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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谈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直播时间:2015-10-30 10:00:00
  最高检近期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这种专题报告有何意义?近些年,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哪些成就?新形势下,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迎来哪些机遇和挑战?10月30日上午10时,围绕上述问题,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将做客正义网“正义论坛”进行解读,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做客正义网。安伟光/摄

彭新林认为,司法腐败等四方面原因造成刑罚执行乱象。安伟光/摄

彭新林说,近年来,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亮点纷呈,尤其是在完善制度建设方面。安伟光/摄

彭新林说,刑罚变更执行要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功效。安伟光/摄

彭新林认为,刑事执行检察官有防范和发现冤错案职能优势。安伟光/摄

嘉宾与主持合影。安伟光/摄

正义网访谈即将开始,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记者高鑫主持。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关注“正义论坛”。我们今天有幸邀请到的嘉宾是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彭教授还是反腐理论研究方面的专家,担任北师大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等职务。

主持人彭教授,最高检近期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我印象中,两年前,最高检还作过反贪工作专题报告。您如何看待专题报告这种形式?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最高检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就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充分体现了最高检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视。当然,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体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两院”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八条就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刑罚执行监督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特别是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服刑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花钱赎刑”、“以钱赎身”的情况,社会反响强烈,这确实是关系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反映的一个热点话题。因此,就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最高检的专题工作报告,这不是偶然的,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检察工作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此其一。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其二,监督同时也是支持。通过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报告的情况,便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及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常委会听取专题工作报告后可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检察机关改进不足,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我想,监督不是目的,只是一个督促的手段,本质上还是想督促和帮助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更好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它也是对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就刑罚执行监督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专题工作报告,首先也是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主动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重要体现。

主持人说到“刑罚执行监督”,这个词听起来有些陌生。但我说个词,大家或多或少都有所了解,如“提钱出狱”、 “以权赎身”、违规保外就医等。这些年来,在刑罚执行方面,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如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事件。在您看来,这些现象产生的根源是什么?其透露出哪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实施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价值。即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和结果是公正的,一旦刑罚执行出现问题,那也可能使刑罚的效果和目的功亏一篑。所以,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现象,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我想,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的地方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把握过宽,这与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有一定关系。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呢?有些地方或者部门对其条件和标准把握不严格,比如说是可以减刑,但把“可以”理解成“应当”、“必须”,所以就出现了标准把握不严的问题。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除此之外,《刑法》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情况可以认定为立功表现,但实际中在具体认定时,对于发明创造有的可能不是服刑人员独立完成的,有的可能是重大技术革新没有经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但是有的部门就直接予以认定了,导致“确有立功表现”的条件把握存在过于宽松的问题。还有的情况是,对于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表现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唯计分论倾向,其实,考察在押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应当进行综合评判,不能完全唯计分论。这是第一个方面的原因。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二个方面的原因,主要是存在一些司法腐败的因素。特别是有些职务犯罪、金融犯罪以及涉黑犯罪的服刑人员,利用个人影响力或者社会关系与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大搞权钱交易,这些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他们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像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案件,广东监狱和看守所的有关部门接受了张海亲属的贿赂,最后在张海转监、虚假立功、减刑方面提供帮助,导致张海经过违规减刑,提前四年多的时间出狱,最后潜逃境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三个方面的原因,主要与司法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有一定关系。因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主要是在司法机关的内部进行,程序有一定的封闭性,而且过去大多数的减刑、假释案件,是采取书面审理的形式,这就为暗箱操作、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了操作空间。实际上,阳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才能够斩断通过权钱交易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企图,打消他们这些念想。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四个方面的原因,与刑罚执行监督部门,也就是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制约力度不够有一定关系。传统的刑罚执行监督,主要依靠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专门机构,对刑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由于在办公场所、设备、经费等方面对监管场所的依赖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出现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情况,重统计、轻分析,重纠正、轻查处,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这种现象。就导致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刚性不够,监督制约的力度不够。所以,综合上述四个方面的原因,就出现了诸如躲猫猫以及张海违规减刑案这些案件。

主持人彭教授,您刚才从四个方面跟我们详细分析了刑罚执行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根源。我们知道,您对检察工作很熟悉、也很关心。近年来,检察机关一直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并且最高检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做出的哪些努力、探索和成效令您印象深刻?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改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我想这是必要的。以往监所检察部门主要是对监狱和看守所实行检察监督,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特别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对于监所检察部门又赋予了很多新的职责和权能,使得仍沿用“监所检察厅”的称谓有点“名不副实”。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比如说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这是监所检察没法涵括的内容,也不符合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将监所检察厅改为刑事执行检察厅,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改变,也有利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推动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深入开展,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在我看来,目前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应该说是亮点纷呈,取得了很多可圈可点的成绩。首先,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成果。制度是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的,没有健全的制度,没有对这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力的规定,没有把这些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你就很难避免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现象的发生。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进一步严格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纪律、法律责任。这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紧接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当年6月印发了《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现备案审查的规定》,7月又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前面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从纵向上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关系,后面这个规定则是针对所有罪犯的减刑、假释,从横向上加强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的监督。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在这两个文件之后,2014年10月,“两高两部”加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又出台了一个《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为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强化对其的法律监督,杜绝司法腐败,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平台。可以说,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建设是非常有力的,搭建了非常严密的规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操作都要受到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约束。这是第一个方面。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二方面,我觉得主要是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作用比较明显。比较典型的案例,如原国际级足球裁判陆俊减刑案,检察机关从监狱提请减刑到减刑案件的开庭审理,派出了检察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进行了全程的同步监督,不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落实了同步监督的要求。陆俊减刑案开庭,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有助于推动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检察机关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取得明显成效。对于实践中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的案件,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视,曾经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清理纠正久押不决的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的共同努力,目前对于久押不决这一长期困扰我国政法机关的“老大难”问题,基本上已经解决,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主持人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方面,最高检曾开展专项检察活动,重点针对在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涉黑犯罪罪犯等重点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您看来,为何会把这些人列为监督重点?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犯以及涉黑罪犯,其实这三类人简而言之就是“有权、有钱、有势”的三类人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最为突出的,也就是这三类人群。这三类人群,特别是其中的职务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些地方发现,通过不正当手段,包括行贿、权钱交易企图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社会反响强烈。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所以,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就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专门针对这三类罪犯出台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因为这三类罪犯在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问题最为明显,他们相对普通罪犯,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比较短,而且减刑的幅度又比较大,减刑的频度又比较快,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的比例比较高,特别是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鉴定、假立功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民群众反响特别强烈。所以,我想选择这三类罪犯进行专项的检察活动,是有针对性的,是突出了问题导向,突出了监督的重点。

主持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像您刚才说的,在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地方对刑事政策把握不严等现象。据您观察,怎么能够保证这个政策更好地落实,在这些方面您有没有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刑罚变更执行以及刑罚执行监督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宽与严、轻与重的有机结合、合理协调,其实质就是一方面应当有力打击震慑犯罪,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的“宽”并不是宽到无边,“严”也不是片面从严,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应当有合理的根据,都应当依照法律来进行。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刑罚变更执行以及执行监督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体现从宽的一面,也要体现从严的一面,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审时,宽严有度。”具体来说,对于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以及涉黑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骨干成员、组织者、领导者,在他们的减刑、假释上面应当从严掌握,这是一点。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另外,对于中央政法委文件规定的这三类罪犯,也就是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涉黑犯罪罪犯,对于这三类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也应当贯彻从严的要求,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改造效果。如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防止出现违规保外就医等情况。如虽然有的罪犯患有糖尿病、心脏病或者高血压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产生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就应当从严把握,不得保外就医。也就是说,对这些人员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应当着重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的一面。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对于未成年犯、老年犯、残疾罪犯以及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因防卫过当被判处徒刑的罪犯、积极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以及其他主观恶性比较浅、人身危害性比较小的罪犯,在刑罚变更执行的掌握上,要注重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宽的一面。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犯,因为未成年身心健康发展不是很成熟,社会阅历较浅,对于这些人,在把握减刑的幅度、减刑的间隔时间、起始时间方面,可以适当的从宽把握,从而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的政策功效。

主持人谢谢彭教授。您刚才也提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修改后刑诉法也赋予检察机关新的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在您看来,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迎来哪些良好机遇?同时,又面临哪些挑战和考验?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决定》,对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包括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作出了重要部署,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条文直接或者间接涉及到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我想,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作出的部署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目前法治发展的情况,确实为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包括扩展了职能范围,提升了监督地位,拓宽了监督的领域,这一方面有助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发展完善,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刑罚执行监督的效果和力度提供了制度方面的保障,这是难得的机遇。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与此同时,它也是一个挑战,因为这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给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增加了很多新的职责和任务,特别是在目前,人民群众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之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任务势必是更加艰巨繁重,面临的形势也是越来越严峻。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比如说,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就体现在多个方面。第一,以往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只需进行事后监督,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则赋予了检察机关进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监狱、看守所在对相关的在押人员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把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相关的书面意见。就是说,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事前监督的职责,以往就是事后监督,现在是有事前监督这么一个职责。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二,增加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加强检察机关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等情况,更好地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虽然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具体哪一个业务部门来负责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但是我想,刑事执行检察业务部门,负有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条件去了解在押人员羁押的情况,也有义务受理在押人员请求变更强制措施、请求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那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则是理所当然的,应当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共同开展好这项工作。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三,新增了检察机关对于强制医疗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目前强制医疗机构主要是安康医院,是公安机关管理的一种特殊监管场所,将来对安康医院这些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职责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基本是确定的。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四,对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增加。随着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期限延长和变化的一些修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的羁押期限监督任务会更加繁重,派驻检察机构应当依法监督审判环节审理期限的执行情况,监督法院是否依法办理换押手续、是否依法办理延长审理期限的审批手续。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摆在面前。刑法修正案(八)、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涉及社区矫正问题,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必然包括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新刑事诉讼法将原来五种监外执行罪犯中的四种纳入了社会矫正的范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的监外执行检察任务将转变为社会矫正法律监督。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总而言之,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这五大方面新的职责和任务,对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面对的现实挑战。

主持人说到刑罚执行监督,有一个案子相信广大网友都有所了解,就是浙江张氏叔侄案。这个案件的纠正,跟新疆石河子检察官张飚多年的努力推动有很大关系。在您看来,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在发现、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有哪些优势?或者他应该起到怎样的作用?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确实像您所说,一些冤错案件是我们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官们最初发现线索的,包括浙江张氏叔侄涉嫌强奸致人死亡案件,就是石河子检察机关的张飚检察官立足监所检察的职能,做了大量工作后发现的冤假错案,当然最后是进行了纠正,对张氏叔侄进行了无罪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从这个案件也可以看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防范和发现冤错案件方面是大有可为的,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什么?因为刑事执行检察,特别是派驻检察,可以零距离的接触这些在押人员,完全有机会发现这些在押人员冤错案件的“蛛丝马迹”。而且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相对于公诉部门更加具有客观、中立的属性,有利于全面、客观、及时地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这是这个部门的一些独特职能优势。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我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做好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工作。首先,可以结合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认真做好防止冤假错案的工作。如加强对看守所出、入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的监督,了解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虐待、变相虐待等情况;对入所在押人员的真实身份进行核查,去发现有没有冒名顶罪的情况。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加强对在押人员看守所外提解的监督,像侦查机关出于起赃或辨认等需要可能需要提解在押人员,那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就可以跟进,去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等情况,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查,检查提解期间在押人员有没有受到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等违法办案的情况。还可以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巡视检察,注意发现和纠正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情况以及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些线索。这是一个方面。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二个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结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执行的监督,去做好冤假错案的相关防范工作。如有些刑事裁判执行时,在押人员当场喊冤或者自杀、自残,拒绝减刑,而且反复申诉。那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就完全可以调查核实,了解相关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及时报告。再如,对于死刑执行监督,有些即将被执行死刑的人员,在临场监督执行死刑中要注意核实他的身份、年龄等情况,看有没有临刑前喊冤或者可能需要改判的情形等,这样的话就可以更好地防止错杀。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三个方面,可以结合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去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比如说有些罪犯可能不符合强制医疗执行的条件,有的可能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那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就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查强制医疗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达到强制医疗执行的条件,相关材料、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进行核查,也可以起到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四方面,通过受理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举报去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有些在押人员,包括他的近亲属反复向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控告、申诉,那么,检察机关特别是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告知他有这个权利,可以健全检务公开内容,使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了解其享有的控告、申诉、举报权利。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要畅通这些在押人员举报、控告、申诉的渠道,可以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等,通过这些渠道了解在押人员举报、控告、申诉的相关情况,监督监管场所及时转交处理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通过这些活动也能够发现有可能是冤错案件的线索,从而为纠正冤假错案件作出努力。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五个方面,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冤错案件的问责机制。比如说对于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举报,派驻检察部门的检察官不予受理、不认真办理、不依法转办甚至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几个方面,相信可以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主持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检察院里有一个称谓叫“小检察院”,通过您的介绍可以看出,他的职能是非常多的。为了更好的进行刑罚执行监督,检察机关一般会向监狱、看守所实行派驻检察机构,这对加强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监督活动确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另外,这种工作可能是以巡回检察或巡视检察的方式开展,对于提升他们工作时效和质量方面您有哪些建议呢?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目前对于刑罚执行监督,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采取派驻检察、派驻监督的形式。同时也有巡视监督的形式。常态主要是派驻检察。在派驻检察难以全覆盖的情况之下,巡视检察就是派驻检察的一个有益补充。其实这两种检察监督的形式可以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建议是,建立派驻检察与上级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同步进行的制度。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为什么建议派驻检察和上级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同步进行的这么一个制度呢?首先可以避免因长期派驻这些监管场所,可能被监管机关“同化”的现象。像派驻检察机构,其办公设施、经费等等,对被派驻的监管机构有一些依赖,导致在实践中有一些重配合轻制约等现象,那通过巡回检察,特别是上级检察机关的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结合,可以有效避免派驻检察监督不力的现象。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其次,有些基层检察机关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罚执行检察权由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代为行使,工作相对薄弱,那么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巡回检察,就可以有效弥补这个方面的缺陷和不足。除此之外,通过派驻检察和上级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同步进行的方式,可以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主持人您的这些建议,对检察机关提升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会有很好的帮助。据您的观察和研究,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在哪些方面还存在职能发挥不充分?在推进和完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方面,我们当前应该从哪些角度着手?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我认为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总的情况是良好的,但也确实面临着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繁重的现实情况,而且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几个方面:首先,是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配备还不是很充分。特别是刑事执行检察人员老、弱、病、庸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其次,刑事执行检察组织机构建设还有待健全。像有些地方还没有专门的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也还没有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机构。所以,组织机构建设方面有待进一步健全。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三,刑事执行检察信息化程度进展缓慢。特别是有些地方,如西部地区,刑事执行检察的信息化程度发展还不是很完善,执法保障落后,派驻的检察机构与监管场所还没有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协同配合,若没有这么一个网络,就没法及时掌握监管执法信息。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四,刑事执行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与党和国家的要求相比、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监督效果还是有一定差距的,这方面应当提高监督的水平和能力。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是体现在这四个方面,我想针对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几点建议:第一,应当配齐、配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保证刑事执行检察特别是派驻检察,包括新增加的社区矫正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应当有足够的配备,提供充分的物质和人力资源保障,使之能够完成法定的监督任务和职责。这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二,应当健全刑事执行检察组织机构建设。比如说针对社区矫正的开展情况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监督机构,基层的检察机关可以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工作室、社区矫正检察科等,还有包括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的也应善组织机构建设。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三,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的信息化建设。因为信息化是提高监督效率、减少工作量,实行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动态监管的必要保障。在刑事执行检察任务加重、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数量基本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那就应当通过科技强检,向信息化、科技化要效率、要检力,提高监督效率。通过信息化,比如说实现派驻检察机构与监管场所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交换,这有助于我们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监管执法信息,发现有可能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些线索。还应当探索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享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活动的动态监督,从而促进社区矫正效果的提升。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第四,应当进一步加大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力度。牢固树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也是自己职责的理念,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申诉、控告、举报等诉讼权利以及人格尊严、身体健康、劳动、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基本权益,使他们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这也是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主持人彭教授,访谈最后,我们想听听您对“正义”这个词是怎么诠释的?

彭新林(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在我看来,正义既是一种价值追求,也是一种法治精神。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思想、制度和行为等,可以说是正义的。正义不仅仅是实体的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它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结合。

主持人好的,谢谢彭教授!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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