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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聚焦法治思维与检察工作(二)
直播时间:2013-8-22 8:30:00
  2013年8月21日至22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大庆召开。本届论坛主题为“法治思维与检察工作”。
  据悉,近百位来自法学界的专家学者、高级检察官代表将应邀出席论坛。届时,代表们将围绕“法治思维与检察改革”、“检察官职业伦理”、“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机制建设”等话题进行深入研讨。正义网也将全程图文直播,敬请广大网友关注!

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举行大会交流。何迪迪/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在论坛上发言。何迪迪/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主持大会交流。何迪迪/摄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爱君发言。何迪迪/摄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常艳在论坛上发言。何迪迪/摄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论坛上发言。何迪迪/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张亮进行论坛发言。何迪迪/摄

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洪江发言。何迪迪/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李卫国在论坛上发言。何迪迪/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教授进行点评。何迪迪/摄

《国家检察学院学报》主编徐鹤喃教授在论坛上进行点评发言。何迪迪/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学军教授作大会总结发言。何迪迪/摄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廉作大会总结发言。何迪迪/摄

与会嘉宾认真听取论坛主题汇报。何迪迪/摄

正义网各位网友,欢迎您继续关注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今天上午将举行本届论坛交流环节及闭幕式(昨日直播地址可参见:http://live.jcrb.com/html/2013/821.htm)

正义网嘉宾已到场,直播即将开始。

但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大家上午好,现在开会。昨天就法治理念和检察工作进行了发言和讨论。

但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习近平总书记提到意识形态是党的工作当中非常重要,所以我在想法治理念的框架是什么?肯定有一个框架,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内来谈法治理念和学者们经常谈的概念有什么区别,它是什么程度的区别,我觉得我们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思路。同时,法治理念也不是很复杂的问题,它肯定有别于人治思维。而且我们的检察工作也不是那么复杂,在这些年大家的工作当中,特别是基层的工作中间,就发现大量的工作运用法治理念。所以我想法治理念是一个政治属性强,同时又具有非常独特性的思维观念,而且它和政治理念并不冲突。

但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如果在现有的框架内,如果能够在法治体制发展条件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运用当下的法治理念达到大部分的公平,我觉得中国的法治总有一天会走向更成熟,对检察工作来讲,因为我们都是干这样专业性的工作,所以专业性需要的政治的属性并不是太强。

但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我自己在基层做调研时也发现了这些问题,其实大部分案件和政治干扰本质上不大。政治上干扰的案件很大集中在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案件领域,所以我们在探讨理念的时候,还应该把眼光放在更加具体的工作上。

但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主持上午的发言。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各位领导,上午好,接下来进入发言环节。首先有请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爱君发言。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非常荣幸参加今天的论坛,我看到今年的主题就感觉有话想说,一吐而快,而细细思量时又觉得无处着手、一言难尽。就我个人而言,试图从提升执法品位的角度来讨论职业修养之加强,但是文章写出来之后事实又一次打击了我,难以论证清晰,所以今天在此抛砖引玉供各位批判。我这里所说的执法品位是指执法办案的品质、质量、水平,根据执法效果我将分成上品中、下品三个层次。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上品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也是我们追求的,但实践当中办案更多的是处于中品的阶段,同时不乏下品的情况,譬如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产生上述现象原因很多,但是执法人员修养不高是根本问题。今天我的重点放在检讨职业修养的缺失,我分析了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一,法律监督失力导致法律制约机制失灵。刑诉法和诉讼规则赋予我们办案当中很多的前后制约和监督机制,然而从近年来媒体披露的一些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整个制度在运行过程当中还是存在着问题的,分析个中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执法能力的欠缺,没有能够发现案件当中存在的问题,这跟职业修养没有太大关系,所以不详细评论。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责任意识不强,虽然发现问题但是不敢发表正确意见,这反映出我们逐步丢失法律人应当具备的敢于说真话的气节。不敢提出问题、置疑,以至于错误意见得不到有效纠正。很多冤假错案并不复杂,执法人员对认定犯罪事实证据中存在的重大疑点也都很清楚,因此许多案件回顾时都有这样的过程,一而再再二三的退查、发回重审,这关键在于执法人员法治精神存在严重缺失,以至于法律约束机制名存实亡。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二,执法不接地气,法律结论不被社会认同。许多案件结论虽然满足法律形式要求,但是又过于强调执法专业化、注重形式性的要素,从而忽视社会一般正义观。这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是脱离社会一般的正义观念,受制于知识、阅历、生活、工作态度等方面的原因,比如说案多人少等等。不了解或者主观上不愿意了解民情民意,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封闭在法律事实、法律思维当中,片面提出貌似合规意见,不愿意将自己的执法结论放置社会的评价天平当中进行衡量,最终导致案件处理得不到社会认同。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机械执法,要么套用规律,要么过于自信,认为自己掌握了最权威最终极的解释。于是有了儿子出于孝心替年迈的父亲顶罪,结果双双被处理。这些我们很难从法律层面评价它的合适与否,而在世俗观念里受到广泛批判,这样的执法使得法律公正在许多情况下不能满足良善的社会观念,同时背离社会伦理,扼杀法律生命。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缺少执法思考。在执法办案过程当中需要执法办案人员不断转换角色,站在不同当事人的立场分析司法结论的准确性、合理性,但是现实执法过程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不能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判断这种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从而对于罪与非罪做出准确判断,听不进诉讼人的诉求,不能站在当事人角度评价诉求合理性,当不能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而是按照既定工作思路将所谓的正确意见强加给当事人。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四,司法诚信缺失,整体公信力下降。这种事件一次次在生活当中发生,现实当中主要表现在:司法短视,为图眼前利益把事情搪塞过去,给案件后期处理留下后遗症。相互推诿害怕承担责任,出现问题不敢负责。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办案过程当中也存在于公检法对所有的涉法信访过程当中,所以使得三家机关公信力都下降,最后是遮遮掩掩不敢公开。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讨了工作中的问题,我想提几点不成熟的意见,关于加强职业修养的几点想法: 一是坚守法律信仰。作为一个法治人在法治社会的状态里,普通公民从内心都存有对法的遵从,而检察官对法律精神的坚守和信仰更应是最基础的道德水准。我们不能羞于谈理想、信仰,我们在南京的公诉队伍的建设过程当中常常要强调这一点,因为如果没有理想、没有信仰,我们作为一个人的信念,作为一个司法人的信念就不存在,从而也失去了行为的指导和准则。我们应当将法的精神贯穿于每一项执法过程当中,从而让社会公众逐渐积累法所带来的安全感,最终将法治的精神根治于广阔的土壤。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敢于担当的精神。三是悲天悯人的情怀。检察官首先应当是品德高尚的社会人,偏离这一点法律工作便与社会脱节,更有甚者会偏离社会正常的轨道。一般来说,社会化的期待与集体化的职业责任同时都会对处理问题的方式和结果产生影响,法律人在处置法律事务时同时受到情感与社会责任的双重约束,在多数情况下情感与责任指向处理问题的方式,在大方向上是统一的,但不排除在有些情况下两者会产生碰撞。如何实现法律思维与大众情感之间的融会贯通,如何学会在法律事实与社会伦理之间的触类旁通,不仅是对检察官综合素质的全面考验,也是司法在生活当中永葆生命力的源泉,法学者研究法律时一方面要有宽广胸怀,另外也要进行合理的解释。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是多重角色的思维。在具体办案实践中要学会换位思考,通过多重角度思考审慎提出自己的司法结论。首先在罪与非罪问题上,检察官办理案件时要置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做出考量,在判定罪与非罪时需要审慎。其次认真对待当事人诉求,在办案过程当中各方面主体都会立足于自身利益提出多种诉求,面对这些纷繁复杂的情况检察官不能简单的进行取舍,而是应该站在不同当事人的角度审视各项诉求的可行性、合理性,从中寻求平衡点,最大限度将办案过程当中的各种因素协调统一。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五是审慎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六是诚实守信的态度,由于掌控国家司法权力便拥有强制话语权,但不表明公民对于司法诚信的认可,也不表明法律与诚信就成为孪生兄弟。检察官在办案过程当中说的每句话都事关司法诚信,因此要谨慎对待办案过程当中的一言一行,应当做到谨言慎行、有过敢当。

李爱君(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职业修养如滋润万物的水灌溉着执法过程,使之内生出司法公信力。检察品位承载着民众对完美司法的期望,追寻着法治的精神。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我们的执法要真正契合良善正义的社会理念,为我国法治进步做出积极贡献。谢谢。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接下来有请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常艳教授发言,大家欢迎!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感谢主持人!非常高兴也很荣幸有今天发言的机会,我提交的论文是《检察官法治思维及其养成》,论文已经提交给大会。昨天听了教授和各位嘉宾谈的观点,我想做一些回应,谈一些自己的想法,汇报一些自己受到的启发。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我想讲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法治含义的理解。十八大之后,法治思维成为热词,我们对法治思维进行各个层面的不同的解读,实际上我认为这个问题的逻辑起点主要是我们对于法治的理解,也就是说法治的精髓是什么。谈到这个问题,我联想到前不久看到的文章上谈到美国的前总统布什的一句话,这里我跟大家共同分享一下,我认为他这个话很好的解释了法治的精髓,他说人类千百年的历史最珍贵的不是令人眩目的科技,不是浩瀚大师的经典著作,不是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进笼子里的梦想,只有这样才能不会害人,我现在正站在笼子里对你们讲话。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我认为这很好的解释了法治的精髓,也就是说法治根本意义上强调的是对于权力的制约,这句话一语道破了法治的精髓,同时实际上也解读了一个共识性的问题,就是说所有的采取法治的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这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对于公共权力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实际上我们的法治要将所有权力当成凶猛的老虎把它关进笼子里,其实制度也是靠法治确立的,所以从这点来理解,就可以对法治有个更全面的解读。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第二,我们一直在讲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涉及到的根本就是法治对于思维来说它有一个什么样的属性或者说有什么样的作用。从这点来说,我认为法治对于思维具有规定、约束功能。法治当然是一种原则,但是这种原则实际上对于法律职业群体来说更具有一定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也就是说唯有规定性体现的原则才能对社会行为发生一定的约束、限制,实现规范的特制。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法律职业群体在社会当中是非常特殊的一个群体,马克斯韦伯有一个精确的描述,他认为有两种职业,职业的伦理、职业的道德对于职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个是医生,一个是法律工作者。我们在座的检察官也是法律工作者,严格意义上再延伸,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还是有所界定区分的,我们说法学工作者经常可以置疑很多观念、思想和理论,而作为法律工作者更多的职责是维护,维护法律、维护法律制度,而且严格意义上来说,我们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既使是不健全的法律和制度。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法治思维是我们的底线思维,所以说它对我们的约束,它的限制、规范特质应该更为鲜明一些。这是第二点。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第三,严格意义上来说,法治思维有着宏观和微观的界定。宏观意义上的法治思维它和政治层面的讨论,包括其他一般性的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是有一些共性的。微观意义上的法治思维,它对法律执业群体来说要求更严一些。很大一部分,它包含了法律思维在里面。法律思维涉及到的内容很多,昨天郭院长也介绍了法律思维的观点,我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工作者,包括检察官在内,必须恪守的职业伦理,当然它是一种思维的方式,而且是以职业伦理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要用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判断。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法律术语是什么?是专业知识最基本的要素。当然,当前的群众工作可以进行一定的转化,但是我们的思维思考观察问题时要用法律术语,其次要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此外,作为法律思维当中重要的因素,还要承认既定的规则,要有保守性,服从规则是最底线的思维,要求法律工作者,不能说对任何东西先置疑,首先应该服从,此外还要求有一定的缜密的逻辑和情感因素,这也是一定的要求。另外,法律思维追求程序意义上的真,我们的事实是要用合法的证据证明事实,这远不同于客观的事实。这是法律思维的一些基本方面。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谈到这个问题时,我刚才说了,谈到法律思维已经转化为法律职业伦理了,法律职业一般来说有四个基本的特征:技能特征、伦理特征等等。伦理特征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马克斯韦伯有一个经典论断,一切以伦理为取向的行动都可以把它归并为两种规则,一种规则是责任伦理、一种是信念伦理。对于法律追求的信仰这就是信念伦理。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谈到法律职业人群来说,一般来说它核心的伦理应该是四个方面,应该有崇尚法治的追求,这个伦理把它称为信念伦理,这是法律职业群体的一个共同体的基础,也就是说信仰的问题。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此外,在法律职业群体伦理当中,核心的价值还有一个是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就是一种责任伦理,还有树立司法的权威。法律公信力和权威是法律职业人群存在的一个价值基础,如果法律没有公信、没有权威,那我们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还有一个核心价值是维护人性的尊严,这也是重要的责任伦理,谈到伦理的时候也就涉及到法治思维的养成,这种养成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和职业伦理的养成是密切相关的。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我刚才说了,法律职业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所以在我们的职业伦理养成的时候,我认为依靠学习、宣传教育、个人修为,但是法治思维作为一个底线思维,因此在其养成过程当中,我比较认同范愉教授讲的观点,他谈到技术性的问题,中国有传统的法律文化,但是绝无法治。法治是西方的舶来品,从理论体系上升为制度实践也是一样,所以它的发展完全是不同的路径。所以,在法治思维的养成或者说在形成这种思维的过程中,技术性的手段非常重要。

常艳(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教授)对于伦理的养成,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他们做法大多是用规范性文件、条例的形式步入制度化的轨道。我认为我们也是要多以这样的方式,保证它的实现。这是我的一些思考,不太成熟。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之正。谢谢!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接下来有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发言,大家欢迎!

张雪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老师、各位代表大家好。大家都谈到上海的法官事件,这个事件让我们想到这个法官触犯道德底线的荒唐事情。法官剽窃不光是中国有,而前几年瑞典的大法官也犯了嫖娼案,按照瑞典法律,应该受到法律追究的,但是最后他免予刑事追责,认为他以后可以继续做法官。从这个完全不同的判断角度来看,是不是西方法官伦理素养很低,或者西方对公民道德要求比中国很低,还是因为我们中国对法官吹毛求疵,把问题放大?这个事件为什么会影响到公信力丧失?这个根源在于案子的判决有问题。

张雪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个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经过三审做出了让人们接受不了的结果。除了个人素养问题还有公平正义的问题。我们今天的公平正义在哪里?所以我想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进行反思,我们追寻正义的标准在哪里。法中自有正义在,但法律的正义有哪些需要我们关注?作为法律正义的本源,无时无刻存在于生活当中。我认为有几个方面组成:

张雪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是道德良知。道德良知很重要。我们可以从最近的冤假错案做个反思,道德良知是每个人所需求的,我们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应该有什么样的道德标准和良知标准!杭州最近曝光几起冤假错案,无辜的人受到了刑事追究被判处了死缓,这背后肯定有刑讯逼供。一个案件四五个人众口一词承认“是我杀的人”,一定是打出来的,既然是打,就是公安人员在打,是受过全面法律教育的人在打。我们本身是有良知的人,有很高的道德素养,为什么打起人来绝不手软?这就要问,除了掌握法律概念、思维推理,还要有道德良知。是不是真的学好了法律而丢掉了良心!

张雪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前面发言人也讲到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第一个环节就是制造了假事实。公安人员不是因为与当事人有仇而去陷害,但是一个案件通过检察院、法院等多个程序,一个谎言为何成为了铁板钉钉的事实呢?因为不少的法官、检察官出于明哲保身,不敢指明真相,因为保全自己,就宁可冤案存在。

张雪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所以说现代人类缺少的是有限的理性和同情心。我们很容易对身边发生的一些悲惨后果视若无睹。另外,今天是自媒体的时代,老百姓的评价走上了社会的舞台。它有时候会成为一股强大的势力,无坚不摧,不管怎样,我相信社会的公道还是存在于现实当中。

张雪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虽然这么多年不把伦理放到重要的位置上,但我们整个社会一讲起“道德追求”还是众人点头,而不是否定的。所以尽管自媒体时代舆论是无序、多元的,总体反映了社会的真,表达了社会的善,它所体现的正义的追求也影响着我们,在评价我们的同时也在努力的改变着我们。

张雪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还有客观的正义、规则也需要我们关注。首先是经验,经验不是法律的本身,但是没有经验可能会让法律迷失方向。另外,做事先要做人,不能忽视规律。有的时候强调了某个法律条文,忽视了规律,反而影响了法治进程。比如说刑诉法的修改强调了人权的保障,提出了律师会见权。律师会见当中有些问题,律师提出来会见可以随时会见,轻松自由,因为我是私权,你们是公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我怎么做都可以。

张雪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就是规律问题,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律师是公职人员,但是按照司法规律,应该这样,会见要有相应的规范要求。遵循规律才能正确理解法律原则。除了以上说得这些,我觉得从这个案件本身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上海法官案件是个个案,但是最近的案件很多,为什么?应该反思司法制度。

张雪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0年的法治进步,体系建立了,但是司法公信力是令人遗憾的。昨天也探讨了“冷思考”。我们法治要强调程序正义,但是我们今天过度强调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其他。我办一个案子,法官给我的发言时间只有10分钟,这个案子有很多话要讲,但是还没讲完就时间到了。是不是很效率!但是你把当事人的权利又放在哪,是不是把我们的事情当回事!所以说有的时候在这个过程当中忽视了权利、诉求。

张雪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还有由于证据规则指鹿为马,等等。每个案件都需要证据、规则,在这个情况下,有可能一个谎言变成真实。所以在当下规则比较多的时候,我们说需要规则,但更需要的是对规则的尊重,对规则精神的领会。所以我想今天的制度是需要去反思的,还有司法公正,我们知道程序很复杂,包括民诉、行诉的,一般开庭老百姓听不到,看不到,这样忽视社会的存在,那么司法是不是太封闭、太贵族了?离开社会主体、离开人民群众的眼睛,司法会不会成为我们家的“私产”!

张雪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想今天的司法现状,我们要在反思当中发现问题,但是发现问题并不可怕,我想中国的司法制度还是值得我们去信任的,因为中国问题很多,但是当前的中国目标明确,我们的观念、道路是正确的,我们要知道法律不是唯一,我们要建设、完善、发展法治,但是法治永远跟随着社会的进步来更加的健康。谢谢大家!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接下来有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张亮发言,发言主题是《法治思维与检察官职业伦理》,大家欢迎!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大家好,非常高兴与大家做交流!今天我就讲三点感受。我在反贪侦查第一线整整干了31年,一天没有离开过。刚才各位嘉宾讲了法治思维,伦理,从很高的层面进行阐述,让我很受启发。但是从我在一线工作的角度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等基本权利。我们的论坛切合实际,引起了我们更深刻的思考,但是我觉得有些思考没有真正引起思考。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比如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到现在20多年了,修订的刑诉法也提出了强调保障人权。既然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大家想想到现在我们所有笔录都要按手印,这是侵犯人权的。我在全国讲课都在讲这个问题。刑诉法修订前、后有没有这个规定?笔录证据要求,就一句话要有被询问人签名,连盖章都没有。刑诉法原本的表述,签名后盖章,两者取其一。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100年前签字画押,现在还要让被询问人按指纹。是不是按指纹就有法律效力,不按就没有法律效力?有的案件按多少指纹也没用。有的在人家按完指纹之后再修改笔录,还有按侦察员的指纹。所以这就是我们所谓的法治理念!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省部级领导涉嫌职务犯罪的没有一个按指纹的,这也是法治理念。比如说薄熙来受审肯定不穿囚服,而一般人必须要穿。这是谁规定的!所以十八大提出法治理念的重要性,一个国家没有法治理念,本身就根本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反了保障人权。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有媒体曾曾经报道说,行贿是腐败的源头。我认为是胡说八道。你不行贿,贪官就不贪了?我们在侦查一线,在侦查笔录上一定有一句话“以上笔录我都看过,与我说的一样。”而省部级的,不愿意写这句话。所以这是我们当前要研究的这些问题。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什么叫做公平?人分为三六九等,这是严重的不公平。再往深的推一步,维护人性的尊严。这些年来,我们看到一些震惊中国的冤假错案,有的关了10多年,归根到底无一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我们司法人员都是有很高的学历,经过很多考试培训成为这个人群当中的佼佼者,甚至是精英,但是为什么干出来的手段那么残忍,比如用电警棍捅你,这种残忍的手段怎么会发生在司法人员的身上!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最近凤凰卫视报道,警察所谓的抓赌,把一个人打瘫痪了。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竟然以抢走火免予刑事处罚。作为检察机关,应该有责任率先强调职业伦理。从侦查角度上来讲,要强调侦查伦理。三年前我就一直在写这本书。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在我们社会当中,讲法治思维、司法伦理、检察官伦理、职业伦理等等。年年有反毒的,但是我心很冷,枪毙的都是受贩毒分子的欺骗,进行运毒的“马仔”,其实这对贩毒集团没有任何影响。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还有大家反复提到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并不稀奇,冰山一角。从侦查角度上来讲,立案抓起来,刑事拘留,一定不会错。同志们,这些会所在上海,几百家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天天看到网上报道北京、海南等等扫黄,一抓几百个,而这些会所很少被处理。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2002年,上海有一个储蓄所被抢现金10万。当时领导说三天破案。同志们,到现在了,是谁作案的还不知道。能不能花点时间搞搞这些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这是值得我们当前认真研究的法治思维,注意力放在哪里,怎么样使社会真正的稳定。十八大提出,要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所以注意力应该放在哪是值得思考的,治标不治本也是值得思考的。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第二个问题,对于实际当中,缺乏伦理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大家知道,今年6月7号厦门暴徒陈水总在公交车上制造爆炸案,死47人、伤34人,最令人震惊的是,一个高考的大学生尸体荡然无存,通过DNA测试才知道。第二个案件,今年7月2号,北京机场第三航站楼山东农民冀中星制造爆炸案。还有一个案件,一个农民把检察院、政府炸掉了。但是请注意,这些人在作案前基本都是老实巴交的良民。所以要思考法治思维,公检法司、检察官、公诉人,对于这些严重社会稳定的案件怎么看待,根源其实就是公权力、司法机关。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去讲伦理道德、法治思维很具有重要性、现实性。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第三个问题,提出侦查伦理有现实意义,检察官要有信仰、要有敬畏感。我很赞同郭教授讲的良心最有效,范愉教授讲的对党的忠诚度。我们面临两条底线:司法底线、良心底线。有的同志提出伦理是不是个规范,我认为伦理没有界定的标准,就是靠信仰。所以在侦查过程当中,对象家里有老人,对象的小孩在家里,你当场抓人也是对的,但是考虑到伦理道德我们可以缓一缓再抓,这也是伦理。所以法治伦理就是信仰的问题。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中国现在很大的问题就是没有信仰。信自己、信金钱,这就是当前中国的灾难。有信仰才会有敬畏,所以作为检察官就是两句话,要敬畏生命、自然、规律、历史、百姓、科学、正义,有敬畏才能提升自己的自律,强调敬畏,净化灵魂。另外就是各位领导还要以身作则一句话,领导要带头。

张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把检察队伍、侦查队伍建设到,领导带头,水到渠成。谢谢大家!

吴洪江(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感谢张亮检察官激情澎湃、扣人心弦的演讲!接下来有请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洪江发言,大家欢迎!

吴洪江(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是《法治思维下检察官职业伦理之完善》,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作为检察官应当充分认识法治思维的重大意义,以法治思维为指引完善自身职业伦理建设,推进检务工作的开展,法治思维是指头脑反映客观法治现实的过程中在法治思想情感的影响下,遵照法律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和倾向,是一种规范性、程序性的思维,是讲法律、讲证据、讲逻辑的思维方式,是执法者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过程。法治思维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经济作用、人权作用、廉政作用、文化作用,法治思维的培养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吴洪江(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一方面加强法制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推广先进经验。改善法治环境,通过外部环境影响促进。法治思维的增强会促进法律手段的运用,法律手段的反复有效运用会改善法治环境,法治环境的改善又促进法治思维,这正是法治的良性循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代表国家参与诉讼活动,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基于角色定位,检察官职业伦理实际上是检察职业共同体,法治思维的外化,是一系列对检察官具有普遍约束、引导、教育和奖惩功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基于职业自身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官在司法制度中扮演角色的共识,是身为检察官应有的职业义务。

吴洪江(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检察官职业伦理包含两个部分,检察职业共同体应当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和从事检察官职业活动应当遵守的特殊道德规范,因此,检察官首先要遵循客观、义务,依照法律事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应当秉承客观公正的立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追求胜诉限制对方辩护权。检察官还要遵守所有职业道德,比如追究公平正义价值等等,同时检察官在生活、职业当中扮演双重角色,作为个体要受社会道德的约束。

吴洪江(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法治思维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治思维是完善检察职业伦理的基石,有助于确立法律至上的职业观、权力本位的法律观,平等保护一切正当利益的价值观,平等自由的人权观。另一方面,法律思维能全面引领检务工作,具体是以法治思维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加强司法公开机制的建设,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加强司法廉洁机制建设,着力培育廉政文化,加强监督机制建设,着力提高办案质量。

吴洪江(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二以法治思维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以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贯穿到法制建设当中,体现到检务工作当中来,提升检察官的工作能力,加大服务力度,准确把握群众的需求,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吴洪江(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三以法治思维促进法律能力的提高,大兴学习之风,引导检察官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本领,规范司法行为,树立检察官良好的形象,强化纪律建设,促进优良司法作风的养成。整合社会资源,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有效的对多种社会力量进行整合,使法治方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制度化手段。

吴洪江(武汉市汉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谢!接下来有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李卫国发言,大家欢迎。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主持人,各位领导、专家、同仁,大家上午好。在发言之前我想谈一谈感受。刚才我聆听了前几位发言人当中的几点感受: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第一点感受,检察人有激情。第二点感受,检察人有良好思维。第三点感受,检察人读懂了什么叫法治思维。而且我也感觉到,激情澎湃,再就是有一种真真正正的执业的心态。而且大多都是从伦理的角度、职业修养的角度,包括职业道德来谈,所以我感受颇深、受益良多。我的汇报和前面几位不同,平和、微观,仅仅从刑诉法条文的修改跟大家进行交流。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012年,刑诉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的修改,对强化审查阶段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以法治思维理解和推动这一权力进一步优化配置,成为我们关注的新的命题。下面是我关于这个命题的一些认识和大家进行交流。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法是法治思维运用的直接成果。这体现了法治保障公民权利的初衷,保证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靠法治,这是因为法治所具有的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科学性等特征所决定的。现在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了审前羁押的诉讼程序,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长时间监禁,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各国对于审前羁押建立了严格的法律控制程序。2012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被写入了新修订的刑诉法,这是我国立法贯彻法律思维、强化人权保障的表现。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法治关于治权的要求。
法治过程当中治理的客体重点在于官员的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对官、权、钱的约束、控制的成功与否是依法治国能否成功的重要标志。犯罪嫌疑人不是刑事诉讼的客体,无罪推定要求通过将权力制约引入审查羁押程序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涵盖了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明确了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在羁押问题上的权力必须受到检察权的制约。这有助于更好的体现法治所要求的治权概念。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三,由检察机关承担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法安排是法治思维的落实。当前关注的重点应当从过去关注西方法治理念、法治经验转变为以中国国情和实际为本,以合理学习借鉴西方经验为用上来,更多关注中国经济社会实际,回应解决中国现在出现的各种法治问题。具体到司法实践活动中,立法将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权力专门赋予了检察机关,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做出的现实选择。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理由其一,我们的法官难以体现域外司法审查当中法官的独立性,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公检法机关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的使命使法院审查羁押必要性的结果难以得到显著改变,当控诉证据明显不足时,有的法官不会轻易做出无罪判决,而是建议检察官去补充侦查,甚至会亲自展开庭外调查,收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的法官甚至依据庭外收集的证据,在不经过控辩双方辩论情况下即追诉裁判,直接对被告人的罪行予以定罪。所以在公检法共同承担惩治犯罪职责的大背景下,法院承担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能、效果是不乐观的。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另一方面中国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体系发挥的负面影响堪忧。自上世纪90年代起,司法机关陆续开展绩效考核。其中,检察机关对于捕后做无罪处理、不诉甚至判缓刑的,在考核中被评定为错误逮捕或者逮捕质量不高。对审判质量的考核,有的法院采取消极计算方法,如立案不当,有罪和无罪判决有误,发回重审、二审和再审改判等,一般采取扣分方法处理。因此,由于羁押在我国往往具有暗示有罪的功能,如果批捕权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由法院行使,法院在判决中很难完全摆脱前期自己所做出的羁押决定的影响。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此外,影响法院独立裁判的外部因素还大量客观存在。例如,各级人民法院除了按照宪法对同级人大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之外,在实质上还隶属于并在经费上严重依赖于地方财政。摆脱不了这些因素的影响,法院就难以对羁押必要性做出客观中立的判断。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其二,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了承担批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的适宜性。 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批准逮捕权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体现,特别是作为具体承担部门之一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公诉职能,职责就是站在客观的立场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逮捕和继续羁押的条件,不仅审查案件在定罪、量刑等方面是否符合逮捕要求,还要审视案件中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具体如何,是否存在侦查活动违法的现象,体现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属性。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其三,目前的现状:我国羁押决定权力运行中的权力冲突。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运行中面临权力冲突的问题,需要以法治思维推动加以解决。 一是侦查阶段检警之间的权力冲突。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发现自己做出的批捕决定不当时,应当依据第94条直接撤销,但是,依据第93条,却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于这两条貌似存在的矛盾的法条应当如何理解?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此外,依据第93条,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不能直接变更强制措施,而是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建议。与此同时,根据新刑诉法第94条与刑事诉讼规则第148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如果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有权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之后,只需通知原批准的检察机关。这就导致实践中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有的侦查机关或部门发现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后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追加逮捕该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或部门又出于某种理由直接对其取保候审。显然,这种变更的迅速与随意对刑事司法之严肃性是有损害的。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二是审判阶段检法之间的权力冲突。在审判阶段,法院对于当事人强制措施的决定与变更享有直接决定权。例如,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或者系生活不能自己理的人唯一抚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而,依据新刑诉法第93条,检察机关负责审查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逮捕后的阶段应该包括自作出逮捕决定至判决前的各个阶段,期间跨越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部分的审判阶段。那么,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对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与前述的法院决定或者变更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如何协调?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以上情况表明,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一种持续的、权力主体多元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我国检察机关在自己负责的审查起诉阶段履职时最为顺畅;在侦查阶段与审判阶段,则面临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制约与协调问题。

李卫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长 ):四、解决问题的思考:以法治思维解决权力冲突的可行路径。一是提高法治质量,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是按照立法初衷开展司法活动,避免“曲意释法”。三是对公检法之间的权力制约方式应当做适度改变。以上是我的发言,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感谢李卫国局长的精彩发言。下面进入点评环节,首先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教授点评,大家欢迎!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专家、领导、学者,听了会议之后深受启发,我从中获益很多,尤其是来自于一线的检察官们,他们热情洋溢、富有激情的讲话使我重新回到了当年我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光。就今天上午六位发言人的演讲,我也深受启发,我先就每个发言人的发言做个点评,最后谈一下我的看法。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爱君检察长的这篇文章,我之前看过。她今天提的从提升执法品位的视角谈检察职业修养之加强,首先她提的“执法品位”的概念很也意义。因为执法过程当中有内在评价、外在评价,可以用“品位”来加以界定。在她的演讲当中有两个方面我觉得很重要:一是就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系问题做了新的阐述,就法律思维和大众情感的冲突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在以往的研究中,我也注意到了它们的关系。这个问题在很久以前我也请教过最高法院的一些领导,我看现在大家都是有共识了,这两者是递进关系。也就是说,不可能脱离法律效果谈社会效果,只有在法律效果实现的基础之上来谈社会效果。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大多数的案件来讲,检察官去逮捕、起诉,可能涉及到特殊情形,应该怎么办?刚才几位检察官也提到了,涉及到人文关怀的问题,这可能会激发内在情感,应该去协调好这些关系。我认为要首先强调规则,否则法治无从谈起,在实现规则的同时应该兼顾差异性。这里还引入了“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在犯罪判断上,在罪责部分都要考虑差异性和个别性的问题。我觉得要把差异性放到规则里面统一加以考量。如果能把这些结合在一起,把差异性的问题也放到规则里面,在制定规则、规则细化、规则解释当中考虑到差异性,我认为更有意义。当然规则还是规则,但是它在既定情况下首先要实现它,否则就很难说是法治的思维。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常艳教授,我是第二次听他的演讲。对于他的理解我深表赞同。谈到法治思维,我认为是对公权力的制定者、施行者、监督者,他们应该遵循法治。要在一个框架内去实施,不能超过这个框架,这个框架就是法律。这样的法治思维的观念,就是在规则内来进行运行。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对于公权力的享有者、实施者来讲的话,首先要按照规则实施,始终想到权力从哪来,怎么运用权力,怎么监督权力。在演讲当中提到政法思维、法治思维关系的问题。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雪樵检察长的文章是论文集的第一篇文章,其中谈到利益平衡的问题。放眼整个法学,利益平衡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在实践当中怎么实现利益平衡,其中提到了很多。这让我想到有教授提到,学法律人要讲究诚实。就是不可能脱离一般民众的看法,不能忽略他们基本的道德情感。其实我们也是关注到这些问题的,在很多制度设计上也体现了基本道德良知,基本价值,经验法则。我觉得普世正义和法则正义可以完全结合,两者之间有补充的关系。我更强调的是一种吸纳的关系。所有的规则,如果把基本的常情常理会使乏力变的更加好。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亮检察官今天演讲使我触动很多,非常有激情的演讲,其中提到了很多问题。其实我们自己也碰到过,但是我自己从来没有想到过,比如说按手印的事情,我刚当班主任的时候,有一个学生自己出校了,很长时间没有在学校,家长很着急就到派出所报案,叫我这个班主任去谈话。当时谈得很好,警察也非常有礼貌,最后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我说这个事情需要按手印吗!他说一定如此。我心里很别扭。当时我也不像张检这样进行反思。张检察官的演讲确实使我受到触动,就是关于细节的问题。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我们在办案、在讲课的时候,也要考虑到一些制度、措施是否合法。包括立法层面也有这个问题,现在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很普遍,说得不好听就是“泛滥”。有的甚至问题很大,对于执法者、司法者来讲,要考虑这个是不是有权,边界在哪里,这点非常重要。另外就是它是否合理,还要考虑到当出现一个问题的时候,我们的职责何在。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检察官提到有限资源怎么配置的问题。司法资源是有限的,那么怎么配置,他提出在法治思维情况下,有限侧重于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财产安全的犯罪。这点我也赞同。如果把大量警力投放到卖淫嫖娼一般的案件来讲,就会有偏失。积极的刑罚观,就是把有限的资源投放到黑社会犯罪、严重的经济犯罪、严重侵犯人们权利的犯罪,这样使社会稳定会达到比较好的效果,也能积极回应老百姓的诉求。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检的发言提到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我觉得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对我们这个职业群体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在实务中,据我个人了解到,这个很难实现,主要是跟公安之间的关系。从我们碰到的一些案件来讲,我们可能知道这个事情就是犯罪嫌疑人做的,但是证据总是缺这缺那,最后追查还是缺少一些东西。我想,能不能会有更好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能不能在这个地方跟公安之间形成比较好的合作,当然也包括制约的关系。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卫国局长的发言里面,特别提到羁押必要性的问题,新刑诉法里面规定了新的制度,在现在的实践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怎么把这个制度建设的更好,李局做了很透彻的分析。在他的报告当中特别提到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对这个制度的建立、实施存在的一些消极的影响。对这个问题,最近我也是有很多耳闻,我个人的理解,公检法机关是特殊的机关,行使特殊权力,有自己的规律,我们把公司管理的模式纳入到公检法机关的管理,很不合适。我们应该提出一个符合司法规律的绩效考核制度,我想我做不到,但是我们要从法治思维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我个人觉得绩效考核就是违反法治思维的,我们能否重新考虑并重新建立起符合司法规律、法治思维的绩效考核制度,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最后谈谈我对法治思维的简单思考。主要对法治思维做一个破题,尤其是检察官群体的法治思维究竟应该是什么,主体应该是什么,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以及法治思维与法治所追寻的价值、职业伦理、职业信仰以及检察官修养、执法理念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今天上午几位演讲者也谈得比较多的就是如何建立、如何养成法治思维的问题。对于整个的法律思维,我觉得已经谈得很透了。我认为法治思维有六个方面:第一,自我认同。对于职业共同体来讲,自我认同很重要。作为法律人来讲,对自己的责任担当、社会角色应该有认同,我们和普通人不一样。所以说认同极为重要,对于检察官来讲也是如此。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第二,价值塑造。这两天很多专家提到正义、公平的问题。我觉得所有的正义公平对我们最关键的是,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个核心的出发点就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我们要有一种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如果我们始终能够秉持这样的观念,把人的价值、人的尊严放在首要位置的话,那么在解决很多问题时就会更容易。人权的核心就是把人当人看,这就是人的尊严,要有至高无上的看待。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第三,规则意识。规则是不可改变的,哪怕规则是有问题的。对于执法者、司法者来讲,规则是必须执行的,规则就是规则。刚才很多的专家学者也提到特殊性的问题,确实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但是在特殊情形出现时,第一还是要从规则上来抓,在规则框架内解决问题。如果脱离规则考虑那些特殊情形的话就会产生问题。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第四法律思维。对我们来讲,法律思维是最核心的,这也是我们在教学过程当中最强调的。法律思维建设和养成非常重要。最后是建立共同话语和共通话语。很多法律问题、事实问题需要概念化,这个时候必须要有一个话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是一样的。没有共同话语,那么很多问题是说不清楚的。就像期待可能性的问题,这就是一个特殊的法律话语,专业术语。另外一方面也要强调共通话语,跟老百姓之间要能对话。其实我们在内部讨论的时候,说特殊语言可以,但是向外界传达信息的时候,比如说跟普通老百姓谈期待可能性的问题,他可能也听不懂,以现在的舆论和专业人士的倾向关系来看,你运用特殊的专业话语,他们也不接受。

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以上是我对法治思维的简单理解,实际上是对各位今天和昨天的观点做的一些吸收。也是从中汲取了很多营养,谈谈自己的看法。谢谢各位!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感谢时延安副院长的精彩点评!接下来有请《国家检察学院学报》主编徐鹤喃教授进行点评。

徐鹤喃(《国家检察学院学报》主编)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大家上午好!按照会议的安排我还要做一个简短的点评,其实就是谈谈学习体会。大家贡献了各位思想,我对于各位的精彩发言有几点感受。

徐鹤喃(《国家检察学院学报》主编)首先我觉得这次会议有一个很大的特点,从前研讨的主题都还是很熟悉的,而这次讨论概念不是特别熟悉,概念也特别多。当然在法治伦理、法治思维方面,这块讲的还比较集中。这是第一点感受。

徐鹤喃(《国家检察学院学报》主编)第二点,各位的发言都非常具有代表性,让我非常受益。常艳教授的发言有几个突出的观点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一个是对于法治思维做了一个非常精细、非常精道的梳理,这里头有两个路线,一个是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另外讲到了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这又是一个发展。我个人的理解,前一个从观念到思维确实是一个技术化的问题。它是一种技术化的问题,对于我们职业能力、思维很技术化、很精准的要求。而后者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是一种提升。

徐鹤喃(《国家检察学院学报》主编)另外,常艳教授今天讲到很重要一点是,她说今天讨论法治思维,逻辑起点是对法治的认识。对这个问题,大家也讲了很多。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就是我们在讲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常常在逻辑上会有点迷失。她很好地点到了根本的逻辑上。所以这两个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徐鹤喃(《国家检察学院学报》主编)张检的文章也是从法理的视角出发,对于法治当中最基本的价值——公正,做了很深的思考。他的逻辑是立足于公正然后发展到法治原则,这是一个利益衡平的问题,他做了一个很深的思考。李爱君检察长的发言,主要提到检察官的职业素养。她做了三个档次的划分并提出了建议。二者的文章有共通之处,以他们的视角进行解读,我觉得在这个方面,他们的观点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

徐鹤喃(《国家检察学院学报》主编)第四位是吴洪江检察长的发言,他对于法治思维下检察官职业伦理之完善做了平稳的阐述。另外就是张亮检察官的演讲,很开放性的思维,非常理性的思考方向,学理的功力也非常深,首先他对现实做了一个非常全面的反思和检讨,另外他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他对于检察官的职业伦理有一个直面的研究。他的研究里面提到,重点在于侦查伦理,接下来是职务犯罪侦查职业伦理。我个人理解他的思路跟张检和李爱君检察长的思路基本一样,就是立足于实践来反思、检讨、总结哪些应该是职业伦理,应该是侦查当中坚持的职业伦理。

徐鹤喃(《国家检察学院学报》主编)最后一位是卫国局长。我个人认为他的研究和选题在我们这个会议主题上是非常有份量的,就像张检察官说的,我们不可能从是在那么高深的层面上讨论思维(当然这些非常必要),但我们还是要面对现实。所以对于羁押必要性的研究,非常细,非常有份量。羁押审查必要性,在中国现实确实存在问题。我觉得至少有三项:首先刑诉法确立的时候,跟已有的司法实践当中的经验结合不够。这次刑诉法修改、司法改革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是很完美的,但是从跟实践的结合的角度还不够。另外在具体行使方面确实有问题。第三就是按照高检规则执行的话,目前在检察机关内部的,比如说监所、侦监几个部门上的协调还是有问题的。所以这些都是很重要的问题。因此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的题目。

徐鹤喃(《国家检察学院学报》主编)以上就是对六位专家发言的粗浅认识。听了他们的发言,我觉得留给我们两个题目:一个是对于法治思维要有一个清晰的逻辑思路,如何跟工作更好的结合起来,抓住真正的问题。第二个就是职业伦理。嘉宾们精彩纷呈的各样观点对于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研究会有非常大的推动和贡献。最后感谢大会安排这个机会,也感谢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谢谢大家!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感谢徐鹤喃教授的精彩点评!相信各位深切的感受到六位发言人和两位研究人分享的智慧、经验、思想,我们享受了各位的思想盛宴我提议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他们,谢谢!也感谢大会给予我主持的机会,谢谢!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下面进入大会的闭幕式。各位代表,本届论坛经过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承办方大庆市人民检察院紧锣密鼓的筹备,终于在风景秀丽、热情好客的大庆市胜利召开,并且圆满的完成了会议议程。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作为本届论坛的主办者、参与者和观察者,我从各位代表的研讨当中深深地感受到检察学者、检察同仁的真知灼见,以及你们对于检察事业的关怀,我再次代表主办方感谢各位代表的激情讨论和热忱奉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给予了我们强大的智力支持,下面有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学军同志做发言。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嘉宾、领导大家好,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之一国家检察官学院又一次安排我坐在这个闭幕式上,从第六届开始人大法学院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就开始合办高级检察官论坛,除了第七届我没有参加,第六、第八、第九届我都参加了。今天坐到这,我想代表学院和自己谈一点,谈不上是对全部会议的总结,但是毕竟要说说话。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首先要感谢的是,国家检察官学院每年一度搞的论坛,使得学者和实务检察官们有交流的机会和平台。这么一个过程使得我们在很大的程度上,理论研究、理论教学不再高高在上,不接地气。而且会议主题的选择非常有价值、有意义。还要感谢的是大庆市检察院。大庆市检察院为我们安排了风和日丽景艳的地方来开会和学习。此外,还要感谢与会的各位代表,从全国各地奔赴到这里,体现出各位非常热爱检察工作,对于大会的主题各抒己见,使得我们有机会学习。一并表示感谢。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接下来我想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其实我和检察院打交道确实不少,但是如果谈到法治思维,我老觉得它不是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让我迷茫的感觉应该如何就它谈点想法。但是通过这一天半的学习我有了自己的感悟:第一,法治思维以法律规则为基础,以法治理念为基础。从昨天到今天,我们都在谈法治思维,落脚点在思维,但是前提首先要有法,才有法治理念,最终才能按照思维办事,落实法律。而且在分组讨论以及大会发言时,其实主题虽然都围绕着思维,但也反映了实务当中的问题。我们对于法律的忠诚,通过用法治思维办理案件、诉讼,那么法必须是良法,它要科学、合理、人性,这样才能忠诚它,把工作进行落实。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思维要落实,要用法治理念落实,法律要给手段、政府要给设备,生产力要给技术。否则我们想按法治思维办事,但是没法儿做。当然了还要有人才,人才要有高素养,包括职业素养等等。法治思维绝对不是一个单纯的培养,所以要从良法制定,到树立法治思维的过程。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做贡献、发挥作用,就是在实务当中把存在的问题反馈上来,通过修法的方式使它更加合理。我的感触是法治思维是规则,以法治理论为基础。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二,法治思维的具体内容是多维的。刚开始我对这个话题感觉到迷茫。通过大会交流,我就感觉到,法治思维绝对不是僵化的,内容唯一的,它实际上是一个很多维很丰富的过程,而且检察工作也要注意这种思考。检察工作很复杂、内容很繁多,而且各个定位也不一样,自侦案件还有起诉以及监督功能,在这个时候要有法治思维,我们的法治思维还应该体现在对检察职业体、检察官们的管理、绩效考评上也必须有法治思维。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三,法治思维它是后天养成的。刚才也有检察长谈到了这一点,它是后天养成的。法治思维从认知的达成到最终的实践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一点,一蹴而就是不可能的。从当初的人治到今天的法治,从人治的思维到法治的思维,也许我们这个时代走的很顺,也许会走的很不痛快、付出代价,无论如何这是我们做出的选择。这几天我也在反复想究竟是什么法治?法治思维到底仅仅是我们这个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才应该有的法治思维。我们真正要实现法治思维,把法治思维贯彻到工作当中,还要怎样影响他人。也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之外的人,就是普通民众,他们怎么样认识法治思维,这也是需要长期努力来影响的。我认为,应该自己养成、自觉养成法治思维,但同时要积极影响圈外人,让他们认知什么是法治思维。

李学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总之,法治思维建设是漫长的过程,每个人要从自己做起,进而影响他人。谢谢大家!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谢谢!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姜廉检察长做大会的总结。大家欢迎!

姜廉(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在高检院和省检院领导的支持下,在与会各位领导、专家和检察同仁的共同努力下,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经过一天半的精彩演讲和热烈讨论圆满完成了各项预定程序,马上就要闭幕了,借此机会我代表论坛的承办方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我院的信任,把如此丰盛的精神盛筵摆在大庆表示感情,对各位专家、教授、检察官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姜廉(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两天来,与会代表仅仅围绕法治思维与检察工作这一主题,从不同视野、角度、层面就法治思维与检察官职业伦理、检察官的思维养成、优化检察权配置、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既有理论层面的深入阐述,又有实践探索,在新形势下对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有着重要指导意义。本次论坛达到了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尤其是对于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来讲,提供了大量的精神财富。

姜廉(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我们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将借这次论坛的东风,组织干警学习,消化吸收论坛的成果,进一步强化理论研究,加强制度创新,将其转化为推动我们工作科学发展的力量,推进工作新的跨越式的发展。欢迎各位领导、嘉宾常来大庆交流工作、沟通感情、旅游观光!最后,祝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返程平安,谢谢大家!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论坛即将结束,这次会议的成功举办源于大庆市委党校领导和工作人员为大会提供的优质会议服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提供了智力阵营的支持,一并表示感谢!最后要衷心的感谢各位代表,对你们参与表示衷心的感谢!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我宣布,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圆满的完成了各项议程,闭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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