里面就提到,作为被告人会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你主要的意见是什么,为什么要提出?当初确立这个制度的目的应该是积极的,因为庭前会议的积极作用大家都看到了,但实际上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这块出现的问题,就是你提出了异议,异议开庭之前提出办案说明,说明我们没有非法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梁雅骊(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关于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自然要提出出事同步录音录像,最高检也有这个规定,但是又没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必须作为证据随案移送,所以对于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能够调取,能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这块实践中始终存在一个操作上的差异,很多情况下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跟言词证据不一致的,始终不可能在当庭播放,这是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

梁雅骊(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庭前会议关于是不是应该通知被告人到场的情况,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决定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到庭,到底什么情况下被告人应该到,什么情况下不应该到。在其他的职务类犯罪案件里面就演变出一个同步录音录像法官同志你到检察院察看,律师可以到检察院去察看,这个被告人该不该去参与,能不能参与他的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这都是问题。所以,我想实践中,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在庭前会议制度应该说不是很规范,所以演化出来的庭前示证取代弱化庭审中的质证,非法证据排除这块流于形式,被告人是否参与都应该进一步规范的问题。大家都在谈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我们也希望虽然这是个非常小的环节,希望能够进一步推进它,实现我们程序的正当性,以及阳光司法的实现。

赵运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感谢梁律师,讲的非常好。下面请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薛淑兰发言。大家欢迎。

薛淑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首先感谢主办方,这次会议内容安排的如此丰富,如此有逻辑性,同时也感谢给我这次机会,所以这一天时间我感觉学习到了很多东西,信息量非常大。让我做第四单元三位发言人的点评,我觉得有点勉为其难。我认为三位发言人的水平全在我之上,我在这方面真的没有研究,所以在这里就不对他们发言做点评了,还有两位更高的专家对这次会议进行总结,他们点评更具有权威性,请三位专家谅解。我只能借此机会谈一谈我的体会。

薛淑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第一个体会,以审判为中心,从法官和法院的角度讲,我认为就是以法官为中心,要求以法官以及审判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是服从法律,无论是庭审还是证据采信证据标准的把握,都要依法办事。同时,我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因为我们法官有多高明,我们法官的水平在大家之上,而是因为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法律赋予了我们最后的裁决权,当然这个权利与其说是权利,倒不如说是责任,因此我们法官法院一定要负起这个责任。

薛淑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第二点体会,我认为有两类案件需要我们慎重把握,一个是死刑复核案件,另一类是轻罪中的难以区分的案件,这两类案件我认为一定要慎重。今天参加这个会议,我才知道刑事辩护律只有30%,我们没有行使辩护权使这些案件不该判刑的判刑了,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对于一个无辜的人定罪判刑,可能导致他的职业丢失,对他的家庭、所有的亲属影响面很大,作为一个法官来讲,还是应该严格把握这方面的界限。如果把握不好,不该定罪判刑的判刑了,对我们司法权威的一个最大的损害。

薛淑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死刑案件、死刑复核前,归到法院之后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求认真审查,对于律师提出的辩护理由一定要一一回应,希望我们律师加大介入力度,提出一些有价值的辩护意见。

薛淑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第三点体会,就是侦控辩审的关系问题。我认为,就像孟建柱书记所讲的那样,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问题是存在的。存在哪些问题?原因何在?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课题,据说律协职业委员会和法院都在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对这些问题如何看待?我欣慰的看到了他们的态度,并且也正在行动,检察机关在回应,法院也应该有所回应,并且具体问题要一个一个具体解决。最后,我建议对今天的问题进行梳理,将各个部门的问题归属到各个部门,研究解决措施,希望借这次会的东风,以审判为中心侦控辩审良性关系能够早日形成。

赵运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非常感谢薛庭长,我主持的这一单元结束了。个人对今天和刚才第四单元的各位老师、领导、嘉宾和同事,表达非常衷心的感谢。下面我们聆听精彩的总结,再次有请刘桂明老师。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各位专家、各位律师、各位学者大家好。接下来用一点时间来进行一下回顾和总结,我们今天这个活动毫无疑问选择了一个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召开了一个合适的会议。合适的时间,就是正好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结束之后,合适的地点毫无疑问,大成芳草地、东大桥,我们所追求的就是法律之大成,文学之大成,法治之大成。芳草地是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所希望的所焦虑的都希望辟出一片法治的芳草地,东大桥毫无疑问,阅兵蓝出现了,我们叫法治。最重要的还是合适的题目以审判为中心,这是一个共识,是一个共同的希望,都希望以审判为中心能够成为我们的共识,能够成为我们共同的希望,更希望变成一种常态化的机制和体制,接下来我用三个关健词对一天的会议做一个总结。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第一是视角,今天上午的安排,许身健教授组织的第一单元,有的同志从法院、公安、律师、政法委、检察院的角度安排的非常完整,都是在不同的视角告诉大家,我们要做什么,我们打算做的这些是什么事,就像刚才朱希社长介绍的公安部即将做什么事,也就是说以审判为中心要做什么事,这就是屁股决定脑袋。以审判为中心关于刑事诉讼的构造,第一点就是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表态,不同的功能,不同的权利,不同的程序。第一个就是我们讲的第一个线条总结就是不同的视角。我们后面几个阶段,有控方的有辩方的,都自说自话,所以我们才有这么多的困难、这么多的困惑和麻烦。全国律师会上所要求的都是刑诉法律师法当中都规定的,只不过现实中没有落实,于是政法委提上来。应该给律师做什么事,也就是如何落实律师法、刑诉法所要求的功能和职能的问题。所以,我们今天第一个都是从不同的视角讲自己的话,屁股决定脑袋。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第二是三角,我们所追求的、所希望的、所研究的其实就是真正形成一个客观、理性、合法状态下的三角关系。刚才薛庭长也说了,以审判为中心就是确定一个等边三角形,最上边的三角就是中心,不是以法院为中心,不是以法官为中心,但是其他的支撑才能真正形成一个等边三角形,才能真正形成审判为中心的体制。所谓的三角形就是要考虑,谁是中心,谁是主角,这是配角,谁是主体,谁是主流、谁是核心,这里有主次之分,但主次之分其实不明显,因为它是等边三角形,所以审判中心转型中的刑事诉讼构造,就是三角形,三角形就是在法律上规定的,就是为了构成一个三角形,所以这个三角形就是形成一个关系,第一确定谁是中心,第二中心之下的对立关系,第三三角形当中的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相互关系。无论是哪一位讲的形成这三者的关系都是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三角关系就能够真正形成。视角更多的是实体关系,三角更多是程序关系,我们研究了实体和程序,最重要的在这之间要形成一个合理的状态,既要考虑队伍的现状,也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第三是广角,就是广阔的视觉,长远的眼光。广角到底怎么形成?四个方面必须考虑到,第一从程序控制上,今天都在讲侦辩关系、控辩关系、审辩关系都是程序控制的意义。所谓程序控制的意义就是解决先后的关系,而这个先后的关系其实就是相互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监督和制约的关系,这是程序控制。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我们所有的发言都关注了一个问题,就是权利保障。权利保障实现了才能真正形成以审判为中心,才能真正形成转型中新型的刑事诉讼的构成,这次全国律师会议其实强调了很多,讲的最多是权利保障。刑事诉讼当中的权利保障,如果权利保障能够实现,只要进入诉讼构造当中,就是平等的,这个平等就是要建立保护律师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保护辩方的权利,所以这个权利保障就是程序控制有先后的话,权利保障没有高低的平等关系。刚才讲的叫有先后有关后的监督关系,这个就叫没有高低的平等关系。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为什么研究以审判为中心,我们就是要找到规律,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这个规律有没有可能移植,因为有共同的规定。规定就是一种内外关系,所谓规定就是内债的问题,其实不用强调,只不过我们没有做到所以才需要强调大家去以审判为中心,所以我们才知道,以审判为中心这种规则回归,这种内外关系在我看来就是庭审实质化也好,都是一个规律,不需要强调,就是因为没有做到,我们才需要去这么做。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第四制度转型,我们的题目就是转型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构造,是一种新旧关系的改革。制度转型就是要解决新旧关系,我们这次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改革这个东西。由此看来,我们今天讨论的最重要的是第三点,我们要建立一个广阔的胸怀、广阔的视野和宽阔的胸怀这样一个背景下建立一个能够符合法治中国依法治国前景的司法体制。这样的话,让人民群众在司法进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建立一个三角型的架构,今天每个人都带有广角意义的观点和思想,发言都运用了这三个角,这三个角也是我们未来追求的方向,再次向大家表示感谢。谢谢大家。

赵运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谢谢,总结的非常好。下面有请大成常委会副主任马江涛先生致一个感谢词和闭幕词,欢迎。

马江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常委会副主任)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朋友,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我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毕业生,我到今年为止,从政法大学本科毕业整整20年,参加工作到今年整整20年,取得律师资格也是整整20年。所以,今天这个会对我来讲,有个特殊而重要的意义。确实感觉很容幸,我之前也参加过若干此会议,这次会议跟以往会议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原来我们参加的专家、嘉宾大多数是同行,律师同仁、法学院教授,基本是在学员派与辩护派之间来开这个会,但今天,我非常兴奋的是,与会嘉宾名单上,有很多的检察官、法官,甚至是在检察岗位上和审判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人,这对于我们来讲是一个难得的机会。

马江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常委会副主任)如何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有一个圈子就叫职业共同体,我们一直考虑,如何建立公检法司包括律师在内的职业共同体,借着全国律师工作会上政法委书记的讲话,我代表大成律师所表示由衷的感谢。

马江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常委会副主任)其实,从一周之前开始,运恒主任安排我做闭幕词,就绞尽脑汁准备发言,但是坐到会场上,在今天如此之多的先生、老师、专家,我再多的发言都苍白无力,所以我不再做更多的发言。我想说的是,欢迎大家到大成来,欢迎大家常到大成来,我们将举办更多的这种思想的饕餮盛宴,谢谢大家。

马江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常委会副主任)由我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宣布本次论坛胜利闭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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